赊销预收款分期收款先开票收入确认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赊销预收款分期收款先开票收入确认
增值税纳税时间,有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为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1)采取直接收
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2)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3)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
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4)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
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
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
的当天;
分期收款销售不
同处理:
1、发票开具在前,合同有收款日期的
2、发票开具在前,合同无收款日期的
3、合同有收款日期,发票开具在后的
4、合同无收款日期,发票开具在后的
一、先发货后收款,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如何确定?
一家生产型有限公司2014年度纳税检查,请教发出商品的纳税义务时点:
(1)是货物发出的当天?
(2)还是客户确认时点?
(3)还是开具发票当天?
基本情况:公司的库存商品出厂后,还有货运过程,货物到达客户后要分别经过客户验收质检确认(数量及质量)、甚至有些需在客户领用时没有出现质量问题以后客户才确认并通知开票,所以公司对其收入的确认
以客户确认的书面或网络确认凭据为准,并在当月开票。
货物流程:库存商品—→出厂—→第三方货运—→抵达客户—→客户采购部门、仓库、质检验收(部分客户确认—→公司开票)—→客户储存—→客
户上机生产(部分客户确认—→公司开票)。
本人认为新《增值税暂行条例》几乎与新会计准则确认销售收入原则一致,当地国税机关坚决认为纳税义务时点为货物发出时间。
问题:
(1)除《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外,是否还有其他政策依据?
(2)如当地国税机关的观点是对的,公司是否在当月需要作暂估销售收入处理(并不开发票),待客户确
认后、公司开具正式发票,冲销原暂估销售收入,以发票金额作为正式收入入账金额?
若是如此,其当月暂估及次月正式入账,如何作会计处理?当月暂估收入后,如月末为审计基准日,会计师审计函证时,又与对方(客户)货款往来账目
不可能一致。
解答: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规定,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按销售结算
方式的不同,具体为:
(1)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2)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
当天;
(3)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4)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印务有限公司的
结算方式属于典型的赊销方式。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即满足合同约定付款条件的当天)。企业增值税按月纳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只要在一个月内的任何一天,均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因为当月实现的
税款都在次月15日之前申报缴纳。另外,《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提前开具增值税发票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开具发票的当天,当月实现的税款在次月15日之前申报缴纳。
此销售方式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与《收入准则》确认收入的时间一致:
发出货物,作如下分录:
借:发出商品
贷:产成品
满足付款条件,作如下分录:
借:应收账款或银行存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同时作如下分录: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发出商品
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商品,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与收入确认时间是否相同?
我公司是大型设备制造商,设备由客户指定设计院设计,我们负责制造,客户先预付30%货款,设计制造完成出厂验收合格后付30%货款。设备到客户方场地后,由于客户的工程涉及到几亿的项
目,我们只是其中的一台设备,故我们的设备要等客户通知安装,客户工程全部安装完成,试运转72小时后合格,才算验收通过。验收通过后再付30%货款,其余10%货款作质保金。
问题:
我公司销售发票应当何时开具?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收入确认时间相同吗?
解答:
(1)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主要合同约定的结算方式,应特别注意预收款结算方式与分期收款结算方式的区别。预收款方式销售商品,是指购买方在商品尚未收到前按合同或协议约定分期付款,销售方在收到最后
一笔款项时才交货的销售方式。分期收款方式是指先发货后分期收款或者一部分货款在货物发出前收取,一部分货款在货物发出后收取。此外,协议中约定的质保金应理解为“在已付货款中坐扣”,会计上记入“其他应收款—质保金”,
而不是“应收账款”科目。
上述结算方式属于分期收款方式。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规定,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增值税专用发票应于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开具,计算销项税额。但提前开具发票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开具发票的当天。当月实现的税款在纳税义务发生的次月15日前申报缴纳。
(2)会计收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