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泰股份关于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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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实施细则》的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实施细则》的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实施细则》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证券交易所
•【公布日期】2017.09.08
•【文号】上证发〔2017〕54号
•【施行日期】2017.09.08
•【效力等级】行业规定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证券
正文
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实
施细则》的通知
上证发〔2017〕54号各市场参与人:
为规范上市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债)发行行为,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制订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详见附件)。

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可交换公司债券发行按照《实施细则》关于可转债的规定执行,但第三条、第十条第二款、第十五条第一款有关可转债向原股东优先配售的规定,以及第二十三条第三款、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不适用。

本所此前发布的涉及可转债、可交换公司债券发行的相关规定与《实施细则》不一致的,以《实施细则》为准。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实施细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二○一七年九月八日。

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实施办法

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实施办法

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实施办法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实施办法一、总则为规范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行为,保护债券持有人和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二、发行条件1. 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应符合证监会及其他相关法规的相关规定。

2. 发行人应满足公司法规定的上市条件,并已取得有关部门的发行批准。

三、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标准1. 发行条件(1) 应当经发行人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2) 债券的金额不得超过发行人股本的二十五。

(3) 发行人应为连续两年实现盈利。

2. 转换条件(1) 可转换公司债券可按照约定的条件进行转换为公司股份。

(2) 转换的股份应为发行人已经发行的普通股,不得优先享有股权。

(3) 转换价格应在发行时确定,并在债券到期日前一年内不能进行修改。

(4) 转股权利可以以现金方式收购,也可以以红利方式收购。

(5) 转换率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四、发行方式1. 发行方式(1) 发行人可以通过公开发行或者非公开发行的方式进行发行。

(2) 公开发行应当符合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2. 发行时间(1) 公开发行应当至少提前三个月向公司股东和发行人债券持有人进行通知。

(2) 非公开发行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发行时间。

五、募集说明书和申请文件1. 募集说明书(1) 募集说明书应当详细说明发行人的情况、债券的基本情况、发行目的和使用情况、风险因素等内容。

(2) 募集说明书应当经发行人董事会审议通过,并提交相关部门审核。

2. 申请文件(1) 申请文件应当包括发行方案、风险告知书、法律意见书、募集说明书等内容。

(2) 申请文件应当在发行之前提交相关部门审核,并按照规定的时间进行公示。

六、发行人责任1. 发行人应当按照募集说明书的内容进行债券发行,并履行相关的约定。

2. 发行人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公布债券发行的情况,包括发行结果、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等。

3. 发行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证监会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实施细则(2018年修订)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实施细则(2018年修订)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实施细则(2018年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债)发行业务,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可转债通过本所交易系统并采用网上申购方式发行,或同时采用网上申购和网下申购方式发行的,适用本细则。

网下发行由发行人与主承销商自行组织。

可交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交换债)通过本所交易系统并采用网上申购发行,或同时采用网上申购和网下申购方式发行的,按照本细则关于可转债的规定执行,但第三条、第十条第二款、第十五条第一款有关可转债向原股东优先配售的规定,以及第二十四条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不适用。

第二章基本规则第三条上市公司发行可转债,可以全部或者部分向原持有公司股票的股东(以下简称原股东)优先配售,优先配售比例应当在发行方案中披露。

原股东参与优先配售后,余额部分用于网上、网下申购。

原股东除可参与优先配售外,也可参与优先配售后的余额申购。

第四条可转债发行方案中应明确承销方式,以及网上、网下有效申购不足发行总量部分的处理安排。

第五条可转债发行方案中应合理确定并披露申购上限。

网上申购最小单位为1手(1000元),申购数量应当为1手或1手的整数倍,网上申购数量不得高于发行方案中确定的申购上限,如超过则该笔申购无效。

为保证申购的有序进行,本所可根据市场情况和技术系统承载能力对申购单位、最大申购数量、申购时间进行调整,并向市场公告。

第六条投资者参与可转债网上申购只能使用一个证券账户。

同一投资者使用多个证券账户参与同一只可转债申购的,以及投资者使用同一证券账户多次参与同一只可转债申购的,以该投资者的第一笔申购为有效申购,其余申购均为无效申购。

确认多个证券账户为同一投资者持有的原则为证券账户注册资料中的“账户持有人名称”“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号码”均相同。

