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辞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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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愿辞去领导职务规定

自愿辞去领导职务规定

自愿辞去领导职务规定篇一:公务员辞去领导职务有哪几种情形公务回避的情形有哪几项第七十条公务员执行公务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一)涉及本人利害关系的;(二)涉及与本人有本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所列亲属关系人员的利害关系的;(三)其他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

解读本条是对公务回避作出的规定,对公务回避的情形分三项进行了列举。

公务回避,是指公务员在执行公务的过程中,遇有法定情形,避免影响正当履行公务而进行的回避。

规定公务回避的理由是,公务员在执行公务时,如果处理的问题与自己或自己的亲属有关,就极有可能受到“人情”的困扰,即便秉公办事,也容易受到别人的猜疑,不利于公务的顺利进行。

本条采取列举加概括的方式,对公务回避的情形进行了规定。

(一)涉及本人利害关系的。

涉及本人利害关系,可以区分为本人为被处理的当事人和处理的公务与本人有直接利害关系、足以影响公正执法的两种情况。

(二)涉及与本人有本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的四种比较亲密的亲属关系的人员有利害关系的。

这里的亲属是指,包括夫妻关系、直接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亲属。

这里讲的利害关系,包括公务的执行对象就是亲属本人和与其亲属有着经济、名誉等利害关系。

(三)是“兜底条款”,规定其他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

与《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相比,该条对公务回避情形的规定增加了一条概括规定,即其他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情形。

在实践中,往往有一些并非亲属的亲密关系,也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

如结拜关系、干亲关系等。

另外,还有一些仇视关系,如两人之间曾有积怨等,也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

这些特殊关系,无法一一列举,也不是一律都要回避,关键看是否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

这样规定使公务回避更加科学,更加适应公务实践的要求,便于今后增加其他需要公务回避的情形,有利于维护法律的稳定性。

来源:中国人事报 20xx年7月29日[ 关闭窗口 ]建设高素质公务员队伍的法律保障交通部人事劳动司副司长陈瑞生《公务员法》在扩大公务员范围的同时,在公务员队伍的“入口”和晋升的“楼梯口”设置了更为严格、更加规范的标准条件和选拔程序,并通过法制化管理,明确法律责任,避免用人上的不正之风,这必将从源头上保证公务员具备较高的素质,为建设高素质的公务员队伍打下坚实的基础。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释义:第一百零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释义:第一百零二条

第⼀百零⼆条公务员辞去公职或者退休的,原系领导成员的公务员在离职三年内,其他公务员在离职两年内,不得到与原⼯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任职,不得从事与原⼯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公务员辞去公职或者退休后有违反前款规定⾏为的,由其原所在机关的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县级以上⼯商⾏政管理部门没收该⼈员从业期间的违法所得,责令接收单位将该⼈员予以清退,并根据情节轻重,对接收单位处以被处罚⼈员违法所得⼀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释义】本条是对公务员辞去公职或者退休后的从业限制及对违反本法规定⾏为的制裁。

⼀、本条规定的⽴法⽬的 公务员在职期间掌握⼀定的公权⼒,对⾪属的单位具有⼀定的影响。

这种权⼒的惯性和影响⼒⼀经形成就具有相对的稳定性和渗透性,即便在公务员本⼈离开公务员机关后的⼀段时间内仍具有不可低估的影响作⽤。

近年来,有的公务员在位时为企业在⼟地划拨、项⽬审批、协调融资等⽅⾯谋利,不要即时利益,等从领导岗位上退下来后坐享企业“反哺”。

这种权⼒期权化,具有⼀定隐蔽性和欺骗性,但本质上仍是利⽤公权⼒为他⼈不正当谋利,都损害了公平、公正的原则,违反了公务员廉洁的义务,也破坏了市场经济公平竞争的秩序。

为了加强公务员机关的廉政建设,防⽌公务员以权谋私,法律不仅要对公务员在职期间的⾏为加以严格约束,⽽且还必须对公务员离职后的⾏为作出⼀定的限制。

对此,国外⼀些公务员法有相关的⽴法例,如⽇本国家公务员法第⼀百零九条规定:公务员离职两年以内,不得到其离职前五年间任职的、与⼈事院规则规定的国家机关或特定独⽴⾏政法⼈有密切关系的私营企业任职,违者将处⼀年以下徒刑或三万⽇元以下罚款。

