湿地资源保护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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湿地资源保护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全面保护域湿地生态功能及其生物多样性,维护湿地生态系统的基本功能,促进湿地资源可持续利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湿地保护管理的通知》、《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湿地保护工作的意见》、《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湿地保护管理的通知》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市域湿地及其外围保护地带、周边景观控制区内从事相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当遵守本条例的规定。

第三条市域湿地是经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批准设立,以永续保护湿地生态系统、合理利用湿地生态资源和人文历史风貌资源为目的,可开展湿地保护、恢复、宣

传、教育、科研、监测、生态旅游等活动包括:集城市湿地、农耕湿地、文化湿地。

第四条湿地及其外围保护地带、周边景观控制区经法定程序批准的《市域湿地总体规划》划定的范围为准,并报人民政府批示。

第五条湿地的保护和管理,应当遵循“保护优先、科学修复、合理利用、持续发展”的原则。应当按照《湿地公约》要求,严格进行保护。

第六条人民政府加强对湿地保护和管理工作,将湿地保护和管理纳入到经济发展和社会发展计划,并提供必要的政策支持。

第七条人民政府依据本条例设立市域湿地管理委员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湿地保护和管理的有关工作;

(二)根据湿地永续保护与合理利用需要,参与湿地相关规划编制及修改工作;

(三)和其他依法应当由管委会行使的职权。

第八条管委会设立湿地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湿地的保护和管理工作,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湿地的各项管理制度,并报管委会批准后执行;

(二)依照本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湿地资源实施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

(三)行使人民政府依法授予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委托的职权;

(四)行使其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委托的职权。管理机构应当严格遵守本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依法开展保护和管理工作。

第九条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其派驻湿地机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湿地的保护和管理工作。

第十条湿地外围保护地带和周边景观控制区由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管理机构应当参与外围保护地带和周边景观控制区的保护、规划和建设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湿地保护所需要的资金应当列入人民政府财政专项预算。和鼓励各单位、企业、个人和其他组织捐赠资金支持湿地保护。

第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湿地自然生态环境、人文历史风貌和湿地设施的义务,并有权举报、制止破坏行为。鼓励单位和个人为湿地保护工作提供志愿服务。对在湿地保护中做出重要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表彰。

第十三条建立湿地保护和管理的监督检查制度。人民政府统一部署组织相关职能单位对湿地保护、管理工作检查,并向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督查情况,并上报人民政府。相关检查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并提供资料,不得隐瞒或拒绝。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

第十四条《市域湿地总体规划》是湿地保护、建设、管理利用的依据,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应当严格遵守。

第十五条湿地总体规划由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经人民政府批示后,报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湿地总体规划经法定程序批准后不得擅自调整或变更,确因保护和管理工作需要而对湿地总体规划进行调整或变更的,应当经原审批机关同意后,按照原审批程序报批。

第十六条湿地外围保护地带和周边景观控制区所在地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与湿地总体规划衔接。管委会应当参与湿地外围保护地带和周边景观控制区所在地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以及涉及湿地的各项专业规划的编制工作。

第十七条湿地周边建设项目应当严格遵守湿地总体规划,按照国土资源、城乡规划、建设等方面法定程序报批后进行,选址、布局、高度、体量、造型、风格和色调等,应当与周围景观和环境相得益彰协调一致。其中,建设项目占地面积或建筑面积超过三千平方米的,人民政府应当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禁止在湿地内新建、改建、扩建与湿地保护无关的建(构)筑物。

第十八条湿地外围保护地带和周边景观控制区内建设项目的高度、体量等,应当符合本条例的规定以及湿地的各项规划,与湿地景观和环境相协调。对已有的破坏景观的建设项目和设施,应当逐步依法改正。

第十九条管理机构应当会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加强湿地内建设项目对环境影响的监管。确需在湿地内进行建设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第二十条在湿地内从事下列建设活动的,应当经管理机构同意后,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一)设置游船码头、观景台等旅游、休闲设施;

(二)恢复或新增石刻、碑碣;

(三)设置雕塑或塑造塑像;

(四)建设围墙、护栏、桥梁、铁塔等构筑物及工棚等临时建筑物;

(五)设置广告、宣传牌(栏)、指示标牌等户外设施;

(六)其他建设活动。

第二十一条经批准在湿地内从事建设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护湿地风景资源和自然生态环境。建设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清理场地,恢复原貌。

第二十二条湿地以及外围保护地带、周边景观控制区内的违法建(构)筑物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置。

第三章保护

第二十三条湿地内及周边山体、水体、野生动物、植物植被、地形地貌等生态环境,均属湿地的生态资源,应当严加保护。管理机构应当根据湿地生态容量和生态平衡的需要,对湿地的重要区域实行风貌恢复,并可以划定一定的范围,禁止或限制人员进入。

第二十四条湿地内河、塘、池、潭等水体的水流、水源,应当保持生态原状。除进行整修或利用外,不得擅自占用、围圈、填埋、堵截、遮掩水体、水面等。确需对水体、水面进行整修或利用的,应当经管理机构同意。人

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湿地外围保护地带城市污水排放的管理,外围保护地带内所有单位和居民的生产、生活污水,应当限期纳入城市污水排放系统。禁止将城市污水直接或者利用渗坑、渗井等方式间接排入湿地。

第二十五条禁止引进任何可能造成湿地生态环境破坏的外来物种。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外来物种信息系统,并建立和及时更新最危险的入侵物种名录,防止其扩散。管理机构应当加强湿地物种种源的培育研究和可持续利用工作。

第二十六条禁止在湿地内捕捉陆生野生动物。严格控制在湿地内捕捞水生动物,确需捕捞的,应当经管理机构同意,在指定的范围、地点限量捕捞。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湿地外围保护地带野生动物的保护。除在规定的区域和时间外,禁止在湿地外围保护地带垂钓或者以其他方式捕捞鱼、虾等水生动物。

第二十七条未经管理机构同意,禁止在湿地内放生动物。

第二十八条严格控制在湿地内采集植物资源。确需在湿地内采集植物物种、标本、药材、植物繁殖材料和其他林副产品的,应当经管理机构同意后,在指定的范围、地点限量采集。

第二十九条管理机构应当加强湿地的植树绿化和病虫害防治工作,保护好植被和动(植)物物种的生长、栖息条件。市林业、绿化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湿地外围保护地带的植树绿化和病虫害防治工作,保护好植被和动(植)物物种的生长、栖息条件。湿地外围保护地带和周边景观控制区的绿化应当与湿地景观相协调。

第三十条管理机构应当对湿地内的古树名木进行登记造册,并予以妥善保护。禁止擅自砍伐、移植、损毁湿地内的树木。确需砍伐或移植树木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时,应当征求管理机构的意见。

