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品】特殊门诊认定与诊疗范围
门诊特证诊疗范围
莱芜市人民医院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种诊疗、用药目录一、心内科部分一、冠心病【诊疗项目】、心电图检查。
、小时动态心电图、运动平板。
、生化全项。
、心脏彩超、腹透。
【用药目录】.抗血小板药:阿司匹林、拜阿司匹林、氯吡格雷、替罗非班、双嘧达莫、益心舒片。
.抗凝药:肝素、低分子肝素、依诺肝素、华法林、八珍胶囊。
.β阻滞剂:美托洛尔、比索洛尔、卡维地洛。
.抗高血压药:()类卡托普利、依那普利、贝那普利、赖诺普利、培哚普利、福辛普利、雷米普利。
()类:氯沙坦、厄贝沙坦、厄贝沙坦氢氯噻嗪、缬沙坦、缬沙坦氢氯噻嗪、奥美沙坦酯、氯沙坦钾氢氯噻嗪、替米沙坦。
果糖二磷酸钠口服液、吲达帕胺、坎地沙坦、()钙拮抗剂:非洛地平、硝苯地平、左旋氨氯地平、氨氯地平、地尔硫卓、贝尼地平、拉西地平、维拉帕米。
()利尿剂:氢氯噻嗪、呋噻咪、吲达帕胺、螺内酯。
( )β阻滞剂:美托洛尔、比索洛尔、卡维地洛 .()扩血管药 :硝普钠.()复方制剂:复方降压片、复方利血平氨苯蝶啶..调脂药:辛伐他汀、阿托伐他汀、氟伐他汀、洛伐他汀、普伐他汀、瑞舒伐他汀、非诺贝特、苯扎贝特、普罗布考。
.硝酸酯类:硝酸甘油、硝酸异山梨酯、单硝酸异山梨酯。
.抗心律失常药:可达龙(片剂、注射剂)、心律平、美西律。
.中成药复方丹参颗粒(胶囊、片、滴丸) 、丹七软胶囊、丹参川芎嗪、丹参酮、血塞通、银杏酮酯滴丸、速效救心丸、心宝丸、心可舒、通心络胶囊(片)、血脂康、消栓肠溶胶囊(颗粒)、银丹心脑通软胶囊、地奥心血康胶囊、补中益气颗粒、稳心颗粒(胶囊、片) 、麝香保心丸、参松养心胶囊、葛根素针、生脉针、丹参酮胶囊、银杏达莫针、脉血康胶囊、降脂通脉胶囊、保利尔胶囊、心达康胶囊、双丹颗粒、冠心丹参滴丸、脉管复康胶囊。
二、高血压病【诊疗项目】、生化全项、血粘度、尿常规。
、心血管光摄片。
、心电图检查,运动平板。
、心脏彩超、颈颅彩超。
.颅脑【用药目录】()类:卡托普利、依那普利、贝那普利、赖诺普利、培哚普利、福辛普利、雷米普利。
门诊特殊疾病医疗补助用药及诊疗范围
门诊特殊疾病医疗补助用药及诊疗范围一、特殊疾病用药范围:1.传染病类:如艾滋病、乙肝、结核病等。
这些疾病需要长期定期服用抗病毒药物或抗结核药物,用药周期较长,治疗费用较高。
2.罕见病类:如糖尿病、血友病、银屑病等。
这些疾病需要患者长期服用昂贵的特殊药物,且药物较为罕见,价格高昂。
3.癌症类:如肺癌、乳腺癌、胃癌等。
癌症患者往往需要同时进行放化疗等多种治疗手段,费用较高。
4.慢性病类:如痛风、类风湿性关节炎、高血压、糖尿病等。
这些疾病需要患者长期用药控制病情,费用较高。
5.免疫类疾病:如系统性红斑狼疮、类风湿性关节炎等。
这些疾病需要患者长期使用免疫抑制剂等药物抑制免疫系统,费用较高。
二、特殊疾病诊疗范围:1.诊断费用:包括实验室检查、影像学检查、病理检查等,用于确诊特殊疾病所需的检查费用。
2.手术费用:包括特殊疾病患者需要进行的手术医疗费用,如癌症切除术、器官移植手术等。
3.化疗费用:包括特殊疾病患者进行的放化疗费用,如抗癌药物费用、放射治疗费用等。
4.中医治疗费用:对于特殊疾病患者,中医药治疗也是一个重要的辅助治疗方法,包括中药费用、中医诊疗费等。
5.住院费用:住院治疗是特殊疾病患者所必须的一种治疗方式,其中包括住院费、床位费、护理费等。
需要注意的是,门诊特殊疾病医疗补助在不同地区和不同医保政策下可能会有所不同,具体的用药和诊疗范围需要根据当地的规定来确定。
同时,特殊疾病患者在享受这项医保政策补助时也需要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例如特殊疾病诊断证明、医生的处方等,以确保政策的执行和合理使用医疗资源。
特殊门诊认定标准
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特殊疾病(含门诊大病)认定标准一、第一类门诊慢性特殊疾病(一)再生障碍性贫血A、有二级以上医院(含二级)明确诊断的病情证明或出院证明书;B、有血常规、骨髓检验的明确诊断报告。
认定标准:同时具备A、B两条。
另外:非重型再障性贫血必需同时具备以下几项:A、血常规显示全血细胞减少,早期患者可一系或两系减少;B、骨髓象显示至少一个部位骨髓增生减低(<正常50%),造血细胞减少,非造血细胞比例增高或骨髓活检显示造血组织增生低下;C、除外引起全血细胞减少的其他疾病(如放射原因等)。
(二)精神病(稳定期)1、精神分裂症:A、必需有二级以上医院(含二级)精神病专科的“精神分裂症”病情证明;B、有精神病院或综合医院精神病科的住院病史。
认定标准:同时具备A、B条。
2、情感性精神障碍(包括抑郁症、双相情感障碍):A、必需有近两年二级以上医院(含二级)精神病专科“情感性精神障碍”的病情证明,抑郁症病程应在两年以上和具有一年以上的就医记录;B、有住精神病院或综合医院精神病科的病史。
认定标准:同时具体A、B条。
(三)帕金森氏病A、主要临床症状及体征、震颤、运动细胞减少、肌强直及颜面部四肢肌张力增高;B、有服用多巴胺类药物史;C、有近两年以上病史(二级及以上综合医院住院病史和病情证明);D、颅脑CT或头颅MRI诊断阳性结果或阴性。
认定标准:具备A条加B、C、D条中任意一条。
(四)肺心病A、有慢支、肺组织、胸廓或肺血管病变的病历记录;B、病史在两年以上;C、有心电图或超声心动图、心脏彩超、胸部X线检查提示“肺心病”的报告(肺动脉高压征,右心室肥大征,肺型P波);D、有一次以上因本病住院病史。
