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管理办法(试行)模版
大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暂行规定
大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暂行规定为在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中客观、准确地评价专业技术人员的学术理论水平,按照国家和自治区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的相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暂行规定:一、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程序(一)个人申报申报人根据学校的年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安排按时申报,提交相关支撑材料。
(二)资格审查1.人事处对申报人进行资格初审(包括任职年限、学历、年度考核、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外语、计算机模块、继续教育等)。
2.教务处、研究生院、成人教育学院对申报人的教学工作量进行审核;科技处、教务处分别对申报人的科研、教学项目及成果进行审核。
(三)论文鉴定教授、教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选择2篇有代表性的论文,由人事处统一送区内外高校进行鉴定。
论文鉴定结果分为A(优秀)、B(合格)、C(不合格)三个等级,2篇论文鉴定结果分别为B、C或C、C视为论文鉴定未通过,未通过者不得参加当年评审。
(四)论文答辩申报高教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由所在学院组织论文答辩,其它系列由人事处组织论文答辩;答辩组由5-7名专家组成,其中校外专家不少于2/5;论文答辩成绩分为内容得分和答辩得分,两项平均成绩均为60分及以上为合格,不合格者不得参加当年评审。
(五)分级评审1.基层评审各学院成立基层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组,对本部门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人员的申报材料进行认真审核、组织申报人员进行述职、召开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会议;评委应具有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一般为5-9人,实行无记名投票,评委2/3及以上同意视为通过;评审结果在本部门公示无异议后报学校人事处。
2.学校评审(1)学科组评审。
评委由具有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校内外专家组成,一般为7-11人,实行无记名投票,评委2/3及以上同意视为通过;评审结果在全校公示无异议后推荐至相应的评审委员会评审。
(2)评审委员会评审。
大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实施办法制度
大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实施办法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人才强校战略,强化“开放、竞争、激励”的选拔机制,建设一支素质优良的人才队伍,推动学校“四个一流”建设步伐,尽快实现更有特色、更有水平的发展目标。
依据中省《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关于分类推进人才评价机制改革的指导意见》《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关于深化高校教师考核评价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陕西省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工作规则(试行)》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职称制度改革是学校岗位设置管理的延伸和深化,是进一步加强教师队伍建设,推动学校事业发展的重要举措。
职称评审工作应进一步加强政策导向,不断完善评审标准,对申报者的师德师风、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学科专业发展进行全面把握和综合评价,充分发挥职称评审工作在教师队伍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建设中的导向功能,努力建设德才兼备、素质优良、结构优化、精干高效的人才队伍,为学校事业的发展提供人才保障和智力支持。
第三条教师系列职称评审分为正常评审、破格评审、特别评审、直接聘任等四种形式。
试行教师岗位“评审制”、“直聘制”多轨运行模式,形成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评审机制。
通过完善评审制度与程序,不断推进学校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工作的科学性和规范性。
第四条实行校、院两级评审制度。
助教任职资格由学校人事部门会同院系,根据本人表现考察认定;讲师、副教授根据学校下达指标,由院系专业技术职务学科评议组负责评审推荐;教授由学校组织的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分会进行评审推荐,并均经校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评定通过后,上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五条对在申报过程中发现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师德师风和学校规章制度、出现重大教学事故、有学术不端等行为者,在影响期内实行“一票否决”,取消其参评资格。
第二章评审原则第六条坚持“按岗申报,分类评审”的原则。
大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模版
大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校发[**]2号(**年一月六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校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建设,客观公正地评价专业技术人员的水平和能力,使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根据湖北省专业技术职务评审有关政策,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评审条件。
第二条本条件适用于我校在编在岗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申报晋升(含转评、转升)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实行全国资格考试的系列除外)。
第二章政治思想及考核第三条政治思想条件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必须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努力学习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积极完成本职工作,成绩显著;遵纪守法,作风正派,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爱岗敬业。
