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社会保障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合肥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合肥市城乡低保工作规范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合肥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合肥市城乡低保工作规范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合肥市民政局•【公布日期】2008.09.09•【字号】合民[2008]242号•【施行日期】2008.09.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合肥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合肥市城乡低保工作规范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合民【2008】242号)各县、区民政局,高新区、新站区社会事业局,经济区社区管理局:为配合我市基层低保工作规范化建设活动,进一步提高城乡低保规范化水平,特制定《合肥市城乡低保工作规范管理试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合肥市民政局二○○八年九月九日合肥市城乡低保工作规范管理试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城乡低保工作规范管理,提高低保工作管理与服务水平,根据国家民政部下发《全国基层低保规范化建设暂行评估标准》,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所有县区及开发区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
第三条低保档案严格按照《合肥市城乡居民档案规范管理实施细则》规定进行低保档案的收集和归档。
低保文书档案和业务档案区分年度和级别,以纸质和电子档案两种形式保存;低保对象档案所需柜、盒、袋由各县、区(开发区)统一制作;低保对象全市统一编号,按类别区分和管理。
第四条申请、审核、审批低保申请坚持属地管理原则,由户主提出书面申请,按社居委(村委会)低保员一次性告知要求提供所需证明,由社居委(村委会)派人入户调查,进行民主评议并实行票决,达到三分之二以上同意票方可进入第一次公示环节,同时民主评议结果(票决记录)进入档案。
街道(乡镇)社会事务办接到社居委(村委会)上报材料后,认真审核,组织抽查,抽查比例不得少于二分之一,符合条件者在社居委(村委会)进行第二次公示,群众无异议的上报县区民政部门审批。
县区(开发区)民政部门在接到街道(乡镇)一级送来材料后,及时组织人员进行审批和抽查,抽查比例不得少于三分之一,符合条件者在社居委(村委会)进行第三次公示,群众无异议的予以审批并从次月开始发放低保金。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合政办秘〔2016〕114号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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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
合政办秘〔2016〕11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市政府研究决定,从2016年7月1日起,我市市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为户月人均551元;各县(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市定指导线为户月人均不低于462元,且年增幅不低于5%,请认真遵照执行。
市物价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等部门要加强对城乡居民基本生活必需品价格的监测,密切关注居民消费价格指数(CPI)变动情况,及时启动价格上涨与提高特困群体生活补助联动机制,切实保障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
2016年10月11日
——结束——。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2012年度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合政秘[2013]50号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2012年度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正文:----------------------------------------------------------------------------------------------------------------------------------------------------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2012年度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合政秘〔2013〕5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维护法制统一,保证政令畅通,市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2012年12月31日以前出台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清理结果已经市人民政府第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
决定将《关于印发支持小微企业健康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合政〔2011〕184号)等文件的有效期延续至2013年12月31日;将《关于印发合肥市大建设项目房屋拆迁安置补偿认定程序若干规定的通知》(合政办〔2010〕15号)等文件的有效期延续至2014年12月31日;将《关于合肥市油菜秸秆综合利用和禁烧工作的意见》(合政〔2009〕120号)等文件的有效期延续至2015年12月31日;将《关于印发合肥市民生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合政办〔2010〕18号)等文件的有效期延续至2016年12月31日;并将确认继续实施的325件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未经确认并公布的规范性文件,一律不得继续实施。
2013年3月30日附件:继续实施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1、批转市物价局“关于建立自来水价格调节基金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合政办〔1993〕52号)2、关于印发《合肥市直管公房管理规定》的通知(合政〔1993〕235号)3、转发市司法局“关于建立街道联合调解委员会的报告”的通知(合政办〔1994〕145号)4、关于印发《合肥市建设项目预防性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合政〔1995〕191号)5、关于印发《合肥市卫生先进单位评选管理办法》的通知(合政〔1998〕93号)6、关于印发合肥市商品住宅实行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证书制度规定的通知(合政〔1998〕146号)7、关于加强企业计划生育工作的通知(合政〔1998〕161号)8、批转市水利局关于推进小型水利工程产权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合政〔1998〕172号)9、关于印发《合肥市财务委派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合政〔1999〕26号)10、转发省人民政府关于合肥市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实施方案的批复的通知(合政〔1999〕62号)11、关于加强对外商投资企业升挂和使用国旗管理的通知(合政办〔1999〕24号)12、转发合肥市司法局关于在全市建设“148”法律服务专线的报告的通知(合政办〔1999〕57号)13、批转市市容委关于合肥市淮河路步行街(商业区)综合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合政〔2000〕4号)14、关于印发《合肥市征收生活垃圾处理费暂行办法》的通知(合政〔2000〕51号)15、印发关于大力培养引进和使用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意见的通知(合政〔2000〕68号)16、关于印发《合肥市街道办事处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合政〔2001〕67号)17、关于进一步完善合肥市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合政〔2001〕146号)18、转发市台办关于我市赴台从事经贸和其它交流活动审批和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01〕17号)19、关于印发《合肥市政风建设投诉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合政办〔2001〕19号)20、关于印发《合肥市授予荣誉市民称号实施办法》的通知(合政〔2002〕54号)21、批转市经贸委关于进一步加快我市国有企业改革发展的意见的通知(合政〔2002〕96号)22、关于印发《〈合肥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合政〔2002〕155号)23、批转市粮食局市体改办关于市属粮食企业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合政〔2002〕160号)24、关于加强城市民兵军事训练经费保障工作的意见(合政〔2002〕187号)25、合肥市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实施意见(合政〔2002〕202号)26、关于印发《合肥市豆制品生产经营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合政〔2002〕205号)27、转发市物价局等部门关于贯彻省规范农村水利工程水费征收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02〕63号)28、转发市物价局水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农村水利工程水费征收管理政策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02〕79号)29、关于印发《合肥市信息化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合政〔2003〕56号)30、批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合肥市城镇住房用地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合政〔2003〕105号)31、关于印发《合肥市义务教育阶段乱收费行为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的通知(合政〔2003〕119号)32、转发市司法局关于开展公职律师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03〕61号)33、关于印发合肥市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合政办〔2003〕63号)34、转发市残联等部门关于切实加强残疾人康复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03〕76号)35、关于加强城市绿线管理的通知(合政办〔2003〕103号)36、批