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统计制度》的通知(2008)
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的规定
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的规定第一条(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定义)本规定所称的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上海市政府必须制定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按时公开政府信息,透明、公正、公平,提高政府工作效率,建设阳关政府。
下面,小编为您提供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的具体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定义)本规定所称的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原则)行政机关应当公开政府信息,但依法不予公开的除外。
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应当遵循公正、公平、便民、及时的原则。
第四条(组织推进体制)本市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
市政府办公厅是本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市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市经济信息化委、市监察局、市政府法制办、市政府新闻办、市国家保密局以及其他有关行政机关在市政府办公厅统一协调下,负责具体实施政府信息公开的各项推进工作。
区(县)政府办公室会同相关部门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本行政区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第五条(工作机构)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本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并指定机构(以下统称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主要职责是:(一)具体承办本机关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事宜,维护和更新本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二)受理和处理向本机关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三)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四)组织编制本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五)履行本机关规定的与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责。
政府网站管理办法
政府网站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第一条(目的和宗旨)为了加强和规范政府公众网站建设,促进电子政务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上海实际,制定本办法。
构成)第二条(构成)政府公众网站是政府机关在互联网上办理行政事务、提供公共服务、公开政务信息、发布政务新闻和接受公众监督的平台。
本市政府公众网站主要由“中国上海”政府门户网站(以下简称门户网站)和市级行政机关、区县政府在互联网上建立的公众网站(以下简称部门网站)构成。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市市级行政机关、区县政府(以下简称政府机关)的政府公众网站的建设、运行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市其它国家机关、中央在沪行政机关、区县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以及其他具有行政管理职能、提供公共服务的组织的公众网站,可以参照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原则)政府公众网站的建设、运行和管理应当遵循公开、便民、效率和安全的原则。
政府公众网站的内容应当真实、准确、及时。
第五条(管理部门)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以下简称市政府办公厅)是本市政府公众网站的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政府公众网站的建设,并组织、协调、监督有关部门实施本办法。
上海市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信息委)负责全市政府公众网站建设的总体规划,并会同上海市技术监督局研究和推广政府公众网站的技术标准。
上海市信息网络安全协调办公室(以下简称市网安办)负责本市政府公众网站安全建设和运行管理的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工作。
市公安、国家安全、国家保密、新闻、通信管理局等部门依法履行各自职责。
门户网站由市政府办公厅主管,门户网站编辑部具体负责门户网站的日常信息发布和运行管理工作,并负责部门网站的具体业务指导和组织协调工作。
市级行政机关和区县政府负责本部门和本级政府网站的建立、运行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政府公众网站的内容第六条(名称)门户网站的名称为:中国上海。
部门网站名称为:(一)上海市政府所属的委办局和有关部门的名称为“上海+ 各部门的缩写名称”。
上海市数字证书使用管理办法
上海市数字证书使用管理办法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规范本市数字证书的使用和管理,推进数字证书的应用,保障信息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法》《电子,,认证服务密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本办法所称的数字证书,是指以密码技术为基础的能够证实电子签名人与电子签名制作数据具有关联性的一种电子签名认证证书.第三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数字证书的申请,发放,使用,更新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第四条(管理部门)上海市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信息委),上海市国家密码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国密办),上海市国家保密局(以下简称市国家保密局)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市数字证书使用的统一规划和管理.第五条(电子认证服务)本市电子政务活动中涉及数字证书使用的电子认证服务,应当由依法设立并经市信息委,市国密办,市国家保密局共同认可1的电子认证服务机构统一提供,其系统建设应当符合本市统一的电子认证服务体系的建设要求.本市社会公共服务活动中涉及数字证书使用的电子认证服务,应当由依法设立的电子认证服务机构提供,其系统建设应当符合本市统一的电子认证服务体系的建设要求.本市电子商务活动中涉及数字证书使用的电子认证服务,应当由依法设立的电子认证服务机构提供.第六条(数字证书在电子政务活动中的使用)在下列电子政务活动中,需要解决身份认证,授权管理,责任认定的,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使用数字证书:(一)利用电子政务系统开展内部办公或者协同办公,公文流转,公文归档以及归档公文向档案馆移交等活动;(二)网上政府采购,招投标等活动;(三)网上申报,年检,备案,审批,缴费,资质认定,统计等社会管理活动;(四)利用网络向社会提供信息公开服务的活动;(五)其他利用网络开展电子政务的活动.第七条(数字证书在社会公共服务活动中的使用)在下列社会公共服务活动中,需要解决身份认证,授权管理,责任认定的,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使用数字证书:(一)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利用网络开展的社会公共服务活动;2(二)银行,证券,保险,期货等行业的机构利用网络开展的金融服务活动;(三)教育,医疗卫生,供水,供电,供气,供热,公共交通,环保等领域的企事业单位,利用网络开展的社会公共服务活动;(四)其他利用网络开展的社会公共服务活动.第八条(数字证书在电子商务活动中的使用)在下列电子商务活动中,需要解决身份认证,授权管理,责任认定的,鼓励使用数字证书:(一)设立各类网络交易平台,信息服务平台和娱乐平台的活动;(二)利用网络签订电子合同,进行电子支付,交付数字产品的活动;(三)电子商务活动中交易各方认为需要使用数字证书的活动;(四)其他利用网络开展的电子商务活动.第九条(数字证书的申请和发放)申请使用数字证书的政府机构,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企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电子认证服务机构提供合法,有效的证件或者证明材料.经审查符合申请条件的,双方签订数字证书使用服务协议,由电子认证服务机构发放数字证书并收取相关费用.3因开展电子政务活动或者社会公共服务活动申请数字证书的,应当由单位集中办理. 第十条(数字证书的更新,挂失,撤销及服务协议示范文本)数字证书的更新,挂失,撤销等事项和各方的权利义务,由数字证书使用服务协议予以约定.市信息委会同市国密办,市国家保密局组织制订和发布数字证书服务协议示范文本,供协议各方参照使用.第十一条(数字证书的收费标准)用于电子政务和社会公共服务活动的数字证书的收费标准,应当经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批准.用于电子商务活动的数字证书的收费标准,由电子认证服务机构明码标示或者由数字证书使用服务协议约定.第十二条(数字证书持有人的使用保管义务)数字证书应当保存在符合国家密码管理相关规定的载体中.数字证书持有人应当妥善保管数字证书及其密钥,未经明确授权,不得随意转借他人使用.单位需要使用2个及2个以上数字证书的,应当建立内部规章制度,明确数字证书的实际保管人,使用权限,用途,登记,发放等内容.第十三条(数字证书的相关信息保密)电子认证服务机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法》等的规定,建立完善的保密制度,4履行保密义务,并接受有关职能部门的监督指导.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电子认证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泄露下列信息:(一)数字证书持有人的身份信息;(二)数字证书持有人委托认证机构保管的数字证书密钥.第十四条(电子认证服务系统的安全要求)电子认证服务系统建设应当符合《电子认证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证书认证系统密码及其相关安全技术规范》等规定,以及,国家和本市有关部门的安全要求. 第十五条(法律责任)在使用数字证书的过程中,电子认证服务机构或者数字证书持有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商用密码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予以处理.公安信息系统数字身份证书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全国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使用公安信息系统数字身份证(以下简称证书)在公安信息网上从事相关公安业务工作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和公安部《公交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规定》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上海政务信息资源开发利用政策法规体系
