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的产生与发展第一节劳动法的起源
第二讲 劳动法的产生和发展.

(三)革命根据地时期的劳动立法
土地革命时期: 1931年11月《中华苏维埃 共和国劳动法》
抗日战争时期:《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 《晋察冀边区施政纲领》、《陕甘宁边区 劳动保护堑行条例》。
解放战争时期: 1948年第六次全国劳动大 会 《关于职工运动当前任务的决议》提出 最低工资标准
二、新中国时期的劳动立法
二、劳动法的产生过程
▪ (一)劳工法规阶段(国家干预阶段或资本主义 原始积累阶段)
▪ 16世纪欧洲圈地运动 “羊吃人”
▪ 为吸引雇佣劳动者,稳固劳动关系,国家颁布了 一些规定最短工时、强迫劳动、限制工人结社等 为内容的法律规范。
▪ 英王亨利 对流浪者给予鞭打,再度流浪,则予 以逮捕,三度流浪,则处死。
第二讲 劳动法的产生和发展 第一节 劳动法的产生
一、劳动法产生的前提 劳动法产生的前提——劳动关系 马克思——“立法者应该把自己看作一个 自然科学家。他不是在创造法律,不是在 发明法律,而仅仅是在表述法律。” 劳 动 关 系 产 生 的 前 提 —— 劳 动 力 与 生 产 资料分别归属于不同的主体
3、国际劳工局
国际劳工组织的常设秘书处,对理事会负责。职 责:起草国际劳工公约、建议书及有关文件,负 责征聘和指导国际劳工组织在世界各地进行技术 合作的专家,与各国政府保持联系并进行合作等。
二、国际劳工组织的立法
国际劳工组织立法又称为国际劳工标准, 是国际劳工组织制定的与劳动者有关的最 低标准。主要包括两种形式:公约和建议 书。公约184个,建议书194个。
三是保护平等权:1958年《歧视公约》、 1951年《同工同酬公约》
四是关于禁止使用童工:1973年《最低就 业年龄公约》、1999年《禁止和立即行动 消除最恶劣形式的童工劳动公约》
劳动法的概述

第二章 劳动法的基本原则
一、劳动法基本原则的概念 二、我国劳动法基本原则的内容 1、劳动自由原则 2、劳动协调原则 3、劳动保障原则
1、劳动自由原则
(1)就劳动者的劳动自由而言,表现在: A、必须肯定和维护劳动者的人格独立 B、必须确认劳动者独立的法律地位 C、最核心的表现是劳动者的就业自由 D、劳动者支配自己劳动报酬的自由和维护
(2)有学者认为,劳动法律体系对劳动立法起“指导” 作用,而不是起约束作用。设计劳动法律体系、对劳动法 律体系如何表述,一般是法学家的事,而不是立法机关开 展立法活动的必经程序。比较常见的表述有:
——按照立法机关(或不同的效力),可以将所有的劳动 法归纳划分为劳动基本法、劳动法律、劳动行政法规、劳 动规章等层次。
(2)是劳动关系的直接后果;(3)是劳动关系附带产 生的关系。
四、劳动法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地 位
1、劳动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2、劳动法与民商法的关系 3、劳动法与经济法的关系 4、劳动法与公、私法划分 社会法(环境法、劳动法、社会保障法)
五、劳动法的体系
1、劳动法的形式体系 2、劳动法的内容体系
第一章 劳动法的概述
一、 劳动法的概念 二、 劳动法的产生和发展 三、 劳动法的调整对象 四、 劳动法的法律地位 五、 劳动法的体系 六、劳动法的适用范围
一、 劳动法的概念
1、关于劳动法概念的各种认识 2、劳动法的概念 ——广义理解 ——学科角度 3、劳动法的本质 4、劳动法的特征
我国劳动法的形式体系构成
(1)宪法中有关劳动问题的规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3)《劳动法》的配套立法 (4)解释、批复、行政解释、复函 (5)地方劳动立法
2、劳动法律体系
(1)有学者认为劳动法律体系是现行劳动法规按照一定 的标准分类组合,形成多层次、内容和谐、结构严密的有 机统一体。大致包括:A.劳动就业法;B.劳动合同法和集 体合同法;C.工资法;D.劳动保护法;E.职业培训法;F. 社会保险法;G.雇员参与管理法;H.工会法;I.涉外劳动 法;J.国际劳动法;K.劳动监察法;L.劳动争议处理法。
第二章劳动法的产生与发展