第三十一条湿地内地形地貌应当予以保护。除湿地道路建设、设施维护外,不得在湿地内从事砌石、填土、

挖掘、硬化土地、倾倒废土等改变地形地貌的行为。确需实施的,应当经管理机构同意。

第三十二条在湿地及其外围保护地带、周边景观控制区内,禁止建设污染环境的生产设施、设置废弃物倾倒或填埋场地。现有的污染源,应当达到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

第三十三条管理机构和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湿地的生态监测,对湿地的水环境、湿地生态特征、湿地保护类群的动态变化及时进行调查和监测,评价其生境适宜性变化及其后果,并有针对性地制定保护和修复措施,实行动态管理。

第三十四条湿地内的宗教寺庙、历史遗址、特色建筑、石雕石刻等人文历史风貌及其所处的环境,均属湿地的人文历史风貌资源,应当严加保护。

第三十五条禁止改变湿地内的人文历史风貌,禁止增设与其无关的设施。人文历史风貌需要修缮的,应当遵循“修旧如旧”的原则。凡列入湿地保护范围内的各种建

(构)筑物、遗迹(址)等,所有权人应当履行保护义务,不得对其损毁、擅自迁移和拆除。

第三十六条管理机构应当鼓励和扶持具有传统特色的农耕渔事的发展。在开展农耕渔事活动时,应当使用高效、低毒的药剂,采取自然生态的综合防治措施,以减少对水体、土壤和空气的污染。

第三十七条管理机构应当制定湿地生态资源和人文历史风貌资源保护的应急预案,在发生危害湿地生态资源和人文历史风貌资源的事件时,应当根据应急预案及时采取措施。

第三十八条湿地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攀折、刻划、钉拴、摇晃竹木,损坏绿地草坪,擅自采摘花草、竹笋、果实等;

(二)在景物上涂写、刻划、张贴等;

(三)损坏游览、服务等公共设施和其他设施;

(四)野炊、超过规定范围烧香点烛等;

(五)在管理区进行种植和养殖的;

(六)游泳、洗澡、洗涤污物、清洗机动车辆和船舶的;

(七)其他破坏湿地生态资源和人文历史风貌资源行为。

第四章利用

第三十九条利用湿地资源必须符合湿地总体规划,维护湿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第四十条管理机构应当充分发挥湿地在科普宣传、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等方面的作用,开展多种形式宣传活动。对于依托湿地开展的宣传活动,有关部门应当给予支持,提供便利条件。

第四十一条管理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积极组织开展湿地资源保护和利用的研究,建立和完善湿地保护及利用技术推广体系,推动湿地保护和利用工作的开展。

第四十二条利用湿地的生态资源,不得改变湿地生态系统的基本功能,不得超出资源的再生能力或者给野生

植物物种造成永久性损害,不得破坏野生动物的栖息环境。

第四十三条利用湿地的人文历史风貌资源应当以参观、游览和科学考察等为主,限制将其用作商业活动。

第四十四条在湿地内进行科学调查、研究观测、科普教育等教学科研活动的,应当经管理机构批准。

第五章管理

第四十五条进入湿地的人员,应当服从管理机构的管理,自觉遵守湿地的各项规定,爱护各项公共设施,保护湿地资源。

第四十六条管理机构应当制定火灾、溺水、极端天气等应急预案,设置各种必要的安全设施。发生安全事故时,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应急预案及时采取救援措施。

第四十七条管理机构应当科学合理地确定湿地的环境容量、游览接待容量、年可游天数和游览线路,根据保

护的实际需要,可以对湿地部分地段的游览线路实行限制。禁止开设与湿地保护目的不一致的旅游项目。

进入湿地参观、旅游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游览管理制度,按照指定路线参观、游览。

第四十八条严格控制湿地内商业服务网点数量。商业服务网点的设置由管理机构组织有关部门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并与周围景观和环境相协调。管理机构可以根据保护湿地生态资源、人文历史风貌以及公共安全、环境卫生的需要,对湿地内的经营性活动作出限制性规定。

第四十九条在湿地内从事经营活动的经营者,其经营场所和经营范围应当符合湿地商业服务网点布局规定。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在核发营业执照时,应当征求管理机构的意见。经营者应当在营业执照核定的经营场所和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禁止擅自搭棚、设摊、设点、扩大经营面积等行为。

第五十条管理机构应加强湿地内交通安全的管理。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应当给予指导和配合。任何车辆和

船舶未经管理机构同意不得进入湿地。经同意进入的车辆和船舶,应当保持车体和船体清洁,按规定路线行驶和停放,不得影响他人游览和安全。

第五十一条除治安、海事、抢险、工程等工作船外,经同意进入湿地的机动船应当采用电力等无污染的动力。湿地内水上运输经营、船舶和船员的管理以及水上交通安全监督,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二条限制在湿地内举办群众性活动。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依法应当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行政许可手续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时,应当征求管理机构的意见;举办其他群众性活动的,应当经管理机构批准。

第五十三条管理机构应当加强湿地内的环境卫生管理,配置符合要求的环境卫生设施和设备,建立环境卫生责任制。经营者应当及时清运各种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垃圾,做好经营范围内的清扫和保洁工作,实施垃圾分类处理。

第五十四条湿地内建(构)筑物的外观应当保持与景观相协调。建(构)筑物的外墙、屋顶、平台、阳台、窗栏等处不得设置、堆放、吊挂破坏景观、有碍观瞻的物品。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关法律、法规已有行政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六条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管理机构负责实施;法律、法规规定由其他部门实施的,从其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发生在湿地外围保护地带的,由所在地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罚。

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建设单位从事建设活动未采取有效保护措施的,责令限期改正,导致湿地风景资源和自然生态环境破坏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建设单位在建设活动结束后,未及时清

理场地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擅自占用、围圈、填埋、堵截、遮掩水体、水面的,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不能恢复原状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引进可能造成湿地生态环境破坏的外来物种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已经造成湿地生态环境破坏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未经同意擅自在湿地捕捞水生动物或者未按规定捕捞水生动物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可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还可没收捕捞工具。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在湿地外围保护地带未按规定垂钓或者以其他方式捕捞鱼、虾等水生动物的,责令停止违法行

为,并可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还可没收捕捞工具。

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未经同意擅自在湿地放生动物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二条违法本条例第二十八规定,未经同意擅自或者超出指定范围、地点采集植物的物种、标本、药材、植物繁殖材料和其他林副产品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采集物,处实际损失价值二倍以上至五倍以下的罚款并依法赔偿经济损失。

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未经同意擅自从事砌石、填土、挖掘、硬化土地、倾倒废土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不能恢复原状的,处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所有权人损毁或者擅自迁移、拆除非文物保护单位或文物保

护点的建(构)筑物、遗迹(址)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五条有本条例第三十八条所列行为之一的,按以下规定予以处罚:

