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经验:新准则下分期收款销售实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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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经验:针对分期收款销售业务应如何处理

会计经验:针对分期收款销售业务应如何处理

针对分期收款销售业务应如何处理公司是一家大型设备的生产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6年1月销售2台设备给老客户甲公司,设备不含税市价100万,生产成本60万。

甲公司资金周转困难,双方签订了分期收款合同,合同约定总的交易价格120万元。

按五年分期付款。

在发货时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一次性收取增值税额20.4万元。

实际利率6.12%。

会计和税务方面如何正确处理,请老师细解!针对分期收款销售业务,我们如何处理?先来看看政策如何规定:一、会计处理方面:《企业会计准则》规定,采取分期收款方式销售商品时,如果延期收取的货款具有融资性质其实质是企业向购货方提供免息贷款。

企业应当按照应收的合同或协议约定价款的公允价值确定商品收入的金额,合同或者协议约定的应收款项与其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确认为未实现融资收益。

因此,会计当期确认收入100万元,延期五年确认20万元的递延收益。

在发出商品时,借:长期应收款120万银行存款20.4万贷:主营业务收入100万未实现融资收益20万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20.4万同时,结转销售成本借:主营业务成本60万贷:库存商品60万年末确认融资费用=100*6.12%=6.12万元借:未实现融资收益6.12贷:财务费用6.12会计利润=100-60+6.12=46.12万元二、税收处理方面:《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这种确认收入实现的方式未遵循权责发生制,是基于纳税必要资金的原因,考虑纳税人实际的税负能力而规定的。

一般情况下采用分期收款方式销售商品,交易金额都比较高,涉及税款数额较大,如果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收入,在没有收取货款的情况下很可能缺乏必要的纳税资金,会给企业带来巨大的资金压力,出现资金周转困难。

因此2016年根据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24万元,结转成本12万元,确认所得12万元。

三、结论:汇缴纳税申报时调整实务如下。

分期收款销售的会计处理

分期收款销售的会计处理

分期收款销售的会计处理
分期收款销售,是指商品已经交付,但货款分期收回的一种销售方式。

分期收款销售的特点是所销售的商品价值较大,如房产、汽车、重型设备等;收款期限较长,有的几年,有的长达几十年。

相应地,收取货款的风险也较大,因而如何确认收入成为这种特殊销售业务会计处理和增值税处理的关键。

一、分期收款销售的会计处理
《企业会计准则第14 号收入》规定:企业应当按照从购货方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但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不公允的除外。

对企业采用递延方式分期收款,实质上具有融资性质的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与其公允价值相差较大的,应按照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的公允价值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与其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当在合同或协议期间内采用实际利率法进行摊销,计入当期损益。

很显然,准则中所指的递延方式分期收款销售是具有融资性质的,也就是说分期收款的期限较长,相当于为购买方提供一笔贷款。

对于这样的分期收款销售业务,一般应在销售成立时,按公允价值即分期收款总额的现值确认收入金额。

此时的具体会计处理为,按应收合同或协议价款借记长期应收款科目,按应收合同或协议价款的公允价值,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科目,按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按其差额,贷记未实现融资收益;未实现融资收益按期采用实际利率法确定利息收入,借记未实现融资收益科目,贷记财务费用科目。

然而,目前有些商场为了促销,对于一些家电等产品也采用分期收款方式销售,但期限不长,金额也不算很大。

此类业务实质上不具有。

销售合同分期收款账务处理

销售合同分期收款账务处理

一、概述分期收款销售是指销售方与购买方在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时,约定将款项分若干期支付的销售方式。

这种方式对于销售方来说,可以提前回收部分货款,降低资金风险;对于购买方来说,可以缓解资金压力,分期支付。

以下是分期收款销售合同的账务处理方法。

二、账务处理步骤1. 发出商品时:借:分期收款发出商品贷:库存商品2. 确认收入时:借:应收账款贷:主营业务收入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3. 收到预付款时:借:银行存款贷:合同负债4. 收到各期款项时:借:银行存款贷:应收账款5. 结转成本时:借:主营业务成本贷:分期收款发出商品6. 未实现融资收益摊销时:借:未实现融资收益贷:财务费用三、案例分析某公司于2021年1月1日销售一批设备给甲公司,销售价格为100万元,增值税率为13%,实际成本为80万元。