4、柏林会议是第一次由各国政府正式派出 代表讨论国际劳动立法的会议。 5、1919年6月,国际劳工组织正式成立, 国际劳动立法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
柏林会议于1890年3月召开,有15个国家参 加。但由于所通过的议案内容过于空泛, 而且缺乏国际公约的效力,所以并没有付 诸实施,然而,柏林会议是第一次由各国 政府正式派代表讨论国际劳动立法的会议, 因此,对于促进国际劳动立法的产生仍然 具有重要意义。
第二章 劳动法的产生与发展 一、劳动法的产生 (一)前提 劳动力和生产资料分别归属于不同主体, 即劳动力的所有者和生产资料的所有者或 占有者不是同一主体,双方主体为实现劳 动过程才会形成劳动关系。
在前资本主义社会,并不具备劳动法产生的 前提。到了资本主义原始积累阶段,农民被 驱出土地而成为除了载于自己人身的劳动力 以外一无所有的自由人,生产资料被集中于 少数人也即资本家手中。 无产者为谋生存,只得把自己的劳动力出卖 给资本家使用,以取得用于购买生活资料的 工资;资本家为使资本增值,就必须以支付 工资的方式购买无产者的劳动力,使之与其 生产资料结合,以实现劳动过程。至此,才 大量出现了劳动关系,从而具备了劳动法产 生的前提。
国际劳动立法的形式包括( A.国际劳工组织章程 B.国际劳工公约 C. 建议书、区域性有关文件 D. 联合国有关文件
)。
国际劳工组织的组织机构主要有 ( )。 A.国际劳工大会 B.理事会 C.仲裁局 D.国际劳工局
在国际劳工各种组织和会议上,各国 代表团必须由( )各方代表组 成。 A.政府 B. 雇主 C.工会 D.工人
(7)关于疾病、年老、失业及综合性社会 保障方面的规定; (8)关于集体谈判与集体合同的规定; (9)关于劳动争议调解与仲裁的规定; (10)关于劳动检查与劳动行政方面的规 定等。 (11)关于移民工人、土著工人、非本部 领土工人、海员、渔民、内河航运工人等 特殊问题的规定。
《劳动与社会保障法》期末复习

《劳动与社会保障法》期末复习题型:1、单选 20题*1分2、多选 8题*2分3、判断 10题*1分4、简答 4题5、计算 1题6、案例 3题知识点:第一章劳动法学总论(重点章节)一、劳动法的概念1、狭义的劳动法是指由国家最高立法机关颁布关于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和全国性的、综合性的法律。
2、广义的劳动法(本书观点)是指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劳动法的调整对象劳动法的调整对象包括两个方面的关系:(一)劳动关系——最主要、最基本的关系;(二)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一些关系。
(一)劳动关系1、劳动的含义1)含义:劳动是人们利用劳动资料改造劳动对象,使之符合人类需要的有意识、有目的的活动,是劳动关系的前提。
2)劳动法上的劳动,具备条件:义务履行性;契约性;有偿性;职业性;从属性。
(为法律的义务之履行;为基于契约关系;为有偿的;为职业的;为在于从属的关系)2、劳动关系概念1)广义:之劳动主体在实现集体劳动过程中彼此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
2)狭义:劳动力所有者与劳动力使用者之间在实现劳动过程中发生的关系(本书)——指在实现集体劳动过程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关系。
3、劳动法调整的劳动关系的特征1)劳动关系的主体,一方是劳动者(要知道什么人属于劳动者P6,P9),另一方是提供生产资料的用人单位;2)与劳动(劳动过程)有直接联系;3)兼有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双重性质;4)劳动关系具有隶属关系和平等关系;5)职业性、有偿性劳动而发生的关系(劳动给付为主要内容)。
4、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区别(P9-P13)1)主体不同;2)双方当事人的关系不同;3)报酬支付形式不同;4)法律的适用不同;5)劳动过程中的关注点与要求不同;劳动过程和劳动条件/劳动成果6)关系的稳定性不同。
