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庭前会议规程(试行)理解与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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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第一审普通程序法庭调查规程(试行)理解与适用

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第一审普通程序法庭调查规程(试行)理解与适用

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第一审普通程序法庭调查规程(试行)理解与适用戴长林刘静坤-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为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改革要求,全面深入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充分发挥庭审在查明事实、认定证据、保护诉权、公正裁判中的决定性作用,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发布《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第一审普通程序法庭调查规程(试行)》(以下简称《法庭调查规程》)。

《法庭调查规程》分为五个部分,共计56条,是推进庭审实质化改革的关键举措。

在总结传统庭审经验基础上,《法庭调查规程》将证据裁判、程序公正、集中审理、诉权保障确立为法庭调查的基本原则,规范宣布开庭和讯问、发问程序,落实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完善各类证据的举证、质证、认证规则,有助于确保诉讼证据出示在法庭、案件事实查明在法庭、诉辩意见发表在法庭、裁判结果形成在法庭。

一、宣布开庭和讯问、发问程序1.宣布开庭程序宣布开庭是整个庭审程序的开端。

由于庭前会议通常不公开进行,并且初步处理的事项最终有待法庭当庭确认,因此,要处理好庭前会议与庭审的衔接问题。

为充分保障被告人诉权,法庭宣布开庭后,无论是否召开庭前会议,都应当告知被告人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

也就是说,当庭告知被告人诉讼权利,是庭审必经程序,不能因庭前会议告知诉讼权利就在庭审时省略这一程序。

同时,对于召开庭前会议的案件,如涉及诉讼权利方面的事项,法庭可以在庭前会议中对有关事项作出初步处理,此种情况下,法庭可以在开庭后告知诉讼权利的环节,一并宣布庭前会议对有关事项的处理结果。

对于召开庭前会议的案件,按照要求应当制作庭前会议报告。

关于印发 《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庭前会议规程(试行)》 《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规程(试行)》

关于印发 《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庭前会议规程(试行)》 《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规程(试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庭前会议规程(试行)》《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规程(试行)》《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第一审普通程序法庭调查规程(试行)》的通知现行有效最高人民法院法发〔2017〕31号发文日期:2017年12月27日生效日期:2018年01月01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全国地方各中级人民法院,各战区、总直属军事法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中级法院:为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意见》和《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深入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庭前会议规程(试行)》《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规程(试行)》和《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第一审普通程序法庭调查规程(试行)》(以下简称“三项规程”),现印发给你们,自2018年1月1日起试行。

为了在司法实践中更好地贯彻执行“三项规程”,现提出以下要求:一、充分认识“三项规程”的重要意义。

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作出的重大改革部署,是坚持严格司法、确保刑事司法公正的现实需要。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先后印发《关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意见》《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提出改革完善刑事诉讼制度的总体方案。

为确保中央改革要求落地见效,优化完善审判特别是庭审程序,最高人民法院在出台《关于全面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基础上,制定深化庭审实质化改革的“三项规程”,有助于充分发挥审判特别是庭审在刑事诉讼中的决定性作用,构建更加精密化、规范化、实质化的刑事审判制度。

各级人民法院要充分认识制定“三项规程”的重要意义,准确把握改革精神,充分发挥审判程序的职能作用,健全落实证据裁判、非法证据排除、疑罪从无等法律原则和要求,通过法庭审判的程序公正实现案件裁判的实体公正,提升司法公信力。

刑事诉讼中庭前会议的准备及注意事项

刑事诉讼中庭前会议的准备及注意事项

刑事诉讼中庭前会议的准备及注意事项本文介绍了召开庭前会议的背景,分析了辩护律师在庭前会议前所需准备的事项及准备的细节问题。

认为,要把握庭前会议的时间,准确列举庭前会议要讨论的问题提纲,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各种申请。

要注意的细节有:案件归哪个法院处理、回避问题、证据未提交问题、非法证据排除问题、有哪些人出庭问题、案件不公开审理问题等方面。

标签:新刑事诉讼法;庭前会议;准备细节一、召开庭前会议的背景庭前会议制度作为一项新的制度,规定在新刑事诉讼法第二章第一审程序中第一节公诉案件中,具体条文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二款:该条法律规定,属于新刑事诉讼法增加的内容,主要规定法院在决定开庭之前,审判人员可以召集控辩双方对可能影响正常审判活动,与审判相关的问题进行事先处理,它的意义在于保证庭审活动的顺利进行,它规定在人民法院决定开庭审判后,具体确定开庭日期之前,宗旨也是解决与审判相关的问题。

根据现行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法院的审判人员在某些情况下可以组织控辩双方召开庭前会议,但法律并没有规定在控辩双方没有要求召开庭前会议时法院是否可以主动召开,我们认为:新刑诉法增设该法律条款的意义在于充分保障被告人的诉讼权利,更大程度上保护被告人及辩护律师的辩护权,同时也是为了在开庭前解决相关程序问题和非法证据是否存在或是否应该排除,以顺利进行庭审活动做进一步的准备,严格意义上讲并不属于法院的审判活动,那么当辩护人或者受害人的代理人以及其他的当事人提出存在非法证据需要进行排除,或者辩护律师认为将要审判的案件证据材料较多,或者案件性质属于重大复杂,或者在当地社会上有一定影响而主动提出要求召开庭前会议时,虽然法律仅规定了可以召开,但为了案件的顺利进行,审判人员还是应当进行组织控辩双方及时召开庭前会议。

那么在庭前会议上审判人员究竟要就那些问题进行了解呢?我们认为: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二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审判人员应当重点了解案件是否存在回避的情形,是否存在管辖错误的问题,是否有公安机关检查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收集到对被告人有利的证据而未提交作为证据使用的问题以及证人、鉴定人是否需要出庭,双方是否有新的证据,是否需要排除非法证据和是否应当公开审理等问题,并就当事人、辩护人或者代理人提出的相关意见认真听取。