韩国公务员伦理法规定,凡由总统令所确定的有关政府职员,⾃退职⽇起的两年内,不得到与其退职前两年间曾⼯作过的部门有密切业务关系、并具有⼀定规模的以营利为⽬的的私⼈企业就业。

我国的法官法和检察官法针对法官、检察官的职业特点,也有相关的规定。

公务员离职管理办法

公务员离职管理办法

公务员离职管理办法公务员是国家机关和其他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享有一定的特权和福利,然而有时也会出现需要离职的情况。

为了规范公务员的离职管理,保证政府机构的正常运转和工作的稳定性,国家相继颁布了一系列相关政策和法规,以及公务员离职管理办法。

一、离职分类根据离职原因和方式的不同,公务员的离职可以分为主动离职和被动离职两种情况。

主动离职指的是公务员自愿辞去公职,常见的原因包括个人发展、转岗、退休等。

对于主动离职的公务员,一般需要提前以书面形式向上级机关提交辞职申请,并经过批准后方可离职。

被动离职是指公务员因为违反法律法规或职业道德、失职渎职等行为而被开除或辞退的情况。

在这种情况下,公务员将失去所有的特权和福利,可能还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主动离职的管理办法1. 辞职申请:公务员如有离职意向,应以书面形式向上级机关提出辞职申请,并附上离职原因和具体离职日期等信息。

2. 批准流程:上级机关将对公务员的辞职申请进行审核和评估,考察其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和政策,并据此决定是否批准离职。

3. 离职手续:一旦辞职申请获得批准,公务员应完成相关离职手续,包括交接工作、办理离职手续、返还单位财物等。

4. 劳动合同:在辞职申请被批准后,公务员与所在单位的劳动合同将终止,双方不再具有劳动关系。

5. 离职待遇:公务员离职后有权享受相应的离职待遇,包括工资结算、社会保险和公积金等。

三、被动离职的管理办法1. 违纪违法行为:公务员如存在违反法律法规、职业道德以及职务失职等严重行为,将面临被开除或辞退的风险。

2. 监督调查:一旦发现公务员有违纪违法行为,相关部门将启动调查程序,对相关事宜进行调查取证,并听取当事人的陈述。

3. 处理流程:若调查确认公务员有违纪违法行为,将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包括纪律处分、停职检查、调离岗位等。

4. 双方解除劳动关系:被开除或辞退的公务员将与所在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失去所有的权利和福利。

5. 法律责任:对于涉嫌违法犯罪的公务员,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必要时还要追缴其非法所得。

公务员辞去公职规定(2020年修订)

公务员辞去公职规定(2020年修订)

公务员辞去公职规定(2020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布日期】2020.12.28•【文号】•【施行日期】2020.12.28•【效力等级】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家公务员管理正文公务员辞去公职规定(2009年7月9日中共中央组织部部务会会议审议批准2009年7月24日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发布2020年12月8日中共中央组织部部务会会议修订2020年12月28日中共中央组织部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务员辞去公职工作,保障机关和公务员的合法权益,建设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高素质专业化公务员队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务员辞去公职,是指公务员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申请终止与任免机关的任用关系。

法律法规对公务员中领导成员以及监察官、法官、检察官等辞去公职另有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公务员辞去公职工作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和干部工作方针政策,加强党对公务员队伍的集中统一领导,坚持下列原则:(一)党管干部;(二)尊重个人意愿和从严审核审批相结合;(三)保障合法流动和加强离职后从业管理相结合;(四)依法依规办事。

第四条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和职责分工负责公务员辞去公职工作的综合管理、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各级机关按照管理权限负责公务员辞去公职的审核、审批、从业限制期限内从业情况的了解核查等工作。

第二章辞去公职情形和程序第五条公务员辞去公职,应当依照法定的情形、权限和程序办理。

第六条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批准辞去公职:(一)未满国家规定的最低服务年限的;(二)在涉及国家秘密等特殊职位任职或者离开上述职位不满国家规定的脱密期限的;(三)正在接受审计,或者重要公务尚未处理完毕且须由本人继续处理的;(四)正在接受纪律审查、监察调查,或者涉嫌犯罪,司法程序尚未终结的;(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得辞去公职的情形。