三、《劳动合同法》扩大的适用范围1)事业单位中,工勤人员及实行聘任制无特别规定的人员的劳动关系;2)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以外的其他社会团体及其劳动者的劳动关系;3)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劳动者的劳动关系;4)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和基金会与其劳动者的劳动关系;5)劳务派遣、非全日制工等劳动关系;7)个人承包经营中的劳动关系。
第二章-劳动法的产生与发展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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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与资本家在表面上有了 平等的关系,可是由于劳动力是 商品,这使劳动关系成为一种劳 动力的买卖关系。因此,很多资 本主义国家把调整雇佣关系的法 律规范,列入民法的债篇中。例 如,资产阶级最典型的民法—— 法国拿破仑法典,就是将劳动关 系作为民法的调整对象而纳入自 己的范围之内的。
这就是劳动法历史上最早的“工厂法”时期, 其立法称为“工厂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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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1802年的
《学徒健康和
道德法》,规
定纺织 工厂童
工的工作时间
每天不得超过
12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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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一立法标志着英国出现了一种新的
立法倾向,被称为“工厂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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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厂立法”特点:是保护劳动者的立法。 它通过规定工资上限和工资下限以限制资本家的 剥削程度。因此,各国学者都认为为工厂法为劳 动法的起源,并把英国的《学徒健康和道德法》 作为劳动法产生的标志。
劳动法学将这一段时期概述为“劳工法规”时期, 其立法,称为“劳工法规”。它不是现代意义上的劳 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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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工法规”的特点:(1)国家强制手段迫 使被剥夺土地的农民到资本家的工厂做工,即强 迫劳动者同资本家建立雇佣劳动关系。(2)规定 最低工时和最高工资,强化雇佣剥削。
可见,“劳工法规”实际上是反劳工法规,这 同后来的以保护劳工为主旨的劳动法正好相反, 因而,不能认为是劳动法的起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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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工法规: 强制建立劳动关系——“乞食证” 强化剥削——规定工时下限 工资上限
劳动法》教学大纲