简述我国刑事诉讼中的庭前会议制度

简述我国刑事诉讼中的庭前会议制度

简述我国刑事诉讼中的庭前会议制度我国刑事诉讼中的庭前会议制度在我国刑事诉讼中,庭前会议制度作为一种新的诉讼制度,逐渐得到了广泛的应用和重视。

庭前会议制度主要体现在案件审理之前的一系列准备工作中,它的目的是为了提高司法效率、节约司法资源,保障被告人的权益,并促进公正审判的实现。

首先,庭前会议制度可以有效提高司法效率。

在庭前会议中,各方当事人可以提前准备、交流意见,充分了解案件事实和证据,减少庭审阶段的争论和调查的时间。

通过庭前会议制度,法官可以提前了解案件的争点和焦点,制定合理的庭审计划,减少不必要的庭审时间。

同时,庭前会议还可以促使各方当事人在庭审阶段提前解决争议,达成和解,减轻法院的负担,提高司法效率。

其次,庭前会议制度有助于节约司法资源。

在庭前会议中,各方当事人可以准备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减少现场庭审时的证据提供工作。

此外,在庭前会议中,当事人可以就案件的争点和证据进行充分辩论,有利于案件事实和法律问题的明确,避免了在庭审阶段的重复辩论,节约了司法资源。

庭前会议制度还能保障被告人的权益。

庭前会议作为被告人与法庭、检察机关的直接沟通环节,使被告人能够及时、充分地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以及案件的进展情况。

庭前会议中,被告人可以与辩护律师一起讨论案件的情况,提出辩护意见,保障自己的权益。

此外,庭前会议还可以为被告人提供更多的自首、认罪申诉的机会,有利于被告人合理行使自己的权利,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最后,庭前会议制度有助于实现公正审判。

庭前会议中,法官可以通过与各方当事人的交流和协商,了解各方的诉讼意愿和要求,平衡各方利益关系,确保公正审判的实现。

庭前会议还可以促使各方当事人就案件的争点和疑点达成共识,减少错误判断和不公平的判决。

通过庭前会议,法官可以更全面地了解案件情况,更准确地审理案件,提高司法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总之,庭前会议制度作为一种新的诉讼制度,在我国刑事诉讼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庭前会议制度可以提高司法效率、节约司法资源,保障被告人权益,并促进公正审判的实现。

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第一审普通程序法庭调查规程(试行)

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第一审普通程序法庭调查规程(试行)

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第一审普通程序法庭调查规程(试行)现行有效最高人民法院发文日期:2017年06月06日生效日期:2017年06月06日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第一审普通程序法庭调查规程(试行)为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意见》,规范法庭调查程序、提高庭审质量和效率,确保诉讼证据出示在法庭,案件事实查明在法庭、诉辩意见发表在法庭、裁判结果形成在法庭。

根据法律规定,结合司法实际,制定本规程。

一、一般规定第一条法庭应当坚持证据裁判原则,认定案件事实,必须以证据为根据。

法庭调查应当以证据调查为中心,证据未经当庭出示、辩认、质证等法庭调查程序查证属实,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第二条法庭应当坚持居中裁判原则,不偏不倚地审判案件,保障控辩双方诉讼地位平等。

公诉案件中,人民检察院承担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被告人不承担证明自己无罪的责任。

人民检察院应当随案移送并当庭出示被告人有罪或无罪、罪轻或罪重的所有证据,以及证明取证合法性的证据材料,不得隐匿证据或者人为取舍证据。

第三条法庭应当坚持集中审理原则,规范庭审准备程序,避免庭审出现不必要的延迟和中断。

承办法官应当在开庭前阅卷,拟定法庭审理提纲,并向合议庭成员通报开庭准备情况。

召开庭前会议的,可以依法处理可能导致庭审中断的程序性事项,组织控辩双方展示证据,归纳控辩双方争议焦点。

第四条法庭应当坚持诉权保障原则,依法解决控辩双方争议,保障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诉讼权利。

为依法维护被告人质证权,准确查明案件事实,必要时应当通知证人、被害人、鉴定人、侦查人员或者有关人员出庭。

第五条法庭应当坚持程序公正原则,严格执行法定的审判程序,通过法庭审理的程序公正实现案件裁判的实体公正。

被告人不认罪的案件,对与定罪和量刑有关的事实、证据应当分别进行调查。

被告人当庭认罪的案件,法庭调查可以主要围绕量刑和其他有争议的问题进行。

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庭前会议规程(试行) 理解与适用

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庭前会议规程(试行) 理解与适用

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庭前会议规程(试行)理解与适用一、前言庭前会议是刑事诉讼中一项重要的程序。

它主要是为了达到调解、审查证据、缩短审判期限、增加审判质量等目的。

为了规范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庭前会议的程序,我们制定了本规程。

二、适用范围本规程适用于各级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庭前会议的程序。

三、主要内容1. 庭前会议时间:庭前会议应在案件立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召开。

如果需要延期或提前举行,应当经过当事人、辩护人或者代理人同意,并得到审判长的批准。

2. 庭前会议地点:庭前会议应当在法院审判庭上举行,但当事人或者辩护人可以提出在案发地或者当事人所在地举行的申请,经审判长批准后可以确定。

3. 庭前会议主持人:庭前会议由审判长主持,有2名以上审判员参加。

如果有需要,可以邀请法律专家或者有关部门的负责人参加。

4. 参加庭前会议的人员:庭前会议应当邀请检察机关的检察官、当事人、辩护人及其代理人参加。

5. 庭前会议的目的:庭前会议的主要目的是对案件进行调解,审查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的证据,认真听取各方当事人对案情的陈述,了解审判所需要的其他信息。

6. 庭前会议的结果:在庭前会议后,如果达成调解协议,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执行。

