崔国斌著作权法原理与案例读书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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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法中的合理使用原则与案例分析

著作权法中的合理使用原则与案例分析

著作权法中的合理使用原则与案例分析著作权法作为一项旨在保护创作人权益的法律,规定了著作权人对其作品所享有的权利。

然而,在实际应用中,对于他人利用著作权作品的程度和方式,也存在一定的合理使用原则,以平衡著作权人权益与公众对信息获取的需求。

本文将从合理使用原则的内涵和适用条件以及相应的案例进行分析,以便更好地理解和应用著作权法中的合理使用原则。

一、合理使用原则的内涵与适用条件合理使用原则是一种法律上认可的例外制度,允许他人在不经著作权人授权的情况下使用他人的著作权作品。

其内涵可归纳为以下几个方面:1.非商业性使用:合理使用原则通常适用于非商业性目的下的使用。

例如,为个人学习、研究、评论、批评、新闻报道等使用著作权作品,一般不需要经过著作权人的授权。

2.公共利益:合理使用原则还允许他人在符合公共利益的范围内使用著作权作品。

例如,政府机关在行政管理、政策宣传、公众教育等方面使用著作权作品,符合公共利益的要求。

3.合理范围:合理使用原则要求他人的使用在合理范围内,并不侵犯著作权人的正当权益。

具体判断合理范围需考虑使用的目的、使用的数量和程度等因素。

二、合理使用原则的案例分析1.著作权与互联网搜索引擎互联网搜索引擎作为公众获取信息的重要工具,在使用网络上的著作权作品时,涉及到合理使用原则。

以谷歌搜索为例,谷歌允许通过其搜索引擎搜索并显示与所查询内容相关的信息和摘录,这一行为属于合理使用的范围。

然而,如果搜索引擎直接提供完整的著作权作品,可能涉及侵权问题。

2.新闻报道中的著作权问题新闻报道通常需要引用他人的著作权作品,以达到信息传递的目的。

根据合理使用原则,新闻媒体可以在报道中引用并展示他人的文字、图片、音频或视频等内容,但应符合合理使用的条件,包括引用的目的、篇幅、来源等。

3.教育领域中的合理使用在教育和科研领域,为促进学术研究和教学活动,合理使用原则也发挥了重要作用。

学生、教师可以在教育活动中使用他人的著作权作品,例如教科书中引用相关研究成果,教师在课堂上播放相关视频资料等。

专利法原理与案例

专利法原理与案例

专利法原理与案例
《专利法:原理与案例》是一本由崔国斌所著的书籍,由北京大学出版社于2012年出版。

这本书主要针对高等学校师生、企事业单位从事相关专利理论与实务工作的人士。

它以理论和实践紧密结合为特色,基于国际视野着重对中国专利法、专利制度进行系统的阐述与研究。

该书的主要内容包括专利制度和专利法的基本问题、专利权的权利归属、专利权的主题、专利授权的实质性条件、专利的申请与审批、专利权的保护、专利侵权救济等。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建议查阅《专利法:原理与案例》获取更全面和准确的信息。

《著作权法原理》读后感

《著作权法原理》读后感

《著作权法原理·规则·案例》读后感学院:社会学院班级:行政管理12(2)姓名:肖敏学号:12163323当今世界在科技、经济和综合国力等方面的竞争日益激烈,知识产权制度作为激励创新、促进科技投入、维护市场竞争秩序的重要法律机制,在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中具有重要的战略地位。

著作权制度作为知识产权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与专利权制度、商标权制度共同构成了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三大基石。

著作权法的颁布和施行使得人们的智力劳动成果得到了法律保障,学习和了解著作权法的相关内容,对社会主义文化和科学事业的发展与繁荣具有重要意义。

一、作者与本书简介(一)作者简介任自力,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现任商法与经济法研究中心主任、保险法研究所所长,法学院学术委员会委员,中国保险法学研究会副会长。

近年来主持或参与欧盟、教育部、司法部、科技部等多个重大法学课题的研究工作,参与过多个法律法规或部门规章的拟定或修改工作。

曾获得北航2002年度“学生心目中最喜爱的老师”、国防科工委系统2001-2005“四五普法先进个人”、北航2006年度“蓝天(科研)新星”、2010年度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

研究方向主要是保险法、公司法、证券法、。

曹文泽,湖南长沙人,华东师范大学常务副书记。

北京大学法学博士,北京外国语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导师、教授。

先后在《人民日报》《法学家》等杂志发表文章40余篇,并出版《计算机软件法律保护理论与实践》《著作权原理·规则·案例》等专著4部。

研究方向主要是高教管理、法学。

(二)本书简介《著作权法原理·规则·案例》是一本以深入理解和灵活掌握著作权法学说和原理为核心,并能运用所学知识来分析案例,从中加深对著作权的认识和理解。

1.本书主要内容本书分为三部分,依次为著作权的客体、著作权的内容、著作权的侵权救济与其他,共分为24个专题。

第一章共11个专题,分别为作品独创性的判断标准、汇编作品著作权的认定与保护、舞剧摄影雕塑作品的著作权法保护、传记作品的著作权归属、作品名称是否享有著作权、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著作权法保护、实用艺术作品的著作权法保护、法规数据库的著作权法保护、网页的著作权法保护、著作权技术保护措施的著作权保护及其限制、博客与著作权保护;第二张共8个专题,分别为作品的署名权可否自由转、虚拟角色的商品化权、首唱权是否受著作权法保护、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著作权法保护、作品著作权的权利穷竭、作品著作权的诉讼时效、著作权商标权与专利权的冲突、著作权的集体管理制度;第三章共4个专题,分别为“陷阱取证”的法律效力、ISP的著作权侵权责任、软件最终用户的著作权侵权责任、 MP3著作权侵权、网络技术提供商的间接侵权责任。

