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银行同业间福费廷二级市场业务操作规范(试行)
银行同业间福费廷业务操作规程解析

附件:中国民生银行同业间福费廷业务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增强我行资金业务市场竞争力,拓宽资金运用渠道,防范经营风险,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下发的《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银发【1997】265号)及其他有关政策法规、本行有关规章制度,特制定《中国民生银行同业间福费廷业务操作规程》(以下简称“操作规程”)。
第二章定义、业务范围及币种第二条在本操作规程所称同业间福费廷业务是指申请行或其授权有权叙做的分支机构,作为国内信用证项下可议付延期付款项下指定议付行,我行在收到国内信用证项下开证行(以下简称“开证行”)真实有效的到期付款确认后从申请行买入未到期同业债权,即申请行对开证行的债权,该债权到期后由开证行向我行支付业务项下款项。
第三条本操作规程所称开证行、议付行为获得本行同业拆借授信额度的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或经金融市场部产品评审委员会批准的其他银行类机构。
第四条同业间福费廷业务的范围仅限于可议付延期付款或延期付款国内信用证,期限依据每笔信用证开证行承兑到期日来确定,且信用证的议付行为申请行。
第五条同业间福费廷业务的币种为人民币。
第三章职责分工第六条金融市场部是同业间福费廷业务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全行同业间福费廷业务的管理、制定相关业务规章制度;负责该业务的组织推动,包括但不限于渠道拓展、协议签署、对外报价、对外交易、业务档案管理等;负责交易授权授信执行情况和操作风险的监督管理等。
金融市场部交易中心将设立专岗,指定专人负责该业务的受理、对外报价及业务操作(以下简称“业务操作岗”)。
第七条财务会计部负责制定同业间福费廷业务的会计核算办法。
第八条运营管理部负责同业间福费廷业务后台确认、资金清算、收益核算等。
第九条同业间福费廷业务所涉及的前中后台应严格遵循职责分离原则,在业务操作上互相监督、互相制约、有效衔接。
第四章业务额度和期限第十条同业间福费廷业务全额占用为开证行核定的同业拆借授信额度。
第十一条叙做的同业间福费廷业务期限依据每笔信用证开证行承兑到期日来确定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
福费廷业务操作规程

福费廷业务操作规程附件:银行福费廷业务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我行福费廷业务发展,规范业务操作,根据总行贸易融资业务有关规定和福费廷业务的有关国际惯例,结合福费廷业务特点和风险控制要求,特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福费廷业务是指包买银行无追索权地买入或卖出因真实贸易背景而产生的远期票据和应收账款的行为。
本操作规程系指农业银行无追索权地买入或卖出跟单信用证、跟单托收(以下统称信用证、托收)项下经承兑行/承诺付款行/保兑行/保付加签行(以下统称承兑行)承兑/承诺付款/保兑/保付加签的款项(以下统称承兑的款项),包括福费廷一级市场业务和福费廷二级市场业务,其中买入我行承兑的信用证项下款项又称为进口票据包买业务。
第三条本操作规程所指经办行系指经总行、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业务管理部门批准具有办理国际结算业务资格的各级经营机构。
第四条代理福费廷和福费廷卖出业务由国际业务部门直接办理。
自营福费廷、福费廷二级市场买入、进口票据包买业务按照总行低信用风险信贷业务流程办理。
第二章福费廷业务术语第五条本操作规程中主要涉及的福费廷业务术语及释义如下:信誉,出口的货物和出口手续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出口商须为信用证和托收项下远期票据的善意持票人,延期付款信用证项下应收账款的所有人。
(五)办理自营福费廷、福费廷二级市场买入,应占用承兑行在我行的单证额度以及承兑行所在国的国家授信额度。
承兑行与我行各项业务往来记录良好。
(六)办理进口票据包买业务,信用证应已经我行承兑或承诺付款;交单行有明确的贴现要求。
第四章福费廷业务的融资报价第七条福费廷业务区分以下两种情况对外询报价:(一)若承兑行为境内中资代理行,由一级分行或一级分行授权的二级分行统一对外询报价(以下简称有权询/报价行);(二)若承兑行为外资代理行,由一级分行统一对外询报价。
第八条自营福费廷和福费廷二级市场买入(一)经办行应根据承兑行资信状况、所在国的国家风险、融资金额、期限等确定自营福费廷和福费廷二级市场买入业务的综合报价。
上海市银行同业间福费廷二级市场业务操作规范

上海市银行同业间福费廷二级市场业务操作规范(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上海市银行同业间福费廷二级市场业务合作,促进上海地区福费廷业务健康发展,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国际惯例以及市场上通行的做法,特制定本操作规范。
第二条同业间福费廷交易实施名单管理制。
公会会员单位和福费廷公司应当通过向公会提交《加入承诺函》(见附件1)成为参与成员单位。
各参与成员单位开展福费廷二级市场业务,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
第三条办理福费廷二级市场业务时,各参与成员单位需遵循“了解你的客户”,“了解你的业务”和“尽职审查”的展业三原则,并根据“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及“反逃税”三反要求开办该项业务。
第二章释义第四条本规范所称福费廷二级市场业务包括二级市场买入业务和二级市场转卖业务。
二级市场买入业务是指银行向其他银行或福费廷公司无追索权地买入未到期债权,持有到期后向债务人索偿。
二级市场转卖业务是指在二级市场中,银行作为卖出银行,将未到期债权转让给其他银行或福费廷公司,同时其他银行或福费廷公司向银行无追索权贴现债权并付款,成为未到期债权持有人。
转卖后需告知承兑/承付/保付人。
对于多次转卖的业务,由买入行和转卖申请行双方银行在相应的协议/要约中另行约定。
即时转卖是指银行在一级市场买入债权的同时将债权转卖给其他银行或福费廷公司。
存量(或延期)转卖是指银行在一级市场买入债权并自行持有一段时间后,将未到期债权转卖给其他银行或福费廷公司,卖出银行在收妥买入行或福费廷公司付款的当天结清银行融资款项。
第五条本规范所称福费廷二级市场业务主要包括国际福费廷业务和国内信用证项下福费廷业务的转卖。
国际福费廷业务是指银行无追索权地买入因跨境交易项下商品、服务或资产交易产生的未到期债权。
通常该债权已由金融机构承兑、承付、保付。
国内信用证项下福费廷业务是指在国内可议付延期付款信用证或延期付款信用证项下,转入行在收到开证行真实、有效的到期付款确认书后,从转卖申请行处无追索权地买入未到期债权。
福费廷操作规程规定