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集体建设用地有偿使用和使用权流转试点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03〕124号)37、关于加强公共卫生工作的意见(合政〔2004〕5号)38、关于印发《合肥市罚没物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合政〔2004〕10号)39、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和国有产权转让管理的若干意见(合政〔2004〕64号)40、关于加快会展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合政〔2004〕68号)41、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合政〔2004〕83号)42、关于印发《合肥市城市机动车辆清洗管理办法》的通知(合政〔2004〕87号)43、关于印发进一步推进全市生产经营类事业单位改制转企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合政〔2004〕88号)44、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实施意见(合政〔2004〕103号)45、关于全面实施“1346”行动计划的通知(合政〔2004〕106号)46、关于印发《合肥市农村中小企业担保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合政〔2004〕118号)47、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意见(合政〔2004〕126号)48、关于进一步加快地方金融发展的若干意见(合政〔2004〕133号)49、关于加强蔬菜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合政〔2004〕142号)50、转发市财政局关于加强农业综合开发工作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04〕44号)51、转发市总工会关于《合肥市劳动模范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04〕56号)52、转发市气象局关于合肥市施放气球和防雷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04〕73号)53、关于对重大动物疫病实行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的通知(合政办〔2004〕127号)54、转发市残联市地税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合肥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暂行办法》的通知(合政办〔2004〕132号)55、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的通知(合政〔2005〕10号)56、关于加强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监督工作的通知(合政〔2005〕47号)57、关于印发合肥市地方文献样本缴送办法的通知(合政〔2005〕75号)58、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查处违法建设的通告(合政〔2005〕77号)59、关于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实行集中登记托管的通知(合政〔2005〕96号)60、关于印发《合肥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合政〔2005〕120号)61、关于印发合肥市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责任和责任追究制度的通知(合政〔2005〕124号)62、关于印发合肥市食品安全行政责任及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的通知(合政〔2005〕135号)63、关于贯彻实施工伤保险条例的若干意见(合政〔2005〕140号)64、转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建管局关于贯彻安徽省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暂行办法的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05〕2号)65、关于加强契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合政办〔2005〕15号)66、转发市卫生局关于合肥市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合政办〔2005〕50号)67、关于加强压缩天然气汽车管理的通知(合政办〔2005〕57号)68、转发市国税局关于贯彻工业立市战略促进全市工业跨越式发展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05〕58号)69、关于印发《合肥市地方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05年本)》《合肥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合肥市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合肥市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合政办〔2005〕75号)70、关于加强建筑节能工作的意见(合政〔2006〕27号)71、关于印发《合肥市建筑物名称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合政〔2006〕38号)72、关于进一步加强统计工作的意见(合政〔2006〕47号)73、关于加快发展循环经济的若干意见(合政〔2006〕66号)74、关于印发合肥科技创新型企业培育计划的通知(合政〔2006〕79号)75、关于市本级行政许可和非许可行政审批项目进入市行政服务中心办理的通知(合政〔2006〕83号)76、关于印发《合肥市道路交通设施名称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合政〔2006〕92号)77、关于加快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意见(合政〔2006〕97号)78、关于印发《合肥市政府投资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合政〔2006〕109号)79、关于市属企业生活区移交辖区实行社区管理的意见(合政〔2006〕111号)80、关于做好农民工工作的实施意见(合政〔2006〕120号)81、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意见(合政〔2006〕125号)82、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事业单位改革的意见(合政〔2006〕130号)83、转发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财政局关于市安全生产监管协理员管理办法的通知(合政办〔2006〕14号)84、转发市人事局关于在全市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06〕23号)85、转发市商务局关于加强酒类流通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06〕27号)86、关于加快我市奶业发展的意见(合政办〔2006〕34号)87、转发市质量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在全市开展合肥名牌产品评选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06〕40号)88、关于印发合肥市贯彻关爱女孩行动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行动计划实施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06〕43号)89、批转市财政局市市容局关于加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工作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06〕48号)90、关于印发《合肥市社会保障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合政办〔2006〕50号)91、转发市卫生局等部门关于开展惠民医疗工程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合政办〔2006〕57号)92、关于深化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加强市场监管的意见(合政办〔2006〕65号)93、转发市民政局公安局财政局征兵办关于对2006年冬季征集到驻西藏部队服现役士兵优待的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06〕69号)94、关于印发加快我市气象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06〕75号)95、转发市物价局关于加强涉农价格和收费管理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服务的意见(合政办〔2006〕80号)96、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通知(合政办〔2006〕86号)97、关于印发合肥市市级社会保障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合政办〔2006〕88号)98、关于加强动物诊疗管理工作的意见(合政〔2007〕14号)99、关于印发《合肥市二次供水管理办法》的通知(合政〔2007〕31号)100、关于实施农产品商标品牌战略的意见(合政〔2007〕38号)101、关于印发合肥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合政〔2007〕44号)102、转发市林业局关于合肥市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合政〔2007〕59号)103、关于加强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工作的通知(合政〔2007〕81号)104、关于加强县区投融资工作的指导意见(合政〔2007〕84号)105、关于加快社区卫生服务工作用房建设的意见(合政〔2007〕86号)106、关于印发合肥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的通知(合政〔2007〕88号)107、关于印发合肥市社会科学成果奖励办法的通知(合政〔2007〕112号)108、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合政〔2007〕135号)109、批转合肥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合政办〔2007〕2号)110、转发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加快推进农业标准化工作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07〕5号)111、关于推进企业解决工资拖欠问题的通知(合政办〔2007〕7号)112、关于新建住宅小区配套建设教育设施有关问题的通知(合政办〔2007〕8号)113、关于合肥市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通知(合政办〔2007〕9号)114、转发市爱国卫生委员会关于开展创建卫生镇卫生村活动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07〕11号)115、转发市建委关于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