如果没有达成调解协议,应当及时向当事人、辩护人说明本案的审理程序及期限等相关信息。

7. 庭前会议记录:庭前会议应当作成记录,并告知当事人、辩护人确认。

当事人、辩护人如认为记录有误,可以在记录上补正或者在记录后提出异议。

8. 庭前会议程序:庭前会议按照如下程序进行:(1)主持人宣布庭前会议开始,并说明本次庭前会议的目的。

(2)检察官先发表意见,即对案件的证据、调查情况等作出说明。

(3)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对检察官的意见进行答复。

(4)主持人询问当事人、辩护人及其他参加人员的意见。

(5)按照程序依次进行询问、辩论、说明、询问、辩论等程序。

(6)当事人、辩护人发表意见,阐明自己的观点或者请求。

(7)主持人宣布庭前会议结束,并说明下一步的审理程序。

庭前会议问题研究程序与适用、效力与效率的思考

庭前会议问题研究程序与适用、效力与效率的思考

庭前会议问题研究——程序与适用、效力与效率的思考□ 安 田庭前会议程序是我国刑事诉讼法修改的亮点之一,这项程 序的建立打破了以往刑事审判程序由起诉到审判直接过渡的 做法,同时丰富了人民法院庭前审查的措施,从而大大提高了 庭审效率。

虽然目前对于庭前会议程序的定位、操作规程以及 法律效力等问题理论界和实务界还存有一定的争议,但对于庭 前会议能有效保证庭审顺利、高效进行均予以了肯定。

在法律 框架内丰富、明确庭前会议的内涵,将对进一步规范刑事司法 审判程序,促进和保障人权、提高司法效率、确保司法公正,对 于建设有中国特色的法治社会将起到其不可忽视的推动作用。

一、庭前会议程序简述 新修定后的《刑事诉讼法》第 182 条第 2 款规定:“在开庭 以前,审判人员可以召集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 对回避、出庭证人名单、非法证据排除等与审判相关的问题,了 解情况,听取意见。

”该条款之规定即庭前会议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 讼法>的解释》,对于庭前会议程序又作出了具体规定。

第 183 条规定:“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判人员可以召开庭前会 议:(一)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的; (二)证据材料较多、案情重大复杂的;(三)社会影响重大的; (四)需要召开庭前会议的其他情形。

召开庭前会议,根据案件 情况,可以通知被告人参加。

”第 184 条规定:“召开庭前会议, 审判人员可以就下列问题向控辩双方了解情况,听取意见:(一) 是否对案件管辖有异议;(二)是否申请有关人员回避;(三)是 否申请调取在侦查、审查起诉期间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收集 但未随案移送的证明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四)是 否提供新的证据;(五)是否对出庭证人、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 人的名单有异议;(六)是否申请排除非法证据;(七)是否申请 不公开审理;(八)与审判相关的其他问题。

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庭前会议规程(试行)

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庭前会议规程(试行)

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庭前会议规程(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7.12.11•【文号】法发〔2017〕31号•【施行日期】2018.01.01•【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刑事诉讼综合规定正文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庭前会议规程(试行)为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意见》,完善庭前会议程序,确保法庭集中持续审理,提高庭审质量和效率,根据法律规定,结合司法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一条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刑事案件,对于证据材料较多、案情疑难复杂、社会影响重大或者控辩双方对事实证据存在较大争议等情形的,可以决定在开庭审理前召开庭前会议。

控辩双方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召开庭前会议。

申请召开庭前会议的,应当说明需要处理的事项。

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有必要的,应当决定召开庭前会议;决定不召开庭前会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前申请排除非法证据,并依照法律规定提供相关线索或者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召开庭前会议。

第二条庭前会议中,人民法院可以就与审判相关的问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依法处理回避、出庭证人名单、非法证据排除等可能导致庭审中断的事项,组织控辩双方展示证据,归纳争议焦点,开展附带民事调解。

第三条庭前会议由承办法官主持,其他合议庭成员也可以主持或者参加庭前会议。

根据案件情况,承办法官可以指导法官助理主持庭前会议。

公诉人、辩护人应当参加庭前会议。

根据案件情况,被告人可以参加庭前会议;被告人申请参加庭前会议或者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等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被告人到场;有多名被告人的案件,主持人可以根据案件情况确定参加庭前会议的被告人。

被告人申请排除非法证据,但没有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被告人提供帮助。

庭前会议中进行附带民事调解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到场。

《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规程(试行)》理解与适用

《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规程(试行)》理解与适用

《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规程(试行)》理解与适用来源:说刑品案为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改革要求,严格落实中央深改组审议通过的《关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意见》、《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规定》)等文件,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规程(试行)》(以下简称《非法证据排除规程》)。

《非法证据排除规程》共计36条,重申中央改革文件对非法证据范围的规定,重点针对非法证据排除程序适用中存在的启动难、证明难、认定难、排除难等问题,进一步明确人民法院审查和排除非法证据的具体规则和流程,有助于审判人员进一步树立规则意识、证据意识、程序意识,有效防范冤假错案发生。

一、明确非法证据的认定标准和排除方式1.明确被告人供述的排除规则。

对被告人供述合法性的认定是目前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核心问题。

《非法证据排除规程》重申中央改革文件对非法证据范围的规定,明确规定采用刑讯逼供、威胁、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等方法收集的供述应当予以排除。

同时,《非法证据排除规程》重点强调了重复性供述排除规则及两种例外情形:采用刑讯逼供方法使被告人作出供述,之后被告人受该刑讯逼供行为影响而作出的与该供述相同的重复性供述,应当一并排除,但下列情形除外:(一)侦查期间,根据控告、举报或者主动发现等,侦查机关确认或者不能排除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而更换侦查人员,其他侦查人员再次讯问时告知诉讼权利和认罪的法律后果,被告人自愿供述的;(二)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和审判期间,检察人员、审判人员讯问时告知诉讼权利和认罪的法律后果,被告人自愿供述的。

2.明确证人证言和被害人陈述的排除规则。

采取暴力、威胁以及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等方法收集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不仅严重损害司法的公正性和公信力,而且通过非法取证所刻意制造的虚假印证,极易导致冤假错案。