认定标准:具备A、B、C条或A、C、D条。
(五)脑血管意外后遗症A、有一次及以上脑卒中病史;B、有神经功能检查报告单和近三年内的CT或MRI检查报告。
认定标准:同时具备A、B条。
另外:脑血管意外偏瘫(脑出血或脑梗塞),应同时具备如下A、B、C项(也可以归纳为高血压病合并症之一):A、有脑梗塞病史或脑出血病史(外伤性脑出血除外);B、临床表现有肢瘫(肌力在0至4级);C、头部CT:有相应的病灶(梗塞灶或出血灶),如为梗塞灶,病灶应大于2.0cm。
海南省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特殊疾病病种认定标准和诊疗范围
海南省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特殊疾病病种认定标准和诊疗范围一、各种恶性肿瘤(一)认定标准。
1.相关病史资料;2.以下各项之一:(1)病理组织学或细胞学结果经专科医生认定符合诊断标准;(2)因病情或身体情况不能取得病理组织学或细胞学诊断的患者,需医疗机构专科副主任(含)以上医师签署诊断证明书和病情说明,根据相关病史资料,影像学资料(B超、CT、MRI、X片等)、肿瘤标记物资料等进行认定;(3)血液学检查、骨髓检查或染色体检查,经专科医生认定,符合血液系统恶性肿瘤的诊断标准。
(二)诊疗范围。
1.肿瘤的放疗、化疗、核医学治疗;2.恶性肿瘤的靶向、内分泌、疼痛治疗及中成药治疗;3.放、化疗不良反应(如骨髓抑制、肝肾功能损害、消化道反应、白细胞和血小板减少)的治疗;4.治疗期间及治疗后的相关检查。
二、慢性肾功能衰竭(一)认定标准。
1.相关病史资料;2.实验室检查包括血常规、尿常规、肾功能检查经专科医生认定符合慢性肾脏病3期或以上的临床诊断标准;申请保守治疗者,须提供肾脏ECT肾小球滤过率(GFR)检查结果;3.对于CKD3-5期合并严重并发症,内科保守治疗无效,必须透析治疗的,需具有肾透析资质的认定机构专科副主任(含)以上医师签署诊断证明书和病情说明,根据肾透析原始资料进行认定。
保守治疗须符合认定标准第1、2条,行慢性肾脏透析替代治疗的必须同时符合第3条。
慢性肾脏病的分期:1期,GFR〉90ml/min/1.73m22期,GFR60-89ml/min/1.73m23期,GFR30-59ml/min/1.73m24期,GFR15-29ml/min/1.73m25期,GFR〈15ml/min/1.73m2(或已经透析者)(二)诊疗范围。
1.透析治疗;2.慢性肾功能不全的并发症及原发性疾病的治疗;3.除透析治疗外的内科治疗及相关的对症治疗;4.治疗期间及治疗后的相关检查。
三、器官移植术后(心脏、肾、肝、肺、骨髓)(一)认定标准。
门诊特殊疾病病种及界定标准
门诊特殊疾病病种、界定标准及申报时间一、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A类病种:1、尿毒症:慢性肾实质疾病后期肾功能严重受损的临床综合症。
患者有明显尿毒症症状,且肾小球滤过率<15ml/min、内生肌酐清除率﹤10ml/min、血肌酐﹥442mmol/L、血尿素氮﹥20mmol/L 指标达到其中一项的。
2、癌症及恶性血液病:包括癌症以及白血病、多发性骨髓瘤、淋巴瘤、骨髓增生异常综合症、原发性血小板增多症、原发性骨髓纤维化、真性红细胞增多症等恶性血液病。
3、器官移植(心脏、肝、肾及因血液病骨髓或干细胞移植)术后需抗排斥免疫治疗的。
4、各种病因导致的肝硬化。
5、血友病。
B类病种1、慢性肾脏病:慢性肾脏疾病后期肾功能严重受损,尿蛋白≥500mg/24h,且血肌酐≥120 mmol/L、肾小球滤过率<59ml/min 指标达到其中一项长达三个月以上的。
2、慢性肝炎活动期采用干扰素治疗期间的。
C类病种1、脑血管病后遗症:因脑血管受损导致脑部损害的一组疾病(脑梗塞、脑出血、蛛网膜下腔出血)留下的运动障碍、感觉障碍、精神智能障碍、语言障碍等后遗症。
2、冠心病:冠状动脉因动脉粥样硬化或伴随冠状动脉功能性改变(痉挛)所致的以心肌缺血为主要特征的心脏病。
临床表现为不稳定心绞痛、心肌梗塞。
3、慢性心功能不全:因风湿性心脏病、扩张性心脏病、肺源性心脏病导致的慢性心功能不全,心功能降低至II级以上,且左心室射血分数<50%或6分钟步行试验二级以下。
4、心脏瓣膜置换后需抗凝治疗的。
5、高血压病伴有并发症:临床诊断为高血压,并伴有心、脑、肾、血管、眼底等器质性损害的。
6、糖尿病伴有并发症:临床诊断为糖尿病,并伴有血管、神经、肾、眼、心脏等病变及酮症的。
7、支气管哮喘:临床表现为反复发作性喘息、呼气性呼吸困难、胸闷或咳嗽等症状,且以下指标至少有一项为阳性(1)支气管激发试验或运动实验阳性;(2)支气管舒张试验阳性;(3)呼气流量峰值日内变异率或昼夜波动率≥20%。
四川特殊门诊病种政策
四川特殊门诊病种政策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进程的加速,慢性病、罕见病等特殊疾病的发病率不断上升,对医疗保障的要求也越来越高。
为满足广大患者的就医需求,四川省出台了一系列特殊门诊病种政策,为患者提供更优质、更便捷的医疗服务。
一、特殊门诊病种范围根据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的规定,特殊门诊病种范围包括以下几类:1.慢性病:高血压、糖尿病、冠心病、慢性阻塞性肺疾病、肝炎等。
2.罕见病:如肌营养不良症、囊性纤维化、地中海贫血等。
3.特殊病种:如肝移植、肾移植、骨髓移植等。
二、特殊门诊病种政策措施1.门诊病种目录管理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会同省医保局、省财政厅等部门制定了门诊病种目录,对于符合条件的患者,按照目录规定享受门诊病种待遇。
