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物业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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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无锡市物业管理条例全文

2024年无锡市物业管理条例全文

2024年物业公司管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公司的管理行为,提高服务质量,维护居民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物业管理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物业公司是指经业主或业主委员会授权承担小区或园区等业主共有及共同使用区域的管理工作,并提供相关服务的单位。

第三条物业公司管理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保安、环境卫生、绿化、维修、收费等方面。

第四条物业公司需依法取得相应的资质并遵守物业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五条物业公司设立企业管理部门,负责公司内部管理和决策事务,并依法设立业主委员会并按照业主大会决议行事。

第六条物业公司设立维修部门、清洁部门、保安部门、绿化部门等职能部门,每个部门由专业人员组成,并配备必要的工具和设备。

第七条物业公司应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明确各部门职责,实行科学管理。

第三章业主权益保障第八条物业公司应尊重业主的合法权益,不得侵犯业主的财产权、人身权等合法权益。

第九条物业公司应及时向业主提供公共区域的有关信息,如维修计划、收费标准等。

并负责公共区域的保洁、维修等工作。

第十条物业公司应建立业主投诉处理机制,对业主的合理投诉要及时受理并给予合理解决。

第十一条物业公司应定期向业主提供物业服务质量报告,接受业主的监督。

第十二条物业公司应建立业主参与决策的机制,如召开业主大会、设立业主委员会等,确保业主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第四章保安管理第十三条物业公司应建立保安部门,负责小区或园区的安全管理。

第十四条保安人员应具备相应的安全防范知识和技能,并按照工作职责做好安全巡逻、门禁管理、突发事件处置等工作。

第十五条物业公司应安装和维护相关的安防设施,如闭路电视、报警系统等,并定期进行检修和测试。

第十六条保安人员应遵守工作纪律,不得利用职权从事违法犯罪等行为,并保持良好的工作形象。

第五章环境卫生管理第十七条物业公司应建立清洁部门,负责小区或园区的环境卫生管理。

第十八条清洁人员应按照工作规范做好公共区域的清洁工作,并定期进行消毒、除害、除尘等工作。

无锡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暂行办法-无锡市人民政府令第26号

无锡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暂行办法-无锡市人民政府令第26号

无锡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暂行办法正文:---------------------------------------------------------------------------------------------------------------------------------------------------- 无锡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暂行办法(1996年6月25日无锡市人民政府令第26号)第一条为深化住房制度改革,逐步实现房屋管理专业化、服务社会化、经营市场化,为物业所有人(使用人)创造优美、整洁、文明、安全和生活方便的居住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物业是指住宅区内已投入使用的各类房屋及相配套的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联的场地。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房屋的自用部位和自用设备,是指户门以内由本户单独使用的部位和设备,包括水、电、气户表以及自用阳台等。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各类居住小区、住宅组团及其他物业(以下统称住宅区)。

第五条物业管理工作应当坚持逐步深化、稳步推进的方针和为住户提供服务和方便的原则。

本办法所称物业管理,是指物业管理公司受物业所有人(使用人)的委托,对住宅区内的房屋建筑及其设备、市政公用设施、绿化、治安和环境卫生等项目进行管理、维护、修缮与整治。

本办法所称房屋的共用部位,是指承重结构部位,包括楼盖、屋顶、梁、柱、内外墙体、楼梯间、走廊通道等。

本办法所称房屋的共用设施设备,是指共用的上下水管道、落水管、邮政信箱、垃圾通道、供电干线、消防设施、电梯等。

第六条无锡市房产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房管局)是本市住宅区物业管理的业务主管部门,其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物业管理的法规、规章,制定住宅区物业管理的有关实施规定;(二)审批物业管理公司资质;(三)负责维修基金的管理;(四)对物业管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监督、检查和组织评比;(五)培训和考核物业管理专业人员。

无锡物业管理规定范本

无锡物业管理规定范本

无锡物业管理规定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行为,维护业主共同权益,保障住户居住环境安全和舒适,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府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无锡市各类住宅小区、办公楼宇、商业综合体等物业管理范围内的业主、住户和物业管理公司。