知识产权案例分析与个人感想

知识产权案例分析与个人感想

论文题目:知识产权案例分析与个人感想第二章磨刀不误砍柴工在新发明、新设计完成之时,要及时地申请专利保护,以防他人抢先申请专利造成自己投入的损失。

而且企业必须在投入技术研发费之前就先查新再立项。

企业创立品牌之初,就要前瞻性地考虑品牌国际化的问题,既要使自己的品牌标识、文字等具有国际性,又要防止被人抢注。

原创表达是版权受到保护的基础,而“思想”是不受保护的。

案例:第三章兵马未动粮草先行市场销售好得产品一旦在市场上露面,就容易被他人仿造。

企业要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所创造的市场价值,可通过申请专利,但一定要确保产品的“新颖性“,即未被公开。

注册商标,再使用商标,特别是在进入一个国家之前,要先在该国注册产品使用的商标。

登记版权,在遇到版权纠纷后,拥有版权局出示的版权登记证能够起到重要的证据作用。

案例:2003年、2004年,张勇精选千余张自己拍摄楼盘图片,编辑成系列摄影集,名为《深圳名盘》、《深圳名宅》,分别由知识产权出版社、广东世界图书出版公司出版发行,各地新华书店经销。

2006年,张勇发现,在南山书城销售的《景观设计绿皮书》(全套三册)中,收录了《深圳名盘》、《深圳名宅》中的数百幅图片。

经咨询律师,张勇将出版、销售图书的中国林业出版社、深圳书城南山城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山书城)、香港日瀚国际文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日瀚公司)告到深圳市南山法院。

被告一中国林业出版社辩称,张勇应当首先告日瀚公司,因为他们是从日瀚公司引进《景观黑皮书》版权,然后才有了出版《绿皮书》的事实。

中国林业出版社称,他们看好《景观黑皮书》这本摄影集的市场价值,自己也想要出版,于是联系上了《景观黑皮书》的出版社日瀚公司,而日瀚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上海日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称上海日瀚公司)明确告知,就《景观黑皮书》中使用原告作品的费用问题,日瀚公司已经和原作者达成调解协议,并在协议中约定:“双方再无其他任何使用及出版等方面的争议。

”就此,上海日瀚公司还向中国林业出版社提供了相关证据证明,中国林业出版社认为,他们没有侵犯著作权。

知识产权法官造法批判

知识产权法官造法批判

知识产权法官造法批判崔国斌+ 内容提要 中国部分法院在知识产权领域利用民法或其它法律的原则条款扩充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 破坏了知识产权法的利益平衡机制。

本文对此类司法活动进行批评,希望重新确立知识产权法定原则在中国 司法活动中的统治地位。

法院在司法活动中应该放弃个人本位的自然权学说,坚持社会本位的功利主义思 想,坚持知识产权法的独占适用,保证立法政策得到贯彻。

关键词知识产权法官造法 自然法功利主义 一、引 言 在财产法领域,法官利用成文法法的原则条款或者普通法的宽泛学说创设新的财产权的造法活动 通常都受到限制:很多大陆法系国家物权法将物权法定(N 岫ems Chsus)作为法律原则加以明确宣 示;①英美法系的主要国家则事实上奉行这一原则。

②究其原因,“物权法定”原则具有保证成文法的确 定性、降低交易成本、维护交易安全等方面的功能,③在各国具有普遍的价值。

当然,在传统物权法领 域,这一原则并没有被绝对化,存在一些例外。

④只有这样,法律才可能保持一定的弹性,满足现实社会的特殊需要。

知识产权法上权利法定和法律弹性之间的矛盾冲突同样存在,而且比传统财产法上的冲突更为激 烈。

一方面,知识产权法所保护的客体智力产品大多具有公共物品属性,不因使用而耗竭,能够为社会 公众所广泛共享。

法院对于个人创造成果保护范围或者某些客体的范围的认定,对整体社会成本和福 利有着重要影响。

⑤在智力产品上创设财产权,影响所及远远超过在有形物上创设物权。

因此,知识产 权法似乎更需要维护知识产权法法定原则,对法官的造法活动进行更严格的限制;另一方面,知识产权 法需要直面科学技术、文化艺术和商业贸易飞速发展所带来的源源不断的新问题。

知识产权立法也因 此被认为不能跟上社会发展的节奏,无法对这些新问题做出及时回应。

⑥于是,知识产权领域的法官造 法在很多国家都不同程度和不同形式地存在。

比如,美国法院可能依据普通法判例中确定的“非法盗用 学说”(Misappmpdation Doetdne)对联邦立法保护范围之外的一些知识产权客体提供保护,比如实时新 *清华大学法学院讲师,法学博士。