福费廷操作规程规定福费廷操作规程是指福费廷交易中的具体流程和相关规定,以确保交易的顺利进行和各方的利益得到保障。
2. 申请授信:卖方向福费廷服务提供商申请授信,提供相关资料,包括公司背景、贸易伙伴及往来业务情况等。
3. 授信评估:福费廷服务提供商对卖方进行风险评估,评估其信用及可靠性。
4. 开立信用证(L/C):买方发出信用证以保证支付货款,并将信用证发送至福费廷服务提供商。
5. 开立福费廷申请:卖方向福费廷服务提供商提交福费廷申请,包括相关文件、资料和要求。
6. 审核申请:福费廷服务提供商对卖方提交的福费廷申请进行审核,包括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
7. 发放融资:福费廷服务提供商确认卖方的福费廷申请符合要求后,向卖方发放融资。
8. 销售货物:卖方按照合同约定将货物发运给买方。
9. 提交单据:卖方将货物运输单据、发票等相关文件提交给福费廷服务提供商。
10. 确认文件:福费廷服务提供商审核卖方提交的文件,确认其合法性和真实性。
11. 买方付款:福费廷服务提供商向买方发送付款通知,要求买方按照福费廷服务提供商的指示进行付款。
12. 催收付款:福费廷服务提供商督促买方按照福费廷服务提供商的要求及时付款。
13. 买方付款确认:福费廷服务提供商收到买方付款后,将款项划付给卖方,并向卖方发送付款确认。
14. 结算福费廷款项:福费廷服务提供商向卖方结算福费廷款项,扣除服务费用后将余款划付给卖方。
15. 福费廷结束:福费廷交易全部完成,交易方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最终结算,并确认福费廷交易的结束。
二、福费廷操作规定:1. 合法合规:福费廷交易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不得违反国家的禁止性规定。
2. 信用评估:福费廷服务提供商应对申请方的信用进行评估,确保其具备履约能力。
3. 文件真实性:福费廷交易所涉及的单据和文件必须真实、有效。
4. 付款条件:福费廷服务提供商负责向买方确认付款条件,以及向卖方确认付款情况。
5. 保密原则:福费廷服务提供商应对交易相关信息进行保密,并不得泄露给第三方。
福费廷业务操作规程

附件:银行福费廷业务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我行福费廷业务发展,规范业务操作,根据总行贸易融资业务有关规定和福费廷业务的有关国际惯例,结合福费廷业务特点和风险控制要求,特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福费廷业务是指包买银行无追索权地买入或卖出因真实贸易背景而产生的远期票据和应收账款的行为。
本操作规程系指农业银行无追索权地买入或卖出跟单信用证、跟单托收(以下统称信用证、托收)项下经承兑行/承诺付款行/保兑行/保付加签行(以下统称承兑行)承兑/承诺付款/保兑/保付加签的款项(以下统称承兑的款项),包括福费廷一级市场业务和福费廷二级市场业务,其中买入我行承兑的信用证项下款项又称为进口票据包买业务。
第三条本操作规程所指经办行系指经总行、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业务管理部门批准具有办理国际结算业务资格的各级经营机构。
第四条代理福费廷和福费廷卖出业务由国际业务部门直接办理。
自营福费廷、福费廷二级市场买入、进口票据包买业务按照总行低信用风险信贷业务流程办理。
第二章福费廷业务术语第五条本操作规程中主要涉及的福费廷业务术语及释义如下:(一)福费廷一级市场业务:指我行从客户处买入或代理他行买入信用证或托收项下经承兑行承兑的款项,包括自营福费廷和代理福费廷业务。
1、自营福费廷。
指我行承担承兑行付款风险,使用自有资金买入客户信用证或托收项下经承兑行承兑的款项。
2、代理福费廷。
指我行不承担承兑行付款风险,代理其他银行买入客户信用证或托收项下经承兑行承兑的款项。
(二)福费廷二级市场业务。
指我行作为买入行从他行买入或作为卖出行向他行卖出的业已办理的自营福费廷业务,包括买入和卖出两个方向。
(三)进口票据包买业务。
指我行作为包买银行买入我行开出并已承兑的信用证项下款项。
我行仍承担开证申请人的信用风险。
(四)承诺费。
指出口商承诺卖出票据至实际融资日超过14天所应支付的费用。
承诺费一次性支付,并依据贴现总额而定。
(五)宽限期。
指从付款到期日至实际收款日的估计延期天数,在计算贴现利息时将宽限期计入实际融资期。
上海市银行同业间福费廷二级市场业务操作规范(试行).介绍

