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银行不良信贷资产收益权转让业务暂行管理办法(修订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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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业信贷资产登记流转中心信贷资产收益权转让业务规则(试行)

银行业信贷资产登记流转中心信贷资产收益权转让业务规则(试行)

银行业信贷资产登记流转中心信贷资产收益权转让业务规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盘活信贷存量,加快资金周转,促进信贷资产收益权转让业务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信贷资产收益权转让业务的通知》(银监办发〔2016〕82号,以下简称《通知》)及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相关监管要求制定本业务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中信贷资产收益权是指获取信贷资产所对应的本金、利息和其他约定款项的权利。

第三条信贷资产收益权转让业务须依法合规,遵循市场化原则,稳步推进,防范风险。

第四条银监会依法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信贷资产收益权转让业务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银行业信贷资产登记流转中心(以下简称“银登中心”)按照银监会的要求,具体负责信贷资产收益权转让业务的产品备案审核、集中登记、交易结算、信息披露和统计监测等工作,并及时向银监会报告重要情况。

第二章基本要求第六条出让方银行应当按照《通知》要求,在银登中心办理信贷资产收益权转让的集中登记。

第七条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由信托公司设立信托计划,受让商业银行信贷资产收益权的模式进行信贷资产收益权转让。

票友君:此处已明确只能有信托计划接信贷支持收益权,这和前期传的理财业务管理办法一致!第八条信贷资产收益权的投资者应当持续满足监管部门关于合格投资者的相关要求。

不良资产收益权的投资者限于合格机构投资者,个人投资者参与认购的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和资产管理计划不得投资;对机构投资者资金来源应当实行穿透原则,不得通过嵌套等方式直接或变相引入个人投资者资金。

票友君:明确穿透原则,个人不得投资,只能合规投资者进行!第九条信贷资产及其收益权登记通过银登中心集中登记系统办理,信贷资产收益权转让通过资产流转平台办理。

合格投资者认购的银行理财产品投资信贷资产收益权,按《通知》要求在银登中心完成转让和集中登记的,相关资产不计入非标准化债权资产统计,在全国银行业理财信息登记系统中单独列示。

农村商业银行信贷资产转让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农村商业银行信贷资产转让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ⅩⅩ农村商业银行信贷资产转让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优化信贷资源配置,加强同业合作,提高本行金融服务水平,防范金融风险,根据《合同法》、《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行相关规章制度,结合本行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信贷资产转让业务是指本行与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等金融机构根据协议约定相互转让信贷资产的行为。

第三条本暂行办法所称信贷资产包括贷款、银团贷款等各类资产。

第四条信贷资产转让业务包括信贷资产买断业务、信贷资产回购业务。

信贷资产买断业务是指转让双方协议转让信贷资产,信贷资产的债权由出让方转移给受让方,债务人按信贷合同约定向受让方还本付息。

信贷资产买断业务可分为完全买断和担保买断两种。

完全买断是指信贷资产转让后,受让方承担相关信贷资产项下所有风险;担保买断项下,出让方还应对债务人按期还本付息承担保证责任。

信贷资产回购业务是指转让双方协议转让信贷资产,信贷资产的债权人仍为出让方,回购到期,出让方按照协议约定向受让方无条件购回该项信贷资产。

第五条信贷资产转让业务应当在符合本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资本充足率等要求的情况下办理。

第六条信贷资产的出让方和受让方应遵循平等协商、互惠互利的原则,按照协议履行责任、享受权益、承担风险。

第七条本暂行办法适用于本币信贷资产转让业务。

第二章信贷资产转让业务的管理第八条各经办部门职责:一、本行公司业务部、计划资金部负责监控全行资产负债比例,负责信贷资产转让业务的联系、洽谈,负责信贷资产转让业务的风险监控并制订合同文本,负责信贷资产转让业务的日常管理与操作。

二、本行贷款审查委员负责信贷资产转让业务的审批。

三、本行财务会计部负责信贷资产转让业务的会计核算、会计帐务处理,资金清算中心负责信贷资产转让资金的清算。

四、本行经办支行(部)负责配合对信贷资产转让业务的帐务操作与贷款日常管理。

第九条信贷资产转让可以是全额转让,也可以是部分转让。

银行不良贷款债权转让管理办法模版

银行不良贷款债权转让管理办法模版

不良贷款债权转让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拓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我行”)不良贷款的清收渠道,提升不良资产处置成效,有效防范操作风险,依据有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不良金融资产处置尽职指引》、《****农村合作银行等金融机构不良贷款债权转让操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及关于规定,结合我行实际,拟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行不良贷款债权转让的有关单位,包括总行业务部门及各一级支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债权转让是指将我行拥有或受托管理的不良债权转让给社会投资者,以收回货币资金的行为。

其中债权包括主债权及与主债权有关的保证债权、抵押权、质权等附属权利;社会投资者包括我行以外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四条债权转让应遵循的原则:(一)依法合规原则。

转让资产范围、程序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确保转让流程和手续合法合规,严禁违法违规行为。

(二)价值最大化原则。

实施债权转让必须兼顾效率和效益,转让方式应科学合理,提升效率率,降低成本,实现处置回收价值最大化。

(三)公开透明原则。

转让行为要公开、公平、公正,及时充份披露有关信息,避免暗箱操作,防范道德风险。

(四)竞争择优原则。

要优先选择拍卖、招标、竞价等公开转让方式,充份竞争,避免非理性竞价。

第五条及时进行责任认定。

对拟处置的不良贷款应认真分析不良贷款形成或造成损失的原因,对违法、违规或失职的行为进行责任认定,对有关责任人按关于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第二章组织架构和职责第六条总行不良资产管理委员会是我行不良贷款债权转让的日常决策机构,主要负责权限内我行不良贷款债权转让方案合规性、可行性、合理性的审批。

第七条总行风险管理部门是不良贷款债权转让的统筹及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和管理不良债权转让项目,主要工作包括:(一) 负责审核不良贷款债权转让方案的合理性、必要性和可行性;(二) 负责统筹及组织实施不良贷款债权转让项目的开展;(三) 负责修订和完善不良贷款债权转让制度及有关规定。