(一)有第一、二、三、四、七项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可处二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经济损失;

(二)有第五项行为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可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三)有第六项行为之一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可处二十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擅自搭棚、设摊、设点、扩大经营面积等的,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并可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在规定的经营场所外揽客、兜售商品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车辆、船舶未经同意擅自进入湿地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驶离湿地,不听劝阻的,可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车辆、船舶未保持车体和船体清洁的,或者未按指定路线行驶、未在规定地点停放的,责令改正,并可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举办群众性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湿地生态环境或人文历史风貌破坏的,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九条妨碍、抗拒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七十条因管理不善、违规审批、违规建设等造成湿地生态环境或人文历史风貌破坏的,由人民政府责令管

湿地保护管理规定2017

湿地保护管理规定 (2013年3月28日国家林业局令第32号公布2017年12月5日国家林业局令第48号修改) 第一条为了加强湿地保护管理,履行《关于特别是作为水禽栖息地的国际重要湿地公约》(以下简称“国际湿地公约”),根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湿地,是指常年或者季节性积水地带、水域和低潮时水深不超过6米的海域,包括沼泽湿地、湖泊湿地、河流湿地、滨海湿地等自然湿地,以及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栖息地或者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原生地等人工湿地。 第三条国家对湿地实行全面保护、科学修复、合理利用、持续发展的方针。 第四条国家林业局负责全国湿地保护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并组织、协调有关国际湿地公约的履约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湿地保护管理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及有关湿地保护管理机构应当加强湿地保护宣传教育和培训,结合世界湿地日、世界野生动植物日、爱鸟周和保护野生动物宣传月等开展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公众湿地保护意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湿地保护管理的科学研究,应用推广研究成果,提高湿地保护管理水平。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以及其他组织,以志愿服务、捐赠等形式参与湿地保护。 第七条国家林业局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编制全国和区域性湿地保护规划,报国务院或者其授权的部门批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湿地保护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批

准。 第八条湿地保护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湿地资源分布情况、类型及特点、水资源、野生生物资源状况; (二)保护和合理利用的指导思想、原则、目标和任务; (三)湿地生态保护重点建设项目与建设布局; (四)投资估算和效益分析; (五)保障措施。 第九条经批准的湿地保护规划必须严格执行;未经原批准机关批准,不得调整或者修改。 第十条国家林业局定期组织开展全国湿地资源调查、监测和评估,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布相关情况。 湿地资源调查、监测、评估等技术规程,由国家林业局在征求有关部门和单位意见的基础上制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及有关湿地保护管理机构应当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的湿地资源调查、监测和评估工作,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布相关情况。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可以采取湿地自然保护区、湿地公园、湿地保护小区等方式保护湿地,健全湿地保护管理机构和管理制度,完善湿地保护体系,加强湿地保护。 第十二条湿地按照其生态区位、生态系统功能和生物多样性等重要程度,分为国家重要湿地、地方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 第十三条国家林业局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国家重要湿地认定标准和管理办法,明确相关管理规则和程序,发布国家重要湿地名录。 第十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在同级人民政府指导下,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地方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认定标准和管理办法,发布

湿 地 保 护 条 例

湿地保护条例 (第三次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加强湿地保护管理,维护湿地生态、经济和社会功能,促进湿地资源可持续利用,履行国际湿地公约,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概念和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湿地保护、管理和利用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的湿地,是指常年或者季节性积水地带、水域和低潮时水深不超过6米的海域,包括沼泽湿地、湖泊湿地、河流湿地、滨海湿地等自然湿地,以及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栖息地或者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分布地等人工湿地。 第三条(管理体制)湿地保护实行综合协调、分部门实施的管理体制。 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湿地保护管理工作,并承担代表中国政府履行国际湿地公约的相关工作。 国务院国土、环保、水利、农业、林业、海洋等有关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务院的分工,负责有关的湿地保护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湿地保护管理工作。 第四条(方针)国家对湿地实行全面保护、生态优先、科学恢复、合理利用、持续发展的方针。 第五条(政府责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湿地保护管理,将湿地保护管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用于湿地保护管理的资金投入。 第六条(宣传)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湿地保护宣传教育工作,结合“世界湿地日”等组织开展宣传活动,普及湿地知识,提高全社会保护湿地意识。 第七条(科学研究)国家支持开展湿地保护、恢复、利用和监测等方面的基础理论和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应用科学研究成果,提高湿地保护管理的科学技术水平。 第八条(社会参与和国际合作)国家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志愿服务、捐赠等形式参与湿地保护。

东营市湿地保护管理办法

东营市湿地保护管理办法 东营市人民政府令 第162号 《东营市湿地保护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发布。 市长姜杰 二Ο一一年九月十六日 东营市湿地保护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湿地保护和管理,增强湿地生态功能,建设生态城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国家林业局《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湿地,是指常年或者季节性积水、具有一定面积和较强生态功能的地带或者水域。主要包括河口三角洲、滩涂、沼泽、湿草甸、河流、湖泊、水库、池塘等。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湿地保护、利用、科研和管理等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湿地保护管理应当遵循保护优先、科学规划、突出重点、合理利用、持续发展的原则。 第五条湿地保护实行综合协调、分部门实施、分级管理的体制。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湿地保护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发展改革、自然保护区、城市管理、水利、海洋与渔业、国土资源、城乡规划、环境保护、财政、黄河河口管理等部门单位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湿地保护工作。 胜利石油管理局、济军生产基地分别负责辖区内的湿地保护工作,并接受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六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将湿地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组织制定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水资源规划、环境保护规划相衔接的湿地保护规划。 湿地保护规划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湿地保护规划确需变更的,应当经原批准机关审批。 第七条林业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开展湿地保护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公民湿地保护意识。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湿地资源的义务,对破坏、侵占湿地资源的行为有举 报的权利。 第八条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捐资保护湿地或者认建认养湿地,对在湿地保护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第九条建立湿地评审制度。设立湿地专家委员会,为湿地认定、湿地保护范围、湿地资源评估以及湿地保护和利用等活动提供技术咨询和评审意见。 湿地专家委员会具体工作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 第二章湿地保护 第十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建立湿地自然保护区: (一)生态系统具有代表性的湿地; (二)生物多样性丰富或者珍稀、濒危物种集中分布的湿地; (三)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鸟类的繁殖地、越冬地或者重要的迁徙停歇地; (四)其他具有特殊保护意义、生态价值或者科学研究价值的湿地。 第十一条对生态景观优美、生物多样性丰富、人文景观集中、科普教育意义明显的湿地,由有关部门向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湿地专家委员会评审后,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建立湿地公园。 第十二条对生态区位重要、生态功能明显的湿地,因面积较小,不具备建立湿地自然保护区条件的,由有关部门向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湿地专家 委员会评审后,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建立湿地自然保护 小区或者湿地多用途管理区。 第十三条湿地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等有关规定执行。 湿地公园、湿地自然保护小区和湿地多用途管理区的建设,应当按照批准的规 划方案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 湿地公园、湿地自然保护小区和湿地多用途管理区的撤销、性质改变或者范围 调整,应当经原批准机关审批。 第十四条下列湿地作为重要湿地予以保护: (一)湿地自然保护区; (二)湿地公园; (三)湿地自然保护小区或者湿地多用途管理区; (四)列入湿地名录的其他湿地。 第十五条严格控制开垦或者占用重要湿地。对开垦、占用或者改变用途的,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补救措施,限期恢复湿地的自然状况。 因公共利益或者重点建设项目需要征收或者征用重要湿地的,应当依法进行环 境影响评价。国土资源部门在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前应当征求同级林业行政主管 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的意见。 第十六条禁止在重要湿地内从事下列活动: (一)擅自排放湿地蓄水; (二)擅自开垦农田、挖塘养殖、开发盐田、采矿等,改变自然湿地用途;(三)擅自取土、挖沟、筑坝、烧荒、砍伐林木、割草、放牧等,破坏野生动 物繁殖区及其栖息地; (四)非法采集、猎捕野生动植物,捡拾鸟卵或者采用灭绝性方式捕捞鱼类及 其他水生生物; (五)倾倒固体废弃物,投放危害水体、水生生物的化学物品,排放污水或者