第十四章公务员辞职与辞退

第十四章公务员辞职与辞退

国家公务员管理教程
21世纪公共管理系列教材
14.2 公务员辞去领导职务制度
14.2.3 引咎辞去领导职务 引咎辞职制度不同于因自己直接的违法违纪行为导致 的带有强制性的纪律处分和法律制裁。而是在领导成 员的行为尚不够纪律处分和法律制裁的情况下,退下 领导岗位的一个“体面”的方式。 引咎辞职既有政治性,又有法律性,可以说是一种政 治法律责任,这是我国法律责任体系中一种新的责任 制度。建立引咎辞职制度,从法律上解决了长期困扰 了事管理中领导干部“能上不能下”的问题,为建立 一个适用新时期任务的领导干部队伍提出了法制保障。
国家公务员管理教程
21世纪公共管理系列教材1.2 公务员辞去领导职务制度14.2.3 引咎辞去领导职务 公务员中的领导成员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 失或者恶劣影响,或者对重大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 不宜再担任现职,由本人主动提出辞去现任领导职务。 一般称为引咎辞职 引咎辞职。 引咎辞职 引咎辞职只是辞去现任的领导职务,根据我国公务员法 规定,这时的“领导成员”是指公务员机关的领导人员, 不包括公务员机关内设机构担任领导职务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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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 公务员辞退制度
14.3.2 公务员辞退制度的历史沿革 1992年10月国家人事部下发的《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 辞退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暂行规定》,是我国第 一个有关事业单位辞退的行政规章,标志着我国事业 单位人事制度改革进入了一个新阶段。 1993年国务院颁布的《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正式 确立了公务员的辞退制度。 1995年和1996年人事部发布了《国家公务员辞职辞退 暂行规定》和《国家公务员被辞退后有关问题的暂行 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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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法 第八十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公务员法  第八十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公务员法第八十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一、条文内容:公务员辞去公职,应当向任免机关提出书面申请。

任免机关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审批,其中对领导成员辞去公职的申请,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九十日内予以审批。

二、主旨:本条是关于公务员辞去公职的规定。

三、条文释义:一、辞去公职的含义和特点所谓辞去公职,是指公务员按照自己的意愿,辞去所担任的公务员职务,解除与所在机关的任用关系的行为。

也就是一般意义上讲的公务员的辞职。

公务员辞去公职,涉及以下几个方面的特点:(1)辞去公职是公务员的一项权利。

劳动权是受宪法保护的每个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

从事什么职业,不从事什么职业,是公民的择业自由,是公民劳动权的当然内容。

公民有权依法通过法定程序担任公务员职务,也应当有权通过法定程序不再担任公务员职务。

正是因为辞去公职是公务员的一项权利,所以应当出于公务员本人的自愿,一般情况下,任何机关、团体和组织或者个人,都不能强迫公务员辞去公职。

(2)辞职必须经过一定的法律程序。

公民担任公务员职务必须经过法定的程序,如有的要通过公务员考试,有的要通过选举。

同样,辞去公务员职务,也需要经过法定的程序。

公务员作了履行公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承担了一定的管理或者服务职能,就其所处的职位而言,对国家和社会有一种责任,不能说不干就不干。

因此,公务员辞去公职要有一个批准程序,未经批准,不得辞去公职,这样规定对保证公务员管理的严肃性是必要的。

(3)辞去公职不是无条件、无限制的,而是附条件的、有限制的。

不符合法定的条件,都不得辞去公职。

(4)辞去公职是有利益保障的。

公务员辞去公职后,可以享受法定的辞职待遇。

如可以按照有关规定获得各种人事关系证明,可以重新通过考试担任公务员;在辞职者担任其他机关公职时,其工龄可以连续计算。

此外,在理解辞去公职时,还需要注意它与免职、辞退的区别与联系。

1.辞去公职与免职的区别。

免职是任免机关免去公务员所担任职务的行为。

免职属于公务员职务的变更,与公务员的任职相对应。

辞去公职人员从业限制清单

辞去公职人员从业限制清单

辞去公职人员从业限制清单公务员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公务员辞去公职或者退休的,原系领导成员、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在离职3年内,其他公务员在离职2年内,不得到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任职,不得从事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对公务员辞去公职或者退休后的从业限制,可以从5个方面来理解:(1)公务员辞去公职或者退休的,其离职后的从业活动须受到一定的限制。