银行信贷资产转让业务管理办法(试行) 模版

银行信贷资产转让业务管理办法(试行) 模版

银行信贷资产转让业务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转让业务的通知》(银监发〔2010〕102号)有关要求,为规范开展本行信贷资产转让业务,盘活信贷资产存量,优化信贷资源配置,改善全行资产业务结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本行相关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信贷资产转让业务,是指本行向其他金融机构出让本行五级分类为正常的信贷资产,受让方承担信贷资产风险,并由借款人向受让方偿还贷款本息的业务。

第三条本行信贷资产转让业务遵循真实性、整体性和洁净性的转让原则,实现资产真实、完全的转让以及风险真实、完全的转移。

第四条自信贷资产转让之日起,对于原借款合同项下的信贷资产,受让方拥有相应的权利,承担相应的义务,承受相应的风险。

第二章组织与职责第五条本行信贷资产转让业务实行由总行统一审批、统一管理,分行具体实施的组织管理模式。

第六条总行资产负债管理部是制定、分解、平衡全行资产负债业务总量和结构目标的管理部门,负责将信贷资产转让业务纳入全行资产负债管理,拟定全行信贷资产转让业务总量和结构,合理配置资本储备,以及信贷资产转让业务的内外部定价。

第七条总行公司业务部是全行信贷资产转让业务的牵头及业务审批部门,根据全行资产负债管理的总体目标,负责制订全行信贷资产转让业务的年度及阶段性计划,制定信贷资产转让业务管理办法和操作流程,审批分行的信贷资产转让业务申请,协调全行信贷资产转让业务操作过程中相关事宜,跟踪报告全行信贷资产转让业务的开展情况。

第八条总行计划财务部是全行预算计划执行的专业管理部门,负责制定信贷资产转让业务所涉及相应部门和分行的绩效考核及调整办法。

第九条总行金融同业部是信贷资产转让业务交易的专业管理部门,负责提供业务模式、寻找业务渠道、确定业务要素,以及金融机构准入与资格审核。

第十条总行法律合规部负责信贷资产转让业务的合同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分行是信贷资产转让业务的具体经办机构,负责具体的业务发起、合同签订、资金划付、账务处理、档案移交及跟踪管理等工作。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规范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良资产收购业务的通知-银监办发〔2016〕56号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规范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良资产收购业务的通知-银监办发〔2016〕56号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规范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良资产收购业务的通知正文:----------------------------------------------------------------------------------------------------------------------------------------------------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规范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良资产收购业务的通知银监办发〔2016〕56号各银监局,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近年来,四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以下简称资产公司)充分发挥自身专业优势,加大不良资产收购和处置力度,在化解金融和实体企业风险、服务实体经济发展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部分资产公司存在着不良资产收购业务不规范不审慎、项目风险有所暴露等问题。

为规范资产公司不良资产收购业务,促进合规经营、稳健发展,根据《金融企业不良资产批量转让管理办法》(财金〔2012〕6号)、《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开展非金融机构不良资产业务管理办法》(财金〔2015〕56号)等相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规范开展金融机构不良资产收购业务(一)资产公司收购银行业金融机构不良资产要严格遵守真实性、洁净性和整体性原则,通过评估或估值程序进行市场公允定价,实现资产和风险的真实、完全转移。

不得与转让方在转让合同等正式法律文件之外签订或达成影响资产和风险真实完全转移的改变交易结构、风险承担主体及相关权益转移过程等的协议或约定,不得设置任何显性或隐性的回购条款,不得违规进行利益输送,不得为银行业金融机构规避资产质量监管提供通道。

(二)资产公司委托银行业金融机构协助或代理处置不良资产,应当基于商业原则,制定相应的委托代理处置方案并按内部管理流程进行审批,有利于提高效率、降低成本,实现不良资产回收价值的最大化。

委托方与受托方应按照委托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不得约定各种形式的实质上由受托方承担清收保底义务的条款。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开展不良贷款转让试点工作的通知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开展不良贷款转让试点工作的通知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开展不良贷款转让试点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2.01.07•【文号】银保监办便函〔2021〕26号•【施行日期】2022.01.0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开展不良贷款转让试点工作的通知银保监办便函〔2021〕26号各银保监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各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金融资产投资公司,银行业信贷资产登记流转中心:为规范银行不良贷款转让行为,切实提升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质效,银保监会已批复同意银行业信贷资产登记流转中心(以下简称银登中心)以试点方式进一步拓宽不良贷款处置渠道和处置方式。

经与财政部协商一致,现就试点开展单户对公不良贷款转让和个人不良贷款批量转让有关事项通知如下:—、明确试点原则试点工作应遵循依法合规、市场自愿、公开透明、稳步推进、真实洁净转让原则。

试点过程中,应按照不良贷款转让法规和试点工作要求,严控业务风险,确保试点工作平稳有序开展。

二、确定试点机构首批参与试点银行包括:6家国有控股大型银行和12家全国性股份制银行(以下统称银行)。

参与试点的不良贷款收购机构包括: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和符合条件的地方资产管理公司(以下统称资产管理公司)、金融资产投资公司。

其中,参加试点的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应经营管理状况较好、主营业务突出、监管评价良好,并由省级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出具同意文件。

试点范围内的银行和收购机构按照自主自愿原则参与试点业务。

三、参加试点的不良贷款类型本次试点不良贷款包括:单户对公不良贷款、批量个人不良贷款。

银行可以向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和地方资产管理公司转让单户对公不良贷款和批量转让个人不良贷款。

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可以受让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区域内的银行单户对公不良贷款,批量受让个人不良贷款不受区域限制。