第三条物业管理应坚持依法合规、服务至上、公正公平、协调协商的原则。

第四条物业管理公司应依法取得合法经营资格,并按照相关规定和约定,履行物业管理职责。

第五条业主、住户应遵守本规定,积极配合物业管理工作,并有权监督和提出建议。

第六条各类住宅小区、办公楼宇、商业综合体等物业管理范围内,应设立业主委员会,由业主自行组成,协助物业管理公司开展管理工作。

第二章物业管理责任第七条物业管理公司应依法履行下列责任:1. 负责小区、办公楼宇、商业综合体等公共设施设备的维护和管理;2. 组织制定小区公共秩序和安全管理制度;3. 维护小区环境卫生和绿化;4. 开展安全巡查工作,确保小区、楼宇、综合体的安全;5. 维护住户共同利益,处理纠纷,协调邻里关系;6. 按照相关规定,落实小区物业费收费标准和使用情况通知;7. 定期向业主或住户召开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汇报工作情况,听取意见建议;8. 组织开展节日庆祝活动、文体活动,增进业主、住户之间的交流和友谊;9. 妥善保管小区、楼宇的相关资料档案,依法提供相关信息。

第八条业主、住户应依法履行下列责任:1.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维护社会公共秩序;2. 使用小区公共设施设备时,保持设施设备的完好,不得故意损坏;3. 按时缴纳小区物业费,并按规定使用费用;4. 协助物业管理公司维护小区环境卫生和绿化;5. 保持小区安全和消防通道畅通,不得堆放杂物;6. 不得在楼道、公共区域乱扔垃圾,不得随地吐痰,不得乱涂乱画;7. 合理使用公共资源,不得擅自占用或破坏公共设施;8. 配合物业管理工作,保持公共秩序,妥善处理邻里纠纷;9. 参加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行使业主权益。

无锡物业管理规定

无锡物业管理规定

无锡物业管理规定一、建筑物管理1、建筑物的外墙、共用部分及公共设施应当定期维护、清洁,保持良好的环境卫生。

2、建筑物内部的通道、楼道、电梯间应当保持畅通,不得堆放杂物,以确保居民的安全出行。

3、禁止在建筑物内吸烟,以维护居民的健康权益。

4、建筑物的消防设施必须安全可靠,消防通道保持畅通,以保障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

二、绿化管理1、小区内的绿化带、花坛和草坪应当经常修剪、浇水、排除杂草,保持整洁美观的环境。

2、禁止居民自行损坏绿化设施,如树木、花坛等。

如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报告物业管理部门。

3、禁止在小区内乱扔垃圾,特别是生活垃圾和有害垃圾,以免对绿化环境造成污染。

三、停车管理1、小区内的停车场应当按照划定的车位进行停放,不得随意占用他人车位。

2、临时停车的居民应当遵守停车规定,不得妨碍其他车辆通行。

3、禁止在小区内进行非法营运车辆的停放,以免影响居民的停车需求。

四、噪音管理1、居民在住宅区域应当注意控制音量,避免产生过大的噪音,以不扰邻为原则。

2、禁止在夜间或者休息时间进行扰民活动,如高声喧哗、大声播放音乐等。

3、小区内的装修施工应当在规定时间内进行,以避免对居民的正常生活造成干扰。

五、安全管理1、居民应当做好防盗、防火等安全措施,确保自身的安全。

2、禁止私拉乱接电线、乱拉乱放电缆等不安全行为,以防止电力事故的发生。

3、居民如发现可疑人员或异常情况,应及时向物业管理部门报告,以维护社区的安全秩序。

六、纠纷处理1、居民之间如发生纠纷,应当首先进行友好协商解决,如无法达成一致,则可向物业管理部门申请调解。

2、物业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处理纠纷,维护小区的和谐稳定。

3、如居民对物业管理部门的处理意见不满意,可以向相关行政部门投诉,以保障自身权益。

以上为无锡物业管理规定的一些主要内容,希望居民能够遵守,共同维护良好的生活环境。

无锡市物业管理办法

无锡市物业管理办法

无锡市物业管理办法【法规类别】房地产企业【发文字号】无锡市人民政府令第81号【发布部门】无锡市政府【发布日期】2005.12.26【实施日期】2006.02.01【时效性】已被修改【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修改依据】本篇法规已被《无锡市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7年12月25日实施日期:2007年12月25日)修改无锡市人民政府令(第81号)《无锡市物业管理办法》已经2005年12月19日市人民政府第4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

二00五年十二月二十六日无锡市物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

新建住宅区和配套设施齐全的原有住宅区,应当实行物业管理;配套设施不齐全的原有住宅区和其他物业,推行物业管理。

第三条无锡市房产管理局是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区人民政府确定负责物业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在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负责本辖区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市(县)、区人民政府的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四条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协助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物业管理活动进行监督,协调物业管理与社区建设之间的关系。

