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城镇土地使用税新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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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2016-2018年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标准

惠州市2016-2018年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标准

648 ~ 720 671 ~ 745
2038 ~ 2265 2112 ~ 2346
231 ~ 256 240
266
24 ~ 26
24 ~ 27
备注
1、按实体体积计(含压顶、基础,不含垫层); 2、挡墙包含土方、模板、钢筋、浇筑、装饰、脚手架等工作内容; 3、挡墙高度按2.5m以内考虑。
1、不考虑基层,仅考虑面层铺贴;2、主材按芝麻灰20mm考虑。 1、按实体体积计;2、仅指前期‘三通一平’土方开挖,运距按5km计,每增减 1km增减2元/m³。
1、干挂石材和玻璃幕墙均按其外立面面积计;2、‘+’表示采用挂石、玻璃外幕 墙而额外增加的造价指标。(石材按黄金麻25mm考虑、幕墙按铝合金全玻幕墙考 虑,已考虑采用幕墙后扣除原做法费用,石材单价200元/m2,幕墙采用钢化玻璃 12mm考虑单价110元/m2。)
1、按户计;2、包括工程费、户内设施配套费、集抄费、容量气价费。
122 ~ 136 141 ~ 157 169 ~ 188 228 ~ 253 181 ~ 201
2387 ~ 2652 2691 ~ 2341 ~ 2601 2640 ~ 2533 ~ 2815 2856 ~
2990 2933 3174
2977 ~ 2921 ~ 3160 ~
3308 3245 3512
2282 2340
2564
备注
1、按总建筑面积计;2、若有两种或以上类型桩,可按相应占比综合折算指标, 相应占比按其对应的基座平面面积比例计。
1、按地下室总建筑面积(含人防面积)计算; 2、含土方开挖、基坑支护,土建、给排水、照明、消防、弱电、 防雷、通风, 简单装修等。
1、按地下室人防建筑面积计;2、‘+’表示除地下室通用指标外,因人防部分而 增加的单方造价。

广东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细则

广东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细则

广东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细则第二条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的征收地区范围:(一)城市为市行政区(含市郊)的区域范围;(二)县城为县城镇行政区(含镇郊)的区域范围;(三)建制镇为镇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区范围(不含所属行政村);(五)在上述征收地区范围以外设立的经济技术开发区(加工区)。

第三条凡在第二条所列地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按《条例》本细则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使用土地建房出租、出典的,房屋出租人、承典人为纳税人;出租人、承典人不在房屋所在地或房屋租典纠纷尚未解决的,由房屋代管人或使用人缴纳。

第五条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广州市为五角至十元;汕头、湛江、韶关、佛山、江门、茂名、珠海市为四角至八元;惠州、肇庆、梅州、中山、东莞、清远、阳江、河源、汕尾、潮州市为三角至六元;县城建制镇、工矿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加工区)为二角至四元。

第六条为平衡税负,保证国家财政收入,由省税务局根据前条规定的税额幅度和各地经济发展情况,核定各市、县应税土地平均每平方米的年税额标准。

第七条市、县税务局按省税务局核定的应税土地平均每平方米的年税额标准,根据土地座落的市政建设状况、经济繁荣程度等条件,将土地划分为若干等级,在本细则第五条规定的税额幅度内确定各等级的适用税额,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第八条经省税务局批准,经济落后地区土地使用税的适用税额标准可以适当降低,但降低额不得超过本细则第五条规定最低税额的百分之三十。

经济发达地区土地使用税的适用税额标准需要提高到超出本细则第五条规定的最高税额的,经省税务局审核后报国家财政部批准。

第九条下列土地免缴土地使用税:(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四)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五)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七)财政部和省税务局另行规定免税的能源、交通、水利设施用地以及其他用地。