银行业信贷资产登记流转中心关于发布《银行业信贷资产登记流转中心不良贷款转让业务规则(试行)》的通知

银行业信贷资产登记流转中心关于发布《银行业信贷资产登记流转中心不良贷款转让业务规则(试行)》的通知

银行业信贷资产登记流转中心关于发布《银行业信贷资产登记流转中心不良贷款转让业务规则(试行)》的
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银行业信贷资产登记流转中心有限公司
•【公布日期】2021.01.13
•【文号】银登字〔2021〕1号
•【施行日期】2021.01.13
•【效力等级】行业规定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
正文
关于发布《银行业信贷资产登记流转中心不良贷款转让业务
规则(试行)》的通知
银登字〔2021〕1号各试点机构:
根据《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开展不良贷款转让试点工作的通知》(银保监办便函〔2021〕26号)和《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开展银行不良贷款转让试点的复函》(银保监办便函〔2021〕27号)有关要求,银登中心制定了《银行业信贷资产登记流转中心不良贷款转让业务规则(试行)》,现予以发布,请遵照执行。

实施中如有意见建议,请及时向银登中心反馈。

联系人:刘洋************
郭晓晓************
附件:银行业信贷资产登记流转中心不良贷款转让业务规则(试行)
银行业信贷资产登记流转中心
2021年1月13日。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信贷资产收益权转让业务的通知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信贷资产收益权转让业务的通知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信贷资产收益权转让业务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6.04.07•【文号】银监办发〔2016〕82号•【施行日期】2016.04.0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信贷资产收益权转让业务的通知银监办发〔2016〕82号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邮储银行,外资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其他会管金融机构,银行业信贷资产登记流转中心:近年来,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信贷资产收益权转让业务,对进一步盘活信贷存量、加快资金周转发挥了积极作用,但部分业务存在交易结构不规范不透明,会计处理和资本、拨备计提不审慎等问题。

为促进信贷资产收益权转让业务健康有序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信贷资产收益权转让应当遵守“报备办法、报告产品和登记交易”相关要求(一)报备办法。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制定信贷资产收益权转让业务管理制度;银行业信贷资产登记流转中心(以下简称银登中心)应当根据银监会相关要求,制定并发布信贷资产收益权转让业务规则和操作流程,并及时报送银监会备案。

(二)报告产品。

银登中心应当根据银监会相关要求,制定并发布产品报告流程和备案审核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向银登中心逐笔报送产品相关信息。

(三)登记交易。

出让方银行应当依照《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银行业信贷资产流转集中登记的通知》(银监办发〔2015〕108号)相关规定,及时在银登中心办理信贷资产收益权转让集中登记。

二、信贷资产收益权转让应当依法合规开展,有效防范风险(一)出让方银行应当根据《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在信贷资产收益权转让后按照原信贷资产全额计提资本。

(二)出让方银行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对信贷资产收益权转让业务进行会计核算和账务处理。

开展不良资产收益权转让的,在继续涉入情形下,计算不良贷款余额、不良贷款比例和拨备覆盖率等指标时,出让方银行应当将继续涉入部分计入不良贷款统计口径。

银行业信贷资产登记流转中心信贷资产收益权转让业务规则(试行)

银行业信贷资产登记流转中心信贷资产收益权转让业务规则(试行)

银行业信贷资产登记流转中心信贷资产收益权转让业务规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盘活信贷存量,加快资金周转,促进信贷资产收益权转让业务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信贷资产收益权转让业务的通知》(银监办发〔2016〕82号,以下简称《通知》)及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相关监管要求制定本业务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中信贷资产收益权是指获取信贷资产所对应的本金、利息和其他约定款项的权利。

第三条信贷资产收益权转让业务须依法合规,遵循市场化原则,稳步推进,防范风险。

第四条银监会依法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信贷资产收益权转让业务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银行业信贷资产登记流转中心(以下简称“银登中心”)按照银监会的要求,具体负责信贷资产收益权转让业务的产品备案审核、集中登记、交易结算、信息披露和统计监测等工作,并及时向银监会报告重要情况。

第二章基本要求第六条出让方银行应当按照《通知》要求,在银登中心办理信贷资产收益权转让的集中登记。

第七条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由信托公司设立信托计划,受让商业银行信贷资产收益权的模式进行信贷资产收益权转让。

票友君:此处已明确只能有信托计划接信贷支持收益权,这和前期传的理财业务管理办法一致!第八条信贷资产收益权的投资者应当持续满足监管部门关于合格投资者的相关要求。

不良资产收益权的投资者限于合格机构投资者,个人投资者参与认购的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和资产管理计划不得投资;对机构投资者资金来源应当实行穿透原则,不得通过嵌套等方式直接或变相引入个人投资者资金。

票友君:明确穿透原则,个人不得投资,只能合规投资者进行!第九条信贷资产及其收益权登记通过银登中心集中登记系统办理,信贷资产收益权转让通过资产流转平台办理。

合格投资者认购的银行理财产品投资信贷资产收益权,按《通知》要求在银登中心完成转让和集中登记的,相关资产不计入非标准化债权资产统计,在全国银行业理财信息登记系统中单独列示。

银行信贷资产转让业务管理办法

银行信贷资产转让业务管理办法

xx银行信贷资产转让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同业合作,优化信贷资源配置,提高综合收益,防范金融风险,根据《民法通则》、《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及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一)信贷资产转让业务:是指我行与具备贷款业务资格的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财务公司和信托投资公司等金融机构,根据协议约定相互转让信贷资产的业务行为。

包括买断信贷资产业务和卖断信贷资产业务。

(二)买断信贷资产业务:是我行根据协议约定向对方划付资金,买进对方自营的、尚未到期的正常信贷资产,借款人向我行偿还贷款本息。

在此项业务中,xx银行是信贷资产的受让方,其他金融机构是信贷资产的出让方。

(三)卖断信贷资产业务:是我行根据协议约定向对方卖出我行自营的未到期贷款,对方向我行划付相应资金,借款人向对方偿还贷款本息。

在此项业务中,xx银行是信贷资产的出让方,其他金融机构是信贷资产的受让方。

第三条xx银行开展信贷资产转让业务应遵循“真实性原则、整体性原则、洁净转让原则”。

(一)真实性原则:转出方不得安排任何显性或隐性的回购条款;转让双方不得采取签订回购协议、即期买断加远期回购等方式规避监管。

(二)整体性原则:转让的信贷资产应当包括全部未偿还本金及应收利息,不得有以下情形:1.将未偿还本金与应收利息分开;2.按一定比例分割未偿还本金或应收利息;3.将未偿还本金及应收利息整体按比例进行分割;4.将未偿还本金或应收利息进行期限分割。