上海市银行同业间福费廷二级市场业务操作规范(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上海市银行同业间福费廷二级市场业务合作,促进上海地区福费廷业务健康发展,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国际惯例以及市场上通行的做法,特制定本操作规范。
第二条同业间福费廷交易实施名单管理制。
公会会员单位和福费廷公司应当通过向公会提交《加入承诺函》(见附件1)成为参与成员单位。
各参与成员单位开展福费廷二级市场业务,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
第三条办理福费廷二级市场业务时,各参与成员单位需遵循“了解你的客户”,“了解你的业务”和“尽职审查”的展业三原则,并根据“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及“反逃税”三反要求开办该项业务。
第二章释义第四条本规范所称福费廷二级市场业务包括二级市场买入业务和二级市场转卖业务。
二级市场买入业务是指银行向其他银行或福费廷公司无追索权地买入未到期债权,持有到期后向债务人索偿。
二级市场转卖业务是指在二级市场中,银行作为卖出银行,将未到期债权转让给其他银行或福费廷公司,同时其他银行或福费廷公司向银行无追索权贴现债权并付款,成为未到期债权持有人。
转卖后需告知承兑/承付/保付人。
对于多次转卖的业务,由买入行和转卖申请行双方银行在相应的协议/要约中另行约定。
即时转卖是指银行在一级市场买入债权的同时将债权转卖给其他银行或福费廷公司。
存量(或延期)转卖是指银行在一级市场买入债权并自行持有一段时间后,将未到期债权转卖给其他银行或福费廷公司,卖出银行在收妥买入行或福费廷公司付款的当天结清银行融资款项。
第五条本规范所称福费廷二级市场业务主要包括国际福费廷业务和国内信用证项下福费廷业务的转卖。
国际福费廷业务是指银行无追索权地买入因跨境交易项下商品、服务或资产交易产生的未到期债权。
通常该债权已由金融机构承兑、承付、保付。
国内信用证项下福费廷业务是指在国内可议付延期付款信用证或延期付款信用证项下,转入行在收到开证行真实、有效的到期付款确认书后,从转卖申请行处无追索权地买入未到期债权。
国际福费廷业务合同同业版本

国际福费廷业务合同转让方:主要营业地址:联系人:电话:包买商: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行(“浦发银行”)主要营业地址:联系人:电话:鉴于:1、转让方作为相关信用证(以下简称“信用证”)项下未到期债权的受益人,享有向信用证承兑行/承诺付款行/保兑行//保付加签行/担保行(以下简称“票据银行”)收取信用证项下款项的权利(以下简称“债权”)。
2、转让方向浦发银行申请叙做国际福费廷业务,即由浦发银行无追索权地买入转让方在上述信用证项下的债权双方经友好协商一致,就国际福费廷交易达成如下合同:第一条定义1.1国际福费廷(以下简称“福费廷”),在本合同及与本合同相关的文件中(除非本合同另有约定),是指浦发银行向转让方无追索权地买入其拥有的因跨境商品或服务交易产生的信用证项下的债权,通常该债权已由票据银行承兑/承诺付款/保兑/保付加签/担保(以下统称“承兑”),但在发生本合同第五条约定的情况时,浦发银行仍将保留对转让方的追索权。
1.2包买让渡,指浦发银行作为包买商与转让方叙做福费廷业务后,将所受让的信用证或项下的债权转让给受让方的一种福费廷交易模式。
1.3受让方,指包买让渡模式项下,从浦发银行处受让相应信用证项下债权的其他金融机构或福费廷包买商。
1.4仅为中介,指浦发银行在与受让方就受让信用证项下债权协商一致的情况下,从转让方处受让相应信用证项下债权后再转让给受让方,并以受让方支付的资金向转让方支付转让价款。
转让方特此确认,在仅为中介模式下,在受让方未支付资金前,浦发银行无义务向转让方支付转让价款。
第二条交易前提条件2.1在浦发银行支付本合同项下每笔福费廷业务的转让价款之前,转让方应向浦发银行提交如下文件或满足下列相应条件:(1)授权转让方签署本合同和相关文件和单据之董事会决议(如果客户之公司章程对于法定代表人的签约权限做出限制);(2)转让方对于授权代表的授权书及授权代表的签字样本;(3)已经转让方合法有效签署的本合同;(4)转让方已在本行开立结算往来账户的证明文件;(5)转让方就每笔福费廷业务,向浦发银行提交的《国际福费廷业务申请书》(格式见附件一);(6)转让的信用证或票据项下债权具有真实、合法、有效的基础交易背景;(7)转让方已严格履行对每笔福费廷业务尽职调查的责任;(8)转让的信用证项下债权的相关单据、权利凭证及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不可撤销跟单信用证及全套修改(如有)正本,出口议付面函副本,票据银行的承兑函电/担保文件,相关贸易合同及信用证项下全套单据复印件(包括但不限于商业发票、运输单据和保险单据等)等;(9)转让债权的信用证条款明确合理,索汇线路简洁明晰、无不利于浦发银行收汇的软条款,并指定了议付行、承兑行、延期付款行,不存在不允许让渡等限制性条款,且不属于已转让的信用证;(10)转让方已按浦发银行要求填妥的有关凭证及其他有关文件;(11)转让方有效签署了接受浦发银行报价条件的《国际福费廷业务确认书》(格式见附件二)的回执;(12)转让方已办妥履行本合同及相关基础交易合同所必备的法律和行政审批手续,并将相应的审批文件交由浦发银行查验。
银行同业间福费廷业务操作规程