房地产所要缴纳的相关税费有哪些

房地产所要缴纳的相关税费有哪些
惠州市土地增值税除保障性住房外预征率统一为:普通住宅2%,其他3%(土地使用权转让按规定清算不适用预征);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统一为:普通住宅不低于5%,其他项目不低于6%。
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惠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的通知》(惠地税发〔2007〕139号)第一条关于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规定、第三条第二款关于二手房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的规定、《关于印发<惠州市地方税务局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暂行办法>的通知》(惠地税发〔2009〕132号)第四条“核定征收率不低于该项目适用的最高预征率的两倍”的规定同时废止。
土地增值税税额=增值额×60%-扣除项目金额×35%
公式中的5%,15%,35%为速算扣除系数。
根据条例第十条的规定,纳税人应按照下列程序办理纳税手续:
(一)纳税人应在转让房地产合同签订后的七日内,到房地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向税务机关提交房屋及建筑物产权,土地使用权证书,土地转让,房产买卖合同,房地产评估报告及其他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资料.
土地增值税实行四级超率累进税率:
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的部分,税率为30%。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的部分,税率为40%。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50%。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60%。
计算土地增值税税额,可按增值额乘以适用的税率减去扣除项目金额乘以速算扣除系数的简便方法计算,具体公式如下:
2、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税):在取得销售收入或预收款时缴纳。大亚湾按收入的5.5%(惠地税函〔2009〕95号,其中营业税5%)。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修改新条例(2007.1.1)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修改新条例(2007.1.1)

(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
(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
(四)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
(五)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
(六)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土地使用税5年至10年;
第九条 新征用的土地,依照下列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一)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1年时开始缴纳土地使用税;
(二)征用的非耕地,自批准征用次月起缴纳土地使用税。
第十条 土地使用税由土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土地管理机关应当向土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使用税暂行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订,重新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
(1988年9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7号发布根据2006年12月3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决定》修订)
第三条 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税额计算征收。
前款土地占用面积的组织测量工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四条 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如下:
(一)大城市1.5元至30元;
(二)中等城市1.2元至24元;
(二)中等城市1.2元至24元;
(三)小城市0.9元至18元;
(四)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6元至12元。”
三、第十三条修改为:“本条例的实施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此外,对本条例个别条文的文字作修改。
本决定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三)小城市0.9元至18元;
(四)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6元至12元。

2000年惠州土地使用税税率表

2000年惠州土地使用税税率表

2000年惠州土地使用税税率表【引言】2000年,我国土地使用制度逐渐完善,土地市场逐渐活跃。

在这一背景下,惠州出台了相应的土地使用税税率表,旨在调控土地市场,合理利用土地资源。

本文将对2000年惠州土地使用税税率表进行详细解析,以期为读者提供实用的参考。

【主体】1.土地分类及税率2000年惠州土地使用税税率表将土地分为商业用地、住宅用地、工业用地、仓储用地、交通用地和其他用地六大类。

各类土地的税率有所不同,其中商业用地税率较高,住宅用地次之,工业用地、仓储用地、交通用地和其他用地税率相对较低。

2.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及税率2000年惠州土地使用税税率表规定,通过招拍挂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按照成交价的3%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通过协议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按照协议价的1%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此外,对于收购、合并等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参照协议方式计算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3.土地使用权转让及税率在2000年惠州土地使用税税率表中,土地使用权转让的税率为转让价的3%。

同时,规定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原土地使用权人需缴纳土地增值税。

土地增值税税率为增值部分的30%。

4.土地增值税税率2000年惠州土地使用税税率表中,土地增值税税率为增值部分的30%。

土地增值税的计算方法为:增值额= 转让价- 取得价(含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结论】2000年惠州土地使用税税率表的出台,对当时土地市场的调控起到了积极作用。

通过差异化税率,鼓励了商业、住宅用地的合理开发,保障了工业、仓储、交通等基础设施用地的供应。

同时,土地增值税的设置,使得土地资源得到更加合理的分配。

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解读

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解读

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解读
首先,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收对象包括各类城镇土地使用权人,包括个人、企事业单位等。

