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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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李佳财与被上诉人刘彩霞及原审被告李海珍民间借贷纠纷民事管辖上诉裁定书

上诉人李佳财与被上诉人刘彩霞及原审被告李海珍民间借贷纠纷民事管辖上诉裁定书

上诉人李佳财与被上诉人刘彩霞及原审被告李海珍民间借贷纠纷民事管辖上诉裁定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2.20【案件字号】(2020)粤19民辖终840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陈葵何小玲黄燕慧【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李佳财;刘彩霞;李海珍【当事人】李佳财刘彩霞李海珍【当事人-个人】李佳财刘彩霞李海珍【代理律师/律所】刘莉敏广东佑德律师事务所;陈雪桢广东佑德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刘莉敏广东佑德律师事务所陈雪桢广东佑德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刘莉敏陈雪桢【代理律所】广东佑德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李佳财【被告】刘彩霞;李海珍【本院观点】本案被上诉人依据双方之间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故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属合同纠纷。

【权责关键词】撤销合同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证明【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被上诉人依据双方之间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故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属合同纠纷。

双方当事人未对合同履行地进行明确约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本案中,刘彩霞起诉请求李佳财、李海珍偿还借款及利息,刘彩霞为接收货币一方,其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

又,刘彩霞提交的广东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信息查询资料显示其居住证有效期分别自2018年11月16日至2019年11月16日、自2019年12月5日至2020年12月5日,居住地址是广东省东莞市某某某某雅园社区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足以证明刘彩霞的经常居住地是东莞市某某某某。

东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接受陈友强辞去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职务请求的决定

东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接受陈友强辞去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职务请求的决定

东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接受陈友强辞去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职务请求的决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东莞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23.09.13
•【字号】
•【施行日期】2023.09.13
•【效力等级】其他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事业单位人事管理
正文
东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接受陈友强辞去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职务请求的决定
(2023年9月13日东莞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有关规定,东莞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决定:接受陈友强辞去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职务的请求。

该决定报东莞市人民代表大会备案。

黄家伟、苏雪莉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黄家伟、苏雪莉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黄家伟、苏雪莉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12.27【案件字号】(2021)粤19民终12999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谢冠东王振陈锦波【审理法官】谢冠东王振陈锦波【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黄家伟;苏雪莉;黎海湖【当事人】黄家伟苏雪莉黎海湖【当事人-个人】黄家伟苏雪莉黎海湖【代理律师/律所】唐彬彬广东东方昆仑(东莞)律师事务所;谭初兰广东东方昆仑(东莞)律师事务所;何福坤广东宏尚律师事务所;罗漩广东宏尚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唐彬彬广东东方昆仑(东莞)律师事务所谭初兰广东东方昆仑(东莞)律师事务所何福坤广东宏尚律师事务所罗漩广东宏尚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唐彬彬谭初兰何福坤罗漩【代理律所】广东东方昆仑(东莞)律师事务所广东宏尚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黄家伟;苏雪莉;黎海湖【本院观点】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本院对上诉人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法律适用进行审查。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合同新证据关联性合法性质证财产保全诉讼请求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本院对上诉人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法律适用进行审查。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苏雪莉、黎海湖是否还需向黄家伟偿还案涉利息;二、本案的律师费问题。

对此,本院分析认定如下:关于焦点一。

黎海湖、苏雪莉提交的苏雪莉与黄家伟2020年11月28日微信聊天记录并不能证明双方已经就以货抵债达成合意。

黎海湖、苏雪莉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法律后果,苏雪莉未按照《还款计划书》的约定偿还款项,应向黄家伟支付逾期还款的利息。

故黎海湖、苏雪莉主张无需支付利息没有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东莞中级人民法院减刑假释案件裁前公示表