第四条正常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聘期内年度考核或任职期满考核为称职以上。
破格申报人员,在近两年年度考核中,至少有一次为优秀。
第三章学历、资历条件第五条学历、资历条件正常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必须具备以下学历、资历条件:(一)正高级职务1.博士研究生毕业后,从事所申报专业的技术工作满7年,并任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满5年;2.硕士研究生毕业后,从事所申报专业的技术工作满13年(先参加工作后取得硕士学位满12年),并任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满5年;3.大学本科毕业后,从事所申报专业的技术工作满15年,并任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满5年;4.参加工作后取得所申报专业的和相近专业的上述相同学历,从事所申报专业的技术工作累计达到上述规定的相应年限,取得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并在职后取得达标学历后任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满5年。
(二)副高级职务1.博士研究生毕业后,从事所申报专业的技术工作满2年,并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满2年;2.硕士研究生毕业后,从事所申报专业的技术工作满8年(先参加工作后取得硕士学位满7年),并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满5年;3.大学本科毕业后,从事所申报专业的技术工作满10年,并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满5年;4.大学专科毕业后,从事实验技术工作满12年(两年制专科满13年),并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满6年,可申报高级实验师任职资格;5.参加工作后取得所申报专业的或相近专业的上述相同学历,从事所申报专业的技术工作累计达到上述规定的相应年限,取得中级职务任职资格,并在职后取得达标学历后从事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工作满5年(实验师满6年)。
西南交通大学专业技术职务评审管理办法
西南交通大学专业技术职务评审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与聘用制度改革的需要,优化配置学校人才资源,提高人才队伍质量,改善人才队伍结构,提高人才资源效率,进一步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和学科建设,切实提高我校教学科研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试行条例》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我校实行学校统筹、分类分级评审、分级分工负责、专家评审把关的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制度,充分发挥学术组织作用,体现教授治学。
第三条建立和完善各单位基层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各学科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和学校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三级评审组织。
第四条在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工作中,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从学科发展和队伍建设的需要出发,按照“坚持标准、保证质量、全面评价、择优晋升”的原则进行。
第五条我校专业技术职务分为教师专业技术职务和其他专业技术职务两大类。
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坚持分类指导原则,学校制订专业技术职务评审指导标准,各单位及其他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制订不低于学校指导标准要求的实施细则,并报学校备案后执行。
第六条教师专业技术职务分为教学系列、教学科研系列和科学研究系列。
教学系列主要在长期承担全校性公共课、量大面广的基础课和专业基础课教学岗位中设置;教学科研系列是教师职务主系列,要求同时承担高质量教学和高水平科学研究工作;科学研究系列主要在从事科学研究及工作的教师岗位中设置,对本科教学不作要求。
第七条其他专业技术职务主要分为工程技术系列、实验技术系列、图书情报系列、出版编辑系列、会计系列、卫生系列等.第八条晋升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申请者,依照学历、资历、基本业务条件、科研业绩条件等基本要求进行资格审查;对于符合全部申报条件的申请人,可申请按照普通评审程序进行评审;对于不完全满足申报条件、但在教学科研等方面业绩贡献特别突出的申请人,则可申请按照“三个五分之四"的特别评审程序进行评审.第二章评审机构及职责第九条学校设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和指导学校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工作。
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管理办法
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学校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改革、加强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建设,根据学校学科建设和专业技术岗位设置的需要,结合教学科研发展的实际状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为推进专业技术职务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转变,落实和完善聘任制度,学校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实行“自主评聘、评聘结合”模式。
即在上级主管部门核定的岗位设置结构比例范围内,对照相应的评审条件,进行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对于评审通过、获得资格的人员,在符合省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厅有关聘任的各项基本条件下,同时聘任其相应专业技术职务。
第三条专业技术人员职务评聘坚持学术标准第一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严格对照任职条件,把思想品德、工作态度、学术水平、工作能力、工作实绩和岗位需要作为评审的依据。
第四条根据学校发展要求和现实状况,将专业技术职务分为主系列和副系列两类。
高校教师系列、科学研究系列及高校实验系列为主系列,其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由专业技术评审委员会评审;工程技术、图书资料、档案管理、编辑出版、财经类(含会计、审计、经济)、医疗卫生、中小学等现有其它系列为副系列,其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须经学校副系列专业技术资格推荐委员会推荐,由省政府主管部门指定的具有相应系列评审权的评委会评审。