劳动法》教学大纲一、使用说明一)课程性质劳动法》是教育部高等教育面向21世纪教学内容和课程体系改革计划的必修课程之一,它不仅被列为高等学校经济类8门核心课程之中,而且是工商管理类各专业9门核心课程之一,由此可见其地位在经济类院校中的重要性;《劳动法》作为财经类学校各专业的专业基础课,直接影响学生对其他经济学课程的理解和掌握。
要求学生先修课程为经济法。
二)教学目的通过教学,使学生了解劳动法的基本框架,掌握劳动法的基本知识及主要的研究方法,弄清劳动法的基本的劳动标准和劳动制度,并学会理论联系实际,正确理解我国在不同历史时期的劳动法政策,不断提高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三)教学时数:46学时四)教学方法1、正确认识课程的性质、任务及其研究对象,全面了解课程的体系、结构,对劳动法学有一个整体的认识。
2、掌握学科的基本观点、基本原理和基本办法,讲清劳动法的基本制度和基本标准,适当介绍最新知识。
3、紧密联系实际,学会分析案例,解决实际问题,把学科理论的研究融入对劳动活动实践的研究和认识之中,切实提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4、讲讲课程的重点与难点,指点、启发研究者自学。
5、适当布置作业和案例思考题,深化研究者对课程基本内容的理解。
五)面向专业:人力资本管理类各专业二、考核方式:本课程采用考查方式进行考核。
具体方式为:平时成绩占30%,凄迷成绩占70%。
三、教材选用:《劳动法》关怀,XXX出书社,2010年4月。
四、教学内容劳动法的核心问题就是研究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双方的权利与义务,特别是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权利的维护。
本教材是从我国社会主义实际出发,正确的阐述了我国的劳动政策和法律,坚持党中央所确定的基本路线;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准绳,坚持改革开放的方针,对我国的劳动法进行系统的研究;同时吸收一些本国劳动法律制度的经验。
本教学包孕三编,第一编劳动法总论,第二编劳动制度和劳动标准,第三编劳动争议的处理与违反劳动法的法律责任。
第四章 劳动法和保障法的历史沿革

其原因有二:(1)众多大垄断企业的影响。(2)经过20世纪20年代的经济危机,美国人开始意识到政府干预的作用。
(二)社会保障法的发展
1.《贝弗里奇报告》《贝弗里奇报告》提出社会保障制度的六项原则:
(1)建立统一的收益替代率;(2)建立统一的缴费率;(3)统一管理,费用的收缴和发放由一个社会保险基金会负责;(4)受益保障性,即在受益额和时间方面维持一个基本水平;(5)综合性,即各项社会保障制度之间的协调;(6)分门别类,对不同地区和类别的受益者区别对待。贝弗里奇教授因设计了从“摇篮到坟墓”的社会保障制度而被称为“福利国家之父”。
(一)国际劳动立法的开端1900年,在法国巴黎成立了国家劳动立法协会。到2002年,国际劳工组织共通过了182个公约和193个建议书。
(二)国际劳工公约和国际劳工组织国际劳工公约是国际劳动立法的主要形式。
国际劳工组织的总部设在日内瓦,至今已拥有178个会员国,是世界上最具有代表性的国际组织之一。
公积金制度。
公积金制度源于新加坡。该制度以“个人储蓄、政府管理”为主要特点。
私营养老金制度。私营养老金制度源于智利。该制度以“个人储蓄、市场运营、政府监督”为主要特点。
(三)社会保障立法改革
此时期社会保障立法改革呈现出下列特点:
(1)强调社会保障立法必须与国民经济发展相适应;(2)强调“公平加效率”的立法原则;(3)发展国家、企业和个人共建的多支柱的社会保障法律体系,发展企业年金立法;(4)加强立法与政府监督,鼓励私营机构介入以促进竞争性养老基金投资市场的形成;(5)规范现收现付向完全积累或部分积累过渡的过程,保护受益人的合法权益,妥善处理代际间的利益分配与协调。
3.美国建立了第三种类型的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美国《社会保障法》是“雇员缴费制和政府扶助制”相结合的产物。
第二节劳动法的产生与发展

第二节劳动法的产生与发展一、劳动法的起源现代意义劳动法起源于19世纪初期的“工厂立法”,是从以英国为首的西欧一些资本主义国家开始的,“工厂立法”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劳动法对劳动者保护的要旨。