征收标准主要是按照土地使用权面积和土地使用权的种类进行计算,根据土地使用权所属的区域、位置、用途等要素确定税额。

其次,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税率是根据土地使用权的分类来确定的。

一般来说,对于住宅用地和商业服务业用地,税率较低;而对于工业用地和经营性公益设施用地,税率较高。

这样的差异化税率设置旨在鼓励优先发展住宅和商业服务业,同时限制工业用地和公益设施的过度占用。

此外,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税率还可以根据土地经济效益、综合利用程度等因素进行动态调整,以实现更好的资源配置。

再次,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收周期一般是按年征收,税款可以分批次缴纳。

具体的征收周期和缴纳方式可以根据地方实际情况进行相应调整。

需要注意的是,城镇土地使用税是一种财产税,不同于土地增值税。

它主要是针对土地的使用权,而土地增值税主要是针对土地的交易过程中的增值部分。

总的来说,城镇土地使用税的政策是为了引导和调整土地利用行为,通过征收税收来实现更好的土地资源配置和城市发展。

具体的政策内容和实施细则还需根据地方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解读和实施。

最新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是什么?

最新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是什么?

最新⼟地使⽤税减免政策是什么?按照《城镇⼟地使⽤税暂⾏条例》的规定,经批准开⼭填海整治的⼟地和改造的废弃⽤地,从使⽤的⽉份起免税5年⾄10年。

开⼭填海整治的⼟地和改造的废弃⽤地以⼟地管理机关出具的证明⽂件为依据确定;具体免税期限由各省、⾃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在规定的期限内⾃⾏确定。

⼀个国家的最主要的收⼊来源肯定都是税务,我们国家也不例外。

我们国家的税务种类是很多的,其中基本上是有关于我们每⼀个⼈的,我们国家对于⼀些特定的事情也是有扶持的政策,往往都会进⾏减免税务。

那么⼟地使⽤税减免政策是什么?⼀、最新城镇⼟地使⽤税减免政策按照税定,施⼯企业可以享受的城镇⼟地使⽤税减免税优惠包括:(⼀)按照《城镇⼟地使⽤税暂⾏条例》的规定,经批准开⼭填海整治的⼟地和改造的废弃⽤地,从使⽤的⽉份起免税5年⾄10年。

开⼭填海整治的⼟地和改造的废弃⽤地以⼟地管理机关出具的证明⽂件为依据确定;具体免税期限由各省、⾃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在规定的期限内⾃⾏确定。

(⼆)企业办的学校、医院、托⼉所、幼⼉园,其⽤地能与企业其他⽤地明确区分的,可以⽐照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事业单位⾃⽤的⼟地,免征⼟地使⽤税。

(三)按照规定,对于企业征⽤耕地,凡是已经缴纳了耕地占⽤税的,从批准征⽤之⽇起满⼀年后开始征收城镇⼟地使⽤税,在此以前不征收城镇⼟地使⽤税,但是征⽤⾮耕地因不需要缴纳耕地占⽤税的应从批准之次⽉起征收城镇⼟地使⽤税。

⼆、现⾏税法还规定:(1)企业关闭、撤销、搬迁后,其原有场地未作他⽤的,可由省、⾃治区、直辖市地⽅税务局批准暂免征收城镇⼟地使⽤税。

(2)企业范围内的荒⼭、林地、湖泊等占地,尚未使⽤的,经各省、⾃治区、直辖市地⽅税务局审批暂免征收城镇⼟地使⽤税。

纳税⼈缴纳⼟地使⽤税确有困难需要定期减免的,年减免税额不⾜10万元的,经当地财政局、地⽅税务局审核,报省级财政部门和地⽅税务局审批;10万元以上的,经省级财政部门和地⽅税务局审核,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审批。

惠州市2008-2015年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标准

惠州市2008-2015年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标准

关于《发布惠州市2008-2015年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标准的公告》的解读国家税务总局惠州市税务局和惠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联合制发了《国家税务总局惠州市税务局惠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发布惠州市2008-2015年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标准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现解读如下:一、制订《公告》的背景及依据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建设部关于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48号)第二条规定“各级房地产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严格核算房地产的开发成本和费用,配合税务部门做好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的审查工作,防止由于成本费用不实等原因造成土地增值税的流失”,根据《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暂行)〉的公告》(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3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修改)第五条规定“税务机关可参照当地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建安造价定额资料,结合市场因素,确定单位面积的扣除项目金额标准”,国家税务总局惠州市税务局和惠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联合制发了《公告》。