第五条根据学校现行教师岗位分类管理的实际情况,将我校高校教师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分为教学科研并重型、基础教学型、社会服务型和科研为主型4类,并制定相对应的资格评审条件;申报科研为主型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教师对应科学研究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进行评审。
第二章评审组织第六条学校围绕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成立各级组织,保障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公正有序开展。
(一)教师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按有关文件规定,由省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厅从省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产生教师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
教师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每年一届,是学校主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终审机构。
大学高等学校教师(含实验技术)系列专业技术职称评审管理办法【模板】
⼤学⾼等学校教师(含实验技术)系列专业技术职称评审管理办法【模板】XX⼤学⾼等学校教师(含实验技术)系列专业技术职称评审管理办法(2019年2⽉修订版)根据教育部、⼈⼒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校教师职称评审监管暂⾏办法>的通知》(教师〔2017〕12号)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湘办发〔2017〕33号)及省⼈⼒资源社会保障厅和省教育厅《湖南省深化⾼等学校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职称(职务)评审制度改⾰⼯作实施⽅案(试⾏)》(湘教发〔2018〕2号)⽂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适⽤对象本办法适⽤于XX⼤学从事⾼等教育教学⼯作、申报⾼等学校教师(含实验技术)系列职称的专业技术⼈员(含“双肩挑”⼈员)。
⼆、组织机构(⼀)学校职称改⾰⼯作领导⼩组学校职称改⾰⼯作领导⼩组是学校职称⼯作的领导机构,负责研究全校职称⼯作的有关政策及职称⼯作的重⼤问题,研究学校当年职称推荐评审指标数等。
由学校领导和⼈⼒资源处、教务处、科技处等主要职能部门的负责⼈组成,下设办公室在学校⼈⼒资源处。
(⼆)学院职称推荐⼩组学院职称推荐⼩组是学院职称⼯作的领导机构,根据上级和学校有关要求,负责评议和审查申报职称⼈员的相关材料,重点考察职称申报者的政治思想、师德师风、⼯作表现、学术⽔平与业绩等⽅⾯,向学校推荐合格⼈选。
学院职称推荐⼩组成员由学院主要负责⼈与学术委员会的专家组成,⼀般设5~9名成员,成员应具有⾼级职称。
(三)学校职称评审资格审查⼩组学校职称评审资格审查⼩组由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和专家组成,按照上级和学校等有关⽂件规定,审核申报⼈员的相关材料,包括各种证件原件等,初步审核其参评资格。
(四)学校职称评审委员会学校职称评审委员会成员根据当年学科专业分布情况,从学校职称评审专家库中抽调组成,⼀般设17-21⼈,其中主任委员1⼈,副主任委员2⼈,下设学科评议组。
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管理办法(试行)
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职称改革,完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江都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职称评聘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的工作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实行专业技术资格与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相分离的双轨制度。
即获得的专业技术资格不与工资待遇挂钩,只作为竞聘专业技术职务的依据。
第三条:联社专业技术职务每两年评聘一次,单年为新聘和续聘,双年为增聘,聘用时间为每年的首季末和二季度初。
第四条:所聘专业技术职务在本单位有效。
外单位调入的专业技术人员,其原受聘的专业技术职务不继续沿用,待取得本系统专业技术资格、符合条件后重新聘任。
第五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江都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所有在册劳动合同制职工。
第二章专业技术资格获得第六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人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报考初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必须具备高中以上学历。
(二)报考中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必须具备:1、中专毕业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十年,取得助理资格满四年;2、大专毕业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六年;本科毕业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四年;3、获得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结业证书,从事本专业工作满二年;第七条:专业技术资格必须是经过全国经济类、会计类或工程类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后取得的,方为有效。
第三章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形式第八条:同级聘任:聘任的专业技术职务与所取得专业技术资格相一致。
第九条:低聘:聘任的专业技术职务低于取得的专业技术资格。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经审定,可以低聘。
(一)虽取得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但工作能力和解决问题、分析问题能力等原因不能履行同级岗位职责和承担相应工作量的;(二)任期考核或年度考核结果为“不合格”。
第十条:高聘:聘任的专业技术职务高于取得的专业技术资格。
高聘人员应是本社急需人才,具备所聘岗位职务要求的专业知识和工作能力,任现职满四年,工作业绩明显优于同系列同职级的其他应聘人员,年度考核为“优秀”。
大学专业技术职务评审聘任暂行办法