著作权法精读

著作权法精读

著作权法精读一、《著作权法》第一条第一条为保护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作者的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鼓励有益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建设的作品的创作和传播,促进社会主义文化和科学事业的发展与繁荣,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一)断句分析:1、“为保护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作者的著作权”。

此句涉及两个问题:著作权的主体、著作权的客体⑴著作权的主体第一条写的是“作者”,可以分为自然人作者和视为作者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但“作者”并不能与著作权主体和著作权人这两个概念划等号。

因为,作者之外的其他人,根据合同或法律的直接规定也可以成为著作权人。

⑵著作权的客体第一条写的是“作品”,是狭义著作权法中的客体,狭义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就是“作品”,而要成为“作品”,首先必须是人类的智力成果,其次必须是能够被他人客观感知的外在表达,再次,必须具有“独创性”。

因此,以下几种就不是作品,不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思想,操作方法、技术方案和实用功能,事实和对事实无独创性的汇编,官方正式文件、竞技体育活动、公有领域的作品。

“作品”又分为三类,文学作品、艺术作品和科学作品。

文学作品:文字作品,口述作品艺术作品: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美术、建筑作品,摄影作品,影视作品,科学作品: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计算机软件。

2、“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此句涉及一个问题:邻接权邻接权是指作品的传播者和作品之外劳动成果的创作者对其劳动成果享有的专有权利的总和。

是不构成作品的特定文化产品的创造者对该文化产品所享有的排他性权利。

在我国,邻接权主要指:表演者权,录音录像制作者权,广播组织权,版式设计权。

3、“鼓励有益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建设的作品的创作和传播,促进社会主义文化和科学事业的发展与繁荣,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此句涉及一个问题:著作权法的立法目的著作权法不是自然法,而是人造法,是为了保护作者利益,促进文化发展而专门制定的法律。

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侵权判断标准

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侵权判断标准

交大法学SJTULawReviewNo.2(2022)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侵权判断标准方 芳目次 引言一、侵权判断标准的问题与实质 (一)解释论冲突下的判断标准分歧 (二)思想标准和声誉标准的适用争议 (三)司法实践的历时性变化 (四)差异的源头与实质二、比较法混合移植的反思及修正 (一)伯尔尼公约的解释和影响 (二)中国法的选择与改良 (三)声誉标准的证否和思想标准加例外模式的证立三、作品思想标准的符号学分析 (一)作品符号的结构化解析 (二)作品思想的符号化提取 (三)符号分析的辅助适用总结摘要 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侵权判断标准分为有违作品的思想和有损作者的声誉两种。

我国著作权法移植作者权体系的二元论模式,但司法实践突破立法引入了版权体系的声誉标准,争议的实质是如何平衡作者和作品利用方的利益。

伯尔尼公约就两大法系的差异没有实质性作为,但在原则性的框架下提供有限度的保护已经成为比较法上的共识。

建议否弃声誉标准,确立作品思想标准加合理限度内的改动作为侵权例外的模式。

通过作品符号的结构化解析划分核心表达要素和非核心表达要素,作品的思想可以简化为对核心表达要素及其相互关系的判断,为侵权判定提供参考。

关键词 保护作品完整权 作品思想标准 作者声誉标准 利益平衡 符号能指和所指引 言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侵权判断标准是我国司法实务中的争议问题,与编辑出版、影视改编等行业利益密切相关。

随着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二审改判电影《九层妖塔》剧组侵犯小说《鬼吹灯》作者·031·清华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天下霸唱享有的保护作品完整权,〔1〕保护作品完整权侵权判定的争议引发广泛关注。

〔2〕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再审的王清秀诉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侵权案、〔3〕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终审判决的临摹美术作品《醉荷》侵权案、〔4〕陈世清诉北京快乐共享文化公司等侵害保护作品完整权案〔5〕等典型案例中,法院同案改判和类案异判现象并不鲜见。