湿地的开发与保护

湿地的开发与保护 [最新考纲] 区域存在的环境与发展问题及其产生的 危害,以及有关的治理保护措施。 [考纲解读] 1.了解湿地的分布及其生态效益。 2.理解湿地问题、产生原因及治理措施。 [思维导图] 考点一湿地的开发与保护——以洞庭湖区为例 1.湿地的含义 (1)湿地的定义:水位经常接近地表或为浅水覆盖的土地。 (2)湿地的分类 ?? ? ?? 天然湿地:沼泽、滩涂、低潮时水深不超 过6米的浅海区、河流、湖泊等 人工湿地:水库、稻田等 (3)湿地的特点 ①地表常年或经常有水,属于陆地与水体之间的过渡带。 ②分布广泛,类型多样。 2.“地球之肾” (1)湿地生态系统的特点:具有较高的生产力和丰富的生物多样性。 (2)湿地的生态效益 “地球之肾”“生命的摇篮”“鸟类的乐园” ?? ? ??提供水资源、调节气候 涵养水源、调蓄洪水 美化环境、净化水中污染物质 保护生物多样性 提示(1)湿地与森林、海洋并称全球三大生态系统,其中湿地是价值最高的生态系统。(2)湿地除具有强大的生态功能外,还具有很高的经济价值,如提供粮食、药材、工业原料、农副产品等,被称为“资源的宝库”;同时又可提供航运和旅游场所。 3.湿地资源问题

(1)湿地资源问题 (2)洞庭湖萎缩???? ? 原因:泥沙淤积严重,大规模围湖造田影响:洪涝灾害日趋严重、航道断航、生 态环境问题增多 4.保护湿地 (1)必要性:湿地资源的破坏,严重威胁到居民的生存环境和区域的持续发展。 (2)重要性:合理利用湿地资源,将会给我们带来更多的综合效益,提供更好的生存环境。 (3)措施 地区 具体措施 洞庭湖 长江流域实行退耕还林、封山育林、退田还湖、平垸行洪、以工代赈、移民建 镇、加固干堤、疏浚河道 三江平原 采取了退耕还林、还草、还湿地等措施 1.湿地资源的主要功能 2.不同湿地开发保护的主要目的 湿地具有提供水源,调节气候,涵养水源,调蓄洪水,美化环境,净化水体,保护生物多样性等多种重要作用,但各地湿地保护的主要目的侧重不同。举例如下:

2018年国家林业局关于修改《湿地保护管理规定》的决定

国家林业局关于修改 《湿地保护管理规定》的决定 国家林业局决定对《湿地保护管理规定》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一条修改为:“为了加强湿地保护管理,履行《关于特别是作为水禽栖息地的国际重要湿地公约》(以下简称“国际湿地公约”),根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二、将第二条中“野生植物的原生地”修改为“野生植物原生地”。 三、将第三条中“保护优先、科学恢复”修改为“全面保护、科学修复”。 四、将第五条第一款中的“爱鸟周”修改为“世界野生动植物日、爱鸟周”。 五、将第六条中“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鼓励、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以及其他组织”。 六、将第十一条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可以采取湿地自然保护区、湿地公园、湿地保护小区等方式保护湿地,健全湿地保护管理机构和管理制度,完善湿地保护体系,加强湿地保护。”

七、将第十二条修改为:“湿地按照其生态区位、生态系统功能和生物多样性等重要程度,分为国家重要湿地、地方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 八、将第十三条修改为:“国家林业局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国家重要湿地认定标准和管理办法,明确相关管理规则和程序,发布国家重要湿地名录。” 九、将第十四条修改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在同级人民政府指导下,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地方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认定标准和管理办法,发布地方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名录。” 十、将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中的“设立”修改为“建立”。 十一、将第二十一条修改为:“国家湿地公园实行晋升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晋升为国家湿地公园:“(一)湿地生态系统在全国或者区域范围内具有典型性,或者湿地区域生态地位重要,或者湿地主体生态功能具有典型示范性,或者湿地生物多样性丰富,或者集中分布有珍贵、濒危的野生生物物种; “(二)具有重要或者特殊科学研究、宣传教育和文化价值; “(三)成为省级湿地公园两年以上(含两年); “(四)保护管理机构和制度健全; “(五)省级湿地公园总体规划实施良好;

城市湿地公园管理办法

城市湿地公园管理办法 第一条城市湿地是城市重要的生态基础设施,为保护城市湿地资源,加强城市湿地公园管理,维护自然生态平衡,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湿地保护管理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湿地保护修复制度方案的通知》,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城市湿地资源保护和城市湿地公园的规划、建设、管理。 本办法所称的湿地是指天然或人工、长久或暂时性的沼泽地、泥炭地或水域地带,带有静止或流动的淡水、半咸水、咸水水体,包括低潮时水深不超过6米的水域。 湿地资源是指湿地及依附湿地栖息、繁衍、生存的生物资源。 城市湿地是指符合以上湿地定义,且分布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属于城市生态系统组成部分的自然、半自然或人工水陆过渡生态系统。 城市湿地公园是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以保护城市湿地资源为目的,兼具科普教育、科学研究、休闲游览等功能的公园绿地。