(三)洁净转让原则:实现资产的真实、完全转让,风险的真实、完全转移。

第二章办理信贷资产转让业务的条件第四条我行信贷资产转让的对象是具备贷款业务资格的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财务公司和信托投资公司等金融机构。

可转让的信贷资产暂不包含个人住房贷款、个人消费额度贷款、个人汽车贷款和个人信用卡透支等所有个人类贷款。

第五条我行买断信贷资产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出让方为在我国境内注册登记的金融机构法人。

(二)出让方具有贷款业务资格。

银行信贷资产转让业务管理办法

银行信贷资产转让业务管理办法

xx银行信贷资产转让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同业合作,优化信贷资源配置,提高综合收益,防范金融风险,根据《民法通则》、《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及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一)信贷资产转让业务:是指我行与具备贷款业务资格的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财务公司和信托投资公司等金融机构,根据协议约定相互转让信贷资产的业务行为。

包括买断信贷资产业务和卖断信贷资产业务。

(二)买断信贷资产业务:是我行根据协议约定向对方划付资金,买进对方自营的、尚未到期的正常信贷资产,借款人向我行偿还贷款本息。

在此项业务中,xx银行是信贷资产的受让方,其他金融机构是信贷资产的出让方。

(三)卖断信贷资产业务:是我行根据协议约定向对方卖出我行自营的未到期贷款,对方向我行划付相应资金,借款人向对方偿还贷款本息。

在此项业务中,xx银行是信贷资产的出让方,其他金融机构是信贷资产的受让方。

第三条xx银行开展信贷资产转让业务应遵循“真实性原则、整体性原则、洁净转让原则”。

(一)真实性原则:转出方不得安排任何显性或隐性的回购条款;转让双方不得采取签订回购协议、即期买断加远期回购等方式规避监管。

(二)整体性原则:转让的信贷资产应当包括全部未偿还本金及应收利息,不得有以下情形:1.将未偿还本金与应收利息分开;2.按一定比例分割未偿还本金或应收利息;3.将未偿还本金及应收利息整体按比例进行分割;4.将未偿还本金或应收利息进行期限分割。

(三)洁净转让原则:实现资产的真实、完全转让,风险的真实、完全转移。

第二章办理信贷资产转让业务的条件第四条我行信贷资产转让的对象是具备贷款业务资格的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财务公司和信托投资公司等金融机构。

可转让的信贷资产暂不包含个人住房贷款、个人消费额度贷款、个人汽车贷款和个人信用卡透支等所有个人类贷款。

第五条我行买断信贷资产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出让方为在我国境内注册登记的金融机构法人。

(二)出让方具有贷款业务资格。

河北省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债权转让处置暂行办法

河北省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债权转让处置暂行办法

河北省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债权转让处置暂行办法冀信联字〔2009〕32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大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清收处置力度,切实规范不良债权转让处置行为,防范道德风险,提高清收处置效果,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我省农村信用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不良贷款债权转让处置是指农村信用社将拥有合法处置权的不良贷款以一定价格转让给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法律法规等未有特别限制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债权债务关系的转移,最大限度减少债权损失的一种清收方式。

第三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不良贷款债权可进行转让处置:(一)2005年7月1日(不含)前形成的可疑、损失类贷款本息及表外应收利息;(二)经法院判决生效两年(含)以上未收回的不良贷款本息;(三)已核销的呆账贷款本息;(四)央行票据置换的不良贷款本息;(五)经上级批准可以进行转让处置的其他不良贷款债权。

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良贷款债权一般不得进行转让处置:(一)按照省联社有关规定应进行责任追究而未追究的;(二)借款合同约定债权不得转让的;(三)办理房产、土地等抵押登记,且预计损失额较小的;(四)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不允许债权转让的情形。

第五条农村信用社转让不良贷款债权应坚持依法合规、竞争择优、及时处置、分级审批、严格监督的原则。

依法合规是指农村信用社在转让不良贷款债权时,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对债权转让和损失的确认应严格按规定程序办理。

竞争择优是指农村信用社在转让不良贷款债权时应引入竞争机制,在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基础上,择优选择债权受让对象,努力实现处置费用最低化、处置净回收现值最大化和处置效益最优化。

及时处置是指农村信用社应定期对不良贷款债权进行分析,选择有利处置时机,及时启动转让程序,防止不良贷款债权因转让不及时造成贬值或流失。

分级审批是指农村信用社实施不良贷款债权转让前,应按照权限规定,逐级报批后才能组织落实,否则无论债权金额及损失大小,一律不得转让(经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判决、裁定、裁决的不良贷款债权转让项目除外)。

信用社银行不良资产债权转让暂行办法

信用社银行不良资产债权转让暂行办法

信用社(银行)不良资产债权转让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省信用社(银行)、农村合作银行(以下统称信用社(银行))不良资产债权转让行为,提高处置效率,降低资产损失,防范处置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员会《不良金融资产处置尽职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全省信用社(银行)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不良资产债权转让,是指信用社(银行)合理确定不良资产债权处置价格,通过拍卖、招标、竞价、协议等方式,将其债权及相应权益转让给买受人的行为。

包括单笔(户)对不良资产债权进行转让和多笔(户)债权打包后整体转让。

第三条可转让的不良资产债权包括可疑类、损失类不良贷款及表内非信贷类不良债权,呆账核销、票据置换和整体处置等方式形成的表外不良贷款及非信贷类不良债权。

第四条不良资产债权转让中的买受人应是具有相应经济实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组织和个人。

