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人社发〔2014〕号 - 舟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合集下载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关于公布2014年省本级职业技能培训项目的通知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关于公布2014年省本级职业技能培训项目的通知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关于公布2014年省本级职业技能培训项目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公布日期】2014.04.02
•【字号】浙人社办发[2014]27号
•【施行日期】2014.04.0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
正文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关于公布2014年省本级
职业技能培训项目的通知
(浙人社办发〔2014〕27号)
各有关培训单位:
根据《浙江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办法(试行)》(浙劳社培〔2009〕21号)的文件要求,经专家评审小组评审,同意浙江新世纪人才开发有限公司等48家单位260个项目为2014年省本级职业技能培训项目(见附件),现予以公布。

附件:2014年省本级职业技能培训项目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
2014年4月2日附件:
备注:五级(初级工)、四级(中级工)、三级(高级工)、二级(技师)、一级(高级技师)。

舟山市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

舟山市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

舟山市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关于市教育、卫生系统事业单位公布聘请工作人员的公告为了满足我市教育、卫生系统事业单位补充专业技术人才的需要,依照《舟山市人事劳动社会保证局关于转发〈浙江省事业单位公布聘请人员暂行方法〉的通知》(舟人劳社公〔2007〕167号)要求,市属部分学校和医院决定面向社会公布聘请一批专业技术人员。

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聘请打算二、聘请对象和条件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具有良好的品行;2.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3.聘请对象要求为应历届全日制一般中专、高校毕业生。

4.具有适应岗位要求的躯体条件和岗位所需的其他条件;三、报名方法1.报名时刻为2008年4月30日、5月4-6日每日上午8:30—11:30,下午14:00—17:00。

2.报名地点分别为:(1)报考舟山市教育系统事业单位的考生到市教育局组织人事处(舟山市定海区环城南路359号)报名,咨询:2023549、2046210。

(2)报考舟山市卫生系统事业单位的考生,到舟山市卫生局组织人事处(定海区县府弄5号)报名,咨询:2024941。

3、应聘人员报名时应携带身份证、户籍证明、毕业证(应届毕业生带毕业生就业举荐表和协议书)和相关证书的原件和复印件,1寸彩照2张,填写好《舟山市事业单位公布聘请工作人员报名表》(见附件,已签订临时用工劳动合同人员须经现工作单位同意并盖章),经资格审查,对符合报考条件者发放准考证。

每位报考人员限报一个职位。

报考人数一样应达到聘请职位打算数的3倍,如达不到规定比例,可酌情核减聘请打算。

对报考人员在报名、资格审查中,提供虚假材料的,一经发觉,取消资格。

报名收费按照浙财综字[2007]7号规定,报考人员在报名时需交纳考务费80元。

四、考试时刻、内容1.市教育系统事业单位:考试包括笔试和面试,满分均为100分。

笔试内容为综合知识。

笔试终止后,依照笔试成绩,一样按聘请打算数1:3的比例从高分到低分确定面试对象。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技能人才自主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技能人才自主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技能人才自主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4.08.28•【字号】浙人社发[2014]131号•【施行日期】2014.09.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技能人才自主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浙人社发〔2014〕131号)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级有关单位:为进一步推进我省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加快完善职业技能鉴定体系,深化企业(行业)技能人才自主评价工作,根据《关于加强企业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2〕34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人才发展十二五规划的通知》(浙政发〔2011〕97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社保厅省财政厅省国资委关于加强企业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13〕4号)等文件精神,我们制定了《浙江省技能人才自主评价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14年8月28日浙江省技能人才自主评价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完善职业技能鉴定体系,深化企业(行业)技能人才自主评价工作,切实解决技能人才评价与生产实践结合不够紧密、企业(行业)在技能人才培养中主体作用发挥不够充分等问题,根据《关于加强企业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2〕34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人才发展十二五规划的通知》(浙政发〔2011〕97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社保厅省财政厅省国资委关于加强企业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13〕4号)等文件精神及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技能人才自主评价是指在国家职业标准的统一框架基础上,由企业或行业协会(学会)结合生产服务实际,对本企业(行业)职工执行操作规程、解决生产问题、完成工作任务和技术攻关的能力状况进行自主考核鉴定,确定技能水平并报相关部门认定后,按规定核发相应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评价方法。

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登记管理实施办法

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登记管理实施办法

舟山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一条为加强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建设,大力发展继续教育事业,完善继续教育管理制度,促进广大专业技术人员更新知识,提高素质,增强创新能力,根据《浙江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中介机构、社会团体专业技术岗位上任职的专业技术人员应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学习。

第三条我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行学时制管理。

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活动,可认定相应学时。

纳入学时制管理的继续教育活动,是指人力社保部门或各业务主管部门组织的专业技术人员知识更新培训项目,也包括专业技术人员参与科研项目、发表著作、获得发明和外观专利,以及通过自学、在职教育和参加考试取得国家相关部门认可的学历学位、职业资格等活动。

登记项目包括主办单位、学习形式、学习成绩、学习时间和学习内容等。

第四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数由公需课程学时、专业课程学时和其他学时组成。

(一)公需课程学时按下列方法认定:参加市人力社保局组织的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公需课程学习,每门课程经考试合格可认定24个学时。

(二)专业课程学时按下列方法认定:1、参加人力社保部批准的专业技术人员高级研修班,完成研修内容的,可认定36个学时;参加省人力社保厅批准的专业技术人员高级研修班,完成研修内容的,可认定24个学时。

2、参加各级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的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进修的,按相应行业主管部门认定的学时数认定,在国(境)外参加的可按实际培训、进修时间每天12学时认定,全年累计不超过60学时。