2.门诊病种诊疗费用报销符合门诊病种目录的患者,可在定点医院就医,享受门诊病种诊疗费用报销。
其中,医保基金支付比例不低于80%,省级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3.门诊病种专家诊疗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指定了一批门诊病种专家,患者可在定点医院预约就诊。
专家门诊费用按照门诊病种目录规定报销,医保基金支付比例不低于80%。
4.门诊病种用药管理为保障门诊病种患者用药安全有效,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制定了门诊病种用药目录,对于符合条件的患者,按照目录规定享受门诊病种用药待遇。
5.门诊病种康复治疗管理对于需要门诊病种康复治疗的患者,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制定了康复治疗目录,按照目录规定享受门诊病种康复治疗待遇。
三、特殊门诊病种政策的意义1.提高患者就医便利性特殊门诊病种政策的实施,让患者能够在定点医院就医,避免了跑多个医院的麻烦。
同时,门诊病种专家的设置,也让患者能够享受到更专业、更高效的诊疗服务。
2.减轻患者经济负担门诊病种诊疗费用报销、用药管理、康复治疗等政策的实施,能够有效减轻患者的经济负担,让患者能够更好地享受医疗保障。
3.提高医疗服务水平特殊门诊病种政策的实施,能够促进医院间的资源整合,提高医疗服务水平,同时也能够推动医院内部的管理和服务水平的提升。
重庆市基本医保特殊疾病门诊诊疗范围
节炎并发症等需要重新申办特病并发症,其诊疗方可报销。
2.严格执行重庆市特殊疾病诊疗范围。
3.每月累计处方量不超过35天。
4.医保药品目录中,每一最小分类的药品不能叠加使用。
5.对于限制性药品,不符合限制范围的,需开自费处方。
节炎并发症等需要重新申办特病并发症,其诊疗方可报销。
2.严格执行重庆市特殊疾病诊疗范围。
3.每月累计处方量不超过35天。
4.医保药品目录中,每一最小分类的药品不能叠加使用。
5.对于限制性药品,不符合限制范围的,需开自费处方。
医保办:2370、2377
2019年7月15日。
特殊病种门诊治疗认定标准和诊治范围
特殊病种门诊治疗认定标准和诊治范围一、恶性肿瘤(一)认定标准:临床诊断明确并有下列辅助依据之一:1、组织学诊断;2、细胞学诊断;特殊肿瘤缺病理报告仅有影像学检查的,由三乙以上综合医院肿瘤相关专科医师出具诊断证明提示恶性肿瘤。
(二)治疗范围:1、放疗、化疗。
2、其他西药:调节免疫功能药、镇痛镇吐药、护肝药、升白细胞及抗贫血药。
肿瘤直接相关症状的对症治疗药物,包括已转移部位的治疗药物、恶性肿瘤伴恶液质或严重感染的静脉或肠道营养药物。
3、针对本病的中成药和中草药。
(二)检验检查:血、尿常规,肝、肾功能,血糖、血脂测定,相关肿瘤部位的X 线、B超、内镜检查,肿瘤标志物、CT、MRI检查。
二、组织器官移植后抗排异治疗(一)认定标准:组织器官移植手术出院记录或手术证明。
(二)治疗范围:1、抗排异治疗药。
2、经专科医师确定的直接并发症及辅助治疗药。
3、针对本病的中草药。
(三)检验检查:血药物浓度测定,血、尿常规,肝、肾功能,血糖、血脂、电解质测定,相关移植部位B超,相关专科检查。
三、主要脏器功能衰竭症(一)心衰:1、认定标准:B超显示左室舒张末期内径>50mm,射血分数减弱小于40%;心功能3-4级。
2、治疗范围:(1)西药:强心剂、利尿剂、扩血管药物(硝酸酯类药物、钙拮抗药物、β受体阻滞药物、作用于α受体药物、血管紧张素转换酶抑制药物、血管紧张素Ⅱ受体拮抗药物)。
(2)针对本病的中成药和中草药。
3、检验检查:心电图、血脂、电解质、心脏B超、胸片。
(二)肺衰:1、认定标准:呼吸困难,血气分析检验检查:氧分压小于60mmHg,二氧化碳分压大于50mmHg。
2、治疗范围:(1)吸氧。
(2)西药:抗感染、平喘、止咳、祛痰药。
(3)针对本病的中成药和中草药。
3、检验检查:血气分析,胸片,血常规,电解质测定,痰培养,CT检查。
(三)肾衰:1、认定标准:A类: Ccr<30ml/min连续三个月以上,或出现明显尿毒症症状;B类:非糖尿病肾病肌酐清除率<10ml/分、糖尿病肾病肌酐清除率<15ml/分,需要透析的病人。
特殊疾病门诊认定标准和诊疗范围
特殊疾病门诊认定标准和诊疗范围一、慢性肾功能衰竭(血液透析治疗、腹膜透析治疗、非透析治疗)(一)认定标准:l.各种长期慢性肾脏疾病(CKD)病史;2.肾小球滤过率(GRF)<60ml/分;3.肾脏体积缩小或弥漫性损害;4.贫血,胃肠道、心血管和中枢神经系统症状。
(二)认定有效期限:一次认定,长期有效。
(三)门诊透析的治疗用药范围:1.血液透析,腹膜透析,透析器,透析用管路;2.抗贫血药,除重组人红细胞生成素外,其他限口服常释剂型;3.血红蛋白低于60g/L时,可以输压积红细胞、洗涤红细胞;4.循环系统药物限三种以内;5.药用炭;6.动静脉造瘘术,腹膜透析置管术。
(四)门诊非透析的治疗用药范围:1.血红蛋白80g≤/L,红细胞压积≤30%时,可使用抗贫血药,除重组人红细胞生成素外,其他药品限口服常释剂型;2.循环系统药物限两种以内;3.药用炭;4.尿毒清颗粒;5.中草药。
(五)糖尿病肾病、风湿类疾病所致慢性肾功能衰竭,可使用原发疾病特殊门诊所允许用的药物限两种。
(六)化验检查项目:肾功能、血细胞分析、尿液分析、电解质、二氧化碳结合力、血浆蛋白。
(七)定额标准:透析病人暂不定额,非透析治疗统筹基金限额每月480元。
由风湿类疾病引起的肾衰非透析治疗统筹基金限额每月600元。
