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品】特殊门诊认定与诊疗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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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疾病门诊认定标准和诊疗范围

各县(市)社会保险中心、各定点医疗机构:

为进一步提高参保人员的基本医疗待遇,根据我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情况,决定对我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疾病门诊政策进行部分调整,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调整后的特殊疾病门诊病种范围

1。慢性肾功能衰竭

2.恶性肿瘤化疗、放疗

3.结核病活动期监督化疗

4。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

5。精神分裂症

6。情感性精神病(中重度抑郁症)

7。重症难治性强迫症

8。糖尿病并发症

9。Ⅰ型糖尿病

10.Ⅱ度以上心衰

11.慢性阻塞性肺疾病

12.再生障碍性贫血13。系统性红斑狼疮14.强直性脊柱炎15。系统性硬化症16.多发性皮肌炎17。类风湿关节炎

18。原发性干燥综合征

19.眼底病激光治疗

20。动脉支架置入术后抗凝治疗21。心脏换瓣或搭桥术后抗凝治疗22.肝硬化失代偿期

23。自身免疫性肝炎

24.白内障超声乳化加晶体植入治疗

25.脑垂体瘤

26。甲状腺功能减退

27.肾病综合症

28。慢性肾小球肾炎

29.丙型肝炎活动期干扰素治疗30。高血压病Ⅲ期

31。帕金森综合症

32.血友病

33.门诊进行的康复治疗

34。小儿手足口病

35.门诊抢救死亡

二、调整后的特殊疾病门诊认定标准、诊疗范围和定额标准

(一)慢性肾功能衰竭(血液透析治疗、腹膜透析治疗、非透析治疗)1。认定标准:

①各种长期慢性肾脏疾病(CKD)病史;

②肾小球滤过率(GRF)〈15ml/min;

③肾脏体积缩小或弥漫性损害;

④贫血,胃肠道、心血管和中枢神经系统症状;

⑤其它参考指标:血尿素氮≥28。6mmol/L、血肌酐≥07。2μmol/L、高钾血症、代谢性酸中毒、有明显的水钠潴留体征。

2。认定有效期限:一次认定,长期有效.

3。门诊透析的治疗用药范围:

①血液透析,腹膜透析,透析器,透析用管路;

②抗贫血药,除重组人红细胞生成素外,其他限口服常释剂型;

③血红蛋白低于60g/L时,可以输压积红细胞、洗涤红细胞;

④循环系统降压药限三种以内;

⑤药用炭;

⑥动静脉造瘘术,腹膜透析置管术。

4。门诊非透析的治疗用药范围:

①血红蛋白≤80g/L,红细胞压积≤30%时,可使用除重组人红细胞生成素以外的抗贫血药口服常释剂型;

②循环系统的降压药物可使用两种以内;

③药用炭;

④尿毒清颗粒;

⑤中草药.

5.糖尿病肾病、风湿类疾病所致慢性肾功能衰竭,可使用原发疾病特殊门诊所允许用的药物限两种.

6。化验检查项目:肾功能、血细胞分析、尿液分析、电解质、二氧化碳结合力、血浆蛋白、肾脏彩超。

7.特别说明:①按照国际肾功能损害的分期,此项特殊疾病门诊仅包括Ⅲ—Ⅴ期的病人,GRF>15ml/min者,可以以原发疾病申请特殊门诊或按非透析治疗认定。②急性肾功能衰竭应住院治疗。③一旦认定慢性肾功能衰竭非透析治疗,不再享受原发病的特殊疾病门诊待遇,如糖尿病肾病、慢性肾炎、肾病综合症等。

(二)恶性肿瘤化疗、放疗

1.认定标准:肿瘤的住院病史,手术病史,病理诊断,典型影像学诊断。

2。认定有效期限:自确诊之日起五年,五年后再次申请,须提供肿瘤复发或转移的证据。

3。化疗的治疗用药范围:化疗包括常规静脉化疗、介入化疗和灌洗灌注化疗。

(1)以下药物可单独使用或联合使用:

①(西药)抗肿瘤药;

②(西药)镇痛药;

③(西药)激素类;

④(中成药)抗肿瘤用药,限使用一种;

⑤α—干扰素、白介素一Ⅱ,在限制疾病范围内使用;

⑥血液病治疗可使用沙利度胺。

(2)在静脉化疗或介入化疗的前提下(中药抗肿瘤治疗不属于化疗范围),可以使用以下药品:

①(西药)胃动力药和止吐药;

②(西药)升白细胞药;

③甘露醇、甘草酸二铵、利尿药;

④(中成药)肿瘤辅助用药,限用一种.

4。放射治疗、用药范围:

①放疗包括钴60、后装照射、直线加速器放疗、直线加速器适型治疗、X一刀和γ一刀;

②[重组]人粒细胞集落刺激因子、[重组]人粒细胞巨噬细胞集落刺激因子,根据血象必要时使用;

③抗肿瘤药(西药第10章节)中具有放疗增敏作用的药物。

5。化验检查项目:血细胞分析,肝功能,肝脏B超,内窥镜检查,肺部X线检查,病理学检查,肿瘤特异性标志物检查(限一项)。

6。特别说明:中成药肿瘤辅助用药不允许单独使用,中药饮片不在肿瘤特殊疾病门诊用药范围。

(三)结核病活动期监督化疗

1.认定标准:由市结核病防治部门统一认定。

2.认定有效期限:一个治疗周期。

3.诊疗用药范围:

①(西药)抗结核病类;

②其它具有抗结核作用的抗生素,复治病人可使用;

③下列药物限用二种:(西药)肝病辅助治疗药,口服常释剂;(中成药)护肝胶囊、护肝宁片、结核丸、内消瘰疬丸、白百抗痨颗粒。

4.化验检查项目:痰细菌学、影像学(X光、B超)、结核菌素试验、纤支镜、肺功能、心电图、血常规、肝功能、肾功能。

(四)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

1。认定标准:器官移植住院病史。

2。认定有效期限:一次认定,长期有效。

3.治疗用药范围:

①(西药)免疫抑制药;

②环磷酰胺、肾上腺皮质激素类药;

③肾移植病人,(西药)循环系统药物限两种;

④肝移植病人,拉米夫定和替比夫定,限使用一种;

⑤(中成药)虫草菌发酵制剂(百令胶囊,金水宝胶囊等);

⑥葡醛内酯、联苯双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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