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华集团公司信息化项目立项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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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华集团公司信息化项目立项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神华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信息化项目投资管理工作,有效落实集团公司信息化规划,实现年度

信息化工作目标,依据《神华集团公司信息化管理规定(试行)》(神华信〔2011〕752号),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信息化项目,是指集团公司及分子公司单独建设的信息化项目及包含在其他工程(如基建/技改工程、安技措工程、科技项目等)中的信息化建设内容。集团公司、各分子公司应对信息化项目进行单列,并上报审批。

信息化项目分为集团公司统一建设类信息化项目(以下称A类项目)、集团公司管理标准分子公司自主建设类信息化项目(以下称B类项目)、分子公司其他自主建设类信息化项目(以下称C类项目)。

针对已上线信息系统的运维项目不适用此管理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主要对信息化项目立项材料的编制、审批、信息化项目投资的监督与跟踪、后评估等工作进行规定。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及其所属分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统称分子公司)、参股子公司参照执行。

第二章组织与职责

第五条信息化项目立项管理组织体系包括信息化项目立项管理决策层、归口管理部门、参与部门、信息化专家咨询委员会以及各

分子公司。

第六条集团公司信息化领导小组是信息化项目立项管理的决策层,主要负责:

(一)以总经理常务会的形式审批投资金额大于(含)5000万元的信息化项目。

(二)以总经理办公会的形式审批投资金额小于5000万元,大于(含)200万元的信息化项目。

第七条本办法所称CIO,是指集团公司总信息师。

第八条集团公司信息管理部是信息化项目立项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负责:

(一)归口管理集团公司信息化项目立项审批工作。

(二)组织评审A类项目和投资金额大于(含)200万以上的B类项目和C类项目的立项材料。

(三)备案投资金额小于200万以下的B类项目和C类项目。

(四)监督、跟踪信息化项目执行情况。

(五)组织开展信息化项目后评估工作。

第九条集团公司其他部门是信息化项目立项管理的参与部门,从专业角度协同信息管理部完成信息化项目立项管理工作:(一)牵头组织编制本部门负责实施的A类项目的立项材料。

(二)参与评审B类项目。

(三)参与评审投资金额大于(含)200万以上的C类项目。

第十条信息化专家咨询委员会由内外部信息化领域专家共同组成,作为信息化投资管理工作的咨询机构,主要负责为信息化项目的投资决策提供咨询和建议。

第十一条分子公司信息化归口管理部门是B类项目和C类项目立项管理的参与单位,主要负责组织编制B类项目和C类项目的立项材料,完成本公司对材料在完备及合规方面的初审工作后,将初审决议连同立项材料上报集团公司信息管理部审批或备案。(备案申请表详见附件5.《神华集团公司分子公司信息化项目审批及备案申

请表》)。

第三章立项材料的编制

第十二条信息化项目立项管理过程中涉及的材料包括《立项建议书》、《预可行性研究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报告》。根据项目的投资金额和影响程度不同,按要求提报各类材料:

(一)所有项目均需提交《立项建议书》(详见附件1.《神华集团公司信息化项目立项建议书》)。

(二)对于投资金额大于(含)200万或具有较大影响的信息化项目,须进行可行性研究,并提交《可行性研究报告》(详见附件2.《神华集团公司信息化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对于投资较大、技术难度较高或存在较大争议的项目,根据立项建议书批复意见要求,在提交《可行性研究报告》前,提交《预可行性研究报告》。

(四)对于投资金额大于(含)5000万或具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化项目,须在《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通过后开展初步设计工作,并提交《初步设计报告》(详见附件3.《神华集团公司信息化项目初步设计报告》)。

第十三条A类项目由集团公司遵循集团信息化规划编制立项材料。

第十四条B类项目由分子公司遵循集团板块专业信息化规划编制立项材料。

第十五条C类项目由分子公司根据本单位信息化建设需要,遵循集团信息化规划,编制立项材料。

第十六条《立项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均须按照神华集团信息化项目收益分析模型及分析方法开展投资收益预测,并按

模板要求填写。

第十七条《预可行性研究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报告》均须选择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关资质或相关经验的设计单位进行编制。

第四章立项审批

第十八条A类项目的立项审批工作包括:

(一)集团公司信息管理部组织相关业务部门对项目立项材料进行审查,审查通过后上报集团公司CIO。对于投资金额大于(含)200万元的项目还须组织信息化专家咨询委员会参与评审。

(二)集团公司CIO对项目立项审核后,报集团信息化领导小组进行审批。

(三)经信息化领导小组审批后,开展项目后续建设工作。

第十九条B类项目的立项审批工作包括:

(一)对于投资金额大于(含)200万元的信息化项目,分子公司编制立项材料,通过本公司初审后,将初审意见连同立项材料上报集团公司信息管理部。

(二)集团公司信息管理部组织集团相关业务部门对项目立项材料进行审查,对投资金额大于(含)200万元的项目组织信息化专家咨询委员会参与评审, 审查通过后上报集团公司CIO。

(三)集团公司CIO对项目立项进行初审后,报集团公司信息化领导小组进行审批。

(四)经信息化领导小组审批后,开展项目后续建设工作。

(五)对于投资金额小于200万元的信息化项目,通过本公司主管领导审核后,连同审核意见,将立项材料报送集团公司信息管理部备案后,自主实施。

第二十条C类项目的立项审批工作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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