东莞中级人民法院减刑假释案件裁前公示表

2按 2嗑001规 1瓜66.定 .子019晾 0,..2晒 1扣17,床 自 1分扣单 学。1不 时分;减 个 利去 月 七有 , 年剥期 不夺徒 变政刑 。治六权
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 得表扬;2017年2月获
年十个月;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 得记功;2017年3月被
法院于2015年5月25日依(2015)东 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个月。
得表扬
序号
中院案 号
分监区
罪犯 姓名
性 年 原判认定 别 龄 罪名
刑期
原判
民事赔 追缴赃 偿款
罚金
没收财 产
起日
5 916 一监区 吴仁政 男 34 诈骗
有期徒刑8 年
0
0 30000 0 2011/5/22
6 917 一监区 韦廷思 男 31 抢劫
无期徒刑, 剥夺政治 0 权利终身
0
5000
法院于2015年9月25日依(2015)东 2016年7月被评为改
中法刑执字1134号刑事裁定,对其 造积极分子;2016年
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
12月获得表扬
减去有期徒刑六 个月。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
5日依(2012)粤高法刑执字第1910 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 九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 年;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15年5月25日依(2015)东中法刑 执字387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
2010年12月14日依(2010)东中法 刑执字第2455号刑事裁定,对其减 去有期徒刑二年一个月;广东省东 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2月28 日依(2013)东中法刑执字第254
年2月获得表扬;2016 年2月获得记功;2016 年2月被评为改造积 极分子;2016年8月获 得表扬;2017年2月获

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许卫工作筒历

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许卫工作筒历

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许卫工作筒历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是一家位于广东省东莞市的法院,承担着审理各类民事、刑事、行政等案件的重任。

在这个法院中,有着一位优秀的法官,他就是许卫。

许卫是一位经验丰富、责任心强的法官,他的工作筒历堪称典范。

许卫法官的工作筒历展现了他多年来在审理案件中的出色表现和专业能力。

他的工作筒历中记录了他审理的各类案件,从民事纠纷到刑事犯罪,无一不展示了他的专业素养和公正判断。

他在每个案件中都能够准确把握事实,运用法律知识,公正地裁决案件,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在许卫法官的工作筒历中,可以看到他处理的一起民事纠纷案件。

当事人在离婚过程中发生了财产纠纷,许卫法官通过调查取证,听取双方意见,综合各种证据,最终作出了公正的判决。

他的判断得到了当事人的认可与赞赏,也为社会树立了榜样。

除了民事案件,许卫法官也审理了一起重大刑事犯罪案件。

案件中,被告人涉嫌贩卖毒品,情节严重。

许卫法官在审理过程中严格依法办案,保证了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并最终依法作出了判决。

他在判决中注重法律的适用,兼顾了案件的社会影响,既维护了社会秩序,又保护了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许卫法官的工作筒历中还记录了他处理的一起行政案件。

在这起案件中,一家企业因违反环境保护法规被行政机关处罚。

许卫法官在审理过程中充分听取了双方意见,详细了解了企业的情况,并依法作出了行政裁决。

他在裁决中注重公正与合理,既维护了行政机关的权威,又保护了企业的合法权益。

许卫法官的工作筒历中还有许多其他案件,每一起案件都展示了他的出色才能和专业精神。

他在工作中严谨细致,对待每个案件都全力以赴。

他注重法律的适用,尊重事实的真相,公正裁判,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社会稳定和谐发挥了积极作用。

作为一位法官,许卫不仅在审理案件中表现出色,还积极参与法律研究和学术交流。

他不断学习新知识,提高自己的专业水平,为更好地履行职责做好准备。

他还经常参加法律培训,与其他法官交流心得,共同进步。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18)粤19刑更333号罪犯黎发光,男,1957年10月6日出生,香港人,现在广东省东莞监狱服刑。

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6日作出(2014)惠中法刑二初字第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单位长红塑料包装(惠州)有限公司犯走私废物罪,判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以被告人黎发光犯走私废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

宣判后,被告黎发光不服,提出上诉。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4年9月12日作出(2014)粤高法刑二终字第18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交付执行。

刑期执行至2019年3月13日。

执行机关广东省东莞监狱于2018年3月26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晓明、检察人员黄嘉聪,广东省东莞监狱指派干警蔡俊平、刘晓东出庭履行职务。

本院于审理期间依法延长本案的审理期限一个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广东省东莞监狱认为,罪犯黎发光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向本院报请对罪犯黎发光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

经审理查明,罪犯黎发光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行机关报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

综合考虑该罪犯犯罪的性质和具体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原判刑罚及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交付执行后的一贯表现等因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百五十一条、第四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黎发光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执行至2018年6月13日止)。

