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法学课件第三编第三章公司的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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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募集设立
1.概念及意义
募集设立,又称渐次设立或复杂设立,是指发起人认购公司 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股份向社会公开募集或者向特定 对象募集而设立公司。
2.法定形式
3.法律限制
我国《公司法》第85条规定:“以募集设立方式设立股份 有限公司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 35%;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章教学提示:
• 本章教学重点:公司设立的原则、方式、条件和效力。 • 本章教学难点:公司设立与成立的区别、公司设立行为
的性质、公司设立无效制度,以及设立中公司的法律地 位、发起人的法律责任。
第一节 公司设立概述
一、公司设立的概念和特征
(一)公司设立的概念
公司设立,是指设立人依公司法的规定在公司成立之前为组 建公司进行的、目的在于取得公司主体资格的活动。
第二节 公司的设立登记
一、公司登记概述
(一)公司登记的含义
公司登记是指公司在设立、变更、终止时,依法在公司注 册登记机关由申请人提出申请,主管机关审查无误后予以 核准并记载法定登记事项的行为。
(二)公司登记与营业登记
公司登记不同于营业登记。公司登记属于法人登记,目的是 创设法律人格,赋予公司以独立主体资格。营业登记又称商 事登记、商业登记,其作用则是政府承认某项营业及其某一 商号的合法性,准许其开业。在我国,公司的这两种登记是 合并进行的,并由同一机关主管。
三、公司设立无效
(一)含义 (二)设立无效的原因
公司设立无效主要是因设立行为违反法律规定引起的。设立 无效的原因大致可以归结为下列三方面:
1.设立主体有瑕疵 2.设立行为本身有瑕疵 3.其他原因
(三)设立无效的提出 (四)设立无效诉讼的法律后果
1.原告胜诉的法律后果 2.原告败诉的法律后果
第四节 公司设立的条件
本编建议学时:46学时。
第三章 公司的设立
第一节 公司设立概述 第二节 公司设立登记 第三节 公司设立的效力 第四节 公司设立的条件 第五节 公司设立的程序 第六节 公司的名称和住所
本章教学提示:
• 本章教学目的:通过本章学习,使学生对公司的设立有 一个全面、系统的理解和掌握,为进一步学好公司法的 其他制度打下基础。
一、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的条件
我国《公司法》第23条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 备下列条件:
(一)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二)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三)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四)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五)有公司住所。”
(一)主体条件
1.股东人数要求 2.股东资格要求
对外 由公司承担 责任
由发起人承担
由发起人承担
一、公司设立完成
(一)设立完成的一般效力 (二)设立中公司的法律地位 (三)发起人的责任
1.资本充实责任 2.损害赔偿责任
二、公司设立失败
(一)含义
设立失败是指公司未能够完成设立行为的情形。
(二)发起人的责任
1.连带赔偿责任 2.对已收股款的返还责任
【问题】
(1)“兴业有限责任公司”是否有效成立?为什么?
(2)债权人己是否可以向“兴业有限责任公司”求 偿?为什么?
(3)债权人己是否可以向甲、乙、丙、丁、戊求偿? 为什么?
(4)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否可以对“兴业有限责任 公司”和甲乙丙丁戊等人予以制裁?为什么?