可转换公司债券业务实施细则和上市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上市业务办理指南的说明

可转换公司债券业务实施细则和上市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上市业务办理指南的说明

可转换公司债券业务实施细则和上市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上市业务办理指南的说明可转换公司债券(Convertible Corporate Bonds, 简称CB)是一种具备债券特性和股权特性的混合产品。

作为一种融资工具,CB可以帮助公司融资,同时也为债权人提供了一种转换为公司股权的可选权利。

为了规范可转换公司债券业务实施和上市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上市业务办理,我国相关机构制定了可转换公司债券业务实施细则和上市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上市业务办理指南。

一、发行主体的要求: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主体必须是已按照法律程序设立的公司,并符合相关法规和监管要求。

二、募集资金用途的限制: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所募集的资金必须用于特定的项目或经营活动,并受到监管机构的监督和审批。

三、发行方式和规模的规定:可转换公司债券可以通过公开发行或非公开发行的方式发行,并且发行规模不能超过发行主体的净资产或股本总额的一定比例。

四、债券转股条件的要求:债券的转股条件由发行主体和债券持有人协商确定,但必须符合监管机构的规定。

五、债券转股比例的规定: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时,必须确定债券转股比例,并在债券承销文件中明确说明。

六、债券转股价格的确定:债券转股价格是指债券持有人在债券转股时所享有的股票价格,必须根据市场价格和监管机构的要求来确定。

七、承销商的要求: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必须由承销商进行承销,并需要满足相关的资质和风控要求。

上市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上市业务办理指南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发行准备工作:上市公司在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前,需要做好相关的准备工作,包括确定发行计划、制定募集方案、编制发行文件等。

二、发行申请材料的准备:上市公司在申请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上市时,需要提交一系列的申请材料,包括发行公告、发行文件、法律意见书、稳定器安排协议等。

三、发行审核程序的要求:上市公司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需要经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审核,审核程序包括发行申请的受理、表决、审核等环节。

上市公司可转债转股公告

上市公司可转债转股公告

上市公司可转债转股公告
尊敬的投资者:
根据我公司上市公司可转债转股条款的规定,我公司决定将该可转债按照以下转股公式进行转股,具体转股公告如下:
1. 可转债简称:XX可转债
2. 可转债代码:XXXXXX
3. 初始转股价格:XX元/股
4. 转股期权:每张可转债可转换为XX股普通股
经过综合考虑,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以及转股条款的规定,我公司决定将可转债转股价格调整为XX元/股,并将转股期权调整为每张可转债可转换为XX股普通股。

对于已经办理转股业务的投资者,将按照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转股期权进行处理。

对于未办理转股业务的投资者,可根据自己的需要选择是否办理转股业务。

特此公告。

公司名称
日期。

华泰股份关于无需编制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说明

华泰股份关于无需编制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说明

山东华泰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无需编制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说明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山东华泰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华泰股份”)拟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规定》(证监发行字[2007]500号)的有关规定:“上市公司申请发行证券,且前次募集资金到账时间距今未满五个会计年度的,董事会应按照本规定编制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对发行申请文件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截止日的最近一次(境内或境外)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进行详细说明,并就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作出决议后提请股东大会批准”。

公司最近一次募集资金到账时间为2009年。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09]712号《关于核准山东华泰纸业股份有限公司增发股票的批复》核准,公司于2009年9月22日以每张股票面值1.00元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股票共募集资金总额计人民币126,600万元。

公司前次募集资金到账时间至今已超过五个会计年度。

公司最近五年没有通过配股、增发、可转换公司债券等方式募集资金。

鉴于上述情况,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无需编制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也无须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