卓振华、刘敏旋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卓振华、刘敏旋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卓振华、刘敏旋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2.06.21【案件字号】(2022)粤19民终3149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邓晓畅胡文轩杨洁萍【审理法官】邓晓畅胡文轩杨洁萍【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卓振华;刘敏旋;陈珍娴【当事人】卓振华刘敏旋陈珍娴【当事人-个人】卓振华刘敏旋陈珍娴【代理律师/律所】肖韩广东莞信律师事务所;谢明君广东权晔律师事务所;谢世华广东权晔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肖韩广东莞信律师事务所谢明君广东权晔律师事务所谢世华广东权晔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肖韩谢明君谢世华【代理律所】广东莞信律师事务所广东权晔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卓振华【被告】刘敏旋;陈珍娴【本院观点】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

【权责关键词】追认撤销合同合同约定第三人自认新证据质证诉讼请求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对一审判决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另查明,经核对刘敏旋提交的银行流水原件,在刘敏旋提交的流水复印件以外期间均存在大量廖中海转账刘敏旋的情形,每次转账后账户款项基本被清空,其中2020年9月21日至11月15日共有10笔转账。

刘敏旋承认本案借款资金来源于廖中海。

本案借款分5笔转账至卓振华,每笔金额为50000元,但每笔款项到账后一分钟时间左右又被转账到廖中海。

刘敏旋主张其当时单次转账有限额,只能分5笔转账。

卓振华主张廖中海当面要求卓振华钱到账后就转给廖中海,卓振华使用手机银行在廖中海当面操作转账,但刘敏旋不在现场。

卓振华主张大概于2015年开始向廖中海借款三至四次,借了本金约450000元,借款情况类似于本案,也有借条,约定月息15厘,其用一年左右时间已经还清450000元本金,支付约100000元的利息。

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东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印发《劳动争议裁审衔接工作座谈会议纪要》的通知

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东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印发《劳动争议裁审衔接工作座谈会议纪要》的通知

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东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印发《劳动争议裁审衔接工作座谈会议纪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东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布日期】2019.10.10•【字号】东中法〔2019〕73号•【施行日期】2019.10.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法综合规定正文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东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印发《劳动争议裁审衔接工作座谈会议纪要》的通知东中法〔2019〕73号各基层人民法院、市中院各部门,市仲裁委、各仲裁庭:为公正、高效处理劳动人事争议纠纷,统一全市劳动争议案件裁审标准,市中级人民法院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9年5月5日召开了劳动争议裁审衔接工作座谈会议,对实务中常见的有关问题及《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若干意见》的适用进行了讨论,根据会议情况整理形成了《劳动争议裁审衔接工作座谈会议纪要》,现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东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2019年10月10日劳动争议裁审衔接工作座谈会议纪要为探究和把握劳动争议裁审衔接工作规律,统一全市劳动争议案件裁审标准,实现全市裁审衔接工作机制完善、运转顺畅,市中级人民法院与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9年5月5日召开了劳动争议裁审衔接工作座谈会议,对实务中常见的有关问题及《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若干意见》的适用进行了讨论,形成了如下会议纪要:一、关于仲裁时效问题1. 如用人单位因停业、倒闭、难以联系等情形导致缺席庭审,无法以超过时效抗辩劳动者提出的诉求的,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应严格审查劳动者提交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

若劳动者举证不充分或不足,争议事实存在明显疑点或者明显不符合常理的,对劳动者的请求不予支持。

2. 当事人于2017年7月1日之前被仲裁机构以超出仲裁时效为由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后又以同样的事实和理由申请仲裁的,仲裁机构应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三十四条不予受理。

李晓梅、韩某等生命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李晓梅、韩某等生命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李晓梅、韩某等生命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人格权纠纷人格权纠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审理法院】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4.20【案件字号】(2021)粤19民终2487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卢健如冯婉娥徐华毅【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李晓梅;韩某;石文华;韩明昊;赵建鹏;田小锋;张新【当事人】李晓梅韩某石文华韩明昊赵建鹏田小锋张新【当事人-个人】李晓梅韩某石文华韩明昊赵建鹏田小锋张新【代理律师/律所】彭剑广东赤道律师事务所;李艳广东赤道律师事务所;奉军广东泰如律师事务所;翁堪合广东泰如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彭剑广东赤道律师事务所李艳广东赤道律师事务所奉军广东泰如律师事务所翁堪合广东泰如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彭剑李艳奉军翁堪合【代理律所】广东赤道律师事务所广东泰如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原告】李晓梅;石文华;韩明昊【被告】赵建鹏;田小锋;张新【本院观点】本案为生命权纠纷案件。