对公务员因其他情形而离职的,比如,被辞退、被开除,公务员法未作限定。

主要考虑是,被辞退和被开除的公务员已经失去良好的个人声誉,即使离职后到与其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组织任职或者从事营利性活动,也难以利用原所在机关产生影响。

(2)公务员辞去公职或者退休的,原系领导成员、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在离职3年内,其他公务员在离职2年内,其从业活动受到限制。

超过法律规定期限的,从业不再受到限制。

(3)公务员辞去公职或者退休的,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得到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任职,不得从事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原工作业务一般应包括辞去公职前3年内从事过的工作业务。

如果不是到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领域,不管是否从事营利性活动,不受限制。

如果从事学术研究活动,或者到非营利性组织任职从事公益活动,不管是否有经营性活动、是否与其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不受限制。

比如,某慈善团体筹集慈善资金,在法律允许范围内进行投资和经营,所获收益用于慈善事业,在该团体任职应当不受限制。

(4)公务员辞去公职后从业行为是否违反规定,由其原单位认定。

省级以上具有行政审批、行业监管、执法监督等职能的机关,应当结合实际,逐步建立公务员辞去公职后从业行为限制清单。

公务员申请辞去公职时应当如实报告从业去向,签署承诺书,对遵守从业限制规定、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在从业限制期限内主动报告从业变动情况等作出承诺。

公务员所在单位或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在批准其辞去公职前要与本人谈话,了解其从业意向;提醒严格遵守从业限制规定,告知违规从业须承担的法律责任。

规范公务员辞去公职后从业行为的意见

规范公务员辞去公职后从业行为的意见

规范公务员辞去公职后从业行为的意见问过四川华图了,这个是才出的新规定,目的是防止以权谋私,比如到下属单位工作等,目的是保护大家远离贪腐的土壤。

根据人社部站的消息,这份文件名为《关于规范公务员辞去公职后从业行为的意见》,由中组部、人社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家公务员局联合印发。

这份文件提出,各级机关中原系领导班子成员的公务员以及其他担任县处级以上职务的公务员,辞去公职后3年内,不得接受原任职务管辖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企业、中介机构或其他营利性组织的聘任,个人不得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对于非领导班子成员或县处级以下公务员的离职后从业行为,《意见》规定,这些公务员辞去公职后2年内,不得接受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中介机构或其他营利性组织的聘任,个人不得从事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从近几年的一些贪腐案例来看,一些公职人员辞职后,或在原管辖范围、主管领域内的企业‘二次就业’,利用之前权力的影响力搞利益输送,这一方面影响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另一方面也是变相腐败。

”国家行政学院教授汪玉凯对中新记者分析。

记者梳理发现,其实对于公务员辞职后的从业规范,官方以往发布的多个法规和文件也有所涉及。

例如,早在1995年,由原人事部发布的《国家公务员辞职辞退暂行规定》就要求,“国家公务员辞职后,两年内到与原机关有隶属关系的国有企业或营利性的事业单位工作的,须经原任免机关批准”。

此后,官方出台的《党政领导干部辞职暂行规定》、《公务员法》等多个文件和法律也对此有所规定。

不过,相比以往,专家们认为,此次新规更具体、更规范,也更严厉。

“包括公务员法在内,此前关于公务员辞职后从业行为的规范较为零碎,分散在多个法规和文件中,有些规范口径不统一,有些表述比较模糊,这次新规明确了限制人群、限制时间,较之以往更细化、更具体。

”国家行政学院教授竹立家对中新记者说。

虽然我很聪明,但这么说真的难到我了。

第十四章 公务员辞职与辞退

第十四章 公务员辞职与辞退
选择新的职业和单位,既有利于人才的合理流动、合理配置、 合理使用,也能促进公务员管理单位不断反思、不断完善和改
进工作,积极为公务员的成长创造条件,使公务员能全身心地
投入到工作中,更好地服务于社会和人民。
(三)辞去公职

1.含义 公务员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自愿申请终止其与所任职机关 的任用关系。


(1)辞去公职是公务员的一项法定权利
(2)不完全由公务员决定,必须经过法定程序


(3)享有法定的辞去公职待遇
(4)主体受到限制

2.辞去公职的条件
1、肯定条件: 不愿意或者不适宜在机关工作
2、限制性条件
我国禁止公务员辞去公职的情形
我国《公务员法》第八十一条规定,公务员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不得辞去公职: (a)未满国家规定的最低服务年限的; (b)在涉及国家秘密等特殊职位任职或者离开上述职位 不满国家规定的脱密期限的; (c)重要公务尚未处理完毕,且须由本人继续处理的; (d)正在接受审计、纪律审查,或者涉嫌犯罪,司法程 序尚未终结的; (e)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得辞去公职的情形。

(二)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三)女性公务员在孕期、产假、哺乳期内的;
去领导职务,请问这两种辞职
有什么样的区别 ?