《非法证据排除规程》明确,采用暴力、威胁以及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

最高法戴长林解读“三项规程”(庭前会议、非法证据排除、法庭调查)

最高法戴长林解读“三项规程”(庭前会议、非法证据排除、法庭调查)

最高法戴长林解读“三项规程”(庭前会议、非法证据排除、法庭调查)让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落地见效——对“三项规程”重点内容的解读最高人民法院戴长林刘静坤来源:《人民法院报》、说刑品案(可搜索xingshishenpan关注该公号)三项规程:庭前会议规程、非法证据排除规程、法庭调查规程为认真贯彻中央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改革要求,严格落实中央深改组审议通过的《关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意见》《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等文件,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发布《关于全面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又出台“三项规程”(即《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庭前会议规程(试行)》《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规程(试行)》和《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第一审普通程序法庭调查规程(试行)》)并部署试点工作,全面深入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

一、“三项规程”的制定背景和意义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作出的重大改革部署,在司法体制改革中具有“四梁八柱”性的基础支撑作用。

充分发挥审判特别是庭审在刑事诉讼中的决定性作用,是改革的核心要求和重中之重。

为完善审判特别是庭审程序,妥善解决司法实践中影响和制约公正审判的突出问题,现阶段有必要按照司法规律的要求,深入推进庭审实质化改革,努力实现司法证明实质化、控辩对抗实质化、依法裁判实质化,使侦查机关、人民检察院按照裁判的要求和标准收集、固定、审查、运用证据,在更高的层面上实现惩治犯罪与保障人权的高度有机统一。

中央深改组2016年6月审议通过《关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意见》后,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发布配套实施意见,提出完善刑事审判制度的总体方案。

为确保中央改革要求落地见效,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制定庭审实质化“三项规程”。

中央深改组2017年4月审议通过《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后,最高人民法院结合新规定要求,对“三项规程”进行针对性的修改完善,随即开展试点工作。

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规程(试行)理解与适用

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规程(试行)理解与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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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证据排除规程》共计36条,重申中央改革文件对非法证据范围的规定,重点针对非法证据排除程序适用中存在的启动难、证明难、认定难、排除难等问题,进一步明确人民法院审查和排除非法证据的具体规则和流程,有助于审判人员进一步树立规则意识、证据意识、程序意识,有效防范冤假错案发生。

一、明确非法证据的认定标准和排除方式1.明确被告人供述的排除规则。

对被告人供述合法性的认定是目前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核心问题。

《非法证据排除规程》重申中央改革文件对非法证据范围的规定,明确规定采用刑讯逼供、威胁、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等方法收集的供述应当予以排除。

同时,《非法证据排除规程》重点强调了重复性供述排除规则及两种例外情形:采用刑讯逼供方法使被告人作出供述,之后被告人受该刑讯逼供行为影响而作出的与该供述相同的重复性供述,应当一并排除,但下列情形除外:(一)侦查期间,根据控告、举报或者主动发现等,侦查机关确认或者不能排除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而更换侦查人员,其他侦查人员再次讯问时告知诉讼权利和认罪的法律后果,被告人自愿供述的;(二)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和审判期间,检察人员、审判人员讯问时告知诉讼权利和认罪的法律后果,被告人自愿供述的。

2.明确证人证言和被害人陈述的排除规则。

采取暴力、威胁以及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等方法收集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不仅严重损害司法的公正性和公信力,而且通过非法取证所刻意制造的虚假印证,极易导致冤假错案。

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庭前会议规程(试行)

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庭前会议规程(试行)

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庭前会议规程(试行)现行有效最高人民法院法发〔2017〕31号发文日期:2017年12月27日生效日期:2018年01月01日为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意见》,完善庭前会议程序,确保法庭集中持续审理,提高庭审质量和效率,根据法律规定,结合司法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一条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刑事案件,对于证据材料较多、案情疑难复杂、社会影响重大或者控辩双方对事实证据存在较大争议等情形的,可以决定在开庭审理前召开庭前会议。

控辩双方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召开庭前会议。

申请召开庭前会议的,应当说明需要处理的事项。

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有必要的,应当决定召开庭前会议;决定不召开庭前会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前申请排除非法证据,并依照法律规定提供相关线索或者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召开庭前会议。

第二条庭前会议中,人民法院可以就与审判相关的问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依法处理回避、出庭证人名单、非法证据排除等可能导致庭审中断的事项,组织控辩双方展示证据,归纳争议焦点,开展附带民事调解。

第三条庭前会议由承办法官主持,其他合议庭成员也可以主持或者参加庭前会议。

根据案件情况,承办法官可以指导法官助理主持庭前会议。

公诉人、辩护人应当参加庭前会议。

根据案件情况,被告人可以参加庭前会议;被告人申请参加庭前会议或者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等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被告人到场;有多名被告人的案件,主持人可以根据案件情况确定参加庭前会议的被告人。