3、参加学术研讨活动的,按照学术研讨时间每天6学时折算。

在研讨大会作学术报告的,另加12学时;提供书面交流文章的,另加6学时。

4、参与科研项目、取得专利、发表论文(译文)和著作(译作)的,完成每项课题、每篇论文(译文)、每万字著作(译作)和取得每项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的,可认定12个学时,全年累计不超过36个学时。

被征地农民转轨参加职工保险

被征地农民转轨参加职工保险

根据《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被征地农民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舟政发〔2014〕40号)及《关于被征地农民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细则》(舟人社发[2014]211号)文件精神,对被征地农民转轨相关问题进行解答。

1、哪些人可列入转轨参保对象?已参保被征地农民和今后新征地产生的被征地农民,均可自愿选择转轨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一旦选择后,不得反悔。

2、被征地农民如何办理“转轨职保”手续?去哪办理?此次被征地农民转轨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所有手续通过行政村集中办理。

转轨人员向行政村提出申请,提供身份证和户口本,配合做好缴费或退费工作即可。

参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后户籍有变动人员,在原参保地办理相关手续。

原来参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现领取职工养老金的人员,由社保经办机构统一办理,直接增加缴费年限和养老金待遇。

3、政府转轨补贴金额如何计算?被确认为2014年12月31日前的被征地农民,转轨参加“职保”的政府转轨补贴为11120元;2015年以后新征地产生的被征地农民,政府转轨补贴=征地时上年度当地在岗职工月平均(缴费)工资的80%×缴费比例(现为:18%)×26个月确定。

“转轨居保人员”的政府转轨补贴为11120元,今后保持不变。

4、政府转轨补贴能否退还或继承?被征地农民转轨参加“职保”的,政府转轨补贴按8/18比例计入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计入个人账户部分,可退还也可继承。

按现在的政府转轨补贴11120元计算,计入个人账户为4942.22元;转轨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全额计入单独计账的政府补贴账户,仅在计发养老待遇时使用,不能退还或继承。

5、政府转轨补贴如何折算“职保”缴费年限?在规定期限内申请办理转轨参加“职保”手续的,政府转轨补贴按26个月折算;超过规定限期并跨年度转轨的,政府转轨补贴金额保持不变,因“职保”个体劳动者最低缴费标准已调整,会相应递减折算月数,折算时不足1月部分按1月计算。

舟山市普陀区东港爱上鱼头主题餐厅与咸宝翠劳动和社会保障确认纠纷上诉案

舟山市普陀区东港爱上鱼头主题餐厅与咸宝翠劳动和社会保障确认纠纷上诉案

舟山市普陀区东港爱上鱼头主题餐厅与咸宝翠劳动和社会保障确认纠纷上诉案【案由】行政行政管理范围行政作为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确认【审理法院】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6.15【案件字号】(2020)浙09行终16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王卫东周杰冷海波【审理法官】王卫东周杰冷海波【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舟山市普陀区东港爱上鱼头主题餐厅;咸宝翠;舟山市普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当事人】舟山市普陀区东港爱上鱼头主题餐厅咸宝翠舟山市普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当事人-个人】咸宝翠【当事人-公司】舟山市普陀区东港爱上鱼头主题餐厅舟山市普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代理律师/律所】陈泽上海瀛泰(舟山)律师事务所;贺金戈上海瀛泰(舟山)律师事务所;张国斌浙江舟杰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陈泽上海瀛泰(舟山)律师事务所贺金戈上海瀛泰(舟山)律师事务所张国斌浙江舟杰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陈泽贺金戈张国斌【代理律所】上海瀛泰(舟山)律师事务所浙江舟杰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舟山市普陀区东港爱上鱼头主题餐厅【被告】咸宝翠;舟山市普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本院观点】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五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之规定,原审被告普陀区人社局作为本行政区域内负责工伤保险工作的行政部门,具有受理涉案工伤认定申请并依法作出工伤认定结论的法定职责。

【权责关键词】行政确认合法第三人证人证言反证举证责任质证新证据证据不足维持原判改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更新时间】2022-09-25 09:27:43舟山市普陀区东港爱上鱼头主题餐厅与咸宝翠劳动和社会保障确认纠纷上诉案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20)浙09行终16号上诉人(原审第三人)舟山市普陀区东港爱上鱼头主题餐厅,住所地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东港街道海印路某某杉杉普陀天地某某楼某某。

舟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张宝行政监察(监察)二审行政判决书

舟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张宝行政监察(监察)二审行政判决书

舟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张宝行政监察(监察)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监督【审理法院】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4.28【案件字号】(2021)浙09行终12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王卫东周杰岑锦山【审理法官】王卫东周杰岑锦山【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舟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张宝;舟山市人民政府;舟山群岛新区海纳服务有限公司【当事人】舟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张宝舟山市人民政府舟山群岛新区海纳服务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张宝【当事人-公司】舟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舟山市人民政府舟山群岛新区海纳服务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王良平浙江六和(舟山)律师事务所;慕建新山东华夏明德律师事务所;郭海伦山东华夏明德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王良平浙江六和(舟山)律师事务所慕建新山东华夏明德律师事务所郭海伦山东华夏明德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王良平慕建新郭海伦【代理律所】浙江六和(舟山)律师事务所山东华夏明德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舟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张宝;舟山群岛新区海纳服务有限公司【被告】舟山市人民政府【本院观点】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

【权责关键词】行政确认行政复议合法违法管辖共同被告第三人复议机关质证合法性新证据行政复议可复议驳回起诉驳回诉讼请求改判发回重审听证【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相同,故对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