上海政务信息资源开发利用政策法规体系研究□郁世怡【摘要】政务信息资源是电子政务建设的基础,如何通过建立完善相应的政策法规、标准体系和管理制度,促进对政务信息资源在政府部门之间,政府与企业、个人之间的共享利用,是摆在信息化主管部门的面前的问题。
文章通过分析上海市政务信息资源开发利用的法规、标准体系的现状,提出了下一阶段政务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需在宏观、中观和微观层面制定、修改和完善。
【关键词】信息资源;政策共享;电子政务【作者简介】郁世怡(1980 ),女,上海人,上海交通大学国际与公共事务学院2010级MPA研究生一、政务信息资源开发利用的政策法规体系现状(一)政府信息公开推进。
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颁布,上海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从制度保障、组织保障、公开渠道、公开数量和质量、绩效考评等方面都有了长足进步。
首先进一步完善了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推进体制,明确由市政府办公厅牵头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市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同时建立了联席会议制度,在全市层面统筹工作推进,并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纳入各级政府部门的日常工作进行考核。
2008年5月1日修订后的《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正式发布。
市政府办公厅随后发布了《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三个工作机制的通知》,健全了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的工作规范,建立政府各部门间信息发布的协调机制,完善了政府信息公开的监督保障的工作机制。
同时还制定了《上海市行政机关公文类信息目录备案管理办法》,健全完善了公文类政府信息管理及公开属性审核。
(二)政务信息资源开发利用试点。
自从国家《关于加强信息资源开发利用工作的若干意见》发布后,上海市在黄浦、徐汇和松江三区应用《政务信息资源目录体系》、《政务信息资源交换体系》国家标准开展了电子政务的原型试点,开发了相关应用试点系统,并对国家标准的应用情况进行总结。
同时,在水务、空间地理、法人和人口四个领域开展数据库信息分类编目和公开属性审核等的试点,对各业务领域的信息资源进行详细梳理,形成一系列的编目规则、审核规范及相关管理制度;并在前期试点的基础上开发了公文备案系统、政务信息资源目录服务系统等原型系统,为下一阶段政务信息资源开发利用的面上推进打下良好的基础。
上海市经济信息化委关于印发《上海市数据交易场所管理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经济信息化委关于印发《上海市数据交易场所管理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公布日期】2023.03.15•【字号】沪经信规范〔2023〕3号•【施行日期】2023.04.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电子信息正文上海市经济信息化委关于印发《上海市数据交易场所管理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沪经信规范〔2023〕3号有关单位:为规范本市数据交易场所,构建健康、高效、活跃的数据要素市场,我们制定了《上海市数据交易场所管理实施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2023年3月15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设立、变更和终止第三章经营规范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五章附则上海市数据交易场所管理实施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防范和化解数据交易风险,规范本市数据交易场所的行为,推动数据要素依法有序流通和利用,构建健康、高效、活跃的数据要素市场,根据《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上海市数据条例》和《上海市交易场所管理暂行办法》等,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数据交易场所的设立变更终止、经营规范、监督管理等,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规章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办法所称数据是指任何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对信息的记录;数据交易活动是指围绕数据开展的交易行为;数据交易场所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由市政府批准设立,组织开展数据交易活动的交易场所;数据交易服务机构是指在数据交易活动中提供数据资产、数据合规性、数据质量等第三方评估以及交易撮合、交易代理、专业咨询、数据经纪、数据交付等专业服务的机构。
第三条在数据交易场所从事数据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和诚信的原则,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四条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经济信息化委”)作为本市数据交易场所的行业主管部门,履行监管责任,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准入管理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等。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09.29•【字号】沪府办发[2003]38号•【施行日期】2003.09.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沪府办发[2003]38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上海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2003年9月22日市政府第十九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印发。
二00三年九月二十九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第十二届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产生的新一届上海市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参照《国务院工作规则》,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市政府工作要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决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的路线方针和政策,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按照“发展要有新思路、改革要有新突破、开放要有新局面、各项工作都要有新举措”的要求,不断推进体制改革和机制创新,以科教兴市带动生产力的跨跃式发展,努力实现把上海建设成为现代化国际大都市和国际经济、金融、贸易、航运中心之一的战略目标。
第三条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坚持执政为民、执政兴市,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坚持发扬“两个务必”的优良传统,坚持开创性、坚韧性和操作性的统一,以高昂的斗志、振奋的精神、扎实的工作,努力把市政府建设成为忧民所忧、乐民所乐的服务政府,务实高效、廉洁勤政的责任政府,依法行政、公正严明的法治政府。
第四条市政府在市委“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格局中开展工作,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发挥综合行政效能,坚持依法行政,接受人民监督,建立规范、协调、透明、高效的运行机制。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管理方式和工作作风,推进电子政务,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工作效率,确保市政府的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上海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公告[2006]第3号-上海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公告[2006]第3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公告[2006]第3号正文:---------------------------------------------------------------------------------------------------------------------------------------------------- 上海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公告([2006]第3号)根据《上海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规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下列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委办局及派出机构2005年发布,并于2006年2月28日前报送备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167件)经审查准予备案,现公告如下:一、区县人民政府(54件)(一)浦东新区人民政府(3件)1.浦东新区实施《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细则(浦府[2005]60号,2005年3月28日制定)2.关于进一步完善土地供应机制的若干意见(浦府[2005]106号,2005年6月24日制定)3.关于加强浦东新区土地资源集约利用的意见(浦府[2005]108号,2005年6月24日制定)(二)徐汇区人民政府(4件)1.徐汇区进一步完善文化领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实施意见(徐府发[2005]13号,2005年4月12日制定)2.徐汇区配套商品房供配管理办法(徐府发[2005]11号,2005年3月29日制定)3.徐汇区重大工程动拆迁资金管理使用暂行办法(徐府发[2005]12号,2005年3月29日修订)4.