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西夏金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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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辽西夏金元的法制

宋辽西夏金元的法制

①辽政权刑法的特点:四种主刑:死刑,流刑,徒刑,杖刑 存在法外之刑。
继承了八议、十恶、赎刑等制度。 契丹人与汉人在量刑标准上存在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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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了八议、十恶、赎刑等制度。 契丹人与汉人在量刑标准上存在差异。 ②金政权刑法的特点: 民族分治,同罪异罚:蒙古人、色目人、汉人 维护僧侣的特权:以藏传佛教为国教。僧侣犯罪不受惩罚。 刑法严酷 民事法制 ○ 宋代民法的发展:①所有权②永佃权③契约制度的发展 ④婚姻继承制度:妇女的离婚权与再婚权有所扩大。禁止州县官与部民交婚。禁止 族际通婚。继承法律更加完善(养子等、妇女、遗嘱继承、死亡客商钱物的继 承。) ○ 元代民法的发展:民事主体的三种划分(民族、良贱、身份) 行政法制 ○ 宋朝的行政法制: ①行政机构:二府三司 二府:中书门下: 脱离三省的独立机构 长官称“同中书门下平章事”,又设参知 政事。 枢密院:中央最高军事行政机关 枢密院长官相当于宰相 三司:盐铁司、度支司、户部司:中央财政机关 地方行政机构:经略安抚使(帅司)、转运使(漕司)、提点刑狱使(宪司)、提 举常平使(仓司) 路州县乡,与州同级的机关还有府、军、监。 各县长官由皇帝直接任命,分割知州职权。又设通判(监州),后演变为副长官。 ②官吏管理制度 官员选任:科举取士、恩荫补官、流外出职、从军补授、纳粟摄官。 应试者出身放宽;殿试制度化(乡试、省试、殿试) 重视经义策论,设有明法科。 官吏任用:官职名称与实际职务脱离的差遣制。→官员过多过滥 特旨擢用法、堂除法、吏部铨选、八路定差法。 官吏的考课:中央审官业、商业立法:扩大了私人的自主权,完善的管理制度。 【牙人】说和买卖成立、从中获利的交易中介人。 加强对商业的管理;加强对商人的保护;市易法。 ④对外贸易制度:禁止民间私自贸易,但禁而不止。 中央设立榷易院,地方市舶司(务)。市舶条法。特殊货物国家专卖。 ○ 元朝的经济法制 ①专卖制度 ②外贸制度:市舶公据制