劳动法产生的则是工人阶级为了维护自身利益而进行长期斗争的结果。
国际劳动法思想发源于19世纪上半叶。
第一次由国家政府提出召开国际劳动会议、开展国际劳动立法的倡议是瑞士。
《国际劳动宪章》是国际劳动立法的重要依据。
1919年6月国际劳工组织正式宣告成立,中国是国际劳工组织的创始会员国。
1944年我国成为国际劳工组织常任理事国。
1944年6月在美国费城召开第二十六届劳工大会,通过著名的《费城宣言》。
第一次劳动立法会议展开地点-柏林。
1、劳动法成为独立法律部门的时间较晚,一般认为是在20世纪初。
2、1802年英国议会通过的《学徒健康与道德法》是第一个限制工作日长度的法律,一般认为这是资产阶段“工厂立法”的开端。
3、北洋政府于1923年由农商部公布了《暂行工厂规则》,是我国第一个劳动立法。
4、政务院1951年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
二、外国劳动立法概况(一)资本主义国家的劳动立法1802年英国议会通过的《学徒健康与道德法》是第一个限制工作长度的法律。
(现代意义上劳动法产生的标志)三、中国劳动立法概况(一)旧中国的劳动立法广州召开第一次劳动大会,第六次全国劳动大会在哈尔滨召开。
大会通过了《关于中国职工运动当前任务的决议》。
我国历史上第一个劳动法是北洋政府于1923年由农商部公布了《暂行工厂规则》。
1924年11月,孙中山以大元帅的名义颁布了《工会条例》,承认了公人与雇主团体立于对等之地位。
(二)革命根据地时期的劳动立法《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劳动法》是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中农村根据地的最重要、最完备的劳动立法。
(三)新中国的劳动立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劳动法发展1949-1956建立和形成期1957-1976复苏到低谷时期;1976-现在恢复到大发展时期。
《劳动法学》习题及答案集

《劳动法学》习题及答案集目录第一章劳动法学概述第二章劳动法的产生与发展第三章劳动法的基本原则第四章劳动法律关系第五章附随劳动法律关系第六章促进就业制度第七章劳动合同第八章集体合同第九章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制度第十章工资制度第十一章劳动安全卫生制度第十二章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第十三章职业培训制度第十四章社会保险制度第十五章劳动争议处理制度第十六章劳动监察制度第十七章违反劳动法的责任第一章劳动法学概述一、单项选择题1.下列社会关系中,属于劳动法调整的劳动关系的是( C )。
A.劳动者甲与劳动者乙发生借款关系B.某公司向职工集资而发生的关系 C.某民工被个体餐馆录用为服务员 D.两企业之间签订劳务输出合同2.我国劳动法生效的时间是( C )。
A.1995年7月5日 B.1994年7月5日C.1995年1月1日 D.1995年7月l日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适用于( D )等劳动者。
A.国家机关公务员 B.现役军人C.家庭保姆 D.企业职工4.劳动关系的双方为( A )。
A.劳动者和用人单位 B.工会与企业行政C.劳动者与劳动行政部门 D.工会与劳动行政部门二、多项选择题1.以下劳动关系中,适用《劳动法》的规定的是( ACDE )。
A.乡镇企业与其职工之间的关系B.某家庭与聘用的保姆之间的关系C.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与实行劳动合同制的工勤人员之间的关系D.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的关系E.个体工商户与其雇工之间的关系2.以下社会关系中,属于劳动法的调整对象的是( CD )。
A.某作家将其书稿交出版社出版而形成的出版关系B.个体户与其家庭成员共同劳动所形成的共同劳动关系C.因处理劳动争议发生的关系D.工会与企业之间的关系E.劳动争议双方当事人与人民法院之间的诉讼关系3.我国劳动法调整的其他社会关系有( ABCDE )。
