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管理暂行办法
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分开试行管理办法
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分开试行管理办法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分开试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专业技术职务的评聘工作,激励和选拔具有高技术水平和较强专业能力的人才,提高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的公正性和科学性,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全体职工中的专业技术人员的评聘工作。
第三条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分为初级、中级、高级和特级四个层次,由担任本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业技术职员和相关部门从事高级职务的专家组成评聘委员会进行评聘。
第四条评聘委员会由不少于五人组成,委员会成员由业务骨干和高级职务专家组成,其中高级职务专家不少于评委会成员的三分之一。
第五条评聘委员会根据评聘人员的技术能力、工作表现、职业道德等进行评定,并择优选拔。
第二章评聘条件和程序第六条专业技术职务的评聘分为初步审查和正式评定两个阶段。
第七条初步审查是对评审人员的基本条件进行评估,主要评估标准包括性格特征、职业道德、职务要求等。
第八条正式评定是对初步审查合格的人员进行综合评定,主要评估标准包括工作经验、技术能力、学术贡献、创新能力、社会影响等。
第九条评聘程序包括提交申请、初步审查、面试、综合评定、公示和上报等环节。
第十条评聘人员应当书面申请,提交相关材料,经初步审查合格后,方可进入面试环节。
第三章评定标准和权威性第十一条评定标准包括工作表现、技术水平、学术贡献、职业道德等。
第十二条评聘委员会具有权威性,评聘结果具备法律效力。
第十三条评聘结果将公示三天,公示期内接受公众意见,公示结束后进行上报。
第十四条评定结果作为评聘人员晋升和薪酬调整的依据。
第四章管理和奖惩第十五条各级领导要加强对专业技术人员的管理和培养工作,保证评聘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十六条对于评聘结果存在弄虚作假、违规操作等行为,将进行纪律处分,并取消其评聘资格。
第十七条对于评聘结果优秀的人员,予以表彰和奖励,鼓励他们为企业的发展做出更大贡献。
第五章附则第十八条本办法的解释权归企业管理部门所有。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同时废止以前的相关管理办法。
专业技术序列聘任管理暂行办法(原创)
专业技术职务、职业技能岗位聘任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转型发展需要,全面推进人才强企战略,加强专业技术和职业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打通职工职业生涯发展路径,鼓励职工提升自身素质,更好地吸纳、留住有效人才,建立健全竞争激励机制,有效调动职工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XX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及所属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在岗职工。
第三条聘任专业技术职务、职业技能岗位应遵循以下原则:(一)选聘德才兼备,遵纪守法、履职尽责、积极向上的专业技术、职业技能职工;(二)引入竞争机制,以水平能力高低和贡献大小为依据, 择优聘任,对资格高、能力低者,可低聘或不聘;(三)职岗相符,职工通过相应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评定或经国家(或本市)统一考试取得任职或职业技能资格,且与所在岗位相符,方具备聘任的初步资格;(四)明确专业技术职务和职业技能岗位的责任、权力和待遇,使职务技能与责、权、利相一致。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第四条集团公司与企业分别成立专业技术职务、职业技能岗位聘任考核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党政领导、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及专家组成。
企业领导小组需报集团公司备案。
第五条领导小组职责:(一)集团公司领导小组负责专业技术职务、职业技能岗位聘任管理办法的制定与修订,审定企业专业技术职务、职业技能岗位设置方案;制定集团公司专业技术职务、职业技能岗位聘任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二)企业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本企业专业技术职务和职业技能岗位聘任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制定考核办法,对拟聘职工进行考核、评议、审核,负责与专业技术职务和职业技能岗位聘任管理相关的其他工作;(三)日常聘任管理工作由企业组织或人力资源管理部门负责,根据领导小组的决定,组织实施专业技术职务和职业技能岗位聘任、考核、续聘、归档等工作。
第三章专业技术职务、职业技能岗位设置第六条专业技术职务设立正高级、副高级、中级,包括经济类、工程类、政工类、法律类、财会类、审计类、统计类、档案类等。
专业技术职务评审管理办法
为加强我院人才队伍建设,进一步完善专业技术职务(职称)评聘管理制度,建立健全与岗位要求相结合的职称评聘管理机制,根据山东省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办法:一、本办法适用于我院在职(岗)专业技术人员。
二、凡本院在职(岗)的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具有规定任职资格相应学历、学识,符合任职条件者均可申请评聘相应专业技术职务。
三、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呈报的程序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根据有关文件要求,实行个人申报、民主评议推荐、医院审查、主管部门审核的办法,按有关规定要求进行。