第二章业主自治管理第五条业主通过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对物业实施自治管理。

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数量少的,物业管理的组织形式可以由业主自主决定。

第六条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业主的权利、义务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履行的职责,按照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只成立一个业主大会。

业主大会由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组成。

物业管理区域具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成立业主大会:(一)房屋出售并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积达到物业管理区域总建筑面积50%以上;(二)已交付使用的物业建筑面积达到物业管理区域总建筑面积30%不足50%,但使用已超过一年的。

无锡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全文(最新版).doc

无锡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全文(最新版).doc

2019年无锡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全文(最新版)无锡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全文(最新版)随着我国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力度不断深化,房屋的所有权结构发生了重大变化,公有住房逐渐转变成个人所有。

原来的公房管理者与住户之间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也逐渐演变为物业管理企业与房屋所有权人之间服务与被服务关系。

那么2018年无锡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是什么?整理了以下相关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物业管理各方的合法权益,营造良好的居住和工作环境,促进和谐社区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物业管理工作的领导和组织,制定和落实扶持政策,建立物业管理目标责任机制,鼓励采用新技术、新方法,提高物业管理和服务水平。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明确负责物业管理的部门和人员;对物业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协助和监督;协调物业管理与社区管理、社区服务,建设单位与前期物业服务企业,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等关系;落实旧住宅小区、拆迁安置房小区管理工作。

社区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配合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开展物业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市、县级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物业管理机构根据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承担物业管理活动的相关管理工作。

市、县级市、区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物业管理活动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物业管理协调机制,协调解决物业管理重大问题。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会同县级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建立由社区居(村)民委员会、公安派出所、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建设单位等参与的联席会议制度。

联席会议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召集,协调处理业主委员会换届改选和物业服务企业交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以及其他重大物业管理纠纷。

无锡市物业管理条例(全文)

无锡市物业管理条例(全文)

无锡市物业管理条例(全文)无锡市物业管理条例(全文)建设单位在组织竣工验收时,应当通知市、县级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参加。

物业服务用房的用途不得擅自变更。

第二十八条物业服务企业承接物业时,应当对物业共用部分、共用设施设备按照规定程序进行查验,查验后应当与建设单位签订承接查验协议,办理物业交接手续;对发现的工程质量问题和其他不利于物业使用和管理的问题,及时向建设单位提出整改意见,并协助相关管理部门督促落实。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依法办理承接查验备案手续,并将承接查验情况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着位置公告。

物业承接查验的费用由建设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无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四章物业服务第二十九条从事物业服务的企业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依法取得物业服务企业资质,并在资质等级范围内承接物业项目。

物业服务企业在非注册地承接物业服务项目的,应当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资质证书、诚信证明等材料向物业所在地的市、县级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条物业服务项目实行项目经理责任制。

物业服务企业在派出项目经理后应当按照规定报物业所在地的物业管理机构备案。

第三十一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下列信息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着位置公示并及时更新:(一)物业服务企业的资质证书,项目经理的基本情况、联系方式,物业服务投诉电话;(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方式等;(三)电梯运行维护费、公共能耗费等分摊情况;(四)其他应当公示的信息。

第三十二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参照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合同示范文本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提供物业服务,遵守有关技术标准、专业技术规范,及时向业主、物业使用人告知安全合理使用物业的注意事项,定期听取业主的意见和建议,改进和完善物业服务。

第三十三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区分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遵循合理、公开、服务质量和价格相符原则。

无锡市物业管理条例(全文)

无锡市物业管理条例(全文)

无锡市物业管理条例全文无锡市物业管理条例(全文)(2015年4月29日无锡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制定2015年5月29日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批准)无锡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6号《无锡市物业管理条例》已由无锡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2015年4月29日制定,经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15年5月29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

2015年5月29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物业管理各方的合法权益,营造良好的居住和工作环境,促进和谐社区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物业管理工作的领导和组织,制定和落实扶持政策,建立物业管理目标责任机制,鼓励采用新技术、新方法,提高物业管理和服务水平。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明确负责物业管理的部门和人员;对物业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协助和监督;协调物业管理与社区管理、社区服务,建设单位与前期物业服务企业,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等关系;落实旧住宅小区、拆迁安置房小区管理工作。

社区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配合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开展物业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市、县级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物业管理机构根据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承担物业管理活动的相关管理工作。

市、县级市、区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物业管理活动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物业管理协调机制,协调解决物业管理重大问题。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会同县级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建立由社区居(村)民委员会、公安派出所、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建设单位等参与的联席会议制度。