徐汇区进一步加强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的实施意见(徐府发[2005]15号,2005年3月29日制定)(三)长宁区人民政府(1件)关于加强长宁区租赁厂房及其场所安全管理的通告(长府[2005]54号,2005年8月29日制定)(四)普陀区人民政府(2件)1.关于贯彻《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的意见(普府[2005]75号,2005年9月7日制定)2.普陀区企业注册登记统一办理办法(普府[2005]79号,2005年9月28日制定)(五)闸北区人民政府(6件)1.上海市闸北区科学技术发展扶持资金管理办法(闸府规范[2005]1号,2005年1月17日修订)2.闸北区计算机网络及其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管理办法(闸府规范[2005]2号,2005年2月25日修订)3.闸北区专利费专项资助试行办法(闸府规范[2005]3号,2005年2月28日制定)4.闸北区单位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闸府规范[2005]4号,2005年3月16日制定)5.闸北区2005年城市房屋拆迁执行有关标准的规定(闸府规范[2005]5号,2005年5月11日制定)6.闸北区实施就业预备制度的意见(闸府规范[2005]6号,2005年5月31日制定)(六)虹口区人民政府(2件)1.虹口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试行办法(虹府[2005]9号,2005年3月29日制定)2.关于修改《虹口区政府信息公开实施细则》的决定(虹府[2005]44号,2005年11月15日修改)(七)卢湾区人民政府(1件)卢湾区关于进一步做好义务教育阶段帮困助学工作的实施办法(卢府[2005]56号,2005年10月17日制定)(八)静安区人民政府(2件)1.上海市静安区非机动车停放收费管理规定(静府发[2005]25号,2005年9月7日制定)2.静安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招标拍卖挂牌实施意见(试行)(静府发[2005]24号,2005年9月7日制定)(九)宝山区人民政府(5件)1.宝山区农村个人住房建设规划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宝府[2005]12号,2005年2月2日制定)2.宝山区单位征收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实施意见(宝府[2005]32号,2005年3月15日制定)3.宝山区工业技术改造投资项目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宝府[2005]127号,2005年10月28日修订)4.宝山区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宝府[2005]74号,2005年6月8日制定)5.宝山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规定(宝府[2005]139号,2005年12月2日制定)(十)闵行区人民政府(3件)1.关于调整本区新征地人员缴纳小城镇社会保险费的实施意见(闵府发[2005]9号,2005年4月29日制定)2.关于调整本区征地养老人员生活费发放标准及征地单位缴纳征地养老人员养老费标准的意见(闵府发[2005]13号,2005年6月24日制定)3.关于贯彻上海市《关于本市征地养老人员参加小城镇社会保险若干问题的通知》的实施意见(闵府发[2005]22号,2005年12月10日制定)(十一)嘉定区人民政府(4件)1.嘉定区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实施方案(嘉府发[2005]6号,2005年1月26日制定)2.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区动拆迁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试行)(嘉府发[2005]11号,2005年3月5日制定)3.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区粮食流通统计工作意见(嘉府发[2005]35号,2005年8月19日制定)4.关于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暂行)(嘉府发[2005]42号,2005年11月3日制定)(十二)金山区人民政府(9件)1.金山区农村居民建房规划点建设管理办法(试行)(金府[2005]3号,2005年1月27日制定)2.金山区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金府[2005]11号,2005年4月4日修订)3.金山区政府信息公开实施细则(金府[2005]19号,2005年6月2日制定)4.关于食品安全举报奖励的实施意见(金府[2005]15号,2005年4月27日制定)5.关于禁止出租房屋从事无证无照食品生产加工规定(金府[2005]23号,2005年6月22日制定)6.关于加强本区农村居民住房翻建、扩建管理的暂行办法(金府[2005]6号,2005年2月18日制定)7.关于调整金山区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区域类别的实施意见(金府[2005]20号,2005年6月8日制定)8.关于调整金山区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拆迁房屋补偿安置区域类别的实施意见(金府[2005]21号,2005年6月8日制定)9.关于金山区国有土地居住房屋拆迁安置房供应的暂行规定(金府[2005]22号,2005年6月8日制定)(十三)松江区人民政府(1件)松江区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法(沪松府[2005]73号,2005年4月29日制定)(十四)青浦区人民政府(2件)1.上海市青浦区国有和城镇集体产权交易管理实施细则(青府发[2005]47号,2005年6月1日制定)2.上海市青浦区水源保护区水域渔业生产管理暂行办法(青府发[2005]94号,2005年9月14日制定)(十五)奉贤区人民政府(8件)1.奉贤区农村合作医疗基本保险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意见(沪奉府[2005]9号,2005年1月13日制定)2.关于“老城镇户籍”退休老职工退养金和医疗保障的意见(沪奉府[2005]11号,2005年1月25日制定)3.关于调整南桥镇范围内住宅建设配套费征收标准的通知(沪奉府[2005]15号,2005年2月6日制定)4.关于加强征用土地补偿费用管理的若干意见(沪奉府[2005]13号,2005年2月2日制定)5.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区房地局、区发计委《关于调整本市城区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区域类别和最低补偿单价标准的请示》的通知(沪奉府[2005]17号,2005年3月1日制定)6.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区房地局、区发计委《关于调整本区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区域类别和补偿标准的请示》的通知(沪奉府[2005]18号,2005年3月1日制定)7.关于调整农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办法的意见(沪奉府[2005]30号,2005年3月30日制定)8.奉贤区优待老年人若干规定(沪奉府[2005]107号,2005年10月9日制定)(十六)崇明县人民政府(1件)崇明县排水设施使用费征收办法(崇府发[2005]59号,2005年8月5日修订)二、市政府委办局(112件)(一)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1件)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市外国投资工作委员会、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有关问题的通知(沪发改所[2005]001号,2005年1月28日制定)(二)上海市物价局(1件)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卫生局《上海市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价格管理办法》(沪价商[2005]002号,2005年8月1日修订)(三)上海市教育委员会(1件)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档案局《上海市民办普通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沪教委办[2005]100号,2005年10月9日制定)(四)上海市公安局(3件)1.上海市常住户口管理规定(沪公发[2005]171号,2005年5月13日制定)2.关于禁止二轮摩托车飙车的通告(沪公发[2005]227号,2005年6月28日制定)3.关于调整货运机动车限制通行范围的通告(沪公发[2005]454号,2005年12月14日制定)(五)上海市司法局(2件)1.上海市司法局、上海市公安局《上海市社区服刑人员分类矫正暂行规定》(沪司发法制[2005]2号,2005年1月14日制定)2.上海市司法局行政许可事项公示内容(试行)(沪司发法制[2005]11号,2005年9月23日制定)(六)上海市财政局(2件)1.上海市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沪财会[2005]40号,2005年3月31日修订)2.上海市代理记帐管理实施办法(沪财会[2005]38号,2005年3月30日修订)(七)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7件)1.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纳税人遗失完税凭证后处理办法的补充通知(沪国税计[2005]29号,2005年8月22日修改)2.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和进货销货登记簿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沪国税征[2005]28号,2005年11月29日制定)3.关于本市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劳动所得定额减征个人所得税的实施办法(沪地税所二[2005]2号,2005年2月8日制定)4.关于停止征收自行车和其他非营业用的非机动车车船使用税(车船使用牌照税)的通知(沪地税地[2005]5号,2005年1月26日制定)5.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本市购房者个人所得税税基抵扣工作具体问题的通知(沪地税所二[2005]6号,2005年3月28日制定)6.关于本市个人出售普通住房营业税征收规定的通知(沪地税流[2005]10号,2005年3月5日制定)7.关于本市出租汽车个体工商户月基数营业额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沪地税所二[2005]14号,2005年6月24日制定)(八)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30件)1.关于确定2005年度非正规劳动组织从业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工资基数的通知(沪劳保基发[2005] 6号,2005年3月11日制定)2.关于确定2005年度缴纳社会保险费工资基数的通知(沪劳保基发[2005] 7号,2005年3月11日制定)3.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市总工会关于调整本市企业非因工或因病死亡职工的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沪劳保福发[2005]9号,2005年3月10日制定)4.