(一)医院公布申报评议方案;(二)专业技术人员提出申请,并提供有关证件;(三)专家委员会或学术委员会对申报人进行评价,提出推荐意见;(四)医院公开个人量化评分结果;(五)进行民主评议,张榜公布评议推荐结果;(六)医院组织整理填报有关申报材料;(七)医院对申报材料进行认真核实,重点审查其申报材料、证书和证明等是否真实、齐全,内容格式等方面是否符合规定要求;(八)公示申报人的申报材料及有关情况.将填好的《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评审职称情况一览表》(以下简称《一览表》)在医院明显位置张贴公示。
公示无异议后,医院要在该申报人的《专业技术职称评审表》、《专业技术职称评审简表》的“推荐意见”栏中填写推荐意见。
并由申报人、审核人、医院负责人分别签字后方可推荐上报;(九)组织填写《“六公开”监督卡》;(十) 报经主管部门审查,符合申报条件的材料,主管部门签署意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印鉴后,及时送呈报部门;(十一)申报材料经呈报部门审核同意并签署呈报意见后,按规定时限报相应评审办事机构。
四、凡任期内,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延缓一次有效专业职称晋升:(一)未通过全国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包括全国执业医师资格考试)或医院其他规定者;(二)因年度考核不合格等其他原因,影响正常转正定级的人员,按转正定级推迟的时间,顺延评审;(三)违犯医德医风有关规定情节严重者一票否决;(四)凡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受到各类行政、党纪处分的;(五)凡造成医疗责任事故,或造成重大医疗纠纷形成严重影响及重大经济损失的直接责任者;(六)不接受医院和上级部门指派的指令性任务的;(七) 发生教学事故者一票否决;(八)因连续事假三个月、长期病假(一年以上)、不能履行本岗位工作职责者;(九)出国期满,超期未归且未向医院汇报征得医院同意者;(十)行政记过(党内警告、留党查看)以及受处分期未满或有问题未作结论者。
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暂行办法
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完善专业技术人员择优聘用、双向选择的管理机制,切实做好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激发广大专业技术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最大限度地开发利用人才资源,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专业技术职务聘任须遵从“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各单位在定编、定员、定岗、定责、定岗位规范(“五定”)的基础上根据工作职责、工作量等要求,客观合理地设置专业技术职务(岗位),确定职数限额及职级比例,并按照规定程序在符合条件的应聘者中择优聘任。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系统所有专业技术人员。
第二章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第四条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有三种形式:一是初次取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的聘任(简称初聘);二是已具备某一级别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在原聘期结束后,进行续聘(简称续聘);三是新近取得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的聘任(简称新聘)。
第五条执行先评定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后聘任专业技术职务的原则。
第六条已聘任行政管理职务岗位的经营管理人员,原则上不兼任专业技术职务。
对具备晋升条件,且从事技术管理和经营管理工作的管理人员,可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第七条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按人事管理权限实行主管聘任下级,逐级聘任,一级为一级负责的办法。
即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和岗位编制,由各级行政领导从获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中择优聘任,聘任手续由人事部门办理。
第八条聘任范围和对象1、聘任高、中、初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对象,必须具备与聘任专业技术职务岗位的专业系列和职级相一致或更高一级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
2、经各级评审委员会评审取得各类专业职务资格的人员及符合国家报考条件参加国家组织的专业资格考试取得《专业资格证书》,由公司下达专业职务资格文件者,根据岗位工作需要,由单位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
3、专业技术人员所具备的任职资格与本人现从事专业不一致或不相近的,不能聘任。
这类人员须按任职条件重新评定(变更系列)现从事专业系列的任职资格后,方可作为聘任对象。
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管理暂行规定
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我司专业技术人员考核聘任制度,促进职务评聘工作经常化,充分调动和发挥专业技术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专业技术人员综合素质,增强企业活力,为运营管理工作服务,根据国家有关专业职务管理方面的规定,现结合我司各类专业技术岗位的具体特点,制定以下暂行规定。
第二条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设置要按照因事设岗、择优聘任的原则,依据工作性质、难易程度、责任轻重和专业岗位需要等条件进行设置。
第三条公司成立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公司所属单位专业技术职务的评聘管理工作。
具体负责技术职务的申报、确认、晋升、聘任。
考核工作的日常管理、组织和实施等具体工作由人事党群部负责。
第四条公司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公司领导担任,副组长由人事党群部负责人担任,成员分别由工程、财会、经济等主要专业技术人员担任(一般应具有中、高级职称),原则上每两年调整一次。