实施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07〕35号)116、关于严格执行公共建筑空调温度控制标准的通知(合政办〔2007〕37号)117、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实施意见(合政办〔2007〕41号)118、关于整顿和规范活禽经营市场秩序加强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工作的实施意见(合政办〔2007〕44号)119、关于进一步加强药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合政办〔2007〕49号)120、关于印发合肥市困难企业集资建房实施细则的通知(合政办〔2007〕50号)121、关于进一步加强妇女儿童工作的意见(合政办〔2007〕54号)122、关于印发合肥市招标投标投诉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合政办〔2007〕57号)123、关于加强和规范部门统计工作的意见(合政办〔2007〕61号)124、关于国有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增值收益分配有关事项的通知(合政办〔2007〕70号)125、关于合肥市大建设道路桥梁配套交通设施建设暂行办法的通知(合政办〔2007〕74号)126、关于印发合肥市政府网站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合政办〔2007〕76号)127、关于印发合肥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办法的通知(合政〔2008〕1号)128、关于印发合肥市市级公益性项目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合政〔2008〕2号)129、关于印发合肥市城中村改造暂行规定的通知(合政〔2008〕27号)130、关于印发合肥市投资土地开发复垦整理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合政〔2008〕44号)131、关于印发合肥市土地储备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合政〔2008〕54号)132、关于大力推进道路交通安全社会化管理工作的意见(合政〔2008〕56号)133、关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意见(合政〔2008〕93号)134、关于印发《合肥市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合政〔2008〕124号)135、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意见(合政〔2008〕132号)136、转发市统计局市商务局关于加强商贸统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08〕11号)137、关于印发合肥市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办法的通知(合政办〔2008〕13号)138、转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病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合政办〔2008〕17号)139、转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规范合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乙类药品自付比例的通知(合政办〔2008〕18号)140、转发市建委等部门关于切实维护我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合法权益的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08〕21号)141、转发市园林局等部门关于合肥市新建道路绿化与清扫保洁实施一体化管理的通知(合政办〔2008〕27号)142、转发市农委市财政局市质监局关于加快农业标准化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08〕40号)143、转发市交通局关于合肥市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08〕41号)144、转发市民防局民政局应急办关于加强社区民防建设工作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08〕47号)145、关于印发合肥市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与交易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合政办〔2008〕49号)146、关于印发合肥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合政办〔2008〕51号)147、转发市交通局关于合肥市出租汽车经营权转换实施方案的通知(合政办〔2008〕58号)148、转发市地震局市建委关于合肥市农村民居地震安全工程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08〕61号)149、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实施意见(合政办〔2008〕70号)150、关于贯彻落实审计监督“双百”制度限期整改审计查出问题的实施意见(合政办〔2008〕73号)151、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民族政策的意见(合政办〔2008〕77号)152、关于印发合肥市政府投资项目前期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合政办〔2008〕78号)153、关于印发合肥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合政办〔2008〕79号)154、关于印发合肥市建设项目大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合政办〔2008〕81号)155、关于印发合肥市行政许可(审批)并联办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合政〔2009〕10号)156、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合政〔2009〕25号)157、关于印发《合肥市乡和村庄规划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合政〔2009〕59号)158、关于开展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试点工作的通知(合政〔2009〕112号)159、关于合肥市油菜秸秆综合利用和禁烧工作的意见(合政〔2009〕120号)(有效期延续至2015年12月31日)160、关于印发合肥市政府债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合政〔2009〕124号)161、转发市农委合肥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规范化管理和服务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合政办〔2009〕3号)162、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金融促进经济发展有关文件的实施意见(合政办〔2009〕5号)163、关于印发合肥市道路交通设施建设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合政办〔2009〕8号)164、关于切实加强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和监督检查的通知(合政办〔2009〕16号)165、关于印发合肥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合政办〔2009〕17号)166、关于印发在肥高等院校在校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合政办〔2009〕22号)167、关于印发合肥市节能奖励办法的通知(合政办〔2009〕26号)168、关于印发合肥市政府投资市政设施大中修项目实施办法的通知(合政办〔2009〕27号)169、转发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运用价格政策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09〕28号)170、关于印发合肥市支持经济发展相关政策窗口受理申报暂行办法的通知(合政办〔2009〕29号)171、转发市财政局关于推进协税护税工作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09〕31号)172、关于印发合肥市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实施办法等三个配套文件的通知(合政办〔2009〕37号)173、关于印发合肥市小额零星项目定点招标暂行规定的通知(合政办〔2009〕38号)174、转发市人事局财政局教育局关于合肥市(区)属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实施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09〕40号)175、关于推进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的实施意见(合政办〔2009〕43号)176、转发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部门关于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09〕45号)177、关于加强县区国有担保机构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合政办〔2009〕47号)178、关于印发合肥市审计结果公告试行办法的通知(合政办〔2009〕55号)(有效期延续至2015年12月31日)179、关于推进水产跨越工程的实施意见(合政办〔2009〕57号)180、关于印发合肥市集体土地登记发证工作总体方案的通知(合政办〔2009〕62号)181、转发市房地产局市招管办关于合肥市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实施细则的通知(合政办〔2009〕64号)182、关于实施33项民生工程的意见(合政〔2010〕1号)183、批转市教育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快特殊教育事业发展意见的通知(合政〔2010〕4号)184、关于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意见(合政〔2010〕6号)185、关于印发强化“三车”交通安全与营运综合治理的意见(试行)的通知(合政〔2010〕11号)186、关于促进服务外包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合政〔2010〕20号)187、关于印发合肥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合政〔2010〕32号)188、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城市总体规划修改工作规则的意见(合政〔2010〕68号)189、关于印发合肥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办法的通知(合政〔2010〕158号)190、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意见(合政〔2010〕174号)191、关于稳定消费价格总水平保障群众基本生活的通知(合政〔2010〕179号)192、关于印发合肥市职工技术创新成果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合政办〔2010〕1号)193、