辽夏金的特色制度

辽夏金的特色制度

辽夏金的特色制度
辽、夏、金是中国历史上由少数民族建立的国家,它们的政治制度都有自己的特色。

1.辽朝:辽朝实行“南北面官”制度,南面官负责管理汉人和渤海人,北面
官负责管理契丹人和其他少数民族。

这种制度体现了辽朝对不同民族、不同地区的分治政策。

辽朝还实行“四时捺钵”制度,这是一种类似议会的制度,皇帝在这里会见南北面官,讨论国家大事。

此外,辽朝实行五京制度,其中上京临潢府是首都,其他四个是陪都。

2.西夏:西夏实行“蕃汉联合统治”制度,蕃即党项族,汉即汉族。

西夏的
官制分为蕃官和汉官两大系统,蕃官系统由党项族担任,汉官系统由汉族士人担任。

西夏还实行“兵民合一”制度,即每个成年男子都要服兵役,平时务农,战时从军。

3.金朝:金朝实行“猛安谋克制”,这是一种兵农合一的制度,每个成年男
子都要服兵役,平时务农,战时作战。

金朝还实行“勃极烈制度”,这是金朝的一种政治制度,由高级官员组成议事机构,讨论国家大事。

金朝还实行“一朝两制”,即在中原地区实行汉制,在北方地区实行北制。

综上所述,辽、夏、金的特色制度都是为了适应不同民族、不同地区的实际情况而制定的,具有很强的地域性和民族性。

中国法制史整理:辽夏金元

中国法制史整理:辽夏金元

中国法制史整理:辽夏金元辽夏金元法制2020-11-06演讲人目录1辽2金3西夏4元01辽辽立法概况1、契丹人建立的政权2、契丹人立国前,无文字亦无成文法3、辽国最早的法典——《决狱法》,汉人仍适用唐律,契丹由此进入成文法时代4、辽国历史上最为重要的法典——《重熙条制》法律制度1、刑法适用原则:八议、赎刑2、罪名:罪名以“十恶”为首,建国之初仅适用于汉人,后来普遍适用3、刑名:死(绞、斩、凌迟)、流、徒、杖辽司法制度1、袭唐宋制度,立国初对契丹和汉人分而治之2、立国前,契丹设“决狱官”处理纠纷,为一世袭官职3、立国后,中央设专职司法官——夷离毕,太宗时扩大为夷离毕院,负责审理契丹案件;汉人案件由南面官大理寺负责4、仿效汉制,置钟院以达民冤5、地方上,立国初汉人犯罪由州县行政长官审理,契丹人犯罪由各地契丹警巡使审理6、辽圣宗时由分治走向合一辽主要特点1、由同罪异罚到一等科之2、法律实施状况因人而异02金金立法概况1、由女真族建立2、立国前尚无成文法,臣服于辽后一度被迫使用辽法,以习惯法为主3、以汉制逐渐统一国家法律制度,法制混乱4、金国第一部成文法——《皇统制》5、形成了律、令、格、式、敕条并行的法律体系6、《泰和律义》是金国基本法典,至此,金国法律的汉化过程基本完成金法律制度1、由汉族成文法及女真、契丹人部落习惯法融合而成,以汉族成文法为主2、特色:(1)强化皇权和家长的权威(2)严惩赌博盗贼犯罪(3)用汉制五刑代替传统酷刑(4)保留女真族婚姻习俗金司法制度1、司法机关:基本模仿汉制,中央设大理寺、刑部、御史台三大法司,三大法司的官员、令史分别由女真、汉人和契丹人担任,并设有翻译2、地区行政区划设路、府(州、军)、县三级,各路设提刑司,后改为按察使司,为中央派出的司法监察机关,州县两级仍由行政长官兼理司法3、女真生活地区保持“猛安谋克制”,即军垦合一制4、制定《州县官听讼条约》用以规范地方司法行为主要特点1、分而治之:多民族法制文化并存2、立法与执行脱节03西夏西夏立法概况1、党项族建立2、初无成文法律,立国前开始仿效唐宋法律3、《天盛改旧新定律令》是目前可知的第一部用少数民族文字印行的法典西夏法律制度1、刑事法律:(1)量刑原则:重视身份,沿袭“八议”、“官当”(2)罪名:十恶(3)刑名:刑法体系由杖刑、徒刑(分为短期、长期、无期)、死刑构成2、财产法律制度:强调买卖双方以自愿为原则3、开科举取士制度西夏司法制度1、司法机关:立国前无固定的司法机关;立国后仿效宋制,在中央设有陈告司、审刑司(相当于宋朝的大理寺)、用刑务等专门司法机关,设中兴府、御史台负责受理京师的诉讼,地方诉讼由州县长官负责2、诉讼制度:程序简单,注重效率西夏主要特点1、法制汉化程度高,但仍不失特色2、法制中有佛教因素3、军事法律发达4、推动了中原儒家文化在西部的传播,有利于多民族法律文化的相互借鉴和融合,为元朝大一统局面创造了条件04元元立法概况元法律制度元司法制度1、司法机关:中央:大宗正府、刑部(中央审判和司法行政机关)、特殊司法机关(御史台、枢密院、宣政院享有一定的司法权)2、诉讼审判制度:(1)审判权限的划分更加清晰(2)僧侣干涉司法审判活动(3)允许代诉元主要特点感谢聆听。

辽、金、西夏和元朝的法律制度

辽、金、西夏和元朝的法律制度

第七讲辽、金、西夏和元朝的法律制度学习重点:思考少数民族政权在法制建设上的特点。

主要内容:一、辽、金、西夏的法律制度二、元朝的法律制度一、辽、西夏、金的法律制度历史背景介绍:朝代时间历时民族建立者都城辽朝916-1125 210年契丹人耶律阿宝机上京西夏1038-1227 190年党项人李元昊兴庆金朝1115-1234 120年女真人完颜阿骨打中都请思考,少数民族政权在制度构建上会有怎样的特点?(一)辽国法律制度1、立法概况:《咸雍重修条制》2、法制特色:由民族分治逐步走向统一适用(二)金国法律制度1、立法概况:《泰和律义》2、法制特色:汉化速度明显比辽快捷(三)西夏法律制度1、立法概况:《天盛改定新旧律令》,这是目前可知的第一部用少数民族文字印行的法典。

2、法制特色:既吸收、借鉴了唐宋法典编纂的经验,又大量保留了本民族原有的习惯法的内容。

二、元朝的法律制度(1271-1368)(一)元朝立法指导思想1、循旧制,重纲常之教2、行汉法,借鉴汉族的法律制度3、保存蒙古旧制,实行民族分治政策1、建国前:1)蒙古部落的习惯法:约孙2)蒙古部落的成文法:《大扎撒》(《扎撒大全》)。

保留了蒙古民族的习惯法,刑罚严酷,带有浓厚的迷信禁忌色彩。

2、蒙古建国以后:3)《条画五章》:蒙古国建立后的第一次立法。

3、元朝建立后:4)《至元新格》:元朝建立后的第一部成文法律5)《大元通制》:包括条格和断例。

前者是行政方面事例,断例是具有典型意义的刑事判例的汇编,所以它是一部法律集成,是成文法与判例法的结合。

(见教材P277)6)《经世大典》:汇集元朝政治、经济和法律制度的综合政书。

7)《元典章》:元朝地方官吏自行编制的法规汇编,以行政六部作为法规分类的标准,开明清律六部分篇之先河。

(见教材P278)(三)元朝法律制度的主要变化1、刑事法制的主要变化(1)刑罚上之变化:笞、杖减数而加等,以七为尾数十一等笞杖刑。

(2)定罪量刑原则上之变化:实行民族分治、蒙汉异法。

10 辽夏金元法制

10 辽夏金元法制

第十章 辽夏金元法制
第一节 辽夏金法律制度
第二节 元朝立法活动
第三节 元朝法律基本内容与特点
第四节 元朝司法制度
本章教学目的:通过本章学习,使学生掌 握辽夏金元法制的基本内容。 本章教学要求:介绍辽夏金元法制和司法 制度的主要内容。
• 本章教学重点:元朝的刑事法律和司法 制度的基本内容。 • 本章教学难点:元朝民事和刑事法律的 基本特点。
6.《元典章》(全称《大元圣政国朝典章》), 元英宗时期江西地方官府编印的法规汇编,共 60卷,373目 --收录诏令、圣政、朝纲、台纲、吏部、户部、 礼部、兵部、刑部、工部等十类,按六部分类 编辑皇帝断罪决事批旨或中书省、枢密院、御 史台(含行省、院、台)等就各路府州县请示 所作的批复决定
--按六部分篇编纂,为明清律体例奠定了基础
本章思考题:
1. 试析少数民族政权法制迅速汉化或儒化的根
本原因和动力。
2. 试将辽夏金元与清朝合并考察总结少数民族
政权法制的主要共性。
3. 试述元朝法制中体现的游牧民族文化特征。
本章参考文献:
1.《大元通制条格》,郭成伟点校,法律出版社
2000年版; 2.吴海航:《中国传统法制的嬗递:元代条画与 断例》,知识产权出版社2009年版; 3.《元典章》《辽史》《金史》《元史》。
5.《至正条格》 元顺帝至正六年(1346年)颁布的一部综合行 政法典,共23卷,2909条,包括诏制150条, 条格1700条,断例1059条 --对《大元通制》的修订补充 --“条格”部分共有祭祀、户令、学令、选举、 宫卫、军防、仪制、衣服、公式、禄令、仓库、 厩牧、田令、赋役、关市、捕亡、赏令、医药、 假宁、狱官、杂令、僧道、营缮、河防、服制、 站赤、榷货等27篇目,内容相当于唐宋的令、 格、式