崔国斌专利法原理与案例

崔国斌专利法原理与案例

崔国斌专利法原理与案例刚拿到这本书的时候,说实话,心里有点小打鼓。

想着专利法呀,那得多枯燥呀,肯定满篇都是那种让人头疼的法律条文。

可是,翻开书就发现自己大错特错啦。

崔国斌老师就像是一个超级会讲故事的朋友,那些案例就像一个个生动的小故事,一下子就把我拉进了专利法的奇妙世界里。

书里讲到的那些专利法原理,可不是干巴巴地直接甩给你概念哦。

就比如说专利的新颖性这个概念吧。

老师通过好多不同类型的案例来讲,有那种大企业之间为了一个小的技术创新争得不可开交的案例,也有小发明家想要保护自己独特想法的例子。

就像在讲邻里之间有趣的小争执一样,很容易就理解了。

原来新颖性不是简单地说这个东西以前没有就可以了,还得看是不是在一个特定的范围内没有公开过呢。

这就好比你不能说你在家里偷偷想出来一个主意,结果外面已经有人公开做了类似的东西,你还说自己这个是全新的,那就不行啦。

还有关于专利侵权的判定部分。

这里面的弯弯绕绕可多了呢。

书里那些案例就像是一场场侦探故事。

我一边看一边就像是个小侦探一样,跟着分析到底这个行为是不是真的侵权了。

有时候看着看着就忍不住为那些被侵权的发明家叫屈,心里想着怎么可以这样欺负人呢。

比如说那个小发明家好不容易研发出一种新的节能灯具的技术,结果被大公司偷偷改了一点点就拿去用了,还说不是侵权。

按照书里教的分析方法,从技术特征的对比到使用目的的探究,最后发现大公司这种做法就是不对的。

这时候就感觉专利法像是一个保护弱小发明家的大英雄呢。

而且呀,这本书让我看到了专利法背后的那些人情冷暖。

它不仅仅是为了维护商业利益,更是在鼓励创新,保护那些充满创意的灵魂。

每一个案例背后,都有着发明人的心血、汗水,还有他们对未来的憧憬。

这些案例就像一个个小小的缩影,反映出整个社会对于创新和知识产权的态度。

读着这本书,我也不禁联想到生活中的很多事情。

现在科技发展这么快,到处都充满了创新的火花。

我们身边好多小发明小创造,如果没有专利法的保护,那可能就会被别人轻易地拿走成果。

著作权 笔记

著作权  笔记

著作权著作权的主体即著作权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单位。

著作权的客体:及作品。

著作权的内容:在权利内容上:包括人身权利和财产权。

人身权: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

财产权:之著作权人对其作品享有的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

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公民的作品,期发表权,实用权利获得报酬权的保护器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50年。

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作品,著作权由法人或非法人单位享有的职务作品,期发表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的保护期为50年,电影电视录像和摄影作品的发表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的保护期限也是50年。

邻接权:之出版者的权利表演者的权利录像制品制作者的权利录音制作者的权利电视台对其制作的非作品的电视节目的权利,广播电台的权利。

著作权侵权行为:之未经著作权人允许,又无法律上的根据,不属于合理使用和法定许可。

擅自对享有著作权的作品进行利用或以其他非法手段形式著作权人专有权利的行为。

侵权的三个条件:1,有侵权的事实。

2,行为具有违法行为。

3.行为人主观有过错。

侵犯著作权行为的特征:1,侵权对象的多重性。

2.被侵害主体的特定性。

3.侵权行为表现为使用他人作品的非法性。

4.侵权形式的多样性。

侵权的种类:直接侵权间接侵权违约侵权部分侵权侵权行为法的归责原则:指在行为人的行为或物件致他人损害的情况下,根据何种标准和原则确定行为人的侵权民事责任。

在各国民事立法和理论上主要有:过错责任原则过错推定原则公平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从归责原则历史发展来看,其一直处在由过错责任原则或无过错责任原则向过错推定公平责任无过错责任等多种归责原则综合起作用的多元化的归责原则体系的发展之中。

;构成特殊侵权行为符合条件有:1,侵权主体特殊。

2.侵权行为特殊。

3.造成侵权行为的致害物质因素或方式特殊。

4.侵权行为具有易发生的特点。

5.加害人与受害人在各方面有着明显的不对等性,普遍的社会公正的道德观念要求加害人给予特殊的保护。

著作权保护的原理和法律框架

著作权保护的原理和法律框架

著作权保护的原理和法律框架著作权是一种法律保护形式,保护着作家、艺术家和创作者的创作成果。

它确保了个体的创造力得到尊重和保护,同时也促进了文化和科技的进步。

本文将探讨著作权保护的原理和法律框架。

一、原理著作权保护的原理包括原创性、独立性和创作价值。

原创性是指作品必须是作者个人独立完成的,而非抄袭或剽窃他人作品。

著作权并不要求作品具有创新性,只要是作者自己创作而非抄袭即可。

独立性要求作品是作者个人之作,而非团队或集体创作的成果。

创作价值指的是作品应当有一定的内容创新或者表现形式的独特性。

二、法律框架著作权保护的法律框架通常包括著作权的主体、客体、内容、权利及保护期限。

1. 著作权的主体著作权的主体是指具备享有著作权的资格的个人或法人。

在自然人方面,著作权的创作者必须是一个有名实的个人。

法人方面,著作权的创作者可以是公司、政府机构、非营利组织、学术机构等。

2. 著作权的客体著作权的客体是指可以享有著作权保护的作品形式。

作品形式十分广泛,包括文学、科学和艺术领域的各种作品,如文字作品、音乐作品、戏剧作品、美术作品、电影作品、计算机软件等。

3. 著作权的内容著作权保护的内容通常包括表现形式和思想内容。

表现形式是指著作权作品的具体呈现方式,如文字、图形、音乐、电影等。

思想内容则是指作品所包含的创意、思想等。

4. 著作权的权利著作权的权利分为经济权利和精神权利。

经济权利是指著作权人对他的作品享有的经济利益,包括发表权、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等。

精神权利是指著作权人对他的作品享有的个人权益,包括姓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决定作品首次公开权等。

5. 著作权的保护期限著作权的保护期限通常是作者终身与作者死后一定年限。

根据国家法律的不同,保护期限可有所不同。

一般来说,保护期限从作者的死亡或者法定创作人身份确认日期开始计算,保护一定年限后著作权便进入公有领域。

总结著作权的保护原理和法律框架旨在保护创作者的权益,鼓励创新和文化进步。

著作权法知识点精要归纳(干货分享)

