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品】特殊门诊认定与诊疗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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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疾病门诊认定标准和诊疗范围
各县(市)社会保险中心、各定点医疗机构:
为进一步提高参保人员的基本医疗待遇,根据我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情况,决定对我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疾病门诊政策进行部分调整,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调整后的特殊疾病门诊病种范围
1。慢性肾功能衰竭
2.恶性肿瘤化疗、放疗
3.结核病活动期监督化疗
4。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
5。精神分裂症
6。情感性精神病(中重度抑郁症)
7。重症难治性强迫症
8。糖尿病并发症
9。Ⅰ型糖尿病
10.Ⅱ度以上心衰
11.慢性阻塞性肺疾病
12.再生障碍性贫血13。系统性红斑狼疮14.强直性脊柱炎15。系统性硬化症16.多发性皮肌炎17。类风湿关节炎
18。原发性干燥综合征
19.眼底病激光治疗
20。动脉支架置入术后抗凝治疗21。心脏换瓣或搭桥术后抗凝治疗22.肝硬化失代偿期
23。自身免疫性肝炎
24.白内障超声乳化加晶体植入治疗
25.脑垂体瘤
26。甲状腺功能减退
27.肾病综合症
28。慢性肾小球肾炎
29.丙型肝炎活动期干扰素治疗30。高血压病Ⅲ期
31。帕金森综合症
32.血友病
33.门诊进行的康复治疗
34。小儿手足口病
35.门诊抢救死亡
二、调整后的特殊疾病门诊认定标准、诊疗范围和定额标准
(一)慢性肾功能衰竭(血液透析治疗、腹膜透析治疗、非透析治疗)1。认定标准:
①各种长期慢性肾脏疾病(CKD)病史;
②肾小球滤过率(GRF)〈15ml/min;
③肾脏体积缩小或弥漫性损害;
④贫血,胃肠道、心血管和中枢神经系统症状;
⑤其它参考指标:血尿素氮≥28。6mmol/L、血肌酐≥07。2μmol/L、高钾血症、代谢性酸中毒、有明显的水钠潴留体征。
2。认定有效期限:一次认定,长期有效.
3。门诊透析的治疗用药范围:
①血液透析,腹膜透析,透析器,透析用管路;
②抗贫血药,除重组人红细胞生成素外,其他限口服常释剂型;
③血红蛋白低于60g/L时,可以输压积红细胞、洗涤红细胞;
④循环系统降压药限三种以内;
⑤药用炭;
⑥动静脉造瘘术,腹膜透析置管术。
4。门诊非透析的治疗用药范围:
①血红蛋白≤80g/L,红细胞压积≤30%时,可使用除重组人红细胞生成素以外的抗贫血药口服常释剂型;
②循环系统的降压药物可使用两种以内;
③药用炭;
④尿毒清颗粒;
⑤中草药.
5.糖尿病肾病、风湿类疾病所致慢性肾功能衰竭,可使用原发疾病特殊门诊所允许用的药物限两种.
6。化验检查项目:肾功能、血细胞分析、尿液分析、电解质、二氧化碳结合力、血浆蛋白、肾脏彩超。
7.特别说明:①按照国际肾功能损害的分期,此项特殊疾病门诊仅包括Ⅲ—Ⅴ期的病人,GRF>15ml/min者,可以以原发疾病申请特殊门诊或按非透析治疗认定。②急性肾功能衰竭应住院治疗。③一旦认定慢性肾功能衰竭非透析治疗,不再享受原发病的特殊疾病门诊待遇,如糖尿病肾病、慢性肾炎、肾病综合症等。
(二)恶性肿瘤化疗、放疗
1.认定标准:肿瘤的住院病史,手术病史,病理诊断,典型影像学诊断。
2。认定有效期限:自确诊之日起五年,五年后再次申请,须提供肿瘤复发或转移的证据。
3。化疗的治疗用药范围:化疗包括常规静脉化疗、介入化疗和灌洗灌注化疗。
(1)以下药物可单独使用或联合使用:
①(西药)抗肿瘤药;
②(西药)镇痛药;
③(西药)激素类;
④(中成药)抗肿瘤用药,限使用一种;
⑤α—干扰素、白介素一Ⅱ,在限制疾病范围内使用;
⑥血液病治疗可使用沙利度胺。
(2)在静脉化疗或介入化疗的前提下(中药抗肿瘤治疗不属于化疗范围),可以使用以下药品:
①(西药)胃动力药和止吐药;
②(西药)升白细胞药;
③甘露醇、甘草酸二铵、利尿药;
④(中成药)肿瘤辅助用药,限用一种.
4。放射治疗、用药范围:
①放疗包括钴60、后装照射、直线加速器放疗、直线加速器适型治疗、X一刀和γ一刀;
②[重组]人粒细胞集落刺激因子、[重组]人粒细胞巨噬细胞集落刺激因子,根据血象必要时使用;
③抗肿瘤药(西药第10章节)中具有放疗增敏作用的药物。
5。化验检查项目:血细胞分析,肝功能,肝脏B超,内窥镜检查,肺部X线检查,病理学检查,肿瘤特异性标志物检查(限一项)。
6。特别说明:中成药肿瘤辅助用药不允许单独使用,中药饮片不在肿瘤特殊疾病门诊用药范围。
(三)结核病活动期监督化疗
1.认定标准:由市结核病防治部门统一认定。
2.认定有效期限:一个治疗周期。
3.诊疗用药范围:
①(西药)抗结核病类;
②其它具有抗结核作用的抗生素,复治病人可使用;
③下列药物限用二种:(西药)肝病辅助治疗药,口服常释剂;(中成药)护肝胶囊、护肝宁片、结核丸、内消瘰疬丸、白百抗痨颗粒。
4.化验检查项目:痰细菌学、影像学(X光、B超)、结核菌素试验、纤支镜、肺功能、心电图、血常规、肝功能、肾功能。
(四)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
1。认定标准:器官移植住院病史。
2。认定有效期限:一次认定,长期有效。
3.治疗用药范围:
①(西药)免疫抑制药;
②环磷酰胺、肾上腺皮质激素类药;
③肾移植病人,(西药)循环系统药物限两种;
④肝移植病人,拉米夫定和替比夫定,限使用一种;
⑤(中成药)虫草菌发酵制剂(百令胶囊,金水宝胶囊等);
⑥葡醛内酯、联苯双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