合同约定款项分5年平均收回,每年的付款日期为当年6月1日。

(1)2021年1月1日,公司发出设备:借:分期收款发出商品贷:库存商品借:应收账款贷:主营业务收入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2)2021年6月1日,甲公司支付第一期货款:借:银行存款贷:应收账款(3)结转成本:借:主营业务成本贷:分期收款发出商品(4)未实现融资收益摊销:借:未实现融资收益贷:财务费用四、注意事项1. 分期收款销售合同中,应明确约定各期款项的支付时间、金额和方式。

2. 企业在确认收入时,应按照实际利率法计算未实现融资收益,并在合同期间内进行摊销。

3. 企业在账务处理过程中,应严格按照国家相关税收政策执行,确保税务合规。

4. 企业在分期收款销售合同执行过程中,应注意防范购买方违约风险,确保资金安全。

总之,分期收款销售合同的账务处理较为复杂,企业应结合自身实际情况,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会计准则进行操作。

分期收款销售的会计及涉税处理

分期收款销售的会计及涉税处理

纳税类分期收款销售,是指商品已经交付,但货款分期收回的一种销售方式。

分期收款销售的特点是所销售的商品价值较大,如船舶、大型机械设备等;收款期限较长,有的长达数年,相应收取货款的风险也较大,因此如何确认收入成为这种特殊销售业务处理的关键。

本文以具体实务案例谈新收入准则下分期收款方式的账务处理及涉税注意事项。

一、分期收款销售会计处理《企业第14号一一收人》(财会[2017]22号)第十七条规定:“合同中存在重大融资成分的,企业应当按照假定客户在取得商品控制权时即以现金支付的应付金额确定交易价格。

该交易价格与合同对价之间的差额,应当在合同期间内采用实际利率法摊销。

合同开始日,企业预计客户取得商品控制权与客户支付价款间隔不超过一年的,可以不考虑合同中存在的重大融资成分。

”很显然,准则中所指的合同中存在重大融资成分的,也就是说分期收款的期限如果比较长(超过1年),相当于为购买方提供一笔贷款。

对于这样的分期收款销售业务,一般应在销售成立时,按公允价 值即分期收款总额的现值确认收人金额。

此时的具体会计处 理为,按应收合同或协议价款借E"长期应收款"科0,按应收 合同或协议价款的公允价值,贷记”主营业务收人"科目,按专 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贷记”应交税费一应交增值税(销 项税额)",按其差额,贷记"未实现融资收益”;未实现融资收益 按期采用实际利率法确定利息收人,借记"未实现融资收益"科 目,贷记"财务费用科目。

实务中,存在一些企业为了促销,在销售商品时也采取分期收款方式销售,但期限一般不长(不超过丨年)。

此类业务实质上不具有融资性质,对这类业务的会计处理按准则规定,可以不考虑合同中存在的重大融资成分,直接按取得的公允对价确认收人。

根据新的收入准则第十三条的规定,对于在某一时点履行的履约义务,企业应当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点确认收人。

新会计准则下的分期收款销售商品会计及税务处理策略

新会计准则下的分期收款销售商品会计及税务处理策略

新会计准则下的分期收款销售商品会计及税务处理策略作者:王光亮来源:《财经界·学术版》2016年第16期摘要:在新会计准则体系下,分期收款销售在销售收入确认时间和纳税义务产生时间上都有了明确的确认依据,同时引入公允价值进行会计和税务处理的计量依据,会计准则与税法产生一定的出入,因此在涉及会计处理和税务处理的确认、数额以及处置上都会有一些差异,需要科学的处理策略。

关键词:会计准则分期收款销售会计处理税务处理2006年2月15日,我国财政颁布了新的会计准则体系也即《企业会计准则14号——收入》,2007年1月1日起已经实施,使我国会计准则和国际会计准则日益接轨。

