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工作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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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施工移民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四川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施工移民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四川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四川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工作,依据《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令第471号)、《四川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268号)及相关法规政策,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工作。

第三条移民工作实行政府领导、分级负责、县为主体、项目法人和移民群众参与,规划设计单位技术负责,监督评估单位跟踪监评的管理机制。

第四条移民工作坚持开发性移民和先移民后建设方针,坚持以民为本、依法依规、科学合理、规范有序的原则,妥善处理工程建设和移民安置、水利水电开发和移民脱贫致富及地方经济发展的关系,保障移民合法权益,使移民生产生活达到或超过原有水平。

第二章移民工作管理职责第五条省扶贫移民局负责全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工作的管理和监督。

主要职责为:(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人民政府移民工作法规政策,研究拟定全省移民工作地方性规章、政策及规定。

(二)组织审查建设征地实物调查细则及工作方案、移民安置规划大纲和移民安置规划,确认实物调查细则及工作方案,审批移民安置规划和移民后期扶持方案。

(三)与大型水利水电工程项目法人签订移民安置协议,与市级人民政府签订大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责任书。

(四)指导和协调建设征地移民安置工作。

(五)委托开展大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综合设计(设代)、实施阶段设计、咨询服务工作;委托开展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监测评估工作;与大型水利水电工程项目法人共同委托开展移民安置监督评估(综合监理、独立评估)工作。

(六)下达大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年度计划。

(七)组织审查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规划调整及单项工程重大设计变更报告。

(八)负责大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资金的管理和监督以及内部审计、稽查与统计工作。

工程建设项目移民后期工作管理办法

工程建设项目移民后期工作管理办法

工程建设项目移民后期工作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公司工程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公司)移民后期工作,提高移民后期工作规范化管理水平,明确职责定位,有效提高移民后续工作推动效果,更好地为移民竣工验收各项工作服务,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工程建设项目移民后期工作是指工程建设项目投产发电以后,围绕项目移民竣工验收需开展的规划实施调整报告编制、技术验收、独立评估等全部移民相关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本部及所属各单位的移民管理工作。

第二章组织管理及职责第四条公司战略管理部是公司移民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在公司分管领导的领导下负责全公司工程建设项目移民后期工作的归口管理。

职责为:(一)制定移民工作相关管理制度;(二)组织开展移民规划实施调整报告编制工作;(三)组织采购移民竣工验收技术验收单位,督促开展移民竣工验收技术验收工作;(四)组织采购移民竣工验收独立评估单位,督促开展移民竣工验收独立评估工作;(五)协调地方加快移民竣工验收县级自验、市级初验工作;(六)做好因水库蓄水等项目建设原因引起的地质灾害处理工作;(七)移民资金清理报告审核等其他相关移民工作。

第五条公司办公室、财务管理部等其他职能部门,根据各自职能职责做好移民档案、移民资金支付等各项管理工作。

另,办公室负责按照移民竣工验收相关要求指导基层单位做好移民档案收集整理归档,负责组织移民竣工验收业主部分档案的自验工作。

第六条各基层单位职责(一)配合公司战略管理部做好工程建设项目移民后期工作;(二)做好移民资金清理,编制资金清理报告,报公司战略管理部组织审核;(三)编制移民竣工验收项目法人报告,报公司战略管理部组织审核;(四)做好移民档案收集整理归档,并报公司办公室组织审核;(五)其他移民管理相关工作。

第三章资金使用程序第七条工程建设项目移民后期工作所需资金由公司统筹掌握使用。

基层单位工程建设项目移民后期工作所需资金,根据自身工作量及实际需要向公司进行申请,公司结合基层单位移民后期工作实际情况,批列移民后期专项资金,基层单位在批列的移民后期专项资金里限额使用。

教育移民工作管理规定

教育移民工作管理规定

教育移民工作管理规定随着全球化的进程,教育移民成为了许多国家的重要政策和管理领域。

为了有效管理教育移民工作,各国纷纷制定了一系列管理规定。

本文将从不同的角度探讨教育移民工作管理规定,并对其影响和挑战进行分析和总结。

一、背景介绍教育移民工作管理规定是指国家为了规范教育移民工作,保护移民学生权益,提高教育质量等方面制定的一系列法律、政策和制度。

这些规定一方面为移民学生提供了更好的学习环境和条件,另一方面也为国家保障了国际学生教育质量和国家形象。

二、教育移民招生与录取规定教育移民招生与录取规定是教育移民工作的基础,也是保障学生权益的重要方面。

这些规定通常包括移民学生招生的要求和条件、录取程序和标准、招生名额限制等。

通过合理的规定,国家可以确保学生能够公平地参与招生和录取过程,减少不正当行为。

三、学生签证和居留规定学生签证和居留规定是保障移民学生合法身份和居留的关键规定。

这些规定一般包括学生签证类型、申请流程、签证期限和延期、工作和就业限制等。

通过规定,国家可以确保移民学生合法入境和居留,防止非法滞留和滥用学生签证。

四、教育环境和设施规定教育环境和设施规定是为了保障移民学生良好的学习环境和条件而制定的。

这些规定通常包括学校建设规范、教室设施和资源配置、学生宿舍管理等。

通过规定,国家可以促进教育资源的均衡分配,提高学生的学习质量和生活条件。

五、教师和学校管理规定教师和学校管理规定是为了提高教育质量和保障学生权益而制定的。

这些规定涉及教师资格要求、教职员工招聘和管理、教学质量评估等。

通过规定,国家可以确保教师的专业素养和能力水平,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保障学生的教育权益。