被告人申请排除非法证据,但没有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被告人提供帮助。

庭前会议中进行附带民事调解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到场。

第四条被告人不参加庭前会议的,辩护人应当在召开庭前会议前就庭前会议处理事项听取被告人意见。

第五条庭前会议一般不公开进行。

根据案件情况,庭前会议可以采用视频会议等方式进行。

庭前会议程序的解读和适用

庭前会议程序的解读和适用
二是庭 前会 议 的 目的是为 开庭 审理 实现更 充 分 的准
况、 听取意见后的处理等内容都没有做具体规定 , 留 下了立法空 白, 使得 实践 中缺乏具体 的操作标 准。 这些都 需要 在 出 台司法解 释 时予 以规定 。
2 . 该规 定没 有对 庭前 会议 所产 生 的效力 进行 规 定, 限制 了庭 前 会 议 的运 用 。刑 事诉 讼 法 规 定 庭 前 会议 的 主要 方 式是 “ 了解 情 况 , 听取 意 见 ” , 对 于 庭 前会议 能 够产 生什 么 效 果 , 能 否 在 听取 意 见 后 将 回 避、 出庭证 人名 单 、 非 法 证 据 排 除等 问题 予 以解 决 , 并没 有做 规定 。事 实 上 , 庭 前 会 议解 决 的 问题 与 开 庭审 理 的 内容并 不 相 同 , 将 回避 等 程序 性 问题 在 庭 前会 议予 以解 决具 有积极 作 用 。如果 对这些 问题 仅 是 了解情 况 , 听取 意 见 , 而 不 能 进行 解 决 , 则 限制 了 庭前 会议 所能 发挥 的作 用 , 削 弱 了庭前 会 议 的存 在
收稿 日期 : 2 0 1 3—1 2— 2 5
作者简介 : 钟
1 l 2
毅( 1 9 8 7一) , 男, 重庆人 , 天津 市东丽区人民检察院公诉科干部 。
第2 7卷
第1 期

毅: 庭前会议程 序的解读 和适 用
案 件不 适 用庭 前 会议 。笔 者 认 为 , 简 易 程 序 案件 也 可能存 在 非法证 据 排 除 等 问 题 , 并 且 一 些 案 情较 复 杂, 争 点 较多 , 庭 审时 间较 长 的案 件 也可 能适 用简 易
2 0 1 4年 3月

庭前会议规程

庭前会议规程

庭前会议规程庭前会议是指在法庭前举行,有关当事人和他们的律师及其他可能参与调解的人员参加的协商会议,旨在使他们能够改善当事人的关系,避免纠纷升级为法律诉讼。

庭前会议的准备、程序和进行工作受形式主义的限制,以确保会议在法律和正义上公平公正,以及满足当事人的期望。

一、庭前会议的组织者在对纠纷进行庭前会议时,庭前会议可以由一个独立的第三方(包括法院官员)组织;也可以由当事人自行组织,但一般情况下,庭前会议是由独立的第三方组织的。

二、参加庭前会议的当事人有关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代表可以参加庭前会议,包括当事人的律师、专家、媒体、特殊代表或任何可能与会议有关的人员。

三、庭前会议的准备当事人须提出庭前会议的日期、时间和地点,以及参会人员的姓名、类别和地址,充分准备可能索赔的各方材料和证据,准备会议可能需要的其他材料,如视频投影仪、白板等。

四、庭前会议的程序(1)认可庭前会议:参会人员首先应正式认可庭前会议,以建立正式会议氛围;(2)各方介绍:参会当事人应该介绍自己,介绍自己的角色,充分说明自己的利害关系;(3)可行的解决办法:在完成介绍后,由参会人员就可能的解决办法进行深入的讨论;(4)调解仲裁:当参会人员就可能解决办法达成一致意见后,可以采取仲裁或调解解决,以避免双方继续拉锯战;(5)签署协议:当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后,应该签订书面协议,以此来规范双方的关系,使双方能够遵守相关协议,以避免纠纷的再次发生,以满足当事人的要求。

五、庭前会议的进行方式庭前会议的进行方式应当完全遵守形式主义的原则,以确保会议的公平、公正和有效,以保障当事人的利益。

(1)严格遵守时间:参加庭前会议的当事人应当根据日程安排严格遵守会议时间,以确保会议的实效性;(2)鼓励参与:参加庭前会议的当事人应当认真准备会议,要积极参与会议进程;(3)认真总结:会议双方当事人应当在会议结束后,及时总结会议内容,对会议的进行情况和结果等进行详尽的记录和报告,以便以后需要时可以查阅。

原创一张图告诉你,庭前会议是个什么会议

原创一张图告诉你,庭前会议是个什么会议

原创⼀张图告诉你,庭前会议是个什么会议有⼀种会议叫作庭前会议。

庭前会议制度是2012年刑事诉讼法确⽴的,结合⼏年的司法实践,2017年12⽉27⽇,最⾼院发布了《⼈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庭前会议规程(试⾏)》以进⼀步完善庭前会议确保法庭集中持续审理,提⾼庭审质量和效率。

本⼈对《规程》从提起庭前会议的情形、提起主体、主持⼈、参加主体等⼗个⽅⾯对庭前会议进⾏总结,⼀图胜千⾔,话不多说,直接看图。

(点击查看⼤图更清晰哦)庭前会议主要解决的是管辖、回避、⾮法证据排除等程序性问题,⽽不进⼊实质性审查,因此,庭前会议不要求被告⼈必须到场,庭前会议的召开地点、流程也不像正式庭审那样严格。

但是对于辩护⼈来讲对庭前会议千万不能掉以轻⼼,庭前会议作为开庭的前置,和正式庭审具有同等重要的作⽤,甚⾄在某种意义上⽐庭审更加重要。

⾸先需要注意的是,虽然从《规程》上看,原则上只是就程序问题进⾏沟通,达成⼀致意见,不进⼊案件的实质审查,但是《规程》第⼗九条规定“庭前会议中,对于控辩双⽅决定在庭审中出⽰的证据,⼈民法院可以组织展⽰有关证据,听取控辩双⽅对在案证据的意见,梳理存在争议的证据。

对于控辩双⽅在庭前会议中没有争议的证据材料,庭审时举证、质证可以简化”。

这样就使庭前会议可以摄⼊案情,对案件可以进⾏实质审查。

法院之所以作出这样的规定,是为了简化庭审,主要解决有争议的证据。

⽽在实践中百分之⼋⼗被告⼈不出席庭前会议,这就意味着被告⼈的质证全部由辩护⼈承担。

假如,公诉⼈在正式庭审举证的时候会把有些问题证据迅速略过,⽽把相关的责任推到了律师⾝上,说辩护律师在庭前会议中已经对这些证据给予认可,以⾄于在庭审时不需要详细出⽰,这样就加⼤了辩护律师诉讼责任和职业风险。