无锡市物业管理办法

无锡市物业管理办法

无锡市物业管理办法内容概要:无锡市物业管理办法(2005年12月31日无锡市人民政府令第81号发布 2007年12月25日根据无锡市人民政府令第97号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

建住宅区和配套设施齐全的原有住宅区,应当实行物业管理;配套设施不齐全的原有住宅区和其他物业,推行物业管理。

第三条无锡市房产管理局是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区人民政府确定负责物业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在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负责本辖区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市(县)、区人民政府的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四条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协助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物业管理活动进行监督,协调物业管理与社区建设之间的关系。

第二章业主自治管理第五条业主通过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对物业实施自治管理。

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数量少的,物业管理的组织形式可以由业主自主决定。

第六条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业主的权利、义务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履行的职责,按照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只成立一个业主大会。

业主大会由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组成。

物业管理区域具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成立业主大会:(一)房屋出售并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积达到物业管理区域总建筑面积50%以上;(二)已交付使用的物业建筑面积达到物业管理区域总建筑面积30%不足50%,但使用已超过一年的。

只有一个业主,或者业主数量较少且经全体业主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

第八条建设单位未及时报告的,经20%以上(含20%)的业主联名提议也可以直接向所在地市(县)、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成立业主大会的书面要求。

无锡市物业管理条例(全文)

无锡市物业管理条例(全文)

无锡市物业管理条例(全文)无锡市物业管理条例(全文)第六章旧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第五十三条本条例所称旧住宅小区,是指交付使用时间较长,房屋产权单位或者售房单位因客观原因无法履行房屋修缮责任的住宅小区,具体范围由市、县级市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

第五十四条对配套设施不齐全、环境较差的旧住宅小区,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和更新改造工作,在屋面维修、外墙防渗、路面维修、市政管网改造、功能照明改造、环卫设施改造、绿化改造、技防设施建设、消防设施建设、停车位增设等基础性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方面统筹推进整治改造工作。

第五十五条旧住宅小区的电梯应当按照规定定期维护、保养和检验;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维修、改造和更新。

建立专项用于电梯维修资金归集制度前投入使用的旧住宅小区电梯,其更新改造资金由产权人和政府按比例分担。

具体办法由市、县级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五十六条旧住宅小区整治改造完成后,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旧住宅小区长效管理机制,给予适当的财政补贴;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落实小区内卫生、绿化、治安、房屋维修等管理,筹备召开业主大会,推行物业管理或者业主自行管理。

业主应当承担相应的物业服务费用。

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旧住宅小区管理的指导和监督。

城市管理、公安、市政、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旧住宅小区管理的有关工作。

尚未列入整治改造计划的旧住宅小区,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实施保洁、保绿、保安等基本物业服务。

第七章拆迁安置房小区物业管理第五十七条县级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拆迁安置房小区物业管理的领导、协调、考核工作,逐步推动物业服务市场化。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拆迁安置房小区物业服务的组织实施,协调、监督本辖区内拆迁安置房小区物业管理的移交、接管等工作。

第五十八条建设单位在拆迁安置房交付前应当与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前期物业管理合同,实施前期物业管理。

最全无锡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完整版.doc

最全无锡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完整版.doc

无锡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2014年5月1日起实施)第一条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江苏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市区范围内物业服务收费行为。

第三条本实施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业主自行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所收取的费用。

物业服务费包括物业公共服务费、车辆停放费、特约服务费、代办服务费等。

其中物业公共服务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提供具有公共性的物业基本服务,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制定市区物业服务收费政策,负责区属权限以外的住宅前期物业公共服务费的审定,检查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

各区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且注册在该区的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的拆迁安置房物业公共服务费的审定,负责辖区内物业服务收费政策的贯彻执行和监督检查。

第五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区分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遵循公开、合理以及服务质量和收费标准相符的原则确定,并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普通住宅前期物业公共服务收费、物业管理区域的车辆停放费、车位租金等实行政府指导价。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业主大会成立后,普通住宅物业公共服务费标准由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大会授权的业主委员会决定,通过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执行。

业主采取自行管理或业主自行管理与委托专业机构相结合管理的服务收费标准,由业主共同决定,约定执行。

非普通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非普通住宅的认定,由其住宅建设单位在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前,报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会相关部门认定,并报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无锡市物业管理条例无锡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无锡市物业管理条例无锡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无锡市物业管理条例无锡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实施条例》,无锡市人民政府制定了《无锡市物业管理条例》和《无锡市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无锡市物业管理条例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 关于物业管理的基本原则和目标:明确物业管理的法律地位,维护业主和居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社区和谐发展。