信用社内部人员,债务方及债务方的高管、财务人员,以及经办转让资产的法官、律师、评估师等参与人员,不得作为信用社债权受让方。

第五条不良资产债权转让应遵循的原则:(一)公开、公正、公平原则。

公开资产处置信息,公开处置程序,公平、公正对待每位投资者,杜绝暗箱操作。

(二)效率和效益相统一原则。

既要尽可能使处置资产达到效益最大化,又要切实提高处置效率。

(三)规范操作、定处分离原则。

强化程序控制,严格内部制衡,切实防范风险。

第二章处置方案第六条不良资产债权转让程序实行定处分离。

县级联社资产管理部门负责处置资产的尽职调查,制定处置方案及处置的具体实施。

非调查和处置人员组成的定价小组根据尽职调查情况和处置方案确定处置价格或竞价底价。

处置方案和资产价格经不良资产管理委员会审议表决,有权决策人最后决策后,方可进入处置程序。

第七条县级联社资产管理部门应根据拟转让资产规模组建两人以上的项目小组,并指定项目经理一名。

项目经理为处置第一责任人。

第八条项目小组应对拟转让资产进行尽职调查,调查的内容应包括:债权构成、债务人(含保证人)的主体资格、经营情况、资产状况、还款意愿等。

银行信贷资产转让业务管理办法

银行信贷资产转让业务管理办法

XX银行信贷资产转让业务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同业合作,优化信贷资源配置,进一步改善信贷资产的流动性,防范金融风险,根据《民法通则》、《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等法律法规和我行有关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信贷资产特指人民币信贷资产。

第三条信贷资产转让业务的标的物为金融机构利用自有资金向非金融企业发放并拥有合法债权的贷款,该类贷款按照贷款五级分类,属正常类贷款。

第四条信贷资产转让业务是指我行与其他金融机构根据协议约定相互转让信贷资产的业务行为。

第五条信贷资产转让业务双方为信贷资产的出让方与受让方。

出让方是指在信贷资产转让业务办理过程中出让信贷资产的金融机构。

受让方是指在信贷资产转让业务办理过程中受让信贷资产的金融机构。

第六条信贷资产转让业务包括信贷资产转让业务(买断)和信贷资产转让(回购)业务。

信贷资产转让(买断)业务分为信贷资产转让买断和信贷资产转让(双买断)业务。

信贷资产买断业务是指转让双方根据协议约定转让信贷资产,并在所转让的信贷资产到期时,信贷资产债务人向受让方进行清偿的行为。

信贷资产(双买断)包括信贷资产转让(买入返售)业务以及(卖出回购)业务。

信贷资产转让(买入返售)是指本行作为受让方在开展信贷资产转让业务时,与同一对手方签订买入合同的同时,签订远期卖出合同(或赎回承诺书)的行为。

信贷资产转让(卖出回购)是指本行作为出让方在开展信贷资产转让业务时,与同一对手方签订卖出合同的同时,签订远期买入合同(或赎回承诺书)的行为。

信贷资产转让(回购)业务是指转让双方(金融机构)根据协议约定转让信贷资产,并在约定日期由出让方按照协议回购条款约定向受让方无条件购回该项信贷资产的业务行为。

第七条在信贷资产转让(买断)交易中,信贷资产出让方将债权全部转让给信贷资产受让方。

信贷资产受让方取得受让信贷资产的债权、收益权以及原信贷合同规定的债权人的全部权利。

信贷资产受让方可以按照诚实守信原则,委托信贷资产出让方代为管理转让的信贷资产,双方应另行商定委托管理办法。

银行不良资产批量转让管理办法(暂行)

银行不良资产批量转让管理办法(暂行)

银行不良资产批量转让管理办法(暂行)xx银行不良资产批量转让管理办法(暂行)x发〔xx〕177号,xx年9月3日印发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盘活本行不良资产,增强风险抵御能力,提高综合竞争能力,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政部、XXX《关于印发〈金融企业不良资产批量转让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xx]6号)有关规定,结合本行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资产管理公司,是指具有健全公司治理、内部管理控制机制,并有5年以上不良资产管理和处置经验,公司注册资本金100亿元(含)以上,取得XXX核发的金融许可证的公司,以及省级人民政府依法设立或授权的资产管理或经营公司。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批量转让是指本行对一定规模的不良资产(10户/项以上)进行组包,定向转让给资产管理公司的行为。

第四条不良资产批量转让工作应坚持依法合规、公开透明、竞争择优、价值最大化原则。

(一)依法合规原则。

转让资产范围、程序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严禁违法违规行为。

(二)公开透明原则。

转让行为要公开、公平、公正,及时充分披露相关信息,避免暗箱操作,防范道德风险。

(三)竞争择优原则。

要优先选择招标、竞价、拍卖等公开转让方式、充分竞争,避免非理性竞价。

(四)价值最大化原则。

转让方式和交易结构应科学合理,提高效率,降低成本,实现处置回收价值最大化。

第五条不良资产批量转让工作由总行统一组织实施,各分支机构无权自行开展。

第二章转让规模第六条可批量转让的不良资产规模包括本行在经营中形成的以下不良信贷资产和非信贷资产:(一)五级分类划分为次级、可疑、损失类,且逾期1年(含)以上或已起诉的贷款;(二)已核销的账销案存资产;(三)抵债资产;(四)其他不良资产。

第七条下列不良资产不得举行批量转让:(一)债务人或包管人为国家机关的资产;(二)经国务院批准列入全国企业政策性关闭破产计划的资产;(三)国防军工等涉及国家安全和敏感信息的资产;(四)个人贷款(包括向个人发放的购房贷款、购车贷款、教育助学贷款、信用卡透支、其他消费贷款等以个人为借款主体的各类贷款);(五)在借款合同或担保合同中有限制转让条款的资产;(六)国家法律法规限制转让的其他资产。

XX银行不良信贷资产收益权转让业务暂行管理办法(修订发文版)

XX银行不良信贷资产收益权转让业务暂行管理办法(修订发文版)

XXXX银行不良信贷资产收益权转让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修订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充分利用金融市场参与者的不同风险偏好,拓宽不良信贷资产处臵渠道,有效盘活存量不良信贷资产,分散风险、降低损失,根据《民法通则》、《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不良信贷资产收益权转让业务是指我行作为劣后级投资人与其他合格投资人共同委托信托公司(或其他具备资格的金融机构,下同)设立信托计划(或资产管理计划,下同),并由信托计划直接或间接受让我行不良信贷资产收益权的业务。

