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管理办法(试行)模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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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管理办法(试行)模版
大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大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程序,较好地发挥高等学校职称
制度作用,提高全体专业技术人员素质,本办法制定。
第二条适用对象
本办法适用于我院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
第二章评审条件
第三条申请人应符合下列条件方可申请大学专业技术职务:
(一)应是我院专业技术职务评审的对象,具有正式编制;
(二)申请人应是我院工作满5年以上,其中在业务工作方面具有突出表现的人员,有较高的业务实践水平和创新能力,具有较高的职业道德水平;
(三)具有学术专业职业道德良好的品行;
(四)学识渊博,掌握当前本学科最新理论和技术,具有独立从事工作、团队协作能力和创造性思维能力;
(五)在学术或技术创新研究方面取得过成果,或者在骨干基础岗位上经过长期积累和实践,在各项业务工作中取得明显的业绩,或已有一定的学术或技术声誉;
(六)申报技术职务的人员必须符合相关技术职务岗位任职条件。
第三章评审程序
第四条评审单位
大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是我院职称任职资格评定机构。
它是由我院校内外学科专家担任委员组成,是职称评审的决策机构。
第五条申报审核
(一)申报的具体时间由院职称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定下,公告在全院范围内宣传,符合条件的教师进行申报。
(二)申请人应按照评审指南规定准备申报材料,并加盖学院组织印章。
(三)办公室对初审通过的申报材料进行专家评审。
第六条材料审核
(一)评审委员会制定材料审核标准,对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审核结果予以公示。
(二)申请人对材料审核结果如有异议,可以申请评审委员会复议,复议结果由审查委员会作出。
第七条现场答辩
(一)经过初审的申请人要在规定时间进行答辩。
(二)答辩由评审委员会根据申请人的学术或业务岗位职责要求而制定,并在答辩前通知申请人。
(三)在答辩中,申请人需根据评审指南确定的答辩标准进行答辩。
第八条咨询、听证
(一)如有需要,评审委员会可以聘请外部专家进行咨询;
(二)为了公正公平,如有异议,申请人可以提出听证要求,听证会由评审委员会或受委托的人员组织,听证记录由评审委员会保存。
第九条评定职称
(一)评审委员会根据申请人的申报材料、答辩情况、论文及其他证明材料,决定是否评定该职称。
(二)评审委员会评定总结报我院职称评定机构备案。
(三)评审委员会作出职称评审决定,发给符合职称评审要求的教师领取聘书。
第十条总结与反馈
(一)评审结束后,评审委员会应逐项总结评审过程中所遇到的困难,提出继续完善评审机制、工作流程、评审标准的建议。
(二)评审委员会应将评审总结报告提交我院职称评定机构,并将评审结果公告。
第四章评审制度
第十一条任期
大学专业技术职务已评审人员,任期自职务聘书生效之日起计算,原则上为五年。
第十二条性质
大学专业技术职务评审为专业技术职务的评定,不得向申请人收取任何费用。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三条本办法的解释权归我院职称评定机构。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如有未尽事宜,按有关文件及后续规定实施。
本办法最终解释权归我院职称评定机构所有。
以上是大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管理办法(试行)模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