10 辽夏金元法制

10 辽夏金元法制
官分南北以国制治契丹以汉制待汉人?西夏法律制度西夏是党项族在西北地区建立的政权西夏政制借鉴唐宋又保留党项习惯兼有佛教特色在中央设立中书省枢密院尚书省御史台大都督府礼卫司文思院僧人功德司出家功德司等中央机构在地方设州府军郡县城堡砦两级各州级地方之上还设12个监军司实行军政合一的统治仁宗天盛年间11491169制定了天盛改旧新定律令20卷150门1461条?金朝法律制度1115年女真首领完颜阿骨战胜契丹辽称帝建国国号大金金朝政制保持女真旧制兼采宋辽制度皇统三年1145年熙宗诏诸臣以本朝旧制兼采隋唐之制参辽宋之法类以成书名曰皇统制颁行中外章宗泰和二年1202年制成颁行泰和律令敕条格式包括泰和律义12篇律令20卷新定敕条3卷及六部格式30卷泰和律义12篇名目同唐宋实唐律也因族制宜多制并存
--因族制宜,多制并存:
对原女真部族“一依本朝制度”,对新征服契丹地区及燕 云十六州仍行杂糅契丹习惯的辽朝旧制,对原北宋地区则 沿用宋法制
第二节 元朝立法活动
1. 习惯法
--1203年太祖成吉思汗初制“札撒” --1206年制颁“条画五章” --1219年重定“训言、札撒和古来的体例” --1225年颁布《大札撒》
本章思考题:
1. 试析少数民族政权法制迅速汉化或儒化的根
本原因和动力。
2. 试将辽夏金元与清朝合并考察总结少数民族
政权法制的主要共性。
3. 试述元朝法制中体现的游牧民族文化特征。
本章参考文献:
1.《大元通制条格》,郭成伟点校,法律出版社
2000年版; 2.吴海航:《中国传统法制的嬗递:元代条画与 断例》,知识产权出版社2009年版; 3.《元典章》《辽史》《金史》《元史》。
札撒:古代蒙古部落首领对公众发布的命令
--刑罚残酷,大量使用死刑

第九章 辽西夏金宋朝

第九章 辽西夏金宋朝

第九章辽、西夏、金和元朝的法律制度1.辽的法律制度?答:即处于从奴隶制政权向封建政权过渡的过程中,又处于不断吸收汉族先进文化、不断汉化的过程中,建立了颇具特色的法律制度。

(1)主要立法:辽实行的是因俗而治的政策,对其统治区域中的汉族人采用唐律,对本民族人采用本民族原有的习惯法。

A决狱法——辽最早的基本法律,主要根据契丹族的习惯法汇编而成。

B重熙条制——辽重要的成文法典,于1036年编成,参照汉族相关规定下,重点解决原先决狱法背景下契丹人与汉人适用法律不均等矛盾。

C咸雍重修条制——于1070年依重熙条制修定,统一适用于统治区域内的汉族人和契丹人,标志着辽汉化进程完成。

(2)法制的主要内容:刑罚四种:杖、徒、流、死刑。

辽在刑罚上法外用酷刑的情形成为辽法制的一个显著特色。

它的最重要的特点是一方面从形式到内容都大量吸收了唐宋法律的原则和制度,另一方面又保留了大量契丹习惯。

(3)司法制度:夷离毕一职专门负责司法,性质相当于刑部,分掌部族法令、刑狱等。

辽圣宗时设大理寺。

尚书刑部等统一管理全国事务,地方上实行行政长官兼司法的做法,下设属官,专管司法审判事务。

2.西夏的法律制度?答:(1)主要立法:天盛改旧新定律令、新法、光定年新法。

天盛改旧新定律令——它是西夏篇幅最长、内容最详,保存最好的一部综合性法典,内容包括刑法、诉讼法、行政法、民法、经济法、军事法等,还有许多规定涉及到西夏典章制度和社会经济、文化生活等社会历史方面的广泛内容,它是西夏的国家政典,也是迄今为止发现的中国第一部用少数民族文字刊行的法典。

(2)法制的主要内容;量刑原则:重刑主义原则和按身份量刑的原则。

刑罚上首次出现长期徒刑和无期徒刑。

刑罚制度也有五刑:杖刑、短期徒刑、长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

罪名十恶有:谋逆、失孝德礼、背叛、恶毒、为不道、大不恭、不孝顺、不睦、失义、内乱。

财产制度不承认不动产地邻的先买权,并禁止倚仗强权强行买卖。

借贷制度要求依据自愿原则订立契据为依据,负债不还处罚金和杖刑。

第九章 辽、金、西夏和元朝法律制度分解

第九章 辽、金、西夏和元朝法律制度分解
•时间:1323年颁布(英宗) 内容:
•A、断狱——定罪量刑的律条
•B、条格——唐以来适合元统治需要的令、格、 式的汇编
•C、诏制——皇帝敕令的汇编(亦称诏敕)
•D、令类——内容不详(亦称“别类”)