第三条不良信贷资产收益权转让业务遵循以下原则:(一)真实交易原则。

交易完成后,我行除承担所持有劣后级份额的相关风险外,对于其他投资人不得提供任何形式的本金及收益担保。

(二)准确核算原则。

交易过程中,我行应严格按照会计准则和我行核算办法的规定进行核算,确保信息披露真实、准确。

(三)市场运作原则。

交易价格的确定、交易对象的选择等方面应严格遵循市场化原则,通过公开透明的程序进行,严禁借机进行不当利益输送。

1(四)损益自担原则。

分行开展该业务,应自行承担相关交易成本和交易损益。

第二章职责与分工第四条风险管理部负责本办法的制定和维护,指导分行进行方案设计,并牵头协调该业务开展过程中的相关跨部门事项的处理。

第五条资产保全部负责该业务的整体组织,指导分行进行基础资产选择,牵头审查分行上报的业务方案,督促分行进行后续清收管理。

第六条计划财务部负责明确该业务的会计核算规则,并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七条运营管理部负责制定相应的柜台操作规程,并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八条法律合规部负责按照权限对相关协议文本进行法律审核。

第九条各分行负责设计业务方案、筛选基础资产、选择中介机构、遴选和推荐投资人,负责按照总行批复的方案进行业务操作,并按照自营不良贷款的标准和要求对已转让资产进行清收管理。

第三章业务方案设计第十条本业务项下的基础资产应符合以下条件:1、原则上应为本金或利息逾期超过一定期限、其应收利息不再计入当期损益的不良信贷资产,包括对公不良信贷资产和零售不良信贷资产;2、债权债务关系清晰,且借款合同或担保合同中没有限制收益权转让的条款,并且限于人民币自营贷款,不得是国结保理类贷款,不得是银团贷款出资额;3、同一抵押物项下的全部债权收益权原则上应一并转让;4、对公及零售不良贷款收益权应分别转让。

3.31零售不良信贷资产收益权转让柜台操作规程

3.31零售不良信贷资产收益权转让柜台操作规程

零售不良信贷资产收益权转让业务柜台操作规程为规范零售不良信贷资产收益权转让业务的柜台操作,根据《不良信贷资产收益权转让业务管理办法》和《中国XX银行不良信贷资产收益权转让业务会计核算办法(试行)》制定本操作规程。

一、核实收益权转让贷款本金、应收利息,建立专用客户号1、分行资产保全部将《拟转让不良信贷资产情况表》(两联,以下简称《情况表》)提交分行集中处理中心,集中处理中心核对《情况表》中借款人、借据号、本金金额、表内欠息金额(至转让日)、表外欠息金额、本金逾期天数(截止转让日)、欠息天数(截止转让日)等要素与核心系统数据是否一致。

2、分行运营管理部集中处理中心经办人员根据《情况表》中记载的期次号在本机构开立“2680收益权转让贷款待转款项”专户,户名为“XX分行201X 年X月零售第X期不良贷款收益权转让”,并将开立后的账户填入《情况表》。

该专户一个期次一个,不可重复使用。

3、分行运营管理部集中处理中心经办人员使用“0101对公客户信息建立”交易建立专用客户号,其中客户中文名需使用《情况表》中的“XX分行201X 年X月零售第X期不良贷款收益权转让”,组织机构代码使用《情况表》中的“特殊贷款客户组织机构代码”(如果未填写,则组织机构代码域中不得录入内容),交易中录入的其他信息与该信托公司客户号的信息相同。

经办人员将建立的专用客户号填入《情况表》“特殊贷款专用客户号”栏。

4、上述内容办理完毕后,集中处理中心经办人员及中心主管在《情况表》上签字后退分行资产保全部,同时将留存的《情况表》复印件专夹保管,待本期产品结束后随产品结束通知一并归档保管。

二、资金划转分行集中处理中心经办人员接到《劣后级份额资金划转通知书》后,核对是否由放款审核部门经办人、负责人签字、各要素是否齐全。

核对无误后依据《劣后级份额资金划转通知书》,填制一式两联“特种转账凭证”,经中心主管审核签字授权后,将“2680收益权转让贷款待转款项”中劣后级份额对应的金额划转至《劣后级份额资金划转通知书》中的指定的收款人账户。

中国银监会关于规范信贷资产转让及信贷资产类理财业务有关事项的

中国银监会关于规范信贷资产转让及信贷资产类理财业务有关事项的

中国银监会关于规范信贷资产转让及信贷资产类理财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银监发 2009 [113]号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为进一步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买入、卖出或转移信贷资产业务(以下简称信贷资产转让业务)以及投资于信贷资产的各类理财业务(以下简称信贷资产类理财业务),促进相关业务规范、有序、健康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信贷资产转让及信贷资产类理财业务时,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监管规章的规定,健全并严格执行相应的风险管理制度和内部操作规程。

二、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信贷资产转让及信贷资产类理财业务时,应保证信贷资产(含贷款和票据融资)是确定的、可转让的,以合法有效地进行转让或投资。

三、银行业金融机构在进行信贷资产转让时,应严格遵守资产转让真实性原则。

转出方将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流动性风险等完全转移给转入方后,方可将信贷资产移出资产负债表,转入方应同时将信贷资产作为自己的表内资产进行管理;转出方和转入方应做到衔接一致,相关风险承担在任何时点上均不得落空,转入方应按相应权重计算风险资产,计提必要的风险拨备。

四、禁止资产的非真实转移,在进行信贷资产转让时,转出方自身不得安排任何显性或隐性的回购条件;禁止资产转让双方采取签订回购协议、即期买断加远期回购协议等方式规避监管。

五、为满足资产真实转让的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按法律、法规的相应规定和合同的约定,通知借款人,完善贷款转让的相关法律手续;票据融资应具备真实的贸易背景,按照票据的有关规定进行背书转让。

六、银行业金融机构在进行信贷资产转让时,相应的担保物权应通过法律手续予以明确,防止原有的担保物权落空。

七、银行业金融机构在签订信贷资产转让协议时,应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转出方应向转入方提供资产转让业务的法律文件和其他相关资料;转出方接受转入方的委托,进行信贷资产的日常贷后管理和权利追索的,应明确双方的委托代理关系和各自的职责,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银监发〔2010〕102号 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转让业务的通知