领导小组成员由人事党群部推荐报公司领导同意后公布。
第二章专业技术职务(岗位)的设置第五条专业技术岗位是根据工作需要设置的有明确职责和任职条件,并具备一定专业知识和技术水平才能担负的工作岗位。
专业技术职务实行聘任职数总量和结构比例控制。
第六条专业技术职务设高、中、初三级,各层专业职数按现有从事专业技术人员数的1.5: 4.5:4比例控制聘任职数(具体详见分解表),监控分中心高、中级可按2:5比例控制。
第七条专业技术岗位设置及分解的聘任职数由公司人事党群部提出方案,经公司领导同意,报省公司审批后执行。
第三章任职资格第八条各系列专业技术任职资格条件,根据国家及省职改办有关文件确定。
任职资格通过资格考试或资格评审取得。
第九条申报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应填写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资格评审申报表(见附表)。
第十条参加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专业技术人员须在每年4月前,参加资格评审的专业技术人员须在每年8月前,向人事党群部提出书面申请,经研究批准后,方可报考或评审,逾期不予受理。
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管理办法
无锡市中医院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管理,逐步建立起与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职称管理制度,使专业技术职务真正成为反映专业技术人员学术水平、专业技能水平的标志,根据《无锡市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管理暂行办法》精神,结合医院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专业技术职务是指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设定的有明确职责、任职条件和任期,并要求具备专门的业务知识和技术水平才能担负的工作岗位,包括卫生系列和旁系列岗位。
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管理包含岗位设置、评审管理、资格管理、聘任程序、聘任管理等内容。
第二章管理机构第三条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由医院职称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由院长担任组长,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第四条医院职称工作领导小组职责:1.按上级规定,做好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管理,合理设置岗位,审核评审材料。
2.根据市、局职称工作意见,布置本院职称工作。
3.负责本院高、中、初职称报评、报评人员资格审查和执业资格等报考人员的资格审查。
4.做好聘任工作,负责担任行政职务人员的专业技术岗位的聘任,审核科主任对科内人员的聘任决定。
第五条医院成立专业技术评审委员会,评委会每二年调整一次。
医院专家委员会成员为当然评委会成员。
评委会根据需要设立若干专业评审组。
第三章岗位设置第六条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设置将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在明确并合理分解单位职能、逐层定编定员、兼顾本单位发展规划的基础上,科学合理地确定专业技术职务的高、中、初结构比例,明确各岗位所需的专业技术职务系列和专业技术职务档次,力求结构合理系列配置,职责分明。
第七条设岗原则岗位设置的原则是以事定岗、因事设岗、岗职对应,以工作任务、业务职责的要求确定专业技术职务岗位。
设岗应按如下基本原则进行:1.最低岗位原则:较低层次的岗位,聘任较低职务人员就能满足需要的,不设较高职务的岗位。
2.最少岗位原则:设少量岗位就可以满足需要的,不多设岗位。
3.最优结构原则:根据单位特点保持最合理、最优化的职务(岗位)结构比例。
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管理暂行办法
对涉及违规行为的单位或个人,依法依规追究其相关责任,包括行 政处分、经济处罚等。
通报批评
对违规行为进行通报批评,以警示他人,防止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责任追究机制
明确责任主体
各级人事考试中心是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的责任主体, 应切实履行职责,加强监督管理。
建立责任追究制度
制定具体的责任追究制度,明确责任追究的范围、程序和 标准。
试用期
02
03
聘期考核
对新聘人员可设定试用期,试用 期一般不超过6个月,表现优秀 者可提前转正。
聘期内需进行定期考核,评估专 业技术人员的工作表现和业绩成 果。
薪酬待遇
薪酬结构
专业技术人员的薪酬结构包括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和津贴补贴等 。
薪酬水平
根据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学历、工作经验和业绩成果等因素确定 薪酬水平。
材料审核与评审
材料审核
对申报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确保材料的真实性、 完整性和规范性。
专家评审
组织专家对申报人的材料进行评审,重点评价申报人 的学术水平、科研能力、业务实绩等。
评审结果
根据专家评审意见,确定申报人是否符合聘任条件。
公示与聘任
公示
对符合聘任条件的申报人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确保聘任工作的公开、公正、公平。
ABCD
德才兼备原则
聘任人员应具备高尚的职业道德和优秀的业务能 力,同时注重其实际贡献和创新能力。
动态管理原则
对聘任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定期考核和动态管理 ,鼓励优秀人才脱颖而出。
02
聘任条件与标准
基本条件
学历要求
01
具备相应专业技术职务所需的最低学历要求。
工作经验
企事业单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若干问题暂行规定(人职发[1990]4号)
