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院校国有固定资产存货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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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院校国有固定资产存货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学校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完整,合理配置资产,提高资产使用效益,保障和促进学校各项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财政部《政府会计准则》、《XX省高等学校固定资产折旧和存货管理2个暂行办法的通知》、《XX财经大学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修订)》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存货是指学校用财政拨款资金购置、用事业性收入增加、用科研经费购置、在经营过程中形成、用商业贷款购置和社会的各种捐赠所形成的为耗用或出售而储存的资产,如材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等。
第三条学校存货管理遵循“统一领导、归口管理、科学分类、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原则。国有资产管理处在校长和分管副校长领导下归口监督管理全校存货,各存货管理相关单位负责本单位管理的存货的调度使用。
第四条学校存货管理的目标是充分利用有限资源,通过科学配置、使用,确保学校教学、科研、管理和后勤服务等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五条学校存货管理的任务是建立健全存货管理制度,创新管理手段,对存货从购置、配置、使用到处置全过程进行实时、动态管理,全面掌握学校存货的存量、结构、效能和状态,科学配置各类存货,提高存货使用效率和效益。
第六条存货的界定
纳入存货管理的低值易耗品单位价值标准为:一般低值易耗品单位价值在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包括低于固定资产标准的通用设备);低值仪器仪表及低值机电设备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1500元以下(包括低于固定资产标准的专用设备)。达不到以上价值标准的低值易耗品不纳入存货管理,但要建立相关辅助账对实物进行登记管理。
第七条存货的计价按照《高等学校会计制度》及相关行会计制度执行。
第八条发出存货时,按以下方法确定发出存货的实际成本,计价方法不得随意变更。
(一)材料在发出时采用加权平均法确定;
(二)低值易耗品在使用时采用一次摊销确定。
(三)存货发出时按实际发出或领用的计入事业支出。
第九条购置的存货必须报经验收,填写验收单。
第十条存货不能由同一人采购和验收。如验收不合格应及时向领导和管理部门报告,查明原因,研究处理。
第十一条存货验收单必须按所列项目认真填写。验收人、领用人、管理人、采购人须由相关人员亲自签名以分清责任。有型号、规格和附件的应按实填列。
第十二条存货验收单(一式三联)由国有资产管理处审核后,第一联交财务处据以记账,第二联由国有资产管理处作实物账,第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