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征地拆迁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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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西铁路客运专线工程建设
征地拆迁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铁路建设用地征地拆迁管理,保障铁路“规范、优质、高效、和谐”建设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森林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严格遵循“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的基
本国策,节约、集约用地,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在统
一管理的原则下依法进行征地拆迁工作。
第三条严格按照国家和铁道部批准的铁路大、中型建设项目和更改
项目立项、可研批复文件及设计文件实施征地拆迁,严禁随意扩大征地范围。
第四条征用铁路建设用地按其用途分为运输生产用地、辅助生产用地、生活设施用地和其他用地。
运输生产用地:是指铁路区间、车站、站场、货场、运输生产及养护
维修设施、仓储库及其他运输生产设施用地。
辅助生产用地:是指机关、职工教育培训设施、产品生产及修配设施、后勤保障设施、林业、采石及其他辅助生产设施用地。
生活设施用地:是指文体娱乐设施、职工住宅区的公建设施、其他生
活设施用地。
其他用地:是指特殊用地及其他依法留用的土地。
第二章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五条征地拆迁工作是一项法规性严、涉及面广、政策性强的系统
工程,为搞好征地拆迁工作,给工程建设提供有力保障,大西铁路客运专
线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设立征地拆迁办公室,在公司领导下,统一负责大西铁路及相关工程的征地拆迁管理工作。
公司征地拆迁办公室,根据本线的特点和实际需要分别设立以下机构:1.公司山西省征地拆迁管理小组。(设在原平、临汾指挥部)
2.公司陕西省征地拆迁管理小组。(设在临潼指挥部)
征地拆迁管理小组,在公司分管付总经理和征地拆迁办公室的领导下,负责配合指定省国土资源部门全过程的征地拆迁管理工作。
各标段施工单位要成立相应的组织结构,专门负责征地拆迁工作,受
征地拆迁办公室和征地拆迁管理小组的监督和指导。施工单位负责征地拆
迁工作的负责人和土地工程技术人员不得随意更换,确因工作需要变动工
作岗位需提前15天向征地拆迁办公室书面报告。
第三章征地拆迁工作程序
第六条征地拆迁前期工作:
1.根据国家、铁道部可研批复的建设项目,由公司征地拆迁办公室组织设计单位,协调地方土地主管部门,按照国家《建设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及时做好土地预审申报工作;
2.根据批准的建设项目,设计单位提供的设计文件、图纸,负责审核征地拆迁数量和各省制定征地拆迁补偿单价,并提出审核意见。报上级主
管部门批准。
3.本着节约、集约用地精神,配合有关专业提出优化征地拆迁方案,
减少征地拆迁数量的意见及措施。
第七条征地拆迁办公室按照设计文件组织施工单位对承包标段的征
地拆迁范围进行实地测量,设定征地界桩,洒放征地灰线(或挖征地界沟),协调当地政府、土地主管部门、被征地拆迁单位或个人丈量、测绘征地面积,提供符合国家要求的技术勘测定界报告;组织协调清点地面附着物、
建筑物拆迁数量,并登记造册,各方签章确认;涉及城市规划区内建筑物
的拆迁,组织协调施工单位和有关部门按《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办理。
第八条征地拆迁补偿:征地拆迁补偿工作是征地拆迁管理工作的核
心工作,涉及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切身利益,各征迁管理小组成员必须在
公司领导、征地拆迁办公室指导下配合地方国土资源部门进行征地拆迁补
偿工作。
1.严格按照国家、各省、市制定的征地拆迁补偿政策,省、部、地方
政府达成征地拆迁补偿有关规定,按照“自上而下,统一标准”的方针实
施征地拆迁补偿。
2.征地拆迁数量遇有重大拆迁补偿必须向公司领导进行书面汇报,由公司领导研究同意后,方可配合地方政府完成拆迁工作。
第九条征地申报:鉴于国家明确规定征用建设用地要先批后用,为
使建设项目合法用地,征地报批工作必须抓紧办理。
1.公司征地拆迁办公室配合地方政府对大西铁路客运专线及相关工程
统一申报征地。协调省、部土地主管部门对征地报批资料的审查。
2.负责各省征地拆迁管理小组人员对影响工期的单体工程如:隧道、
特大桥、大桥、大中型爆破工程、地质复杂路堤(堑)负责组织设计单位
调查所在位址、占地面积、书面上报公司征地拆迁办,由公司征地拆迁办
公室向土地审批机关办理申报单体工程先期用地手续。
3.征用建设用地涉及占用城市规划用地,公司征地拆迁管理人员组织设计、施工单位协调有关专业进行实地勘测占用面积、调查拆迁数量和产
权单位,由公司征地拆迁办公室向国土资源部门办理申报城市规划用地选
址手续。
4.征用建设用地涉及占用林地,按照《森林法》和省、市制定的有关
规定,公司征地拆迁办公室配合地方政府,向林地审批机关办理申报使用
林地手续。
5.按国家规定,征用建设用地一次性申报、审批。若在施工中确需变更设计增加用地,应及早书面汇报公司及征地拆迁办公室。由征地拆迁办
公室核实情况,在申报建设用地之前,完善变更设计,按程序追加补征用地。
第十条征用建设用地经国家批复后由公司征地拆迁办公室组织部署征地拆迁管理人员组织施工单位编制地亩竣工文件,实施地亩竣工验收,征地资料交接,按照征地批复文件经接管单位配合地方管理部门办理土地登记确权手续。
第十一条在建设项目施工期间需要临时用地如:简易工房、材料、机械堆放场用地、简易道路和便道用地、取弃土场用地等临时用地,公司管理人员应监督、指导施工单位书面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批准。按规定支付临时用地补偿费,缴纳复垦补偿金。临时用地不得建设地上、地下永久性建(构)筑物。
第四章征地台帐管理
第十二条公司征地拆迁办公室负责对大西铁路建设用地建立健全各类征地拆迁管理台帐。
1.国家、省、市对土地管理颁布实施的各类法规、条例、补偿办法。
2.国家、省、市对征用建设用地批准的文件。
3.铁道部对建设项目批复的立项、可研、初步设计、施工图等文件。
4.公司对建设项目管理制定的管理办法、规定等文件。
5.按省、市划分建立征地拆迁付款台帐,补偿协议(合同)台帐。
6.对征地竣工文件统一建档保存。
第十三条各征地拆迁管理小组在完善台帐管理第十二条规定基础上,建立地面附着物、建筑物拆迁原始资料台帐。
第五章征地保护及地亩竣工验收
第十四条征用建设用地经国家批准后,权属归铁路所有。在未正式验收,办理移交接管单位前施工单位应认真进行保护。征地范围内不得有任何建筑物、构筑物、各种种植物。
第十五条竣工验收前在征地范围发生的抢栽、抢种、抢建各类构、建筑物、种植物,负责各省管理人员协调当地政府,督促施工单位,由施工单位负责在规定期限内全部拆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