【权责关键词】显失公平法定代理过错法定代理人新证据诉讼请求另行起诉不予受理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更新时间】2021-12-22 02:19:59李晓梅、韩某等生命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粤19民终2487号当事人上诉人(一审原告):李晓梅。

上诉人(一审原告):韩某。

上诉人(一审原告):石文华。

上诉人(一审原告):韩明昊。

四上诉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剑,广东赤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四上诉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艳,广东赤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赵建鹏。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田小锋。

委托诉讼代理人:奉军,广东泰如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翁堪合,广东泰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张新。

审理经过上诉人李晓梅、韩某、石文华、韩明昊因与被上诉人赵建鹏、田小锋、张新生命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2020)粤1971民初190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万某1、东莞市人民政府二审行政判决书

万某1、东莞市人民政府二审行政判决书

万某1、东莞市人民政府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复议【审理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0.27【案件字号】(2019)粤行终1157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刘德敏王彩妃李永梅【审理法官】刘德敏王彩妃李永梅【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万某1;东莞市人民政府;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刚奇(广东)包装有限公司【当事人】万某1东莞市人民政府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刚奇(广东)包装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万某1【当事人-公司】东莞市人民政府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刚奇(广东)包装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余艳广东中亚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余艳广东中亚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余艳【代理律所】广东中亚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原告】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刚奇(广东)包装有限公司【被告】东莞市人民政府【本院观点】本案为社会保障行政复议决定纠纷,二审争议焦点为被上诉人作出的东府行复[2018]474号《行政复议决定书》是否合法。

【权责关键词】行政复议合法第三人证据不足行政复议改判撤销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二审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相同,对原审判决查明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另查明,2018年7月6日,东莞市社会保障局对刚奇(广东)包装有限公司作出《关于对违反社会保险法规行为的责令限期改正决定书》(东社保监令字(2018)第220364989701号),内容为:经查明,刚奇(广东)包装有限公司(地址:东莞市寮步镇药勒村源丰路1号)是依法登记的单位,法定代表人为苏明智。

你单位雇佣的职工万某1(身份证号码:XX)于2018年1月5日22时许,在单位车间工作时手上粘有胶水,下班后和同事李某拿白电油到车间的洗手间洗手,白电油滴落在地板上,因同事在抽烟,烟头掉落在地上引燃了白电油起火,造成万某1全身多处烧伤,伤后被送至东华医院治疗,2018年2月14日经诊断为“1、全身多处烧伤20%Ⅱ°;2、吸入性气道损伤。

陈沛荣、东莞市人民政府二审行政判决书

陈沛荣、东莞市人民政府二审行政判决书

陈沛荣、东莞市人民政府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复议【审理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7.10【案件字号】(2020)粤行终972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林劲标戴剑飞郭琼瑜【审理法官】林劲标戴剑飞郭琼瑜【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陈沛荣;东莞市人民政府【当事人】陈沛荣东莞市人民政府【当事人-个人】陈沛荣【当事人-公司】东莞市人民政府【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陈沛荣【被告】东莞市人民政府【本院观点】本案是行政复议纠纷,二审争议焦点是,陈沛荣的行政复议申请是否符合受理条件,东莞市政府程序性驳回陈沛荣的涉案复议申请是否合法。

【权责关键词】行政复议其他行政行为合法违法拒绝履行(不履行)重复处理行为复议机关证据行政复议维持原判改判撤销原判政府信息公开【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经审查,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是行政复议纠纷,二审争议焦点是,陈沛荣的行政复议申请是否符合受理条件,东莞市政府程序性驳回陈沛荣的涉案复议申请是否合法。

东莞房管局拒绝按照陈沛荣的申请撤销涉案《房地产权证》,属于重复处理行为,没有在涉案《房地产权证》之外增设权利义务,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规定的复议受理范围。

东莞市政府受理后发现陈沛荣的涉案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受理条件,决定驳回,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决定驳回行政复议申请:……(二)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发现该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法和本条例规定的受理条件的"的规定,并无不妥。

陈沛荣上诉主张可就东莞房管局拒绝撤销涉案《房地产权证》的行为申请行政复议,复议申请期限应从本次收到该局拒绝撤证答复函之日起算,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陈沛荣上诉请求撤销原判、改判支持其原审诉讼请求,理据不足,依法应予以驳回。