六、课程设置和教学质量规定课程设置和教学质量规定是为了保障移民学生获得高质量教育而制定的。

这些规定一般包括课程设置的基本要求、教学大纲和标准、教学质量评估等。

通过规定,国家可以确保教育机构提供符合标准的课程和教学质量,提高学生的学习成果和能力。

云南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工作管理办法

云南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工作管理办法

云南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工作管理办法【法规类别】水利综合规定【发文字号】云移发[2017]147号【发布部门】云南省移民开发局【发布日期】2017.10.27【实施日期】2017.12.2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云南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工作管理办法(云移发[2017]147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云南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工作,依据《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令第679号)、《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国务院关于印发清理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29号)、《国土资源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国家能源局关于加大用地政策支持力度促进大中型水利水电工作建设的意见》(国土资规〔2016〕1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08〕24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云南省2016年本)的通知》(云政发〔2017〕17号)及有关政策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云南省行政区域内达到《水利水电工程等级划分及洪水标准》(SL252-2017)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工作。

第三条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工作坚持开发性移民和先移民后建设方针;遵循依法依规、以人为本、科学合理、规范有序的原则;努力实现“搬得出、稳得住、能发展、会致富”的目标。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工作实行政府领导、分级负责、县为基础、项目法人参与的管理体制。

第四条省、州(市)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县(市、区)人民政府是移民工作的责任主体和实施主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工作的组织和实施。

各级、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省、州(市)移民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工作的管理、协调、监督和服务;县(市、区)移民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和后期扶持实施管理工作。

移民实施方案最新规定

移民实施方案最新规定

移民实施方案最新规定随着全球化进程的加快,移民已经成为一个不可忽视的社会现象。

为了更好地管理和规范移民事务,各国纷纷出台了一系列的移民实施方案和规定。

最近,我们对移民实施方案进行了全面调查和研究,现将最新规定整理如下:首先,针对移民申请条件的规定。

根据最新规定,移民申请者需提供完整的身份证明文件和相关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出生证明、结婚证明、学历证明等。

同时,针对不同国家和地区的移民申请者,也将有相应的条件和要求,例如语言能力、财务状况等。

其次,关于移民申请流程的规定。

根据最新规定,移民申请流程将更加简化和透明化。

申请者可以通过在线系统提交申请,同时相关部门也将加强对申请流程的监管和审核,以确保公平和公正。

再次,有关移民配额的规定。

根据最新规定,各国将对移民配额进行严格控制和管理,以更好地满足国家的发展需求和社会稳定。

同时,针对不同行业和领域的移民,也将有相应的配额和政策支持。

此外,关于移民权益保障的规定。

根据最新规定,各国将加强对移民权益的保障和维护,包括但不限于工作权利、社会福利、教育医疗等方面的保障。

同时,也将加强对移民社区的管理和服务,以促进社会融合和和谐发展。

最后,有关移民监管和安全的规定。

根据最新规定,各国将加强对移民的监管和安全管理,严厉打击非法移民和跨国犯罪活动。

同时,也将加强边境管理和移民安全检查,以确保国家的安全和稳定。

总的来说,移民实施方案最新规定的出台,将对全球移民事务产生深远影响。

我们将密切关注各国的具体政策和举措,积极配合和遵守相关规定,共同推动移民事务的健康发展和国际合作。

希望各国能够在移民管理方面取得更多的共识和成果,为全球移民事务的发展作出积极贡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水库移民471号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水库移民471号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71 号《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已经2006年3月29日国务院第13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总理温家宝二○○六年七月七日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做好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工作,维护移民合法权益,保障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的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国家实行开发性移民方针,采取前期补偿、补助与后期扶持相结合的办法,使移民生活达到或者超过原有水平。

第四条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以人为本,保障移民的合法权益,满足移民生存与发展的需求;(二)顾全大局,服从国家整体安排,兼顾国家、集体、个人利益;(三)节约利用土地,合理规划工程占地,控制移民规模;(四)可持续发展,与资源综合开发利用、生态环境保护相协调;(五)因地制宜,统筹规划。

第五条移民安置工作实行政府领导、分级负责、县为基础、项目法人参与的管理体制。

国务院水利水电工程移民行政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国务院移民管理机构)负责全国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工作的管理和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工作的组织和领导;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移民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工作的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移民安置规划第六条已经成立项目法人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由项目法人编制移民安置规划大纲,按照审批权限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移民管理机构审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移民管理机构在审批前应当征求移民区和移民安置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意见。

没有成立项目法人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项目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移民区和移民安置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编制移民安置规划大纲,按照审批权限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移民管理机构审批。

移民搬迁服务管理制度

移民搬迁服务管理制度

移民搬迁服务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了加强对移民搬迁服务的管理、促进移民搬迁工作的有序开展,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管理范围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涉及移民搬迁服务的单位和个人。