这一准则的颁布对于企业在处理分期收款销售商品时的会计和税务问题带来了新的难点。

一、分期收款销售分期收款销售,是指以分期回收的贷款形式来收取已经完成交付手续的商品货款的销售方式。

根据新会计准则,企业商品销售所得收入入账依据是购货方及合同所确定金额,而合同价款没有公允的情况下是不能作为依据的。

一旦企业销售时采取了递延形式的价款收取方式,就代表这一业务已经具有了一定的融资性质,因此这一商品销售入账依据只能是合同或协议规定的公允价值部分,这一公允价值与合同协议所议定的价款之间会存在一定的差额,这一差额须依据实际利率在合同期内完成摊销,按照当期的损益科目入账。

根据我国税法相关规定,分期收款销售的收入确认时间是根据合同协议所约定的收款日进行确定的。

二、新会计准则下会计与税务处理的要点(一)分期销售商品的销售收入确认时间新会计准则下分期销售商品的销售收入确认时间需要同时满足几个条件。

第一,商品所有权的主权风险以及报酬都已经从企业转移到了购货方身上;第二,和商品所有权相关联的继续管理权没有保留在企业,商品售出后,企业已经无法实施有效的控制;第三,销售收入金额已经能够作出可靠计量;第四,与销售商品相关的各种经济利益都能够在将来流入企业;第五,与销售商品相关的各种已经或未来将产生的成本都能够作出可靠计量。

会计经验:分期收款销售商品会计和税务怎么处理

会计经验:分期收款销售商品会计和税务怎么处理

分期收款销售商品会计和税务怎么处理分期收款销售商品会计和税务怎么处理例:2009年1月1日,甲公司采用分期收款方式向乙公司销售一套大型设备,合同约定的销售价格为2000万元,分5次于每年12月31日等额收取。

该大型设备成本为1560万元。

在现销方式下,该大型设备的销售价格为1600万元。

假定甲公司发出商品时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增值税额为340万元,并于当天收到增值税额340万元。

1.会计处理分期收款销售商品(通常超过3年),应根据应收款项的公允价值(或现行售价)一次确认收入。

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与其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确认为未实现融资收益。

甲公司应当确认的销售商品收入金额为1600万元,未来5年收款额的现值等于现销方式下应收款项金额,用插值法计算折现率为7.93%(略)。

(1)2009年1月1日实现销售时(单位:万元,下同)借:长期应收款2000(应收合同或协议价款)银行存款340贷:主营业务收入1600(应收价款的公允价值)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340未实现融资收益400借:主营业务成本1560贷:库存商品1560。

(2)2009年12月31日收取货款时借:银行存款400贷:长期应收款400借:未实现融资收益126.88贷:财务费用126.88。

注:未实现融资收益每一期的摊销额=(每一期长期应收款的期初余额-未实现融资收益的期初余额)x实际利率,未实现融资收益属于长期应收款备抵账户。

2.税务处理《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2009年税法确认的当年收入为400万元。

3.财税差异分析2009年会计确认的收入为1600万元,成本为1560万元;税法确认的收入为400万元,成本为312万元(1560÷5);会计上确认的财务费用为-126.88万元。

此项业务2009年汇算清缴时需纳税调减78.88(1600-1560+126.88-400+312)万元。

会计实务:分期收款销售增值税会计处理

会计实务:分期收款销售增值税会计处理

分期收款销售增值税会计处理一、分期收款销售收入的确认财政部2006年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规定,分期收款销售符合实质性融资性质的,可在销售成立时一次确认销售收入,且以公允价值(分期收款总额的现值或商品采用一次性付款时的售价)确认收入金额。

例:假定A公司于2007年1月1日销售一批商品给B公司,若B公司一次性付款,则需支付该商品售价8万元(不含增值税),由于B公司有暂时资金困难,双方协议分3年等额付款,每年末支付3万元,共计9万元(不含税)。

在不考虑增值税的情况下,按新准则确认收入的会计处理如下:第一年借:长期应收款90000贷:主营业务收入80000未实现融资收益10000期末借:未实现融资收益4880①贷:财务费用4880第二年借:未实现融资收益3348贷:财务费用3348第三年借:未实现融资收益1772贷:财务费用1772注①:采用插值法计算可得实际利率约为 6.1%,按此实际利率计算的每期应确认的利息收入分别为4880元、3348元、1772元,合计10000元。