三、元朝民事法律 制度的特点
元朝民事法律制度的特点
1、婚姻制度
特殊的婚姻形式
2、土地买卖制度
买卖契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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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西夏金法律制度

辽西夏金法律制度

辽西夏金法律制度:(一)辽朝法律制度: 1.契丹族建立辽。

2.法制特点:“因俗而治”,汉人和渤海人“断以律令”,契丹及其他游牧民族则“治契丹及诸夷之法”。

3.法典:《重熙条例》(《新定条例》)——辽朝第一部比较完整的法典。

(二)西夏法律制度: 1.党项族建立西夏。

2.法制特点:借鉴唐宋制度,保留党项习惯,兼有佛教特色,律令行用。

学习汉族先进的内容,西夏的统治者信佛教。

3.法典:(1)《天盛改旧新定律令》:详细程度为古今法令之最。

(2)《贞观玉镜统》:军法典。

注意这个贞观不是唐朝。

(三)金朝法律制度: 1.女真族建立金。

2.法制特点:“以本朝旧制,兼采隋唐之制,参辽宋之法”;法制汉化程度远超辽和西夏。

既有本朝的,还要隋朝的。

金(女贞族)朝打败了辽和北宋,还有参辽宋之法。

3.法典:(1)《皇统制》:金朝第一部成文法典。

(2)《泰和律义》:“实唐律也”。

从内容到形式全面汉化的标志。

春秋:1.成文法公布的历史意义:(1)公布成文法是国家治理和社会控制的新型方式,打破了“刑不可知,则威不可测”的信条,结束法律的秘密状态,使法律制度逐步走向公开化。

——选择题备考,注意多选题。

战国:2.商鞅变法的历史意义:商鞅变法使秦国一跃成为国力强劲的大国,为灭六国,统一天下奠定基础,正如史学家所言:“商鞅相孝公,为秦开帝业。

”——前面讲过。

三国两晋南北朝具法改为具律。

但是提到了法经中的具法3.秦简:湖南出土的里耶秦简和岳麓书院藏秦简。

都是秦朝的法律。

4.法律形式(1)令:①皇帝随时发布的诏令或由臣下提出经皇帝批准的立法建议,涉及面广,法律效力高于律。

②“前主所是著为律,后者所是疏为令”,律令都是君主意志的体现。

(2)比:①又称决事比,在律无正条时比照援引典型判例作为裁断案件的依据。

②由于比的方便灵活,数量极多又缺乏严格的整理统一,以致于“罪同论异”,奸猾之吏上下其手,“所欲活则傅生议,所欲陷则予死比”。

③有可能从分析题的角度进行评价。

西夏和辽金的政治制度和经济特点

西夏和辽金的政治制度和经济特点

03
西夏与辽金政治经济比较
政治制度异同点分析
政治体制
西夏实行党项族的贵族政治,而辽金则采用契丹和女真族的贵族联合统治。尽管三者都保留了原始部落民主制的残余 ,但在国家管理机构和官职设置上有所不同。
官僚体系
西夏和辽金都建立了庞大的官僚体系,但在选拔官员的标准和程序上存在差异。西夏重视才能和军功,而辽金则更看 重家族背景和血统。
金朝经济制度及政策
金朝实行牛头税、户调等赋税制度,同时推行钞法、盐法等经济政策,加强了国家对经济的控制和管理。此外, 金朝还实行了匠籍制度等手工业管理制度。
农业、手工业与商业发展
01 02
农业发展
辽金两朝都重视农业发展,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如兴修水利、推广农具和 耕作技术等来提高农业生产水平。同时,两朝还实行了屯田制等土地制 度,促进了农业生产的发展。
01
西夏重视农业发展,兴修水利、开垦荒地、推广新技术等,提
高农业生产水平。
手工业进步
02
西夏手工业发展迅速,包括纺织、陶瓷、金属加工等行业,产
品种类繁多,工艺精湛。
商业繁荣
03
西夏商业繁荣,城市商业发达,形成了多个商业中心,如兴庆
府、凉州等,对外贸易也相当活跃。
02
辽金政治制度及经济特点
辽金政治制度概述
官僚体系
西夏官僚体系分为中央和地方两个层级,中央设立中书省、枢密院 等机构,地方则设立州、县等行政机构。
民族政策
西夏实行“蕃汉分治”政策,对汉族和党项族采取不同的统治方式 ,以维护其统治地位。
官制与官僚体系
官制
西夏官制分为文官和武官两个系统,文官主要负 责政务管理,武官则负责军事指挥。
官僚选拔
西夏通过科举考试选拔官员,同时也注重世袭和 荐举等方式选拔人才。