转发市林业和园林局关于合肥市大建设项目配套园林绿化工程建设流程等规定的通知(合政办〔2010〕3号)194、关于印发合肥市安全生产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合政办〔2010〕6号)195、关于印发合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合政办〔2010〕11号)196、关于印发合肥市食品药品安全工作目标管理考核办法的通知(合政办〔2010〕12号)197、关于印发合肥市大建设项目房屋拆迁安置补偿认定程序若干规定的通知(合政办〔2010〕15号)(有效期延续至2014年12月31日)198、关于印发合肥市大建设项目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合政办〔2010〕16号)(有效期延续至2014年12月31日)199、关于印发合肥市民生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合政办〔2010〕18号)(有效期延续至2016年12月31日)200、关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省级统筹的通知(合政办〔2010〕19号)201、关于调整教育设施配套建设资金提取标准的通知(合政办〔2010〕22号)202、关于印发合肥市构筑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合政办〔2010〕25号)203、关于进一步推进全市乡村医疗卫生机构“三化”建设的实施意见(合政办〔2010〕29号)(有效期延续至2014年12月31日)204、关于市直行政事业单位房产租赁实行公开招租的通知(合政办〔2010〕33号)205、关于扩大开发园区工业投资项目行政事业性收费免收范围的通知(合政办〔2010〕35号)206、关于印发合肥市开发区和工业园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合政办〔2010〕37号)(有效期延续至2014年12月31日)207、关于印发合肥铁路南站搬迁改造拆迁补偿安置执行政策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10〕43号)208、关于印发合肥市困难群众殡葬救助试行办法的通知(合政办〔2010〕44号)209、关于印发合肥市自备水源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合政办〔2010〕46号)(有效期延续至2016年12月31日)210、关于进一步加强审计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10〕47号)211、关于印发合肥市地方志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合政办〔2010〕48号)212、关于印发合肥市南淝河生态补水管理办法的通知(合政办〔2010〕49号)213、关于印发合肥市市级财政结转结余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合政办〔2010〕54号)214、关于印发合肥市市场价格异常上涨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合政办〔2010〕56号)215、关于切实加强全市防震减灾工作的意见(合政办〔2010〕57号)216、转发市林业和园林局关于合肥市植树造林导则的通知(合政办〔2010〕58号)217、关于印发合肥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的的通知(合政〔2011〕30号)218、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合政〔2011〕36号)219、关于印发合肥市工业发展“十二五”规划的通知(合政〔2011〕76号)220、关于印发合肥市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2011-2013年)的通知(合政〔2011〕77号)221、关于印发合肥市再生资源回收行业产业发展规划的通知(合政〔2011〕85号)222、关于印发合肥市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规划的通知(合政〔2011〕86号)223、关于印发合肥市市级排污费征收及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合政〔2011〕95号)224、关于切实做好我市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的通知(合政〔2011〕101号)225、关于进一步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意见(合政〔2011〕105号)226、关于印发合肥市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合政〔2011〕106号)227、关于印发合肥市科技创新发展“十二五”规划的通知(合政〔2011〕108号)228、关于印发合肥市现代服务业发展“十二五”规划的通知(合政〔2011〕113号)229、关于印发合肥市市级投资大建设项目审计管理办法的通知(合政〔2011〕146号)230、关于印发《合肥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通知(合政〔2011〕153号)231、关于印发支持小微企业健康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合政〔2011〕184号)(有效期延续至2013年12月31日)232、关于印发合肥市“十二五”教育改革与发展规划纲要的通知(合政〔2011〕185号)233、关于印发《合肥市城市幼儿园基本建设规定》的通知(合政〔2011〕200号)234、关于印发合肥市全民健身实施计划(2011-2015)的通知(合政〔2011〕201号)235、关于批转合肥市预算公开评审暂行办法的通知(合政〔2011〕206号)236、关于进一步提高就业水平强化企业用工服务的意见(合政办〔2011〕2号)。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市级社会保障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市级社会保障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合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12.22•【字号】合政办[2006]88号•【施行日期】2006.12.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市级社会保障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合政办〔2006〕88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合肥市市级社会保障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六年十二月二十二日合肥市市级社会保障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我市社会保障制度,加强社会保障资金管理,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级社会保障专项资金(以下简称社保专项资金),是指经市人民政府批准,通过多种渠道筹集的市级财政社会保障储备专项资金。
第三条社保专项资金由市财政部门在商业银行开设社保专项资金财政专户(以下简称社保专项资金专户),负责统一收缴,实行专账管理,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第四条社保专项资金的来源包括:(一)政府非税收入。
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组织的政府非税收入集中调剂的25%,由市财政部门按期划拨到社保专项资金专户;(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收入。
按市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总价款的2%计提,由市财政部门按期划拨到社保专项资金专户;(三)市财政预算安排;(四)社会捐赠收入;(五)社保专项资金收益;(六)其他收入。
市财政预算安排和社会捐赠收入、社保专项资金收益以及其他收入直接缴入或划入社保专项资金专户。
第五条下列社会保障资金出现缺口或不足时,由当年财政预算安排补充,财政预算安排仍不足时,可由社保专项资金补充:(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等社会保险基金;(二)就业再就业资金;(三)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四)其他社会保障资金。
合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中国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合肥市财政
合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中国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合肥市财政局关于小额担保贷款政策有关问题的实施意见【法规类别】财政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合劳社秘[2009]120号【发布部门】合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中国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合肥市财政局【发布日期】2009.06.24【实施日期】2009.06.2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合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中国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合肥市财政局关于小额担保贷款政策有关问题的实施意见(合劳社秘【2009】120号)各县、区(开发区)劳动保障(人事)局,人民银行肥东、肥西、长丰县支行,各县、区(开发区)财政局,各小额贷款担保机构,徽商银行各支行,各有关单位:为切实贯彻落实中国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市财政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转发<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改进小额担保贷款管理积极推动创业促就业的通知>的通知》(合银发[2008]306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落实小额担保贷款政策,积极推动创业促就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小额担保贷款发放对象(一)持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安徽省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已领取《再就业优惠证》且享受就业优惠政策未满3年、暂未领取《安徽省就业失业登记证》的登记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成立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或赴境外就业自筹资金不足的。
(二)领取市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组织起来就业实体认定证书》的创业实体。
(三)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
二、小额担保贷款流程(一)个人贷款本市户籍且属于小额担保贷款发放对象的贷款人,向户籍所在地的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提出申请,填写《小额担保贷款申请表》(见附件1),并准备如下资料原件和复印件:《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再就业优惠证》、身份证件(包括居民身份证、户口簿)、营业执照或《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证书》、《创业培训合格证书》。