特此说明。

山东华泰纸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九月九日。

6月可转债发行计划

6月可转债发行计划

6月可转债发行计划
随着市场利率的下降和资金成本的下降,可转债市场逐渐活跃起来。

利用可转债来融资是现在很多企业的首选,因为它可以既获得固定的利息支出,又可以将债券转换为股票以获取更高的回报。

下面将介绍6月可转债的发行计划:
1.中信建投转债
中信建投转债计划发行规模为30亿元,债券期限6年。

其中初始转股价为23.48元,年票息为1.5%。

2.永泰能源转债
永泰能源转债计划发行规模为7亿元,债券期限6年。

其中初始转股价为10.51元,年票息为2.5%。

3.五矿转债
五矿转债计划发行规模为30亿元,债券期限7年。

其中初始转股价为8.34元,年票息为2.7%。

4.南方汇通转债
南方汇通转债计划发行规模为8亿元,债券期限6年。

其中初始转股价为15.98元,年票息为1.5%。

5.金科转债
金科转债计划发行规模为13亿元,债券期限7年。

其中初始转股价为10.96元,年票息为2.5%。

6.西部创业转债
西部创业转债计划发行规模为6亿元,债券期限7年。

其中初始转股价为59.11元,年票息为2.1%。

总的来说,6月可转债的发行规模较大,且涵盖了不同领域和行业的企业。

尤其是随着国内经济的回暖,这些企业的发展前景看好,对银行和投资者来说都是一个不错的选择。

当然,需要注意的是投资者需要根据自己的风险偏好进行投资,避免投资过度集中。

山东阳谷华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设立以来股本演变情况的说.

山东阳谷华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设立以来股本演变情况的说.

山东阳谷华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设立以来股本演变情况的说明鉴于山东阳谷华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 、“本公司” 、“公司” 拟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9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的要求,对公司设立以来股本演变情况作出如下专项说明: (一公司的设立发行人前身为山东阳谷华泰化工有限公司,2000年 3月 23日,山东阳谷华泰化工有限公司在阳谷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 , 并领取了注册号为3715212800043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注册资本 800万元,其中王传华出资 600万元,占注册资本 75%;尹月荣出资 100万元,占注册资本 12.5%,王文一出资 50万元,占注册资本 6.25%,王文博出资 50万元,占注册资本 6.25%。

2000年 3月,山东阳谷华泰化工有限公司成立时,阳谷景阳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对截至 2000年 3月 17日的注册资本进行审验, 出具了阳谷景阳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景阳会验字[2000]145号《验资报告》。

根据该验资报告,山东阳谷华泰化工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800万元,股东投入现金 800万元。

山东阳谷华泰化工有限公司成立时的股权结构如下:序号股东姓名出资额(元股权比例1 王传华 6,000,00075.00%2 尹月荣 1,000,00012.50%3 王文博 500,0006.25%4 王文一 500,0006.25%8,000,000100%(二历次股权变动1、2009年股权转让2009年 8月, 根据山东阳谷华泰化工有限公司股东会决议及股权转让协议,4-5-1股东王传华将其持有的 53.3333万元出资额对应的 6.67%的股权转让给张焱、陈毅敏、刘太平、贺玉广、王文杰、赵凤保、王传孔、李贻琦、许思俊、薛文光、董瑞国、李芝月、吕同臣、杜孟成、淡红卫、柳章银、郑崇纳、刘卫东、范来队、布伯虎、龙秀锦、王兴军、王春安、师利龙、杨淑华、陆福申、左勇、刘红、魏承磊、郑广泉、魏茂祥、崔振东、唐恒建、孔繁祚、闫瑞军 35位自然人股东, 其余股东放弃对本次转让股权的优先受让权。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购买资产规则》的公告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购买资产规则》的公告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购买资产规则》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3.11.14•【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23〕58号•【施行日期】2023.11.1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23〕58号关于发布《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购买资产规则》的公告现公布《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购买资产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证监会2023年11月14日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购买资产规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上市公司以向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定向可转债)为支付工具的购买资产活动,保护上市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重组办法》)、《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可转债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再融资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上市公司发行定向可转债购买资产的,适用本规则;本规则未规定的,参照适用《重组办法》等关于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有关规定,并适用《可转债办法》和中国证监会其他相关规定。

第三条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就发行定向可转债购买资产作出的决议,除应当包括《重组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包括下列事项:定向可转债的发行对象、发行数量、债券期限、债券利率、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转股价格的确定、转股股份来源、转股期等。

定向可转债约定赎回条款、回售条款、转股价格向上修正条款等事项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

第四条上市公司发行定向可转债购买资产的,应当符合以下规定:(一)符合《重组办法》第十一条、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构成重组上市的,符合《重组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二)符合《再融资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的规定,且不存在《再融资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三)不存在《再融资办法》第十一条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的议案