2014自考《中国法制史》考试大纲:辽、西夏、金和元朝的法律制度

2014自考《中国法制史》考试大纲:辽、西夏、金和元朝的法律制度

学习⽬的与要求 了解辽、西夏、⾦和元朝的⽴法概况、主要法律内容和特点;理解各少数民族政权吸收汉民族先进法律⽂化、结合⾃⼰民族习惯建⽴法制体系的必然性。

课程内容 第⼀节 辽、西夏、⾦的法律制度 ⼀、辽的法律制度 主要⽴法;法制的主要内容;司法制度。

⼆、西夏的法律制度 主要⽴法;法制的主要内容;司法制度。

三、⾦的法律制度 主要⽴法;法制的主要内容;司法制度。

第⼆节 元朝的⽴法概况 ⼀、法制指导思想 循旧礼,重纲常之教:“附会汉法”,构建封建法制;延续蒙古旧制,实⾏民族分描。

⼆、主要⽴法 部落时期;蒙古建国时期;元朝建⽴以后。

第三节 元朝法制的主要内容 ⼀、刑事法制 有民族特⾊的刑罚体系。

⼆、民事法制 等级制度;财产法律制度;婚姻与继承制度。

第四节 元朝的司法制度 ⼀、司法机关 中央司法机关;地⽅司法机关。

⼆、诉讼审判制度的变化 “诉讼”在法典中开始独⽴成篇;诉讼代理制度的出现;诉讼的管辖;审判制度;监狱管理制度。

考试知识点 《咸雍重修条例》、《天盛改旧新定律令》、《皇统制》、《泰和律义》;元朝的法制指导思想;《⼤扎撒》;《⾄元新格》;《⼤元通制》;《元典章》;《⾄正条格》;以七为尾数的⼗⼀等笞杖刑;流刑;等级制度;财产法律制度;婚书;赘婿;收继婚;继承制度;⼤宗正府;宣政院;⾏省,达鲁花⾚的设置,“诉讼”独⽴成篇。

考核要求 ⼀、辽、西夏、⾦的法律制度 识记:《成雍重修条制》,《天盛改旧新定律令》,《皇统制》,《泰和律义》。

⼆、元朝的⽴法概况 1.识记:《⼤扎撒》,《条画五章》,《⾄元新格》,《⼤元通制》,《元典章》。

2.领会:元朝的法制指导思想。

三、元朝法制的主要内容 1.识记:以七为尾数的⼗⼀等笞杖刑;流刑;关于损害赔偿的规定;阑遗物;婚书;赘婿;收继婚。

辽、西夏、金和元朝的法律制度

辽、西夏、金和元朝的法律制度

第九章辽、西夏、金和元朝的法律制度公元916年,首领耶律阿保机仿照唐政权建立了自己的政权机构,取国号为契丹,947年,正式改名辽,1218年,辽被蒙古所灭。

公元1038年-公元1227年,由党项族首领李元昊建立,称“西夏”,被蒙古所灭。

公元1115年-公元1234年,女真族首领完颜阿骨打建立“大金”,也被蒙古所灭。

公元1271年-公元1368年,元朝。

第一节辽、西夏、金的法律制度一、辽的法律制度(一)主要立法辽在建国的过程中,实行的是“因俗而治”的政策,对其统治区域中的汉族人采用《唐律》,对于本民族人采用的是本民族原有的习惯法。

《决狱法》——《重熙条例》公元921年,太祖耶律阿保机下令“定律令”,要求立即制定“治契丹及诸夷之法”,开始了辽的法制进程。

不久,编成《决狱法》,这是辽最早的基本法律,主要根据契丹族的习惯法汇编而成。

《咸雍重修条制》标志着辽汉化的完成。

随着辽政权的不断巩固,其法制建设的步伐也不断加大,圣宗、兴宗两朝,大规模翻译唐、宋法典、制度,改革契丹法律法规,于1036年编成《重熙条制》,共547条。

这是辽重要的成文法典,在参照汉族相关规定的情况下,重点解决原先《决狱法》背景下契丹人与汉人适用法律不均等矛盾。

此后,为了能够进一步统一对契丹和汉族的规定,道宗开始又对《重熙条制》进行大规模修改,提出“契丹汉人风俗不同,国法不可异施”,于l070年编成《咸雍重修条制》,共789条,统一适用于其统治区域内的汉族人和契丹人,标志着辽汉化进程的完成。

但由于新法典比较复杂、繁琐,使用不便,不久,统治者又下令“复行旧法”,继续使用《重熙条制》。

从第一部法律《决狱法》到《重熙条制》的制定、修改和被重新使用可以看出,辽的立法过程一方面是契丹民族习惯法不断与汉族法律制度融合、不断吸收汉族先进法律传统的过程;另一方面又是民族之间由“因俗而治”直至最后契丹与汉人以及其他民族统一适用《咸雍重修条制》等的过程,法律逐步走向统一。

第十一章辽金元时期的法制

第十一章辽金元时期的法制

第三节:金代的法律制度
• 金代建国之初,沿用原来的旧俗,轻罪笞 以柳葼,杀人及盗劫者,击其脑杀之,没 其家资,以十之四入官,其六偿主。其狱 则掘地深广数丈为之。
• 《金史》卷1《世祖纪》曰:“凡有杀伤人者, 征其家人口一,马十偶,牸牛十,黄金六 两,与所杀伤之家,即两解不得私斗,曰 谨如约。女直之俗,杀人偿马牛之俗。”
• 死刑主要有绞杀和剑斩两种。此外,还保留了一些旧的刑 罚,如罚、没、黥、罚马是对于官员轻微犯罪的一种处罚 方式,如春天按开挖河渠,若不好好开,不为宽深,有官 罚马一匹。
• 党项族有抢婚的习俗,西夏法典《天盛改 旧新定律令》卷八规定:“诸人女在未嫁, 父母不允,不许随意抢亲速受礼。违律而 父、兄弟告时,抢亲受礼者有官罚马一, 庶人十三杖。女人情愿则笞三十,不情愿 则不治,归还父母,依愿嫁之。”
二、金代的法律内容
• 1、一定程度上限制封建法律特权。 • 2、重惩盗贼 • 3、允许施行收继婚。
三、金朝的司法机构及审判制度
• 1、大理寺、刑部、御史台三大法司机构。 • 此外,还仿效北宋,在御史台下设立登闻鼓院、登闻检院等机构。 • 金代地方司法机关实行行政长官长官兼管司法。上京、东京设提刑使,
• 西夏的刑罚体系既借鉴了唐宋律中的五刑制度,也保留了 原来旧的刑罚种类。笞刑是西夏法典中最轻的刑种,主要 适用于轻微的犯罪,如对于“树木已植而不护,及无心失 误致牲畜入食时,畜主人等一律庶人笞二十,有官罚铁五 斤。”
• 杖刑是高于笞刑的刑种,杖以柏、柳、桑木为之,长三尺 一寸,头宽一寸九分,头厚薄八分。杖刑通常分为三等, 即七(或八)、十、十三杖。徒刑即劳役刑,短期徒刑包 括八个刑阶,即三个月、六个月、一年、二年、三年、四 年、五年、六年;长期徒刑有八年、十年、十二年。