其次,庭前会议与正式庭审具有同等法律效⼒。

庭前会议上控辩审的所有发⾔均记录在案,除此之外庭审结束后还应当制作庭审报告,说明庭前会议的基本情况、与审判相关的问题的处理结果、控辩双⽅的争议焦点以及就相关事项达成的⼀致意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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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诉讼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庭前会议规程(试行)理解与适用制定《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庭前会议规程(试行)》(以下简称《庭前会议规程》),目的在于规范庭前会议的适用,解决与审判有关的程序性事项,提升庭审效率和庭审质量,实现庭审实质化,深入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

《庭前会议规程》共计27条,规定了庭前会议的功能、适用范围、基本规程、主要内容、效力以及与庭审的衔接方式等。

一、明确庭前会议的功能定位1.解决可能导致庭审中断的程序性申请和异议,确保庭审集中审理、持续审理。

庭前会议中,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处理有关回避、出庭证人名单、非法证据排除等可能导致庭审中断的事项。

在公诉方提起指控之后,辩护方可能提出各种程序性申请和异议,例如申请回避,申请特定证人出庭,申请排除非法证据,或者对管辖权提出异议,等等。

对于上述申请或者异议,通过庭前会议集中解决,可避免庭审中断。

2.组织证据展示,明确事实、证据争点,确保庭审充分审理、高效审理。

庭前会议中,人民法院可以组织控辩双方展示证据,归纳控辩双方争议焦点。

由于控辩双方的争点在庭审前就已经初步明确,法庭就可以围绕上述争议问题组织控辩双方积极举证、质证和辩论,突出庭审调查的针对性,提高庭审辩论的充分性,确保庭审的成效。

3.庭前会议不能弱化庭审,更不能取代庭审。

人民法院可以在开庭审理前召开庭前会议,就与审判相关的问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开展必要的庭审准备工作。

该条明确了庭前会议召开目的是开展必要的庭审准备工作,因此庭前会议可以进行证据展示,但不能以证据展示取代庭审举证和质证;可以整理事实和证据争点,目的是为了突出庭审重点,确保庭审质效,不能弱化和取代庭审调查、辩论等。

二、明确庭前会议的适用范围1.证据材料较多,案情疑难复杂的案件。

如:涉及多个罪名、多起事实或者多名被告人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经济犯罪案件等,庭审的事实、证据调查工作量较大,有必要召开庭前会议整理事实、证据争点。

通过庭前会议有效区分存在争议和无争议的事实、证据,能够确保庭审更具针对性,大幅度提高庭审效率。

2.社会影响重大,舆论广泛关注的案件。

一些案件事实并不复杂,当事人争议也不大,但案件本身由于当事人身份、案件后果等因素引起社会普遍关注。

此类案件通常需要制定周密的庭审预案,因此有必要召开庭前会议就相关问题听取相关当事人等的意见,确保庭审顺利进行,在确保程序公正的同时充分发挥庭审的法制宣传教育功能。

3.控辩双方对事实证据存在较大争议的案件。

此类案件召开庭前会议,一方面可以听取控辩双方对事实证据的意见,整理案件争议焦点,另一方面控辩双方经过庭前会议初次交锋,互相明了对方观点,也能在庭前会议后为庭审辩论做好充分准备,实现控辩双方平等、有效对抗,有利于提高庭审质量。

4.当事人提出的申请或者异议可能导致庭审中断的案件。

《庭前会议规程》列举了对案件管辖提出异议,申请有关人员回避等可能导致庭审中断的情形。

如果控辩双方对上述事项存在较大争议并提出异议,人民法院可召开庭前会议,在庭前妥善解决争议,避免庭审被迫中断。

三、明确庭前会议的基本规程1.关于庭前会议的启动。

《庭前会议规程》除规定4类案件人民法院可视情况决定召开庭前会议外,还规定控辩双方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召开庭前会议。

当然,控辩双方申请召开庭前会议的,不会导致庭前会议的必然召开,人民法院对控辩双方的申请要予以审查,认为有必要的则召开庭前会议,没有必要的则无需召开,但决定不召开庭前会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2.关于庭前会议的召开方式。

庭前会议一般不公开进行。

同时,考虑到部分案件庭前会议可能仅解决回避、管辖、不公开审理等争议较为简单的程序性问题,当事人、辩护人等可能一时不在当地,根据案件情况,庭前会议可以采用视频会议等方式进行。

在不影响庭前会议质量的情况下,人民法院采用灵活方式召开庭前会议,既方便诉讼,又能提高诉讼效率。

3.关于庭前会议的主持人员。

庭前会议一般由承办法官主持。

同时,考虑到合议庭还有其他成员,且合议庭共同对案件负责,在承办法官有特殊情况不能主持的情况下,规定其他合议庭成员也可以主持。

《庭前会议规程》还规定,根据案件情况,承办法官可以指导法官助理主持庭前会议。

该条规定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第十六条和第十九条的相关规定是一致的。

4.关于庭前会议的参与人员。

《庭前会议规程》规定,合议庭其他成员可以参加庭前会议;同时,基于保护被告人权益,形成控辩双方平等对抗,以及人民检察院作为“法律监督者”的要求,公诉人、辩护人应当参加庭前会议。

关于被告人参加庭前会议的问题,司法实践中要注意把握以下两点:首先,有多名被告人参加庭前会议的,应当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串供,特别是庭前会议中,涉及被告人口供的场合(包括对审前口供的异议及非法口供的排除),可参照庭审程序,分别组织被告人逐一参加庭前会议;其次,被告人不参加庭前会议的,辩护人应当就庭前会议处理事项听取被告人意见,注意保障被告人诉讼权利。

5.关于庭前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等。

作为庭前准备程序,司法实践中庭前会议在正式开庭审理之前召开,是其应有之意。

此外,人民法院休庭后,可以在再次开庭前召开庭前会议。

三、明确庭前会议的主要内容1.处理程序性事项。

《庭前会议规程》明确了庭前会议对十项程序性事项处理的效力,即:对于规定中可能导致庭审中断的程序性事项,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处理,在开庭审理前告知处理决定,并说明理由。