二、《标准》的适用范围在土地增值税清算过程中,纳税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核定征收条件的,税务机关通过适用本《标准》测算其“土建、安装、装饰装修、市政设施、园林绿化”工程造价,核定纳税人应纳税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三)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四)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五)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六)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城镇土地使用税如何计算

城镇土地使用税如何计算

城镇土地使用税如何计算
1.土地面积:土地使用税的计算通常以土地面积为基础。

土地面积是指土地使用权的具体面积,一般以平方米为单位进行计算。

根据土地面积的大小,可以确定应缴纳的土地使用税的数量。

2.土地评估价值:土地评估价值是指土地的估价,一般根据土地的位置、用途、资源、市场需求等因素进行评估。

各地区有专门的评估机构负责对土地进行评估,并确定土地评估价值。

根据土地评估价值的大小,可以确定应缴纳的土地使用税的数量。

3.税率:税率是指土地使用税的税收比例,不同地区的税率可能会有所不同。

税率通常以百分比形式表示,例如,税率为1%表示应缴税款为土地评估价值的1%。

计算公式如下:
土地使用税=土地面积×土地评估价值×税率
举例说明:假设一些城镇土地的面积为1000平方米,土地的评估价值为10万元,土地使用税税率为1%。

土地使用税=1000平方米×10万元×1%=1000元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只是一个简单的计算示例,实际上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计算可能会更为复杂。

不同地区对于土地评估价值的确定方式可能存在差异,税率也可能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调整。

此外,还可能存在不同类型的土地使用税,例如城镇土地使用税、农村土地使用税等,其计算方式也可能有所不同。

总之,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计算主要包括土地面积、土地评估价值以及税率这三个因素。

不同地区的具体计算方式和标准可能存在差异,需要根据当地税收政策和相关法规进行具体操作。

广东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细则

广东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细则

广东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细则
【法规类别】城镇土地使用税
【发布部门】广东省政府
【发布日期】1989.03.25
【实施日期】1989.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广东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细则
(一九八九年三月二十五日广东省人民政府颁布)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的征收地区范围:
(一)城市为市行政区(含市郊)的区域范围;
(二)县城为县城镇行政区(含镇郊)的区域范围;
(三)建制镇为镇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区范围(不含所属行政村);
(四)工矿区为工商业比较发达,非农业人口达二千人以上,尚未设立镇建制的大中型工矿企业所在地的区域范围;
(五)在上述征收地区范围以外设立的经济技术开发区(加工区)。

第三条凡在第二条所列地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按《条例》和本细则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使用土地建房出租、出典的,房屋出租人、承典人为纳税人;出租人、承典人不在房屋所在地或房屋租典纠纷尚未解决的,由房屋代管人或使用人缴纳。

第四条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照所在地税务机关确定的适用税额计算征收。

第五条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税额:。

惠城区房地产行业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管理办法

惠城区房地产行业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管理办法

惠城区房地产行业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房地产行业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财税[2006]186号《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惠城区范围内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第三条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决定》,外资及涉外企业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规定停止执行。

第四条根据《关于明确房地产开发用地土地使用税政问题的通知》(惠地税发[2006]212号),除经批准开发建设经济适用房的用地外,对各类房地产开发用地不再享受两年内减半征收的税收优惠政策,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开发期内土地使用税应全额缴纳。

第五条房地产行业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计税依据是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应税土地面积。

应税土地面积以每平方米为计算单位。

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按下列办法确定:(一)持有县以上政府部门核发的土地使用证书的,以土地证书确认的土地面积为准。

