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单元-卫生法律法规基本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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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卫生
中国的卫生法律体系
健康相关产品
医疗服务资源 与技术准入 劳动与社会保障
传 染 病
职 业 病
母 婴 保 健
环 境 卫 生
食 品
药 品
医 疗 器 械
化 妆 品
医 疗 医药护 机 师师士 构
卫生法的渊源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艾滋病防治条例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麻醉药品与精神药品管理条例 ▪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 原则上,针对的是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
卫生行政复议过程
• 先由对行政行为不服的申请者在60日内提出申请---比卫生执法机 关高一级的卫生行政部门(市级卫生局法制监督处)在5日内告 知申请人是否受理—在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查阅审理--对 行政机关违反复议法规定的行为依法提出处理建议--决定—执行
自治条例单行条例
(自治区人大及常委会)
宪法中的卫生法律规范 (全国人大)
11 法律中的卫生法律规范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 20多行政法规 (国务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2001.05.01)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02.05.3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2001.05.01) ▪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2001.05.01)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2001.05.01)
地方性法规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 大及常委会)
地方规章
(省、自治区、直辖市 政府)
部门规章
(国务院部、委)
400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
▪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
▪处方管理办法
自治条例单行条 例
(自治州、县人大)
地方性法规
(省会市人大及委员会 )
地方性法规
(较大市人大及常委会 )
及常委会)
规章
(省会所在地市政府)
(一)卫生法
• 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在保护人体健康活动中具有 普遍约束力的社会规范的总和。
• 含义: 1.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规范; 2.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规范; 3.是保护健康活动中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 4.是保护健康行为的规范; 5.是规定人们权利和义务的规范。
(二)卫生法的法律体系
2、纵向:卫生行政机关与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公民之间 发生的卫生行政法律关系。具有不平等性。
①外部行政关系——卫生行政机关与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 和公民,即与行政管理相对人之间的公共行政关系。
②内部行政关系——卫生行政机关与其机关工作人员之间、 医疗卫生专业机构与工作人员之间行政的人事关系。
③卫生行政机关与医疗卫生预防保健等专业机构之间的行业 管理关系。
第十一章
卫生法律法规基本理论
目录
一.卫生法律法规相关知识 二.卫生法律关系 三.卫生行政救济
一、卫生法律法规相关知识
• 卫生法学是研究卫生法及其发展规律的一门法律科学,是法学 的分支学科。
• 卫生法学是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相互渗透交融的一门新兴边缘 交叉学科,是法律科学中一门有关医药、卫生or人类生命健康问 题的应用学科。
• 卫生行政机关 • 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 自然人
②客体——卫生法律关系主体的卫生权利和卫生义务所指向 的对象。 种类: 公民的生命健康权益 行为——主体形式权利和履行义务的活动 物——食品、药品、医疗器械、血液制品 人身——各种生理器官组成的有机体 智力成果——精神财富:医学著作、发明
③内容——主体依法享有卫生方面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 二者相互依存,不可分割。
卫生法律关系的主体具有特殊性
➢卫生法律关系主体——至少有一方主体是从事医药卫生 工作的组织或个人
➢纵向法律关系——医疗卫生管理机关(卫生行政部门、 卫生监督机构等);另一方是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或个人
(三)卫生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主体、客体、内容(同时具备、缺一不可)
①主体——参加卫生法律关系、并在其中享有卫生权 利、承担卫生义务的人,也就是当事人。 a.单数主体/来自百度文库数主体 b.权利主体/义务主体 c.主体的种类:
三、卫生行政救济
✓ 卫生行政复议 ✓ 卫生行政诉讼 ✓ 卫生行政赔偿
• 卫生行政救济是指: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卫生行政行为侵害其合法权益,请求
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对违法行为实施纠正而采取的救济手段与措施 所构成的制度。
卫生行政救济的特征
1、卫生行政救济的前提是卫生行政争议或者侵权行为的存在。 2、产生的根本原因是行政相对人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了行政行为的侵害。 3、对争议实行不告不理原则,他只是依相对人的申请而进行。 4、以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为目的的。
主要途径
• 行政机关救济—卫生行政复议 • 司法机关救济—卫生行政诉讼 • 卫生行政赔偿—依照《国家赔偿法》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卫生行政复议
• 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卫生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害 其合法权益,向上一级卫生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受理申请的 卫生行政机关依法对原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作出处理决定的 活动。
规章
(较大市政府)
卫生法的法律适用原则
➢ 上位法优于下位法 ➢ 特别法优于一般法 ➢ 新法优于旧法
二、卫生法律关系
(一)卫生法律关系的概念
指卫生法律规范所调整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 位、社会团体和自然人之间在卫生管理和卫生 服务等活动中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二)卫生法律关系的特征
✓基于保障和维护人体健康而结成的法律关系 ✓是由卫生法调整和确认的法律关系,具有特定的范围 ✓是一种纵横交错的法律关系 ✓卫生法律关系的主体具有特殊性
特别行政区法律 国际公约、国际 ▪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2001.05惯.0例1)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2001.05.01)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01.05.01)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2001.11.22)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2002.9.1) ▪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2013.5.1)
一种纵横交错的法律关系
1.横向:提供卫生服务的卫生机构、卫生人员与接受卫生服 务者之间的卫生服务法律关系。具有平等性。 ①医疗机构及其医护人员与就医人员之间形成的医患法律关 系,以及预防保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与被接受服务者之间形 成的服务法律体系 ②从事药品、食品、化妆品、保健品等的生产经营企业及公 共场所服务单位就其产品或服务的安全卫生质量与利用接受 或被服务者之间所形成的健康相关的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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