附件:中国民生银行同业间福费廷业务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增强我行资金业务市场竞争力,拓宽资金运用渠道,防范经营风险,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下发的《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银发【1997】265号)及其他有关政策法规、本行有关规章制度,特制定《中国民生银行同业间福费廷业务操作规程》(以下简称“操作规程”)。
第二章定义、业务范围及币种第二条在本操作规程所称同业间福费廷业务是指申请行或其授权有权叙做的分支机构,作为国内信用证项下可议付延期付款项下指定议付行,我行在收到国内信用证项下开证行(以下简称“开证行”)真实有效的到期付款确认后从申请行买入未到期同业债权,即申请行对开证行的债权,该债权到期后由开证行向我行支付业务项下款项。
第三条本操作规程所称开证行、议付行为获得本行同业拆借授信额度的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或经金融市场部产品评审委员会批准的其他银行类机构。
第四条同业间福费廷业务的范围仅限于可议付延期付款或延期付款国内信用证,期限依据每笔信用证开证行承兑到期日来确定,且信用证的议付行为申请行。
第五条同业间福费廷业务的币种为人民币。
第三章职责分工第六条金融市场部是同业间福费廷业务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全行同业间福费廷业务的管理、制定相关业务规章制度;负责该业务的组织推动,包括但不限于渠道拓展、协议签署、对外报价、对外交易、业务档案管理等;负责交易授权授信执行情况和操作风险的监督管理等。
金融市场部交易中心将设立专岗,指定专人负责该业务的受理、对外报价及业务操作(以下简称“业务操作岗”)。
第七条财务会计部负责制定同业间福费廷业务的会计核算办法。
第八条运营管理部负责同业间福费廷业务后台确认、资金清算、收益核算等。
第九条同业间福费廷业务所涉及的前中后台应严格遵循职责分离原则,在业务操作上互相监督、互相制约、有效衔接。
第四章业务额度和期限第十条同业间福费廷业务全额占用为开证行核定的同业拆借授信额度。
第十一条叙做的同业间福费廷业务期限依据每笔信用证开证行承兑到期日来确定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关于督查上海市银行业金融机构落实同业业务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关于督查上海市银行业金融机构落实
同业业务规范情况的通知
【法规类别】银行类金融机构
【发文字号】上海银发[2014]185号
【发布部门】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
【发布日期】2014.07.24
【实施日期】2014.07.2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关于督查上海市银行业金融机构落实同业业务规范情况的通知
(上海银发[2014]185号)
交通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国家开发银行上海市分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上海(市)分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上海市分行,上海银行,上海农商银行,其他法人银行上海分行,上海市各村镇银行,上海市各外资银行,上海市各信托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
为进一步落实《关于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的通知》(银发[2014]127号文,以下简称127号文)要求,督促上海市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强同业业务风险管理和内控体系建设,促进同业业务健康发展,有效防范金融风险,按照人民银行总行统一部署,我分行
将于近期对上海市银行业金融机构落实同业业务规范情况开展督查工作,具体要求如下:
一、督查范围
上海市银行业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的经营和管理情况。
银行福费廷业务操作规程

银行福费廷业务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我行福费廷业务发展,规范业务操作,根据《银行福费廷业务管理办法》和福费廷业务的有关国际惯例,结合福费廷业务特点和风险控制要求,特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本办法中“业务经办行”指经总行、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业务管理部门批准具有办理国际结算业务资格的具体经办福费廷业务的各分支机构。
第三条我行福费廷业务采取总行授权制,未经总行授权,任何分支机构不得办理福费廷业务。
总行国际业务中心是福费廷业务授权的管理部门,负责对福费廷业务授权实施情况进行全面监督管理。
第四条业务经办行在被授予的权限范围内办理福费廷业务。
第二章福费廷一级市场买入业务第五条卖方初次申请办理福费廷业务时,应首先与我行签订《福费廷业务合同》。
第六条福费廷一级市场业务办理流程:(一)卖方每次申请办理福费廷业务时,应提交《福费廷业务申请书》。
根据卖方的申请,我行对该业务进行审核,确定是否受理该笔福费廷业务并向卖方报价;(二)如卖方接受我行报价条件,我行按规定占用债务人授信额度或确定转卖后,与卖方签署《福费廷业务确认书》;(三)在卖方持有票据情况下,应要求卖方将票据背书给我行;在无法取得票据的情况下,应签署《债权转让书》;(四)我行取得信用证项下开证行/指定银行的承兑/承付通知,或其他符合我行要求的债权凭证后,可根据《福费廷业务确认书》上确定的报价预扣银行利息和相关费用并给予出口商融资;(五)我行致电开证行(保兑行)或承兑/承诺付款行说明受益人已将款项让渡我行;(六)在有偿付银行情况下,应在有关债权到期前三至五个工作日,向偿付银行索偿。
如债务人逾期付款,应及时向其催收并追索迟付利息;(七)在以下情况下,我行应向客户主张追索权:1、因法院止付令、禁付令、冻结令或其他具有相同或类似功能的司法命令导致我行未能从债务人处获得偿付;2、客户欺诈,出售给我行的不是源于正当交易的合法有效债权;3、客户违约,未履行与我行签署的《福费廷业务合同》及其他相关协议中约定的义务或违反其声明与承诺。
上海市银行同业间福费廷二级市场业务操作规范

上海市银行同业间福费廷二级市场业务操作规范
一、引言
二、业务范围和对象
三、业务流程
1.交易申请:交易方在交易前需向市场申请交易,提供相关资料并承
诺相关法律责任。
2.清算与结算:交易成功后,市场将进行清算与结算工作,包括验证
交易双方合法身份以及交易资金的划转。
3.福费廷转让:卖方将福费廷转让给买方,并在交易确认后及时提供
相关的转让文件和证明材料。
4.回购操作:在符合市场规定的条件下,买方可以选择进行回购操作,即将福费廷卖回给卖方。
5.结算与追偿:市场将在到期日进行结算,并跟踪福费廷的履约情况,在需要时采取相应的追偿措施。
四、风险管理
五、信息披露和报告
为了保护市场参与者的合法权益,市场应及时、真实、全面地披露交
易信息,包括交易双方的身份、交易金额、交易日期等。
同时,市场还应
定期向相关部门提交交易报告和风险评估报告。
六、合规监管
七、违规处理
对于违反市场规定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市场有权采取相应的惩罚
措施,包括警告、罚款、暂停业务等。
同时,市场还应及时将违规情况报
告给监管部门,接受监管部门的处理决定。
八、附则
本规范的解释权归上海市银行同业间福费廷二级市场管理委员会所有,市场应根据市场发展和监管要求,不断完善和更新本规范。
以上是上海市银行同业间福费廷二级市场业务操作规范的主要内容,
希望能够为市场的健康发展提供一定的指导和规范。
同时,市场参与者应
严格遵守相关规定,保证交易的合法性和公平性,共同维护市场的稳定和
繁荣。
银行同业间福费廷业务操作规程