控辩双方没有新的理由,在庭审中再次提出有关申请或者异议的,法庭应当依法予以驳回。

同时,《庭前会议规程》分别规定了对上述程序性事项的具体处理方式。

2.组织展示证据。

在庭前会议中,对于控辩双方决定在庭审中出示的证据,人民法院可以组织控辩双方展示证据,听取控辩双方对在案证据的意见,归纳存在争议的证据。

司法实践中,在庭前会议中展示证据时应注意三方面问题:首先,不能以证据展示取代庭审举证、质证,故在庭前会议展示证据时,不主张详细宣读证据内容,控辩双方可采取对证据证明事项予以简要概括说明等方式,听取对方意见。

其次,对于控辩双方在庭前会议中没有争议的证据材料,庭审时举证、质证可以简化,以实现通过证据展示简化庭审的目的。

第三,人民法院组织展示证据的,一般应当通知被告人到场,听取被告人意见;如果被告人不到场,辩护人要在召开庭前会议前采取适当方式听取被告人意见;如有必要,在庭前会议结束后,应将证据展示的情况告知被告人,确保被告人对证据的知情权和质证权。

3.整理事实和证据争点。

人民法院可以在庭前会议中归纳控辩双方的争议焦点,明确法庭调查的方式和重点。

通过证据展示,梳理存在争议的证据,归纳争议的焦点。

对于控辩双方在庭前会议中没有争议的证据材料,在庭审中可以仅就证据的名称及其证明的事项作出说明,简化举证、质证,简化质证并非不质证。

对于控辩双方存在争议的证据,应当单独举证、质证。

4.开展附带民事调解。

对于被害方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在庭前会议中进行调解。

在庭前以调解方式处理附带民事诉讼,能有效促使被告人、被害人达成和解,使被害人尽早得到赔偿。

5.选择审理程序。

司法实践中,控辩双方通过庭前会议展示证据、发表意见后,被告人经过对相关证据的分析评估后,可能会自愿认罪认罚,对此,人民法院可以决定不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对案件进行繁简分流。

也就是说,对于被告人在庭前会议前不认罪,在庭前会议中又认罪的案件,人民法院核实被告人认罪的自愿性和真实性后,可以依法适用速裁程序或者简易程序审理。

6.建议撤回起诉。

为防止“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轻易进入审判程序,对于不符合开庭要求的案件有必要进行相应的分流处理,切实发挥庭前准备程序的过滤功能。

根据《关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意见》要求,《庭前会议规程》规定:人民法院在庭前会议中听取控辩双方对案件事实证据的意见后,对于明显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可以建议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

作出该规定,主要考虑到有时经过控辩双方出示证据并发表意见后,人民法院会发现案件明显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此时若不建议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径直进行庭审,一方面会造成资源的浪费,另一方面也不利于被告人特别是被羁押被告人的人权保障。

五、明确庭前会议的效力以及与庭审的衔接方式1.人民法院在庭前会议可以决定的事项。

对可能导致庭审中断的程序性事项,例如申请回避、提出管辖权异议、对出庭证人名单提出异议等,人民法院可以在庭前会议中作出处理决定,在开庭审理前告知处理决定,并说明理由。

控辩双方没有新的理由,在庭审中再次提出有关申请或者异议的,法庭应当依法予以驳回。

2.控辩双方可以在庭前会议中对相关问题进行协商并作出合意决定。

在庭前会议中,控辩双方不仅可以向审判人员反映情况,发表意见,而且可以积极地协商解决相应的争议问题。

如,对于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的非法证据排除申请,人民法院不能在庭前会议中作出决定,但控辩双方可以对此交换意见,经过控辩双方出示证据、进行协商,可以作出合意决定,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可以选择撤回申请,公诉人也可以选择不将该证据作为指控犯罪的根据。