计算过程如表1所示:表1单位:元未收本金A利息收益B=6.1A本金收现C=D-B总收现D销售日800002007年末80000488025120300002008年末54880334826652300002009年末2822817722822830000总额100008000090000二、分期收款销售增值税会计处理分期收款销售增值税的会计处理有两种方式:一是在销售时一次性计缴增值税,二是按收款期分期计缴增值税。

由于会计上在销售时即按公允价值确认了销售收入,因此,分期计缴的部分只有利息收入应交的增值税额。

仍沿用上例,分期收款销售及其增值税的会计处理如下:应确认的主营业务收入=80000(元)销售收入应交增值税额=80000x17%=13600(元)不含税利息收入(未实现融资收益)=10000÷1.17=8547(元)利息收入应交增值税额=8547x17%=1453(元)应交增值税总额=13600+1453=15053(元)长期应收款=80000+8547+15053=103600(元)采用插值法计算出实际利率为5.25%,每期实际确认利息收益如表2所示:(一)增值税销售时一次计缴会计分录如下:(1)2007年1月1日销售成立时,会计分录为:借:长期应收款103600贷:主营业务收入80000未实现融资收益8547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5053(2)2007年12月31日,会计分录为:借:银行存款34533未实现融资收益4200贷:长期应收款34533财务费用4200(3)2008年12月31日,会计分录为:借:银行存款34533未实现融资收益2871贷:长期应收款34533财务费用2871(4)2009年12月31日,会计分录为:借:银行存款34534未实现融资收益1476贷:长期应收款34534财务费用1476(二)增值税分期计缴会计分录如下:表二单位:元未收本金(含税)A利息收现(含税)B=5.25%A利息收益(不含税)C=B/1.17*17%本金收现D-E-B总收现(含税)E销售日9360000002007年末639814914420029619345332008年末328073359287131174345332009年末0172714763280734534总额10000854793600103600(1)2007年1月1日销售成立时,会计分录为:借:长期应收款103600贷:主营业务收入80000未实现融资收益1000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3600(2)2007年12月31日,会计分录为:计算的应交增值税=(4914÷1.17)x17%=714(元)借:银行存款34533未实现融资收益4914贷:长期应收款34533财务费用420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714(3)2008年12月31日,会计分录为:计算的应交增值税=(3359÷1.17)x17%=488(元)借:银行存款34533未实现融资收益3359贷:长期应收款34533财务费用2871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488(4)2009年12月31日,会计分录为:计算的应交增值税=(1727÷1.17)x17%=251(元)借:银行存款34534未实现融资收益1727贷:长期应收款34534财务费用1476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251由以上会计处理可见,利息收入应交的增值税不论一次确认还是分期确认,均不影响所缴纳增值税总额,也不影响每期实际确认的利息收入。

新收入准则下融资性分期收款销售商品的会计处理研究

新收入准则下融资性分期收款销售商品的会计处理研究

新收入准则下融资性分期收款销售商品的会计处理研究以新修订的会计收入准则为依据,通过概述融资性分期收款销售商品的理论,结合相关案例,阐述在新收入准则下的会计处理方式,为新会计收入准则的实施做好准备工作。

标签:新收入准则;融资分期收款;商品销售1 融资性分期收款销售商品理论概述融资性分期收款销售商品业务存在两种情况:一是按融资性业务处理,分期收回货款、确认融资收益,在收回最后一笔款项时才将商品交付给购货方。

二是按普通销售业务处理,先支付商品,货款分期收回,按照其金额的现值(或公允价值)一次性确认收入。

2 新收入准则中融资性分期收款销售商品的会计处理2.1 延后N期分期等额收款销售商品会计处理按照延后N期分期等额收款销售商品业务处理的要求,本文进行案例分析,例题如下:[案例1]2018年1月1日,北京深蓝知行科技有限公司因发展需要购进一台大型设备。

通过市场对比调查,与城阳鑫源有限公司签订合同合作关系。

其合同约定购买设备总额900万元(不含税),因公司有符合北京深蓝知行科技有限公司所需求的设备并多次合作,决定先把设备给其使用,(假定符合相关收入确认条件)货款分三年在每年年末等额延期收回,该设备成本为705万元(不含税)。