人事部关于印发《企事业单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若干问题暂行规定》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事(劳动人事)厅(局)、职改办,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现将《企事业单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若干问题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人事部一九九○年十一月十日企事业单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若干问题暂行规定目前,全国企事业单位首次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已经结束。
为适应治理整顿、深化改革的需要,完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使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转入经常性工作,遵照1990年5月22日第100次国务院总理办公会议精神,对当前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的若干问题,作如下规定:一、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是各级人事管理工作的一部分。
各企事业单位可以根据专业技术工作的实际需要,按照中发〖1986〗3号、国发〖1986〗27 号文件和各专业技术职务试行条例,开展经常性的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
二、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厅字〖1988〗8号文件规定,全国的改革职称制度、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的工作,在国务院领导下,由人事部负责指导、组织和协调。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务院各部门都要坚决执行统一制定的政策和评聘的标准,不得自行其是。
如果需要根据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另行制定具体政策和特殊规定,须报经人事部审核批准。
三、开展经常性的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必须在科学合理地设置专业技术岗位的基础上进行。
各地区、各部门都要认真总结首次评聘工作中设置专业技术岗位的经验,检查、督促、指导所属企事业单位在国家批准的人员编制、首次评聘下达的高、中级职务数额和工资总额内,按照职位分类原理,根据工作需要设置和调整专业技术岗位,明确岗位职责。
各地区、各部门根据企业、事业以及不同类别单位的实际情况,审定各级专业技术岗位设置,如认为有必要,可提出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和专业技术职务设置最高档次的指导性意见。
四、企事业单位因自然减员、调动、解聘等原因出现岗位人员空缺时,可根据工作需要进行补缺。
职称评聘管理暂行办法
XXX公司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聘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加强XXX公司直属单位职称改革工作的科学管理,提高职称工作管理水平,根据国家有关规定。
结合XXX公司的实际。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坚持尊重知识、尊重人才,职称改革工作要为经济建设服务,为工会工作服务,为本单位中心任务服务。
为专业技术人员服务。
第三条 职称工作要逐步建立健全竞争激励机制和科学管理制度。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四条 XXX公司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简称"XXX公司职改领导小组"。
是XXX公司职称改革工作的决策、协调机构,按照国家职称改革政策规定,研究拟定XXX公司深化职称改革方案,研究涉及XXX公司专业技术队伍的有关重大问题。
第五条 XXX公司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
其主要任务是:认真贯彻人事部关于职称改革工作的有关政策和规定,负责XXX公司直属单位职称改革方案的实施、检查、总结等工作,指导直属单位职称改革工作。
其职责是:负责办理初级职称评审及初级职称以上申报工作,XXX公司聘任备案等职称管理日常工作,具体工作由XXX公司人力资源部承办。
第六条 XXX公司直属单位建立本单位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报XXX公司职改领导小组批准后开展工作。
主要任务是:根据人事部有关文件精神和XXX公司统一部署,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组织实施专业技术职务聘用工作;研究上报本单位专业技术职务申报工作;加强对专业技术人员的考核,严格聘任管理。
具体事务由各直属单位人力资源部承办。
第三章 设岗与增岗 第七条 各单位应根据形势发展、行业要求及工作需要,在编制内,提出专业技术岗位设置或调整方案,明确岗位职责,报XXX公司职改办审核、批准。
第八条 各单位因自然减员、调动、解聘等原因出现岗位人员空缺时,可根据工作需要进行补缺。
由于事业发展以及破格评聘优秀中青年拔尖人才等原因,需要增设专业技术岗位,须报经XXX公司职改办批准。
专业技术岗位职务聘任管理办法
专业技术岗位职务聘任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健全公司各项管理制度,进一步加强技术人员的聘任管理,充分调动和发挥技术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使技术人员聘任管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根据《江西省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试行)》文件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对技术职务的聘任,遵循客观、公平、公正、竞争、择优的原则。
第三条对技术职务的聘任,采取评聘分开、动态管理的方法,逐步形成技术人员能上能下、待遇能高能低的良好竞争局面。
第二章组织第四条集团成立“职称聘任委员会”(以下简称“聘委会”),负责对工程师及以上的专业技术岗位的聘任审核工作。
聘委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2名,委员若干名,以单数设置。
委员由集团人力资源部推荐,报集团领导批准。
