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行政法制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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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决定
• (六)处罚的执行P567
• 税务行政处罚的执行是指履行税务机关依 法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活动。
• 1、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复议又不起诉, 并且在规定期限内又不履行的,税务机关可 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 2、当事人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书之日起15 日内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的,税务机关可 以对当事人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税务行政诉讼的受理是指原告起诉,经人民法 院审查,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立案审理的行为。
(六)税务行政诉讼的审理和判决
法院审理:实行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 审终审的审判制度
判决:1、维持判决;2、撤销判决;3、履 行判决;
4、变更判决
四、税务行政赔偿
1、税务行政赔偿是指税务机关作为履行国家 赔偿义务的机关,对本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 职务违法行为给纳税人和其他税务当事人员 的职务违法行为给纳税人和其他税务当事人 的全法权益造成的损毁代表国家给予赔偿的 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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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决定。P575-576
自受理之日起7日内将复议申请书副本发送被 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书副 本之日起10日内,向复议机关提交作出具体 行政行为的有关依据和材料。
复议机关对申请人申请审查有关规定的,有权 处理的应当在30日内依法处理;无权处理的 应当在7日内转送有权处理的机构,有权处 理的机构应当在60日内,根据审理的情况, 依法作出处理。
• 2、税务行政处罚的种类包括: • ①罚款; • ②没收非法所得; • ③停止出口退税权。 • ④收缴发票和暂停供应发票(new) • (三)税务行政处罚的主体与管辖P562-563 • 1、税务行政处罚的主体:是县以上的税务机关。
• 各级税务机关的内设机构、派出机构不具处罚主体 资格;但有特别授权:
三、税务行政诉讼P579
(一)税务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 织认为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具体税务行政 行为违法或不当,侵犯了其合法权益,依法向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由人民法院对具体税 务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进行审理并作出 裁决的司法活动。
(二)税务行政诉讼的原则P580
1、人民法院特定主管原则 2、合法性审查原则 3、不适用调解原则 4、起诉不停止执行原则 5、税务机关负举证责任原则 6、由税务机关负责赔偿的原则
2、税务行政处罚的原则。P560-561 税务行政处罚的原则包括:
①法定原则; ②公正、公开原则; ③以事实为依据原则; ④过罚相当原则; ⑤处罚与教育相对合原则; ⑥监督、制约原则。
• (二)税务行政处罚的设定和种类。
• 1、税务行政处罚的设定:是指由特定的国家机关通
过一定形式首次独立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 行为规范,并规定违反该行为规范的行政制裁措施。
2、税务行政赔偿的构成要件。P587
①税务机关或其工作人员的职务违法行 为,是构成税务行政赔偿责任的核心要
件,也是税务行政赔偿责任存在的前提。
②存在对纳税人和其他税务当事人合法权 益造成损害的事实,是构成税务行政赔 偿责任的必备要件。
③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职务违法行为 与现实发生的损害事实存在因果关系。
• 3、执行方式P567
• ①当场收缴罚款
• ②税务行政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
• 二、税务行政复议P568-578
• (一)概念和特点
• 1、概念:税务行政复议:是指当事人(纳税人、扣 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不服从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 员作出的税务具体行政行为,依法向上一级税务机关 (复议机关)提出申请,复议机关经审理对原税务机 关具体行政行为依法作出维持、变更、撤销等决定的 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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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8、税务行政赔偿程序 非诉讼程序; 司法程序; 税务行政追偿制度。 9、税务行政赔偿方式和费用标准P592 国家以支付赔偿金为主要方式。具体有: (1)支付赔偿金 (2)返还财产 (3)恢复原状方式 费用标准见P594-595

踏实,奋斗,坚持,专业,努力成就 未来。2 0.11.25 20.11.2 5Wedn esday , November 25, 2020
• 7、税务机关不予依法办理或答复的行为。
• 8、税务机关作出的取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行 为。
• 9、税务机关作出的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出境行为。
• 10、税务机关作出的其他税务具体行政行为。
• 纳税人可以对税务机关作出的具体行为所依据的规 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部、委规章一级的规范性 文件不可以提请审查。
税务行政法制
• 本章是税法体系中程序法中的内容,主要 阐述了纳税人及其他税务当事人违反税法规 定的处罚程序、税收征管过程中税务争议的 处理程序以及税务机关应承担的行政赔偿责 任等。
• 本章的主要内容有:
• 一、税务行政处罚
• 二、税务行政复议
• 三、税务行政诉讼
• 四、税务行政赔偿
一、税务行政处罚
• 2、税务机关作出的责令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 行为。
• 3、税务机关作出的税收保全措施。
• 4、税务机关未及时解除税收保全措施,使纳 税人等合法权益遭受损失的行为。
• 5、税务机关作出的税收强制执行措施。
• 6、税务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行为。包括:
• ①罚款(含逾期交纳罚款的加罚行为);②没收非 法所得;③停止出口退税权;④收缴发票和暂停供 应发票
(三)税务行政复议的管辖。P572
我国税务行政复议管辖的基本制度是实行一级税 务机关管辖的一级复议制度。