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的议案

标题: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的议案
内容:
尊敬的股东:
根据公司的发展需要,我们提出了一项关于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议案,并拟在适当的时候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在此,我们详细阐述了该议案的背景、目的和具体内容。

一、背景
当前,公司正处于快速发展的关键时期,需要充足的资金支持。

通过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我们能够获得更多的资金,用于扩大生产规模、提升技术水平、优化产品结构等方面。

同时,这也是我们响应国家政策,推动资本市场发展的具体行动。

二、目的
我们提出此议案的主要目的是为公司的长期发展提供支持,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为公司的技术研发和产品升级提供资金支持;
2. 扩大公司的生产规模,提高市场占有率;
3. 优化公司的资本结构,降低财务风险。

三、具体内容
我们计划向不特定对象发行不超过XX万元(含XX万元)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债券期限不超过XX年(含XX年)。

债券发行完成后,公司将根据实际情况将部分债券转换为股份,以提高公司的股权集中度。

本次发行将有助于公司更好地利用资本市场资源,实现可持续发展。

我们相信,随着公司的发展和资本运作的优化,我们的财务状况将得到显著改善,同时也将为股东带来更好的回报。

我们认为,本次议案符合公司及股东的长远利益,我们强烈建议股东投票赞成此议案。

我们将根据股东大会的审议结果,制定具体的发行方案和时间表,并将在合适的时机向交易所申请上市交易。

敬请广大股东认真审议。

[公司名称]
[日期]。

可交换公司债券发行上市业务办理指南

可交换公司债券发行上市业务办理指南

可交换公司债券发行上市业务办理指南下载提示:该文档是本店铺精心编制而成的,希望大家下载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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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可转债的股票,关于可转债的公告

有可转债的股票,关于可转债的公告

有可转债的股票,关于可转债的公告
尊敬的股东:
为了提高公司的资本实力和优化股本结构,同时引进更多的资金支持公司的业务增长,公司决定发行可转债。

现就此公告如下:
一、发行规模及募集资金用途
公司计划发行可转债XX亿元,债券期限为XX年,票面利率为XX%。

可转债将用于以下用途:
1.偿还公司部分借款本金及利息;
2.支持公司业务扩张,加强公司的营运资本;
3.拓展业务领域,提升公司核心业务能力;
4.补充公司运营所需的流动资金,保证公司正常运作。

二、发行方式及发行对象
公司决定采用公开发行的方式发行可转债。

发行对象包括合法的机构投资者和个人投
资者,且发行对象需要通过中国证监会下发的证券类投资者资格证书认定为适当的投资
者。

三、承销安排
本公司已选定XX证券公司作为本次可转债的主承销商。

承销方式为贴现或发行后回购式。

具体承销细节另行公告。

四、申购及缴款时间
本次可转债的申购时间为XX年XX月XX日至XX年XX月XX日。

申购者须在指定的中
介机构或银行进行缴款。

详细申购及缴款说明请参阅相关公告。

五、发行结果公告
公司将在发行成功后及时对发行结果进行公告,并在证券公司、证券交易所等相关机
构进行挂牌交易。

六、风险提示
投资者在投资本次可转债前应该仔细阅读相关投资说明和风险揭示书,并谨慎决策。

本公司不对因投资本次可转债而产生的收益或损失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特此公告。

公司董事会
XX年XX月XX日。

可转债转股公告

可转债转股公告

可转债转股公告
尊敬的投资者,
我们公司的可转债即将进行转股操作,具体情况如下:
1.本次转股价格为xxx元/股;
2.转股起始日期为xxxx年xx月xx日,转股截止日期为xxxx年xx月xx日,投资者可在此期间内申请转股操作;
3.转股操作请联系投资者所在的证券公司,具体操作细节可以与证券公司进行沟通;
4.本次转股所需手续费用及其他手续费用请以证券公司公布的收费标准为准,本公司对此不进行任何干预和担保;
5.转股后,投资者持有的股份为无限售股,将可以随时进行买卖和交易。

感谢您对我们公司的关注和支持,如有任何疑问,请及时联系投资者服务热线。

601688 _ 华泰证券2013年公司债券发行结果公告

601688 _ 华泰证券2013年公司债券发行结果公告

证券简称:华泰证券证券代码:601688 编号:临2013-031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公司债券发行结果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3﹞707号文核准,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证券”或“发行人”)获准向社会公开发行面值不超过100亿元的公司债券。