聘任委员会委员任期三年,任期届满或任期内需要调整的,按上述规定向集团报批。
第五条聘委会委员的任职资格条件:(1)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作风正派;(2)一般应具有相关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年龄在55周岁以下,业绩、成果或影响突出者不限;(3)一般应具有相关专业副高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4)在所从事的专业领域有较丰富的实践经验。
第六条集团人力资源部是职称聘任工作的组织管理部门,负责聘任的组织、申报资格初审、聘委会的组建、换届、委员调整及日常管理等工作,集团所属各分子公司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协助集团人力资源部进行所属单位职称聘任的组织、申报资格初审等工作。
第三章聘期与职数第七条岗位聘任根据各部门岗位数量和任职条件进行聘任,并实行评聘分开。
对有岗位但无符合岗位聘任条件的可暂不聘任;对于符合岗位聘任条件而没有岗位空缺的,也不予聘任。
第八条技术岗位由主任工程师、副主任工程师、高级工程师、工程师、助理工程师等5个等级组成,在技术岗位工作的人员属专业技术人员。
其他非工程系列职称参照上述方式设置。
其中,主任工程师、副主任工程师、高级工程师、工程师的职数按1:2:4:6控制。
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管理办法
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学校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改革、加强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建设,根据学校学科建设和专业技术岗位设置的需要,结合教学科研发展的实际状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为推进专业技术职务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转变,落实和完善聘任制度,学校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实行“自主评聘、评聘结合”模式。
即在上级主管部门核定的岗位设置结构比例范围内,对照相应的评审条件,进行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对于评审通过、获得资格的人员,在符合省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厅有关聘任的各项基本条件下,同时聘任其相应专业技术职务。
第三条专业技术人员职务评聘坚持学术标准第一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严格对照任职条件,把思想品德、工作态度、学术水平、工作能力、工作实绩和岗位需要作为评审的依据。
第四条根据学校发展要求和现实状况,将专业技术职务分为主系列和副系列两类。
高校教师系列、科学研究系列及高校实验系列为主系列,其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由专业技术评审委员会评审;工程技术、图书资料、档案管理、编辑出版、财经类(含会计、审计、经济)、医疗卫生、中小学等现有其它系列为副系列,其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须经学校副系列专业技术资格推荐委员会推荐,由省政府主管部门指定的具有相应系列评审权的评委会评审。
第五条根据学校现行教师岗位分类管理的实际情况,将我校高校教师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分为教学科研并重型、基础教学型、社会服务型和科研为主型4类,并制定相对应的资格评审条件;申报科研为主型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教师对应科学研究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进行评审。
第二章评审组织第六条学校围绕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成立各级组织,保障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公正有序开展。
(一)教师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按有关文件规定,由省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厅从省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产生教师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
教师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每年一届,是学校主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终审机构。
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管理暂行办法
高州市人民医院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推进并深化医院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改革,进一步健全我院专业技术职务(以下简称职称)聘任制度,建设一支高素质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实现专业技术人才的合理配置,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和人才观为指导,以进一步健全人才评价使用机制,优化人才队伍结构,提高人才队伍整体素质为目标,以重医德、重能力、重实绩、重创新为向导,充分发挥职称政策的激励导向作用,提高全院专业技术人才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满足医院临床、教学、科研、管理发展的需要,为实现医院建设目标提供强有力的人才保障和智力支持。
第三条基本原则(一)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原则。
(二)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
(三)坚持评聘结合、岗职相符原则。
(四)坚持科学设岗、动态管理原则。