A.管理劳动力方面的关系B.社会保险方面的关系C.处理劳动争议方面的关系D.工会组织与用人单位的关系E.监督劳动法执行方面的关系三、判断说明题1.劳动法所调整的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之间在劳动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
劳动法发展史

《工资支付条例》正在讨论
私法的公法化 私 法 公法
公法的私法化
私法 公法
新中国建立初期,为了防止新的失业发
生,对一部分国家工作人员和职工实行“包 下来”的政策,埋下了固定工制度的根子。
第二节 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的劳动立法
我们不承认任何“私的东西”,在我们看 来经济领域的一切都属于公法范围。
第四章 中国劳动立法的产生
和发展
第一节 中国劳动立法的产生和发
一、建国以后——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前 1、1949年—1966年:劳动立法的建立时期 2、1966年—1978年:劳动立法处于停滞的时期 二、十一届三中全会至今 1、改革初期(1978年—1985年):恢复行之有效 的劳动法律制度;开展劳动制度改革的试点工作。 2、全面改革时期(1985年—1992年) 3、改革成熟时期(1992年至今):劳动立法出现 最重要成果——199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颁布多部单行劳动法律、法规;劳动部颁布大量行 政规章。
国际劳工局长(总干事)
2012年5月国际劳 工组织副总干事居 伊·莱德接替提前离 职的胡安·索马维亚, 担任国际劳工组织 新一任总干事。
胡安·索马维亚提出的“体面 劳动”
所谓“体面劳动”,通过促进就业、加强 社会保障、维护劳动者基本权益,以及开 展政府、企业组织和工会三方的协商对话, 来保证广大劳动者在自由、公正、安全和 有尊严的条件下工作。为了保证“体面劳 动”这一战略目标的实现,必须从整体上 平衡而统一地推进“促进工作中的权利”、 “促进就业”、“社会保护”、“社会对 话”等四个目标。
劳动力租赁—私法
房屋租赁: 房东-所有权 房客-使用权
劳动与社会保障法读书笔记

一.立法简史篇1.外国劳动立法的产生于发展1.1 劳动法的产生资本主义劳动法的产生与资本主义制度的发展和工人运动的盛行亲密有关。
劳动法产生的前提劳动法作为一个以劳动关系为主要调整对象的独立法律部门,以劳动关系的存在作为其产生的前提。
在前资本主义社会,其实不具备劳动法产生的前提资本主义阶段,大批的劳动关系产生进而具备了劳动法产生的前提。
劳动法产生的过程资本主义原始累积阶段的“劳工法例”特色(英国等欧洲国家为主)以国家强迫手段迫使被剥夺土地的农民到资本家的工厂做工,即逼迫劳动者同资本家成立雇用关系。
规定最低工时和最高薪资,加强雇用盘剥。
1804 年,《法公民法典》出生,此后的财产阶级各国的民法典都把雇用关系作为一种“自由“”的契约关系来加以规定与此同时“劳工法例”逐渐被取销,出现了“工厂法”。
工厂法是保护劳动者的立法。
规定了薪资下限和工时上限,以限制资本家的盘剥程度。
工厂法是劳动法的发源, 1802 年英国的《学徒健康与道德法》是劳动法产生的标志。
劳动关系同时由民法和工厂法调整,反应了资本主义商品经济对劳动力商品的两重需要。
一方面,需要依据一般商品互换的规则进行劳动力商品买卖;另一方面,需要将劳动力作为一种特别商品,由国家出头对劳动力商品买卖中的劳动者进行必需的保护。
此后,民法中规定“劳动力租借” 的内容和工厂法的内容融为一体,进一步形成一个兼有“当事人同等磋商”和“国家干涉”特色,以保护劳动者为要旨的独立法律部门——劳动法劳动法产生的原由工人阶级长久斗争的结果发展生产力的要求是维系自由竞争条件的需要社会主义国家劳动法的产生十月革命成功后第四天,列宁公布8 小时工作日的法律1918 年拟订《苏俄劳动法典》1.2 资本主义国家劳动立法的发展自由竞争阶段( 19 世纪后半期)的劳动立法工厂法的发展:国家增添;合用范围扩大;内容充分;工会法的演变:经历了绝对严禁、相对严禁;完好认可三个阶段,19 世纪后半期,欧洲各国多已认可工会为合法组织,对工会的行动也赐予必定自由。