根据《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公司债券发行公告》,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发行总额为人民币100亿元,发行价格为每张人民币100元。

本期债券分为5年期固定利率和10年期固定利率两个品种,其中5年期品种的初始发行规模为40亿元,10年期品种的初始发行规模为60亿元。

本期债券5年期品种采取网上面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公开发行和网下面向机构投资者询价配售相结合的方式发行,10年期品种采取网下面向机构投资者配售的方式发行。

本期公司债券发行工作已于2013年6月7日结束,发行情况如下:1、最终发行规模5年期品种最终发行规模为人民币40亿元,10年期品种最终发行规模为人民币60亿元。

2、网上发行本期债券5年期品种网上预设的发行规模为该品种初始发行总额的0.25%,即0.10亿元,本期债券10年期品种不设网上发行。

最终本期债券网上实际发行规模为0.10亿元,全部为5年期品种,占本期债券发行总额的0.10%。

3、网下发行本期债券网下预设的发行规模为99.90亿元,包括5年期品种39.90亿元和10年期品种60亿元。

最终本期债券网下实际发行规模为99.90亿元,包括5年期品种39.90亿元和10年期品种60亿元,占本期债券发行总额的99.90%。

特此公告。

发行人: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13 年6月13日之盖章页)发行人: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13 6 13年月日之盖章页)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13 6 13年月日。

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1

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1

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1本文是关于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的编写,请按照以下格式和要求进行文章的创作。

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说明:请在此处插入公司名称和标志】一、债券基本信息介绍1.1 债券类型本次募集的债券为可转换公司债券。

1.2 债券发行总额本次债券发行总额为【请插入发行总额】。

1.3 债券发行规模与面值本次债券发行规模为【请插入发行规模】,每张债券的面值为【请插入面值】。

二、债券发行目的和用途2.1 发行目的本次发行旨在筹集资金用于【请插入具体用途】。

2.2 资金用途本次募集资金将主要用于【请插入具体资金用途】。

三、债券基本条款3.1 利率本次发行的债券利率为【请插入利率】,利息计算方式为【请插入利息计算方式】。

3.2 债券期限本次发行的债券期限为【请插入期限】。

3.3 还本付息方式债券每年付息【请插入还本付息方式】。

3.4 债券转换条件和比例债券持有人根据约定条件可选择将债券转换为公司股票,并按照约定比例进行转换。

四、风险提示4.1 市场风险投资者应充分了解市场风险,债券价格可能受到市场因素的影响而波动。

4.2 公司风险投资者应充分了解公司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了解相关风险。

五、募集和认购程序5.1 募集对象本次债券发行面向合格投资者。

5.2 认购程序合格投资者可以通过【请插入认购方式】进行认购。

六、重要提示本说明书仅为本次债券募集的参考材料,投资者应详细阅读相关文件并寻求专业意见,了解相关风险和收益预期。

七、法律及监管事项7.1 法律适用本次债券发行和转换适用相关法律法规。

7.2 监管机构本次债券发行受到【请插入相关监管机构】的监管。

八、最终解释权本公司对本次债券发行的说明书拥有最终解释权。

以上是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的内容,希望能满足您的要求。

如有需要,可在文中适当增加相关内容以拓展字数。

同时,为了保证文章排版整洁美观,语句通顺,建议在文章的编辑过程中进行反复校对与修改,以确保表达流畅。

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实施办法证监会令第号

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实施办法证监会令第号

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暂行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国境内的上市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申请在境内发行以人民币认购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并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依法对上市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上市等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发行条件第四条发行人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应当符合《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条件。

第五条担任主承销商的证券公司应重点核查发行人的以下事项,并在推荐函和核查意见中予以说明。

(一)在最近三年特别在最近一年是否以现金分红,现金分红占公司可分配利润的比例,以及公司董事会对红利分配情况的解释。

(二)发行人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是否足以支付可转换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