本案中,上诉人舟山市人社局作为舟山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具有受理、审核工伤认定申请并作出工伤认定相关决定的法定职权。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舟山市贯彻落实〈浙江省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实施方案》的通知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舟山市贯彻落实〈浙江省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实施方案》的通知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舟山市贯彻落实〈浙江省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3.11.03•【字号】舟政办发〔2023〕74号•【施行日期】2023.11.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正文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舟山市贯彻落实〈浙江省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实施方案》的通知舟政办发〔2023〕74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功能区管委会,市政府直属各单位:《舟山市贯彻落实〈浙江省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3年11月3日舟山市贯彻落实《浙江省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决策部署,全面落实《浙江省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激发民营经济发展活力,提振民营经济发展信心,结合舟山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强化资源要素支持(一)推进税费优惠政策直达快享。

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延续优化完善实施阶段性税费优惠政策的决策部署,依规加大减税降费力度。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小微企业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六税两费”,金融机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为农户、小微企业及个体工商户提供融资担保及再担保业务免征增值税,金融机构与小微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允许企业新购设备、器具不超过500万元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对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全额退还增值税等政策延续执行至2027年底。

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0万元部分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顶格上浮重点群体和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费扣除限额,并延续至2027年底。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2014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2014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2014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4.03.06•【字号】浙人社发[2014]45号•【施行日期】2014.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2014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浙人社发[2014]45号)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嘉兴市社会保障事务局,省级各单位:为保障企业退休人员基本生活,共享社会发展成果,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14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7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决定适当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调整范围和对象全省企业(包括行业单位)中,凡于2013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的人员和按国发[1978]104号、浙劳险[1993]185号、浙政[1997]15号、浙政发[2006]48号等文件规定办理退职的人员,可按本通知规定调整基本养老金。

二、调整水平和调整办法2014年企业退休(退职)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继续采取普遍调整和适当倾斜相结合的办法,在普遍调整基本养老金的基础上,对企业高龄退休人员适当提高调整水平。

具体调整办法如下:(一)普遍调整退休(退职)人员基本养老金。

普遍调整基本养老金,实行“双挂钩”办法。

具体由两部分组成:第一部分,退休人员按月人均120元的额度,根据2012年各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平均养老金水平确定调整标准。

具体调整标准如下:杭州市123元,宁波市123元,温州市119元,湖州市119元,嘉兴市119元,绍兴市119元,金华市119元,衢州市115元,舟山市119元,台州市119元,丽水市115元。

干善庆、舟山市普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二审行政判决书

干善庆、舟山市普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二审行政判决书

干善庆、舟山市普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受理【审理法院】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2.04【案件字号】(2020)浙09行终68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王卫东岑锦山周杰【审理法官】王卫东岑锦山周杰【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干善庆;舟山市普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当事人】干善庆舟山市普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当事人-个人】干善庆【当事人-公司】舟山市普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原告】干善庆【被告】舟山市普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本院观点】被上诉人舟山市普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核定上诉人干善庆视作缴费年限起算点的问题是本案主要争议焦点。

【权责关键词】合法质证新证据行政确认改判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经审理,本院对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被上诉人舟山市普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核定上诉人干善庆视作缴费年限起算点的问题是本案主要争议焦点。

本案中,依据被上诉人提供的普陀山小学教职员基本情况登记表、普陀山公社中山小学学校老师名册记载,可以认定上诉人干善庆未满16周岁之前,确曾从事民办教师工作。

但根据《干善庆、舟山市普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二审行政判决书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20)浙09行终6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干善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舟山市普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法定代表人缪剑刚,局长。

出庭应诉负责人夏辉,该局副局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王红雷,浙江泽大(浙江自贸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干善庆因与被上诉人舟山市普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确认一案,不服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2020)浙0903行初8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实施2014年高技能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实施2014年高技能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实施2014年高技能人才公共实训基地和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项目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人事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浙人社函[2014]32号【发布部门】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发布日期】2014.04.29【实施日期】2014.04.2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实施2014年高技能人才公共实训基地和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项目工作的通知(浙人社函〔2014〕32号)各市和义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级有关单位:为加快我省高技能人才公共实训基地和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推动高技能人才培养,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实施2014年国家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和国家级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项目的通知》(人社部函〔2014〕54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社保厅省财政厅省国资委关于加强企业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13〕4号)和《浙江省省级高技能人才公共实训基地建设项目资金竞争性分配管理暂行办法》(浙财社〔2014〕8号)等要求,现就实施2014年高技能人才公共实训基地和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项目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国家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和国家级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项目申报工作请各市和省级有关单位在符合条件的省级高技能人才公共实训基地、省级技能大师工作室中,各推荐1家申报国家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国家级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项目。

具体申报条件和要求详见人社部函〔2014〕54号文件。

文件已公布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网站()首页“人才队伍建设”栏目中,相关表格可从网站下载。

二、省级高技能人才公共实训基地建设项目申报工作2014年浙江省高技能人才公共实训基地建设项目分为新建项目和扩建项目两类:(一)新建项目。

全省不超过5个,每个项目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各市和省级有关单位可推荐不超过1个新建项目。

舟山市地方税务局舟山市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关于明确市本级社会保

舟山市地方税务局舟山市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关于明确市本级社会保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舟山市地方税务局舟山市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关于明确市本级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和企业缴费比例的通知【标 签】社会保险费【颁布单位】舟山市地方税务局【文 号】舟地税发﹝2007﹞29号【发文日期】2007-06-18【实施时间】2007-09-01【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其他税费定海、普陀地方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所属各分局、稽查局,各有关缴费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根据《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规范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浙地税函[2007]249号)和《浙江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关于转发劳动保障部社保中心关于规范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浙社保综[2006]5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工资总额的计算口径 依据国家统计局有关文件规定,工资总额是指各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由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津贴和补贴等组成。