三、移民搬迁服务管理机构1.国家移民搬迁服务管理机构负责统一领导和协调全国的移民搬迁服务工作,制定相关政策和规定。

2.地方移民搬迁服务管理机构负责指导和管理本地区的移民搬迁工作,协调各相关部门协同合作。

四、工作职责1.国家移民搬迁服务管理机构:(1)负责制定和实施移民搬迁服务管理政策;(2)组织评估和监督全国移民搬迁服务工作;(3)协调、指导地方移民搬迁服务管理机构;(4)开展移民搬迁服务的实践研究和经验交流。

2.地方移民搬迁服务管理机构:(1)负责指导和监督本地区的移民搬迁服务工作;(2)组织制定地方移民搬迁服务管理政策和规定;(3)协调各相关部门协同合作,推进移民搬迁工作的开展;(4)组织开展移民搬迁服务的宣传和培训工作。

五、服务项目1.搬迁前的咨询服务:为搬迁人员提供详细的搬迁信息、政策咨询和解答疑问。

2.搬迁后的安置服务:为搬迁人员提供安置房、就业岗位、医疗保障等基本生活保障。

3.搬迁过程中的协调服务:为搬迁人员与搬迁单位之间解决因搬迁而产生的矛盾和纠纷。

4.其他需要的服务:为搬迁人员提供心理咨询、教育培训等服务。

六、服务标准1.服务态度标准:服务人员应热情、耐心、细致,对待每一个搬迁人员都要真诚对待,解决他们的问题。

2.服务流程标准:服务工作应按照流程来进行,不得擅自变更。

3.服务结果标准:服务工作应取得实际的效果,不能只是形式上的空谈。

4.服务保障标准:服务单位应建立健全的服务保障制度,确保服务的质量。

七、监督检查1.国家移民搬迁服务管理机构负责对全国范围内的搬迁服务工作进行督查和监督。

2.地方移民搬迁服务管理机构负责对本地区的搬迁服务工作进行日常检查和评估。

八、违规处理对违反移民搬迁服务管理制度的单位和个人,将根据情节轻重进行相应处理,包括警告、罚款、停业整顿、吊销资质等。

四川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四川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四川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四川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工作,依据《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令第471号)、《四川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268号)及相关法规政策,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工作。

第三条移民工作实行政府领导、分级负责、县为主体、项目法人和移民群众参与,规划设计单位技术负责,监督评估单位跟踪监评的管理机制。

第四条移民工作坚持开发性移民和先移民后建设方针,坚持以民为本、依法依规、科学合理、规范有序的原则,妥善处理工程建设和移民安置、水利水电开发和移民脱贫致富及地方经济发展的关系,保障移民合法权益,使移民生产生活达到或超过原有水平。

第二章移民工作管理职责第五条省扶贫移民局负责全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工作的管理和监督。

主要职责为:(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人民政府移民工作法规政策,研究拟定全省移民工作地方性规章、政策及规定。

(二)组织审查建设征地实物调查细则及工作方案、移民安置规划大纲和移民安置规划,确认实物调查细则及工作方案,审批移民安置规划和移民后期扶持方案。

(三)与大型水利水电工程项目法人签订移民安置协议,与市级人民政府签订大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责任书。

(四)指导和协调建设征地移民安置工作.(五)委托开展大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综合设计(设代)、实施阶段设计、咨询服务工作;委托开展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监测评估工作;与大型水利水电工程项目法人共同委托开展移民安置监督评估(综合监理、独立评估)工作。

(六)下达大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年度计划。

(七)组织审查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规划调整及单项工程重大设计变更报告。

(八)负责大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资金的管理和监督以及内部审计、稽查与统计工作。

乐清市移民工作管理办法

乐清市移民工作管理办法

乐清市移民工作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市移民工作,加快欠发达地区群众脱贫致富,保护地质灾害隐患区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浙江省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和《浙江省下山搬迁项目管理办法》(浙扶贫办…2008‟34号)等法规和行政规范性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下山移民及地质灾害避让搬迁移民工作。

第三条移民工作遵循“政府引导、群众自愿、因地制宜、统筹兼顾”的原则,有计划、有步骤地组织实施。

第四条市扶贫老区办和市国土资源局分别负责下山移民和地质灾害避让搬迁移民工作的组织、协调,有关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具体实施移民工作。

市发展和改革、财政、规划建设、房管、民政、公安、教育、人口计生、卫生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做好相关移民工作。

第二章移民条件和对象第五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户,可以申请下山移民:(一)地处偏僻、资源贫乏且没有开通通村公路的行政村,或者没有开通机耕路的自然村;(二)水源地保护范围内需要搬迁的;(三)因其他原因确需搬迁的。

第六条下列地质灾害隐患区内的农户,可以申请地质灾害避让搬迁:(一)已列入《乐清市地质灾害防治规划》需避让搬迁的;(二)存在地质灾害险情或者发生灾情,经专家鉴定需避让搬迁的;(三)因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建设需避让搬迁的。