(三)是否有足够的现金偿还到期债务的计划安排。

(四)主营业务是否突出。

是否在所处行业中具有竞争优势,表现出较强的成长性,并在可预见的将来有明确的业务发展目标。

(五)募集资金投向是否具有较好的预期投资回报。

前次募集资金的使用是否与原募集计划一致。

如果改变前次募集资金用途的,其变更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是否投资于商业银行、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金融类上市公司除外)。

(六)发行人法人治理结构是否健全。

近三年运作是否规范,公司章程及其修改是否符合《公司法》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近三年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及重大决策是否存在重大不规范行为,发行人管理层最近三年是否稳定。

(七)发行人是否独立运营。

在业务、资产、人员、财务及机构等方面是否独立,是否具有面向市场的自主经营能力;属于生产经营类企业的,是否具有独立的生产、供应、销售系统。

(八)是否存在发行人资产被有实际控制权的个人、法人或其他关联方占用的情况,是否存在其他损害公司利益的重大关联交易。

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一、产品概况本募集说明书对可转换公司债券进行详细介绍和说明。

可转换公司债券是指发行方向投资者募集资金,约定某一特定期限后,按照约定条件转换为发行人的普通股股份的债券。

该债券具有债权债务性质,也具有股权性质。

二、募集规模和募集对象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募集规模为X亿元,募集对象为合规及符合相关条件的机构和个人投资者。

三、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特征1. 债券面值和发行价格:每张债券面值为X元,发行价格为X 元;2. 债券期限:本债券的期限为X年;3. 利率:债券的利率为X%;4. 执行价:债券转换成股票时的执行价为X元/股;5. 转换比例:每张债券可转换成X股普通股股份;6. 债券到期赎回:债券到期后,如未转换为股票,按面值和利息支付给投资者;7. 债券的转让:不得在未经发行人同意的情况下进行转让。

四、可转换公司债券的风险提示1. 市场风险:投资者应认识到债券价格受市场供需关系和市场利率影响,存在价格波动风险;2. 债券转换风险:由于债券转换为股票存在转换价值波动风险,转换时间窗口限制等因素可能导致转换风险;3. 发行人风险:投资者应充分了解发行公司的经营状况、财务状况等,评估发行人的信用风险;4. 无法全额保本:债券市场投资存在无法全额保本的风险;5. 其他风险:本募集说明书中列举的风险并不能穷尽一切风险,投资者应根据自身情况和风险承受能力做出投资决策。

五、募集资金的用途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所募集到的资金将用于公司的以下用途:1. XXX项目的投资;2. 还债及补充流动资金;3. 其他符合法律法规的合理用途。

六、投资者权益保护投资者的权益将依法依规得到保护。

发行人承诺履行相关法律法规,尊重投资者权益,及时、真实、完整地向投资者披露所需信息,确保信息公开透明。

七、募集说明书生效及法律适用本募集说明书自获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之日起生效。

本募集说明书的解释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约束。

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批复

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批复

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6.11.08
•【文号】证监许可〔2016〕2577号
•【施行日期】2016.11.08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证券
正文
关于核准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
债券的批复
证监许可〔2016〕2577号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关于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申请》(华泰证字〔2016〕476号)及相关文件收悉。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13号)等有关规定,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核准你公司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面值总额不超过140亿元的公司债券。

二、本次公司债券采用分期发行方式,首期发行自我会核准发行之日起12个月内完成;其余各期债券发行,自我会核准发行之日起24个月内完成。

三、本次发行公司债券应严格按照报送我会的募集说明书进行。

四、本批复自核准发行之日起24个月内有效。

五、自核准发行之日起至本次公司债券发行结束前,你公司如发生重大事项,应及时报告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中国证监会2016年11月8日。

可转债的发行规模

可转债的发行规模

可转债是指在特定条件下可以转换成股票的债券,它是一种具有债券和股票特性的金融工具。

可转债的发行规模是指发行人在一定期限内发行可转债的数量,这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指标,它直接关系到可转债的市场表现和投资者的收益。