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关于贯彻实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沪劳保综发[2005]5号,2005年2月28日制定)5.关于本市老工伤人员工伤保险待遇转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通知(沪劳保福发[2005]11号,2005年3月23日制定)6.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卫生局、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上海市工伤保险浮动费率管理暂行办法》(沪劳保福发[2005] 12号,2005年3月23日制定)7.关于确定本市2005年度养老金计发有关标准的通知(沪劳保养发[2005]15号,2005年3月30日制定)8.关于贯彻《上海市外来人员综合保险暂行办法》的实施细则(沪劳保就发[2005]8号,2005年3月15日修订)9.上海市镇保工作协调推进联席会议办公室、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农业委员会、上海市医疗保险局关于本市征地养老人员参加小城镇社会保险若干问题的通知(沪镇保办发[2005]1号,2005年3月28日制定)10.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总工会、上海市企业联合会/上海市企业家协会关于贯彻实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中华全国总工会、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关于进一步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沪劳保综发[2005]20号,2005年5月18日制定)11.关于本市从事特殊工种人员办理退休手续若干问题的补充通知(沪劳保养发[2005]21号,2005年6月10日制定)12.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2005年本市地方国有企业工资总量调控意见的通知(沪劳保综发[2005]22号,2005年6月10日制定)13.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2005年本市企业试行自主决定工资水平办法的通知(沪劳保综发[2005]23号,2005年6月17日制定)14.关于调整本市月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沪劳保综发[2005]24号,2005年6月28日制定)15.关于调整本市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沪劳保综发[2005]25号,2005年6月28日制定)16.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总工会关于对本市部分困难单位农婚知青生活困难补助申请转移发放有关事项的通知(沪劳保社发[2005]28号,2005年7月7日制定)17.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医疗保险局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本市城镇户籍人员社会保险若干问题的通知(沪劳保养发[2005]29号,2005年8月12日制定)18.关于调整《关于规范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管理的若干意见》有关经营服务项目的通知(沪劳保就[2005]19号,2005年8月1日制定)19.关于2005年本市小城镇社会保险领取养老金人员增加养老金的通知(沪劳保养发[2005]32号,2005年9月26日制定)20.关于调整企业退养人员、精简退职回乡老职工死亡后配偶等人员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沪劳保养发[2005]33号,2005年9月26日制定)21.关于2005年调整本市退休人员养老金的通知(沪劳保养发[2005]34号,2005年9月26日制定)22.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中共上海市委组织部、中共上海市委老干部局、上海市人事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因瘫痪等原因生活长期不能自理的离休干部护理费标准的通知(沪劳保养发[2005]35号,2005年10月8日制定)23.关于实施《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若干问题的通知(三)(沪劳保关发[2005]36号,2005年10月17日制定)24.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规范本市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认定工作的若干意见(沪劳保就发[2005]37号,2005年8月1日修订)25.关于实施《上海市城镇社会养老保险“虚帐实记”实施方案》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沪劳保养发[2005]39号,2005年10月28日制定)26关于调整本市工伤人员伤残津贴和生活护理费标准的通知(沪劳保福发[2005]40号,2005年11月21日制定)27.关于调整本市企业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职工的定期伤残抚恤金和护理费标准的通知(沪劳保福发[2005]41号,2005年11月21日制定)28.关于2006年元旦春节期间对本市城镇离退休人员、镇保按月领取养老金人员一次性发放生活补助费的通知(沪劳保养发[2005]43号,2005年12月15日制定)29.关于结算2005年本市补充保险基金收益分配的通知(沪劳保福发[2005]44号,2005年12月31日制定)30.关于调整小城镇社会保险生活补贴费缴纳标准等若干问题的通知(沪劳保福发[2005]45号,2005年12月31日制定)(九)上海市建设和交通委员会(2件)1.进一步加强上海民用建筑工程项目建筑节能管理若干意见(沪建建[2005] 212号,2005年4月15日制定)2.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若干规定(沪建建[2005]249号,2005年4月30日制定)(十)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5件)1.上海市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招投标操作意见(试行)(沪国资委评[2005]150号,2005年4月4日制定)2.上海市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备案实施细则(沪国资委评[2005]149号,2005年4月4日制定)3.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有资产稽查试行办法(沪国资委监[2005]274号,2005年6月6日制定)4.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上海市产权交易管理办公室《上海市产权交易市场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沪国资委产[2005]284号,2005年7月6日修订)5.上海市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办法(沪国资委监事[2005]293号,2005年6月13日制定)(十一)上海市环境保护局(1件)上海市环保系统环境信访管理暂行办法(沪环保自[2004]第103号,2005年3月24日制定)(十二)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10件)1.关于做好青少年维权“源头”控制的意见(沪工商注[2005]7号,2005年1月14日修订)2.关于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的实施意见(沪工商注[2005]11号,2005年1月17日修订)3.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上海市外国投资工作委员会《中外合作经营非法人企业审批及登记注册操作规则》(沪工商外[2005]52号,2005年3月8日修订)4.关于委托分局对违反公司登记管理规定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通知(沪工商企[2005] 64号,2005年3月24日修订)5.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上海市审计局关于改进本市“广告业专用发票”制度的通知(沪工商广[2005]19号,2005年1月19日修订)6.关于本市展览场馆备案的实施意见(沪工商市[2005]103号,2005年5月12日制定)7.关于对本市集贸市场自产自销农民实施备案管理的通知(沪工商市[2005]104号,2005年5月13日制定)8.上海市合同格式条款备案办法(沪工商合[2005]243号,2005年9月23日修订)9.上海市企业登记档案查阅办法(沪工商档[2005]325号,2005年12月14日修订)10.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本市公司登记管辖规定(沪工商注[2005]340号,2005年12月29日制定)(十三)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1件)关于对《上海市锅炉维修单位监督管理办法》修改的通知(沪质技监特[2005]380号,2005年9月27日修改)(十四)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5件)1.上海市食品经营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沪食药监食[2005]467号,2005年8月4日修订)2.关于在本市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开展《保健食品良好生产规范》审查的通知(沪食药监食[2005]484号,2005年8月9日制定)3.上海市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检查验收标准(试行)(沪食药监流通[2005]469号,2005年8月5日制定)4.上海市集体用餐配送单位生产经营基本条件具体要求(沪食药监食[2005]481号,2005年8月9日制定)5.关于在本市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全面实施《保健食品良好生产规范》的通知(沪食药监食[2005]483号,2005年8月9日制定)(十五)上海市知识产权局(1件)上海市专利费资助办法(沪知局[2005]41号,2005年6月27日修订)(十六)上海城市规划管理局(8件)1.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局、上海市测绘管理办公室《上海市城市规划定线测绘管理规定》(沪规法[2005]128号,2005年2月4日制定)2.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竣工档案管理工作的规定(沪规综[2005]646号,2005年7月25日修订)3.上海市管线综合规划编制与审批试行规定(沪规法[2005]826号,2005年9月14日制定)4.关于加强对建筑高度控制及屋面建(构)筑物规划管理的暂行规定(沪规法[2005]812号,2005年9月12日制定)5.关于加强建筑物变更使用性质规划管理的若干意见(试行)(沪规法[2005]1175号,2005年12月9日制定)6.上海市城市规划行政法律文书送达工作规则(沪规法[2005]1177号,2005年12月9日制定)7.