节能资金奖励和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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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工业节能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鼓励和引导用能单位加大节能投入,提高能源综合利用效率,规范节能资金的使用、监督和管理,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节能技术改造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桂财企[2008]85号)和《南宁市工业节能降耗的实施意见》(南府发[2007]5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节能资金,是指市财政每年预算安排专门用于工业企业节能补助的资金。

第三条节能资金的使用遵循公开透明、公正合理、定向使用、科学监管的原则。

第二章部门分工与职责

第四条市财政局和市经委共同负责节能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年度节能资金的预算管理和项目资金分配,参与节能项目会审,审核办理资金拨付,并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市经委负责确定年度节能资金的支持方向,提出年度支持节能的重点,负责组织节能项目的申报、评审,根据项目申报和评审情况编制资金使用建议草案,会同市财政局下达项目资金使用计划,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组织项目验收。

第三章节能资金使用范围和申报条件

第五条节能资金重点扶持企业节能技术改造,支持循环经济、资源综合利用、清洁生产、宣传培训等相关项目,其中节能技术改造项目既可以由企业自主实施,也可以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实施。具体包括:

(一)企业节能技术改造项目,重点扶持重点节能工程项目中的燃煤锅炉(窑炉)改造、余热余压利用、区域热电联产、电机系统节能、能量系统优化、绿色照明等项目。重点耗能企业其他节能技术改造项目,循环经济试点单位重大项目以及配套支持国家、自治区、重大节能技术改造项目。

(二)节能服务平台建设项目。包括节能技术服务机构能力建设以及开展能源审计、监测、评估、合同能源管理等服务项目。

(三)先进节能产品、设备的推广与应用项目以及配套支持国家高效照明产品推广项目。

(四)资源综合利用项目。包括具有示范意义的共伴生矿产资源综合利用项目、工业“三

废”资源化利用项目、木材节约代用项目、以提高专业化、规模化水平为主要内容的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产业化重大项目。

(五)清洁生产项目。包括开展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实施的节能、降耗、减排项目以及造纸、化工、建材、制糖等重点行业清洁生产工程及环保产业化示范项目。

(六)宣传培训和能力建设项目。包括节能、循环经济、资源综合利用和清洁生产宣传培训、政策研究、交流合作、节能监察(监测)能力建设等。

第六条节能资金的使用采取奖励和补助两种方式。节能技术改造项目一律采取奖励方式,奖励金额与实际节能量挂钩,对完成节能量目标的项目承担企业给予奖励;其他项目采取财政补助的支持方式。

第七条申报节能资金的项目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项目必须符合国家、自治区的产业政策以及节能、循环经济、资源综合利用、清洁生产的要求;

(二)项目符合国家和自治区项目建设有关规定和程序;

(三)申报节能技术改造财政奖励项目:(1)具有较为完善的能源统计、计量与管理制度;(2)节能量在1000吨标准煤以上,节能量超过10000吨、2000吨标准煤以上的项目,原则上要求申报中央、自治区财政奖励资金。

第四章节能资金的扶持标准

第八条项目扶持标准是:

(一)节能技术改造财政奖励项目,根据节能量按100元/吨标准煤奖励。节能量是企业通过节能技术改造项目直接产生且能够核定。经我市推荐申报中央、自治区财政奖励资金的项目,如未获中央、自治区财政奖励扶持,则我市按奖励总额不超过50万元的标准核定。节能效果特别显著的,奖励金额实行个别核定。

(二)其余补助项目,根据投资额或贷款额的一定比例(5-10%)予以确定,每家企业每年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

第五章节能资金申报和审核

第九条根据我市节能工作的发展情况和工作重点,市经委发布项目申报通知,有关单位按本办法第十三条等规定具体组织。

第十条提出节能资金申请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专项资金申请报告(企业节能技术改造财政奖励项目申请报告提纲见附件1);

(二)单位基本情况表以及项目基本情况表(附表2、3);

(三)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建议书);

(五)项目的备案、核准或者审批文件;

(六)企业能源管理制度、程序等文件

(七)本项目近年获得各级财政资金专项情况说明;

(八)申报单位对申请报告和所附材料真实性负责的声明;

(九)其他需要证明的材料。

其中,宣传培训和能力建设项目申请单位只需提供第(一)、(二)、(三)、(六)、(七)、(八)、(九)款申报材料。

第十一条申报项目所有材料中,承担企业名称必须使用经工商注册的准确名称,即名称与企业公章一致,不能用简称或别称。

第十二条项目的节能量核算应有理有据,计算过程公正严谨(折标系统见附件4)。

第十三条各县区、开发区经贸(发)部门和财政部门负责本辖区企业节能资金项目的申报。各有关企业将节能资金申请材料报所在地经贸(发)部门,各县区、开发区经贸(发)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对企业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汇总后,于每年4月或10月底前将项目申报材料(同时提供全部电子版本)报市经委。区直、市直属企业的节能资金申请材料按上述要求直接报送市经委。

第十四条市经委、财政局负责召集相关主管部门、科研院所、重点耗能企业等单位的专家,对企业报送的项目进行论证、审评,提出专家评审意见。

市经委、市财政局根据专家评审意见,结合节能资金预算等因素进行综合平衡,确定节能项目和节能资金支持额度,支持计划在南宁市经委网上公示,自发布公示之日起5日无异议的,确定并下达专项资金项目计划。

第十五条节能资金实行核拨制度,市财政局按照项目扶持总额的70%下达资金预算。年度终了三个月内,各县区、开发区经贸(发)部门、财政局向市经委、市财政局提交项目完成情况报告。

市经委会同财政局委托节能量审核机构(或节能量审核小组)对项目实际节能量(效果)进行审核,节能量审核机构出具审核报告并承担责任。若实际节能量(效果)少于项目下达计划的,按实际节能量(效果)进行核拨。

第十六条企业收到财政部门拨付的节能资金,在财务上作增加资本公积处理。

第六章资金的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市财政局负责对节能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市经委负责对项目整体实施情况进行考核与监督。

第十八条企业须对上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弄虚作假,骗取、套取节能资金的企业,财政部门将扣回奖励资金,同时将企业名单在社会上进行曝光。

第十九条节能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形式截留、挪用。对违反规定的,按照《财政违反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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