(八)特别说明:①按照国际肾功能损害的分期,此项特殊疾病门诊仅包括Ⅲ—Ⅴ期的病人,GRF>60ml/分者,可以以原发疾病申请特殊门诊,不属于此项特殊疾病门诊范围。
②急性肾功能衰竭应住院治疗。
③一旦认定慢性肾功能衰竭非透析治疗,不再享受原发病的特殊疾病门诊待遇,如糖尿病肾病、慢性肾炎、肾病综合症等。
二、恶性肿瘤(化疗、放疗)(一)认定标准:肿瘤的住院病史,手术病史,病理诊断,典型影像学诊断。
(二)认定有效期限:自确诊之日起五年,五年后再次申请,须提供肿瘤复发或转移的证据。
(三)化疗的治疗用药范围:化疗包括常规静脉化疗、介入化疗和灌洗灌注化疗。
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疾病长期门诊审批标准及诊疗范围
附件:03.17.03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疾病长期门诊审批标准及诊疗范围一、恶性肿瘤放疗;恶性肿瘤膀胱灌注化疗;乳腺癌或前列腺癌内分泌治疗;抗肿瘤药物治疗及相关检查(一)申报资料1.初次申办者须提供近半年内(恶性肿瘤放疗者须提供一周内的住院病历)与所申报病种相符合的住院病历(须提供病理诊断资料及影像学资料),待遇期满续办者提供既往的与所申报病种相符合的住院病历和近期的门诊病历。
但无论是初次申办或续办,均须提供定点医疗机构专科副主任医师以上(含副主任医师)开具的详细的诊疗计划(包括放疗次数、放疗剂量、放疗部位、放疗周期等;化疗所需要的药品名称、剂量、使用时间、使用方法及化疗周期等;口服内分泌治疗的药品名称、剂量、使用方法、服用周期等)。
诊疗计划须由科主任签字并加盖医院公章。
2.组织学、细胞学、影像学诊断资料。
(二)门诊治疗指征经二级以上医院确诊为恶性肿瘤,需要在门诊长期治疗的。
(三)门诊诊疗范围1.恶性肿瘤放疗包括:近距离照射放疗、直线加速器放疗、直线加速器适型治疗、立体定向放疗(Y -刀、X-刀);2.恶性肿瘤膀胱灌注化疗;3.前列腺癌和乳腺癌的内分泌治疗药物;4.抗肿瘤药物及相关检查,包括口服化疗药、疼痛治疗及中成药治疗;放化疗不良反应(白细胞和血小板减少)的治疗;治疗期间及治疗后的相关检查。
备注:化疗和内分泌治疗不能同时选择。
10年以上(不包括10年)无复发的不予审批,时间以首次确诊资料为准。
二、器官移植抗排异治疗(一)申报资料1.初次申办或待遇期满续办者须提供包含器官移植手术记录在内的完整住院病历;2.有关临床资料及实验室检查资料;3.定点医院相关科室出具的抗排异治疗计划,并有专科副主任医师以上(含副主任医师)开具处方并加盖医院公章。
(二)门诊治疗指征经三级定点医疗机构确认为器官移植术后,需要在门诊进行抗排异治疗的患者。
(三)门诊诊疗范围1.器官移植抗排异治疗的药物;2.器官移植抗排异治疗期间必需的支持治疗及并发症治疗;3.器官移植抗排异治疗期间的相关检查。
特殊门诊认定与诊疗范围
特殊疾病门诊认定标准和诊疗范围各县(市)社会保险中心、各定点医疗机构:为进一步提高参保人员的基本医疗待遇,根据我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情况,决定对我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疾病门诊政策进行部分调整,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调整后的特殊疾病门诊病种范围1.慢性肾功能衰竭2.恶性肿瘤化疗、放疗3.结核病活动期监督化疗4.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5.精神分裂症6.情感性精神病(中重度抑郁症)7.重症难治性强迫症8.糖尿病并发症9.Ⅰ型糖尿病10.Ⅱ度以上心衰11.慢性阻塞性肺疾病12.再生障碍性贫血13.系统性红斑狼疮14.强直性脊柱炎15.系统性硬化症16.多发性皮肌炎17.类风湿关节炎18.原发性干燥综合征19.眼底病激光治疗20.动脉支架置入术后抗凝治疗21.心脏换瓣或搭桥术后抗凝治疗22.肝硬化失代偿期23.自身免疫性肝炎24.白内障超声乳化加晶体植入治疗25.脑垂体瘤26.甲状腺功能减退27.肾病综合症28.慢性肾小球肾炎29.丙型肝炎活动期干扰素治疗30.高血压病Ⅲ期31.帕金森综合症32.血友病33.门诊进行的康复治疗34.小儿手足口病35.门诊抢救死亡二、调整后的特殊疾病门诊认定标准、诊疗范围和定额标准(一)慢性肾功能衰竭(血液透析治疗、腹膜透析治疗、非透析治疗)1.认定标准:①各种长期慢性肾脏疾病(CKD)病史;②肾小球滤过率(GRF)<15ml/min;③肾脏体积缩小或弥漫性损害;④贫血,胃肠道、心血管和中枢神经系统症状;⑤其它参考指标:血尿素氮≥28.6mmol/L、血肌酐≥07.2μmol/L、高钾血症、代谢性酸中毒、有明显的水钠潴留体征。
2.认定有效期限:一次认定,长期有效。
3.门诊透析的治疗用药范围:①血液透析,腹膜透析,透析器,透析用管路;②抗贫血药,除重组人红细胞生成素外,其他限口服常释剂型;③血红蛋白低于60g/L时,可以输压积红细胞、洗涤红细胞;④循环系统降压药限三种以内;⑤药用炭;⑥动静脉造瘘术,腹膜透析置管术。
成都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认定标准和诊疗范围
成都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认定标准和诊疗范围一、门诊特殊疾病基本原则申办门诊特殊疾病,参保人员需提交相应的病史资料,只有符合认定标准的方可办理。