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对申请人的诚信程度进行评估,掌握贷款人基本情况,同意推荐的,在《小额担保贷款申请表》上签署推荐意见。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政府性债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政府性债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合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4.14•【字号】合政[2014]40号•【施行日期】2014.04.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债权综合规定正文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政府性债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合政〔2014〕4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合肥市政府性债务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4年4月8日市人民政府第2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合肥市人民政府2014年4月14日合肥市政府性债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政府性债务管理,规范政府性债务借用还行为,切实防范和化解政府性债务风险,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平稳健康较快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津、法规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皖政〔2013〕48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合肥市本级政府及其部门或机构、经费补助事业单位、纳入名录管理的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公用事业单位、四大开发区(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合肥新站综合开发试验区、合肥巢湖经济开发区)及其他相关单位等(以下简称举债单位)政府性债务的计划编制、举借、使用、偿还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性债务是指政府直接或间接承担还款责任的债务。
包括举债单位直接借入、拖欠或因提供担保、回购等信用支持形成的政府性债务。
第四条政府性债务按偿还责任划分为三类:(一)直接债务:举债单位以财政性资金作为直接还款来源,政府负有直接偿还责任的债务。
主要包括:1.地方政府债券、国债转贷、外债转贷、农业综合开发借款、其他财政转贷债务中确定由财政性资金偿还的债务;2.举债单位举借、拖欠或以回购等方式形成的债务中,确定由财政性资金(不含车辆通行费、学费等收入)偿还的债务;3.地方政府粮食企业和供销企业政策性挂账。
合肥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合肥
合肥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合肥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
知
【法规类别】农村农场财务管理
【发文字号】合财社[2010]331号
【发布部门】合肥市财政局合肥市民政局合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日期】2010.10.25
【实施日期】2010.10.2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合肥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合肥市农村居民最低生
活保障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合财社〔2010〕331号)
各县(区)财政局、民政局(社会事业局、社区管理局、农村工作局)、人社局:为规范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的管理,保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健康运行,维护农村低保对象的合法权益,现将《合肥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合肥市财政局
合肥市民政局
合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一○年十月二十五日
合肥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以下简称低保资金)的管理,规范资金的使用,保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顺利实施,根据《安徽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低保资金,是指为保障农村居民维持基本生活水平,专项用于补助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地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对象(以下简称低保对象)的补助资金。
第三条低保资金来源
(一)各级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
(二)社会组织和个人为低保捐赠的资金。
合肥市人民政府令第192号——关于修改《合肥市居住证管理办法》的决定
合肥市人民政府令第192号——关于修改《合肥市居住证管理办法》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合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09.25•【字号】合肥市人民政府令第192号•【施行日期】2017.11.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户籍、身份证管理,法制工作正文合肥市人民政府令第192号《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合肥市居住证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2017年8月31日市人民政府第9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11月1日起施行。
市长2017年9月25日关于修改《合肥市居住证管理办法》的决定一、将第一条修改为:“为了加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促进新型城镇化健康发展,推进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常住人口全覆盖,维护公民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根据国务院《居住证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63号)、《安徽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办法》(省政府令第27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将第八条修改为:“发展改革、教育、卫生和计划生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房产、城乡建设、工商、财政、司法行政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的相关工作。
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村(居)委会以及其他组织,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的相关工作。
”三、将第十条修改为:“市、县公安机关应当按照资源整合、集中管理、互联互通的原则,建立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综合信息系统,为申请居住登记和办理居住证等提供便利,为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常住人口全覆盖提供信息支持。
发展改革、教育、民政、司法、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城乡建设、交通、卫生和计划生育、税务、工商等部门应当按照流动人口信息资源共享的要求,完善服务管理信息系统。
”四、将第十二条修改为:“流动人口应当自到达居住地之日起15日内,凭本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合法有效身份证明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公安机关户政中心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受理机构申报居住登记。
合人社秘121号关于印发合肥市失业失业登记证发放和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
合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文件合人社秘〔2011〕121号关于印发《合肥市<就业失业登记证>发放和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开发区人事劳动局:现将《合肥市<就业失业登记证>发放和管理实施细则(暂行)》(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各县区、开发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成立发放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抓,明确专门机构和人员,制定发放工作实施方案和工作计划。
各县区、开发区要对《就业失业登记证》新发、换发数量进行认真测算,提出全年需求总量,与联系人名单(姓名、职务、电话)一起报市局就业促进处。
《实施细则》下发后,市局将组织开展相关业务培训,帮助理-1-解《实施细则》的规定要求,明确具体经办程序和操作规范,解读《就业失业登记证》各项栏目含义和填写办法等。
各县区、开发区要制定专门的培训方案,组织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和基层平台工作人员开展业务培训,让每一位经办人员都能准确理解和熟练掌握相关要求,在辖区范围内实现《就业失业登记证》统一的申领发放流程、统一的审验管理机制、统一的服务标准规范。
二、确保工作顺利推进。
《就业失业登记证》是全国统一样式,省厅统一印制,由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和乡镇、社区免费向劳动者发放。
为规范《就业失业登记证》发放管理工作,将使用省厅统一开发的《就业失业登记证》发放管理信息系统,防止重复发证和重复享受就业扶持政策现象的发生。
按照省厅要求,《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填写采用专用设备打印。
自2011年起,劳动者在办理求职登记、就业登记、失业登记、就业援助对象认定以及享受相关就业扶持政策时,各就业扶持政策落实部门及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应要求劳动者出具《就业失业登记证》。
持《再就业优惠证》、原《安徽省就业失业登记证》的人员,可到户籍所在地乡镇、社区换发《就业失业登记证》;持《劳动保障手册》正在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人员,到户籍所在地县区、开发区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换发。