第七章 宋、辽、西夏、金法律制度

第七章 宋、辽、西夏、金法律制度

第二节

强化中央集权的立法思想 与立法活动 Nhomakorabea
一、强化中央集权的立法思想加强控制, 集权君主;崇文抑武,强调慎法;义利并 举,重视经济。 二、《宋刑统》的制定 《宋刑统》的刻印颁行; 三、编敕与编例的发展; 四、条法事类的出现。申明,指挥,条法 事类。
第三节

宋朝法律的主要内容


一、加强专制控制的行政立法 行政管理体制。中书省;枢密院;三司;路、府、州、县。 职官管理法规。科举考试制度;官、职、差遣制度;职官 考课制度;行政监察制度。刑事法律内容; 二、商品经济的发展和民事经济立法租佃契约;典卖制度; 继承制度。禁榷立法;货币立法;市易法;市舶条法;会 计立法;审计立法。 三、重惩贼盗的国策及刑事立法。“折杖法”;刺配;凌 迟;“决重杖一顿处死”。重典惩治贼盗。“重法地法”; 《窝藏重法》;《盗贼重法》;《妻孥编管法》。严惩 “贪墨之罪”。
第四节 宋朝司法制度的高度集权化




一、君主集权的司法机关体系 中央司法体制。三法司;审刑院。制勘院、推勘 院。地方司法体制。各路提点刑狱司;府、州、 县。 二、民刑有别的诉讼程序诉讼制度。“务限法”; “听狱之限”。 三、鞠谳分司的审判制度。“御笔断罪”;证据 制度;鞫谳分司; 四、翻异别勘的复审制度。移司别勘,差官别推。 “理雪”;“驳议”。 五、检验勘验制度。证据;洗冤集录等。
第七章 宋、辽、西夏、 金法律制度
主要掌握: 一、《宋刑统》及编敕、编例的立法特点; 二、宋朝刑事法律内容的主要变化; 三、宋朝民事经济立法的主要内容; 四、宋朝司法制度的主要特点;
第一节 概述



第一,围绕着中央集权的既定国策,宋在立法、 司法等多方面都有和唐代不同的创新 第二,宋处于封建社会中后期,阶级矛盾、民族 矛盾日益激化,所以,重惩贼盗犯罪是法律的主 要任务。 第三,两宋社会经济的繁荣发展,引起财产关系 的复杂化,使得民事法律的内容更加丰富,将民 事法律推向中国法制史上的高峰。 第四,沿袭唐朝司法制度的同时,宋不断有所改 革和补充,使之日臻成熟,从而达到我国封建社 会司法制度的顶峰。

第八章宋、辽、西夏、金法律制度

第八章宋、辽、西夏、金法律制度

《洗冤集录》片段《二六·火死》
凡生前被烧死者,其尸口、鼻内有烟灰,两 手脚皆拳缩《缘其人未死前被火逼,奔挣口开, 气脉往来,故呼吸烟灰入口鼻内)。若死后 烧者,其人虽手足拳缩,口内即无烟灰。若 不烧着两肘骨及膝骨,手脚亦不拳缩。
译文:
凡生前被火烧死的,死者的口鼻内有烟灰, 两手两脚都拳缩(由于被烧的人未死前被火 逼得奔跑挣扎,开口喘气,所以呼吸烟灰入 口鼻内)。如果是死后烧的,被烧的人虽然 手脚拳缩,口内便没有烟灰。如果不烧着两 肘骨及膝骨,手脚也不拳缩。
第八章 宋朝法律制度
陈桥兵变
“江山代有才人出,各領風騷數百年”,從 “安史之亂”到陳橋驛兵變年間,中原藩鎮 割據,互相攻戰,朝代更替不休,國無寧日 經濟凋弊,人民飽嘗了戰亂的苦難,國家統 一,發展生産,安居樂業,已成了人心所向, 衆望所歸,這一歷史使命擺在面前,待人承 擔,後周名將趙匡胤,英勇善戰,軍功卓著, 深受周世宗器重和將士的擁戴。公元959年, 周世宗駕崩,年僅七歲的太子柴宗訓繼位, 皇帝年幼,擔不起歷史重作,將士擁戴殿前 都點檢趙匡胤作天子,于公元960年在這裏 “黃袍加身”,做了大宋的開國皇帝。
《宋刑统·婚田入务》“起请”条
臣等参详:所有论竞田宅、婚姻、债负之类 (债负谓法许征理者),取十月一日以后, 许宫司受理,至正月三十日住接词状,三月 三十日以前断遣须毕。如未毕,具停滞刑狱 事由闻奏。如是交相侵夺及诸般词讼,但不 干田农人户者,所在官司随时受理断遣,不 拘上件月日之限。
(二)编敕与编例的发展 1、编敕★ 2、条法事类——《庆元条法事类》 3、编例
1、大理寺、刑部、御史台 2、审刑院★ (二)地方司法机构 1、路、州、县 2、提点刑狱司 (三)诉讼审判制度的特点 1、皇帝亲自介入审判活动 2、重视证据和现场勘验