(二)纳税人没有政府部门核发土地使用证书的,以省政府确定的土地测量单位测定的土地面积为准,纳税人自行测定和委托其他部门测定的无效。

(三)纳税人没有政府部门核发土地使用证书又未进行土地测定的,由纳税人据实申报土地面积,待土地使用证书核发后再作纳税调整。

第六条房地产行业应缴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实行按年征收,分期缴纳。

即:纳税人纳税申报及税款缴纳期限为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止,对逾期缴纳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条房地产行业的纳税人,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由从合同签定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第八条房地产行业纳税人对外销售商品房,应自销售合同约定交付房屋时间的次月起,按照交付使用商品房屋的建筑面积所应分摊的土地面积相应调减应税土地面积。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计算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计算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计算1. 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是谁?2. 什么时候开始缴纳土地使用税?3. 土地使用税的计税依据是什么?,怎样计算土地使用税?4. 土地使用税的税额标准是多少?5. 土地使用税的纳税申报期限是什么时候?6. 房地产企业如何计算土地使用税?就以上问题,根据政策内容,一一解答。

1. 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是谁?答: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

所称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483号》第二条;2.什么时候开始缴纳土地使用税?答: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政策依据——财税〔2006〕186号《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3.土地使用税的计税依据是什么?怎样计算土地使用税?答: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税额计算征收。

前款土地占用面积的组织测量工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483号》第三条;应纳土地使用税=土地占地面*计税标准4.土地使用税的税额标准是多少?答: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如下:(一)大城市1.5元至30元;(二)中等城市1.2元至24元;(三)小城市0.9元至18元;(四)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6元至12元。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483号》第四条;5.土地使用税的纳税申报期限是什么时候?答: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期缴纳。

缴纳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根据《甘肃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

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次缴纳。

每年5月、11月为征收入库期,纳税人可自行选择一次性申报缴纳全年城镇土地使用税。

惠州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年税额调整方案

惠州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年税额调整方案

惠州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年税额调整方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决定的通知》(财税[2007]9号)以及《关于贯彻落实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粤财法[2007]71号)的规定,在深入开展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初步制定我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适用税额标准及征收范围如下:一、惠城区(一)桥东街道办事处、桥西街道办事处、江南街道办事处、龙丰街道办事处、江北街道办事处、河南岸街道办事处辖区范围:每平方米10.5元,工业用地为每平方米5元。

(二)惠环街道办事处、小金口街道办事处、水口街道办事处、陈江街道办事处辖区范围:每平方米8元,工业用地为每平方米5元。

(三) 三栋镇、潼侨镇、马安镇、沥林镇辖区范围:每平方米5元,工业用地为每平方米3元。

(四) 汝湖镇、横沥镇、潼湖镇、芦州镇辖区范围:每平方米3元,工业用地为每平方米3元。

二、大亚湾区每平方米8元,工业用地为每平方米5元。

三、惠阳区(一)淡水城区(淡水街道办事处)范围:每平方米8元,工业用地为每平方米5元。

(二)其他乡镇范围:每平方米5元,工业用地为每平方米3元。

四、惠东、博罗县、龙门(一)惠东县、博罗县人民政府所在地范围:每平方米6元,工业用地为每平方米4元。

(二)龙门县人民政府所在地范围,博罗圆洲镇、石湾镇辖区范围,惠东大岭镇、吉隆镇辖区范围:每平方米5元,工业用地为每平方米3元。

(三)其他乡镇范围:每平方米3元,工业用地为每平方米3元。

惠州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年税额标准表惠州市各县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年税额标准调整前后对照表惠州市各县、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年税额标准从2007年1月1日起进行调整,与本规定有抵触的规定同时停止执行。

惠州市地方税务局二○○七年六月八日。

惠州农村自留地建房要交税吗?要交多少税

惠州农村自留地建房要交税吗?要交多少税

惠州农村自留地建房要交税吗?要交多少税在我们来进行购买商品房的时候,来进行办理的手续和所需要缴纳的税费都是比较明确的,也是都是必须要进行进行缴纳的,但是对于自留地来进行建设房屋的,很多的人都是不明白,那么,惠州农村自留地建房要交税吗?惠州农村自留地建房要交多少税?惠州农村自留地建房要交税吗1、在惠州农村建房,应该是自建自用,那么是免征营业税的;如果不是自建自用,那么就必须交纳营业税及其附加(城建税和教育附加费)。