A、二者都取消了公务员身份. B、前者的结果是机关与公务员的任用关系归于消灭,后者的结果 使公务员丧失原来担任的领导职务.

C、二者均出于自愿.

D、前者根据本人意愿提出,后者须经任免机关批准.


题 2
2、丧失公务员的一切待遇。 3、公务员的再次任职受到一定的限制。

公务员辞去公职规定

公务员辞去公职规定

《公务员辞去公职规定(试行)》(人社部发[2009]69号)和《公务员辞退规定(试行)》(人社部发[2009]71号)已由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于2009年7月24日印发公务员辞去公职规定(试行)第一条为规范公务员辞去公职工作,保障机关与公务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务员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辞去公职,是指公务员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申请终止与任免机关的任用关系。

公务员辞去公职后,不再具有公务员身份。

第三条公务员辞去公职,应当依照法定的情形、权限和程序办理。

第四条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辞去公职:(一)在涉及国家秘密等特殊职位任职或者离开上述职位上满国家规定的脱密期限的;(二)重要公务尚未处理完毕,且须由本人继续处理的;(三)正在接受审计、纪律审查,或者涉嫌犯罪,司法程序尚未终结的;(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得辞去公职的情形。

第五条公务员辞去公职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公务员向任免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公务员辞去公职申请表》;(二)任免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审核;(三)任免机关审批,作出同意辞去公职或者不同意辞去公职的批复,同意辞去公职的应当同时免去其他所任职务;(四)任免机关将审批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务员所在单位和申请辞去公职的公务员,并将同意辞去公职的批复送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

《公务员辞去公职申请表》和同意辞去公职的批复等存入本人档案。

第六条任免机关应当自接到公务员辞去公职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审批,其中对领导成员辞去公职的申请,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九十日内予以审批。

第七条经批准辞去公职的公务员,离职前应当办理公务交接手续,必要时按照规定接受审计。

对拒不办理公务交接手续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八条《公务员辞去公职批准通知书》应当直接送达公务员本人。

直接送达本人有困难的,参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公务员申请辞去公职未予批准的,可以按照规定申请复核或者提出申诉。

第十章 公务员的辞职辞退和退休

第十章 公务员的辞职辞退和退休

公务员辞退
• 辞退公务员的涵义: • 辞退公务员的涵义。是指机关依照法律规 定的条件,通过一定的程序,在法定的管 理权限内作出的解除公务员全部职务关系 的行为。
• 辞退公务员的意义。 • 1、体现了优胜劣汰的竞争机制。 • 2、有利于保持机关的活力,维护机关工作 的严肃性。 • 3、建立辞退制度是保证机关和公务员双方 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 热点问题: • 如何妥善安置辞去领导职务的公务员的工作问题 ? • 因吉林市中百商厦“2· 15”特大火灾案引咎辞职的 吉林市市长刚占标,于一个月内就出任新组建的 正厅级单位——吉林省重点项目建设办公室的负 责人;因“非典”疫情而辞职的原卫生部部长张 文康,于2003年10月就任“副部级”事业单位— —宋庆龄基金会的副主席,因同样原因引咎辞职 的原北京市市长孟学农,则于去职5个月后出任国 务院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副主任、党 组副书记,级别依然是正部级。
• (三)引咎辞职。指公务员中的领导 成员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重大损 失或者恶劣影响的,或者对重大事 故负有领导责任的,应当引咎辞去 领导职务。 • 环保总局局长解振华因松花江污染 事件引咎辞职 • 1993年6月—1998年3月任国家 环境保护局局长、党组书记、国务 院环委会副主任兼秘书长; 1998年3月起任国家环境保护总 局局长、党组书记。 1997年9月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五 次全国代表大会上,解振华当选为 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2002年 11月当选为中国共产党第十六届中 央委员会委员。★
第十章公务员辞职辞退和退休
• 第一节:公务员辞职 • 第二节:公务员辞退 • 第三节:公务员退休
第一节:公务员辞职
• 公务员辞职的涵义 : • 公务员的辞职,有二种涵义: • 一是辞去领导职务,是指担任领导职务的公务员 依法向任免机关申请不再担任所任的领导职务, 不丧失公务员的身份,可以按照规定另行任职, 是在机关内部的职务选择; • 二是辞去公职,指公务员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之 规定,按法定程序,自愿终止其与国家行政机关 的任用关系。