2. 物业管理组织形式:规定了不同类型的物业管理组织形式,如物业公司、业主委员会等,并明确了各种组织形式的职责和权益。

3. 物业管理费用的收取和使用:明确物业管理费用的收取标准、方式和期限,并规定了物业管理费用的使用范围和方式。

4. 物业服务的内容和质量:规定了物业服务的基本内容和质量标准,要求物业管理单位提供安全、便利、舒适的物业服务。

5. 业主和居民的权利和义务:明确业主和居民的权利和义务,如权益保护、参与物业管理决策、配合物业管理工作等。

无锡市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进一步细化和明确了《无锡市物业管理条例》的具体实施细则,包括以下内容:1. 物业管理组织的设立和运行:明确物业管理组织的设立程序和条件,规定了物业管理组织的运行机制和管理要求。

2. 物业管理费的收取和使用:详细规定了物业管理费的收取方式、依据和程序,并规定了物业管理费的使用范围和方式。

3. 物业服务的内容和质量:具体列举了物业服务的内容和标准,并要求物业管理单位按照标准提供服务。

4. 物业管理投诉处理:规定了物业管理投诉的受理、处理程序和责任追究机制。

5. 管理违法行为和处罚:明确了物业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和处罚措施。

总的来说,无锡市物业管理条例和实施细则旨在规范物业管理行为,保护业主和居民的合法权益,提高物业服务质量,促进社区和谐发展。

无锡市物业管理条例

无锡市物业管理条例

无锡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行为,保障业主合法权益,维护社区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无锡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住宅小区、商业综合体等物业管理范围。

第三条物业管理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依法行使物业管理权力,加强与业主的沟通与合作,推动社区自治,提升物业服务品质。

第二章物业管理机构第四条物业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取得相关资质,具备良好的信誉和服务能力,并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相应的物业管理服务。

第五条物业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明确各岗位职责,提供必要的培训和考核,并配备必要的管理人员和设备。

第三章业主权益保障第六条业主对物业管理机构有权了解其资质、服务项目、服务标准等信息,并监督其履行管理职责。

第七条物业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公示管理收费标准和管理规则,不得擅自提高管理费用,并接受业主的投诉和建议,及时解决问题。

第八条业主有权参与物业管理规划、决策、评议等程序,通过业主大会等形式对重要决策进行表决或者提出意见。

第四章物业管理服务第九条物业管理服务包括但不限于楼宇及公共区域环境的清洁、绿化养护、安全设施维护等,物业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维修、保洁、安全等服务。

第十条物业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物业服务投诉处理机制,接受业主的投诉并及时处理,对恶劣服务、违规行为等应当及时纠正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一条物业管理机构应当积极引导业主参与社区公共事务,组织开展文体活动,提升社区居民的融合度和满意度。

第五章监督与处罚第十二条物业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物业管理机构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及时予以处罚。

第十三条业主投诉物业管理机构的,物业管理机构应当主动配合调查,如实提供相关资料,并按照监督部门的要求进行整改。

第十四条物业管理机构对于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规定的,将被处以罚款、暂停业务等处罚,并可能吊销其资质。

第六章附则第十五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最全无锡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完整版.doc

最全无锡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完整版.doc

无锡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2014年5月1日起实施)第一条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江苏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市区范围内物业服务收费行为。

第三条本实施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业主自行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所收取的费用。

物业服务费包括物业公共服务费、车辆停放费、特约服务费、代办服务费等。

其中物业公共服务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提供具有公共性的物业基本服务,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制定市区物业服务收费政策,负责区属权限以外的住宅前期物业公共服务费的审定,检查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

各区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且注册在该区的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的拆迁安置房物业公共服务费的审定,负责辖区内物业服务收费政策的贯彻执行和监督检查。

第五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区分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遵循公开、合理以及服务质量和收费标准相符的原则确定,并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普通住宅前期物业公共服务收费、物业管理区域的车辆停放费、车位租金等实行政府指导价。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业主大会成立后,普通住宅物业公共服务费标准由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大会授权的业主委员会决定,通过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执行。

业主采取自行管理或业主自行管理与委托专业机构相结合管理的服务收费标准,由业主共同决定,约定执行。

非普通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非普通住宅的认定,由其住宅建设单位在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前,报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会相关部门认定,并报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无锡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暂行办法