附件:中国民生银行同业间福费廷业务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增强我行资金业务市场竞争力,拓宽资金运用渠道,防范经营风险,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下发的《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银发【1997】265号)及其他有关政策法规、本行有关规章制度,特制定《中国民生银行同业间福费廷业务操作规程》(以下简称“操作规程”)。
第二章定义、业务范围及币种第二条在本操作规程所称同业间福费廷业务是指申请行或其授权有权叙做的分支机构,作为国内信用证项下可议付延期付款项下指定议付行,我行在收到国内信用证项下开证行(以下简称“开证行”)真实有效的到期付款确认后从申请行买入未到期同业债权,即申请行对开证行的债权,该债权到期后由开证行向我行支付业务项下款项。
第三条本操作规程所称开证行、议付行为获得本行同业拆借授信额度的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或经金融市场部产品评审委员会批准的其他银行类机构。
第四条同业间福费廷业务的范围仅限于可议付延期付款或延期付款国内信用证,期限依据每笔信用证开证行承兑到期日来确定,且信用证的议付行为申请行。
第五条同业间福费廷业务的币种为人民币。
第三章职责分工第六条金融市场部是同业间福费廷业务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全行同业间福费廷业务的管理、制定相关业务规章制度;负责该业务的组织推动,包括但不限于渠道拓展、协议签署、对外报价、对外交易、业务档案管理等;负责交易授权授信执行情况和操作风险的监督管理等。
金融市场部交易中心将设立专岗,指定专人负责该业务的受理、对外报价及业务操作(以下简称“业务操作岗”)。
第七条财务会计部负责制定同业间福费廷业务的会计核算办法。
第八条运营管理部负责同业间福费廷业务后台确认、资金清算、收益核算等。
第九条同业间福费廷业务所涉及的前中后台应严格遵循职责分离原则,在业务操作上互相监督、互相制约、有效衔接。
第四章业务额度和期限第十条同业间福费廷业务全额占用为开证行核定的同业拆借授信额度。
第十一条叙做的同业间福费廷业务期限依据每笔信用证开证行承兑到期日来确定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
福费廷二级市场(文字报告)

二
三
四
法律层面,有哪些与 福费廷二级市场业务 有关的内容,如《物 权法》、《合同法》 、《票据法》等,不 超过300字。
《合同法》第九章:福 费廷业务流程中,出口 商与福费廷商之间存在 以票据为标的物的买卖 合同.
国际国内有哪些规范 性文件。国际商会 (URF800)除外,附 件1(上海市银行同 业公会)除外。不超 过200字。
即时转卖业务处理 流程涉及《合同法 》第十三条至第三 十条关于要约、承 诺的相关规定
《关于中管 理实施办法》
其他
五
六
各种债权形式涉及 债权形式中的“保 《票据法》票据的 付”涉及《担保法 种类、票据的权利 》相关规定 与票据的行为
意见建议,包含但不 限于法律层面,国家 机关行政执法层面等 。不超过300字。
《国际备用信用证惯 例》《见索即付保函 统一规则》《联合国 独立担保和备用信用 证公约》 1、做好调查工作, 在做业务前做好对进 出口商、担保人的资 信及进口商国的的情 况,以确认该笔业务 的风险。 2、对方出 现违约,及时寻找法 律救济
福费廷二级市场(文字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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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
行别(威海 某行,或某 填表人 行威海分行 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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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民法通则》第三 条:当事人在民事活 动中的地位平等;第 四条:民事活动应当 遵守自愿、公平、等 价有偿、诚实信用的 原则。同业间福费廷 交易实施名单管理 制,遵守平等自愿、 公平诚信等原则
《境内机构对外担保管 理办法实施细则》 3、我国的福费廷业务 正处于初级阶段,相关 法律法规尚不成熟,因 而应对福费廷二级市场 业务进行法律规制,完 善福费廷二级市场业务 的法律适用,如票据法 及其配套规定,同时在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费廷业务操作规程模版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费廷业务操作规程模版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费廷业务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服务功能,为客户提供多样化的融资服务,根据总行贸易融资业务有关规定和福费廷业务的有关国际惯例,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福费廷业务也称“包买票据”,是指包买银行无追索权地买入或代理买入因真实贸易背景而产生的远期本票、汇票和其他未到期债权的行为。
本操作规程中的福费廷指本行向出口商/卖方购买因贸易产生的未到期债权/票据。
通常该债权/票据已由银行承兑/承付/保付。
一经付款,本行即放弃对出口商/卖方的追索权,出口商/卖方放弃所出售汇票或债权下的一切权益。
第三条本操作规程适用于经批准办理贸易融资业务的各级经办行。
经办行负责福费廷业务对国内客户的营销和相关贸易真实性的审查。
第四条本操作规程中主要涉及的福费廷业务术语及释义如下:(一)包买银行:将未来应收的远期票据或债权买断的银行称为包买银行。
若票据或债权到期无法兑现,包买银行无权向申请人追索。
本操作规程中包买银行指买断跟单信用证项下(含国内信用证)经开证行承兑的远期汇票或债权的各经办行或福费廷公司。
(二)卖方:远期票据的善意持票人或信用证项下债权的所有人。
本操作规程中指进出口贸易中的出口商/卖方,即信用证项下的受益人。
(三)承兑人:承兑远期票据或承诺到期付款的银行。
本操作规程中指远期信用证项下的承兑行或延期付款信用证项下的付款行。
承兑人必须是本行认可的银行。
(四)承诺费:出口商/卖方承诺卖出票据至实际融资日超过14日(不含)所应支付的费用。
承诺费一次性支付,并依据贴现总额而定。
(五)宽限期:从票据到期日至实际收款日的估计延期天数,在计算贴现时将宽限期计入实际融资期。
第五条信用证项下福费廷业务交易的单据包括:信用证正本复印件、信用证项下全套单据的复印件、开证行或保兑行的正本承兑电文或已经承兑的汇票正本、受益人的福费廷融资申请、本行的福费廷融资确认函等。
第六条本行可办理的福费廷业务种类包括自营福费廷业务、代理福费廷业务。
福费廷业务操作规程