劳动报酬总额包括:在岗职工工资总额;不在岗职工生活费;聘用、留用的离退休人员的劳动报酬;外籍及港澳台方人员劳动报酬以及聘用其他从业人员的劳动报酬。

各单位支付给职工的劳动报酬以及其他根据有关规定支付的工资,不论是否计入成本的,均应列入工资总额的计算范围,以工资总额作为缴费基数。

职工个人缴费基数按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确定。

对新参加工作、重新就业、调入和新建单位的职工,从进入本单位之月起,当年缴费基数按本单位确定的月工资收入计算。

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低于上一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计征;高于上一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照300%计征。

二、关于计算缴费基数的具体项目 下列项目作为工资统计,在计算缴费基数时作为依据: 1、计时工资,包括: (1)对已完成工作按计时工作标准支付的工资,即基本工资部分; (2)新参加工作职工的见习工资(学徒的生活费); (3)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因病、工伤、产假、计划生育假、婚丧假、事假、探亲假、定期休假、停工学习、执行国家或社会义务等原因按计时工资标准或计时工资标准的一定比例支付的工资; (4)实行岗位技能工资制的单位支付给职工的技能工资及岗位(职务)工资; (5)职工个人按规定比例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职工受处分期间的工资、浮动升级的工资等; (6)机关工作人员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工人的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

舟山市人事考试网:2014群岛新区事业单位招聘29人

舟山市人事考试网:2014群岛新区事业单位招聘29人

舟山市人事考试网:2014群岛新区事业单位招聘29人事业单位考试模拟题| 事业单位考试内容一、招聘计划本次浙江舟山群岛新区部分事业单位拟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工作人员29名(招聘计划详见附件1)。

二、信息发布平台(一)舟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

(二)舟山市人事考试网。

其中,舟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作为发布考试、资格审查、体能测评、体检、考察等相关信息的唯一平台。

三、招聘的范围、对象和条件报考人员除应具备《浙江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办法》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需符合以下条件:(一)要求舟山户籍的以2014年4月8日的户口所在地为准(招聘计划另有规定的,按招聘计划执行);(二)年龄、学历及专业等有关要求详见招聘计划(附件1);(三)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人员不得报考;(四)目前正在全日制普通高校脱产就读的非2014年应届毕业生不能以已取得的学历、学位报考;(五)属于《浙江省公务员录用考察工作细则(试行)》;属于《浙江省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考察和政审工作实施细则》第十条规定十三类情形之一的,不宜报考舟山市公安局下属事业单位。

应聘人员不得报考与招聘单位有《浙江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办法》第三十条所列回避情形的职位;(六)本次招聘所涉及的工作经历等相关资历时间的计算统一截止至2014年4月8日,在全日制学校就读期间参加社会实践、实习、兼职等不能作为工作经历。

四、招聘程序本次事业单位公开招聘采用网上报名的方式。

(一)注册及报名时间:2014年4月17日9时-4月23日16时。

网址:舟山市人事考试网。

报考人员上网注册个人信息后,选择职位报名,每人限报一个职位,逾期不再受理注册及报名。

(二)资格初审时间:2014年4月17日9时-4月24日16时。

已报名人员可登录舟山市人事考试网报名系统查询资格初审结果。

通过初审的不能再报考其他职位;未通过的可在4月23日16时前再次报名并接受资格初审,4月23日16时以后未通过资格初审的不能报考其他职位。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2014年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科学研究课题立项名单的通知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2014年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科学研究课题立项名单的通知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2014年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科学研究课题立项名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4.06.23•【字号】浙人社发[2014]92号•【施行日期】2014.06.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研究与科研基地正文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2014年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科学研究课题立项名单的通知(浙人社发〔2014〕92号)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现将2014年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科学研究课题立项名单予以公布。

请各立项单位加强对课题研究进度和质量的督促检查,课题负责人要按时认真完成课题研究工作。

一般课题,请各单位务必于2015年5月30日前报送结题。

结题材料包括:申报材料的基本情况表、立项通知中的立项号和标题页复印件、课题成果(成果名称必须与立项标题一致,以发表论文结题的须提交刊物原件供验审),一式3份装订成册并同时报送电子稿,L2014开头的报送省劳科院,R2014开头的报送省人科所,逾期不予受理。

未能按时完成课题的,将取消下一年度的立项资格。

课题研究过程中有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反馈给省劳动和社会保障科学研究院或省公共行政与人才人事科学研究所,通讯地址:杭州市古翠路50号省人力社保大楼(邮编:310012)。