银监发〔2010〕102号 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转让业务的通知

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转让业务的通知银监发〔2010〕102号为进一步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转让,促进相关业务规范、有序、健康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信贷资产转让业务,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健全并严格执行相应风险管理制度和内部操作规程。

二、本通知所称信贷资产是指确定的、可转让的正常类信贷资产,不良资产的转让与处置不适用本通知规定。

信贷资产的转出方应征得借款人同意方可进行信贷资产的转让,但原先签订的借款合同中另有约定的除外。

三、信贷资产转入方应当做好对拟转入信贷资产的尽职调查,包括但不限于借款方资信状况、经营情况、信贷资产用途的合规性和合法性、担保情况等。

信贷资产转入方应当将拟转入的信贷资产提交授信审批部门进行严格审查、核实,复评贷款风险度,提出审核意见,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四、银行业金融机构转让信贷资产应当遵守真实性原则,禁止资产的非真实转移。

转出方不得安排任何显性或隐性的回购条款;转让双方不得采取签订回购协议、即期买断加远期回购等方式规避监管。

五、银行业金融机构转让信贷资产应当遵守整体性原则,即转让的信贷资产应当包括全部未偿还本金及应收利息,不得有下列情形:(一)将未偿还本金与应收利息分开;(二)按一定比例分割未偿还本金或应收利息;(三)将未偿还本金及应收利息整体按比例进行分割;(四)将未偿还本金或应收利息进行期限分割。

银行业金融机构转让银团贷款的,转出方在进行转让时,应优先整体转让给其他银团贷款成员;如其他银团贷款成员均无意愿接受转让,且对转出方将其转给银团贷款成员之外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无异议,转出方可将其整体转让给银团贷款成员之外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六、银行业金融机构转让信贷资产应当遵守洁净转让原则,即实现资产的真实、完全转让,风险的真实、完全转移。

信贷资产转入方应当与信贷资产的借款方重新签订协议,确认变更后的债权债务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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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X银行不良信贷资产收益权转让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修订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充分利用金融市场参与者的不同风险偏好,拓宽不良信贷资产处置渠道,有效盘活存量不良信贷资产,分散风险、降低损失,根据《民法通则》、《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不良信贷资产收益权转让业务是指我行作为劣后级投资人与其他合格投资人共同委托信托公司(或其他具备资格的金融机构,下同)设立信托计划(或资产管理计划,下同),并由信托计划直接或间接受让我行不良信贷资产收益权的业务。

第三条不良信贷资产收益权转让业务遵循以下原则:(一)真实交易原则。

交易完成后,我行除承担所持有劣后级份额的相关风险外,对于其他投资人不得提供任何形式的本金及收益担保。

(二)准确核算原则。

交易过程中,我行应严格按照会计准则和我行核算办法的规定进行核算,确保信息披露真实、准确。

(三)市场运作原则。

交易价格的确定、交易对象的选择等方面应严格遵循市场化原则,通过公开透明的程序进行,严禁借机进行不当利益输送。

(四)损益自担原则。

分行开展该业务,应自行承担相关交易成本和交易损益。

第二章职责与分工第四条风险管理部负责本办法的制定和维护,指导分行进行方案设计,并牵头协调该业务开展过程中的相关跨部门事项的处理。

第五条资产保全部负责该业务的整体组织,指导分行进行基础资产选择,牵头审查分行上报的业务方案,督促分行进行后续清收管理。

第六条计划财务部负责明确该业务的会计核算规则,并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七条运营管理部负责制定相应的柜台操作规程,并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八条法律合规部负责按照权限对相关协议文本进行法律审核。

第九条各分行负责设计业务方案、筛选基础资产、选择中介机构、遴选和推荐投资人,负责按照总行批复的方案进行业务操作,并按照自营不良贷款的标准和要求对已转让资产进行清收管理。

第三章业务方案设计第十条本业务项下的基础资产应符合以下条件:1、原则上应为本金或利息逾期超过一定期限、其应收利息不再计入当期损益的不良信贷资产,包括对公不良信贷资产和零售不良信贷资产;2、债权债务关系清晰,且借款合同或担保合同中没有限制收益权转让的条款,并且限于人民币自营贷款,不得是国结保理类贷款,不得是银团贷款出资额;3、同一抵押物项下的全部债权收益权原则上应一并转让;4、对公及零售不良贷款收益权应分别转让。

第十一条所选择的和推荐的交易对手、中介机构应该具备开展相关业务的业务资质、经验和能力。

我行相关人员与债务人、中介机构等存在直接或间接利益关系的,或经认定对不良信贷资产形成有直接责任的,在不良信贷资产收益权转让业务工作中应予以回避。

第十二条转让不良信贷资产收益权,应符合以下条件:1、转让标的为不良信贷资产所对应的财产性收益权,即指基于信贷资产就如下财产性收益享有的权利,包括信贷资产所产生的本金返还、利息、罚息、违约金、担保履行所得收益等全部回收款及相关利益的权利;2、上述不良信贷资产收益权应整体转让;3、交易价格不低于不良信贷资产的账面原值;4、委托独立第三方对拟转让资产收益权进行独立评估,编制预计现金流入情况表,并测算综合风险报酬转移率。

第十三条信托公司受让不良信贷资产收益权后,按照现金流进行分层,并分别向合资格投资人进行销售。

合资格投资人由信托公司负责筛选,分行可以推荐。

我行可持有劣后级份额,但我行持有的劣后级份额一般不超过信托份额总量的70%。

第十四条除劣后级份额外,其他份额一般按照预期收益率进行发行,预期收益率为投资人所能获得的最高回报,只有在通过对不良资产的清收、处置等实现的现金流足以支付该层级投资人的本金和预期收益时,投资人才能足额获得。

第十五条预期收益率由分行会同信托公司通过此类产品的通常定价方式在公开、透明的基础上确定并报总行审批。

第十六条各层级份额的期限由分行根据不良信贷资产的预计现金流入情况进行合理测算后确定,并遵循以下要求:(一)我行在收到不良信贷资产项下的清收款项后,应及时转交信托公司,并由信托公司根据信托合同的约定按清偿顺序向投资人支付;自我行收到清收款项至信托公司完成向投资人分配原则上最长不得超过90天;(二)一旦某一级投资人的本金与预期收益已经得到完全兑付,则该层级信托计划应提前终止。