大学专业技术职务评审聘任暂行办法2011年5月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评审组织机构及职责 (2)第三章评审聘任程序 (4)第四章申报专业技术职务基本要求 (7)第五章申报专业技术职务学历、资历要求 (10)第六章申报高校教师和科研系列专业技术职务的业务条件 (12)第七章申报实验系列专业技术职务的业务条件 (22)第八章申报卫生技术系列专业技术职务的业务条件 (26)第九章申报其他系列专业技术职务的业务条件 (27)第十章破格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业务条件 (29)第十一章优秀学术骨干先上岗后评审的实施办法 (33)第十二章申诉、投诉与复议 (33)第十三章附则 (35)附:核心期刊目录 (39)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创建国内一流、国际知名的中医药大学,培养造就一支高素质的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和水平,激励专业技术人员提高教学水平、学术水平及履行相应职责的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专业技术职务试行条例》和四川省专业技术职务改革的有关政策,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专业技术职务的评聘工作应本着“坚持标准、全面考核、总量控制、择优晋升、按岗聘任”和“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保证评聘工作有利于事业发展,有利于提高队伍素质,有利于优化队伍结构,有利于加强梯队建设,为中青年业务骨干和学术带头人的成长创造条件。
第三条专业技术职务的评聘工作,应坚持德才兼备的正确导向,引导专业技术人员忠于职守,遵守职业道德规范,增强职业责任感,努力做好本职工作。
第四条专业技术职务的评聘工作,应注重全面考核,坚持学术标准,严格任职条件,保证评聘质量。
各级评审组织应在全面考核申报人思想政治、师德师风、医德医风、学风的基础上,对申报人任职期间的业绩成果进行评估,把工作实绩和取得的业绩成果作为评聘的首要条件,把考核和评估结果作为评聘的重要依据。
第五条本暂行办法所涉及的评审对象为从事高校教学及科研、思想政治教育、高等教育管理、实验技术、图书资料、档案、出版编辑、会计、审计、经济、统计、卫生技术、工程技术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关于专业技术职务的评聘管理办法(文件格式)
四川省达州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文件达钢公司[2011]212号签发人:江善明——————————————————————————关于专业技术职务的评聘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了充分调动广大专业技术人员的工作积极性,不断提高企业整体素质,根据达钢公司[2011]64号文《关于加强人力资源开发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第五条第5款关于加强三支骨干队伍建设的要求,集团公司决定在专业技术队伍中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
(工程技术队伍、操作和维护队伍以及管理队伍,统称为专业技术队伍;队伍中的每一分子,称为专业技术人员;针对专业技术设置的职务,称为专业技术职务。
)第二条、专业技术职务不是行政职务,它是业务技能和水平的具体展现,服从战略、专心战术是它的使命,它是完成工作任务的具体实施者。
第三条、针对具体岗位设置各专业技术职务,并通过具体程序进行聘免。
第四条、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基本原则1、根据国家授予的职称和职(执)业资格,结合本人业务技能和工作业绩,在专业技术职务设置限额内,实行评聘分离、择优聘任制度。
2、对所聘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规定职责权限并发放待遇。
3、行政职务系列与非行政职务系列不得交叉聘任(工长、大班长、科长及年薪人员属行政职务系列)。
行政职务系列符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条件的人员可以竞聘。
竞聘成功后,不得交叉聘任,只选其一,并且只享受所选职务的相应待遇。
4、严禁低资格高聘任。
在首次聘任工作中,对个别低资格人员,如贡献特别突出,在行业或公司从事本专业技术有突出业绩并能胜任一、二级职务的,可破格聘任,但最多只能高聘一级,并限期取得合格的相应资格。
5、遵循所设职数限制,遵循专业对口,不搞平衡照顾,做到宁缺勿滥。
第五条、专业技术职务及申报人员范围1、集团公司在岗一年以上的所有工程技术人员、设备维护管理人员、生产工艺技术操作人员及管理人员均属申报范围(根据集团公司实际,决定先在工程系列和维护技师系列试行,待正常后再全面推行)。
曲阜师范大学 关于印发《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管理办法(试行)
曲师大校字〔2015〕174号曲阜师范大学关于印发《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学院,各部门、各单位:《曲阜师范大学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学校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曲阜师范大学2015年11月26日曲阜师范大学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管理办法(试行)为加强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进一步完善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制度,根据《山东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办法(试行)》(鲁人发〔2002〕2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和人才观为指导,以进一步健全科学合理的人才评价机制和客观公正的职称评审机制为目标,以重品行、重业绩、重水平、重创新为导向,在政策设计上体现有利于激发广大教师积极性创造性、有利于人才队伍的稳定、有利于推进学校改革发展,在学术上体现追求真实、追求卓越、追求创新的价值取向。
进一步深化改革,完善专业技术职务聘用与管理政策,为建设高水平、有特色的综合性大学提供强有力的人才保障和智力支持。
二、岗位设置(一)学校根据上级主管部门核定的岗位数量,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在全校范围内统一进行各类各级专业技术岗位的设置。
高校教师岗位为学校专业技术主体岗位,实验工程、图书档案、会计审计、出版、卫生岗位为学校专业技术辅助岗位。
学校只受理上述系列职务岗位的申报和推荐评审,申报人员应按所在专业技术岗位申报相应系列专业技术职务。
(二)当年引进的已具备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高层次人才不占学校当年评聘岗位数。
三、申报人员范围及任职资格条件(一)申报人员范围我校在职在岗的专业技术人员均可申报竞聘专业技术岗位。
申报人员申报的职称系列应与所从事的专业技术工作及所在岗位要求相一致。
经学校批准的约定留岗攻读博士学位人员可申请参加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待博士毕业返校工作后方可申请聘任,聘期自学校发文批准聘任之日算起。
(二)任职资格条件1.高校教师系列专任教师的推荐评审按照《曲阜师范大学教师职务任职资格条件》(附件1)执行;专职辅导员的推荐评审按照《曲阜师范大学专职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教师职务任职资格条件》(附件2)执行。
学院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推荐评审办法