合肥市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发行社会保障卡的通知
合肥市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发行社会保障卡的通知【法规类别】人事综合规定【发布部门】合肥市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发布日期】2005.09.13【实施日期】2005.09.1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合肥市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发行社会保障卡的通知各参保单位:为方便城镇用人单位和从业人员、离退休人员办理社会保障、劳动就业等相关社会事务,推动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的信息化管理,实现参保单位和从业人员、离退休人员的劳动保障信息在最大范围内的共享和交换,根据国家劳动保障部颁发的《社会保障(个人)卡规范》,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在全市发行社会保障卡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社会保障卡的行政监督管理由合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并负责卡的制作、发行等相关工作,负责卡发行后的运行管理工作。
二、社会保障卡的发行对象是:在合肥市区参加社会保险的在职人员、离退休人员和个体参保人员。
三、各参保单位应积极配合社会保障卡的发行工作,在规定时间内,做好社会保障卡的政策宣传、照片信息采集和发行工作。
四、社会保障卡的费用,包括信息采集费用、卡的成本费用、后期制作费用等,由各参保单位承担;个体参保人员的费用由个人承担;关闭、破产企业的离退休人员不收费。
五、各参保单位应高度重视社会保障卡的发行工作,要确定一名领导同志负责,并要确定专门机构具体负责信息采集和社会保障卡发行的组织实施工作。
附:合肥市社会保障卡发行工作方案合肥市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领导小组二○○五年九月十三日合肥市社会保障卡发行工作方案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简称社会保障卡)是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统一规划设计,各级政府的劳动保障部门面向社会发行,通过劳动保障信息管理系统,方便城镇用人单位和从业人员、离退休人员办理社会保险、劳动就业等相关社会事务的集成电路卡(IC卡)。
社会保障卡分为社会保障单位卡和社会保障个人卡。
社会保障卡具有信息记录、电子凭证和信息查询等功能。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管理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1.05.13•【字号】皖人社秘[2011]181号•【施行日期】2011.05.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管理办法的通知(皖人社秘[2011]181号)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现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管理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47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高度重视社会保障卡管理工作。
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规范社会保障卡的发行、应用和管理,精心组织,周密安排,扎实推进社会保障卡建设与应用的各项工作。
二、加大社会保障卡发放力度。
要扩展社会保障卡发放人群,早日实现参保人员“人手一卡”。
在推进发卡的同时,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的统一部署,加快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信息化(金保工程)建设,大力推进全省联网,逐步完善用卡环境,做好网络向基层乡镇、社区的延伸工作,建立覆盖全市的社会保障卡服务网点和规范的管理体制。
三、确保社会保障卡顺利发行。
各市发行社会保障卡要按照“一卡多用、一卡通用”的原则进行,严格遵守统一的标准规范体系、统一的注册管理制度、统一的密钥管理体系和统一的产品监管制度,充分考虑未来跨地区业务的兼容性等要求,精心制定实施方案,确保全省社会保障卡建设稳妥、有序、安全、规范地进行。
各市方案确定后应及时报省厅审批后组织实施。
联系人:李錾閤明军电话:************邮箱:*************附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管理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47号)(略)二〇一一年五月十三日。
合肥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合肥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暂行办法》的通知
合肥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合肥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合肥市民政局•【公布日期】2008.04.16•【字号】合民〔2008〕108号•【施行日期】2008.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最低生活保障正文合肥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合肥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暂行办法》的通知合民〔2008〕108号各县区民政局、财政局,高新区、新站区社会事业局、财政局,经开区社区管理局、财政局:为加强对我市农村低保工作的管理,进一步完善我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根据《安徽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暂行办法》(民保字〔2008〕30号)和合肥市《关于实施十二项民生工程促进和谐合肥建设的意见》(合政办〔2007〕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合肥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八年四月十六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低保对象和标准第三章家庭收入测算第四章申请、审核、审批程序第五章保障对象管理第六章资金的筹集、管理与发放第七章行政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合肥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保障农村贫困居民基本生活权益,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安徽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暂行办法》(民保字〔2008〕30号)和合肥市《关于实施十二项民生工程促进和谐合肥建设的意见》(合政办〔2007〕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以下简称农村低保),是指对持有农业户口的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农村低保标准的贫困居民给予差额补助的救助制度。
第三条实施农村低保制度,必须遵循下列原则:(一)保障最基本生活需求的原则。
(二)政府救助与家庭赡养、抚(扶)养、社会帮扶、劳动自救相结合的原则。
(三)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四)属地管理、动态管理和分类施保的原则。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社会保障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社会保障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合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8.21•【字号】合政办[2006]50号•【施行日期】2006.08.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正文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社会保障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合政办〔2006〕50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合肥市社会保障卡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六年八月二十一日合肥市社会保障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方便参保人员办理劳动保障事务,保障持卡人有效使用社会保障卡,加快推动劳动保障事务信息化管理步伐,根据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市区范围内社会保障卡的申领、制作、发放、使用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社会保障卡即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是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统一规划设计,各级政府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面向社会发放,通过劳动保障信息管理系统,方便城镇参保单位和参保人员办理社会保险、劳动就业等相关社会事务的集成电路卡(IC卡)。
社会保障卡分为社会保障单位卡和社会保障个人卡,本办法所称社会保障卡是指社会保障个人卡。
第四条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是社会保障卡的主管部门。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计算机信息管理中心负责为社会保障卡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及信息维护。
市、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受市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具体负责各类人员社会保障卡的发放和管理工作。
具体分工如下:(一)市社会保险征缴中心负责参保单位在职人员和未移交社区管理的离退休人员;(二)区企业退休人员管理服务中心负责已经移交社区管理的退休人员;(三)市企业退休人员管理服务中心负责改制和破产企业中尚未移交社区管理的退休人员;(四)市失业保险中心负责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五)市就业服务管理中心和各区就业保障服务中心负责个体人员。
