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作业场所危害因素检测制度(正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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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作业场所危害因素检测制度(正式)
Standardize The Management Mechanism To Make The Personnel In The Organization Operate According To The Established Standards And Reach The Expected Leve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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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编号:KG-AO-9478-51 生产作业场所危害因素检测制度(正
式)
使用备注:本文档可用在日常工作场景,通过对管理机制、管理原则、管理方法以及管
理机构进行设置固定的规范,从而使得组织内人员按照既定标准、规范的要求进行操作,使日常工作或活动达到预期的水平。下载后就可自由编辑。
一、目的
为了规范公司有毒有害等危险岗位安全检测规定,明确公司环境监测项目、指标、监测周期,规范监测分析方法,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有毒有害等危险岗位安全检测、噪声、及其它危害因素的监测。
三、职责
安环部负责有毒有害等危险岗位安全设施的配置与管理;组织制定公司环境监测项目、并联系有专业检测机构进行监测;负责每年的职业危害计划制定和具体落实。
四、噪声监测
4.1 监测方法
GBZ/T 189.8-22-007 工作场所物理因素测量第八部分:噪声。
4.2 监测地点
生产装置及附属设施所产生噪声源的地方
4.3监测周期
每年一次
4.4 监测指标
4.5公司噪声指标≤80dB
五、化学有害因素
7.1检测方法
GBZ2.1-2007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7.2检测地点
生产车间、储罐区、化验室及附属设施
7.3监测周期
每年一次
7.4监测值标
所检测化学毒物规定接触限值
六.由安环部负责协调专业检测机构每年对公司区各职业危害因素检测点检测。对全体员工进行告知,并存档。
七.由安环部进行监督,车间组织学习使每一位员工对所处的工作环境了解,充分利用好个体保护用品。
八.根据尘毒物质经营逸散和产生噪声范围,工人经常停留或持续操作的地带,能反映工作实际接触因素、噪声地点作为监测点。
九.凡属同种物质存在同一区,不应以作业岗位确定监测点,应按实际情况确定检测点。
十.在同一地点有两种毒物存在时,应分别按实际存在的毒物的种类确定若干个监测点。
十一.尘毒监测点及噪声监测点一经确定,即应作为固定的监测点,并建立监督记录。
十二.尘毒、噪声监测点不得随意增减和变动,因故需要增减或变动时,必须安环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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