学院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办法为规范学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根据有关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学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按照上级有关职称工作精神和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要求,结合我校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的实际,进一步完善程序,改进办法,保证质量,充分发挥职称评审的导向和激励作用。
通过政策引导和规范操作,以建设高素质人才队伍为目标,实现学校专业技术人才队伍整体素质不断提高,促进学校教学科研、人才培养、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和国际交流合作水平的不断提升。
二、组织领导学校成立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委员会,以校长为主任,成员由学校领导、部分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部分学科专业正高级职称专业技术人员组成。
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教师工作处。
三、评审的依据1.高校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应同时满足XX省高校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XX学院高校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条件以及XX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XX省教育厅当年下发的全省高校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工作安排意见的有关通知。
2.实验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应同时满足XX省实验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XX学院实验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条件以及XX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XX省教育厅当年下发的全省实验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工作安排意见的有关通知。
3.图书、资料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应同时满足XX省图书、资料专业技术职务评审条件,XX学院图书、资料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条件以及XX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XX省文化厅当年下发的全省图书、资料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安排意见的有关通知。
4.其他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应同时满足XX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XX学院关于该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条件的有关规定和要求以及当年的有关通知。
四、评审的原则1.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认真学习和传达省人社厅、省教育厅及学校有关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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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管理办法(试行)模版
大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大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程序,较好地发挥高等学校职称
制度作用,提高全体专业技术人员素质,本办法制定。
第二条适用对象
本办法适用于我院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
第二章评审条件
第三条申请人应符合下列条件方可申请大学专业技术职务:
(一)应是我院专业技术职务评审的对象,具有正式编制;
(二)申请人应是我院工作满5年以上,其中在业务工作方面具有突出表现的人员,有较高的业务实践水平和创新能力,具有较高的职业道德水平;
(三)具有学术专业职业道德良好的品行;
(四)学识渊博,掌握当前本学科最新理论和技术,具有独立从事工作、团队协作能力和创造性思维能力;
(五)在学术或技术创新研究方面取得过成果,或者在骨干基础岗位上经过长期积累和实践,在各项业务工作中取得明显的业绩,或已有一定的学术或技术声誉;
(六)申报技术职务的人员必须符合相关技术职务岗位任职条件。
第三章评审程序
第四条评审单位
大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是我院职称任职资格评定机构。
它是由我院校内外学科专家担任委员组成,是职称评审的决策机构。
第五条申报审核
(一)申报的具体时间由院职称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定下,公告在全院范围内宣传,符合条件的教师进行申报。
(二)申请人应按照评审指南规定准备申报材料,并加盖学院组织印章。
(三)办公室对初审通过的申报材料进行专家评审。
第六条材料审核
(一)评审委员会制定材料审核标准,对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审核结果予以公示。
(二)申请人对材料审核结果如有异议,可以申请评审委员会复议,复议结果由审查委员会作出。
第七条现场答辩
(一)经过初审的申请人要在规定时间进行答辩。
(二)答辩由评审委员会根据申请人的学术或业务岗位职责要求而制定,并在答辩前通知申请人。
(三)在答辩中,申请人需根据评审指南确定的答辩标准进行答辩。
第八条咨询、听证
(一)如有需要,评审委员会可以聘请外部专家进行咨询;
(二)为了公正公平,如有异议,申请人可以提出听证要求,听证会由评审委员会或受委托的人员组织,听证记录由评审委员会保存。
第九条评定职称
(一)评审委员会根据申请人的申报材料、答辩情况、论文及其他证明材料,决定是否评定该职称。
(二)评审委员会评定总结报我院职称评定机构备案。
(三)评审委员会作出职称评审决定,发给符合职称评审要求的教师领取聘书。
第十条总结与反馈
(一)评审结束后,评审委员会应逐项总结评审过程中所遇到的困难,提出继续完善评审机制、工作流程、评审标准的建议。
(二)评审委员会应将评审总结报告提交我院职称评定机构,并将评审结果公告。
第四章评审制度
第十一条任期
大学专业技术职务已评审人员,任期自职务聘书生效之日起计算,原则上为五年。
第十二条性质
大学专业技术职务评审为专业技术职务的评定,不得向申请人收取任何费用。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三条本办法的解释权归我院职称评定机构。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如有未尽事宜,按有关文件及后续规定实施。
本办法最终解释权归我院职称评定机构所有。
以上是大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管理办法(试行)模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