第三条城市湿地保护是生态公益事业,应遵循全面保护、生态优先、合理利用、良性发展的基本原则。 城市湿地应纳入城市绿线划定范围。严禁破坏城市湿地水体水系资源。维护生态平衡,保护湿地区域内生物多样性及湿地生态系统结构与功能的完整性、自然性。 通过设立城市湿地公园等形式,实施城市湿地资源全面保护,在不破坏湿地的自然良性演替的前提下,充分发挥湿地的社会效益,满足人民群众休闲休憩和科普教育需求。 城市湿地公园及保护地带的重要地段不得设立开发区、度假区,禁止出租转让湿地资源,禁止建设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项目和设施,不得从事挖湖采沙、围护造田、开荒取土等改变地貌和破坏环境、景观的活动。 第四条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全国城市湿地资源保护与修复、城市湿地公园规划建设管理的指导、监督等工作,负责国家城市湿地公园的设立和保护管理工作的指导监督。 省级住房城乡建设(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城市湿地资源保护与修复以及城市湿地公园规划建设管理的指导监督,负责建立包括城市湿地资源普查、动态监测、国家城市湿地公园规划与实施等相关信息管理体系。 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城市湿地资源保护以及城市湿地公园的规划、建设和管理。

湿地资源保护管理条例

湿地资源保护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全面保护域湿地生态功能及其生物多样性,维护湿地生态系统的基本功能,促进湿地资源可持续利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湿地保护管理的通知》、《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湿地保护工作的意见》、《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湿地保护管理的通知》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市域湿地及其外围保护地带、周边景观控制区内从事相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当遵守本条例的规定。 第三条市域湿地是经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批准设立,以永续保护湿地生态系统、合理利用湿地生态资源和人文历史风貌资源为目的,可开展湿地保护、恢复、宣

传、教育、科研、监测、生态旅游等活动包括:集城市湿地、农耕湿地、文化湿地。 第四条湿地及其外围保护地带、周边景观控制区经法定程序批准的《市域湿地总体规划》划定的范围为准,并报人民政府批示。 第五条湿地的保护和管理,应当遵循“保护优先、科学修复、合理利用、持续发展”的原则。应当按照《湿地公约》要求,严格进行保护。 第六条人民政府加强对湿地保护和管理工作,将湿地保护和管理纳入到经济发展和社会发展计划,并提供必要的政策支持。 第七条人民政府依据本条例设立市域湿地管理委员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湿地保护和管理的有关工作; (二)根据湿地永续保护与合理利用需要,参与湿地相关规划编制及修改工作;

(三)和其他依法应当由管委会行使的职权。 第八条管委会设立湿地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湿地的保护和管理工作,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湿地的各项管理制度,并报管委会批准后执行; (二)依照本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湿地资源实施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 (三)行使人民政府依法授予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委托的职权; (四)行使其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委托的职权。管理机构应当严格遵守本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依法开展保护和管理工作。 第九条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其派驻湿地机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湿地的保护和管理工作。 第十条湿地外围保护地带和周边景观控制区由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管理机构应当参与外围保护地带和周边景观控制区的保护、规划和建设管理工作。

湿地保护项目实施方案【可编辑版】

湿地保护项目实施方案 湿地保护项目实施方案 为全面贯彻落实《湖南省湿地保护条例》、《湖南省湘江保护条例》,切实加强我县湿地保护管理,确保实现《绿色湖南建设纲要》提出的十二五期末湿地保护率达到70%以上的目标,建设比较完备的湿地生态系统和比较优美的湿地生态景观,根据省林业厅及市林业局的要求,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河流湿地概况及保护小区范围 xx县位于湖南省东南边陲,罗霄山脉中段,湘江一级支流洣水上游。东与江西省莲花、永新、井冈山三县交界,南与炎陵、安仁县毗邻,西与攸县接壤,北与攸县和江西省的莲花县相连,全境东西宽57km,南北长69 km,总面积250752 hm2。现有湿地面积733 1.6公顷,占县域总面积的 9%,其中河流湿地面积633 6.8公顷。河流湿地主要有洣水及茶水、沤水、沔水、文水等五大水系构成,县内流域面积在50 km2以上河流有20条。本篇文章来自资料管理下载。保护、发展好这些区域的湿地资源,对保护我县生物多样性和生态环境,维护生态平衡,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创建文明卫生城市都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也符合xx县打造绿色宜居的生态城市,建设美丽幸福新xx的战略发展思路。 xx县河流湿地保护小区的范围包括洣水、茶水、沔水、伏江四大河流,保护湿地面积324 4.1公顷。

二、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建设生态文明精神为指导,切实加强《湖南省湿地保护条例》的贯彻实施,以促进人与自然和谐为理念,以保护湿地生态系统和改善湿地生态功能为主要内容,坚持经济社会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相协调的原则,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与生态建设,科学整合各类资源,充分发挥湿地生态效益,为实现xx资源、环境的可持续利用和经济可持续发展奠定基础。 三、基本原则 坚持生态优先,保护第一的原则。湿地对区域生态环境建设发挥着重要作用,开展一切活动均应在不影响其生态系统结构和生态功能的基础上进行,以维护湿地生态平衡,保护生物多样性及湿地功能的完整性,最大限度发挥湿地的社会、生态和经济效益。 坚持资源保护和合理利用相协调的原则。在资源环境得到有效保护的前提下,进行有序而适的资源开发,将保护与开发有机地结合起来,充分发挥湿地的生态、经济与社会效益,实现资源环境的可持续利用。 坚持综合性保护原则。湿地保护必须采取综合性措施,既要采取必要的工程学和生物学等相结合的措施,又要加强管理、科研、宣教等多方位的建设。 四、总体目标 通过xx县河流湿地保护小区建设,有效遏制破坏河流湿地生态功能的行为,建立科学、规范、完备的湿地保护管理体系和监测体系,保护河流湿地物种的多样性,充分发挥湿地独有的生态特性,维护生态平衡,实现省、市对我县规定湿地保护面积的目标。