1、对省级以下各级国家税务局作出的税务具体行 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2、对省级以下各级地方税务局作出的税务具体行 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3、对国家税务总局作出的税务具体行政行为 不服的,向国家税务总局申请行政复议;对 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向法院提出行政诉 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此裁决为终 局裁决,这种二级复议审理是特殊规定。
1、向当事人出示税务行政执法身份证件
2、告知当事人的违法事实、依据和陈述申辩权
3、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意见
4、填定税务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当事人
(五)税务行政处罚的一般程序
适用一般程序的案件一般是情节比较复杂,处 罚比较重的案件。
1、调查与审查Leabharlann Baidu
2、听证
• 税务行政处罚听政的范围是对公民作出2000 元以上或对法人或其他组织作出10000元以 上罚款的案件。
(三)税务行政诉讼的管辖P581 1、级别管辖 2、地域管辖 (1)一般地域管辖 (2)特殊地域管辖 3、裁定管辖
(四)税务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P583
其受案范围与税务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基本一 致。
(五)税务行政诉讼的起诉和受理。
税务行政诉讼的起诉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 织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税务机关具体行 政行为的侵害;而向人民法院提出的诉讼请 求。
税务行政处罚是行政处罚的主要组成部分。1996年 3月17日通过的《行政处罚法》,于96年10月1日实 施。
(一)一般概念 P559
1、税务行政处罚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税收
征收管理秩序的违法行为,尚未构成犯罪,依法应 当承担行政责任的,由税务机关给予行政处罚。要 点是:
当事人违反税法,侵犯的客体是税收征管秩序,应承 担税务行政责任;不区分主观故意或者过失,只要 违反税法就要承担行政责任;一般尚未构成犯罪 (区分违法与犯罪的界限,违法追究行政责任,犯 罪应追究刑事责任;区分违法行为的轻重,违法显 著轻微只要纠正,不必处罚。);给予行政处罚的 主体是税务机关。
6.赔偿范围。P589
我国的国家赔偿法将损害赔偿的范围限于对财 产权和人身权中的生命健康权、人身自由权的 损害,未将精神损害等列入赔偿范围。损害赔 偿仅包括直接损害赔偿,不包括间接损害。
7、例外情况不在税务行政赔偿的范围: P591
(1)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 行为
(2)因纳税人和其他税务当事人自已的行 为致使损害发生的
3.税务行政赔偿请求人。P588 (1)受害的纳税人和其他税务当事人; (2)受害公民的继承人,其他有抚养关系的亲属; (3)承受原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4.税务行政赔偿的赔偿义务机关。P588
(1)一般情况下,谁侵害公民、法人和其他 组织的合法权益,其税务机关就是履行赔偿 义务的机关。

不可麻痹大意,要防微杜渐。20.11.25 20.11.2 521:41:5821:4 1:58No vember 25, 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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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税收的立法权主要集中在中央,地方没有税收立
法权,因而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性规章均不得设定税 务行政处罚。
• 可以设定税务行政处罚的部门有:
• ①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设定各种行 政处罚)
• ②国务院(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
• ③国家税务总局(可设定警告和罚款)
• 省以下在税收法规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是一种执 行行为。
• 2、特点:
• (1)当事人不服为前提,具有行政救济的目的;
• (2)不告不理;
• (3)审理一般由原处理税务机关的上一级机关进行;
• (4)税务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相衔接:
• ①对于因征税及滞纳金问题引起的争议, 税务行政复议是税务行政诉讼的必经前
置程序,未经复议不能向法院起诉,经
复议仍不服的,才能起诉;(复议为前 置程序,不可选择)
4、见P572-573
复议申请人也可向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人民政府 提出行政复议,由县级人民政府依法转送。
(四)税务行政复议的申请。参阅教材P573574七个方面。
(五)税务行政复议的受理与决定。
(1)受理。P574-575
复议机关应当收到申请后应当在5日内进行审理, 决定是否受理。符合规定的申请,自复议机关 法制工作机构收到之日起即为受理。
• ②对于因处罚、保全措施及强制执行引
起的争议,当事人可以选择适用复议或 起诉程序,如选择复议程序,对复议决
定仍不服的,可以向法院起诉。(复议 非前置程序,复议和诉讼可选择。)
• (二)税务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P570
• 1、税务机关作出的征税行为。包括:①征收 税款、加收滞纳金; ②税务机关委托扣缴义 务人作出的代扣代收税款的行为。
必须有税务行政处罚权。
• (四)税务行政处罚的简易程序
• 简易程序的适用条件:P563
• 一是案情简单、事实清楚、违法后果比较轻 微而且有法定依据应当给予处罚的违法行为;
• 二是给予的处罚较轻,仅适用于对公民处以 50元以下和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 下罚款的违法案件。
• 当场作出税务行政处罚的进行程序:
• 即税务所可以对个体工商户及未取得营业执照的单 位、个人实施罚款额在2000以下的税务行政处罚。
• 2、管辖
• 管辖原则有以下几层含义:
• ①税务行政处罚的地域管辖来看,实行行 为发生地原则。
• ②从税务机关级别管辖来看,必须是县 (市、旗)以上的税务机关。
• ③从税务机关行政处罚的管辖主体来看,
(2)经过上级税务机关行政复议的,最初造 成的侵权的税务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3)应当履行赔偿义务的税务机关被撤销的, 继续行使其职权的税务机关是赔偿义务机关; 没有继续行使其职权的,撤销该赔偿义务机 关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的机关。
5.税务行政赔偿的请求时效。
请求赔偿的时效为2年,自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 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被依法确认为违法之日起 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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