第七条对移民对象按户进行一次性安置,移民户内夫妻一方已在移民划定范围外审批宅基地,或者已享受移民集中安置的,另一方不再重复享受集中安置。

移民对象的户籍和家庭人口计算原则上以申请移民时本村本户在册的农业户口为准。

移民户按照家庭人口划分为小户(1—5人)、大户(6人以上)。

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其独生子女按2人计算。

第八条因户籍制度原因不能分户,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同分户:(一)户内人口在4人以上,父母双方在60周岁以下,子女已结婚且婚后夫妻双方在同一户内的;(二)申请移民前已离婚的。

第九条下列不在册移民对象,可以在直系亲属户内计入安置人口,但不得单独立户安置:(一)配偶为非农业户口且已享受房改、集资房、经济适用房或者其他福利分房待遇的农业户口人员;(二)原户口在本村的现役军人;(三)原户口在本村,现户口在大中专院校的在校学生;(四)原户口在本村,毕业后未落实到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就业,且户口登记在原乡镇非农业集体户的大中专毕业生;(五)原户口在本村,现户口为自理户且未落实到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就业的人员;(六)原户口在本村,现在正在服刑、接受劳动教养的人员。

移民小区管理办法

移民小区管理办法

山阳县陕南移民搬迁安置工作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陕南移民搬迁安置工作,提高工作质量和管理水平,根据省政府办公厅《陕南地区移民搬迁安置工作实施办法(暂行)》(陕政办发〔2011〕67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陕南地区移民搬迁工作的意见》(陕政办发〔2014〕47号)和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移民搬迁安置工作的决定》(商发〔2014〕6号)精神,结合我县工作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县地质灾害移民、洪涝灾害移民、扶贫移民、生态移民和工程移民五种类型移民搬迁对象,统称陕南移民搬迁。

地质灾害移民搬迁,主要是对地质活动频繁,滑坡、泥石泥、崩塌、地面塌陷等地质危害严重,人居环境恶劣地区进行的移民搬迁。

洪涝灾害移民搬迁,主要是对长期受洪水灾害及其引发的次生灾害威胁地区进行的移民搬迁。

扶贫移民搬迁,主要是对交通和基础设施建设困难、维护成本高,生产生活条件极差,农民生活贫困、增收困难地区进行的移民搬迁。

生态移民搬迁,主要是对历史文化遗址、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地质公园、生态公园、水源涵养区、水源地和生态敏感地区范围内,因群众生产生活对生态环境产生潜在威胁和负面影响地区进行的移民搬迁。

工程移民搬迁,主要是对库区建设和水库下游范围内,以及铁路、公路、管道运输、高压输变电设施、矿产资源开发等工程项目建设对群众生产生活带来威胁地区实施的移民搬迁。

第二章组织领导第三条陕南移民搬迁实行“县负总责、镇为主体、部门配合、分级负责”工作责任制。

县政府成立由县长任组长,常务副县长和分管扶贫工作的副县长任副组长,相关单位和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陕南移民搬迁安置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县领导小组),主要负责陕南移民搬迁的组织、协调、管理、监督和考核,对陕南移民搬迁工作统一领导、统一安排,确保政策保障、资金保障、组织保障、措施保障到位。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移民办),办公室设在县扶贫局,是陕南移民搬迁工作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陕南移民搬迁的计划编报、项目审批、资金监管、项目验收、档案管理及督查考评等日常工作。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4.10.10•【字号】甘政办发〔2024〕73号•【施行日期】2024.10.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移民与对口扶贫正文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甘政办发〔2024〕73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甘肃矿区办事处,兰州新区管委会,省政府各部门,中央在甘各单位:《甘肃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工作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4年10月10日甘肃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工作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做好全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工作,维护移民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工作遵循以人民为中心、节约集约用地、可持续发展原则,坚持开发性移民方针,采取前期补偿、补助与后期扶持相结合方式,使移民生活达到或者超过原有水平,长远生计有保障。

第三条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工作实行政府领导、分级负责、县为基础、项目法人参与的管理体制,建立规划设计单位技术负责、移民安置监督评估单位监督评估的工作机制。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工作的组织领导,制定管理制度,建立协调机制,协调解决重大问题。

县级人民政府是移民安置工作的实施主体和责任主体,负责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实施、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管理使用、政策宣传、信息公开、社会稳定维护等工作。

县级以上发展改革、公安、民政、财政、人社、生态环境、自然资源、住建、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审计、林草、文物等部门按照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移民工作管理规章制度

移民工作管理规章制度

移民工作管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规范移民工作管理,提升办事效率和服务质量,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各级移民工作管理机构和相关人员。

第三条移民工作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高效的原则,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开展管理工作。

第四条移民工作管理要注重人民群众的利益,积极维护移民工作的合法权益,加强对移民工作的监督和管理。

第五条移民工作管理应保护移民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严禁任何形式的歧视和不公平对待。

第二章移民人员管理第六条移民机构应根据国家规定对移民人员进行登记,并建立档案,保障移民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移民机构应对移民人员进行安全检查和身体检测,确保移民人员的身体健康和安全。