案例2:
【案情】 甲、乙、丙、丁、戊5人,准备成立“达有纺织股份 有限公司”,生产纺织品,销往国内外,其资本总 额为50万元,每股10元,共计5万股,由甲、乙、 丙、丁、戊分别认购股份2000股、8000股、 11000股、13000股、16000股等,并成立筹备处, 向庚租赁房屋一间,每月房租人民币1万元,作为 办公之用。嗣后,发起人甲因车祸死亡,致使该 “达有纺织股份有限公司”的筹备工作停顿。
5.通过设立登记,可以对非法经营活动(如假冒伪劣产品的 生产和销售)进行制止和打击。
三、公司设立登记的程序
(一)提出申请 (二)审查核准 (三)公告 (四)登记的更正和撤销
四、公司设立登记的法律效力
一般认为,公司设立申请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注册后, 即发生以下法律效力: 1.公司取得从事经营活动的合法凭证; 2.公司取得法人资格; 3.公司取得名称专用权。
1.公司名称的特征 (1)唯一性 (2)排他性 (3)可转让性
2.公司名称的构成 我国公司名称应当依次包括下列四个部分: (1)公司所属的行政区划名称; (2)字号; (3)公司的行业或营业部类; (4)公司的形式。 例如:
行政区划 字号 行业或营业 公司形式
北京
圣达
乳业
有限公司
3.公司分支机构的名称 4.公司名称的核准和登记 5.公司名称预先核准制度
(一)主体条件
1.发起人必须符合法定人数 2.发起人的资格
(二)财产条件
1.资本最低限额要求 2.资本构成要求
(三)组织条件
组织条件主要包括公司名称、住所经营范围的选 定以及公司的组织机构等。
第五节 公司设立的程序
一、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程序
(一)发起人发起 (二)订立公司章程 (三)申请名称预先核准 (四)报经有关部门审批 (五)缴纳出资并进行验资 (六)申请设立登记 (七)登记发照
1.设立的主体是发起人; 2.设立行为只能发生在公司成立之前,并应当严格履行
法定的条件和程序; 3.设立行为的目的在于最终成立公司,取得主体资格; 4.公司的种类不同,设立行为的内容也就不尽一致。
二、公司设立的原则
(一)国外公司设立原则的沿革
1.自由设立主义 2.特许设立主义 3.核准设立主义 4.单纯准则设立主义 5.严格准则设立主义
(二)公司设立登记的意义
1.设立登记是公司进行经营活动的基本前提和首要条件。
2.通过设立登记,可以确认公司的注册地,进而确认公司的 住所和经营场所。
3.通过设立登记,将公司的法律形式明确地记载下来,从而 为确定投资人的责任范围提供依据。
4.通过设立登记,既可以使国家掌握公司的行业分布、区域 分布及其他资料,便于国家实施宏观经济政策和对公司的微 观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二)我国公司设立的原则
我国现行的公司设立原则是严格准则设立主义和核准设立主 义的结合: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采用严格准则设立主义,股 份有限公司的设立采用核准设立主义。
三、公司设立的方式
(一)发起设立
1.概念及意义 发起设立,又称共同设立或单纯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
应发行的全部股份而设立公司。 2.法律限制 《公司法》第26条、第81条
二、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程序
(一)签订发起人协议 (二)报经有关部门批准 (三)制订公司章程 (四)申请名称预先核准 (五)认购股份 (六)建立公司组织机构和申请设立登记 (七)公告
三、一人公司与国有独资公司的设立程序
第六节 公司的名称和住所
一、公司的名称
公司名称的意义主要有三: 其一,公司的名称是公司成为独立民事主体的重要标志之
• 本章教学要求:重点介绍公司设立的原则、方式,深入 阐释并分析公司设立的效力和条件,对公司的设立登记 和公司的名称和住所予以一般性的讲解,使学生能够对 公司设立的原则、方式、效力、条件等有清晰、透彻的 掌握,并能结合具体的实际问题,对公司设立行为的性 质、设立中公司的法律地位、发起人的法律责任等加以 分析,对公司的设立登记、公司的名称和住所等有一般 性的了解。
公司的成立与设立的区别主要有: 1.发生阶段不同 2.法律效力不同
* 公司设立与公司成立的区别
公司设立
公司成立
发生阶段 在营业执照签发之前 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时
行为性质 法律行为
行政行为的结果
法律效力
设立中的公司,不具 使公司成为独立主体 有独立主体资格,其 内外部关系视为合伙
(二)公司设立的特征
【问题】
(1)假设筹备过程中,乙以“达有股份有限公司” 的名义与己订立了一份购买纺织机器的合同,该合 同是否有效?为什么?
(2)筹备处的开销费用1万元及欠庚的房租1万元, 应由何人负担?为什么?
(3)己和庚是否可以对“达有股份有限公司”提起 诉讼?为什么?