门诊特殊疾病支付标准应符合以下原则:(一)审核期内,使用中医疗法和物理治疗,基本医疗保险支付两种治疗的费用;(二)审核期内,使用药理作用相同的药物,基本医疗保险支付一种药品的费用;使用同种通用名的药物,基本医疗保险按同类药品较低价格纳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三)审核期内,同一部位所做的特殊影像学检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其中一种检查的费用。
二、门诊特殊疾病认定标准和诊疗范围门诊特殊疾病办理除需遵循以上原则外,具体认定标准和诊疗范围还应符合以下条件:(一)恶性肿瘤1、认定标准(1)有关病史资料;(2)病理组织学和(或)细胞学检查的确认报告;(3)影象学检查(如B超、CT、MRI、X片等)的阳性结果;(4)恶性肿瘤病人经治疗生存5年以上,需继续进行治疗者,应重新进行上述检查。
具备上述第(1)条加第(2)条或第(3)条者,可认定。
2、诊疗范围(1)肿瘤的放疗、化疗;(2)必须的支持治疗;(3)放化疗后副反应的治疗;(4)放化疗期间及放化疗后的必须相关检查。
(二)慢性肾功能不全1、认定标准(1)相关的病史资料;(2)相关实验室检查符合慢性肾功能不全的临床诊断标准;(3)临床表现符合慢性肾功能不全的症状:少尿、无尿、浮肿、高血压、贫血、水盐代谢障碍等。
2、诊疗范围(1)透析治疗;(2)慢性肾功能不全的并发症及原发性疾病的治疗;(3)除透析治疗外的内科治疗及相关的对症治疗;(4)治疗期间及治疗后的相关检查。
(三)肾病综合症1、认定标准(1)相关的病史资料;(2)有如下临床表现:①大量蛋白尿(每日大于3.5g/1.73㎡体表面积),②低蛋白血症(血浆白蛋白<30g/L),③水肿。
2、诊疗范围(1)引发肾病综合症的原发疾病的治疗及对症治疗;(2)肾病综合症的免疫治疗和并发症的治疗;(3)激素及免疫抑制剂治疗副反应的治疗;(4)治疗期间及治疗后的相关检查。
关于确定新增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种的用药和诊疗项目可
关于确定新增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种的用药和诊疗项目可支付范围的通知闽人社文〔2012〕397号各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经济发展局,省医疗保险管理中心,电力、铁路分中心,省级医疗保险有关定点医疗机构:为了规范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种和治疗项目管理,保障参保人员基本医疗要求,防止搭病开药等违规行为的发生,经研究,确定苯丙酮尿症、重性精神病、儿童先天性心脏病、血友病(成人)、帕金森病、重症肌无力、肝硬化(失代偿期)、强直性脊柱炎、白内障门诊手术治疗等九个门诊特殊病种基本医疗保险可支付的用药和诊疗项目范围,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苯丙酮尿症医疗保险可支付的用药诊疗项目范围2.重性精神病医疗保险可支付的用药诊疗项目范围3.儿童先天性心脏病医疗保险可支付的用药诊疗项目范围4.血友病(成人)医疗保险可支付的用药和诊疗项目范围5.帕金森病医疗保险可支付的用药和诊疗项目范围6.重症肌无力医疗保险可支付的用药和诊疗项目范围7.肝硬化(失代偿期)医疗保险可支付的用药诊疗项目范围8.强直性脊柱炎医疗保险可支付的用药诊疗项目范围9.白内障门诊手术治疗医疗保险可支付的用药诊疗项目范围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12年12月4日苯丙酮尿症医疗保险可支付的用药和诊疗项目范围一、用药目录西药部分:12.1.1拟多巴胺类药物、12.7镇静催眠药、15.2助消化药物、15.4胃动力药物、15.5止吐药物、16.2抗心律失常药物。
中成药部分:1.10安神剂。
中药饮片部分:医保基金予以支付的中药饮片。
二、诊疗项目范围基本医疗保险可予支付(含部分支付)费用的医疗服务项目:综合医疗服务类;医技诊疗类;临床诊疗类—(一)临床各系统诊疗(除5.口腔颌面以外)。
(注:1、用药目录的分类及所对应的药品依照《福建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0年版)》;2、诊疗项目范围的分类及所对应的项目依照《福建省省级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2004年6月)》。
哪些疾病可以办理特殊疾病门诊
哪些疾病可以办理特殊疾病门诊
答:门诊特殊疾病指患病后需长期治疗,在病情稳定的情况下,治疗可以在门诊进行,且医疗费用较高的疾病。
按病种分为下列三类,具体认定标准依照《成都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认定标准和诊疗范围》(见附件):
第一类:精神疾病:阿尔茨海默病、脑血管所致精神障碍、癫痫所致精神障碍、精神分裂症、躁狂症、抑郁症、双相情感障碍。
第二类:1、恶性肿瘤;2、慢性肾功能不全;3、肾病综合症;4、器官移植术后的抗排斥治疗;5、慢性白血病;6、再生障碍性贫血;7、骨髓增生异常综合症及骨髓增生性疾病;8、系统性红斑狼疮;9、血友病(限学生儿童)。
第三类:1、慢性活动性肝炎、肝硬化;2、甲状腺功能亢进或低下;3、类风湿关节炎;4、高血压;5、肺结核;6、心脏病(风心病、高心病、冠心病、肺心病);7、糖尿病;8、帕金森氏症;9、脑血管意外后遗症;10、精神疾病:焦虑症、强迫症。