著作权法知识点精要归纳(干货分享)

著作权法知识点精要归纳模块一:著作权一、作品的构成要件:1、属于文学、艺术和科学领悟的人类智力成果。

2、能够被他人客观感知的外在表达(可复制性和表达性)。

3、具有独创性。

二、独创性剖析独创性:“独”是指独立创作(但所劳动的过程必须是劳动者尚有智力创造空间的劳动过程,不能是已经没有任何发挥空间的劳动过程,例如唯一性的表达方式),源于本人;“创”是指具备一定程度的“智力创造性”,能够体现作者独特的智力判断与选择并达到一定的创作高度要求(但我国法律未具体规定。

“创”的高度,其具体认定基本借助于司法机关的判断)。

“独”有两种表现方式:第一、从无到有独立创作,形成原创作品;第二、在现有作品的基础上进行再创作且与原作品之间存在着可被客观识别的差异,差异部分形成演绎作品。

独创性理解:(1)早期英美法系独创性标准:“额头流汗”标准,即只要该劳动成果包含了作者“独立的艰苦劳动”并具有实际价值,就可以满足版权法对“独创性”的要求。

例如电话号码汇编。

2)大陆法系独创性标准:不仅是指独立创作,还要求有一定高度的智力创造水准(能够体现作者独特的智力判断与选择,展示作者的个性并达到一定的创作高度要求)。

精确临摹之作与原作品相比在视觉上没有可以被客观识别的差异,或者差异过于细微,临摹之作与不符合独创性中“独”的要求。

但临摹艺术作品的结果与原作品在视觉上差异明显,而且差异部分达到了独创性中“创”的要求,那么临摹的结果就是作品(演绎作品)。

实用艺术品:美感低的,可选择申请外观设计专利;有一定创作高度的,可归属于美术作品而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只要影像内容和效果能够体现摄影师在拍摄过程中具有独创性的选择、安排和处理,就能构成摄影作品。

即使该工程或产品具有一定艺术美感,只要该艺术美感无法与其实用性功能在物理或概念上分离,也不能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三、著作权内容1、著作人身权(4个)(1)发表权:是否将其作品公之于众(使作品处于为公众(不特定人)所知的状态,至于公众是否实际知悉或关注被发表的作品,无关紧要),于何时、何处公之于众,以及以何种形式公之于众的权利。

《著作权法》读书心得

《著作权法》读书心得

《著作权法》读书心得一、内容简介本书作者是李明德、许超,是国内第一部著作权法教科书。

书的最大特点是科研成果向稳定知识的转化。

本书是作者多年研究成果的积累,其所涉问题,理论分析透彻,层层递进,深入浅出,折射出作者对读者知识领悟的人性关怀。

作者应用欧美著作权法案例,通解中国著作权法,使读者在阅读当中知中国著作权法的详略得当、缺失和未来。

其内容主要涉及著作的概念、客体、内容、权利的限制与例外、权利的归属与转移、侵权责任、邻接权、著作权的集体管理、计算机软件的保护和与著作权、邻接权有关的国际公约10等个问题。

二、心得体会著作权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创作者对其所创作的作品享有的权利。

应该说是与每个公民的利益联系最密切的一种权利,因为只要作品具有原创性,任何人无论何时,以何种方式创作,只要是原创而非抄袭,就可以获得著作权。

书中引用美国著名法官汉德在1936年的“邵登”一案中,写过的一段话:“作品必须不是借来的,因为抄袭者在这个范围内不是‘作者’。

但如果通过某种魔力,一个从来不知济慈关于希腊至翁颂歌的人重新创作了它,他就是作者;如果他就此获得了版权,其他人就不能复制那首诗,尽管他们可以复制济慈的。

”来进一步阐明这一点,书中引用了大量欧美的经典判例及著名法官广为流传的话来解读著作权法中的一些知识。

(一)著作权法的构成及内容书中简述著作权法其实是对作者就其所享有之权利的保护,并将其分为五个部分加以概括:1.关于实体著作权的规定,如著作权保护的客体、著作权所有人、著作权的内容、著作权的保护期限和权利限制等;2.关于邻接权的规定,如表演者、录音制品制作者、广播组织等作品的传播者,就其传播作品的过程中的智力活动成果享有的权利;3.关于著作权合同的规定,如转让和许可著作权的原则、条款等;4.关于著作权集体管理的规定,如著作权中介组织的地位、作用等;5.关于著作权实施的规定,如侵犯著作权的民事救济、行政处罚和刑事制裁。

著作权法学习笔记

著作权法学习笔记

|著作权笔记第一章概述著作权:著作权是指作者及其他著作权人对文学、艺术、科学作品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

著作权包括人身权与财产权两大类,其中人身权又称精神权利,著作权一般因作品的创作完成而自动产生。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二条中国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

外国人的作品首先在中国境内发表的,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

外国人在中国境外发表的作品,根据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享有的著作权,受本法保护。

