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社会保障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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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社会保障卡管理暂
行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社会福利与社会保障
【发文字号】合政办[2006]50号
【发布部门】合肥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6.08.21
【实施日期】2006.08.2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发布“放管服”改革涉及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社会保障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合政办〔2006〕5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合肥市社会保障卡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六年八月二十一日
合肥市社会保障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了方便参保人员办理劳动保障事务,保障持卡人有效使用社会保障卡,加快推动劳动保障事务信息化管理步伐,根据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市区范围内社会保障卡的申领、制作、发放、使用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社会保障卡即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是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统一规划设计,各级政府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面向社会发放,通过劳动保障信息管理系统,方便城镇参保单位和参保人员办理社会保险、劳动就业等相关社会事务的集成电路卡(IC卡)。
社会保障卡分为社会保障单位卡和社会保障个人卡,本办法所称社会保障卡是指社会保障个人卡。
第四条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是社会保障卡的主管部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计算机信息管理中心负责为社会保障卡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及信息维护。
市、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受市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具体负责各类人员社会保障卡的发放和管理工作。具体分工如下:
(一)市社会保险征缴中心负责参保单位在职人员和未移交社区管理的离退休人员;
(二)区企业退休人员管理服务中心负责已经移交社区管理的退休人员;
(三)市企业退休人员管理服务中心负责改制和破产企业中尚未移交社区管理的退休人员;
(四)市失业保险中心负责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五)市就业服务管理中心和各区就业保障服务中心负责个体人员。
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