附件:银行福费廷业务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我行福费廷业务发展,规范业务操作,根据总行贸易融资业务有关规定和福费廷业务的有关国际惯例,结合福费廷业务特点和风险控制要求,特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福费廷业务是指包买银行无追索权地买入或卖出因真实贸易背景而产生的远期票据和应收账款的行为。
本操作规程系指农业银行无追索权地买入或卖出跟单信用证、跟单托收(以下统称信用证、托收)项下经承兑行/承诺付款行/保兑行/保付加签行(以下统称承兑行)承兑/承诺付款/保兑/保付加签的款项(以下统称承兑的款项),包括福费廷一级市场业务和福费廷二级市场业务,其中买入我行承兑的信用证项下款项又称为进口票据包买业务。
第三条本操作规程所指经办行系指经总行、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业务管理部门批准具有办理国际结算业务资格的各级经营机构。
第四条代理福费廷和福费廷卖出业务由国际业务部门直接办理。
自营福费廷、福费廷二级市场买入、进口票据包买业务按照总行低信用风险信贷业务流程办理。
第二章福费廷业务术语第五条本操作规程中主要涉及的福费廷业务术语及释义如下:(一)福费廷一级市场业务:指我行从客户处买入或代理他行买入信用证或托收项下经承兑行承兑的款项,包括自营福费廷和代理福费廷业务。
1、自营福费廷。
指我行承担承兑行付款风险,使用自有资金买入客户信用证或托收项下经承兑行承兑的款项。
2、代理福费廷。
指我行不承担承兑行付款风险,代理其他银行买入客户信用证或托收项下经承兑行承兑的款项。
(二)福费廷二级市场业务。
指我行作为买入行从他行买入或作为卖出行向他行卖出的业已办理的自营福费廷业务,包括买入和卖出两个方向。
(三)进口票据包买业务。
指我行作为包买银行买入我行开出并已承兑的信用证项下款项。
我行仍承担开证申请人的信用风险。
(四)承诺费。
指出口商承诺卖出票据至实际融资日超过14天所应支付的费用。
承诺费一次性支付,并依据贴现总额而定。
(五)宽限期。
指从付款到期日至实际收款日的估计延期天数,在计算贴现利息时将宽限期计入实际融资期。
银行国内信用证福费廷业务操作规程

XX银行国内信用证福费廷业务操作规程xx总发〔xx〕244号,xx年12月19日印发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我行国内信用证福费廷业务的管理,规范国内信用证福费廷业务操作,进一步完善服务品种,满足客户多层次的融资需求,促进国内信用证结算业务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令以及本行有关管理规定,特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福费廷又称包买票据。
本办法所称的国内信用证福费廷(以下简称福费廷)业务作为卖方贸易融资的一种方式,特指在可议付延期付款国内信用证项下,我行应卖方要求无追索权地买断经开证银行承付(确认到期日)的未到期债权。
我行目前与协议方合作开展福费廷业务。
第三条办理福费廷业务的基本条件(一)卖方必须是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和单位,在我行开立人民币结算账户,与我行保持稳定的结算业务往来,信誉良好,结算记录正常;(二)叙做福费廷业务的结算必须具有真实的贸易背景。
第四条我行办理福费廷融资的业务范围信用证类型仅限于可议付延期付款国内信用证,且经开证银行承付(确认到期日)的未到期债权(承付电文/到期付款确认书)。
第二章操作程序第五条接受申请客户填写我行规定格式的《国内信用证福费廷业务申请书》(见附件1),向我行提出无追索权融资申请,我行在接受客户申请后,对客户贸易背景和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初步确定融资意向。
第六条价格确定在与卖方初步确定融资意向后,根据业务情况,总行国际业务部通过计划财务部向我行协议方询价,确定包买价格,在协议方提供价格(含其他相关费用或预先扣费)的基础上,我行将最终价格报给客户,在收到客户书面确认后,正式操作此项业务。
第七条签订合同协议(一)在确认叙作福费廷业务后,与第一次来我行办理福费廷业务的卖方签订《国内信用证福费廷业务合同》(见附件2),并要求卖方提供经其签字的《国内信用证福费廷业务确认书》(见附件3)及有关资料;(二)与我行合作开展福费廷业务的协议方提供包买协议,我行审核认可协议内容后,由有权人签署后提供给我行协议方。
福费廷操作指南