第四条建立科学的评价体系,坚持领导考核和群众评议相结合,平时考核与定期考核相结合,定性考核与定量考核相结合原则,对专业技术人员的职业道德、业务水平和工作实绩进行考评,考评结果作为岗位聘任的重要依据。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五条成立医院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委员会(简称聘委会),负责全院各类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的组织管理。
聘委会一般由15~20人组成。
设主任1名,常务副主任1名,副主任1名。
聘委会由院领导,人力资源部、科教部、医务部、护理部及相关职能部门的负责人和群众代表组成,主任由院长担任。
聘委会下设办公室,设在人力资源部,办公室主任由人力资源部主任兼任。
第六条聘委会主要职责:(一)依照国家法规及上级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本院的实际,制定我院专业技术人员聘任管理制度和聘任实施办法;(二)根据上级有关文件核定的各类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自主设置本院各类各级专业技术职务岗位,组织实施职务聘任、考核和合同管理等工作;(三)负责本院的专业技术岗位的设置;(四)确定各类各级专业技术职务聘任人选;(五)向医院班子、党委推荐拟聘任专业技术职务人选。
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管理办法(试行)
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职称改革,完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江都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职称评聘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的工作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实行专业技术资格与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相分离的双轨制度。
即获得的专业技术资格不与工资待遇挂钩,只作为竞聘专业技术职务的依据。
第三条:联社专业技术职务每两年评聘一次,单年为新聘和续聘,双年为增聘,聘用时间为每年的首季末和二季度初。
第四条:所聘专业技术职务在本单位有效。
外单位调入的专业技术人员,其原受聘的专业技术职务不继续沿用,待取得本系统专业技术资格、符合条件后重新聘任。
第五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江都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所有在册劳动合同制职工。
第二章专业技术资格获得第六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人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报考初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必须具备高中以上学历。
(二)报考中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必须具备:1、中专毕业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十年,取得助理资格满四年;2、大专毕业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六年;本科毕业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四年;3、获得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结业证书,从事本专业工作满二年;第七条:专业技术资格必须是经过全国经济类、会计类或工程类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后取得的,方为有效。
第三章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形式第八条:同级聘任:聘任的专业技术职务与所取得专业技术资格相一致。
第九条:低聘:聘任的专业技术职务低于取得的专业技术资格。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经审定,可以低聘。
(一)虽取得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但工作能力和解决问题、分析问题能力等原因不能履行同级岗位职责和承担相应工作量的;(二)任期考核或年度考核结果为“不合格”。
第十条:高聘:聘任的专业技术职务高于取得的专业技术资格。
高聘人员应是本社急需人才,具备所聘岗位职务要求的专业知识和工作能力,任现职满四年,工作业绩明显优于同系列同职级的其他应聘人员,年度考核为“优秀”。
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管理暂行办法
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管理暂行办法简介为了规范聘任部门和聘任对象的聘任行为,保障人员聘任的公正、公平和科学性,落实和完善职称系列职务聘任制度,制定了《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管理暂行办法》。
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具有法律效力。
同时,在聘任工作中应当遵守此办法的规定。
聘任方式聘任方式包括两种:全职制和兼职制。
全职制指聘任对象必须以全职形式在聘任部门从事相关工作。
兼职制指聘任对象可以在其主要工作职责范围内兼任专业技术职务,兼职聘任对象应当认真履行职责,不得影响其主要工作职责的完成。
聘任对象聘任对象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具有我国国籍;2.具有本领域和本层次的高等教育背景或进修、培训或其他同等学历或者职业资格,掌握必要的专业理论和实践知识;3.具有较高的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4.没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术道德的行为记录;5.未被撤职、开除或者处分。
聘任程序申报聘任对象应当向聘任部门提出聘任申请,聘任部门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和聘任对象的条件来确定是否接受其申请。
聘任部门应当及时公布聘任对象的申报条件和具体程序,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审核聘任部门对申报的聘任对象进行审核,应当以职称系列职务的条件和标准为依据,综合考虑其申报资料以及独立学术贡献、学术水平、业务实绩等方面的情况进行审核。