2、惠州如果农村只是在城市郊区或是县城政府所在地的城镇,那么仍要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如果是脱离城市或远离城市,属于农村范围,那么是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

3、在惠州耕地占用税是要征收的,但是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农村革命烈士家属、革命残废军人、鳏寡孤独以及革命老根据地、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和边远贫困山区生活困难的农户,在规定用地标准以内新建住宅纳税确有困难的,由纳税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给予减税或者免税。

惠州农村自留地建房要交多少税1、惠州农村自建房交税应该是去当地的税务部门,农村只是在城市郊区或是县城政府所在地的城镇,那么仍要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如果是脱离城市或远离城市,属于农村范围,那么是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

2、惠州在耕地占用税是要征收的,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规定、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和边远贫困山区生活困难的农户,由纳税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给予减税或者免税。

3、惠州在对于农村的宅基地,由于是集体所有但农民没有时间限制的使用,所以不用交税。

宅基地是农村的农户或个人用作住宅基地而占有、利用本集体所有的土地。

以上就会对惠州农村自留地建房要交税吗以及惠州农村自留地建房要交多少税的相关内容。

对于自留地国家是有一定的标准,对于自留地的使用是有一定的限制的,自留地也是不允许出租出售以及做其他的通途的。

惠州市人民政府印发《惠州市惠城区仲恺高新区土地闲置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惠州市人民政府印发《惠州市惠城区仲恺高新区土地闲置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惠州市人民政府印发《惠州市惠城区仲恺高新区土地闲置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惠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9.07•【字号】惠府[2010]105号•【施行日期】2010.09.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惠州市人民政府印发《惠州市惠城区仲恺高新区土地闲置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惠府〔2010〕105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惠州市惠城区仲恺高新区土地闲置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业经十届129次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惠州市人民政府二○一○年九月七日惠州市惠城区仲恺高新区土地闲置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闲置土地管理,提高土地利用效益,盘活存量土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土资源部《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省政府《关于加强非农业建设闲置土地管理的通知》(粤府〔1998〕72号)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惠州市惠城区、仲恺高新区规划区范围内土地闲置费的征收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惠城区规划区范围内土地闲置费征收工作,仲恺高新区国土资源部门负责仲恺高新区规划区范围内土地闲置费征收工作。

物价、财政、城乡规划、房产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能配合实施本办法。

第四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认定为闲置土地:(一)取得土地使用权后,超过出让合同或建设用地批准文件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建设的;(二)土地平整或“三通一平”(通水、通电、通道路和地面平整)工程完成后,中止建设满一年的;(三)出让合同或建设用地批准文件未规定动工开发建设日期的,自出让合同生效或建设用地批准文件颁发(含暂扣)之日起满一年未动工开发建设的;(四)已动工开发建设但开发建设的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25%(不含地价),且未经批准中止开发建设连续满一年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情形。

惠州土地使用税标准是怎样规定的

惠州土地使用税标准是怎样规定的

惠州⼟地使⽤税标准是怎样规定的1等⼯业⽤地:5元/㎡⾮⼯业⽤地:10.5元/㎡。

2等⼯业⽤地:5元/㎡⾮⼯业⽤地:8元/㎡。

3等⼯业⽤地:4元/㎡⾮⼯业⽤地:6元/㎡。

4等⼯业⽤地:3元/㎡⾮⼯业⽤地:5元/㎡。

5等⼯业⽤地:3元/㎡⾮⼯业⽤地:3元/㎡。

⼀、和其征收对象(⼀)⼟地使⽤税⼟地使⽤税,是指在城市、县城、建制镇、⼯矿区范围内使⽤⼟地的单位和个⼈,以实际占⽤的⼟地⾯积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由⼟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的⼀种税赋。

