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人自带药品使用管理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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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政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其配套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及国家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2 目的

规范医疗工作中病人自带药品的管理和使用,保证患者用药安全、有效。适用于医疗药品使用的全过程。

3标准

3.1 入院后病人住院治疗期间所需要的药品原则上均应通过正常药品申购途径,由医院药品采购

和管理部门从正规购销渠道采购供应,需要使用的药品如果医院药房没有时,由科室提出申请,经批准后临时采购。禁止任何人以任何理由要求、暗示、诱导病人及家属外购任何药品。

护士不得执行不符合本规定的自带药品医嘱,并对病人私自使用自带药品情况进行监督。3.2 住院病人在住院期间原则上只使用经药学部各药房为住院病人调剂的药品,如果必须使用从门诊或院外带入的药品时,必须经过科主任同意,而且仅限于慢性疾病(包括糖尿病、高血压、冠心病等疾病)病人已经购买并在门诊或在家长期服用、疗效肯定的药品。医师在对病人进行评估时,须仔细询问病人的用药史,包括病人在本院或其它医院的医嘱用药情况、病人已购药品使用情况等。

3.3 医生根据病人病情需要,在全面了解病人住院前的用药后,开出用药医嘱,做到合理使用。

病人情况如果符合3.2中自带药品的使用管理规定且病人坚持要求服用自带药品的,医师仍然需要开出用药医嘱,医师在开医嘱时,在“取药地点”栏中选择“自备药”。同时向病人及家属说明服用自带药品可能出现的不良后果。但在开出医嘱前要按3.4中的要求进行对自带药品进行检查。

3.4 使用的自带药品为本院开出的药品且在有效期内的,一般不需要请药师检查。但是在院外购

买带入的药品,或者虽是本院药品但医师或护士对药品保存或其他质量问题有疑问时,医师在开出自带药品使用医嘱前在电子病历系统中请临床药学室的药师会诊,并填写电子会诊单,在会诊单中说明自带药品的名称和来源,医务人员必须及时电话通知药学部临床药学室的药师到科室检查病人的药品,经药师现场确认为合法及(外观性状)合格的药品,并知会病人签署《患者自带药品使用声明书》后,才可以开医嘱和使用自带药品,同时药师在检查药品要在会诊单中记录检查的情况,并提出明确的答复,药师不同意使用的,即使医师开出医嘱,护士也有权拒绝执行医嘱。

3.5 药学部药师从电子处方可以看到病人在本院使用的所有药品,但注明“自备”的药品药师不

需调配。

3.6 自带药品由医务人员当病人面锁入病人床边药品小柜中,使用时再取出;如果是需贮存在冰

箱的药品,必须做好所属病人的住院号、姓名等标志,存放在冰箱班班交接。

3.7 自带药品的使用必须有记录,药品的治疗效果、不良反应等都要有评估和相应的记录。

3.8 病人自带的注射用药品(糖尿病人的胰岛素除外)及中药饮片本院不予使用。

4 定义

附件:

自带药品:住院病人从本院门诊或院外带入医院,并在住院期间需要使用的药品。

4指南

5规程

医生诊疗询问

通知药师病人自带药品

药师检查

合格

医嘱记录病人使用护士记录

7 职责

7.1医生诊疗工作时必须询问病人的用药史,诊疗需使用病人自带药品必须通知药学部。

7.2 药师对现场检查的自带药品的合法性及外观性状质量情况负责。

8 相关文件

8.1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8.2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

附件:

9 附件:《患者自带药品使用声明书》

患者使用自带药品声明书

患者姓名:性别:年龄:科室:床号:住院号:

声明内容:

患方要求在医院使用自带的药物。药物名称为,生产厂家为,产地为,生产批号为,有效期为。患方声明如下:

一、该药物不是由院方调剂供给,而是患方在院外获得。

二、患方对该药物的来源合法性、保管安全性负责。使用该药物所发生的一切不良反应和后果,均由患方承担。

患者签名:年月日患者手印(必要时):

患者家属签名:与患者关系:年月日说明:自带药品的说明书请粘贴在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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