福费廷操作指南福费廷业务(FORFAITING)也称为买断或包买票据,是基于进出口贸易的一种融资方式,指银行从出口商那里无追索权地买断通常由开证行承兑的远期汇票。
一、福费廷业务的优点1、是一项票据贴现业务,是无追索权的买断。
2、出口商放弃对所出售债权凭证的一切权益,将收取债款的权利、风险和责任转嫁给中国银行,中国银行放弃对出口商的追索权。
3、不占客户的授信额度。
出口商无需向中国银行提供任何担保、抵押手续。
4、福费廷融资利率合理,目前该利率基本与押汇利率持平。
该利率根据期限的长短、开证行的信誉、金额的大小等情况进行适当的浮动;除此之外无其他手续费。
5、出口商办理福费廷可以提前锁定成本、固定收益,免除了信用风险、国家风险、汇率风险,同时便于进行会计核算。
6、提前获得融资,加速资金周转。
一般情况下,在我行交单后,10个工作日左右即可获开证行承兑并办理福费廷手续。
7、在出口商办理福费廷业务后即可办理出口收汇核销和出口退税手续。
二、福费廷业务的适用范围:1、必须是远期议付信用证或开证行承兑信用证;2、信用证要求汇票且开证行为汇票付款人;3、开证行或承兑行具有良好的信誉;(具体银行可向我行咨询)三、操作指南您在我行申请办理福费廷业务时,须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和出口业务经营权,向我行提供有权签字人签样和印模授权书,并按如下程序操作:1、贵司需和我行签定福费廷业务总协议。
2、贵司交单议付时(后)向我行提交单笔福费廷业务申请书。
3、我行收到开证行承兑通知后经内部审批决定是否办理买断。
4、我行在买断后,将扣除福费廷融资利息(实际叙做天数+合理的邮程)及预收国外扣费后的净额结汇给贵司。
5、我行向贵司出具水单和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
6、到期日前我行向开证行催收索汇,收到货款后核对国外扣费与预收的差额,与贵司进行国外扣费的清算。
7、例外情况:如开证行因当地法院止付令而未能付款,我行根据福费廷协议向出口商行使追索权,并从贵司处收回原融资款、融资利息及相关费用,并要求退回我行出具的出口收汇核销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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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银行同业间福费廷二级市场业务操作规范(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上海市银行同业间福费廷二级市场业务合作,促进上海地区福费廷业务健康发展,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国际惯例以及市场上通行的做法,特制定本操作规范。
第二条同业间福费廷交易实施名单管理制。
公会会员单位和福费廷公司应当通过向公会提交《加入承诺函》(见附件1)成为参与成员单位。
各参与成员单位开展福费廷二级市场业务,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
第三条办理福费廷二级市场业务时,各参与成员单位需遵循“了解你的客户”,“了解你的业务”和“尽职审查”的展业三原则,并根据“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及“反逃税”三反要求开办该项业务。
第二章释义第四条本规范所称福费廷二级市场业务包括二级市场买入业务和二级市场转卖业务。
二级市场买入业务是指银行向其他银行或福费廷公司无追索权地买入未到期债权,持有到期后向债务人索偿。
二级市场转卖业务是指在二级市场中,银行作为卖出银行,将未到期债权转让给其他银行或福费廷公司,同时其他银行或福费廷公司向银行无追索权贴现债权并付款,成为未到期债权持有人。
转卖后需告知承兑/承付/保付人。
对于多次转卖的业务,由买入行和转卖申请行双方银行在相应的协议/要约中另行约定。
即时转卖是指银行在一级市场买入债权的同时将债权转卖给其他银行或福费廷公司。
存量(或延期)转卖是指银行在一级市场买入债权并自行持有一段时间后,将未到期债权转卖给其他银行或福费廷公司,卖出银行在收妥买入行或福费廷公司付款的当天结清银行融资款项。
第五条本规范所称福费廷二级市场业务主要包括国际福费廷业务和国内信用证项下福费廷业务的转卖。
国际福费廷业务是指银行无追索权地买入因跨境交易项下商品、服务或资产交易产生的未到期债权。
通常该债权已由金融机构承兑、承付、保付。
国内信用证项下福费廷业务是指在国内可议付延期付款信用证或延期付款信用证项下,转入行在收到开证行真实、有效的到期付款确认书后,从转卖申请行处无追索权地买入未到期债权。
国内信用证项下福费廷业务应严格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和各行国内信用证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办理。
第六条本规范所称福费廷二级市场业务可接受的债权形式包括:(一)信用证,包括但不限于远期承兑、议付及延期付款信用证;(二)汇票;(三)本票;(四)有付款保函或备用信用证担保的债权;(五)已投保信用险的债务人为金融机构的债权;(六)其他可接受的债权工具。
对于除信用证以外的债权形式的福费廷二级市场业务,由买入行和转卖申请行双方银行在相应的协议/要约中另行约定。
上述债权形式所称:“信用证”是指一项不可撤销的安排,无论其名称或描述如何,该项安排构成开证行对于相符单据予以承付的确定承诺。
“承付”是指(1)如信用证为延期付款信用证,则承诺延期付款并在承诺到期日付款;;(2)如果信用证为承兑信用证,则承兑受益人开出的汇票并在汇票到期日付款。
“保付”是指在进口代收结算方式下,银行应客户申请,担保其将履行在进口代收项下的付款责任。
“汇票”是指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
“本票”是指签发人签发的、承诺见票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付款保函”、“备用信用证”是指根据UCP600、ISP98、URDG758等国际惯例开立的付款保函和/或备用信用证。
第七条福费廷二级市场业务的相关当事人:(一)债务人是指信用证(含备用信用证)、保函和票据的付款义务人。
(二)买入行(债权人)是指信用证(含备用信用证)、保函和票据的一手和/或二手的买入行或福费廷公司。
(三)转卖申请行是指福费廷一级市场的买入行,拟在二级市场上将该福费廷资产转卖的银行。
(四)客户是指转卖申请行/一级市场买入行的客户,其在福费廷一级市场将未到期债权转让于转卖申请行/一级市场买入行。
(五)福费廷公司是指可在市场上参与一级和二级市场的福费廷交易的福费廷公司。
第三章业务授信及授权管理第八条福费廷二级市场业务中买入行承担债务人的信用风险和其所在国家或地区的国别风险、地区风险,须占用债务人授信额度。
福费廷业务的债务人通常为金融机构,须占用金融机构授信额度,纳入银行金融机构客户的统一授信管理,并逐步建立完善对准入的金融机构名单制管理。