由于⼟地使⽤税只在县城以上城市征收,因此也称城镇⼟地使⽤税。

(⼆)征税对象⼟地使⽤税以⼟地⾯积为课税对象,向⼟地使⽤⼈课征,属于以有偿占⽤为特点的⾏为税类型。

⼟地使⽤税只在县以上城市开征,⾮开区城镇使⽤。

⼟地则不征税。

城镇⼟地使⽤税的征税范围为城市、县城、建制镇、⼯矿区等。

其中,城市是指经国务院批准建⽴的市,包括市区和郊区;县城是指县⼈民政府所在地的城镇;建制镇是指经省、⾃治区、直辖市⼈民政府批准设⽴的建制镇;⼯矿区是指⼯商业⽐较发达,⼈⼝⽐较集中,符合国务院规定的建制镇标准,但尚未设⽴建制镇的⼤中型⼯矿企业所在地。

⼯矿区须经省、⾃治区、直辖市⼈民政府批复。

城市、县城、建制镇、⼯矿区的具体征税范围,由各省、⾃治区、直辖市⼈民政府划定。

⼟地使⽤税采⽤有幅度的差别税额,列⼊⼤、中、⼩城市和县城每平⽅⽶⼟地年税额多少不同。

为了防⽌长期征地⽽不使⽤和限制多占⼟地,可在规定税额的2倍-5倍范围内加成征税。

对于公园、名胜、寺庙及⽂教、卫⽣、社会福利等单位使⽤的⼟地,城镇、街道、公共设施⽤地、铁路、机场、港区、车站、管理交通运输⽤地及⽔利⼯程,农、林、牧、渔、果⽣产基地⽤地,以及个⼈⾮营业建房⽤地等,均免征⼟地使⽤税。

为了⿎励利⽤荒地、滩涂等⼟地,对经过批准整治的⼟地和改造的荒废⼟地,给予10年期限的免税。

⼆、惠州市⼟地使⽤税税额标准惠州市城镇⼟地使⽤税年税额标准表1等⼯业⽤地:5元/㎡⾮⼯业⽤地:10.5元/㎡惠城区桥东街道办事处、桥西街道办事处、江南街道办事处、龙丰街道办事处、江北街道办事处、河南岸街道办事处辖区范围2等⼯业⽤地:5元/㎡⾮⼯业⽤地:8元/㎡惠城区惠环街道办事处、⼩⾦⼝街道办事处、⽔⼝街道办事处、陈江街道办事处、⼤亚湾区辖区范围、惠阳区淡⽔街道办事处辖区范围3等⼯业⽤地:4元/㎡⾮⼯业⽤地:6元/㎡惠东县、博罗县⼈民政府所在地范围4等⼯业⽤地:3元/㎡⾮⼯业⽤地:5元/㎡龙门县⼈民政府所在地范围;惠城区三栋镇、潼侨镇、马安镇、沥林镇;惠阳区其他乡镇;博罗圆洲镇、⽯湾镇;惠东⼤岭镇、吉隆镇5等⼯业⽤地:3元/㎡⾮⼯业⽤地:3元/㎡惠城区汝湖镇、横沥镇、潼湖镇、芦州镇;惠东县、博罗县、龙门县其他乡镇辖区范围我国各个城市的⼟地使⽤税标准存在差异,⽽惠州⼟地使⽤税标准也划分为五个等级,惠州市以镇为单位,将城镇⼟地进⾏分级,⼀等⽤地的价格最⾼,⼟地使⽤税针对的主要是城镇的⼟地,对于其中公益⽤地或者农林牧渔⽤地是可以免除税收的,相关规定要看当地的政策。

惠州土地增值税主要规定简易总结

惠州土地增值税主要规定简易总结

惠州土地增值税主要规定简易总结(1)
一、预缴
1、2010年9月31日前,惠城区、大亚湾区、惠阳区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普通住宅为1%,土地、商铺、别墅为3%,其他项目为2%;
博罗县、惠东县、龙门县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普通住宅为1%,土地、商铺、别墅为2.5%,其他项目为1.5%;
政府立项的经济适用房暂不预征。