第十六讲宋辽夏金的制度

第十六讲宋辽夏金的制度
——《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三二
两宋的“防弊”之制
建隆二年(961),太祖召赵普问曰:“天下自 唐季以来,数十年间,帝王凡易八姓,战斗不 息,生民涂地,其故何也?吾欲息天下之兵, 为国家长久计,其道何如?”普曰:“……此 非他故,方镇太重,君弱臣强而已。今所以治 之,亦无他奇巧,惟稍夺其权,制其钱谷,收 其精兵,则天下自安矣。”语未毕,上曰: “卿勿复言,吾已喻矣!”
——《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二
两宋的“防弊”之制 稍夺其权:臵文臣知州、通判,罢支郡 制其钱谷:改变过去节度使把持地方财政,以
大量财物留使、留州之现象,令各州财赋除留必 需之经费外一律上缴,由中央财政机构——三司 统一管理。
收其精兵:全国精锐部队悉集于禁军,禁军的布
臵采取 。‚强干弱枝‛、‚守内虚外‛策略,20 余万禁军之中,京师附近驻扎10余万,地方分驻 10余万。
两宋的“防弊”之制
或言“太祖受命,尽除五代弊法,用能易乱为 治。”曰:“不然。只是去其甚者,其他法令 条目多仍其旧。大凡做事底人,多是先其大纲, 其他节目可因则因,此方是英雄手段。” ——《朱子语类》卷一二七《本朝一· 太祖朝》
两宋的“防弊”之制
宋代的“祖宗之法”,是时代的产物,是当时的社会 文化传统与政治、制度交汇作用的结晶。作为“祖宗 之法”的核心内容,所谓“防弊之政”,出发点着眼 于防范弊端,主要目标在于保证政治格局与社会秩序 的稳定。从其客观效果来看,在当时条件下,有利于 社会的谐调发展。其具体措置以“务实”为特色,不 拘一格,体现出不少合理的思路,事实上渗透着创新 的精神。
—— 钱穆《国史大纲》
宋初为防制大臣专擅,特假台谏以重权,台省并重。台臣随时 随事得弹劾执政,许以风闻,不加罚谴,终成一代台省相争之 局。…务为高名,好持苛论,于是台谏遂为掀动政潮之地,而 朋党之势以成。 —— 邓之诚《中华二千年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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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西夏金法律制度:
(一)辽朝法律制度: 1.契丹族建立辽。

2.法制特点:“因俗而治”,汉人和渤海人“断以律令”,契丹及其他游牧民族则“治契丹及诸夷之法”。

3.法典:《重熙条例》(《新定条例》)——辽朝第一部比较完整的法典。

(二)西夏法律制度: 1.党项族建立西夏。

2.法制特点:借鉴唐宋制度,保留党项习惯,兼有佛教特色,律令行用。

学习汉族先进的内容,西夏的统治者信佛教。

3.法典:(1)《天盛改旧新定律令》:详细程度为古今法令之最。

(2)《贞观玉镜统》:军法典。

注意这个贞观不是唐朝。

(三)金朝法律制度: 1.女真族建立金。

2.法制特点:“以本朝旧制,兼采隋唐之制,参辽宋之法”;法制汉化程度远超辽和西夏。

既有本朝的,还要隋朝的。

金(女贞族)朝打败了辽和北宋,还有参辽宋之法。

3.法典:(1)《皇统制》:金朝第一部成文法典。

(2)《泰和律义》:“实唐律也”。

从内容到形式全面汉化的标志。

春秋:1.成文法公布的历史意义:(1)公布成文法是国家治理和社会控制的新型方式,打破了“刑不可知,则威不可测”的信条,结束法律的秘密状态,使法律制度逐步走向公开化。

——选择题备考,注意多选题。

战国:2.商鞅变法的历史意义:商鞅变法使秦国一跃成为国力强劲的大国,为灭六国,统一天下奠定基础,正如史学
家所言:“商鞅相孝公,为秦开帝业。

”——前面讲过。

三国两晋南北朝具法改为具律。

但是提到了法经中的具法
3.秦简:湖南出土的里耶秦简和岳麓书院藏秦简。

都是秦朝的法律。

4.法律形式(1)令:①皇帝随时发布的诏令或由臣下提出经皇帝批准的立法建议,涉及面广,法律效力高于律。

②“前主所是著为律,后者所是疏为令”,律令都是君主意志的体现。

(2)比:①又称决事比,在律无正条时比照援引典型判例作为裁断案件的依据。

②由于比的方便灵活,数量极多又缺乏严格的整理统一,以致于“罪同论异”,奸猾之吏上下其手,“所欲活则傅生议,所欲陷则予死比”。

③有可能从分析题的角度进行评价。

5.刑罚适用原则:(1)上请:司法官不遵守上请规定,擅自判决并执行的,不论定罪是否准确,都要被免官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书面司法官要按照法律进行处理,不能自己随心所欲的处理,对司法官的监督。