公务员辞去公职批准通知书存根

公务员辞去公职批准通知书存根

公务员辞去公职批准通知书存根一、背景与目的本通知书存根,旨在确认公务员辞去公职的申请已获批准,并以此为依据,对公务员的离职进行相应的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及其实施细则,公务员有权提出辞去公职的申请,但需按照规定程序提交申请,并经过主管部门的审批。

二、申请人的个人信息姓名:_____________性别:_____________年龄:_____________出生日期:_____________号码: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电子邮箱:_____________ 三、申请审批情况申请人于 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向______(主管部门)提交了辞去公职的申请,经审查,______(主管部门)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批准了申请。

四、相关规定与要求1、公务员辞去公职后,应按照相关规定办理离职手续,交还所有公物,并不得泄露在职期间获得的秘密信息。

2、申请人须在批准离职之日起的一定期限内,完成离职手续的办理。

逾期未办理的,可能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申请人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在离职后做出损害原单位或国家利益的行为。

五、签字与盖章申请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主管部门负责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 六、其他注意事项本通知书一式三份,一份由申请人保存,一份由主管部门存档,一份由人事局存档。

本通知书自签署之日起生效,并作为申请人离职的凭证。

如有任何争议,应以正式文本为准。

敬请申请人认真阅读并遵守以上各项规定,切实做好离职交接工作,保证平稳过渡。

感谢大家对公务员队伍的贡献,祝愿大家在未来的职业生涯中取得更大的成功。

职务辞去申请书范文尊敬的[公司名称]领导:我要感谢公司给予我的这份工作机会,以及在此期间所给予我的支持和帮助。

规范公务员辞去公职后从业行为的意见

规范公务员辞去公职后从业行为的意见

规范公务员辞去公职后从业行为的意见问过四川华图了,这个是才出的新规定,目的是防止以权谋私,比如到下属单位工作等,目的是保护大家远离贪腐的土壤。

根据人社部网站的消息,这份文件名为《关于规范公务员辞去公职后从业行为的意见》,由中组部、人社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家公务员局联合印发。

这份文件提出,各级机关中原系领导班子成员的公务员以及其他担任县处级以上职务的公务员,辞去公职后3年内,不得接受原任职务管辖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企业、中介机构或其他营利性组织的聘任,个人不得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对于非领导班子成员或县处级以下公务员的离职后从业行为,《意见》规定,这些公务员辞去公职后2年内,不得接受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中介机构或其他营利性组织的聘任,个人不得从事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从近几年的一些贪腐案例来看,一些公职人员辞职后,或在原管辖范围、主管领域内的企业‘二次就业’,利用之前权力的影响力搞利益输送,这一方面影响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另一方面也是变相腐败。

”国家行政学院教授汪玉凯对中新网记者分析。

记者梳理发现,其实对于公务员辞职后的从业规范,官方以往发布的多个法规和文件也有所涉及。

例如,早在1995年,由原人事部发布的《国家公务员辞职辞退暂行规定》就要求,“国家公务员辞职后,两年内到与原机关有隶属关系的国有企业或营利性的事业单位工作的,须经原任免机关批准”。

此后,官方出台的《党政领导干部辞职暂行规定》、《公务员法》等多个文件和法律也对此有所规定。

不过,相比以往,专家们认为,此次新规更具体、更规范,也更严厉。

“包括公务员法在内,此前关于公务员辞职后从业行为的规范较为零碎,分散在多个法规和文件中,有些规范口径不统一,有些表述比较模糊,这次新规明确了限制人群、限制时间,较之以往更细化、更具体。