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局、上海市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建筑外墙外保温系统规划管理规定》(沪规法[2005]1180号,2005年12月12日制定)8.上海市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公示暂行规定(沪规法[2005]1205号,2005年12月16日修订)(十七)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2件)1.关于进一步规范廉租住房管理的通知(沪房地资廉[2005]201号,2005年4月12日制定)2.关于切实做好征地补偿安置管理工作的通知(沪房地资法[2005]249号,2005年4月30日制定)(十八)上海市城市交通管理局(7件)1.上海市公共停车信息系统联网管理规定(沪交法[2005]第77号,2005年2月23日制定)2.上海市公共停车场(库)停车规则(沪交法[2005]第76号,2005年2月23日制定)3.上海市道路停车场停车规则(沪交法[2005]第76号,2005年2月23日制定)4.上海市租赁车额度招标投标管理规定(暂行)(沪交法[2005]第268号,2005年4月20日制定)5.上海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线路经营权管理规定(沪交法[2005]第423号,2005年7月18日修订)6.上海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线路经营权评议考核办法(沪交法[2005]第423号,2005年7月18日修订)7.上海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管理规定(沪交法[2005]565号,2005年10月24日制定)(十九)上海市信息化委员会(1件)上海市信息化委员会、上海市无线电管理局《上海市公用移动通信基站设置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沪信息委法[2005]281号,2005年10月8日制定)(二十)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1件)上海市安全生产警示实施暂行办法(沪安监管法规[2005]147号,2005年11月7日修订)(二十一)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局(5件)1.上海市城市道路临时架空线架设备案管理暂行规定(沪市政法[2005]105号,2005年3月1日制定)2.上海市城市道路架空线暂时保留审核管理暂行规定(沪市政法[2005]106号,2005年3月1日制定)3.上海市管道燃气特许经营授权和监督管理程序(沪市政法[2005]306号,2005年6月1日制定)4.上海市燃气安全检查和送气服务规定(沪市政法[2005] 474号,2005年8月9日制定)5.上海市液化石油气气瓶标记和充装管理规定(沪市政法[2005]475号,2005年8月9日制定)(二十二)上海市医疗保险局(10件)1.关于规范本市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内非处方药医保管理的通知(沪医保[2005]29号,2005年3月3日制定)2.关于推进民办(社会办)医疗机构纳入医保定点工作的试行意见(沪医保[2005]50号,2005年4月12日制定)3.关于本市从业人员医疗保险关系转移衔接有关问题的通知(沪医保[2005] 49号,2005年4月12日制定)4.关于本市基本医疗保险2005医保年度转换有关事项的通知(沪医保[2005] 42号,2005年3月28日制定)5.上海市医疗保险局、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人事局关于本市精简退职回乡老职工基本医疗保障纳入社会统筹的试行意见(沪医保[2005]90号,2005年6月9日制定)6.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违规行为举报奖励试行意见(沪医保[2005]91号,2005年6月15日制定)7.上海市医疗保险局、上海市卫生局、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农业委员会关于本市小城镇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参加农村合作医疗有关问题的实施意见(沪医保[2005]114号,2005年8月10日制定)8.上海市医疗保险局、上海市卫生局关于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在养老机构中开设家庭病床工作的通知(沪医保[2005]154号,2005年11月30日制定)9.上海市医疗保险局、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卫生局、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2005年版)》的通知(沪医保[2005]162号,2005年12月6日修订)10.上海市医疗保险局、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总工会关于2006年度本市实施市民社区医疗互助帮困计划有关事项的通知(沪医保[2005]171号,2005年12月15日制定)(二十三)上海市海洋局(1件)上海市海域使用申请审批暂行办法(沪海综[2005]05号,2005年2月16日制定)(二十四)上海市地名管理办公室(5件)1.上海市地名申报和审批程序规定(沪地办[2005]14号,2005年12月26日修订)2.上海市市政交通设施命名规则(沪地办[2005]15号,2005年12月26日制定)3.上海市居住区和建筑物命名规则(沪地办[2005]15号,2005年12月26日制定)4.上海市公共绿地、广场和文体休闲场所命名规则(沪地办[2005]15号,2005年12月26日制定)5.上海市自然地理实体命名规则(沪地办[2005]15号,2005年12月26日制定)三、市政府派出机构(1件)上海临港新城管理委员会(1件)上海临港新城土地使用权出让招标实施办法(沪临港管委办[2005]593号,2005年7月5日制定)上海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二〇〇六年四月二十五日——结束——。
上海市信用体系建设
上海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情况发布时间:2015年05月04日来源:上海市征信管理办公室分享到:上海市委、市政府一直高度重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在党中央、国务院的领导下,在国家部委和兄弟省市的支持下,围绕构建“诚信上海”战略目标,大力践行“公正、包容、责任、诚信”的价值取向,以守信受益、失信惩戒、诚信自律为导向,实施以制度为核心,以数据为基础,以平台为抓手,以应用为关键,以行业为支撑的“五位一体”发展模式,大力推动各领域信用信息记录、公开、共享、使用和奖惩,分阶段、有重点的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一、组织推进机制不断完善社会信用体系涉及经济发展、城市建设、社会管理的方方面面,其建设工作需要各类主体的共同努力。
2001年,本市建立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制度。
2003年,成立市征信管理办公室并将其设在原市信息委,联席会议更名为社会诚信体系建设联席会议。
2005年,市政府调整联席会议组成人员,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征信办。
同时,各区县也建立了相应的组织推进机制。
2008年机构改革时,明确市征信办设在市经济信息化委。
2013年6月,市政府再次调整联席会议组成人员,并恢复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的原名,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拓展至包含市委和市政府职能部门、市高院、市检察院、中央驻沪机构、区县政府等69家单位。
各区县相应推进机构和工作机制不断完善,各社会团体在信用体系建设的作用逐步显现。
二、加快制定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2003年至今,先后印发了两部“意见”、一部“五年规划”和三部“三年行动计划”,联席会议每年印发工作要点。
2012年,我市在开展上海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新一轮发展调研的基础上,市委、市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上海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意见》,明确了指导思想、推进原则、发展目标、主要任务和保障措施;市政府印发《上海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2013-2015年行动计划》, 在五个方面提出了47项具体举措,并聚焦建设市场等12个重点领域的信用建设。
事业单位考试之公文改错
第71题中国人民银行XX市分行关于批转总行《储蓄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X银发[2002]X号现将总行的《储蓄工作座谈会纪要》转发给你们,请立即组织研究,展开讨论,并根据《纪要》精神,认真贯彻执行。
当前,首先要抓好第一季度的工作,以便为全年工作打下基础。
中国人民银行××市分行(印章)二00二年七月二十四日试题解析:(1)标题不当。
一是标题断行不当,公文的标题可一行或多行居中排布,排列时应注意均匀、对称,分行不破词,“的”字不排行首,问距恰当。
二是通知的类型选用错误。
转发型通知用于转发上级或不相隶属机关的公文,批转型通知主要用于转发下级机关的来文。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与“中国人民银行××市分行”之间的关系可知,应将标题中的“批转”改为“转发”。
三是标题中除法规、规章名称加书名号外,一般不用标点符号,故应去掉标题中的书名号。
(2)发文字号书写不规范。
公文的发文字号由发文机关、年份和序号组成,机关代字为发文机关名称的缩略,年份、序号用阿拉伯数字标注,年份应用全称、用六角括号“[]”括入。
(3)缺主送机关。
第71题五莲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文件莲工商字[2009]09号关于推荐张XX等三位同志参加市工商局业务学习的请示报告市工商局:根据市工商局《关于组织部分骨干参加业务培训的通知》精神,经我局研究决定,同意推荐张XX等三位同志参加市工商局业务培训,名单附后:XX室主任:李XX XX主任:刘×× XX科长:张XX 报告当否,请批示。
五莲县工商局(盖章) 2009年3月16日试题解析:(1)发文字号中的序号不应加“0”字,改为莲工商字[2009 39号。
(2)标题中的文种使用错误,应去掉“报告”。
(3)主送机关“市工商局”应顶格写。
(4)名单中应将“张××”提前。
(5)推荐人员应先写名字,后注明职务。
(6)结尾应改为“以上请示妥否,请批示”。
自贸区知识竞赛题1(1019)
知识竞赛抢答题1、上海市人民政府《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项目备案管理办法》指出,自贸试验区项目备案管理范围包括:自贸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之外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外商投资合伙、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增资等各类外商投资项目(国务院规定对国内投资项目保留核准的除外)。
2、《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管理办法》指出:自贸试验区内企业到境外投资开办企业,实行以备案制为主的管理方式,对境外投资一般项目实行备案制。
3、青岛保税区在2000年初在全国保税区中率先提出“保税区向自由贸易港区转型”的建议,并得到海关总署等有关部委的高度重视。