省劳动和社会保障科学研究院联系人:徐红梅联系电话:85211016邮箱:*************.cn省公共行政与人才人事科学研究所联系人:童素娟联系电话:88399638邮箱:******************附件:2014年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科学研究课题立项名单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14年6月23日附件2014年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科学研究课题立项名单一、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类(一)一般项目L2014A001高校大学生创业模式研究,陈谷纲,浙江大学L2014A002数据标准化对医保服务提升作用研究,梁俊,浙江大学L2014A003浙江省大病保险与长寿风险相关性研究,刘晓婷,浙江大学L2014A004大学生职业未决影响因素及就业指导对策研究,陈国宏,浙大城市学院L2014A005大学生创业动机的影响因素调研分析,胡哲,浙江财经大学L2014A006在杭高校大学生创业企业存续环境影响因素研究,叶城均,浙江财经大学L2014A007浙江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促进就业效应研究,吴莉云,浙江工业大学L2014A008浙江省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的长效机制探索,周炳,浙江工业大学L2014A009地方高校创业教育师资队伍建设研究,何星舟,浙江工业大学L2014A010双重产业转移中长三角地区代工制造业转型升级对就业影响的内在机理与对策研究,王晓萍,浙江工商大学L2014A011大学生就业创业智能化服务平台建设--以浙江工商大学为例,周翔,浙江工商大学L2014B012基于创业教育视阈下的大学生就业问题研究,吕阳,浙江工商大学L2014A013大学生创业教育的立体模式构建,周钰,嘉兴学院L2014A014新生代农民工劳动关系管理现状及其治理研究,潘敏,绍兴文理学院L2014A015高校农村籍大学生返乡创业问题研究,胡芳芳,浙江经贸职业技术学院L2014A016浙江省大学生小微型创业风险评价模型及管理方式研究,陈晨,浙江经贸职业技术学院L2014A017区域性创业文化在高职院校创业教育中的融入机制研究--以浙商文化为例,邱雷鸣,浙江经贸职业技术学院L2014A018基于“两创”背景下大学生创业环境研究,谢云锋,丽水学院L2014A019生产性服务业和制造业融合发展与就业结构优化研究,郑秀梅,丽水学院L2014A020基于法律风险视角的大学生创业保障机制研究,林朽,宁波城市职业学院L2014A021基于“虚拟学院”的高职学生创业能力提升实践研究,方义桂,宁波城市职业学院L2014A022文化产业创新背景下大学生就业创业模式研究,吕朝亚,浙江科技学院L2014A023高学历教育与职业资格准入匹配的比较研究,王媛,宁波大红鹰学院L2014A024浙江省新生代农民工城市融入研究--基于融入度测评视角,黄小灵,宁波大红鹰学院L2014A025文化学视角下体育行为对职业能力发展研究,余新苗,宁波大红鹰学院L2014A026浙江省高职院校提高毕业生就业质量的探索与实践,叶丽娜,杭州万向职业技术院L2014A027应用大数据进行毕业生就业质量评价的路径研究,陈红敏,杭州万向职业技术学院L2014A028高校毕业生就业能力与企业用人要求差异的对策研究,徐军,浙江交通职业技术学院L2014A029基于校企互惠式合作提升高职生职业能力的途径研究,范黎明,浙江交通职业技术学院L2014A030高校绩效工资激励机制的设计研究,陈林,浙江交通职业技术学院L2014A031国际贸易综合改革背景下高等职业院校职业技能培训师资队伍建设研究,王一丁,义乌工商职业技术学院L2014A032和谐视阈下民企新型劳动关系构建的研究,王立华,义乌工商职业技术学院L2014A033企业年金的法律支持制度研究,王艳,浙江金融职业学院L2014A034“校企合作、项目驱动”应用型人才培养创新机制研究,吕侃徽,浙江金融职业学院L2014A035电子商务环境下促进高职学生网络创业就业的实证研究,吴红玲,浙江商业职业技术学院L2014A036浙江省退役运动员社会保障体系研究,王益尔,浙江商业职业技术学院L2014A037汽车产业转型升级背景下创新型技能人才培养研究,包卫平,杭州科技职业学院L2014A038浙江省研究生就业意向的调查研究--以体育硕士为例,张艳,杭州科技职业学院L2014A039浙江省退役运动员再就业培训体系研究,姚向珍,浙江万里学院L2014A040发达地区低收入农户增收的长效机制研究,姜明伦,浙江万里学院L2014A041浙江地方政府提高劳动收入比重的职能定位研究,赵洪山,杭州职业技术学院L2014A042我省90后农民工职业稳定性影响因素及其对策研究,饶君风,杭州职业技术学院L2014A043收入来源对浙江居民收入增长贡献度研究,王生云,浙江水利水电学院L2014A044医疗保障对重大传染病诊疗补助状况及对策研究,陈松华,省疾控中心L2014A045“用工荒”背景下的柔性化管理研究,张建华,广厦职业技术学院L2014A046浙江省高校微信就业平台建设研究,李佳佳,浙江传媒学院L2014A047浙江人力资源服务产业集聚区发展研究,王凌,宁波市委党校L2014A048高职学生职业成熟度影响因子分析及模型构建,于施佳,浙江机电职业技术学院L2014A049浙江省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基本路径研究,张伟,浙江机电职业技术学院L2014A050新生代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参与意愿影响因素研究,朱伯伦,浙江机电职业技术学院L2014A051浙江产业结构变动的就业效应研究,王瑞荣,绍兴市职业技术学院L2014A052构建民办高校和谐劳动关系创新研究,王海红,浙江越秀外语学院L2014A053基于跨境电子商务的创业模式与平台研究,袁江军,浙江经济职业技术学院L2014A054“售后服务”视角下高职院校就业后服务体系建设研究,张穹,浙江经济职业技术学院L2014A055教育生态理论下高职毕业生就业能力提升研究--以商务英语专业为例,何雪莲,衢州职业技术学院L2014A056完善创业制度环境促进青年群体创业,董叶英,省就业局L2014A057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调整问题研究,黄佳莺,省劳科院L2014A058浙江省技工院校文化建设的实践与探索,王丽慧,省职业技能教学研究所L2014A059创新乡镇(街道)劳动人事争议调解机制研究,曹永平,杭州市人力社保局L2014A060完善工伤保险信息化建设研究,曹挺,临安市人力社保局L2014A061初创业者创业导师选择“双向模式”的有效性研究,王海波,长兴县人力社保局(二)资助项目L2014B001网络创业促进就业研究,张林,杭州市就业局L2014B002浙江大学生创业激励政策研究,胡晓东,江干区人力社保局L2014B003浙江省创业促进就业政策体系评价--以绍兴市为例,邵泓,绍兴市就业局L2014B004创业生态链、创业聚集与创业发展研究:机理分析与案例比较,黄宾,浙江水利水电学院L2014B005经济增速下滑背景下浙江产业结构与就业结构演化趋势研究,于海琳,浙江商业职业技术学院L2014B006农村劳动人口城镇化过程中高职院校的地位和作用研究,颜炼钢,宁波城市职业学院二、公共行政与人才人事类(一)一般项目1.