案例3:
【案情】
甲、乙、丙、丁4人投资设立“同泰有限责任公司”,依章程 规定,该公司的法定地址在某省A市XX路广贸大厦,公司将 经营“运动器材的批发和零售”。嗣后因业务发展的需要, 经公司全体股东的同意,在该市XX路设立“同泰有限责任 公司”门市部,由己担任经理,并由该公司会计庚兼管门市 部会计及财政。此后不久,“同泰有限责任公司”在B市设 立分公司,由辛担任经理全权处理该地区的业务,半年后, 因业务低迷,迁移至C市继续经营。1年后,该公司又在D市 设立“同泰有限责任公司”D市分公司,由戊担任经理。
(三)公司的名称权
公司的名称权是指公司对其依法取得的名称享有的独占和排 他的权利。公司名称经登记注册后,即取得其名称的专用 权。
1.确定公司名称权的原则
2.公司名称权的转让
3.公司名称权的效力
二、公司的住所
(一)公司住所的确定
一是管理中心主义,即以登记时的常设管理机关所在地为 住所。 二是营业中心主义,即以公司的业务执行地为住所。 三是由公司的章程确定。
2.住所是应当进行注册登记的事项,住所应登记而不登记或 变更住所而不作变更登记,不得以其事项对抗第三人。
3.一个公司只能有一个住所。 4.设立分公司的,分公司也有营业场所,并需要在营业场所
所在地的登记机关办理登记,但分公司的营业场所不具有住 所的地位和效力。
案例1:
【案情】 甲、乙、丙、丁、戊5人,分别出资2万元、6万元、 10万元、6万元和10万元,组成“兴业有限责任公 司”,经营食品零售业务,但该公司未依法定程序 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注册登记,擅自开始营业, 历经半年。适逢食品行业经济不景气,该公司经营 不善,拖欠巨额债务。其中,甲与乙曾以“兴业有 限责任公司”的名义与己签订一份原料购销合同, 欠己18万元。
五、分公司的设立登记
第三节 公司设立的效力
设立完成
设立失败
一般 公司取得法律人格 公司未取得法律人格 效力 并取得名称专用权
设立无效 (撤销)
公司丧失已取 得的法律人格
1.资本充实责任
发起人 2.损害赔偿责任 责任
1.连带赔偿责任 2.对已收股款的返还责任 3.发起人相互之间的责任 按约定和投资比例承担
(二)公司住所的法律意义
1.可以据此确定诉讼管辖地 2.可以据此确定法律文书或其他函件受送达的地点 3.可以据此确定登记、税收等其他管理机关 4.可以据此确定债务履行地 5.可以在涉外民事关系中确认准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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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法律对公司住所的规定
1.住所是公司章程的必备条款之一,而公司章程又是申请注 册登记的必备文件之一。
(二)财产条件
1.最低注册资本要求 2.资本构成要求
(三)组织条件
组织条件包括公司的名称、住所、章程及依法建立 的组织机构等。
二、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的条件
我国《公司法》第77条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 具备下列条件:(一)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二)发起 人认购和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三)股份 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四)发起人制订公司章 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五)有公司 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六)有 公司住所。”
(三)公司登记的类型
公司登记通常分为设立登记、变更登记和解散登记等。
(四)公司登记的机关及权限
公司登记须在国家规定的公司注册登记机关进行。依《公司 登记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文件的规定,我国的公司登记机 关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公司设立登记
(一)公司的设立审批
公司的设立审批是指在公司设立登记前,必须依法律、行政 法规的规定报经政府主管部门或政府授权部门审查批准。依 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审批及登记都是公司设立过程中依 法所为的行政行为。
《商法学》教学课件
第三编 公司法
说明: 公司法是规定各种公司设立、活动、解散以及其它
对内对外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本编教学目标:是使学生掌握公司法律专业知识,培
养专业技能,开拓专业视野。 本编教学重点:应放在公司与公司法的基本知识、基
本理论、基本制度上,以及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 力培养上,运用案例教学,提高学生理解法律与适用 法律的能力。
一,是法人人格的表现。 其二,公司的名称也是法人人格特定化的标志,公司可以
其名称区别于其他民事主体。 其三,公司的名称也是商誉的主要组成部分,是一种无形
资产。
(一)国外的公司名称制度
各国或地区关于公司名称选择的立法原则主要有三种:
1.名称真实主义 2.名称自由主义 3.折中主义
(二)我国的公司名称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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