一、可转债的发行规模是如何确定的?可转债的发行规模是由发行人和承销商根据市场需求和公司实际情况综合考虑确定的。

一般来说,发行人会根据自身的资金需求、债务规模和股权结构等因素来确定可转债的发行规模。

同时,承销商会根据市场情况、投资者需求和公司估值等因素来制定发行策略和定价方案。

二、可转债的发行规模有哪些影响因素?1.发行人的资金需求发行人的资金需求是决定可转债发行规模的重要因素之一。

如果发行人需要大量的资金来支持业务发展或债务偿还,那么可转债的发行规模就会相应增大。

2.市场需求市场需求是决定可转债发行规模的另一个关键因素。

如果市场对发行人的业务前景和发展潜力持乐观态度,那么可转债的发行规模就会相应增大。

反之,如果市场对发行人的前景不看好,那么可转债的发行规模就会相应减小。

3.股权结构股权结构是影响可转债发行规模的另一个重要因素。

如果发行人的股权结构比较分散,那么可转债的发行规模就会相应增大。

反之,如果发行人的股权结构比较集中,那么可转债的发行规模就会相应减小。

三、可转债的发行规模的实例以2021年4月份发行的“华泰转债”为例,该可转债的发行规模为10亿元人民币。

此次发行的可转债主要用于补充公司流动资金和偿还债务,同时也是公司多元化融资渠道的一种尝试。

发行人是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承销商是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和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四、总结可转债的发行规模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指标,它直接关系到可转债的市场表现和投资者的收益。

发行人和承销商需要根据市场需求和公司实际情况综合考虑来确定可转债的发行规模,同时也需要注意股权结构和投资者需求等因素的影响。

在实际操作中,发行人和承销商需要制定合理的发行策略和定价方案,以确保可转债的发行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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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308 股票简称:华泰股份编号:2020-018山东华泰纸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的公告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1、本次公开发行证券名称及方式:山东华泰纸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换公司债券”、“可转债”或“本次发行”)。

2、关联方是否参与本次公开发行: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向公司原股东实行优先配售,向原股东优先配售的具体比例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根据发行时具体情况确定,并在本次可转债的发行公告中予以披露。

一、本次发行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条件的说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及《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山东华泰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股份”、“公司”或“本公司”)对照上市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相关资格和条件的要求,对公司情况逐项自查后,认为本公司满足关于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有关规定,具备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条件。

二、本次发行概况(一)本次发行证券的种类本次发行证券的种类为可转换为公司A股股票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该可转债及未来转换的A股股票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二)发行规模本次发行可转债拟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15亿元(含15亿元),具体发行数额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人士在上述额度范围内确定。

(三)票面金额和发行价格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每张面值为人民币100元,按面值发行。

(四)可转债存续期限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的存续期限为自发行之日起6年。

(五)票面利率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利率水平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人士在发行前根据国家政策、市场状况和公司具体情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六)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本次发行的可转债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到期归还本金和最后一年利息。

1、年利息计算年利息指可转债持有人按持有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自可转债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可享受的当期利息。

年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B×iI:指年利息额;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在计息年度(以下简称“当年”或“每年”)付息债权登记日持有的可转债票面总额;i:指可转债的当年票面利率。

2、付息方式本次发行的可转债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计息起始日为可转债发行首日。

付息日:每年的付息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的当日。

如该日为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不另付息。

每相邻的两个付息日之间为一个计息年度。

转股年度有关利息和股利的归属等事项,由公司董事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确定。

付息债权登记日:每年的付息债权登记日为每年付息日的前一交易日,公司将在每年付息日之后的五个交易日内支付当年利息。

在付息债权登记日前(包括付息债权登记日)已转换或已申请转换为公司股票的可转债,公司不再向其持有人支付本计息年度及以后计息年度的利息。

可转债持有人所获得利息收入的应付税项由可转债持有人承担。

(七)转股期限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期自发行结束之日起满六个月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至可转债到期日止。

(八)转股价格的确定及其调整1、初始转股价格的确定依据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初始转股价格不低于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若在该二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因除权、除息引起股价调整的情形,则对调整前交易日的收盘价按经过相应除权、除息调整后的价格计算)和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具体转股价格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在发行前根据市场状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其中,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该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前一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一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该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

2、转股价格的调整方法及计算公式在本次发行之后,当公司因派送股票股利、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派送现金股利等情况(不包括因可转债转股而增加的股本),将按下述公式进行转股价格的调整(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最后一位四舍五入):派送股票股利或转增股本:P1=P0/(1+n);增发新股或配股:P1=(P0+A×k)/(1+k);上述两项同时进行:P1=(P0+A×k)/(1+n+k);派送现金股利:P1=P0-D;上述三项同时进行:P1=(P0-D+A×k)/(1+n+k)。