为进一步提高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医疗保障水平,根据《成都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市政府第154号令)和《成都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市政府第155号令)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经研究,决定新增部分病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管理。
将地中海贫血、血友病(成人)、干燥综合症、硬皮病等4种疾病纳入《成都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管理办法》中的第三类病种进行管理,具体的认定标准和诊疗范围按本通知附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特殊病用药和诊疗范围
《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用药和诊疗围》一、白血病用药和诊疗围(p2—p9)二、再生障碍性贫血用药和诊疗围(p10—p13)三、肝硬化失代偿期用药和诊疗围(p14—p22)四、尿毒症用药和诊疗围(p23—p27)五、脑梗塞、脑出血用药和诊疗围(p28—p37)六、器官移植术后用药和诊疗围(肾、肝、骨髓)(p38—p39)七、系统性红斑狼疮用药和诊疗围(p40—p43)八、心肌梗塞用药和诊疗围(p44—p49)九、恶性肿瘤用药和诊疗围(p50—p59)十、精神分裂症用药和诊疗围(P60)十一、重症肌无力用药和诊疗围(P61-63)十三、干燥综合症用药和诊疗围(P64-P65)十四、系统性硬皮病用药和诊疗围(P66-68)十五、小儿脑瘫新增用药和诊疗围(限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P69)十六、1、糖尿病2、帕金森病3、慢性乙型病毒性肝炎4、慢性丙型病毒性肝炎(P70-P73)白血病用药和诊疗围一、检验检查:1、血尿常规2、骨髓涂片3、网织红细胞检查4、染色体检查5、白血病细胞免疫分型6、细胞化学染色7、DIC的有关检查,<弥慢性血管凝血>:三P试验、D-二聚体、凝血功能8、肝肾功能二、治疗用药:1、抗肿瘤药:2、化疗辅助用药:3、肝病辅助治疗药:4、抗微生物药:5、止血用药:6、中成药治疗:白血病用药和诊疗围(新增)再生障碍性贫血用药和诊疗围(简称再障HA)一、检验检查:1、血,尿常规。
2、骨髓涂片。
3网织红细胞。
4、凝血功能。
5、生化全项。
6、骨髓活检二、治疗用药:1、抗微生物用药:(仅限甲类)2、输血浆,成分血,及相关血液制品。
3、止血用药4、激素类药:5、调节免疫功能药6、中成药治疗再生障碍性贫血用药和诊疗围(新增)肝硬化失代偿期用药和诊疗围一、检验检查:1.血、尿、便(潜血)常规。
(每周查一次)2.肝功能+生化全项+乙肝表面抗原(HBsAg)。
(每月查一次)3.乙肝五项、乙肝六项+乙肝脱氧核糖核酸(HBVDNA)检查、甲胎蛋白(AFP)。
门诊特殊病种诊疗规范
门诊特殊病种诊疗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定义为了规范门诊特殊病种的诊疗行为,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保障患者权益,特订立本规范。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范适用于本医院门诊特殊病种的诊疗工作。
第三条目的与原则本规范的目的是为了供应高质量、安全、规范的门诊特殊病种诊疗服务。
原则上,医务人员应本着诚实、严谨、高效、安全的原则,确保患者的利益和权益受到保障。
第二章科室建设与管理第四条科室设置1.本医院应设立门诊特殊病种科室,负责门诊特殊病种的诊疗工作。
2.门诊特殊病种科室应具备相应的医疗设备、检验设备和专业人员。
第五条人员配备1.门诊特殊病种科室应有合适的医生、护士、技师等人员,人员数量应与该科室的工作量相匹配。
2.医务人员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技能,能够胜任相应的工作职责。
第六条岗位职责1.科室主任:负责门诊特殊病种科室的日常管理,协调科室人员工作,保证医疗质量。
2.医生:负责门诊特殊病种的诊断、治疗和咨询工作,依据患者的病情供应合理、有效的治疗方案。
3.护士:负责门诊特殊病种的护理工作,执行医生的叮嘱,关怀患者的健康情形。
4.技师:负责门诊特殊病种所需检验、检测等技术工作,确保检验结果的准确性。
第三章诊疗流程与规范第七条预约挂号1.患者预约门诊特殊病种诊疗时,需供应真实有效的身份信息,并依照规定时间进行预约挂号。
2.如非紧急情况,患者应提前到达医院,依照预约时间进行挂号办理。
第八条诊疗流程1.患者到达门诊特殊病种科室后,由医务人员进行登记,核实相关信息。
2.医生依据患者的病情进行初步诊断,并订立诊疗方案。
3.医生将诊疗方案与患者进行沟通,并依据患者需求供应相应的医疗服务和建议。
4.技师依据医生的叮嘱,进行相应的检验、检测等操作。
5.医生依照诊疗方案进行治疗,期间及时记录相关信息和治疗效果。
6.医生同患者进行病情告知,解答患者疑问,并供应相关的健康宣教和病愈引导。
7.患者结算费用后,由护士交付相关医疗报告和处方药品。