同时,控辩双方可以协商决定事实证据争点,明确有争议的证据和没有争议的证据,进而确定庭审调查的重点。

3.庭前会议处理结果的拘束力。

《庭前会议规程》规定,要通过在庭审中宣读庭前会议报告,确定庭前会议处理事项的拘束力。

首先,对于庭前会议处理的可能导致庭审中断的程序性事项,控辩双方没有新的理由,在庭审中再次提出有关申请或者异议的,法庭应当依法予以驳回。

其次,对于庭前会议中达成一致意见的事项,法庭向控辩双方核实后当庭予以确认。

控辩双方在庭前会议中就有关事项达成一致意见,又在庭审中反悔的,除有正当理由外,法庭一般不再对有关事项进行处理。

第三,对于未达成一致意见的事项,法庭可以归纳控辩双方争议焦点,听取控辩双方意见,并依法作出处理。

(作者单位:最高人民法院刑三庭)∙立案侦查当事人可以自己提交证据吗/y/bs/1053283.html∙撤回上诉程序有哪些/y/bs/1053282.html∙男方出轨女方起诉离婚财产分割怎么分配/y/bs/1053281.html∙欠钱不还应该多长时间起诉/y/bs/1053280.html∙简易诉讼程序是什么样子的/y/bs/1053279.html∙2018律师服务费收取方式/y/bs/1053278.html∙法院对行政案件是否应在6个月内审查/y/bs/1053277.html∙审查起诉内容是什么样子的/y/bs/1053276.html∙个人去法院起诉程序是什么样子的/y/bs/1053275.html∙撤销权的行使主体是谁/y/bs/1053274.html∙2018新民事诉讼时效最新规定(2018)是什么/y/bs/1053273.html∙解除合同诉讼费是多少/y/bs/1053272.html∙审查起诉阶段会见笔录/y/bs/1053271.html∙派出所做笔录算立案吗/y/bs/1053270.html∙关于律师担任政府法律顾问的若干规定(2018) /y/bs/1053269.html∙2018律师函范文 /y/bs/1053268.html∙虚假诉讼罪司法解释/y/bs/1053267.html∙欠款不还起诉是什么样子的/y/bs/1053266.html∙借钱起诉可以撤诉吗/y/bs/1053265.html∙替人担保借款起诉了该怎么办/y/bs/1053264.html∙律师可以打赢官司再收费吗/y/bs/1053263.html∙缓交上诉费由中院院长批准吗/y/bs/1053262.html∙上诉费交了说明法院受理吗/y/bs/1053261.html∙找不到人没有电话怎么起诉/y/bs/1053260.html∙一审不服上诉费用规定(2018) /y/bs/1053259.html∙欠钱不还起诉后开庭不到庭怎么办/y/bs/1053258.html∙多个被告的民事起诉状范本内容/y/bs/1053257.html∙诉讼公告时间是什么时候/y/bs/1053256.html∙二审显示移送是什么意思/y/bs/1053255.html∙欠钱不还打官司请的律师费用能报销吗/y/bs/1053254.html∙怎么去法院退诉讼费/y/bs/1053253.html∙起诉离婚公告送达传票要开证明吗/y/bs/1053252.html∙管辖异议上诉费缴费期限如何规定(2018)的/y/bs/1053251.html∙寻衅滋事罪诉状书写格式2018 /y/bs/1053250.html∙被害人不起诉可以吗/y/bs/1053249.html∙赌债不还可以起诉吗/y/bs/1053248.html∙二审上诉费用多少钱/y/bs/1053247.html∙驳回诉讼请求上诉后还用开庭吗/y/bs/1053246.html∙二审被上诉人答辩时间/y/bs/1053245.html∙案件交到法院多久开庭/y/bs/1053244.html∙法律援助的律师负责任吗/y/bs/1053243.html∙行政案件上诉费规定(2018) /y/bs/1053242.html∙聘请法律顾问的合同范本2018 /y/bs/1053241.html∙拖欠工程款的诉讼主体包含哪些/y/bs/1053240.html∙交通事故诉讼书模板/y/bs/1053239.html∙起诉外地人可以在当地法院起诉吗/y/bs/1053238.html∙交通事故起诉保险公司要多长时间/y/bs/1053237.html∙交通事故诉讼费谁承担/y/bs/1053236.html∙民事诉讼程序和费用是多少/y/bs/1053235.html∙男方不同意离婚答辩书/y/bs/1053234.html∙官司输了律师费如何计算/y/bs/1053233.html∙转账不当得利的诉讼时效/y/bs/1053232.html∙开庭没宣判没收监会怎么样/y/bs/1053231.html∙贩毒请律师需要多少钱/y/bs/1053230.html∙4000元的小额诉讼可以上诉吗/y/bs/1053229.html∙收到法院起诉书多久开庭/y/bs/1053228.html∙交通事故一死一伤能否同时起诉/y/bs/1053227.html∙四川省律师法律服务收费行业指导标准(2018年)(最新政府指导价) /y/bs/1053226.html∙还钱起诉状书写格式2018 /y/bs/1053225.html∙刑事立案监督程序 /y/bs/1053224.html ∙车祸死亡必须要打官司吗/y/bs/1053223.html∙拿到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了取保候审可以解除吗/y/bs/1053222.html∙起诉书会怎么给被告/y/bs/1053221.html∙二次上诉到判决需要多长时间/y/bs/1053220.html∙欠钱不还起诉可以拿回吗/y/bs/1053219.html∙审查起诉阶段律师的权利/y/bs/1053218.html∙二审怎么上诉 /y/bs/1053217.html∙二手房诉讼期间还能再卖吗/y/bs/1053216.html∙拖欠工程款的诉讼时效/y/bs/1053215.html∙定金合同起诉状 /y/bs/1053214.html ∙2018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的定义/y/bs/1053213.html∙特别严重情节指的是什么/y/bs/1053212.html∙裁定可以口头作出吗/y/bs/1053211.html∙交通事故律师代理费/y/bs/1053210.html∙交通事故诉讼费由谁出/y/bs/1053209.html∙法院判五十万元钱给不起最多判几年/y/bs/1053208.html∙周六周日法院能交上诉费么/y/bs/1053207.html∙男方不同意离婚答辩状范文是什么样子的/y/bs/1053206.html∙怎么查法院开庭时间/y/bs/1053205.html∙欠钱不还多少钱可以起诉/y/bs/1053204.html∙没有欠条有转账记录可以起诉吗/y/bs/1053203.html∙行政诉讼上诉时间规定(2018) /y/bs/1053202.html∙法院受理民事诉讼多久,程序是什么样子的/y/bs/1053201.html∙2018合同审查法律意见书范本/y/bs/1053200.html∙刑事诉讼基本程序 /y/bs/1053199.html ∙债务纠纷起诉委托人书写格式2018 /y/bs/1053198.html∙拖欠货款多少可以立案/y/bs/1053197.html∙岳阳交通诉讼费收费标准(2018年)是多少/y/bs/1053196.html∙不安抗辩权起诉状的格式与执行/y/bs/1053195.html∙债务人死亡起诉状范本/y/bs/1053194.html∙太原民事诉讼律师收费方式是什么样子的/y/bs/1053193.html∙民事诉讼法院听证后怎么办/y/bs/1053192.html∙请了律师能退费用吗/y/bs/1053191.html∙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的规定(2018)有哪些/y/bs/1053190.html∙民事诉讼没有律师怎么办/y/bs/1053189.html∙申请民事诉讼重新鉴定的条件是什么/y/bs/1053188.html∙起诉还钱需要多长时间/y/bs/1053187.html∙法律援助范围的事项有什么/y/bs/1053186.html∙征地赔偿诉讼文书是书写格式2018的/y/bs/1053185.html医疗纠纷案件诉讼费怎么计算,医疗事故该如何处理/y/bs/105318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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