第八条移民机构应加强对移民人员的教育和指导,提高移民人员的法律意识和风险防范意识。

第九条移民机构应根据移民人员的家庭情况和需求,为其提供必要的援助和服务。

第十条移民机构应定期对移民人员进行跟踪和评估,及时发现并解决问题。

第三章移民工作管理第十一条移民机构应建立健全的移民工作管理制度,明确职责分工,细化工作流程,规范工作程序。

第十二条移民机构应定期对移民工作进行评估和考核,及时总结经验,发现问题,提出改进措施。

第十三条移民机构应建立健全的信息化管理系统,提高办事效率和服务质量。

第四章移民政策宣传第十四条移民机构应积极宣传国家的移民政策,提高人民群众的移民意识和素质。

第十五条移民机构应加强对移民政策的解释和宣传,提供及时的咨询和指导。

第十六条移民机构应建立健全的宣传工作制度,加强对移民政策的宣传和普及。

第五章移民工作监督第十七条移民机构应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保障移民工作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第十八条移民机构应加强对移民工作的监督和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

第十九条移民机构应建立健全的监督报告制度,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移民工作情况。

第六章移民工作责任第二十条移民机构应明确工作责任,建立健全的工作绩效考核制度,激励干部职工努力工作。

水库移民工作制度

水库移民工作制度

水库移民工作制度一、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水库移民的合法权益,规范水库移民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库移民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水库移民的搬迁、安置、补偿、后期扶持等工作。

第三条水库移民工作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水库移民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第四条水库移民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以人为本,关注移民福祉,确保移民安居乐业;(二)统筹规划,分步实施,确保移民工作有序进行;(三)补偿安置与经济社会发展相结合,确保移民地区可持续发展;(四)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形成合力,共同推进水库移民工作。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水库移民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水库移民工作协调机制,确保水库移民工作的顺利实施。

第六条水库移民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库移民工作的统筹协调、监督管理和组织实施。

第七条水库移民工作涉及的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水库移民工作的相关管理工作。

二、搬迁与安置第八条水库移民搬迁前,应当进行详细的实物调查和资产评估,确保搬迁补偿的准确性。

第九条搬迁补偿标准应当根据实物调查和评估结果,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物价水平等因素确定。

第十条水库移民搬迁补偿费用应当一次性足额支付给移民户,搬迁补偿费用包括:(一)房屋及附属设施补偿;(二)土地补偿;(三)农作物、树木、养殖等生物资产补偿;(四)其他应当补偿的费用。

第十一条水库移民安置应当遵循因地制宜、可持续发展的原则,结合当地资源条件和移民意愿,合理选择安置方式。

第十二条移民安置地点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环境保护和防灾减灾要求,确保移民居住安全和生活品质。

第十三条移民安置住房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建筑设计标准和质量要求,确保移民居住安全。

第十四条移民安置补偿费用应当用于移民住房建设、基础设施建设、产业发展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等。

第十五条移民安置地政府应当为移民提供必要的就业指导和培训,帮助移民尽快适应新环境,实现可持续发展。

合法移民法律规定(3篇)

合法移民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全球化的不断深入,各国间的交流与合作日益频繁,移民现象也日益普遍。

合法移民对于促进经济发展、文化交流、技术交流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保障移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各国纷纷制定了一系列合法移民法律规定。

本文将简要介绍我国及部分发达国家的合法移民法律规定,以期为我国合法移民管理提供参考。

二、我国合法移民法律规定1. 宪法规定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出国的自由,有回到祖国的自由。

这是我国公民合法移民的基本权利。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出境入境管理法》是我国关于合法移民管理的主要法律依据,其中规定了以下内容:(1)出境入境的基本原则:合法、合理、有序。

(2)出境入境的条件:具有合法身份、合法目的、合法居留。

(3)出境入境的程序:申请、审查、批准、入境、居留、出境。

(4)出境入境的管理:签证、居留许可、临时居留许可等。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主要针对外国人入境、出境、居留、停留等事项进行规定,具体内容包括:(1)外国人入境、出境、居留、停留的条件。

(2)外国人入境、出境、居留、停留的审批程序。

(3)外国人入境、出境、居留、停留的监督检查。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停留居留管理条例》《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停留居留管理条例》主要针对外国人在我国境内停留居留的管理,具体内容包括:(1)外国人在我国境内停留居留的条件。

(2)外国人在我国境内停留居留的审批程序。

(3)外国人在我国境内停留居留的监督检查。

5. 其他相关法律法规除上述法律法规外,我国还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边防检查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对合法移民管理进行了全面规定。

三、发达国家合法移民法律规定1. 美国美国《移民和国籍法》是美国关于合法移民管理的主要法律依据,其中规定了以下内容:(1)移民类别:家庭团聚、就业、难民、多样性移民等。

赴国外工作人员管理制度

赴国外工作人员管理制度

赴国外工作人员管理制度一、前言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越来越多的人选择赴国外工作。