”国家行政学院教授竹立家对中新网记者说。

虽然我很聪明,但这么说真的难到我了。

公务员辞去公职规定

公务员辞去公职规定

公务员辞去公职规定根据我国公务员管理制度规定,公务员辞去公职需符合以下规定:一、辞去公职的程序和要求:1. 公务员需要个人书面申请,说明辞职原因,并通过所在单位或人事部门提交给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2. 上级主管部门对辞去公职申请进行审批,并依法予以批准或不予批准。

3. 批准辞职后,办理离职手续,包括交接工作、清理个人档案等。

二、辞去公职的法定情形:1. 辞职在合法范围内:公务员的辞职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不能违背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利益。

2. 辞职须提前90天申请:公务员辞职需要提前90天向所在单位或人事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3. 辞职须符合法定条件:公务员应符合法定条件,如不满足法定年龄、工龄和任职时间等要求,不得申请辞职。

三、辞去公职的限制:1. 辞职后限制转业:公务员辞去公职后,在规定的一定时间内,不得从事与原任职务相同或相近的工作。

2. 辞职后限制任职:公务员辞去公职后,在规定的一定时间内,不得出任与自己原任职务相同的新职务。

3. 辞职后限制离婚:公务员辞去公职后,不得以辞职为由滥用离婚手段以获得福利或避免法律责任。

四、辞去公职的违规处理:1. 辞职违规将受到相应惩处:如果公务员辞职行为违反了法律、法规或有损国家、集体和个人利益,将受到相应的纪律处分,甚至可能追究刑事责任。

2. 辞职违规将影响个人信用记录:公务员辞去公职违反相关规定的,将对其个人信用记录产生不良影响,可能会受到信用评价降级或限制。

总之,公务员辞去公职需遵守法定程序和要求,不能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同时需注意一些限制和违规处理。

这些规定的制定旨在保证公务员队伍的稳定、规范和廉洁,确保公务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为人民群众服务。

国家公务员辞职的有关规定(精选多篇)

国家公务员辞职的有关规定(精选多篇)

国家公务员辞职的有关规定(精选多篇)第一篇:国家公务员辞职的有关规定国家公务员辞职的有关规定辞职是国家公务员的一项权利。

国家公务员要求离开国家行政机关,不再担任国家公务员职务,可以向任免机关申请辞职。

国家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辞职:●在涉及国家安全、重要机密等特殊职位上任职以及调离上述职位不满解密期的;●重要公务尚未处理完毕,须由本人继续处理的;●正在接受审查的;●未满最低服务年限的;国家公务员辞职的程序:●本人向所在单位提出辞职申请,并填写《国家公务员辞职申请表》;●所在单位提出意见,按照管理权限报任免机关;●任免机关人事部门审核;●任免机关审批,并将审批决定书面通知呈报单位及本人。

第二篇:国家公务员辞职辞退暂行规定国家公务员辞职辞退暂行规定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辞职第三章辞退第四章相关事宜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国家公务员的合法权利,优化国家公务员队伍,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家公务员的辞职,是指国家公务员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申请终止其与国家行政机关的任用关系。

第三条辞退国家公务员,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解除其与国家公务员的任用关系。

返回第二章辞职第四条国家公务员要求离开国家行政机关,不再担任国家公务员职务,可以向任免机关申请辞职。

第五条国家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辞职:(一)在涉及国家安全、重要机密等特殊职位上任职以及调离上述职位不满解密期的;(二)重要公务尚未处理完毕,而且须由本人继续处理的;(三)正在接受审查的;(四)未满最低服务年限的。

第六条国家公务员辞职按下列程序办理:(一)由本人向所在单位提出辞职申请,填写《国家公务员辞职申请表》;(二)所在单位提出意见,按照管理权限报任免机关;(三)任免机关人事部门审核;(四)任免机关审批,并将审批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呈报单位及申请辞职的公务员。