公共行政管理与服务R2014G001利益相关者视角的政府市场边界界定与公立医院发展,程小平,杭州师范大学附属医院R2014G002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电话咨询服务中心适度规模探索--以杭州市12333为例,郑晓哲,杭州市人力社保局咨询服务中心R2014G003基于逻辑框架法的政府投入人才项目绩效评价研究,翁曦勉,浙江工业大学R2014G004政府化解网络舆情能力研究,方海涛,嘉兴学院R2014G005提升地方政府网络舆情应对能力的对策和措施研究--以宁波为例,张陶然,宁波大红鹰学院R2014G006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机制比较及优化研究--以浙江省地方政府购买社区服务为例,马隽,浙江工商大学R2014G007新型城镇化背景下地方政府公共服务能力研究,胡榕,浙江农林大学R2014G008基于公共服务体系建设视角的基层应急能力评价研究,韦余东,浙江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R2014G009地方政府高层次人才服务机制研究,洪赞,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R2014G010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法律问题研究--基于浙江省典型案例,崔起凡,浙江大学宁波理工学院R2014G011基于委托代理关系理论的地方政府社会管理职能失位研究,韦晓蓓,浙江财经大学R2014G012大学生村官退出机制研究,邵阳,温州科技职业学院R2014G013基于双因素理论的大学生村官制度可持续性研究--以宁波为例,葛红军,宁波大红鹰学院R2014G014高校科研人员创新能力与区域创新环境的互动机制及协同发展研究,蔡伟,宁波工程学院R2014G015中国海洋科技创新引智园区管理模式和运行机制改革新探讨,杨宁,浙江海洋学院R2014G016城市品牌视角下地方政府在企业人才引进中的角色与作用研究,陈翔,台州职业技术学院R2014G017大学生“村官”成长困境分析及对策研究,严勇杰,浙江经贸职业技术学院2.人才与人才队伍建设R2014R001校企联盟互动式培养应用型人才研究--以旅游管理专业实践为例,胡蝶,浙江工业大学之江学院R2014R002基于战略缺口理论的“职业适应性”设计专业人才培养研究,梁辰浩,浙江工业大学之江学院R2014R003企业高层次人才创新能力提升研究,孙颖,浙江金融职业学院R2014R004服务创新驱动发展的高校创新人才协同培养模式研究--以浙江省为例,李东华,浙江工业大学R2014R005基于CBE模式视角的高职人才培养模式研究--以财务管理专业为例,吴晓涵,浙江长征职业技术学院R2014R006浙江省旅游企业人才安全预测模型与评价指标体系研究,田佳,湖州职业技术学院R2014R007高校科研机构人才创新成果转化研究--基于产学合作视角,周鸣阳,浙江商业职业技术学院R2014R008温州中小企业开放式创新及其创新人才支撑体系研究,董黎晖,温州大学城市学院R2014R009高校公益创业人才培育及国际经验借鉴,王扬眉,浙江万里学院R2014R010浙江产业集群创业人才孵化主体的互动与协调研究,贺武,浙江越秀外国语学院R2014R011职业教育官产学研协同的创新驱动人才发展战略研究,祝蕾,宁波职业技术学院R2014R012基于外贸风险防范的高层次外贸人才创新能力培养路径的研究,邵作仁,浙江商业职业技术学院R2014R013基于“现代学徒制”实施环境的高技能人才培养模式研究,胡俊,浙江广厦建设职业技术学院R2014R014“五位一体”促进本科技术技能型人才培养的创新策略研究,杜金玲,浙江旅游职业学院R2014R015基于转型升级的浙江高端旅游人才队伍建设研究,刘君,浙江旅游职业学院R2014R016基于胜任力体系的浙江家族企业继承人培养研究,魏晋童,浙江工贸职业技术学院R2014R017高端领军人才项目产业化服务体系构建的研究--以嘉兴市为例,刘莉,嘉兴职业技术学院R2014R018校政企研协同参与的行业人才培养创新研究,王妙娟,浙江公路技师学院R2014R019专业人才队伍建设研究--以宁波市为例,许锁迪,宁波大红鹰学院R2014R020浙江外贸型人才结构变化趋势研究,耿浩,宁波大红鹰学院R2014R021艺术设计人才创新能力的培养方法和途径研究,陈秀,浙江商业职业技术学院R2014R022电子商务类创新型高技能人才培养生成路径研究,龚松杰,浙江工商职业技术学院R2014R023浙江民营企业与职业经理人的协同成长研究:基于共生理论的视角,陈婧,金华职业技术学院R2014R024杭州IT产业转型升级的人才需求和校企深度合作实证研究,李清平,浙江育英职业技术学院R2014R025高职院校工业设计类人才培养研究,钱慧娜,杭州职业技术学院R2014R026小微企业软件人才需求及高职院校对策研究,朱涛,杭州职业技术学院R2014R027浙江省养老服务人才队伍建设研究,傅玳,浙江金融职业学院R2014R028基于“产教融合、校企互动”的应用技能型人才职业素养提升体系研究,温雷雷,浙江经济职业技术学院R2014R029复合型翻译人才培养实验教学模式研究,赵晶,浙江外国语学院R2014R030区域创意人才培养平台建设研究,朱淑珍,义乌工商职业技术学院R2014R031人才集聚与杭州文化创意产业集群创新研究,张鹏,浙江传媒学院R2014R032企业科技人才创新激励措施的测量、影响因素及绩效研究,廖中举,浙江大学R2014R033浙江省中小企业人才开发投入激励机制研究,陈汉君,浙江机电职业技术学院R2014R034人才增长因素在完善金融市场发展体系中的定量化研究--以宁波市为例,朱丽萍,宁波大学R2014R035浙江动漫产业国际化进程中的人才供给机制与人才成长环境优化研究,张月月,浙江财经大学R2014R036义乌企业国际化发展与人才培养动态对接的策略研究,崔轩玮,浙江财经大学R2014R037浙江省城市社区养老服务人才队伍培建设研究,李茂松,绍兴职业技术学院R2014R038高校跨文化人才素质提升策略研究,谢怡,浙江理工大学R2014R039 