4、1547年,世界上第一个正式命名的自由港,出现意大利在其西北部热那亚湾建立的雷格恒自由港。
5、《关于公告保税物流园区统计办法海关总署公告2005年第71号公告》规定:保税物流园区与境内之间的货物进出,海关作单项统计。
6、市场采购贸易方式,是指由符合条件的经营者在经国家商务主管等部门认定的市场集聚区内采购的、单票报关单商品货值15万(含15万)美元以下、并在采购地办理出口商品通关手续的贸易方式。
7、《关于调整进口飞机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明确:经国务院批准,自2013年8月30日起,对按此前规定所有减按4%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的空载重量在25吨以上的进口飞机,调整为按5%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
8、青岛保税港区、青岛保税区、青岛西海岸出口加工区内企业十位海关代码的前五位分别是:37026、37024、37025。
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创新税收服务的通知》指出:国家税务总局研究决定,自贸试验区创新税收服务的主题是“税收一网通办、便捷优质高效”(简称“办税一网通”)。
10、《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实施意见》提到:稳步推进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建设,加快推动原油期货上市交易。
积极推进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国际金融资产交易平台,加快产品研究与创新。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等印发《关于开展资源利用效率评价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等印发《关于开展资源利用效率评价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正文:----------------------------------------------------------------------------------------------------------------------------------------------------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等印发《关于开展资源利用效率评价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委、办、局,有关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关于开展资源利用效率评价工作的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上海市生态环境局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上海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上海市统计局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2019年4月10日关于开展资源利用效率评价工作的指导意见为落实《关于本市促进资源高效率配置推动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沪府发〔2018〕41号)和《关于本市全面推进土地资源高质量利用的若干意见》(沪府规〔2018〕21号),建立以创新发展提质增效为核心的资源利用效率评价制度,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优化资源配置结构,推动产业高质量发展,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本市开展资源利用效率评价工作提出指导意见如下:一、明确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坚持创新引领、质量第一、效益优先,着力提高经济密度,提高投入产出效率。
树立“以亩产论英雄”“以效益论英雄”“以能耗论英雄”“以环境论英雄”的绩效导向,建立资源利用效率评价办法,以评促转、以评促优,形成四个“论英雄”的激励约束机制。
以资源利用效率评价结果为依据,对“高产田”和“低产田”深化差别化政策指导,在产业准入、土地供应、技术改造、结构调整等方面分类施策,促进企业和产品的优胜劣汰,引导资源向优质企业和产品集中,增强产业发展的质量优势,持续推动经济规模和效益提升。
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实施细则》等三个文件的通知
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实施细则》等三个文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12.07•【字号】沪卫办〔2020〕7号•【施行日期】2020.12.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实施细则》等三个文件的通知市卫生健康委监督所,市保健局、委机关各处室:经市卫生健康委第20次委务会审议通过,现将《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实施细则》《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审查和发布工作规范》《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规范》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1.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实施细则2.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审查和发布工作规范3.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规范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室2020年12月7日附件1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实施细则一、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范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定义)本实施细则所称的政府信息,是指本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原则)本机关应当积极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遵循公正、合法、公平、便民、及时的原则。
第四条(组织领导)本机关成立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
领导小组由委主要领导担任组长,分管政务公开的委领导担任副组长,成员由委机关各处室主要负责人组成,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本机关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委办(信息处),负责牵头协调、推进本机关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各项工作。
论行政处罚决定的公开——《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八条评介
湖南警察学院学报Journal of Hunan Police Academy2021年2月第33卷第1期Feb.2021Vol. 33 No.l论行政处罚决定的公开——《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八条评介陈武略(东南大学,江苏 南京211189)摘要:从社会背景、行政背景和实践背景上综合来看,行政处罚决定相关信息的公开具有必要性。
但对于行政处罚决定相关信息公开中存在的即时性过强、威慑效果过度、侵犯公民隐私权、冲击“一事不二罚”原则和行政机关裁量空间过大的等问题,现有制度依然不能进行适当的解决。
对此,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相关信息公开的事前、事中、事 后均采取一定的规制措施,并积极进行补充立法,以保障公开制度合理、有效地运行。
关键词: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公开;隐私权与知情权中图分类号:D912.1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1140(2021 )01 -0035-102021年1月22 0,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修订草案。
其中,第四十八条第一款修改了前稿的规定,新增了公开的行政处罚 决定应当“具有一定社会影响”前提要求,修 改了 “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表述而改为较为宽泛的“依法”规定;第二款保留了 前稿对于因存在瑕疵而对已公开行政处罚决定变更、撤销、确认违法或确认无效情形的撤回 情形。
总体来看,本次修改立法层面从无到有地确认了行政处罚决定公开的必要性,配合了政府信息公开的相关规定,规定了较为及时的 错误补救措施,推动了阳光、透明服务型政府 的建设进程,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然而,结合已有的实践经验,行政处罚决 定公开依然存在着诸多问题需要进行思考。
一、行政处罚决定公开的立法背景(一)社会背景:风险社会与信息化社会带来的挑战风险社会的概念由德国社会学家乌尔里 希•贝克提出,其主要特征表现为:人类面临着威胁其生存的由社会制造的风险。
⑷同时, 英国社会学家安东尼■吉登斯认为当今社会不仅“外在风险”未消除,还产生了 “人为风险” [2]o结合我国社会各方面快速发展的背景来看,社会的膨胀性建设导致了社会风险来源的复杂性和形式多样性。
上海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2008年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要点》的通知
上海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2008年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要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08.01.21•【字号】沪人口委[2008]1号•【施行日期】2008.01.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计划生育正文上海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2008年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要点》的通知(沪人口委〔2008〕1号)各区(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各局、(集团)公司计划生育工作领导小组(计生委),委属各单位及有关单位:现将《上海市2008年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实际情况,认真按照执行。