合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合肥市失业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合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合肥市失业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合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02.03.15•【字号】合劳社秘[2002]16号•【施行日期】2002.03.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失业保险正文合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合肥市失业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合劳社秘[2002]16号)各县、区劳动局:现将《合肥市失业人员管理暂行办法》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零零二年三月十五日合肥市失业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管理职责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失业人员管理,保障其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促进其再就业,根据《合肥市失业保险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失业人员,是指依法参加失业保险的单位中被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在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登记的人员。
第三条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是全市失业人员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
其所属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承办失业人员具体的管理工作业务,履行下列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务院和省、市政府的有关规定;(二)制定本地区的失业人员管理工作规划和政策;(三)负责全市失业人员的登记管理和组织就业前培训工作;(四)负责全市职工失业保险基金的管理工作;(五)负责全市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待遇的核定发放工作;(六)按规定拨付失业人员职业培训、职业介绍补贴;(七)负责全市失业人员调查、统计工作;(八)指导三县、四区失业人员的具体管理工作。
第四条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所属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履行下列职责:(一)负责本区户口失业人员档案的接收、保管工作;(二)负责核定本区户口的失业人员享受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并填制失业人员发证名册、通知书;(三)核定汇总上报本区所属街道报送的有关报表;(四)配合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组织失业人员就业前培训工作;(五)负责代办本区户口的失业人员退休手续及管理工作;(六)指导辖区内街道失业人员管理工作。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概要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意见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有关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合肥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3年 12月 13 日合肥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意见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建设部《关于印发 <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 >的通知》(劳社部发〔 2004〕 22号,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建设厅《关于印发 <安徽省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暂行办法 >的通知》(劳社字〔 2004〕 68号以及市政府《关于切实维护我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合法权益的意见》(合政办〔 2008〕 21号等精神, 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专用账户设立(一自 2014年 1月 1日起,涉及新建、扩建、改建等工程的,工程总承包人均应在我市市域范围内的银行设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以下简称专户。
(二涉及招标工程的,工程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对工资专户设立和管理予以约定;涉及非招标工程的,工程发包人和总承包人应在合同中对工资专户设立和管理予以约定。
二、专户资金约定(三招标工程投标报价中的工资性工程款,非招标工程合同约定的工资性工程款,其计价标准不得低于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发布的同期建设工程人工费最低标准。
(四工程发包人和总承包人应在合同中对工资性工程款数额、工资性工程预付款数额和抵扣方式、工资性工程进度款数额和支付方式予以约定。
三、专户资金使用(五专户资金须专项用于已实名登记的农民工工资发放,不得用于农民工工资以外的价款支付,其使用由工程发包人、总承包人、设立专户的银行共同监管。
(六工程发包人须按时足额将工资性工程款转入专户。
工程开工建设前,工程发包人须足额拨付工资性工程预付款,并作为监理人下达开工令的必备条件之一。
工程开工建设后,工程发包人须于每月 25日前足额拨付工资性工程进度款。
其每月最低支付额,由监理工程师或造价工程师对工程承包人申报的已完工程工资性工程进度款审核后予以确定。
合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政策汇编
合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政策汇编一、背景介绍合肥市是安徽省的省会,也是中国内地城市中唯一一个千万人口以上的省会城市。
作为一个人口众多的城市,合肥市政府一直致力于制定和实施一系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政策,旨在促进劳动力市场的发展、促进就业、提升社会保障水平。
二、合肥市人力资源政策2.1就业政策•实施创业担保贷款政策,为有创业意愿和能力的青年提供贷款支持;•开展职业技能培训,提升劳动者的职业技能水平;•建立就业创业指导服务中心,为创业者提供咨询和指导。
2.2劳动关系政策•加强劳动者权益保护,建立健全劳动法律法规体系;•实施最低工资政策,确保劳动者的基本生活水平;•鼓励劳动者参加工会组织,维护自身权益。
2.3人才引进政策•推行人才居住证制度,为高层次人才提供居住便利;•提供人才购房补贴,吸引优秀人才在合肥市购房定居。
三、合肥市社会保障政策3.1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广泛;•提高医疗保险报销比例,降低居民就医负担。
3.2养老保险•建立健全养老金制度,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加强社会养老机构建设,提供养老服务。
3.3失业保险•实施失业保险制度,为失业人员提供一定的生活救助;•提供职业培训和就业援助,帮助失业人员重新就业。
3.4工伤保险•加强工伤防治工作,提高工伤保险覆盖率;•完善工伤认定和待遇标准,保障工伤人员的权益。
四、合肥市人力资源市场现状4.1就业形势•合肥市劳动力市场供需关系平衡,就业率处于较高水平;•科技型企业和新兴产业对高端人才的需求旺盛。
4.2人才市场•合肥市有多所高等学府,为人才培养提供了良好的基础;•创新创业环境优越,吸引了大量创新型人才。
4.3社保发展•合肥市社保体系不断完善,覆盖范围广泛;•基本医疗保险和养老保险的保障水平逐步提高。
五、合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政策的影响•推动了就业增长,促进了经济的发展;•提高了劳动者的收入水平,增强了消费能力;•改善了社会保障制度,提升了居民的社会保障水平。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合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10.07•【字号】合政办[2012]46号•【施行日期】2012.10.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金融债券,保险正文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合政办〔2012〕4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合肥市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十月七日合肥市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管理,规范社会保险基金收支行为,根据《国务院关于试行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的意见》(国发〔2010〕2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是根据国家社会保险和预算管理法律法规建立、反映各项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的年度计划。
第三条本市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的编制、执行、调整、决算和监督检查适用本暂行办法。
第四条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政策性原则。
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应依据国家法律法规编制,严格执行各项社会保险政策。
(二)完整性原则。
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应全面、准确、完整地反映各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活动。
(三)专用性原则。
各项社会保险基金应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收支内容、标准和范围,专款专用,不得相互挤占或挪作他用。
(四)独立性原则。
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单独编报,社会保险基金不能用于平衡公共财政预算。
(五)平衡性原则。
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坚持收支平衡,适当留有结余,以确保可持续运转。
第五条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年度自每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第二章预算管理职责第六条财政部门是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的综合管理部门,其职责是:(一)布置社会保险基金年度预算编制工作;(二)复核社会保险基金年度预算草案及年中预算调整方案;(三)定期向市政府和上级财政部门报告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执行情况;(四)批复社会保险基金预算;(五)监督税务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保基金的预算执行;(六)办理社会保险基金有关的款项拨付;(七)负责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管理核算工作。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社会保障卡建设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社会保障卡建设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6.21•【字号】皖政办秘[2012]104号•【施行日期】2012.06.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社会保障卡建设的通知(皖政办秘〔2012〕104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社会保障卡项目是完善构建全省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支撑,是构建和谐社会重大民生工程。