无锡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暂行办法

无锡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无锡市住宅区物业管理,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保障住宅区的正常使用和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无锡市行政区域内住宅区的物业管理活动。

第三条物业管理应当遵循业主自治、服务企业专业化、管理公开透明、服务优质高效的原则。

第二章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第四条住宅区内的业主应当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第五条业主大会是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决定住宅区物业管理的重大事项。

第六条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负责日常物业管理事务。

第三章物业服务企业第七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依法设立,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能力。

第八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与业主委员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明确服务内容、标准、费用等事项。

第九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服务,接受业主和业主委员会的监督。

第四章物业使用和维护第十条业主应当合理使用物业,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定期对住宅区的公共设施进行检查和维护。

第十二条发现物业设施损坏或者存在安全隐患时,应当及时维修或者采取安全措施。

第五章物业收费第十三条物业服务费用的收取应当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

第十四条物业服务费用的收费标准和收费方式应当在物业服务合同中明确。

第十五条业主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及时缴纳物业服务费用。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相关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七条业主、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单位和个人在物业管理活动中,违反法律法规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请注意,以上内容为示例性质,并非无锡市实际的法规文件。

实际的法规文件应由无锡市相关部门制定并发布。

无锡市物业管理条例全文.doc

无锡市物业管理条例全文.doc

2019年无锡市物业管理条例全文无锡市物业管理条例全文(二)(三)业主委员会不履行职责达一年以上、无法正常开展工作,需要调整或者重新选举业主委员会,经物业所在地的县级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反复指导后仍不能选举产生新一届业主委员会的。

第十八条物业管理委员会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组织成立,由业主成员以及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公安派出所、社区居(村)民委员会、建设单位等派员组成。

物业管理委员会人数应当为七到十一人的单数,其中业主成员不少于百分之五十,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在业主中推荐产生。

物业管理委员会的成员资格应当符合本条例第八条的规定。

物业管理委员会成员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

第十九条物业管理委员会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应当告知物业所在地的县级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

县级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物业管理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十条物业管理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职责。

物业管理委员会代行业主大会职责的,作出决定前,应当征求全体业主意见;作出决定后,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三十日。

物业管理委员会代行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职责期间,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对能够成立业主大会的,应当指导筹备工作,成立业主大会;能够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的,应当指导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第三章前期物业管理第二十一条新建物业项目明显分割成多个独立区域,并且配套设施设备、物业服务用房等各自独立配置的,可以确定为多个独立的物业管理区域。

已经投入使用但尚未划分物业管理区域的,由物业所在地的县级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征求业主意见后确定物业管理区域,并予以公告。

第二十二条新建住宅以及用于销售的非住宅物业实行前期物业管理。

在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之前,前期物业管理由建设单位负责。

第二十三条新建物业建设单位应当与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无锡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无锡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无锡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我市物业服务水平,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物业管理企业以及有关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和省物价局、省建设厅印发的《江苏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区范围内,符合国家物业管理资质要求的物业管理企业,对受委托物业提供社会化、专业化、市场化服务的收费行为.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所收取的费用.第四条政府提倡并引导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管理企业;鼓励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制止价格欺诈,促进物业服务收费通过市场竞争形成。

第五条物业服务收费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市物价局会同市房产管理局负责全市物业服务收费的管理工作,指导和监督全市的物业服务收费行为,各市(县)、区物价局根据价格分级管理权限会同辖区房产管理主管部门做好物业服务收费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第六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公开、合理以及收费项目、标准与服务内容、质量相适应的原则。

第七条物业服务收费,包括公共服务费和代收代办费、特约服务费。

其中公共服务收费根据物业和物业管理企业提供服务的性质、内容、特点等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管理.普通住宅公共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凡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立项为别墅、写字楼、办公楼、工业用房、商业用房,其物业公共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

为满足部分业主、使用人的需要或接受委托开展的特约服务和代收代办的,其服务收费(小区内车辆停放服务收费除外)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

第八条普通住宅公共服务收费,实行等级收费管理。

(等级收费指导价标准见附件)。

各等级服务标准按省技术监督局制定的《江苏省住宅物业管理服务标准》DB32/T538—2002执行,或可按市房产管理局制订的相应的物业服务等级标准执行.对原已实行物业管理但未实施等级服务收费的物业,要逐步实施等级服务收费.第九条普通住宅物业公共服务收费标准由物业管理企业,在市物价局、市房产管理局公布的物业公共服务等级收费指导价标准及浮动幅度范围内,与业主委员会经业主大会同意后,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无锡物业管理规定范本