第九条诊疗记录与信息管理1.医生在诊疗过程中应及时、准确地记录患者病情和诊疗结果,确保信息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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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疾病门诊认定标准和诊疗范围各县(市)社会保险中心、各定点医疗机构:为进一步提高参保人员的基本医疗待遇,根据我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情况,决定对我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疾病门诊政策进行部分调整,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调整后的特殊疾病门诊病种范围1。
慢性肾功能衰竭2.恶性肿瘤化疗、放疗3.结核病活动期监督化疗4。
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5。
精神分裂症6。
情感性精神病(中重度抑郁症)7。
重症难治性强迫症8。
糖尿病并发症9。
Ⅰ型糖尿病10.Ⅱ度以上心衰11.慢性阻塞性肺疾病12.再生障碍性贫血13。
系统性红斑狼疮14.强直性脊柱炎15。
系统性硬化症16.多发性皮肌炎17。
类风湿关节炎18。
原发性干燥综合征19.眼底病激光治疗20。
动脉支架置入术后抗凝治疗21。
心脏换瓣或搭桥术后抗凝治疗22.肝硬化失代偿期23。
自身免疫性肝炎24.白内障超声乳化加晶体植入治疗25.脑垂体瘤26。
甲状腺功能减退27.肾病综合症28。
慢性肾小球肾炎29.丙型肝炎活动期干扰素治疗30。
高血压病Ⅲ期31。
帕金森综合症32.血友病33.门诊进行的康复治疗34。
小儿手足口病35.门诊抢救死亡二、调整后的特殊疾病门诊认定标准、诊疗范围和定额标准(一)慢性肾功能衰竭(血液透析治疗、腹膜透析治疗、非透析治疗)1。
认定标准:①各种长期慢性肾脏疾病(CKD)病史;②肾小球滤过率(GRF)〈15ml/min;③肾脏体积缩小或弥漫性损害;④贫血,胃肠道、心血管和中枢神经系统症状;⑤其它参考指标:血尿素氮≥28。
6mmol/L、血肌酐≥07。
2μmol/L、高钾血症、代谢性酸中毒、有明显的水钠潴留体征。
2。
认定有效期限:一次认定,长期有效.3。
门诊透析的治疗用药范围:①血液透析,腹膜透析,透析器,透析用管路;②抗贫血药,除重组人红细胞生成素外,其他限口服常释剂型;③血红蛋白低于60g/L时,可以输压积红细胞、洗涤红细胞;④循环系统降压药限三种以内;⑤药用炭;⑥动静脉造瘘术,腹膜透析置管术。
4。
门诊非透析的治疗用药范围:①血红蛋白≤80g/L,红细胞压积≤30%时,可使用除重组人红细胞生成素以外的抗贫血药口服常释剂型;②循环系统的降压药物可使用两种以内;③药用炭;④尿毒清颗粒;⑤中草药.5.糖尿病肾病、风湿类疾病所致慢性肾功能衰竭,可使用原发疾病特殊门诊所允许用的药物限两种.6。
化验检查项目:肾功能、血细胞分析、尿液分析、电解质、二氧化碳结合力、血浆蛋白、肾脏彩超。
7.特别说明:①按照国际肾功能损害的分期,此项特殊疾病门诊仅包括Ⅲ—Ⅴ期的病人,GRF>15ml/min者,可以以原发疾病申请特殊门诊或按非透析治疗认定。
②急性肾功能衰竭应住院治疗。
③一旦认定慢性肾功能衰竭非透析治疗,不再享受原发病的特殊疾病门诊待遇,如糖尿病肾病、慢性肾炎、肾病综合症等。
(二)恶性肿瘤化疗、放疗1.认定标准:肿瘤的住院病史,手术病史,病理诊断,典型影像学诊断。
2。
认定有效期限:自确诊之日起五年,五年后再次申请,须提供肿瘤复发或转移的证据。
3。
化疗的治疗用药范围:化疗包括常规静脉化疗、介入化疗和灌洗灌注化疗。
(1)以下药物可单独使用或联合使用:①(西药)抗肿瘤药;②(西药)镇痛药;③(西药)激素类;④(中成药)抗肿瘤用药,限使用一种;⑤α—干扰素、白介素一Ⅱ,在限制疾病范围内使用;⑥血液病治疗可使用沙利度胺。
(2)在静脉化疗或介入化疗的前提下(中药抗肿瘤治疗不属于化疗范围),可以使用以下药品:①(西药)胃动力药和止吐药;②(西药)升白细胞药;③甘露醇、甘草酸二铵、利尿药;④(中成药)肿瘤辅助用药,限用一种.4。
放射治疗、用药范围:①放疗包括钴60、后装照射、直线加速器放疗、直线加速器适型治疗、X一刀和γ一刀;②[重组]人粒细胞集落刺激因子、[重组]人粒细胞巨噬细胞集落刺激因子,根据血象必要时使用;③抗肿瘤药(西药第10章节)中具有放疗增敏作用的药物。
5。
化验检查项目:血细胞分析,肝功能,肝脏B超,内窥镜检查,肺部X线检查,病理学检查,肿瘤特异性标志物检查(限一项)。
6。
特别说明:中成药肿瘤辅助用药不允许单独使用,中药饮片不在肿瘤特殊疾病门诊用药范围。
(三)结核病活动期监督化疗1.认定标准:由市结核病防治部门统一认定。
2.认定有效期限:一个治疗周期。
3.诊疗用药范围:①(西药)抗结核病类;②其它具有抗结核作用的抗生素,复治病人可使用;③下列药物限用二种:(西药)肝病辅助治疗药,口服常释剂;(中成药)护肝胶囊、护肝宁片、结核丸、内消瘰疬丸、白百抗痨颗粒。
4.化验检查项目:痰细菌学、影像学(X光、B超)、结核菌素试验、纤支镜、肺功能、心电图、血常规、肝功能、肾功能。
(四)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1。
认定标准:器官移植住院病史。
2。
认定有效期限:一次认定,长期有效。
3.治疗用药范围:①(西药)免疫抑制药;②环磷酰胺、肾上腺皮质激素类药;③肾移植病人,(西药)循环系统药物限两种;④肝移植病人,拉米夫定和替比夫定,限使用一种;⑤(中成药)虫草菌发酵制剂(百令胶囊,金水宝胶囊等);⑥葡醛内酯、联苯双酯.4。