我国湿地保护管理体制的主要问题及对策

2010年6月第3期林业资源管理 FOREST RESOURCES MANAGE M ENT June 2010N o 3 我国湿地保护管理体制的主要问题及对策 姜宏瑶,温亚利 (北京林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北京100083) 摘要:通过对我国湿地的权属特点及保护管理现状的归纳和总结,分析了造成目前我国湿地管理低效的主要原因,指出了法律法规、监测和市场手段的不完善,以及湿地保护资金缺乏等因素加剧了湿地生态系统破碎化和资源衰退的趋势,并提出了完善我国湿地保护管理体制的对策建议。关键词:湿地权属;生态保护;管理体制 中图分类号:F 326 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6622(2010)03-0001-05 R esearch on M ai n Proble m s of the W etland Protecti on and M anage m ent Syste m and Counterm easures JIANG H ongyao ,W EN Ya li (C oll ge of E conom ics and M anag e m ent ,B eiji ng F orest ry Universit y,B e i jing 100083,Ch i na ) Abst ract :Th is paper summ arized the characteristics of w etland o wnersh i p s and current situation of w e-t land protection and m anage m ent and ana l y zed the m ain reason o f lo w -efficiency i n w etland m anage m en t and so m e o ther reasonsw hich inc l u ded i m perfect la w s and regulations ,m on itoring and m ar ketm eans tha t are to be i m proved ,and lack ofw etland protection funding ,all ofw hich have caused frag m enta ti o n o f the w etl a nd ecosyste m and we tland degradation Fi n a lly the suggestions on i m pr ov i n g w etland protection and m anage m ent in Ch i n a are pr oposed K ey w ords :w etland ownersh i p ,eco log ical conserva ti o n ,m anage m ent syste m 收稿日期:2010-03-02;修回日期:2010-04-15 基金项目:国家林业局湿地保护管理中心 湿地生态补偿机制研究 (200901) 作者简介:姜宏瑶(1983-),女,北京人,博士生,研究方向为自然资源与环境政策。 Em a i :l jianghongy ao83@163.co m 我国的湿地,以其广阔的面积、丰富的类型和生物多样性在全球湿地保护中处于重要地位,已经成为国际湿地和生物多样性保护的热点地区。湿地为我国社会经济发展提供了重要的物质和经济保障,同时在国土和生态安全中也发挥着其他生态系统不可替代的作用。在多年的实践过程中,我国湿地保 护管理也经历了由物种到生境,由结构到功能,由单一目标的分散管理到多目标的综合管理,并朝着生态系统管理的方向发展。 1 湿地保护管理现状1 1 湿地资源的权属特点

湿地保护管理规定2017

湿地保护管理规定2017

湿地保护管理规定 (2013年3月28日国家林业局令第32号公布2017年12月5日国家林业局令第48号修改) 第一条为了加强湿地保护管理,履行《关于特别是作为水禽栖息地的国际重要湿地公约》(以下简称“国际湿地公约”),根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湿地,是指常年或者季节性积水地带、水域和低潮时水深不超过6米的海域,包括沼泽湿地、湖泊湿地、河流湿地、滨海湿地等自然湿地,以及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栖息地或者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原生地等人工湿地。 第三条国家对湿地实行全面保护、科学修复、合理利用、持续发展的方针。 第四条国家林业局负责全国湿地保护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并组织、协调有关国际湿地公约的履约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湿地保护管理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及有关湿地保护管理机构应当加强湿地保护宣传教育和培训,结合世界湿地日、世界野生动植物日、爱鸟周和保护野生动物宣传月等开展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公众湿地保护意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湿地保护管理的科学研究,应用推广研究成果,提高湿地保护管理水平。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以及其他组织,以志愿服务、捐赠等形式参与湿地保护。 第七条国家林业局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编制全国和区域性湿地保护规划,报国务院或者其授权的部门批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湿地保护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批准。 第八条湿地保护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湿地资源分布情况、类型及特点、水资源、野生生物资源状况; (二)保护和合理利用的指导思想、原则、目标和任务; (三)湿地生态保护重点建设项目与建设布局; (四)投资估算和效益分析; (五)保障措施。 第九条经批准的湿地保护规划必须严格执行;未经原批准机关批准,不得调整或者修改。 第十条国家林业局定期组织开展全国湿地资源调查、监测和评估,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布相关情况。 湿地资源调查、监测、评估等技术规程,由国家林业局在征求有关部门和单位意见的基础上制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及有关湿地保护管理机构应当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的湿地资源调查、监测和评估工作,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布相关情况。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可以采取湿地自然保护区、湿地公园、湿地保护小区等方式保护湿地,健全湿地保护管理机构和管理制度,完善湿地保护体系,加强湿地保护。 第十二条湿地按照其生态区位、生态系统功能和生物多样性等重要程度,分为国家重要湿地、地方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 第十三条国家林业局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国家重要湿地认定标准和管理办法,明确相关管理规则和程序,发布国家重要湿地名录。

福州市湿地保护管理办法

【发布单位】福建省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2016-12-02 【生效日期】2017-01-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福州市人大常委会 福州市湿地保护管理办法 (2016年10月26日福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通过 2016年12月2日福建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湿地保护,维护改善湿地生态功能和生物多样性,促进湿地资源可持续 利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福建省湿地保护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湿地保护、监督管理及其利用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湿地,是指天然或者人工形成,常年或者季节性带有静止或者流动水体的地域,包括滨海湿地、湖泊湿地、河流湿地、沼泽湿地等自然湿地,以及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野生动 物的栖息地或者野生植物的原生地等人工湿地。 本办法所称湿地资源是指湿地及依附湿地栖息、繁衍、生存的野生动物资源和红树林等植 物资源。 第三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湿地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 湿地保护工作的综合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加大湿地保护管理资金投入,将湿地保护管理所 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湿地保护工作的领导,建立综合协调机制,协调解决湿地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日常工作由同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第五条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是湿地保护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湿地保护和管理工作。 海洋与渔业、水利、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农业、科学技术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职责分工共同做好湿地保护工作: (一)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海洋自然保护区、海洋特别保护区、水生野生动物自然保护区和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保护海洋生态环境,维护湿地生物多样性; (二)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河流、湖泊、水库等区域湿地的水土保持、水资源保护与管理工作; (三)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做好城乡规划与湿地保护规划的衔接工作; (四)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湿地依法登记,会同相关部门指导湿地开发利用; (五)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开展汇入湿地水体的水环境功能区的水质监测、质量评估,定期发布水环境质量监测信息和评估结果,并提出湿地环境治理建议; (六)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湿地区域内农业生产的管理工作,减少因农业生产造成的湿地生态环境污染; (七)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支持开展湿地保护、利用等方面的科学技术研究和成果推广应用; (八)其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配合做好湿地保护工作。 湿地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湿地保护相关工作。 第六条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设立湿地保护专家委员会,在开展编制湿地保护规划、拟定湿地名录、划定湿地保护范围、制定湿地保护方案、监测评估湿地资源,以及在湿地保护范围内开展建设和利用等活动时,应当咨询湿地保护专家委员会的意见。 第二章湿地规划与名录管理