无锡物业管理规定范本

无锡物业管理规定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无锡市物业管理行为,保障业主权益,提高物业管理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无锡市所有物业管理单位、小区和业主。

第三条物业管理单位负责对小区内的公共区域进行管理维护,维护小区内的良好环境和秩序。

第四条业主有权按规定管理自己的私有部分,但不得干扰其他业主的正常使用权。

第五条物业管理单位和业主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公共秩序,维护社会稳定。

第六条物业管理单位和业主应当相互尊重,诚实守信,积极合作,共同维护小区的和谐稳定。

第七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提供规范、高效的物业管理服务。

第二章小区规划及设施设备管理第八条小区内的道路、绿化、停车场等公共设施设备由物业管理单位负责维护和管理。

第九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定期检查小区内的设施设备,确保其正常运行。

第十条业主不得擅自改动小区内的设施设备,如需改动应当经物业管理单位同意并报相关部门审核通过。

第十一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合理规划小区内的绿化,定期修剪草坪,清理杂草。

第十二条小区内的道路应当保持畅通,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及时清理垃圾和积水。

第三章垃圾管理第十三条业主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方式投放垃圾,维护小区的环境卫生。

第十四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定期清理小区内的垃圾,保持小区的卫生。

第十五条业主不得随意倾倒垃圾、乱丢乱扔,不得将垃圾搬出小区。

第十六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垃圾分类制度,引导业主进行垃圾分类投放。

第十七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配备足够数量的垃圾桶并设置垃圾收集点,方便业主投放垃圾。

第四章安全管理第十八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对小区的安全管理,确保小区的安全稳定。

第十九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制定灭火和防火安全措施,并进行定期检查和演练。

第二十条业主不得在小区内乱扔烟蒂、纸屑等可燃物品,禁止在小区内乱丢垃圾。

第二十一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修理和维护小区内的电梯、管道等设施设备,确保其安全运行。

无锡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无锡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无锡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无锡市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服务收费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市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区、县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收费项目和标准第五条物业服务收费项目包括但不限于:(一)物业管理服务费;(二)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护费;(三)公共区域清洁卫生费;(四)公共区域绿化养护费;(五)公共区域秩序维护费;(六)代收代缴的水电等费用。

第六条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应当根据物业服务的内容、质量、成本等因素合理制定,并接受业主监督。

第七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物业服务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收费项目和标准,接受业主查询。

第三章收费管理第八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与业主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明确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标准、收费方式及收费周期等内容。

第九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服务,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或增加收费项目。

第十条业主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及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第十一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定期公布物业服务费用的收支情况,接受业主监督。

第四章价格调整第十二条物业服务收费标准需要调整时,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与业主委员会协商,并经业主大会同意。

第十三条调整后的收费标准应当向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并在物业服务区域内公示。

第五章监督检查第十四条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检查,及时查处违法行为。

第十五条业主、物业使用人对物业服务收费有异议的,可以向价格主管部门投诉。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或增加收费项目的,由价格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无锡物业管理规定模版(3篇)

无锡物业管理规定模版(3篇)

无锡物业管理规定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无锡市物业管理工作,维护业主和业户合法权益,促进社区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无锡市范围内的住宅小区、商业综合体、办公楼、公寓等各类物业管理区域。

第三条物业管理规定的基本原则是公平、公正、公开、便利。

第四条物业管理的目标是保障居民生活和工作环境的安全、整洁和舒适。

第二章物业服务第五条物业服务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一)日常清洁、保洁工作;(二)绿化养护、园林景观维护;(三)楼宇设施设备的维修、维护和保养;(四)公共设施设备的维修、维护和保养;(五)小区安全管理;(六)客户服务和投诉处理;(七)其他与物业管理相关的服务。

第六条物业公司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具备合法经营资质;(二)具备相关管理、维保人员和设备;(三)具备一定的财务管理和资金保障能力;(四)具备良好的信誉和服务态度。

第七条业主委员会或业主大会有权对物业公司进行评估和监督,并有权解除或续约物业服务合同。

第八条物业公司应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物业服务,并保证服务的正常运行。

如有故障、瑕疵或延误,应及时进行修复和补救,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九条业主有权要求物业公司提供必要的技术、质量和安全保障,并有权参与物业管理的决策和监督工作。

第十条业主应按时足额缴纳物业费用,并有权检查、核实物业费用的使用情况。

第三章物业费用第十一条物业费用是指业主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给物业公司用于物业管理的费用。