其中:P1为调整后转股价,P0为调整前转股价,n为送股或转增股本率,A 为增发新股价或配股价,k为增发新股或配股率,D为每股派送现金股利。

当公司出现上述股份和/或股东权益变化情况时,将依次进行转股价格调整,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转股价格调整的公告,并于公告中载明转股价格调整日、调整办法及暂停转股时期(如需)。

当转股价格调整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份登记日之前,则该持有人的转股申请按公司调整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当公司可能发生股份回购、合并、分立或任何其他情形使公司股份类别、数量和/或股东权益发生变化从而可能影响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的债权利益或转股衍生权益时,公司将视具体情况按照公平、公正、公允的原则以及充分保护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权益的原则调整转股价格。

有关转股价格调整内容及操作办法将依据当时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来制订。

(九)转股价格的向下修正条款1、修正条件及修正幅度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存续期间,当公司股票在任意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有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85%时,公司董事会有权提出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方案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表决。

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调整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

上述方案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实施。

股东大会进行表决时,持有公司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的股东应当回避。

修正后的转股价格应不低于该次股东大会召开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和前一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之间的较高者。

2、修正程序如公司决定向下修正转股价格,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相关公告,公告修正幅度、股权登记日及暂停转股期间等。

从股权登记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即转股价格修正日)开始恢复转股申请并执行修正后的转股价格。

若转股价格修正日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份登记日之前,该类转股申请应按修正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十)转股股数确定方式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在转股期内申请转股时,转股数量Q的计算方式为:Q=V/P,并以去尾法取一股的整数倍。

其中:V为可转债持有人申请转股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P为申请转股当日有效的转股价。

可转债持有人申请转换成的股份须是一股的整数倍。

转股时不足转换为一股的可转债余额,公司将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等部门的有关规定,在可转债持有人转股当日后的五个交易日内以现金兑付该部分可转债的票面余额及其所对应的当期应计利息。

(十一)赎回条款1、到期赎回条款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期满后五个交易日内,公司将赎回全部未转股的可转债,具体赎回价格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人士根据发行时市场情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2、有条件赎回条款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期内,当下述两种情形的任意一种出现时,公司有权决定按照债券面值加应计利息的价格赎回全部或部分未转股的可转债:(1)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期内,如果公司A股股票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有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不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130%(含130%);(2)当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未转股余额不足3,000万元时。

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A=B×i×t/365IA:指当期应计利息;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持有的将赎回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i:指可转债当年票面利率;t:指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赎回日止的实际日历天数(算头不算尾)。

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调整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

(十二)回售条款1、有条件回售条款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如果公司股票在任何连续三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70%时,可转债持有人有权将其持有的可转债全部或部分按债券面值加上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回售给公司。

若在上述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因发生送股票股利、转增股本、增发新股(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以及派发现金股利等情况而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在调整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

如果出现转股价格向下修正的情况,则上述连续三十个交易日须从转股价格调整之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重新计算。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可转债持有人在每年回售条件首次满足后可按上述约定条件行使回售权一次,若在首次满足回售条件而可转债持有人未在公司届时公告的回售申报期内申报并实施回售的,该计息年度不应再行使回售权,可转债持有人不能多次行使部分回售权。

2、附加回售条款若公司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情况与公司在募集说明书中的承诺情况相比出现重大变化,根据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被视作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或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为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可转债持有人享有一次回售的权利。

可转债持有人有权将其持有的可转债全部或部分按债券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回售给公司。

持有人在附加回售条件满足后,可以在公司公告后的附加回售申报期内进行回售,本次附加回售申报期内不实施回售的,不应再行使附加回售权。

上述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A=B×i×t/365IA:指当期应计利息;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持有的将回售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i:指可转债当年票面利率;t:指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回售日止的实际日历天数(算头不算尾)。

(十三)转股年度有关股利的归属因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而增加的公司A股股票享有与原A股股票同等的权益,在股利发放的股权登记日当日登记在册的所有普通股股东(含因可转债转股形成的股东)均参与当期股利分配,享有同等权益。

(十四)发行方式及发行对象本次可转债的具体发行方式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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