审核的结果应当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
评审聘任部门应当组织专家评审团进行评审,并根据评审结果确定聘任对象的职称系列职务。
聘任部门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出具聘任文件,并在聘任文件中注明聘任对象的职称系列职务、聘任期限、职责范围、薪酬福利等事项。
聘任聘任部门应当向聘任对象发放聘任文件,并登记相关信息,方可聘任生效。
聘任期限应当根据聘任对象的职称系列职务和实际需要确定,不得超出5年。
聘任期限到期,聘任单位应当及时进行考核,考核合格者可以聘期一次性续聘,以达到稳定管理的效果。
聘任权聘任权属于聘任部门,聘任部门在聘任时应当遵守公开、公平、公正、科学的原则,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涉聘任对象的正当权益。
全市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聘任管理暂行办法
XX 市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聘任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制度,实现事业单位用人机制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的转变,保障用人单位和专业技术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省、济宁市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业技术岗位聘任工作是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实行专业技术岗位聘任管理办法,强化竞争激励机制,建立一套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能上能下、能进能出、优胜劣汰、充满生机与活力的用人制度,是巩固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成果,提高专业技术人员队伍整体素质,增强事业单位活力的重要措施。
第三条专业技术岗位聘任遵循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保证全体专业技术人员的参与权、知情权和监督权。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XX 市所属的除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之外的各类事业单位,企业单位可参照执行。
市人事局负责全市专业技术岗位聘任工作的综合管理、监督指导。
第五条事业单位管理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的聘任,依照本办法进行管理。
第二章专业技术岗位设置第六条专业技术岗位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山东省各行业岗位设置指导意见和结构比例指导标准设置,实行总量控制、结构比例控制和最高职务档次控制。
第七条专业技术岗位有明确的职责、任职条件、考核标准和任期。
担负者应具备一定专业知识和技术水平及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第八条专业技术岗位分为十三个等级:正高级对应一至四级,副高级对应五至七级,中级对应八至十级,助理级对应十一至十二级,员级对应十三级。
第九条专业技术岗位设置方案随同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方案由各业务主管部门、乡镇(街道)、市直单位以正式文件向市人事局申报。
按管理权限进行核准审批并向济宁市人事局备案后,在本单位予以公布。
未按规定进行岗位设置的事业单位,不得开展新的职称评聘工作,不得进行相应工资的调整和兑现。
第十条各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职数实行动态管理、定期核定制度,每三年随同岗位设置方案的核定一并进行。
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管理暂行办法
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管理暂行办法深圳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需要的专业技术人员,职务能上能下、待遇能高能低的聘任制度,规范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管理,保障单位和专业技术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35号)、《深圳市职称办公室关于实行专业技术资格与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分开的通知》(深职改[1993]1号)的规定和要求,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实行评聘分开的指导思想:通过评聘分开进一步完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克服评聘结合带来的种种弊端,逐步建立人才的评价机制,强化人才使用上的竞争机制,打破专业技术职务终身制,充分发挥广大专业技术人员的积极性与创造性,推动我局的科研与专业技术水平的提高,实现我局科技强局的战略目标。
第三条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用制度要贯彻党的干部路线,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坚持“担任什么职务,享受什么待遇”的原则;坚持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方针,树立人才资源是第一资源的观念;坚持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坚持按需设岗、公开、公平、公正、择优聘用、合同管理、严格考核的原则;坚持走群众路线,保证专业技术干部的参与权、知情权和监督权。
第四条本办法适应于我局具有专业技术资格的事业编制正式在编人员。
第五条各类专业技术职务的聘任,原则上应在具备相应资格人员中聘任。
第二章聘任组织机构及其职责权限第六条成立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委员会(下简称聘委会),负责全局各类专业技术职务的聘任工作。
聘任委员会一般由15~20人组成,设主任1人、副主任2人、秘书长1人。