(2)亲亲得相首匿:首匿指隐藏窝藏罪犯的首谋者,汉武帝时颁布“重首匿之科”。

注意:是汉武帝颁布的。

(3)继承西周以来的矜老恤幼原则,对老人、孩童、妇女、残疾人等生理上之弱势群体在定罪量刑上给予特殊宽宥。

注意:这个知识点有可能与材料题一起考,即对比出几个材料,分析制度的演变过程,并评价制度。

如汉代:女徒顾山,体现这一原则,即对弱势群体特殊宽宥。

①内容、
②演变、③评价:即儒家思想的影响。

即西周,明德慎罚——后世,德主刑辅、德本刑用(汉唐)。

6.主要罪名
(1)逾制(僭越):诸侯百官在器用、服饰等方面逾越规制。

汉代有诸侯国,否则威胁中央集权。

(2)事国人过员:诸侯王在王国内滥征人力,扩张势力。

(3)矫制:官吏诈称皇帝诏命,轻者免官,重者腰斩。

(4)蔽匿盗贼:地方官员隐瞒盗贼消息不上报朝廷的行为。

关注“沈命”。

7.官吏管理制度:征辟:征召+辟举,自上而下直接选拔官吏的制度。

注意:做选择题备考。

8.汉代监察制度:《御史九条》。

注意:具体内容不需要掌握。

知道是监察法即可。

三国两晋南北朝:
9.大统式:“式”源于秦,秦简中有《封诊式》,汉代有“品式章程”。

注意:知道最早来源于秦。

10.北魏存留养亲制度。

后面老师有题目要讲,是今年新增知识点。

唐朝:11.唐律12篇具体内容:作选择题备考,抓住关键问题。

(1)《名例》:适用刑罚的各种罪名和定罪量刑的通例,大致相当于近代刑法的总则。

(2)《卫禁》:主要规定对皇帝、宫殿、太庙、陵墓等的警卫及关津要塞和边防的保卫。

(3)《职制》:主要涉及职官及其职责、程序、公文递送
等方面的职务犯罪和一些非职务犯罪。

(4)《户婚》:户口、家庭、婚姻。

(5)《厩库》:仓库的保护。

(6)《擅兴》:关于军队工程兴造方面的法律。

(7)《贼盗》:强盗、窃盗等重大刑事犯罪及相应的刑事责任。

(8)《斗讼》:斗殴犯罪和告讼犯罪。

(9)《诈伪》:惩治诈欺和伪造的法律。

(10)《杂律》:主要是规定市场管理、债权债务、犯奸失火以及其他一些轻微危害社会秩序的经济关系的犯罪和处罚。

(11)《捕亡》:关于追捕逃犯、逃丁、逃兵和逃奴婢的法律。

(12)《断狱》:关于审讯、判决、执行和监狱管理方面的法律。

12.唐律历史地位对外:朝鲜《高丽律》;日本《大宝律令》《养老律令》;越南《刑书》《国朝刑律》。

注意:《养老律令》》“养老”是日本的年号,是关注政治经济的制度。

《国朝刑律》。

关于越南。

13.化外人有犯:对外国人在中国境内的活动作出具体规定,如外国人非法入境与中国人从事货物交易活动,比照中国人非法出境从事货物交易活动治罪。

外国人因出使进入中国境内而从事货物交易活动,计赃准盗论。

注意:在唐朝严格限制路上交易,合法都受到限制,非法的则更严重。

14.所有权:对于山间野外的自生、无主之物,唐律规定“加工所有”的原则。

类似民法里讲的先占。

15.借贷契约中的“牵掣”:分为使用借贷和消费借贷,当不能清偿时,扣押财产,类似留置权,即“牵掣”。

唐律规定,允
许债权人在债务人不能清偿债务时扣押债务人的财产,称为“牵掣”,牵掣前须向官府报告并经批准,债务人确无财产可供扣押,则可“役身折酬”,即驱使债务人及其家属以劳役抵偿债务。

16.死刑复奏:反映了受汉代的秋冬行刑制度的影响。

从根本上维系封建统治。

死刑执行时间限制:唐律规定,每年立春之后、秋分以前,不得奏决死刑;在每月的朔、望日等,不得奏决死刑。

但是谋反、谋大逆、谋叛等重大犯罪,不受此限。

宋朝:17.《宋刑统》:仿《唐律》。

新增“臣等起请”32条和“余条准此”44条,前者是修律者为适应当时形势发展的需要,对前朝行用的敕令格式经过审核详虑后,向朝廷提出的变动建议,实际上是新增条款;后者是具有类推适用性质的条文。

元朝:18.《经世大典》:一部仿效《唐六典》而编订的典章汇编。

行政法规。

明朝:19.洪武元年颁行《大明令》,按六部分篇,是帝制中国最后一部令典。

注意:清朝是律例。

20.教民榜文:是太祖、成祖时期一种文告形式的单行法规,即把皇帝的谕旨或经皇帝批准的官府告示、法令、案例等在榜上公示,悬挂于各衙门门前和申明亭内,统治者希望通过榜文宣传,大行教化,安定秩序,成祖以后,榜文逐渐流于形式直至消亡。

清朝:
21.刑种:(1)五刑正刑体系:笞、杖、徒、流、死。

(2)派生刑:死刑类的凌迟、枭首、戮尸;流徙类的充军、发遣。

(3)附加刑:枷号、刺字。

清末:22.《十九信条》:没有考过。

作为补充老师进行讲解,是今年新加的内容。

(1)全称《宪法重大信条十九条》,是1911年清政府于辛亥革命爆发后制定的又一个宪法性文件。

(2)《十九信条》是一部临时宪法,采行君主立宪政体,规定皇帝权力限于宪法所规定;宪法由资政院起草议决,由皇帝颁布之;内阁对国会负责;总理大臣由国会公举,皇帝任命,其他国务大臣由总理大臣推荐、皇帝任命;皇族不得为总理大臣及其他国务大臣并各省行政长官;军队对内使用时应依国会议决之特别条件;不得以命令代法律;预决算由国会审核批准等。

都是为了说明形式上被迫缩小皇权,相对扩大国会和内阁总统权力,是应急性的政治策略。

代位权和撤销权的区别有:(1)成立要件不同,代位权要求2个债权均到期,撤销权要求合法有效不要求到期。

(2)行使方式不同,撤销权行使受双重除斥期间限制。

(3)法律后果不同,代位权胜诉了则好处归债权人,撤销权一旦成立了,由债务人所有的债权人公平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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