核定征收率不低于该项目适用的最高预征率的两倍
2、2010年10月1日后,土地增值税除保障性住房外预征率统一为:普通住宅2%,其他3%(土地使用权转让按规定清算不适用预征);
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统一为:普通住宅不低于5%,其他项目不低于6%。

二、清算
三、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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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土地增值税要紧规定简易总结

惠州土地增值税要紧规定简易总结

惠州土地增值税要紧规定简易总结(1)
一、预缴
一、2020年9月31日前,惠城区、大亚湾区、惠阳区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一般住宅为1%,土地、商铺、别墅为3%,其他项目为2%;
博罗县、惠东县、龙门县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一般住宅为1%,土地、商铺、别墅为2.5%,其他项目为1.5%;
政府立项的经济适用房暂不预征。

核定征收率不低于该项目适用的最高预征率的两倍
二、2020年10月1日后,土地增值税除保障性住房外预征率统一为:一般住宅2%,其他3%(土地利用权转让按规定清算不适用预征);
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统一为:一般住宅不低于5%,其他项目不低于6%。

二、清算
三、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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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城镇土地使用税新标准
时间:2007-11-22 17:06:59
2006年12月,国务院颁布了第483号令,公布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从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新条例的出台是地方税改革的最新进展,有利于统一税制、公平税负、拓宽税基,贯彻落实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增加地方财政收入。

为贯彻落实条例精神,广东省人民政府2007年11月2日下发了《关于同意惠州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批复》(粤府函[2007]218号),同意惠州市执行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新标准从2007年1月1日起执行。

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修改的具体内容
1、提高了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幅度。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将税额幅度标准提高了2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决定的通知》(财税[2007]9号)中要求各地每平方米年税额幅度按2006年执行税额幅度提高2倍执行,考虑到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税负水平应与各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土地市场发育程度相适应,条例仍授权各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在上述税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的适用税额幅度。

提高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增加了用地的成本,可以引导土地使用者合理的使用土地,提高土地利用效益,有利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加强土地宏观调控的措施,有利于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有利于增加地方的财政收入。

2、首次将外资企业纳入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在第二条中增加了第二款:将第一款中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定义为:“前款所称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军队以及其他单位;所称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

”即:把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也确定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条例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对外资企业用地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符合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关于“统一各类企业税收制度”的要求,有利于公平税负,平衡内外资企业的税收负担,有利于促进各类企业公平竞争。

城镇土地使用税开征范围和纳税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前款所称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军队以及其他单位;所称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

2007年城镇土地使用税申报纳税时间
鉴于广东省人民政府今年11月2日同意惠州市执行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惠州市2007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从2007年11月19日起开征,申报和纳税期限统一为2007年11月16日至2007年12月31日。

新征用的土地,如何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九条规定:新征用的土地,依照下列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一)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1年时开始缴纳土地使用税;
(二)征用的非耕地,自批准征用次月起缴纳土地使用税。

惠州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单位税额标准及调整前后单位税额标准比照
这次新政策的调整,将惠州市范围内土地划分为5个等级,年税额标准依次为一等土地10.5元/㎡,二等土地8元/㎡,三等土地6元/㎡,四等土地5元/㎡,五等土地3元/㎡,具体年税额标准及适用范围:新税额标准对纳税人负担有什么影响
城镇土地使用税是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缴纳,按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的税额标准计算征收。

除特殊情况外,一般纳税人占用的土地面积不是很大。

如城市中的高层建筑,往往为多个纳税人共有,按每个纳税人计算分摊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很少,按新的税额标准,对其负担影响有限。

而开征土地使用税,除增加财政收入外,一个重要原因是利用经济手段加强对土地的控制和管理,调节不同地区、不同地段的土地级差收入,促进合理节约利用土地,提高土地的使用效益。

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收优惠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六、第七条规定,下列土地免缴土地使用税:(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四)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五)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六)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土地使用税5年至10年;(七)由财政部另行规定免税的能源、交通、水利设施用地和其他用地。

除以上规定外,纳税人缴纳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需要定期减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审核后,报国家税务局批准。

惠州市地方税务局
二○○七年十一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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