向滔、东莞市洛琪贸易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向滔、东莞市洛琪贸易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向滔、东莞市洛琪贸易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8.11【案件字号】(2021)粤19民终6252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李丽莉陈天宇罗艳艳【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向滔;东莞市洛琪贸易有限公司;陈维育;陈维满;东莞市辉达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李辉;吴林军【当事人】向滔东莞市洛琪贸易有限公司陈维育陈维满东莞市辉达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李辉吴林军【当事人-个人】向滔陈维育陈维满李辉吴林军【当事人-公司】东莞市洛琪贸易有限公司东莞市辉达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李剑辉广东莞恒律师事务所;宋文广东启众律师事务所;李旭芬广东启众律师事务所;陈思敏广东星旭律师事务所;张振迪广东星旭律师事务所;庾嘉威广东鼎能律师事务所;刘芷霖广东鼎能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李剑辉广东莞恒律师事务所宋文广东启众律师事务所李旭芬广东启众律师事务所陈思敏广东星旭律师事务所张振迪广东星旭律师事务所庾嘉威广东鼎能律师事务所刘芷霖广东鼎能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李剑辉宋文李旭芬陈思敏张振迪庾嘉威刘芷霖【代理律所】广东莞恒律师事务所广东启众律师事务所广东星旭律师事务所广东鼎能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原告】向滔【被告】东莞市洛琪贸易有限公司;陈维育;陈维满;东莞市辉达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李辉;吴林军【本院观点】辉达公司(原卡曼公司)因业务经营需要向洛琪公司借款,双方并签订了《最高额借款协议》,明确约定借款用途为补充辉达公司汽车代采购业务的流动资金,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

【权责关键词】撤销法定代理实际履行回避诉讼行为能力法定代理人新证据质证诉讼请求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更新时间】2021-11-22 01:03:39向滔、东莞市洛琪贸易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粤19民终6252号当事人上诉人(原审被告):向滔。

陈玉铭与张应春、孙柏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陈玉铭与张应春、孙柏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陈玉铭与张应春、孙柏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0.28【案件字号】(2020)粤19民终8125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彭书红王聪邹越【审理法官】彭书红王聪邹越【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陈玉铭;张应春;孙柏光【当事人】陈玉铭张应春孙柏光【当事人-个人】陈玉铭张应春孙柏光【代理律师/律所】周杰广东莞信律师事务所;黄建辉广东莞信律师事务所;邓诗玲广东瑞轩律师事务所;李文贤广东经致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周杰广东莞信律师事务所黄建辉广东莞信律师事务所邓诗玲广东瑞轩律师事务所李文贤广东经致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周杰黄建辉邓诗玲李文贤【代理律所】广东莞信律师事务所广东瑞轩律师事务所广东经致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陈玉铭;孙柏光【被告】张应春【本院观点】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

没有证据证明张应春以放贷为生,且张应春一、二审对其职业的陈述一致,按张应春的职业、收入状况应该有一次性出借合计600000元款项的经济能力。

该三组证据只能反映陈玉铭有向孙柏光借款300000元的事实,并不能证明陈玉铭已将该款交给张应春用于偿还案涉本金。

【权责关键词】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无效撤销代理合同第三人当事人的陈述视听资料证人证言证据不足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开庭审理缺席判决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一审查明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

另查明: 1.一审诉讼期间,陈玉铭向法院提交了测谎鉴定申请书。

张应春、孙柏光在一审庭审时均表示不同意进行测谎鉴定。

陈玉铭上诉再次要求张应春、孙柏光进行测谎。

二审法庭调查时,根据2020年9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中委托鉴定审查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条规定,即:“严格审查拟鉴定事项是否属于查明案件事实的专门性问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予委托鉴定:……(8)测谎;……"本院对陈玉铭进行释明,本院依法不予委托鉴定机构对陈玉铭所称的事项进行测谎鉴定。

