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资发放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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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发放及核实制度

一、项目部必须在民工进入施工现场前,对民工进行体检,合格者才能允许招用。进入施工现场的民工,必须持有效身份证明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一式三份,民工本人一份,项目工地备查留存一份,报公司备案一份。

二、班、组长负责安排本班组人员工作,依据企业和项目部规定,对本班组民工进行考勤考核,编制工资表并报项目劳动力管理员审核。班组长必须在其班组工资表上签字认可。

三、每月5-10日为工资发放日。工资发放前三天,项目部劳动力管理员应在施工现场公示工资发放表,确认无投诉或解决投诉后交由项目经理(施工队长)签字,再报工程部经理审核并签字,然后由工程部经理或委托代理人凭各级人员已签字的工资表(公司留存复印件)、表中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公司留存)到公司财务科领取劳务费现金,由工程部会计和出纳员、工地项目经理(施工队长)、劳动力管理员一同发放到民工手中。民工工资不得低于北京市现行最低工资标准。

四、民工持有效身份证明到项目部领取工资,不得代签、代领工资,公司不定时派专人到项目部对工资发放情况进行抽查监督。

五、工资发放标准、发放时间,以及关系工资收入的奖罚事项,必须在劳动用工合同中明确。

六、项目部对施工班组或民工在施工中存在质量或安全处罚的,

必须依据企业规定、用工合同及目标责任书等执行,且必须经当事人签字确认。未经确认,不得随意处罚;实施严重处罚的应由公司作出。

七、严禁项目部将民工工资以班组为单位集中支付给班组长,严禁在工资发放和领取中弄虚作假。凡每出现一起民工劳资纠纷,公司对项目部进行1000-5000元的处罚,触犯法律的严历追究其法律责任。

八、民工个人不得以攀爬塔吊等极端方式或采取围堵、绑架、破坏公共设施、妨碍工作和生产秩序等非法手段索要工资,触犯刑律的,除追究其刑事责任外,一并追究其连带民事经济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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