第七条国家公务员辞职,任免机关应当在接到申请表的三个月内予以审批。

2020年公务员辞职退休2年内不得到与原工作单位相关企业任职

2020年公务员辞职退休2年内不得到与原工作单位相关企业任职

公务员辞职退休2年内不得到与原工作单位相关企业任职新华网北京4月27日电(记者沈路涛、邹声文)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公务员法规定,公务员辞去公职或者退休的,原系领导成员的公务员在离职三年内,其他公务员在离职两年内,不得到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任职,不得从事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法律规定,公务员辞去公职或者退休后有违反以上规定行为的,由其原所在机关的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该人员从业期间的违法所得,责令接收单位将该人员予以清退,并根据情节轻重,对接收单位处以被处罚人员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法律还规定,公务员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辞去公职:公务员未满国家规定的最低服务年限的;在涉及国家秘密等特殊职位任职或者离开上述职位不满国家规定的脱密期限的;重要公务尚未处理完毕,且须由本人继续处理的;正在接受审计、纪律审查,或者涉嫌犯罪,司法程序尚未终结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得辞去公职的情形。

对于公务员的辞退,法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辞退:在年度考核中,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不称职的;不胜任现职工作,又不接受其他安排的;因所在机关调整、撤销、合并或者缩减编制员额需要调整工作,本人拒绝合理安排的;不履行公务员义务,不遵守公务员纪律,经教育仍无转变,不适合继续在机关工作,又不宜给予开除处分的;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十五天,或者1年内累计超过三十天的。

被辞退的公务员,可以领取辞退费或者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失业保险。

法律还规定了四种公务员不得辞退的情形:因公致残,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工作能力的;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女性公务员在孕期、产假、哺乳期内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得辞退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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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公务员辞去公职规定(试行)》的通

信息发布:2009-10-20 信息来源:
人社部发[2009]6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人事)厅(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局:现将《公务员辞去公职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在实施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告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二00九年七月二十四日
公务员辞去公职规定(试行)
第一条为规范公务员辞去公职工作,保障机关与公务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务员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辞去公职,是指公务员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申请终止与任免机关的任用关系。

公务员辞去公职后,不再具有公务员身份。

第三条公务员辞去公职,应当依照法定的情形、权限和程序办理。

第四条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辞去公职:
(一)在涉及国家秘密等特殊职位任职或者离开上述职位上满国家规定的脱密期限的;
(二)重要公务尚未处理完毕,且须由本人继续处理的;
(三)正在接受审计、纪律审查,或者涉嫌犯罪,司法程序尚未终结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得辞去公职的情形。

第五条公务员辞去公职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公务员向任免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公务员辞去公职申请表》;
(二)任免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审核;
(三)任免机关审批,作出同意辞去公职或者不同意辞去公职的批复,同意辞去公职的应当同时免去其他所任职务;
(四)任免机关将审批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务员所在单位和申请辞去公职的公务员,并将同意辞去公职的批复送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

《公务员辞去公职申请表》和同意辞去公职的批复等存入本人档案。

第六条任免机关应当自接到公务员辞去公职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审批,其中对领导成员辞去公职的申请,应当自接到
申请之日起九十日内予以审批。

第七条经批准辞去公职的公务员,离职前应当办理公务交接手续,必要时按照规定接受审计。

对拒不办理公务交接手续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八条《公务员辞去公职批准通知书》应当直接送达公务员本人。

直接送达本人有困难的,参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公务员申请辞去公职未予批准的,可以按照规定申请复核或者提出申诉。

复核、申诉期间不停止该人事处理的执行。

第十条公务员在辞去公职审批期间不得擅自离职。

对擅自离职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十一条公务员与所在机关因专项培训订立协议约定工作期限的,在未满约定工作期限内一般不得申请辞去公职。

申请辞去公职的,应当向所在机关支付违约金或者履行相应义务。

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机关提供的专项培训费用。

机关要求辞去公职公务员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约定工作期限尚未履行部门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第十二条公务员辞去公职后,自批准之日的次月起停发工资,社会保险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公务员辞去公职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转递档案。

在九十日内重新就业的,应当在就业单位报到后三十日内,按照干部人事档案转递的有关规定,将档案转至有关的组织人事部门
保管;在九十日内未就业或者重新就业单位不具备条件保管条件的,按照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转递档案。

第十四条公务员辞去公职后重新就业的,其辞去公职前在机关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

第十五条公务员辞去公职的,原系领导成员的公务员在离职三年内,其他公务员在离职两年内,不得到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任职,不得从事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公务员辞去公职后有违反前款规定行为的,由其原所在机关的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该人员从业期间的违法所得,责令接收单位将该人员予以清退,并根据情节轻重,对接收单位处以被处罚人员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十六条违反本规定的,由县级以上领导机关或者公务员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予以纠正,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七条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辞去公职,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本规定由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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