作为国内企业的管理者,制定一套完善的赴国外工作人员管理制度,并对员工进行培训,是非常必要和重要的。

本文将从制度的必要性、管理制度内容、培训方案等方面展开分析。

二、制度的必要性1. 规范员工行为:制定赴国外工作人员管理制度可以规范员工的行为,防止员工在国外工作期间出现不当行为,保证员工的安全和企业的声誉。

2. 保障员工权益:制度可以明确员工的权益和职责,提高员工的归属感和忠诚度。

3. 提高工作效率:规范的制度可以使员工清晰了解自己的工作职责和标准,提高工作效率。

4. 防范风险:制度可以规避因员工行为不当而导致的法律风险和经济风险。

三、管理制度内容1. 带薪年假:明确员工在国外工作期间的带薪年假制度,以及如何申请和使用年假。

2. 工作时间和加班:明确员工的工作时间和加班规定,提醒员工遵守当地的法律法规。

3. 安全管理:明确员工在国外遇到突发事件时的应急措施和联系方式。

4. 文明礼仪:规范员工在国外的言行举止,维护企业形象。

5. 薪酬福利:明确员工在国外的薪酬福利待遇,以及如何核算和发放。

6. 健康管理:明确员工在国外的健康保障和医疗保险制度。

7. 差旅管理:明确员工出差的规定和流程,包括差旅报销和住宿安排等。

8. 合规培训:规定员工在出国前需要接受的培训课程,包括海外文化、法律法规、礼仪等方面的知识。

9. 安全培训:规定员工在出国前需要接受的安全培训,包括应急处理、人身安全、财产安全等方面的知识。

10. 其他方面的规定:根据实际情况补充其他的管理制度内容。

四、培训方案1. 海外文化培训:提供相关海外文化的培训课程,包括当地习俗、风土人情、宗教信仰等方面的知识。

2. 法律法规培训:提供相关法律法规的培训课程,包括当地的劳工法、移民法、人权法等方面的知识。

3. 安全应急培训:提供相关安全应急的培训课程,包括危机处理、人身安全、财产安全等方面的知识。

四川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工作条例(全文)

四川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工作条例(全文)

四川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工作条例(全文)《四川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工作条例》(NO:SC122711)经2021年7月23日四川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27次会议通过,2021年7月23日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0号公布。

该《条例》分总则、移民规划、安置实施、后期扶持、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7章60条,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四川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工作条例(2021年7月23日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工作,维护移民合法权益,保障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的规划编制、安置实施、后期扶持、监督管理等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工作遵循开发性移民方针,坚持以人为本、科学合理、规范有序的原则,实行政府领导、分级负责、县为基础、项目法人和移民参与、规划设计单位技术负责、监督评估单位跟踪监督的机制。

第四条省、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建立移民工作协调机制,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移民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实施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移民资金管理和使用、移民政策宣传、社会稳定维护等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积极配合上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履行移民工作职责,并指导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等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开展移民工作。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移民管理机构负责监督管理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工作,审核移民安置规划,指导、协调和监督移民安置,监督管理移民资金,组织开展移民安置验收。

市(州)人民政府移民管理机构负责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工作,指导、协调和监督移民安置实施,监督管理移民资金。

易地搬迁居民管理规章制度

易地搬迁居民管理规章制度

易地搬迁居民管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更好地保障易地搬迁居民的合法权益,规范易地搬迁居民管理工作,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国家、省、市、县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在易地搬迁工作中的管理活动。

第三条易地搬迁居民指因自然灾害、重大工程建设等原因需迁移的人群。

第四条易地搬迁工作应遵循“自愿、协商、公开、公正”的原则,实行民主决策,保障居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和表达权。

第五条易地搬迁居民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遵守社会公德,积极配合政府组织的工作。

第二章易地搬迁居民基本权益保障第六条易地搬迁居民享有的基本权益包括但不限于:住房、土地、就业、教育、医疗等。

第七条易地搬迁居民应当享有合理的住房条件,政府应提供适宜的居住环境和基础设施。

第八条易地搬迁居民应当享有合适的土地承包权,政府应加强对土地利用的管理,保障居民的土地权益。

第九条易地搬迁居民应享有公平的就业机会,政府应加大对易地搬迁居民的职业培训和就业支持。

第十条易地搬迁居民应享有优质的教育资源,政府应加大对易地搬迁地区的教育投入,提高教育水平。

第十一条易地搬迁居民应享有完善的医疗保障,政府应建立健全的医疗服务体系,保障居民的健康权益。

第十二条政府应当制定相关政策措施,确保易地搬迁居民的基本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第三章易地搬迁居民管理机制第十三条政府应建立完善的易地搬迁居民管理机制,确保易地搬迁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十四条易地搬迁工作应建立专门的管理机构,负责易地搬迁居民的统筹协调和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易地搬迁管理机构应当具备专业的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保障易地搬迁工作的科学性和高效性。

第十六条易地搬迁管理机构应开展宣传教育工作,提高易地搬迁居民的法律意识和社会责任感。

第十七条易地搬迁居民管理机构应建立健全的信息管理系统,加强对易地搬迁居民的信息采集和管理。

第十八条易地搬迁管理机构应建立完善的风险评估和监测机制,及时应对可能出现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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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管理控制表移民工作管理规定一、目的为健全**电力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移民工作管理体系,明确公司各部门、分(子)公司、电厂的移民工作管理职责,确保在建项目移民投资、进度、质量和安全稳定可控在控,确保已建电厂稳定运行,根据水库移民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要求,结合公司实际,制订本规定。

二、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全资及控股的新建、续建、扩建和改建项目和已投产电厂。