一、演变和发展:1、原始版权即“翻印权”,是保护印刷出版商的封建特许权。

该保护制度最早起源于宋,宋曾颁布“禁擅镌”的命令。

<1910年《大清著作权律》是我国历史上第一部著作权法。

2、15世纪末,威尼斯共和国授予印刷商冯·施贝叶为期5年的印刷出版专有权,被认为是西方第一个由统治政权颁发的保护翻印之权的特许令。

3、欧洲第一个要求享有“作者权”,亦即对印刷商无偿占有作者的精神创作成果提出抗议的是德国宗教改革领袖马丁·路德。

其1525年出版《对印刷商的警告》的小册子,揭露了某些印刷商盗用他的手稿,指责这些印刷商的行为与拦路抢劫的强盗毫无二致。

4、1709年英国议会通过了世界上第一部著作权法:《为鼓励知识创作而授予作者及购买者就其已印刷成册的图书在一定时期内之权利法》,即《安娜法》。

从主要保护印刷出版者转为主要保护作者,这可以说是著作权发展史上的一个飞跃,但没有强调对作者精神权利的保护。

(其“版权”体系以保护作者利益为主,并以经济权利内容为限)5、法国1791《表演权法》,1793《作者权法》,使著作权法离开了“印刷”,“出版”的基点,成为名副其实的保护作者权的法律。

之后的大陆法系国家皆沿用“作者权”的概念,与英国的“版权”相对应。

(1791-1793年,法国在立法中以“作者权”的称谓代替传统的“版权”,强调著作权中人身权与财产权的双重内容。

著作权法笔记(1~7章)

著作权法笔记(1~7章)

第一章著作权概述一、著作权的概念著作权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等民事主体对其创作的文学、艺术、科学作品依法享有的民事权利。

1、权利主体,权利由谁享有——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等民事主体;2、权利客体,权利指向的对象或标的是什么——创作的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3、权利手续,如何获得权利——依法规定;4、权利性质——属于民事权利。

二、著作权与版权的称谓“著作权”与“版权”都是外来语,于清末由日本传入我国。

1990年我国制定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行“著作权”与“版权”两个术语并用,规定“本法所称的著作权与版权系同义语”。

2001年全国人大对著作权法进行修订,仍然保留了这一条的规定,体现在该法第56条:“本法所称著作权即版权。

”三、著作权的特征1、著作权指向对象是无形的智力成果,是个无形物,具有无形性。

2、著作权是一种基于创作而产生的专有权利,具有专有性。

3、著作权是由相关法律确认并予以保护的一种权利,具有法定性。

4、著作权的效力受地域范围限制,具有地域性。

5、著作权的法律保护除受地域的限制外,还要受时间的限制,具有时间性。

四、著作权的取得(一)自动取得著作权的自动取得是指,著作权自作品完成之时自动产生,无需履行任何登记手续或经任何机关批准。

(二)登记取得登记取得又称注册保护,是指作品完成后必须向有关部门履行登记备案或其他手续才获得著作权及其保护。

(三)加注版权标记取得加注版权标记取得著作权,是指以在已发行作品的所有复制品上印载版权标记,作为该作品获得著作权并受到保护的前提条件。

版权标记由三部分组成:©或Copyright或Copr.,作品首次出版的年份,版权所有人名称。

五、著作权与相关权利的关系(一)著作权与专利权著作权与专利权同属知识产权范畴,都是关于智力劳动成果的权利,具有专有性、时间性和地域性。

存在区别:1、权利客体不同专利权是关于发明创造的权利,它的客体是某种有创造性的新技术方案或某种对产品外观作出的新设计。

知识产权法学阅读书目(2020.2修订)

知识产权法学阅读书目(2020.2修订)

知识产权法学阅读书目1、彼得-德霍斯:《知识产权法哲学》,商务印书馆,2008年。

2、兰德斯、波斯纳:《知识产权法的经济结构》,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

3、吴汉东:《知识产权基本问题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3年。

4、王迁:《知识产权法教程(第五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6年。

5、吴汉东:《知识产权总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3年。

6、郑成思:《版权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年。

7、王迁:《著作权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12年。

8、宋鱼水、冯刚、张玲玲:《文艺作品侵权判定的司法标准》,北京大学出版社,2018年。

9、黄晖:《商标法》(第二版),法律出版社,2016年。

10、杜颖:《商标法》(第三版),北京大学出版社,2016年。

11、王太平:《商标法:原理与案例》,北京大学出版社,2015年。

12、孔祥俊:《商标法适用的基本问题》(增订版),中国法制出版社,2014年。

13、孔祥俊:《商标与不正当竞争法:原理和判例》,法律出版社,2009年。

14、尹新天:《中国专利法详解》,知识产权出版社,2012年。

15、崔国斌:《专利法:原理与案例》(第二版),北京大学出版社2016年。

16、孔祥俊:《知识产权保护的新思维:知识产权司法前沿问题》,中国法制出版社,2013年。

17、李明德:《美国知识产权法》(第二版),法律出版社,2014年。

18、田村善之:《日本知识产权法》,知识产权出版社,2011年。

19、李明德等:《欧盟知识产权法》,法律出版社,2010年。

20、[德]鲁道夫·克拉瑟:《专利法——德国专利和实用新型法、欧洲和国际专利法》,单晓光、张韬略、于馨淼等译,知识产权出版社,2016年。

21、Mark A. Lemley:Intellectual Property in the New Technological Age: 2016.22、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案例指导》、《知识产权审判指导》。