李某、东莞南城西妃医疗美容门诊部与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李某、东莞南城西妃医疗美容门诊部与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李某、东莞南城西妃医疗美容门诊部与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审理法院】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9.24【案件字号】(2020)粤19民终4552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姚渠旺邓晓畅李远伦【审理法官】姚渠旺邓晓畅李远伦【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东莞南城西妃医疗美容门诊部;李维喜【当事人】东莞南城西妃医疗美容门诊部李维喜【当事人-个人】李维喜【当事人-公司】东莞南城西妃医疗美容门诊部【代理律师/律所】李强广东法制盛邦(东莞)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李强广东法制盛邦(东莞)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李强【代理律所】广东法制盛邦(东莞)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东莞南城西妃医疗美容门诊部;李维喜【本院观点】本案为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过错鉴定意见证据不足自认新证据合法性质证诉讼请求反诉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为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

本案中,根据西妃门诊部、李某的上诉意见,二审争议焦点为:一、西妃门诊部应否承担赔偿责任;二、一审认定赔偿标准及费用是否正确。

一、关于西妃门诊部应否承担赔偿责任的问题对于西妃门诊部的责任认定,一审从手术知情同意书是否经受术者签名确认、主诊医师是否符合执业资格以及受术者自身是否存在身体异常等方面作出详细阐述,本院予以确认,在此不再赘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五条“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

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

郑景进、东莞市源铸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郑景进、东莞市源铸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郑景进、东莞市源铸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2.07.12【案件字号】(2022)粤19民终4969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杜志强邹凤丹殷莉利【审理法官】杜志强邹凤丹殷莉利【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郑景进;东莞市源铸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任某【当事人】郑景进东莞市源铸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任某【当事人-个人】郑景进任某【当事人-公司】东莞市源铸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马麟翔广东深亚太律师事务所;韩林广东星冉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马麟翔广东深亚太律师事务所韩林广东星冉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马麟翔韩林【代理律所】广东深亚太律师事务所广东星冉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原告】郑景进;东莞市源铸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本院观点】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

【权责关键词】委托代理合同第三人关联性合法性质证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二审补充查明以下事实:2020年3月29日,郑景进写下《借条》,内容“本人郑景进因生意上资金周转困难,任某自愿借款26万元整给郑景进,计付利息1万元,合计27万元整。

现经双方友好协商达成以下内容:现双方决定先将此笔借款暂定为6个月支付,如因郑景进资金周转困难,可以适当延迟支付,但产生的利息由郑景进支付。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年12月24日修正)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二审法院应当对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

郑景进在婚姻存续期间,另与任某发展婚外情侣关系,期间,双方发生多笔微信即时通讯及银行金钱转账,郑景进写下了《借条》,原审基于双方的关系、风俗习惯、特定金额的特殊含意,认定部分小额转账为赠与,结合双方微信聊天记录、电话录音,认定其他款项为借款,符合情理,本院予以确认。

陈伟雄、黄瑞琼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陈伟雄、黄瑞琼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陈伟雄、黄瑞琼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2.03.11【案件字号】(2022)粤19民终109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姚渠旺李远伦邓晓畅【审理法官】姚渠旺李远伦邓晓畅【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陈伟雄;黄瑞琼;王金章【当事人】陈伟雄黄瑞琼王金章【当事人-个人】陈伟雄黄瑞琼王金章【代理律师/律所】黄文学广东常道律师事务所;陆勇山广东优粤律师事务所;李伟广州金鹏(东莞)律师事务所;鄢仲平广州金鹏(东莞)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黄文学广东常道律师事务所陆勇山广东优粤律师事务所李伟广州金鹏(东莞)律师事务所鄢仲平广州金鹏(东莞)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黄文学陆勇山李伟鄢仲平【代理律所】广东常道律师事务所广东优粤律师事务所广州金鹏(东莞)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陈伟雄;黄瑞琼【被告】王金章【本院观点】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

【权责关键词】无效催告撤销委托代理违约金支付违约金基本原则第三人证明诉讼请求开庭审理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对一审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本案针对陈伟雄、黄瑞琼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

归纳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1.王金章与陈伟雄之间是否构成民间借贷的法律关系?2.案涉债务是否属于陈伟雄、黄瑞琼的夫妻共同债务?对此,本院二审分析如下:本案是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周正与广东炜田环保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周正与广东炜田环保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周正与广东炜田环保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案由】民事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审理法院】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9.01【案件字号】(2020)粤19民终3825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邓潮辉尹河清林静【审理法官】邓潮辉尹河清林静【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周正;广东炜田环保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当事人】周正广东炜田环保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周正【当事人-公司】广东炜田环保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张星广东莞信律师事务所;黄晓明广东展创律师事务所;蔡文杰广东展创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张星广东莞信律师事务所黄晓明广东展创律师事务所蔡文杰广东展创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张星黄晓明蔡文杰【代理律所】广东莞信律师事务所广东展创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周正【被告】广东炜田环保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本院观点】本案系劳动争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本院对上诉人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法律适用进行审查。