二○○八年一月二十一日上海市2008年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要点2008年,上海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要以党的十七大和市第九次党代会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落实中央《决定》和市委《意见》,围绕“稳定低生育水平、统筹解决人口问题、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以及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解放思想,改革创新,着力强化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着力推进出生人口素质提高,着力解决民生问题,着力统筹研究解决人口数量、素质、结构和分布等问题,为上海发展创造良好的人口环境,为服务全国作出贡献。
2008年着重抓好以下11项工作:一、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中央《决定》和市第九次党代会精神,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各地区、各部门和各单位以及全市广大人口计生干部要把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市第九次党代会和市委九届三次全会精神与中央《决定》、市委《意见》紧密结合起来,充分认识上海人口计生工作肩负的历史使命和重要责任,充分认识当前上海发展中所面临的人口问题的复杂性和严峻性以及困难和挑战,全面加强上海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进一步解放思想,准确把握人口计生工作与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建设“四位一体”布局的关系,以更加昂扬的精神状态、更加科学的工作方法、更加扎实的工作作风,深化改革和体制机制创新,推动上海人口计生工作在新起点、新水平上攀登新高峰,继续当好全国人口计生工作的排头兵。
上海市统计局、国家统计局上海调查总队关于印发《上海市统计信用体系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统计局、国家统计局上海调查总队关于印发《上海市统计信用体系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统计局,国家统计局上海调查总队•【公布日期】2013.11.08•【字号】沪统字[2013]57号•【施行日期】2013.11.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统计正文上海市统计局、国家统计局上海调查总队关于印发《上海市统计信用体系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沪统字〔2013〕57号)各区、县统计局,各调查队,市局和总队各专业处室(单位):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上海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意见》和《上海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2013-2015年行动计划》,上海市统计局、国家统计局上海调查总队联合制订了《上海市统计信用体系建设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统计局国家统计局上海调查总队2013年11月8日上海市统计信用体系建设实施意见为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上海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意见》和《上海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2013-2015年行动计划》,着力构建“诚信统计”,充分发挥信用体系建设在提高统计能力、提高统计数据质量、提高统计公信力中的重要作用,现就积极推进本市统计信用体系建设,制定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努力践行公正、包容、责任、诚信的价值取向,遵循“守信受益、失信惩戒、诚信自律”的指导原则,按照“统一领导,统筹规划;分步实施,整体推进;通力协作,稳步提高”的工作原则,加快推进政府统计机构信用、统计调查单位信用、统计从业人员信用为一体的统计信用体系建设,加快统计管理方式的转变和创新,进一步完善统计数据质量体系,切实加强统计基层基础建设,推进依法统计、诚信统计和服务型统计建设,为“诚信上海”建设作出积极贡献。
二、工作目标在全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总体框架下,依托全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以统计信用信息记录、共享、披露、应用为主线,以统计信用认定标准为基础,以规范记录统计不良行为、失信行为为重点,以“统计信用信息管理库”为核心,探索建立本市“统计信用管理平台”,建立健全统计信用等级制度、统计信用负面记录管理模式,树立诚实守信的统计行业风尚,不断强化政府统计机构、统计调查单位、统计从业人员的诚信统计意识,逐步实现统计信用等级分类监管,进一步优化统计服务,全面提升上海统计工作质量水平。
政府网站管理办法
政府网站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第一条(目的和宗旨)为了加强和规范政府公众网站建设,促进电子政务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上海实际,制定本办法。
构成)第二条(构成)政府公众网站是政府机关在互联网上办理行政事务、提供公共服务、公开政务信息、发布政务新闻和接受公众监督的平台。
本市政府公众网站主要由“中国上海”政府门户网站(以下简称门户网站)和市级行政机关、区县政府在互联网上建立的公众网站(以下简称部门网站)构成。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市市级行政机关、区县政府(以下简称政府机关)的政府公众网站的建设、运行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市其它国家机关、中央在沪行政机关、区县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以及其他具有行政管理职能、提供公共服务的组织的公众网站,可以参照适用本办法。
政府公众网站的建设、运行和管理应当遵循公开、便民、效率和安全的原则。
政府公众网站的内容应当真实、准确、及时。
第五条(管理部门)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以下简称市政府办公厅)是本市政府公众网站的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政府公众网站的建设,并组织、协调、监督有关部门实施本办法。
上海市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信息委)负责全市政府公众网站建设的总体规划,并会同上海市技术监督局研究和推广政府公众网站的技术标准。
上海市信息网络安全协调办公室(以下简称市网安办)负责本市政府公众网站安全建设和运行管理的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工作。
市公安、国家安全、国家保密、新闻、通信管理局等部门依法履行各自职责。
门户网站由市政府办公厅主管,门户网站编辑部具体负责门户网站的日常信息发布和运行管理工作,并负责部门网站的具体业务指导和组织协调工作。
市级行政机关和区县政府负责本部门和本级政府网站的建立、运行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政府公众网站的内容门户网站的名称为:中国上海。
部门网站名称为:(一)上海市政府所属的委办局和有关部门的名称为“上海+ 各部门的缩写名称”。
(二)上海市政府下辖的区县政府的名称为“上海+各区县名称”。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暂行)》的通知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暂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公布日期】2019.09.17•【字号】沪经信稽〔2019〕717号•【施行日期】2019.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处罚正文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暂行)》的通知沪经信稽〔2019〕717号各处室、有关单位:《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暂行)》已经市经济信息化委第10次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原《上海市经济信息化委关于印发<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行政处罚管理工作规则>的通知》(沪经信法〔2017〕395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2019年9月17日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制定依据)为规范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经济信息化委”)行政处罚行为,加强依法行政、提高法治建设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上海市行政处罚案件信息主动公开办法》《上海市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上海市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等,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以市经济信息化委名义作出的行政处罚,包括本市电力、无线电、节能、成品油、监控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工业盐、煤炭等领域的行政处罚,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由市经济信息化委实施的行政处罚,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职责分工)市经济信息化委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负责政府信息公开、电子政务的协调以及有关档案保管工作,指导市经济信息化委信息中心(以下简称“信息中心”)协助做好行政处罚信息的公开工作。
市经济信息化委政策研究和法规处(以下简称“政策研究和法规处”)负责对行政处罚案件进行法制审核、组织行政处罚案件听证会及相关监督、指导和协调工作。
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部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的通知-司发[2008]17号
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部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的通知正文:---------------------------------------------------------------------------------------------------------------------------------------------------- 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部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的通知(2008年12月15日司发[2008]7号)部机关各司局、各直属单位:《司法部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已经第23次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司法部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司法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部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处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部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拟定政府信公开制度,建立相关机制,明确公开内容,组织编制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组织、协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及与上级主管部门进行联系。