阐述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垄断行为规制

阐述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垄断行为规制

阐述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垄断行为规制1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垄断“垄断”一词原指站在市集的高地上操纵贸易,后泛指独占市场份额,如“垄断市场”、“垄断集团”。

从一般意义上说,垄断是竞争的对立面,表现为对竞争的限制或阻碍。

反垄断法中的“垄断”并非指一个市场主体占据了全部市场份额的情况,而是指特定主体在经济活动中限制和阻碍竞争的状态和行为。

市场主体的垄断地位多数是合法获得的。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垄断地位根据其产生原因的不同可以分为法定垄断和市场竞争机制下的垄断。

崔国斌指出,中国属于法定垄断,即国家法律刻意维持集体管理组织的垄断地位。

而美国、英国、加拿大、澳大利亚等对集体管理组织的治理采取自由竞争模式,集体管理组织之间的自由竞争最终也会导致少数的集体管理机构处于事实上的垄断地位。

2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垄断行为的形成反垄断法意义上的垄断行为主要包括经营者集中、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卡特尔。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垄断行为主要集中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方面。

集体管理组织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垄断行为具体包括:强迫接受一揽子许可、收取高额许可费、利用市场优势地位打击竞争对手等行为。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歧视会员的行为主要分为两种:即对不同社会地位的会员进行差别对待和国籍歧视。

此外,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集体管理组织往往会要求用户接受一揽子许可,拒绝发放单个许可,并索要不合理的许可费。

最后,集体管理组织为了保证自己管理作品数目的最大化,强化自己的谈判能力,常常为会员的退出设置各种障碍。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实施垄断行为的原因可以归结为以下原因:一是为了维持自己的市场支配地位,获取最大经济利益。

罗向京认为,版权诞生之初的历史情境以及版权固有的特性,使得版权是一种垄断特权的观念根深蒂固。

另外,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本质是一个经济体,有为自身谋求最大利益的需求。

二是为了提高工作效率而实行垄断行为。

杨东锴、朱严政认为,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在对某一类作品的著作权财产权益进行集中管理时,往往可以集聚起庞大的权利资源,而众多著作权人的加入使得它成为著作权人集体的代言者。

《中国知识产权指导案例评注(第七辑)》读书笔记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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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观看
一、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二、知识产权行政案件 三、知识产权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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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瑞士)埃利康亚洲股份公司诉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等发明专 利权无效行政纠纷案——阅读提示:如何认定《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第 二款所称的“技术问题”?
3孙俊义诉郑宁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阅读提示:专利侵权纠纷中 适用合法来源抗辩时,如何认定侵权警告函的法律效力?
4苹果公司诉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外观设计专利申请驳回复审行 政纠纷案——阅读提示:包含图形用户界面即GUI的外观设计是否可以授予外观
目录分析
出版说明
2014年中国 法院10大知 识产权案件
2014年中国 法院10大创 新性知识产
权案件
2014年中国 法院50件典 型知识产权
案例
一、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二、知识产权行政案件 三、知识产权刑事案件
1白象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诉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陈朝晖专利权 无效行政纠纷案——阅读提示:商标申请权是否可以作为《专利法》第二十三条 规定的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申请日在先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是否可以用于判断与 外观设计专利权相冲突?
每年“4·26”知识产权宣传周期间,最高人民法院在各高级人民法院推荐的基础上,向社会公布中国法院 知识产权司法保护10大案件10大创新性案件和50件典型案例。本书涵括2014年中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案件和 典型案例,以及解读评析。含专利侵权、著作权侵权、商标侵权、不正当竞争、商标授权确权、商标行政处罚、 知识产权刑事等案件,几乎涉及知识产权领域的所有典型疑难问题。

论数字作品转售对权利用尽原则的适用

论数字作品转售对权利用尽原则的适用

传播与版权CHUANBO YU BANQUAN - 108 -2024年第2期 总第141期论数字作品转售对权利用尽原则的适用◎黄鑫佩[摘要]数字作品转售能否适用权利用尽原则在学界引起了争议。

技术的进步使作品的存储和交易方式发生了改变,对网络环境中的发行,不应当局限于有形载体的限制和作品所有权转移的形式,而要以实质交易效果进行判断。

权利用尽原则的设立不仅为了平衡物权和知识产权之间的冲突,其本质是利益平衡的产物,在网络环境中也具有独立存在的价值。

从法律适用的角度来看,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调整范畴过大,司法实践需要对数字作品转售的具体交易模式进行区分,以确定权利用尽原则适用的合理范围。

[关键词]权利用尽原则;数字作品;发行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权利用尽原则是针对发行权的限制性规则,作品原件或复制件一经出售,购买者无须著作权人许可,也不用向其支付报酬即可自由处分[1]。

权利用尽原则的设立扩大了作品传播的范围,由此各种二手市场也逐渐发展繁荣。

但是,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许多作品有了新的存储和流通方式,著作权的保护范围也逐渐扩大至网络空间。

传统领域内的作品转售行为可以适用权利用尽原则是公认的事实,但网络环境下的数字作品转售是否仍能延伸适用该原则?对此,有学者认为,权利用尽原则只适用于发行行为,而网络环境中不存在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发行”。