三、工作原则(一)坚持“政府领导、分级负责、县为基础、项目法人参与”的管理体制;(二)依法依规,实事求是,经济合理;(三)移民搬迁实施与枢纽工程建设同步并适度超前。

四、职责分工(一)计划发展部门职责1.负责项目核准的支持性文件办理。

(二)财务部门职责1.负责移民资金筹措、支付;2.缴纳相关税费。

(三)工程管理部门职责1.归口管理公司移民工作,负责指导、监督分(子)公司工程移民工作。

2.贯彻落实国家移民工作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制订公司相关规定;3.负责移民安置规划大纲、移民安置规划报告及专项设计的编制协调和审查;4.指导建设用地和林地批文办理。

5.负责签订移民安置协议、移民安置监督评估协议;6.对移民安置实施(含反包移民专项工程)进度、投资、质量进行指导、监督和考核,负责移民安置方案变更及重大移民安置问题协调;7.审核移民资金拨付计划及进度;8.反包专项工程:按枢纽工程事权、程序处理,督促和协调专项验收与移交。

9.负责联系主管部门,组织工程截流、下闸蓄水、竣工阶段移民安置验收;负责试运行期间库区重大险情的协调;10.负责省级及以上政府部门的关系协调,协助进行省级以下政府部门关系协调;11.审**厂永久征地范围方案,负责已投产电厂重大遗留移民问题处理协调;12.协助移民来信来访处理。

(四)审计部门职责1.移民投资审查;2.移民合同变更、竣工结算等审查。

(五)法律部门职责1.提供政策法律支持。

2.移民及移民合同诉讼处理。

(六)项目管理单位职责1.签订移民安置总协议,负责移民安置实施全过程管理(包括设计、监理单位的协调与管理、实物指标调查、复核、移民安置问题协调及移民上访处理等)。

2.负责各种开工许可及用地手续办理。

负责建设用地州县手续(包括用地预审、国土手续、林地手续及先行用地等)办理;负责林地采伐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取水许可证等办理。

3.负责可研阶段移民实物指标调查,参与移民安置报告的编制与审查;4.负责移民资金审核、拨付,监督移民资金使用状况;5.负责反包工程实施及移交;6.负责工程截流、下闸蓄水、竣工阶段移民安置验收的现场准备工作,参加验收会议;7.提出电厂永久征地方案,负责临时用地复垦及土地使用证办理;8.负责蓄水初期滑坡坍岸和移民搬迁的现场管理;9.负责与市(州)及以下各级政府部门协调及设计、监理(含督促评估单位)、施工单位的协调与管理;10.负责处理工程项目及送出工程各种突发事件、纠纷、矛盾和移民上访等,及时处理移民遗留问题,建立预警机制,维护正常的施工环境;五、移民工作流程(一)移民管理总流程编制建设征地移民安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核准→建设用地手续办理→编制移民安置规划大纲→编制移民安置规划报告→签订移民安置包干协议→组织专项复建和移民安置实施→移民安置验收→蓄水初期遗留问题处理。

(二)移民安置规划设计流程委托移民设计→编制移民安置大纲→审查大纲→开展实物指标分解复核→开展交通电力等专项设计、确定移民安置方案和土地房屋等主要项目补偿标准→组织专项设计审查→督促提交规划设计报告→公司内审→修改报告→政府审查→修缮报告→政府审批。

(三)移民实施操作流程1.农村移民安置流程公布补偿标准→签订搬迁安置协议→确定宅基地→基础设施建设→移民建房→搬迁安置→安置验收。

2.城集镇移民安置流程公布补偿标准→新址占地实物指标调查→场坪招标→新址征地拆迁→场平建设→场坪验收移交→宅基地分配→移民建房→搬迁安置→安置验收。

3.专项工程复建流程设计图纸审查→占地实物指标调查→专项工程招标→专项工程施工→竣工验收→移交地方政府。

4.资金拨付流程政府提出移民资金拨付申请→移民监理提出移民资金拨付意见→筹建处(项目公司)审核→工程管理部审核→公司领导审批→筹建处(项目公司)拨付→省移民局分解资金。

(四)蓄水初期遗留问题处理流程1.滑坡坍岸处理流程委托设计→编制处理规划大纲→开展地质灾害调查(分析成因:水库蓄水引起或自然灾害,提出处理方式:搬迁、治理、监测、待观)→开展实物指标调查与规划设计(包括:移民搬迁安置规划设计、待观区变形监测设计、工程治理设计等)→设计审查→组织实施(移民搬迁安置、一般区监测由政府包干实施,重点区监测委托设计实施,治理工程由项目业主实施或按概算交政府实施)。

2.水库诱发地震处理流程委托设计→建立监测台网→开展监测→对有感地震(2.5级以上)的破坏进行专项调查→提交地震监测月报、年报、简报。

六、移民设计管理要点(一)实物指标1.编制实物指标调查细则,规范实物指标调查方法,确保调查公平、公正、公开,减少移民之间相互攀比;2.项目业主、移民监理要全面参与实物指标调查与监督,确保实物指标精度;3.实物指标调查要及时签认,及时汇总,及时公示,及时复核,维护调查签认严肃性,减少反复工作。