第三条各司局和有关直属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司局、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第一责任人,在部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负责本司局、本单位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第二章公开的范围第四条下列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一)司法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二)司法行政业务规划及相关政策;(三)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四)相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标准、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五)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第五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司法部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第三章保密审查第六条在公开政府信息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
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8.11.10•【字号】沪国资委办[2008]642号•【施行日期】2008.11.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沪国资委办[2008]642号)各处室、中心:为进一步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经委主任办公会议(2008-13)审议通过,现将《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实施细则》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八年十一月十日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进一步规范市国资委政府信息公开范围、公开操作流程,明确工作职责,切实推动政府信息公开各项工作,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政府信息,是指:市国资委在代表市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纸质、胶卷、磁带、磁盘以及其他电子存储材料等载体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市国资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是指: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按照“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的总体要求,从市国资委实际出发,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努力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
第二章职责与分工第四条市国资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在市国资委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下,由市国资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工作小组)具体实施。
其中,日常工作由委办公室牵头协调,政策法规处、监察室、信息中心和保密办具体实施。
各职能处室按照职责负责做好相关工作。
(一)领导小组1、领导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小组工作;2、负责委政府信息公开的组织协调工作。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09.06.29•【字号】沪府办〔2009〕71号•【施行日期】2009.06.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沪府办〔2009〕71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〇〇九年六月二十九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的规定,设立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为协助市政府领导同志处理市政府日常工作的机构。
一、职责调整(一)将原上海市信息化委员会承担的牵头推进政府信息公开职责划入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加强电子政务工作,进一步发挥指导协调、应用推进的作用。
(三)强化服务职责,加强督查工作,进一步发挥参谋助手和运转枢纽作用。
二、主要职责(一)根据市政府领导的要求,组织起草或审核以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发布的文件。
(二)负责市政府会议的准备工作,协助市政府领导组织实施会议决定的事项。
(三)研究审核市政府各部门和各区县政府向市政府请示的事项,并提出拟办意见报市政府领导审批。
(四)督促检查市政府各部门和各区县政府贯彻执行国务院和市政府重要文件、市政府会议决定事项、市政府领导重要批示的情况,及时向市政府领导同志报告。
(五)负责市政府系统承办的市人大代表书面意见和市政协提案的督促办理。
(六)根据市政府各个时期的中心工作和市政府领导的要求,组织调查研究,掌握信息,反映情况,提出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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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统计制
度》的通知(2008)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上海市信息化委员会
【发布日期】2008.10.22
【实施日期】2008.10.2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上海市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统计制度》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统计制度》已经市统计局批准(批准文号为沪统审字[2008]12号),有效期至2010年10月。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上海市信息化委员会
二○○八年十月二十二日
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统计制度
一、建立制度的目的
为了进一步推进本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掌握各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修订实施的《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
定》,制定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统计制度。
二、统计范围和起报单位
统计范围:为本市范围内有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行政机关,包括50个市级机关和19个区县政府。
起报单位:根据政府信息公开事务运行状况,一般以市和区县两级行政机关为起报单位。
区县以下行政机关的统计数据由各区县汇总后报市信息化主管部门,其中按条线由市级机关汇总的不列入区县汇总范围。
(按条线起报的区县行政机关名单附后)
三、组织实施
市、区(县)信息化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统计制度的组织实施工作,包括解释统计指标(附后)、组织和协调统计工作、组织开展相关培训。
各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对本单位及归口管理的依法行使行政职能的组织的统计工作,包括提供统计单位名单、布置统计工作、收集及报送统计数据。
四、统计报表的上报要求
(一)各单位按照《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统计指标目录表》(附后)中各统计指标的报告期别,于每月5日之前报送上月的《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情况》统计报表(附后)。
如遇“元旦”、“国庆”等长假,报送期按国家法定节假日延至该月8日、12日前。
(二)除有特别指明,报表中所有数据均按“四舍五入”原则保留两位小数。
数据暂缺不详的请“空格”,不应有数据的请填“-”。
五、说明
(一)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
保存的信息。
(二)行政机关是指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派出机构以及其他依法行使行政职能的组织。
(三)用于政府信息公开年报的政府信息按条计算。
如信息为文件形式,一份文件记为一条信息。
部分内容公开的文件也记为一条信息。
如信息为报告的形式,一份报告记为一条信息,例如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委、办、局)的年度公报、年鉴和其它专题分析报告等,均记为一条信息。
(四)一条信息以多种形式公开的,不重复计算,例如《上海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可以报纸、网站和公共查阅点等多种形式公布,但只记为一条信息。
(五)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以信息发布机构为统计主体,联合发布的信息以各联合发布机构为统计主体。
非统计主体发布的信息不记入该机构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但可记入服务类信息。
按条线起报的区县行政机关名单
以下区县行政机关按条线起报,即由对应的市级主管机关汇总后报市信息化主管部门。
具体名单如下: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税务部门
公安部门
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统计指标目录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