为推进我省社会保障卡(加载金融功能)建设工作,经省政府同意,现通知如下:一、总体要求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便民利民为宗旨,全力推进社会保障卡建设,拓展深化社会保障卡应用,整合相关业务应用系统和信息资源,逐步建成面向全省城乡居民,在社会保障、金融服务、社会管理及公共服务等多领域广泛使用的社会保障卡服务体系与运行管理机制,实现“一卡多用、全省通用”。
二、基本原则(一)统一规划,统一标准。
社会保障卡项目实行省级大集中建设模式,统一规划,整体推进,上下协调,分级应用管理。
(二)技术先进,开放兼容。
社会保障卡作为居民基础信息识别载体,采用的技术要具有先进性、开放性、可靠性和安全性。
既要满足当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各项业务需要,又要着眼未来政府公共服务多领域应用拓展空间。
同时对社会保障业务系统外的应用提供开放的接口和读卡终端标准。
(三)资源共享,一卡通用。
通过社会保障卡加载金融服务功能,着眼于发展需要充分预留接口,逐步拓展到其他公共服务领域。
建设全省社会保障卡人员基础数据库,实现社会保障卡发放人群基础信息统一管理,拓展社会保障卡的应用范围,实现各类应用系统集成,做到集约建设、共享资源、协同运行。
(四)统筹兼顾,服务群众。
兼顾各方利益,充分调动各方参与建设应用的积极性。
坚持以人为本,方便群众利用社会保障卡办理社会保障以及各类公共服务业务,减轻群众负担,体现党和政府的惠民政策。
合肥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社会养老保险暂行规定-合肥市政府令第66号
合肥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社会养老保险暂行规定正文:---------------------------------------------------------------------------------------------------------------------------------------------------- 合肥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社会养老保险暂行规定(合肥市政府令第66号1998年8月24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逐步完善我市社会保障体系,推进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促进社会安定,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不含三县)各级党政群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含执行事业单位工资标准的人员)及人事档案挂靠在人事部门所属人才交流机构的流动人员(以下简称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均按本规定实行养老保险。
第三条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社会养老保险实行基本养老保险、单位补充养老保险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相结合的制度。
第四条合肥市人事局是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
合肥市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处(以下简称市社保处)具体负责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社会养老保险业务的综合管理工作。
第二章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第五条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遵照“以支定收,略有节余和留有部分积累”的原则,由国家、单位和个人三方共同负担。
第六条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纳标准:(一)单位按本单位上月全部在职职工工资总额和退(离)休人员退(离)休费之和的25%缴纳;根据各单位的不同情况,实际筹集比例在上下各5%的范围内浮动;(二)职工按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为缴费基数,按3%的比例缴纳,以后将适当提高个人缴费比例,最高不超过8%;已经按法定年龄办理了退(离)休手续的人员不缴纳个人基本养老保险费;(三)流动人员保险费缴纳方法另行制定。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管理办法的通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管理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4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福建省公务员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劳动保障局:为推动“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以下简称社会保障卡)的发行和应用,规范社会保障卡管理,促进社会保障卡建设稳妥、有序、健康地开展,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办法主要对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管理社会保障卡的各个环节进行规范。
对于社会保障卡封装、运输、使用及持卡人权益等涉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系统外部环节的管理要求,我部将另行规定。
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日(此件主动公开)“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以下简称社会保障卡)发行、应用和管理,维护持卡人的合法权益,提高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管理服务水平,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社会保障卡,是指面向社会公众发行,主要应用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领域政府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集成电路卡。
社会保障卡是持卡人享有社会保障和公共就业服务权益的电子凭证,具有信息记录、信息查询、业务办理等基本功能。
第三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管理全国社会保障卡发行和应用工作。
省、地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管理本地区社会保障卡发行和应用工作,其所属的信息化综合管理机构具体承担社会保障卡发行和技术管理的有关事务。
第四条社会保障卡按照“一卡多用,全国通用”的原则进行建设。
各地发行社会保障卡必须遵循安全性、完整性和公益性的要求,采用全国统一的标准规范,保证在全国范围内使用。
第二章发行管理第五条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地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批准后,可发行社会保障卡。
其他任何机构和组织均不得发行社会保障卡。
第六条发行社会保障卡的地区(以下简称发卡地区)应建立规范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业务流程,各项业务间具有较强的综合协调性,能够保证社会保障卡的有效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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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社会保障卡管理暂
行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社会福利与社会保障
【发文字号】合政办[2006]50号
【发布部门】合肥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6.08.21
【实施日期】2006.08.2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发布“放管服”改革涉及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社会保障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合政办〔2006〕5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合肥市社会保障卡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六年八月二十一日
合肥市社会保障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了方便参保人员办理劳动保障事务,保障持卡人有效使用社会保障卡,加快推动劳动保障事务信息化管理步伐,根据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市区范围内社会保障卡的申领、制作、发放、使用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社会保障卡即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是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统一规划设计,各级政府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面向社会发放,通过劳动保障信息管理系统,方便城镇参保单位和参保人员办理社会保险、劳动就业等相关社会事务的集成电路卡(IC卡)。
社会保障卡分为社会保障单位卡和社会保障个人卡,本办法所称社会保障卡是指社会保障个人卡。
第四条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是社会保障卡的主管部门。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计算机信息管理中心负责为社会保障卡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及信息维护。
市、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受市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具体负责各类人员社会保障卡的发放和管理工作。
具体分工如下:
(一)市社会保险征缴中心负责参保单位在职人员和未移交社区管理的离退休人员;
(二)区企业退休人员管理服务中心负责已经移交社区管理的退休人员;
(三)市企业退休人员管理服务中心负责改制和破产企业中尚未移交社区管理的退休人员;
(四)市失业保险中心负责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五)市就业服务管理中心和各区就业保障服务中心负责个体人员。
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