第十二条物业费用的计算方法应公开、合理,根据物业服务内容和面积等相关因素确定。

第十三条物业费用的使用应按照合同约定进行,不得擅自挪用或超出合同约定范围使用。

第十四条物业公司应及时公布物业费用的收费标准和使用情况,并接受业主监督。

第十五条业主有权要求物业公司提供明细的物业费用账单,并有权申请审核、调查和复核物业费用的合法性。

第十六条物业费用的调整应经业主委员会或业主大会讨论和决定,并应提前通知业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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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物业管理办法()
物业管理纠纷
物业管理维权
物业管理费
物业管理员
物业管理条例
物业管理职责
物业管理服务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

新建住宅区和配套设施齐全的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

新建住宅区和配套设施齐全的原有住宅区,应当实行物业管理;配套设施不齐全的原有住宅区和其他物业,推行物业管理。

第三条无锡市房产管理局是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区人民政府确定负责物业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在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负责本辖区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市(县)、区人民政府的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四条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协助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物业管理活动进行监督,协调物业管理与社区建设之间的关系。

第二章业主自治管理
第五条业主通过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对物业实施自治管理。

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数量少的,物业管理的组织形式可以由业主自主决定。

第六条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业主的权利、义务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履行的职责,按照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只成立一个业主大会。

业主大会由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组成。

物业管理区域具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成立业主大会:
(一)房屋出售并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积达到物业管理区域总建筑面积50%以上;
(二)已交付使用的物业建筑面积达到物业管理区域总建筑面积30%不足50%,但使用已超过一年的。

只有一个业主,或者业主数量较少且经全体业主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

第八条物业管理区域符合前条第一款所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市(县)、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成立业主大会的书面报告,并提供业主清册、物业建设面积、物业出售并交付使用时间等文件资料。

建设单位未及时报告的,业主也可以直接向所在地市(县)、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成立业主大会的书面要求。

市(县)、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接到建设单位的书面报告或者业主的书面要求后,应当会同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指导业主推荐产生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组成员,组成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组(以下简称筹备组)。

筹备组由业主代表、建设单位组成。

筹备组组成人员确定后,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7日。

第九条筹备组应当做好以下工作:
(一)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形式和内容;
(二)参照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制订的示范文本,拟定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草案和业主公约草案;
(三)确认业主身份和业主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上的投票权数;
(四)通过直接提名或者采取10%以上的业主联名推荐等方式确定业主委员会成员候选人;
(五)做好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其他准备工作。

第十条首次业主大会业主的投票权数,住宅物业实行一套一票;非住宅物业按每150平方米建筑面积为一票,不足150平方米的,以每一房屋权属证书为一票。

单个业主最多票权数不能
超过总投票权数的30%。

业主在第二次及其以后的业主大会上投票权数的确定,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明确规定的,从前款规定。

第十一条筹备组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在物业所在地市(县)、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指导下,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讨论通过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业主公约等内容,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首次业主大会筹备费用由物业建设单位承担。

第十二条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业主大会定期会议应当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召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及时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一)有20%以上业主提议的;
(二)发生重大事故或者紧急事件需要及时处理的;
(三)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或者业主公约规定的其他情形。

业主委员会未按照上述规定及时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的,物业所在地市(县)、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督促业主委员会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第十三条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必要时也可以采取集体讨论与书面征求意见相结合的形式召开业主大会会议。

采用集体讨论形式时,业主数量较多的,可以幢、单元、楼层等为单位,推选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业主代表应当持有其所代表业主的书面委托意见。

到会业主代表所代表的业主持有的投票权数,应当超过该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投票权总数的二分之一。

采用书面征求意见形式时,应当将征求意见书送交每一位
业主并及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

返回意见的业主所持有的投票权数,应当超过该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投票权总数的二分之一。

第十四条业主大会会议由业主委员会召集主持。

业主委员会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以前通知全体业主,并将会议主要议题、方式、时间等内容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住宅物业管理区域的业主大会会议,应当告知所在地市(县)、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居民委员会。

所在地市(县)、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居民委员会可以派人列席会议。

需要物业管理企业列席业主大会会议的,物业管理企业的负责人或者其书面委托代理人应当列席会议。

第十五条业主大会作出的决定,必须经与会业主所持投票权数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业主大会作出制定和修改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选聘和解聘物业管理企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和续筹方案等重大
决定,必须经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所持投票权数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十六条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对业主大会负责,维护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

业主委员会由5人以上15人以下单数组成,任期为3年,可以连选连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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