劳动法的产生与发展劳动法的起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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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国际劳动立法
LOGO (二)国际劳工组织的宗旨和职能
❖ 《国际劳工组织章程》(1972年修订)在序言中阐释为: “只有以社会正义为基础,才能建立世界持久和平”
❖ 各缔约国应努力改善劳动条件,即调整工时,调节劳动力 供应,防止失业,规定足够维持生活的工资,防护工伤和 职业病,保护儿童、青年和妇女,规定养老金和残废抚恤 金,保护工人在外国受雇时的利益,承认同工同酬原则, 承认结社自由原则,组织职业教育和技术教育等等。
平条约》还未签订,国际联盟还未产生,而作为国际联盟的一个附设 机构的国际劳工组织却先告成立)
★ 1919年10月在华盛顿召开了第一届国际劳工大会,制订 了最初的六个国际劳工公约和六个国际劳工建议书,任命 了理事会。
★ 国际劳工组织是当今世界上历史最久、规模最大的国际组 织之一
★ 中国是国际劳工组织的创始成员国,1944年起又成为该 组织的常任理事国。1971年11月16日,国际劳工组织理 事会恢复了新中国的席位
第二章 劳动法的产生与发展
第一节 劳动法的起源
一、劳动法产生的前提
LOGO
❖劳动力和生产资料分别归属于不同主体,
即劳动力的所有者和生产资料的所有者或
占有者不是同一主体,双方主体为实现劳
动过程才会形成劳动关系。
❖在资本主义原始积累阶段,农民被驱出土 地而成为除了载于自己人身的劳动力以外 一无所有的自由人即无产者,生产资料被 集中于少数人即资本家手中。
• 1905年伯尔尼国际会议通过了《关于禁止工厂女工做夜 工的公约》和《关于使用白磷的公约》。这是世界上最早 的两个国际劳动公约。标志着国际劳动立法的正式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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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劳工组织的主要职能
第四节
基本原则
劳动法的
一、劳动法基本原则的含义
二、劳动法基本原则的内容
• (一)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与兼顾用 人单位利益相结合的原则
• (三)坚持劳动者平等竞争与特殊劳 动保护相结合的原则
• (四)实行劳动行为自主与劳动标准 制约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节
国际劳动立法
二、国际劳工组织的成立与发展
(一)国际劳工组织的产生
“只有以社会正义为基础,才能建立世界持久和平” • 各缔约国应努力改善劳动条件,即调整工时,调节劳动力
供应,防止失业,规定足够维持生活的工资,防护工伤和 职业病,保护儿童、青年和妇女,规定养老金和残废抚恤 金,保护工人在外国受雇时的利益,承认同工同酬原则, 承认结社自由原则,组织职业教育和技术教育等等。 • 《费城宣言》对该宗旨作了补充:“全人类不分种族、信 仰或性别都有权在自由和尊严、经济保障和机会均等的条 件下谋求其物质福利和精神发展。” • 国际劳工组织的基本宗旨是:通过促进全世界劳动条件的 改善和生活水平的提高,最终在实现社会正义的基础上建 立世界的持久和平。
• 二、社会主义国家的劳动立法
第二章 劳动法的产生与发展 第三节 中国劳动立法概况
• 一、旧中国的劳动立法 • (一)中国工人阶级争取劳动立法的斗争 • (二)北洋政府的劳动立法 • (三)广州、武汉国民政府的劳动法 • (四)南京国民政府的劳动立法 • (五)革命根据地的劳动立法 • 二、新中国的劳动立法 • (一)国民经济恢复时期的劳动立法 • (二)第一个五年计划时期的劳动立法 • (三)我国劳动立法的低谷时期 • (四)改革开放以来的劳动立法
第二章 劳动法的产生与发展
源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第一节 劳动法的起