按照现行类似企业相关业务的实际利率6%作为折现率。

假定该项合同在实施过程中无任何特殊情况发生,城阳鑫源有限公司增值税纳税义务在合同中约定的收款日期发生。

城阳鑫源有限公司财务层人员,做出了以下会计处理:(1)根据合同中的相关内容,计算合同价款的现值及融资收益。

由题意可知市场折现率为6%,期数3年,查年金现值系数表可知其系数为2.6730。

根据合同要求,北京深蓝知行科技有限公司需要每年年末支付给城阳鑫源有限公司9000000÷3=3000000(元),则其现值:3000000×2.6730=8019000(元),融资收益:9000000-8019000=981000(元),每年应交增值税:3000000×17%=510000(元)(2)利用实际利率法分配融资收益。

分期收款销售商品的主要账务处理

分期收款销售商品的主要账务处理

分期收款销售商品的主要账务处理
主营业务收入如何做账?
一、分期收款销售商品的主要账务处理
发出商品时:
借:长期应收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未实现融资收益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
每期收款时
借:银行存款
贷:长期应收款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每期计算确认各期利息收益
借:未实现融资收益
贷:财务费用
二、先收款再发货的重大融资行为的账务处理
收到货款时
借:银行存款
未确认融资费用
贷:合同负债
每期计算确认计算各期利息支出
借:财务费用
贷:未确认融资费用
交付产品时
借:合同负债
贷:主营业务收入
主营业务收入是什么?
主营业务收入是指企业从事本行业生产经营活动所取得的营业收入,本项指标在各行业会计制度中的名称叫法不同,但一律按各行业会计制度或报表定义的口径进行填报,其中农业企业是指“主营业务收入”;
工业企业是指“产品销售收入”;交通运输企业指“主营业务收入”;建筑企业指“工程结算收入”;批发及零售贸易企业指“商品销售收入”;房地产企业指“房地产经营收入”;其他企业指“经营(营业)收入”。

主营业务收入主要包括制造业的销售产品、半成品和提供工业性劳务作业的收入;商品流通企业的销售商品收入;旅游服务业的门票收入、客户收入、餐饮收入等。

主营业务收入结转本年利润会计分录
借:主营业务收入
贷:本年利润
主营业务收入属于哪个科目?
主营业务收入是属于收入类科目。

贷方表示实现的收入,借方表示冲销的收入或结转收入到本年利润的金额。

主营业务收入结转之后期末余额为0。

【税会实务】浅析分期收款销售商品会计处理

【税会实务】浅析分期收款销售商品会计处理

【税会实务】浅析分期收款销售商品会计处理分期收款销售是指商品已经售出,但货款分期收回的一种销售方式,是现代企业运用的一种重要促销手段,一般适用于具有金额大、收款期限长、款项收回风险大等特点的商品交易。

从某种意义上说,它相当于销货方给购货方提供了一笔贷款。

新会计准则把分期收款销售商品分为两类:一是企业分期收款发出的商品数额较小,收回时间较短(通常在三年以下),收取的货款不具有融资性质;二是企业分期收款发出的商品数额较大,收回时间较长(通常在三年以上),收取的货款实质上具有融资性质。

一、分期收款销售商品会计处理原则分期收款销售商品进行会计处理的基本会计理论是实质重于形式。

企业销售商品,如分期收款发出商品,即商品已经交付,货款分期收回,通常为超过3 年,销货方大量的资金长时间被购货方占用,按照资金的时间价值计算销货方往往要求购货方在以后每期付款时按照占用资金数额的大小另外支付一定数量的货币资金作为代价,于是双方在合同或协议中约定的价款往往高于公允价值,那么从实质上看延期收取的货款具有融资性质,是企业向购货方提供免息的信贷时,企业应当按照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的公允价值确定收入金额,而不能按照双方在合同或协议中约定的价款确认收入。

不具有融资性质分期收款销售商品的会计处理,应按照正常的市场销售价格确定应收款项,在发出商品时按照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款确认收入,同时结转相关成本。

具有融资性质分期收款销售商品的会计处理,应按照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的公允价值确定收入金额,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的公允价值,通常按照其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或商品现销价格计算确定。

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与其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当在合同或协议期间内,按照应收款项的摊余成本和实际利率计算确定的金额进行摊销,冲减财务费用。