产业集群持续发展的服装人才培养模式研究,李一,浙江理工大学R2014R040 “产教融合、订单式”人才培养模式的实践探索,罗水秀,浙江工业职业技术学院R2014R041宁波市企业技术创新团队建设评估研究,陈水良,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R2014R042 “人才特区”建设与区域持续创新能力研究,潘源源,温州龙湾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R2014R043舟山群岛新区紧缺高端人才引进工作研究,钟淼,舟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R2014R044高层次人才项目引进对促进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研究,龚琦,安吉县社保局R2014R045转型升级背景下的公安人才培养模式研究,管瑜珍,浙江警察学院R2014R046企业高技能人才持续创新能力提升研究,鲍国荣,浙江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R2014R047企业高层次人才持续创新能力的提升机制与效能研究,丛国栋,浙江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R2014R048应用型本科院校学生技能素质培养研究,夏江峰,杭州师范大学R2014R049企业人才安全评价研究--以浙江省为例,章迪平,浙江科技学院3.人事工作与制度改革R2014S001推进浙江省人力资源市场体系改革创新与发展的研究,陈荣华,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R2014S002 EAP在浙江民办高校的应用研究,原伟霞,浙江树人大学R2014S003浙江省属高校绩效管理现状与对策研究,童珊珊,浙江工业大学R2014S004专业技术职务自主评聘背景下的高校人事制度改革探索,罗斌,浙江工业大学R2014S005教师绩效工资实施成效与对策研究--以湖州市为例,任强,湖州师范学院R2014S006基于能力和业绩评价视角的高职院校创新人才激励机制研究,陈慧,浙江医药高等专科学校R2014S007高校教师绩效考核现状及对策研究,崔雨,宁波卫生职业技术学院R2014S008博士后研究人员绩效评估方法研究,齐嘉阳,浙江中医药大学R2014S009高校人力资本绩效考核研究--基于成本效益分析,林慧,浙江东方职业技术学院R2014S010岗位设置改革视角下高校教师激励机制研究,张道伟,浙江经济职业技术学院R2014S011人力资源视角下的高校职工激励研究,张妮佳,浙江经济职业技术学院R2014S012高校人事代理制度优化管理探析,范翡,衢州职业技术学院R2014S013高职院校高技能人才“过程化”培养与鉴定模式研究,王波,义乌工商职业技术学院R2014S014高校科研人员创业创新驱动研究,黄莉,宁波大红鹰学院教师发展中心R2014S015专业技术人才职业生涯规划对创新驱动发展的影响研究--以浙江省大学英语教师为例,黄乐丹,中国计量学院R2014S016岗位聘任制下的高校教师队伍准入及退出机制研究,姜艳,浙江理工大学R2014S017基于产业升级的浙江中小民营企业人力资源开发模式研究,郑文君,浙江东方职业技术学院R2014S018浙江人力资源服务业信用评级方法研究,陈树元,浙江金融职业学院R2014S019基于价值网络视角的中小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外包研究--以浙江省为例,马晓芸,浙江农林大学R2014S020宁波市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规划研究,林雅莲,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二)资助项目R2014Z001创新驱动发展的人才保障理论研究,米红,浙江大学R2014Z002政府推动人才引领创新驱动发展的政策选择研究,杨晓刚,浙江理工大学R2014Z003企业高层次人才持续创新能力研究,瞿孝志,杭州城市学研究会R2014Z004高校科研机构人才创新成果转化研究,童嘉,浙江工业大学资产经营有限公司R2014Z005高层次人才向创新驱动一线集聚的机制效应与对策研究,颜青,浙江经贸职业技术学院R2014Z006创新驱动发展的人才培养、引进和使用机制研究,张湖东,浙江财经大学R2014Z007创新驱动发展的人才流动、竞争、激励机制研究,张清阳,杭州职业技术学院R2014Z008官产学研协同的创新驱动人才发展战略研究,黄菊火,杭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杭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学会R2014Z009浙江产业集群对高层次人才驱动聚集效应研究,张帆,浙江工业大学R2014Z010浙江省人力资源服务业规范研究, XXX峰,中共浙江省委党校R2014Z011浙江省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等级划分研究,梅胜军,浙江理工大学R2014Z012浙江省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评定标准研究,殷宝庆,浙江经济职业技术学院。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舟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舟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舟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舟政办发[2011]179号【发布部门】舟山市政府【发布日期】2011.11.04【实施日期】2011.11.0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舟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舟政办发【2011】179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舟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