一、劳动法产生的前提
• 劳动力和生产资料分别归属于不同主体, 即劳动力的所有者和生产资料的所有者或 占有者不是同一主体,双方主体为实现劳 动过程才会形成劳动关系。
• 在资本主义原始积累阶段,农民被驱出土 地而成为除了载于自己人身的劳动力以外 一无所有的自由人即无产者,生产资料被 集中于少数人即资本家手中。
• 1818年英首国人欧文上书“神圣同盟”会议,建议制定国 际劳动法。
• 瑞士是最先同意制定国际劳动法的国家,
• 1890年柏林会议是第一次由各国政府正式派代表讨论国际 劳动立法的会议 。
• 1900年国际劳动法协会在巴黎正式成立
• 1905年伯尔尼国际会议通过了《关于禁止工厂女工做夜工 的公约》和《关于使用白磷的公约》。这是世界上最早的 两个国际劳动公约。标志着国际劳动立法的正式开始
• 1919年4 月:“国际劳动宪章”。
★ 1919年6月国际劳工组织正式宣告成立。(当时《凡尔赛和平
条约》还未签订,国际联盟还未产生,而作为国际联盟的一个附设机 构的国际劳工组织却先告成立)
★ 1919年10月在华盛顿召开了第一届国际劳工大会,制订 了最初的六个国际劳工公约和六个国际劳工建议书,任命 了理事会。
为资产阶级政府采取法律手段干预劳资关系,以缓和当时日趋严重的阶级斗争,提 供了社会政治前提。 • (二)劳动法的产生是发展生产力的要求
劳动者是生产力系统中的决定性因素,劳动力再生产是生产力赖以发展的必要条件 ,因而,保护劳动者就是保护生产力,这符合全社会各阶段利益。
第二章 劳动法的产生与发展
源
第一节 劳动法的起
第二章 劳动法的产生与发展
源
第一节 劳动法的起
一、劳动法产生的前提
• 无产者为谋生存,只得把自己的劳动 力出卖给资本家使用,以取得用于购 买生活资料的工资;资本家为使资本 增值,就必须以支付工资的方式购买 无产者的劳动力,使之与其生产资料 结合,以实现劳动过程。
• 至此,才大量出现了劳动关系,从而 具备了劳动法赖以产生的前提。
• 三、劳动法产生的原因
仅用以“契约自由”为原则的民法来调整劳动关系,已不足以阻止、更无法 扭转劳动力资源萎缩和枯竭的危险趋势。于是,亟需从立法上来限制资本家对工人的 剥削,对工人给予足以维持劳动力再生产的保护。 • (三)劳动法的产生是维持自由竞争条件的需要
正是起着平等地限制资本家剥削或者说保障资本家平等地剥削的作用。资本家之 间的自由竞争正需要这种平等局面。
第二章 劳动法的产生与发展
源
• 四、中世纪以前的劳动关系
• 五、资本主义生产条件下的劳动关系 “劳工法规”
• 六、现代意义上的劳动法
第一节 劳动法的起
第二章 劳动法的产生与发展 第二节 外国劳动立法简史
• 一、资本主义国家的劳动立法
(一)自由资本主义时期的劳动立法
(二)垄断资本主义时期的劳动立法
第二章 劳动法的产生与发展
源
第一节 劳动法的起
劳工法规”对劳动关系的调整,有如下特点:
(2)规定最低工时和最高工资,强化雇佣剥 削。
英国伊丽莎白女王统治时期颁布的《学徒法》规定,在法定限额以上支付工资的要受到处 罚,其中取得工资这笔支付工资者要受处罚更为严厉,对前者判处监禁22日,而对后 者判处监禁10日。
第三节
劳动法
的地位与作用
三、劳动法的基本特征
• (一)公法与私法的兼容
• (二)劳动者保护法与劳动管理法的 统一
• (三)劳动关系协调法和劳动标准法 的结合
• (四)实体法和程序法的配套
第四节
国际劳动立法
• 一、国际劳动立法的产生与发展
• 倡国际劳动法的思想家,主要是英国空想社会主义者欧文 和法国社会活动家大卫.李格兰
第二章 劳动法的产生与发展
源
第一节 劳动法的起
• 二、劳动法产生的过程 劳动力租赁(当事人平等《法国民法典》-----民法 国家干预(《学徒健康与道德法》)-----工厂立法
}保护劳动者(规定工时上限和工资下限)
---劳动法产生
第二章 劳动法的产生与发展
源
第一节 劳动法的起
三、劳动法产生的原因 • (一)劳动法的产生是工人阶级长期斗争的结果
★ 国际劳工组织是当今世界上历史最久、规模最大的国际 组织之一
★ 中国是国际劳工组织的创始成员国,1944年起又成为该 组织的常任理事国。1971年11月16日,国际劳工组织理事 会恢复了新中国的席位
第四节
国际劳动立法
(二)国际劳工组织的宗旨和职能 • 《国际劳工组织章程》(1972年修订)在序言中阐释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