【权责关键词】合同物证新证据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系劳动争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本院对上诉人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法律适用进行审查。

根据双方当事人在二审中的上诉和答辩,本案的争议焦点是:炜田公司应否支付周正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赔偿金。

对此,本院分析如下:首先,关于周正是否存在罢工行为的问题。

对此,一审期间炜田公司提供了照片、录音等证据予以证明,并申请了包括与周正同部门的其他员工、周正的部门主管、村级劳动调解员等证人出庭予以证实。

一审法院为进一步核实事实,再次传唤了炜田公司工会委员会的法定代表人到庭接受询问。

上述物证、人证,足以证明周正罢工的事实。

钟志纯、陈小胡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钟志纯、陈小胡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钟志纯、陈小胡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11.25【案件字号】(2021)粤19民终10728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李丽莉邹凤丹罗艳艳【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钟志纯;陈小胡;黄楚娟;陈信购;黄少祝【当事人】钟志纯陈小胡黄楚娟陈信购黄少祝【当事人-个人】钟志纯陈小胡黄楚娟陈信购黄少祝【代理律师/律所】陈宝瑜广东赤道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陈宝瑜广东赤道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陈宝瑜【代理律所】广东赤道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钟志纯;陈信购;黄少祝【被告】陈小胡;黄楚娟【本院观点】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本院对钟志纯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法律适用进行审查。

【权责关键词】撤销合同证据不足质证举证不能的后果诉讼请求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一审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诉辩、提交的证据对本案事实进行了认定,并在此基础上作出了裁判,合理合法,且理由阐述充分、正确,本院予以确认,不再赘述。

本院审理期间,钟志纯没有新的事实和理由佐证自己的主张,本院确认一审法院对事实的分析认定,对钟志纯的上诉请求,不予支持。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本院对钟志纯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法律适用进行审查。

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是:黄楚娟、陈小胡是否应对案涉借款承担责任。

关于黄楚娟是否应就案涉借款承担责任的问题。

钟志纯主张案涉借款用于陈信购家庭支出,但钟志纯关于该借款用途的主张系其单方陈述,并无其他证据予以佐证,本院不予采纳。

本案中,案涉借款的主体为陈信购,从举债的意思联络来看,黄楚娟陈述其并不知情,而钟志纯并未提交证据证实案涉借款流向家庭生活支出,故钟志纯诉请黄楚娟就案涉借款承担连带责任,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上诉人卢灿林与被上诉人卢国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管辖上诉裁定书

上诉人卢灿林与被上诉人卢国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管辖上诉裁定书

上诉人卢灿林与被上诉人卢国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管辖上诉裁定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2.30【案件字号】(2020)粤19民辖终859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黄燕慧王惠嫦钟满福【审理法官】黄燕慧王惠嫦钟满福【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卢灿林;卢国芬【当事人】卢灿林卢国芬【当事人-个人】卢灿林卢国芬【代理律师/律所】翟连带广东宏尚律师事务所;何志健广东宏尚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翟连带广东宏尚律师事务所何志健广东宏尚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翟连带何志健【代理律所】广东宏尚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卢灿林【被告】卢国芬【本院观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六条:“仲裁协议包括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和以其他书面方式在纠纷发生前或者纠纷发生后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合同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第三人证明仲裁协议【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六条:“仲裁协议包括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和以其他书面方式在纠纷发生前或者纠纷发生后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

”的规定,仲裁协议必须采取书面的形式。

本案中,卢灿林主张其与卢国芬曾口头约定本案争议交东莞仲裁委员会仲裁,并提交了短信截图为证,但卢国芬对该证据不予确认,故卢灿林所提交的短信截图不足以证明双方已达成书面的仲裁协议,本院不予采信卢灿林的上述主张。

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属于合同纠纷范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

”本案原审被告卢灿林的住所地位于东莞市东坑镇,属原审法院辖区范围,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上诉人卢灿林提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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