第九条各参与成员单位开展二级市场业务需得到其总行机构或上级机构的有效授权。
第四章二级市场买卖业务第十条买入行买断的债权,可以持有至到期日,也可以根据需要,在买入当时或持有一段时间后,将未到期债权转卖给其他银行或福费廷公司。
第十一条在办理福费廷二级市场业务前,转卖申请行负责了解客户的资信情况和履约记录,严格审核单据,确保交易背景和债权的真实有效。
第十二条二级市场转卖业务模式分为即时转卖和存量(或延期)转卖,包括国际福费廷转卖和国内信用证项下福费廷转卖。
第十三条即时转卖业务处理程序(买入行和转卖申请行另有约定的除外):(一)询价机制:转卖申请行向各参与成员单位(指定邮箱)提出转卖申请。
各参与成员单位在收悉邮件后1个工作日内回复。
转卖行根据回复自行选择和联络。
(二)转卖申请行根据回复,立即将信用证、承兑电及证下相关单据等的复印件发送买入行。
(三)转卖申请行与买入行签署单笔转卖协议《同业间福费廷单笔协议/要约》(附件2)。
(四)转卖申请行按照单笔转卖协议的要求办理转卖手续。
转卖申请行需通过加押电文形式《LETTER OF ACCEPTANCE AND ASSIGNMENT》(附件3)对买入行的转卖要约做出承诺,由此将债权转让给买入行,并根据买入行的要求,将债权转让事实通过《NOTICE OF ASSIGNMENT》(附件4)发送至债务人,要求债务人到期将款项直接支付买入行。
(五)买入行在收到《LETTER OF ACCEPTANCE AND ASSIGNMENT》的下一个工作日当日或之前,将债权转让款项划付至转卖银行指定账户。
转卖申请行收到买入行的付款后,并完成相应会计处理,收取相关费用。
第十四条福费廷存量转卖业务程序参照即时转卖业务程序。
在收到买入行或福费廷公司付款后,立即结清银行融资款项。
第十五条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买入行在福费廷买入业务项下保留对转卖申请行的追索权(买入行和转卖申请行另有约定的除外):(一)因法院止付令、禁付令、冻结令或其他具有相同或类似功能的司法命令导致买入行未能从债务人处获得偿付;(二)客户或转卖申请行有欺诈行为或出售给买入行的不是源于正当交易的合法有效债权;(三)客户或转卖申请行发生违约、未履行与买入行签署的福费廷业务合同或其他相关协议中约定的义务或违反其声明与承诺;(四)福费廷业务项下基础合同中卖方未正常履约等原因导致债务人无法到期履行付款责任。
第十六条对已转卖的福费廷业务,未经买入行同意,转卖申请行不得擅自接受债务人或客户提出的变更付款期限、变更债权金额或币种、变更付款方式等要求。
第十七条已转卖的福费廷业务到期后,如转卖申请行收到债务人的付款,须在起息日当日将款项原币、全额转付至买入行,以免承担迟付利息。
第十八条如债务人未按约定币别付款或延期付款,由此产生的汇率、利率损失不应由转卖申请行承担。
转卖申请行可根据买入行指示,协助催款,相关费用可以由转卖申请行与买入行协商承担。
第十九条买入行有义务确保客户的信息在合法的范围内使用。
第五章价格管理及会计核算第二十条福费廷业务的收费包括:利息、手续费、承诺费、风险承担费和预扣费。
第二十一条国际福费廷业务和国内信用证项下福费廷业务二级市场转卖的利率报价由买入行和转卖申请行自行协商。
第二十二条贴现天数是自买入行支付买断款项之日起,至债权到期日的实际天数加宽限期。
宽限期是自债权到期日至银行实际收款日的预计资金在途天数。
宽限期由买入行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国际福费廷的宽限期原则上为3工作日,国内信用证项下福费廷的宽限期原则上为2个工作日。
对于经常拖延付款的债务人,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延长宽限期。
如涉及福费廷转卖业务,转卖申请行设定的宽限期原则上应不短于买入行所加的宽限期。
第二十三条手续费(HANDLING FEE)是指买入行买入债权时收取的业务处理费用。
第二十四条承诺费(COMMITMENT FEE)是指买入行承诺在未来一定时间按照既定的价格和条件买入未到期债权而收取的费用。
承诺期(COMMITMENT PERIOD)是指自买入行承诺生效日至该行实际买断债权并支付买断款项的时间。
在承诺期内,买入行占用债务人的授信额度,并承担按既定价格和条件买入债权的责任和风险。
承诺费的计算公式:承诺费=应收账款金额×承诺费率×承诺期天数/360天。
第二十五条风险承担费是指福费廷二级市场买入银行由于买入未到期的债权承担债务人信用风险、国别和地区等风险,而收取的费用。
第二十六条由客户承担的费用,可从贴现款中预扣,到期收款后根据实际发生费用多退少补。
也可到期收款后,从客户在银行的账户中主动扣款,或要求客户缴付。
第二十七条福费廷业务的会计核算应当按照各行有关规定执行,但买入行和转卖申请行需执行相应会计准则,福费廷二级市场业务的买入行作资产表内核算,转卖申请行则作出表处理。
第六章统计报告制度第二十八条各参与成员单位应按月向上海市银行同业公会贸易融资小组上报《福费廷二级市场业务报备表》(附件5)。
于次月5个工作日之前以电子邮件方式报送。
如当月无业务发生,参与成员单位须进行零报告。
(1)各参与成员单位需建立数据报送联系人机制,并设置AB 角。
(2)各参与成员单位应履行数据报送义务,并确保数据报送的及时性和正确性。
(3)各参与成员单位应当在签署《加入承诺函》后的5个工作日内向公会秘书处报送《数据报送联系人信息回执》(附件6)。
如联系人需变更,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向公会秘书处重新提交《数据报送联系人信息回执》。
第二十九条在福费廷业务中遇涉嫌欺诈或其他违法行为,法院止付、禁付、冻结,或债务人无故推迟付款等情况,应以书面形式及时报告上海市银行同业公会贸易融资小组。
第三十条上海市银行同业公会有权对各参与成员单位按照本操作规范的规定报送相关内容的情况进行监督,通过年度或不定期审核,对发现存在不报、迟报、谎报、多次漏报等违规情形的参与成员单位,根据具体情节严重程度,有权进行相应处罚,直至对其作出强制退出决定。
第七章附则第三十一条此规范由上海市银行同业公会负责解释。
公会贸易融资小组承担对福费廷二级市场业务的指导和统计监测职能。
第三十二条本操作规范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1. 加入承诺函2-1. 国内信用证福费廷单笔要约(适用国内信用证转卖业务)示范文本2-2. TRANSACTIONAL FORFAITING AGREEMENT(适用国际信用证转卖业务)示范文本3-1. LETTER OF ACCEPTANCE AND ASSIGNMENT(适用国内信用证转卖业务)示范文本3-2. LETTER OF ACCEPTANCE AND ASSIGNMENT(适用国际信用证转卖业务)示范文本4-1. NOTICE OF ASSIGNMENT(适用国内信用证转卖业务)示范文本4-2. NOTICE OF ASSIGNMENT(适用国际信用证转卖业务)示范文本5. 福费廷二级市场业务报备表6. 数据报送联系人信息回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