化验检查项目:血细胞分析,尿液分析,肝功能+血浆蛋白,肾功能,环孢素浓度监测,B超或彩超(半年一次)。
(五)精神分裂症1.认定标准:有以精神障碍在精神病专科医院住院的病史,无住院病史者须由医疗保险指定的专家进行专科认定。
2。
认定有效期限:五年。
3.治疗用药范围:(西药)治疗精神障碍药物。
4。
化验检查项目:血常规,每月一次;心电图、肝功能,每季度一次.(六)情感性精神病(中重度抑郁症)1.认定标准:有以精神障碍在精神病专科医院住院的病史。
2。
认定有效期限:二年。
3.治疗用药范围:(西药)治疗精神障碍药物。
4.化验检查项目:血常规,每月一次;心电图、肝功能,每季度一次.(七)重症难治性强迫症1.认定标准:有以精神障碍在精神病专科医院住院的病史,无住院病史者须由医疗保险指定的专家进行专科认定。
2.认定有效期限:二年。
3。
治疗用药范围:(西药)治疗精神障碍药物.4.化验检查项目:血常规,每月一次;心电图、肝功能,每季度一次。
(八)糖尿病并发症(仅指并发:眼底视网膜病变、肾脏病变、周围神经病变和皮肤病变)1。
认定标准:①糖尿病病史②糖尿病肾病,肾功能中毒以上损害;③糖尿病眼病,糖尿病视网膜病变二期及以上;④糖尿病周围神经病变,肌电图显示感觉和运动神经传导中度及以上异常;⑤糖尿病皮肤病变:仅指糖尿病足,足部(踝关节周围及以下部位)溃疡、坏疽和(或)深层组织破坏.2。
认定有效期限:三年。
3。
治疗用药范围:①胰岛素为主要治疗药物,使用胰岛素的费用应占总费用的70%以上。
在使用主要治疗药物的前提下,可以使用以下辅助药物:(西药)口服降糖药、(中成药)消渴丸、(西药)循环系统药物(限两种)、维生素B1、甲钴铵.单独使用辅助药物,不在特殊疾病门诊范围。
②糖尿病皮肤病变局部换药,可使用一种(西药)抗微生物药。
4。
化验检查项目:血糖、尿液分析、肾功能。
5。
特别说明:糖尿病并发症仅指合并上述的四种情况,其它如高血压、动脉硬化、脑梗塞、冠心病等不在本规定范围内。
(九)Ⅰ型糖尿病1.认定标准:①有Ⅰ型糖尿病住院病史。
提供既往住院病历复印件或门诊病历;②三多一少症状,易发生酮症,任意时间/随机血糖11.0mmol/L;③胰岛B细胞功能测定,胰岛素/C肽水平—-分泌低下且曲线低平;④胰岛自身抗体测定,IAA、IA—2、GAD抗体阳性。
2.认定有效期限:三年。
3.治疗用药范围:仅限使用胰岛素。
4.化验检查项目:血糖、尿液分析、肾功能。
(十)Ⅱ度以上心衰1。
认定标准:①有长期基础心脏疾病病史;②左心衰竭:有左室和(或)左房增大的影像学表现:彩超示LVEF<40%,左室内径>750,X线示心胸比>0.5,肺部淤血、肺水肿或胸腔积液,呼吸困难,咳嗽,咳痰,咳血等症状;心界扩大,心脏杂音,肺底罗音等体征;③右心衰竭:有右室和(或)右房增大的影像学表现;X线示肺动脉段凸出,纳差,腹胀,尿少,肝区疼痛等症状,心界扩大,心脏杂音,颈静脉充盈及搏动,肝颈静脉返流征阳性,肝脏肿大,下垂性凹陷性水肿,胸水、腹水,紫绀等体征;④全心衰兼有上述二者的主要特征。
2.认定有效期限:三年。
3。
治疗用药范围:①(西药)强心药;②(西药)利尿药;③(西药)循环系统药物限两种以内;④(西药)平喘药限一种;⑤(中成药)祛瘀剂类限一种。
4.化验检查项目:心电图、心脏彩超、X线胸片(每三个月一次)、电解质(含Mg++)。
5.特别说明:急性心衰需住院治疗,不在此范围内;慢性心衰合并严重感染或其他严重并发症,应及时住院治疗,以免延误病情;心脏的原发性疾病,无论症状轻重,凡达不到规定的心衰标准者,均不能纳人此范围;心脏支架或搭桥术后原认定的Ⅱo以上心衰特殊疾病门诊待遇停止享受,如需同时享受,原Ⅱo以上心衰需重新认定。
(十一)慢性阻塞性肺疾病1。
认定标准:①限中度及以上慢性阻塞性肺疾病患者;②有慢性支气管炎或肺气肿病史;③FEV1/FVC<70%,同时FEV1<80%预计值,常伴有慢性症状(咳嗽,咳痰,活动后呼吸困难);④对少数患者并无咳嗽、咳痰、明显气促等症状,仅在肺功能检查时发现FEV1/FVC<70%,需在除外其他疾病后,方可诊断为COPD。
2.认定有效期限:三年。
3。
治疗用药范围:(西药)呼吸系统药物中的祛痰药物及平喘药物。
(十二)再生障碍性贫血1.认定标准:①范围:包括再生障碍性贫血,纯红细胞再生障碍性贫血,骨髓增生性疾病(真性红细胞增多症,原发性血小板增多症,骨髓纤维化症);②有相应疾病住院病史;③骨髓活检示造血组织减少非造血组织增加。
2。
认定有效期限:三年。
3.治疗用药范围:①(西药)抗贫血药;②(西药)皮质激素及性激素类药;③环孢素;④骨髓增生性疾病,可使用西药抗肿瘤药物,主要使用羟基脲);⑤中草药可作为辅助用药.4。
化验检查项目:血细胞分析、骨髓穿刺及化验、肝功能、肾功能。
5.特别说明:骨髓增生性疾病本不属于再生障碍性贫血范围,但由于临床表现类似,介于良恶性之间,且治疗主要使用肿瘤化疗药物,因此纳入特殊疾病管理.骨髓异常增生综合征,多发性骨髓瘤,各型白血病,属于恶性肿瘤,不纳入再生障碍性贫血特殊门诊治疗范畴。
(十三)系统性红斑狼疮1。
认定标准:①相关病史及症状体征:提供既往住院病历复印件或相关医院门诊病历;②相关免疫检查:血细胞分析,尿液分析,抗核抗体,抗dsDNA抗体,ENA抗体谱,补体C3\C4检查;③按照现行国际或国内标准认定。
2。
认定有效期限:五年.3。
治疗用药范围:①肾上腺皮质激素及性激素类药;②(西药)免疫抑制剂;③(西药)解热镇痛及非甾体类抗炎药;④中成药:祛风通络剂、祛湿剂,限一种;⑤其他药物:沙利度胺、甲氨蝶呤、青霉胺、氯喹、羟氯喹、柳氮磺胺吡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