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委员会由局领导,人事、科研及各相关单位的负责人和群众代表等组成,主任由局长担任。
第七条聘委会的主要职责:(一)依照国家法规及上级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本局的实际,制定我局专业技术人员聘用制度和职务聘任的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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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管理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聘程序,确保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的客观、公正、准确,充分调动专业技术人员的积极性,根据国家专业技术职务试行条例、评审条件和省人事厅、交通厅、教育厅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指导思想
立足本院实际,突出高等职业学院特色;优化师资结构,提高整体素质;逐步破除职称终身制,建立评聘分开、能上能下、优胜劣汰的竞争机制;激励专业技术人员不断开拓进取,努力提高教育质量和办学水平。
为我院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提供强有力的人才支持和人力资源保障。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总量控制,高效精简,按需设岗,从严申报,严格考核,择优聘任”的原则。
淡化身份管理,强化岗位聘任。
做到有利于吸引人才、稳定骨干、鼓励创新;有利于专业建设、学科建设。
(二)坚持“扶优保特,扶新保重”的原则。
岗位设置优先满足我院重点建设的优势学科和特色专业、新办专业的需要,在坚持聘任条件,保证聘任质量的前提下,优先聘任上述学科专业的教师、实验和工程人员。
(三)坚持公平、公开、公正和聘约管理的原则。
公开专业技术岗位和任职条件;公开评聘办法、程序;公开评聘结果;在推荐、评聘等环节实行公示制;实行聘约管理。
三、加强评审组织领导
学院成立专业技术职务评聘领导小组,加强对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工作的领导,并下
设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组织人事处。
四、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定
(一)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的申报程序
申报实行个人申报、民主评议推荐、单位审查、主管部门审核、推荐评审程序。
在本院评审的技术人员由组织人事处审查,学院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评审。
(二)严格评审条件,做好申报审查
根据国家专业技术职务试行条例、评审条件和省人事厅、交通厅、教育厅关文件,对申报人员的学历、工作经历、业绩、任现职年限、任现职以来的年度考核结果,要求具备的职称考试合格成绩,任现职期内获得的科研成果及名次、正式出版的著作(著作名称、本人撰写的字数、何处出版、出版书
号)和发表的论文(刊物名称、刊号、时间及名次)、受过的荣誉和处分等进行审核审查,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推荐评审。
(三)加强监督检查
纪检监察部门进行过程监督,专业技术职务评审进行申报前、异议期公示。
未经公示的不得上报,公示有异议的要认真调查核实。
五、专业技术职务的聘任
(一)聘任条件
受聘人员必须是获得相应岗位(包括承担相应工作任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
同时要结合我院专业技术岗位需要和受聘人员的情况确定是否聘任。
(二)聘任程序
1、个人申报。
应聘人根据拟聘岗位和自身情况提出申请,填写有关表格,提供本人任现职以来的工作成果和必要证件。
2、审查审核。
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应聘人员填表的所有内容及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查。
并根据聘任条件,结合应聘人考核情况和综合表现,形成拟聘意见。
3、院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院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领导小组在听取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报的基础上进行评议,决定拟聘人选。
4、结果公示。
学院对拟聘人选张榜公示,公示时间为一周。
公示期间,对聘任结果有异议者,须以真实姓名向院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供相关证据
和书面材料。
经核实后,报院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审定。
5、聘任。
学院对公示无异议或虽有异议经核实无问题的拟聘人选拟文公布。
(三)聘期和考核
1、受聘人员的聘期一般为三年,期满根据考核情况确定重新聘任。
三年内达到国家事业单位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聘期到退休年龄,聘用制人员的专业技术职务聘期不应超过聘用合同的聘期。
2、受聘人员的聘后考核,按学院有关文件执行。
3、聘期考核的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3个等次。
能很好地履行岗位职责,聘期考核合格以上人员,可续聘,不合格者不得续聘。
(四)其它相关问题
l、根据学院工作需要进行岗位变动,在岗位变动一年后方可提出转聘申请,经院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改聘。
2、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原则上每年开展一次,也可根据学院实际工作需要确定。
3、上一年度聘任未获通过人员,原则上不连续应聘。
若确实做出突出成绩,工作水平明显提高,可申请应聘。
4、违法违纪、受过党纪政纪处分、严重违反学院规章制度、给学院造成重大损失、年度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聘任。
六、办暂行办法由组织人事处负责解释。
七、本暂行办法自颁布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