2019版第10章第2节湿地资源的开发与保护——以洞庭湖区为例

2019版第10章第2节湿地资源的开发与保护— —以洞庭湖区为例 本节复习脉络: 考点一| 湿地资源的形成 (对应学生用书第173页) [识记—基础梳理] 1.定义 水位经常接近地表或为浅水覆盖的土地。 2.类型 (1)自然湿地:沼泽、滩涂、低潮时水深不超过6米的浅海区、河流、湖泊等。 (2)人工湿地:水库、稻田等。 3.共同特点 地表常年或经常有水,属于陆地与水体之间的过渡带。 [理解—要点突破] 1.形成条件 沼泽地的形成一般着重分析降水量(水位季节变化)、蒸发量、下渗量、排泄能力、水网密度等要素。 2.举例 (1)三江平原地区沼泽地形成主要原因是:气候湿润,降水较丰富;地势低平,排水不畅;气温低,蒸发弱;冻土发育,不易下渗。 (2)青藏高原湿地成因:海拔高,气温低,蒸发量小;冰川积雪融水较多;低洼地易积水;底下冻土层厚,不易下渗。 (3)长江中下游平原湿地成因:降水丰富;河湖较多,地表水丰富;地势低平,洪水易泛滥,排水不畅。 [运用—考向通关] 1.阅读图文资料,回答以下问题。

河流的侵蚀、沉积及沼泽的吸收(附)影响河流泥沙和营养物质含量。水体中营养物质含量影响浮游生物量,与水温共同制约鱼类资源数量。以下图所示的西西伯利亚平原地势低平,冻土发育,河流众多,沼泽广布。 分析西西伯利亚平原沼泽广布的原因。 [解析]沼泽的形成原因一般从地形、气候、水文和土壤等四个方面分析。河流流经地势平坦的平原,往往排水不畅,汛期河水易泛滥,溢出两岸形成沼泽;纬度较高的地区,气温低而蒸发弱,且易形成地下冻土层,导致地表积水形成沼泽;有凌汛现象的河流在凌汛发生时河水泛滥,溢出两岸形成沼泽。 [答案]地势低平,排水不畅;气温低,蒸发量小;下部土层冻结(永冻层),阻滞水分下渗;(凌汛等导致)河水泛滥。 2.阅读图文材料,结合所学知识,回答以下问题。 上图为巴音布鲁克地区示意图。巴音布鲁克湿地发育于天山山脉中部大、小尤尔都斯盆地中。盆地内河流蜿蜒,流向区外。冬季严寒,年平均气温-4.7℃。 巴音布鲁克湿地内有国家级天鹅自然保护区,栖息着大量的野生天鹅。湿地周围草场广阔,是传统的畜牧业区。20世纪中后期,出现过牧现象。同时,每年都有大量的畜群进入自然保护区,严重干扰了天鹅的生存与繁殖。 简析巴音布鲁克湿地的形成条件。 [解析]湿地的形成条件,一般从水的盈、亏两方面分析。盈一般指水的来源(冰雪融水、大气降水、地下水);亏要分析排水条件(盆地地形排水不畅)、蒸发量(与气温有关、年平均气温-4.7℃)、下渗(有冻土,不利于水分下渗)等方面。 [答案]该地区有较多的冰雪融水、大气降水和地下水补给,河流众多;盆地内地势平坦,排水不畅;气温低,蒸发弱;地下冻土发育,阻滞水分下渗。 考点二| 湿地资源的功能 (对应学生用书第174页)

20XX年湿地保护管理工作总结及20XX年工作思路

20XX年湿地保护管理工作总结及20XX年工作思路 20XX年,在国家林业局湿地保护管理中心的正确领导和大力支持下,大兴安岭林业集团公司认真贯彻落实全国林业厅局长会议和全国 湿地保护管理工作会议精神,团结奋进,开拓创新,圆满完成了全年 的各项工作任务,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20XX年工作完成情况 1、扎实有效地开展了第11个“世界湿地日”宣传活动我区充分 利用第11个“世界湿地宣传日”的有利契机,以《关于开展xx年年“世界湿地日”宣传活动的通知》精神为指针,对全区的湿地宣传工 作进行了认真的安排部署,分管副专员在大兴安岭日报发表署名文章;各地也都以不同形式,同报社、电台、电视台、政府网站等新闻媒体 单位联合进行了广泛的湿地宣传,重点宣传湿地类型、功能、效益、 法规及保护湿地的重大意义,特别是湿地在减贫方面的重大作用,形 成了爱护湿地、保护湿地的良好氛围,提高了全民湿地保护的自觉性, 在全社会引起了较好的反响。 2、编制《大兴安岭东部林区湿地保护工程总体规划》根据《全国 湿地保护工程总体规划》的要求,结合我区湿地资源现状和区域经济 社会发展状况,委托国家林业局大兴安岭林业规划院编制了《大兴安 岭东部林区湿地保护工程总体规划》,对xx年~2030年间湿地资源保护建设工作进行了规划安排,确定了我区在“十一五”期间重点开展 湿地自然保护区规划建设、湿地保护、湿地保护能力建设和对已破坏 湿地的功能恢复等重点和优先项目,纳入我区“十一五”国民经济社 会发展规划、林业集团公司“十一五”和中长期规划及全区野生动植 物保护及自然保护区建设工程总体规划。 3、组织开展了“十一五”湿地保护和恢复重点项目的储备和申报 工作根据我区“十一五”湿地保护和恢复重点项目规划内容,我们组 织开展了嫩江源湿地保护与功能恢复示范项目初步设计可研,开展了 北极村、绰纳河、额木尔河湿地保护与恢复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并 组织上报国家林业局审批。 4、积极开展湿地科学研究工作聘请东北师范大学、东北林业大学

湿地宣传保护活动方案及总结学习资料

湿地宣传保护活动方 案及总结

一、活动主题: 湿地:水、生命和文化 二、活动地点: XXXX城市湿地博物馆清水平台 三、活动时间: XX年X月X日 四、主办单位: XXXX城市湿地博物馆 XXXXXXXX流域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 五、活动具体安排: (一)、前期安排: 1、湿地博物馆与湿地局机关各科室之间取得联系,商讨具体事宜及活动时间。 2、博物馆及局机关各科室紧密配合,做好事前准备工作,为活动的顺利进行做好周密安排及后勤保障工作,协调各部门分工明确确保活动时顺利地进行。 3、做好前期宣传工作,合理安排宣传工作,确保宣传工作的合理有效。重点在XXXX学院及XXXX市各个中小学做好前期宣传工作。 4、举行启动仪式。在启动仪式上对此次活动作重点讲解,说明此次活动的重要性及其环保意义,并号召广大市