(二)专项设计1.库区专业项目设计必须达到施工图设计深度,减少实施过程变更;2.坚持“三原原则”,严格按照设计规范设计,坚持超标准设计由政府分摊投资;3.专业项目施工图必须按照政府专业部门要求组织审查,严格控制实施过程中专业部门的变更要求。

(三)移民安置方式1.尊重移民选择,坚持“移民愿意做的,都交给移民自己去做”,减少移民安置中的矛盾纠纷;2.加强正面宣传,积极引导“大分散、小集中”、“多后靠、少远迁”的搬迁安置方式和“长期补偿安置为主,土地安置为辅,严格控制二、三产业安置”的生产安置方式;3.充分了解移民意愿,坚决抵制政府滥用移民意愿为由提出的各种不合理要求。

(四)补偿标准1.移民管理人员必须长期加强对国家移民政策法规、移民设计规范和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程规范的学习,熟悉移民补偿标准制定的依据;2.土地补偿分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林木补偿费(林地),耕地按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16倍补偿,其他地类按照耕地年产值的6~16倍补偿;耕地长期实物补偿按设计单位测算的每年农产品产值,每年补偿一次,补偿期限为征地当年至电站报废之年。

3.房屋及附属设施按照其原规模、原标准或者恢复原功能的原则补偿,补偿标准测算方法分典型设计法和类比法,为防止同期同地域补偿标准不一致引发移民攀比,通常直接套用同时期同地区类似项目补偿标准;4.耕地占用税、耕地开垦费、森林植被恢复费等税收要充分利用国家(省)重点工程项目、西电东送项目、招商引资项目等政策倾斜争取减免。

七、移民实施管理要点(一)移民安置协议1.移民规划设计获批后,应尽快与政府签订移民安置包干协议。

2.当项目业主反包承建移民工程时,协议中应将工程设计概算及对应的独立费和预备费明确给项目业主。

3.协议中实物指标应包干,除政策变化外补偿投资原则上也应包干。

4.协议须明确预备费的使用应经过项目业主审核同意。

(二)反包工程1.反包工程设计必须要达到施工图深度,工程量必须全面、准确,不以进度要求而牺牲设计质量,施工图必须经过政府专业部门审查后才能用于施工。

2.坚持“宜粗不宜细、宜快不宜慢”原则处理施工过程中的征地拆迁、移民阻工问题。

3.坚持“三原原则”,坚持按审定施工图施工,抵制地方政府和移民无理变更要求。

4.严格按行业验收规范开展审查审批、开工报建、质量监督、试验检测等工作,确保工程完工即通过验收,并及时向地方政府移交。

(三)移民搬迁安置1.移民搬迁安置实行“政府负责、业主参与、综合监理”工作方式,地方政府是责任主体,项目业主了解、督促进度,拨付移民资金。

2.项目业主尽早确定电站下闸蓄水目标,督促地方政府成立移民搬迁指挥部,及时制定搬迁安置进度计划,分解目标,落实责任,动员搬迁。

3.责任各方切实加快库区交通、电力、通讯专项和集镇场平等基础设施建设进度,政府加快宅基地分配进度,及早具备移民搬迁建房条件。

4.加强移民搬迁定期协调,建立不同层级的政企联席会议制度,了解进度、发现问题、研究对策、促进搬迁。

5.采取搬迁激励措施,促进搬迁进度。

如对政府移民工作人员和搬迁移民个人实行奖励、采用耕地占用税缴纳与移民搬迁挂钩等。

八、水库遗留问题管理要点(一)滑坡坍岸1.滑坡坍岸处理期限应该是水库蓄水至水库验收的3~5年内,当水库通过验收,库区维护基金正常缴纳后,应纳入库维基金处理范畴。

2.库岸地质灾害调查应按成因(自然灾害、水库诱发灾害、综合因素引起的灾害)进行区分,自然灾害(山洪、泥石流、宅基地自身质量问题等)由地方政府以民政救灾渠道予以处理,水库诱发灾害(蓄水引发的滑坡、坍岸、浸没等)由电站业主负责处理,综合因素引起的灾害由政府和电站业主共同承担。

3.涉及搬迁人口较多的库岸边坡,应研究工程治理的可行性,进行搬迁安置方案和工程治理方案的经济性比选,采用经济可行的方案。

4.加强二次搬迁安置点地质稳定性调查评价,严禁在正常蓄水位附近建房,尽量避免三次及以上搬迁。

5.滑坡坍岸灾害具有突发性,为确保移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库区社会稳定,一旦发现隐患,应第一时间开展调查,紧急情况下,可先避险。

(二)预备费动用在基础设施建设、移民搬迁安置、库地清理实施过程中,发生移民设计概算外费用时,应优先动用预备费解决,预备费使用需经项目业主审核同意。

(三)库维基金用途库区维护基金的75%用于支持实施库区及移民安置区基础设施建设和经济发展规划,以及解决水库移民的其他遗留问题,其余25%用于库区防护工程及移民生产、生活设施维护。

九、政策法规及相关文件(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三)《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五)《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六)《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七)《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八)《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九)《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十)《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十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十二)《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办法》(十三)《建设项目(工程)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管理办法》(十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十五)《关于加强生产建设项目土地复垦管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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