第十七条方案应对发生某一层级信托计划到期但清收获得款项尚不足以兑付该层级投资人的全部本金和预期收益的情形应如何处理作出界定。

对于劣后级以外的份额,可考虑以下一种或数种方式,但不得以任何形式承诺到期回购、补足:(一)按照信托合同约定延长一定期限,或赋予我行决定延期的选择权;(二)全体未受充分清偿投资人成立清算委员会自行或委托我行或信托公司对基础资产进行处置,并以变现的金额为限按清偿顺序分配;(三)全体未受清偿的投资人协商确定后续处置方式;(四)其他合理方式。

第十八条不良信贷资产清收处置过程中发生的诉讼费、仲裁费、执行费、律师费等费用的分担应在转让合同中明确,一般应以发生时点在收益权转让前后进行划分,但我行垫付的应由借款人承担的费用原则上应由受让方承担。

第四章业务方案审批第十九条未经总行审批同意,分行不得擅自开展本办法规定项下的不良信贷资产收益权转让业务。

分行叙做不良信贷资产收益权转让业务,应形成正式方案并在经分行不良资产处置委员会审批通过后上报总行,业务方案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1、业务模式(含合作交易对手及中介机构情况);2、业务概要,包括业务规模,存续期、基准日、交割日、付息日、信托计划成立日,利息支付日/最终到期日,分级(金额及占比),预期收益率,收益率确定方式,收益计算方式及支付方式,最终本金受偿率;3、基础资产情况,包括借款人、本金余额、业务品种、五级分类、担保方式、减值准备、待结案诉讼费、本金逾期天数、欠息天数、表外欠息等、原始发放时间、清收状态等;4、现金流测算情况;5、潜在投资人或投资人的确定方式;6、后续清收处置工作安排。

第十八条收到分行上报的方案后,总行资产保全部牵头进行初审,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提交总行不良资产处置委员会审议。

经办分行应就方案内容向总行不良资产处置委员会会议进行汇报,并接受委员质询。

总行不良资产处置委员会形成决议后,由总行资产保全部拟文批复分行。

第五章交易操作第十九条分行应严格按照总行批复的方案执行,同时在执行过程中应通过适当方式与当地监管机构进行沟通、汇报。

第二十条分行应及时与相关各方签署有关合同。

合同范本参见附件三《不良信贷资产收益权转让合同范本》,具体包括:(一)作为不良信贷资产收益权转让方,与不良信贷资产收益权的受让方签订的收益权转让合同;(二)作为劣后级投资人与其他投资人及受托人共同签署的信托合同;(三)作为信托计划和/或资管计划的托管人,与信托公司和/或资管公司签署的托(保)管合同;(四)其他相关法律文件。

分行应确保所签署的合同内容与总行批复的要求一致,并在按照我行合同管理的规定提请法律部门进行审核后签署。

第二十一条对公不良信贷资产收益权转让,应在确认转让款项到帐后,通过ACAS系统对公信贷资产转让交易,将收益权对应的对公不良贷款逐笔结算。

具体附件二《对公不良信贷资产收益权转让业务柜台操作规程》执行。

零售不良信贷资产收益权转让操作规程另行下发。

第二十二条本行持有的劣后级份额的,所持有的劣后级份额作为单笔不良贷款分别纳入CECM系统和个贷系统管理。

其中对公业务项下的特殊贷款发放按照《XXXX银行信贷管理系统运行维护情况通报(2015年4月)》执行;个贷业务项下的特殊贷款发放按照另行下发的零售不良信贷资产收益权转让操作规程执行。

第二十三条不良信贷资产收益权转让业务各环节的会计核算按照附件一《XXXX银行不良信贷资产收益权转让业务会计核算办法(试行)执行。

第六章转让后管理第二十四条不良信贷资产收益权转让后,我行在债权收益权对应的信贷资产的债权关系中的非财产收益性权利和义务仍由我行行使和履行。

各分行应严格按照我行授信后管理和不良贷款清收处置中的相关规定执行,其中包括但不限于:(一)催收本息,采取包括法律诉讼在内的手段催讨债权本息和其他相关债权;(二)对债务人的履约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三)对债务人的经营及财务状况进行监督检查,要求债务人进行有关信息的披露,包括债务人、担保人的法律地位、财务状况是否发生不利变化;(四)协助受让方采取相关措施进行债权追偿、资产调整等,包括但不限于追加担保、向相关司法部门申请冻结债务人存款账户以减少损失以及其他必要的处理措施等;(五)管理贷款档案;(六)管理债权收益权项下信贷资产对应的抵质押物;(七)信贷资产收益权转让协议或贷款委托管理协议项下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五条不良信贷资产收益权转让后,相关统计报表中,在贷款科目应剔除收益权已转让的不良信贷资产,但本行持有的劣后级部分应纳入统计。

第二十六条对本行持有的劣后级部分应定期进行风险评估,并合理计提贷款减值准备。

第二十七条对已转让不良信贷资产的清收处置,应严格按照我行自营贷款的相关标准和要求进行,并继续纳入对分行不良贷款清收处置工作的考核评价。

第二十八条信托计划到期或终止后,如剩余收益权回转的,按照以下方式处理:(一)剩余收益权对应的基础资产重新作为自营不良贷款管理,并正常进行处置、核销、问责;(二)或者届时总行同意的其他方式。

第七章罚则第二十九条分行有以下行为的,严格按照《XXXX银行全员问责办法》的有关条款进行问责:(一)违反相关监管部门有关规定的行为;(二)未按照本办法中关于信贷资产转让业务申办程序进行转让的行为;(三)在业务办理过程中进行不当利益输送的;(四)擅自对其他投资人的本金或收益提供担保的;(五)未按本办法及附件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和信息披露的;(六)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八章附则第三十条本办法由XXXX银行总行风险管理部负责解释、修订,涉及的其他问题由总行相关归口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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