因为交易的过程并不涉及作品原件或复制件所有权的转移,由此发行权用尽原则的适用丧失了权利基础[2]。

反之,也有学者认为,NFT等新兴技术的出现能够让数字作品在网络环境下的交易和传统领域下的作品流通相差无几,从实质交易效果来看相当于实现了所有权转移,因此权利用尽原则也可以延伸至网络环境中得以适用[3]。

一、数字作品转售对权利用尽原则适用的现实基础探讨数字作品转售能否适用权利用尽原则的前提是网络环境下存在发行权。

如果网络环境中根本不存在发行行为,那么任何通过网络传输提供作品的行为都应当用信息网络传播权进行规制,而没有权利用尽原则的适用空间[4]。

著作权法律制度笔记

著作权法律制度笔记

第一章概述第一节著作权的概念和性质一、概念广义:民事主体对其作品以及相关客体所享有的权利著作权+邻接权狭义:民事主体对其作品所享有的权利著作权邻接权:相关权利作品传播者的权利作品或不是作品但有价值的传播者的权利二、性质产权权利理论;非物质财产理论;人身权利理论;人身-经济权利理论(我国);知识权利理论第二节著作权法的概念和沿革一、著作权法:调整由文学、艺术、科学作品所产生之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论二、历史沿革(一)著作权制度的萌芽和发展法律是随着印刷技术的发展的产物,是由禁止翻印的特许权或特别保护措施发展而来第一部成文著作权法 1709《安娜法令》(二)中国的著作权制度1、我国历史上第一部著作权法是1910年清朝政府颁布的《大清著作权律》2、北洋政府和国民党政府分别于1915年和1928年颁布著作权法3、1986年《民法通则》第94、118条对保护著作权做了直接规定4、1990年颁布新中国第一部《著作权法》5、2001年10月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修改<著作权法>的决定》6、2010年2月26日第二次修正(被迫修法)第二章著作权客体第一节一、作品的概念作品,是指文学、文艺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创造成果。

二、作品的特征●作品是思想或感情的表现形式。

● Trips协议第9条第2款:版权保护应延及表达,而不延及思想、工艺、操作方法或数学概念之类。

●独创性或原创性。

●可复制性第二节作品的类型——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类型一、一般作品1.文字作品。

是指小说、诗词、散文、论文等以文字形式表现的作品。

2.口述作品。

是指即兴的演说、授课、法庭辩论等以口头语言形式表现的作品;3.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音乐作品,是指歌曲、交响乐等能够演唱或者演奏的带词或者不带词的作品;●戏剧作品,是指话剧、歌剧、地方戏等供舞台演出的作品;●曲艺作品,是指相声、快书、大鼓、评书等以说唱为主要形式表演的作品;●舞蹈作品,是指通过连续的动作、姿势、表情等表现思想情感的作品;●杂技作品,是指杂技、魔术、马戏等通过形体动作和技巧表现的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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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国斌著作权法原理与案例读书笔记
《著作权法原理与案例》一书主要介绍了著作权法的基本原理和相关案例,并探讨了著作权保护在数字时代的新问题。

以下是读书笔记:
第一章:著作权法概论
1. 著作权是一种法定权利,权利人可以享有对其作品的复制、发行、公开展示等权利。

2. 著作权法的基本原则包括创作独立性原则、同步性原则、限制性原则和公平使用原则等。

3. 著作权法适用于各种表现形式的作品,包括文学、艺术、科技等领域的作品。

第二章:著作权权利及其归属
1. 著作权包括财产权和非财产权两个方面,其中财产权可以转让和许可,非财产权不可转让和许可。

2. 著作权的归属原则包括创作原则、国籍原则、注册原则和同族原则等。

3. 对于由多人合作完成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需要满足作品贡献原则,即按照各自作品贡献确定著作权归属。

第三章:著作权保护的内容和范围
1. 著作权保护的内容包括原创性要求、实体要件、表现形式和实体内容等。

2. 著作权保护的范围包括表现形式和实体内容两个方面。

3. 著作权保护的期限为著作权人终生及其逝世后的50年。

第四章:著作权许可和转让
1. 著作权的许可和转让需要满足许可或转让范围的限定、形式要求、义务附加和终止等要求。

2. 著作权许可和转让可以通过合同、许可证和认证等方式实现。

3. 著作权许可和转让的分析需要考虑权利人、受让人、转让范围、转让方式等多个因素。

第五章:著作权保护的国际化
1. 著作权保护的国际化需要考虑版权互惠关系、特殊规定、国际公约的适用和关联的国际规则等因素。

2. 著作权保护的国际化的实践中需要考虑不同国家的法律体系、文化背景、和经济发展等差异。

3. 著作权保护的国际化已成为全球化时代的必然趋势,需要通
过国际合作和规则制定等方式建立全球著作权保护体系。

第六章:数字时代的著作权保护
1. 数字时代的著作权保护需要考虑互联网、数字化和智能化等新技术和新形态的影响和挑战。

2. 数字时代的著作权保护需要通过技术保护手段、法律保护手段和自律机制等多种手段实现。

3. 数字时代的著作权保护需要综合考虑著作权人、用户、第三方服务提供商等不同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和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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