民和游客积极参与湿地保护环保行动,以亲身实践来支持湿地环保事业。 5、征集志愿者。此次活动庞大需要征集部分环保志愿者,征集方式有两种,一是在活动开展之前联系XXXX学院团委、学生会及社团,征集部分来自XXXX学院的同学做志愿者工作。二是在活动进行中我们还会做一些适当的宣传,在活动现场倡导前来旅游和参观的市民和游客作为临时志愿者,尤其是前来参观游玩的中小学生群体。 6、整理搜集湿地生态系统及金XXXX历史起源等相关知识,设计并印刷宣传页,制作宣传标语横幅等。 7、XXXXXXXX湿地恢复与治理成效展。在活动过程中要以宣传海报方式展示XXXX市XXXX湿地近年来恢复、治理前后的对比照片及相关数据资料,使广大市民及游客清晰明了的意识到XXXX湿地恢复治理为我们的环境和生活带来的改善。 8、针对此次湿地环保宣传活动,讲解员重点改善与活动主题相关的展项讲解词内容,加深前来参观的市民和游客对湿地环保的认识。 8、根据情况变化作一些必要的准备工作,为下一阶段活动的开展做好充分准备。 (二)、中期安排:

国家林业局关于修改《湿地保护管理规定》的决定(2017)

国家林业局关于修改《湿地保护管理规定》的决定(2017) 【法规类别】林业资源保护 【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林业局令第48号 【发布部门】国家林业局 【发布日期】2017.12.05 【实施日期】2018.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林业局令 (第48号) 《国家林业局关于修改〈湿地保护管理规定〉的决定》已经2017年11月3日国家林业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国家林业局局长张建龙 2017年12月5日国家林业局关于修改《湿地保护管理规定》的决定 国家林业局决定对《湿地保护管理规定》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一条修改为:“为了加强湿地保护管理,履行《关于特别是作为水禽栖息地的国际重要湿地公约》(以下简称“国际湿地公约”),根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二、将第二条中“野生植物的原生地”修改为“野生植物原生地”。 三、将第三条中“保护优先、科学恢复”修改为“全面保护、科学修复”。 四、将第五条第一款中的“爱鸟周”修改为“世界野生动植物日、爱鸟周”。 五、将第六条中“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鼓励、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以及其他组织”。 六、将第十一条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可以采取湿地自然保护区、湿地公园、湿地保护小区等方式保护湿地,健全湿地保护管理机构和管理制度,完善湿地保护体系,加强湿地保护。” 七、将第十二条修改为:“湿地按照其生态区位、生态系统功能和生物多样性等重要程度,分为国家重要湿地、地方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 八、将第十三条修改为:“国家林业局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国家重要湿地认定标准和管理办法,明确相关管理规则和程序,发布国家重要湿地名录。” 九、将第十四条修改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在同级人民政府指导下,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地方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认定标准和管理办法,发布地方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名录。”

我国湿地状况及保护措施

我国湿地的现状及保护措施 摘要:湿地是人类赖以生存的最重要的环境资源之一。我国地域辽阔,地形复杂,气候条件多样,湿地的类型丰富,是世界上湿地资源最丰富的国家之一。中国总面积达六千多万公顷的湿地正在呈现数量减少、质量下降的趋势。尽管中国在湿地保护方面开展了大量的工作,取得了一些成绩,但湿地丧失和退化的速度仍没有得到有效遏制,各种湿地资源还处于被严重威胁之中。所以必须采取有效的措施来保护湿地。 关键字:湿地现状保护 引言:湿地生态系统具有多种功能,它不但为人类社会提供了丰厚的社会和经 济效益,更具有极高的生态效益,对维持生态平衡、保护生物多样性和珍稀物种资源以及涵养水源、蓄洪防旱、降解污染等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目前我国的湿地面临的着巨大的威胁,本文首先从描述湿地的生态功能,然后提出我国湿地目前存在的问题,最后就湿地存在的问题发表自己的一些解决措施。 一、湿地的含义 狭义:一般被认为是陆地与水域之间的过渡地带。 广义:则被定义为“包括沼泽、滩涂、低潮时水深不超过6米的浅海区、河流、湖泊、水库、稻田等”。 《湿地公约》中指不问其为天然或人工、常久或暂时性的沼泽地、湿原、泥炭地或水域地带,带有或静止或流动、或为淡水、半咸水或咸水水体,包括低潮时水深不超过6 米的水域。同时还包括河流、湖泊、水库、稻田以及退潮时水源不超过6 米的沿岸带水区。 二、湿地的生态功能 1.对生态环境的调节作用 地是地球上淡水的主要储存库,人类生产和生活用水除少数来自地下水源外,绝大多数来源于湿地,同时湿地还是补充地下水的主要来源,但更重要的是湿地具有调节径流、控制洪水的生态功能,对区域防洪,抗旱和减灾,维持区域水平衡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加湿地中的沼泽,由于土壤结构的特殊性,具有很强的蓄水性和透水性,被称为蓄水、防洪的天然“海绵”。我国降水的季节分配和年度分配不均匀,但通过天然和人工湿地的调节,在丰水期将降雨、

湿地保护管理规定

湿地保护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了加强湿地保护管理,履行国际湿地公约,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湿地,是指常年或者季节性积水地带、水域和低潮时水深不超过6米的海域,包括沼泽湿地、湖泊湿地、河流湿地、滨海湿地等自然湿地,以及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栖息地或者重点 保护野生植物的原生地等人工湿地。 第三条国家对湿地实行保护优先、科学恢复、合理利用、持续发展的方针。 第四条国家林业局负责全国湿地保护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并组织、协调有关国际湿地公约的履约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湿地保护管理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及有关湿地保护管理机构应当加强湿地保护宣传教育和培训,结合世界湿地日、爱鸟周和保 护野生动物宣传月等开展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公众湿地保护意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湿地保护管理的科学研究,应用推广研究成果,提高湿地保护管理水平。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鼓励、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志愿服务、捐赠等形式参与湿地保护。 第七条国家林业局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编制全国和区域性湿地保护规划,报国务院或者其授权的部门批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湿地保护规划,报同级人 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批准。 第八条湿地保护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湿地资源分布情况、类型及特点、水资源、野生生物资源状况; (二)保护和利用的指导思想、原则、目标和任务; (三)湿地生态保护重点建设项目与建设布局; (四)投资估算和效益分析; (五)保障措施。 第九条经批准的湿地保护规划必须严格执行;未经原批准机关批准,不得调整或者修改。 第十条国家林业局定期组织开展全国湿地资源调查、监测和评估,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布相关情况。 湿地资源调查、监测、评估等技术规程,由国家林业局在征求有关部门和单位意见的基础上制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及有关湿地保护管理机构应当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的湿地资源调查、监测和评估工作,按照 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布相关情况。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林业主管部门可以采取建立湿地自然保护区、湿地公园、湿地保护小区、湿地多用途管理区等方式,健全湿地保护体系,完善湿地保护管理机构,加强湿地保护。 第十二条湿地按照其重要程度、生态功能等,分为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 重要湿地包括国家重要湿地和地方重要湿地。 重要湿地以外的湿地为一般湿地。 第十三条国家林业局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划定国家重要湿地,向社会公布。 国家重要湿地的划分标准,由国家林业局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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