二○一一年十一月四日舟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舟山市委办公室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舟山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的通知》(舟委办〔2010〕97号),设立舟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是主管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增加的职责。

增加统筹协调推动家庭服务业发展促进就业的职责,组织拟订相关规划、政策及标准,做好职业培训、劳动关系、社会保险、劳务对接等相关工作,研究拟定对家庭服务从业人员的权益保护政策措施,促进家政服务网络建设。

(二)划出和取消的职责。

1.将负责我市公民境外就业管理职责划给市商务局。

2.取消综合协调外商投资企业劳动工资政策、制定企业惩处职工基本准则的职责。

3.取消已由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和省政府、市政府规定应当交由县(区)政府主管部门具体实施的事项。

(三)加强的职责。

加强统筹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管理和人才开发职责,健全人才培养吸引激励机制,完善劳动收入分配制度,充分发挥我市人力资源优势;加强统筹城乡就业职责,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立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制度,促进社会就业更加充分;加强统筹社会保障政策职责,建立健全从就业创业到养老的保障和服务体系;加强统筹人才市场与劳动力市场发展职责,加快建立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有效配置;加强统筹机关企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职责,逐步提高基金统筹层次,推进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加强统筹协调农民工工作职责,强化劳动监察,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高华伟、舟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二审行政判决书

高华伟、舟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二审行政判决书

高华伟、舟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批准【审理法院】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1.17【案件字号】(2020)浙09行终39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王卫东周杰张静【审理法官】王卫东周杰张静【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高华伟;舟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当事人】高华伟舟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当事人-个人】高华伟【当事人-公司】舟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代理律师/律所】朱南平浙江明达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朱南平浙江明达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朱南平【代理律所】浙江明达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高华伟【被告】舟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本院观点】上诉人提供该两份证据,拟证明上诉人同为冷冻水产品加工业的冷冻工人,应当享受提前退休政策,对证据的关联性、真实性与合法性予以确认,证明目的需结合相关文件规定予以认定,故将在裁判理由中结合案件事实与其他证据予以综合阐述。

浙劳社老[2002]61号文件第四条规定:“职工从事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审批……统一由县(市、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企业上报材料,对职工从事特殊工种名称,从事时间、公示结果,企业上报备案材料及本人档案记载等情况进行认真核对,作出初审意见后,并附有关材料,报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是我国特定历史时期的产物,从《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

【权责关键词】合法违法质证关联性合法性维持原判改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对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浙劳社老[2002]61号文件第四条规定:“职工从事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审批……统一由县(市、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企业上报材料,对职工从事特殊工种名称,从事时间、公示结果,企业上报备案材料及本人档案记载等情况进行认真核对,作出初审意见后,并附有关材料,报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2014年公选遴选(舟山市市级机关)公务员公告

2014年公选遴选(舟山市市级机关)公务员公告

2014年公选遴选(舟山市市级机关)公务员公告关键词:军转张为臻军转公选军转政策计划安置军转干部军转自主择业军转论坛为满足市级机关用人的需要,根据《公务员法》及《公务员公开遴选办法(试行)》(中组发[2013]3号)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组织实施2014年公开遴选公务员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遴选职位本次遴选计划推出7个职位(具体见附件1)。

二、报考的范围、对象和条件(一)报考的范围、对象县(区)级以下机关中已进行登记备案且在编在岗的乡科级以下职务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下同)。

市垂直管理单位符合上述条件的也可报名。

(二)报考人员资格条件1.具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品行端正,实绩突出,群众公认;2.具有2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和2年以上公务员工作经历(计算截止时间为2014年9月1日);基层工作经历是指在县(区)级及以下党政机关、各类企事业单位、社区(村)组织及其他经济组织、社会组织工作过,曾在军队团和相当团以下单位工作过以及自谋职业、个体经营经历的,也可视为基层工作经历。

3.公务员年度考核均为称职以上等次;4.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5.年龄在35周岁以下(1979年9月1日后出生);6.身体健康;7.具有公开遴选职位要求的工作能力和任职经历;8.符合公开遴选职位要求的其他资格条件;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报考:1.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有关的专门机关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2.受处分期间或者未满影响期限的;3.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到定向单位工作未满服务年限或对转任有其他限制性规定的;4.尚在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的;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报名和资格审查(一)职位查询各遴选单位的遴选职位、职位资格条件等,可通过浙江舟山群岛新区党建网()或舟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http://www.)发布的公告中查询《2014年舟山市市级机关公开遴选公务员职位表》(以下统称《职位表》)。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09.24•【字号】舟政办发〔2020〕88号•【施行日期】2020.09.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功能区管委会,市政府直属各单位: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行动计划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74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人力资源服务业的意见》(浙政办发〔2012〕130号)和《中共舟山市委办公室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优化人才发展生态加快打造海洋经济人才新高地的意见》(舟委办发〔2019〕81号)等文件精神,为加快推进我市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经市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目的意义人力资源服务业是现代服务业中最具活力的行业之一。

大力发展人力资源服务业,是优化区域人力资源配置,缓解企业“招工难”“引才难”问题,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迫切需要;也是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激发城市发展活力,打造一流营商环境的有效举措,对于打好“五大会战”、建设“四个舟山”有着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发展目标坚持政府引导和市场运作相结合,加快构建专业化、信息化、产业化的人力资源服务体系,推动产业规模不断扩大、服务能力不断提升、发展环境不断优化。

通过五年的努力,力争全市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达到250家以上,产业规模达到50亿元以上,培育人力资源服务龙头骨干企业5家以上。

三、政策举措(一)扶持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建设。

鼓励有条件的县(区)、功能区根据本区域经济发展和产业转型需要,大力推进建设有特色、有活力的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并通过外引、内选等方式集中入驻、孵化一批人力资源服务企业(机构),加快构建人力资源服务产业链,推动人力资源产业集聚发展,在提升区域人力资源配置能力的同时,大力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