其中,实际利率是指具有类似信用等级的企业发行类似工具的现实利率,或者将应收的合同或协议及款折现为商品现销价格时的折现率等。

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与其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按照实际利率法摊销与直线法摊销结果相差不大的,也可以采用直线法进行摊销。

分期收款销售的会计处理

分期收款销售的会计处理

分期收款销售的会计处理分期收款销售的会计处理分期收款销售,是指商品已经交付,但货款分期收回的一种销售方式。

分期收款销售的特点是所销售的商品价值较大,如房产、汽车、重型设备等;收款期限较长,有的几年,有的长达几十年。

相应地,收取货款的风险也较大,因而如何确认收入成为这种特殊销售业务会计处理和增值税处理的关键。

一、分期收款销售的会计处理《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规定:“企业应当按照从购货方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但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不公允的除外。

对企业采用递延方式分期收款,实质上具有融资性质的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与其公允价值相差较大的,应按照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的公允价值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与其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当在合同或协议期间内采用实际利率法进行摊销,计入当期损益。

”很显然,准则中所指的递延方式分期收款销售是具有融资性质的,也就是说分期收款的期限较长,相当于为购买方提供一笔贷款。

对于这样的分期收款销售业务,一般应在销售成立时,按公允价值即分期收款总额的现值确认收入金额。

此时的具体会计处理为,按应收合同或协议价款借记“长期应收款”科目,按应收合同或协议价款的公允价值,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科目,按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按其差额,贷记“未实现融资收益”;未实现融资收益按期采用实际利率法确定利息收入,借记“未实现融资收益”科目,贷记“财务费用”科目。

然而,目前有些商场为了促销,对于一些家电等产品也采用分期收款方式销售,但期限不长,金额也不算很大。

此类业务实质上不具有融资性质,对这类业务的会计处理建议按以前的准则处理,分期确认收入和结转成本,即企业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销售收入;同时按商品全部销售成本与全部销售收入的比率计算出本期应结转的销售成本。

此时的具体会计处理为:发出商品时,借:发出商品;贷:库存商品。

新准则下分期收款结算方式应用探析【会计实务操作教程】

新准则下分期收款结算方式应用探析【会计实务操作教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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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准则下分期收款结算方式应用探析【会计实务操作教程】 【摘 要】2006新准则中关于分期收款结算方式的实际利率法的计算与规 定,虽然使会计记录的数据更为准确,但计算过程较为复杂且操作起来 有难度。本文尝试对新准则下分期收款结算方式的垫付税金和计税基 数、未实现融资收益的冲减问题进行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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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赊销;分期收款;未实现融资收益 赊销是多数企业经营过程中采取的促销方式之一,分期收款结算方式 则是赊销的重要形式之一。在我国财政部颁布的会计相关规定中,2001 会计制度和 2006会计准则对分期收款结算方式的会计处理都做了说明, 但两者的内容却相差较大,尤其是 2006准则中关于实际利率法的计算与 规定,虽然使会计记录的数据更为准确,但计算过程较为复杂且操作难 度大,笔者就此作一探讨。 一、新准则中的相关规定 《企业会计准则第 14号——收入》中规定:合同或协议价款的收取采 用递延方式,实质上具有融资性质的,应当按照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 的公允价值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与其公允价 值之间的差额,应当在合同或协议期间内采用实际利率法进行摊销,计 入当期损益。其会计处理为:企业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满足收入确认条 件的,按应收合同或协议价款,借记“长期应收款”科目,按应收合同 或协议价款的公允价值,贷记“主营业务收入”,按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 值税额,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按其差 额,贷记“未实现融资收益”科目。 准则中的上述规定,有利于准确确认各期会计收入的数量与属性,但
假定甲公司 1 月 3 日以分期收款的方式向乙公司销售产品一批,现销 价格为 50 000元,合同约定乙公司分 5 年于每年年末支付货款 12 000 元。假定企业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 17%。

新收入准则下分期收款销售的税会分析

新收入准则下分期收款销售的税会分析

新收入准则下分期收款销售的税会分析分期收款销售属于现代企业运用的一种重要促销手段,是指商品一次性交付,但货款按照合同约定分期收回的一种销售方式。

在财务工作中,不少财会人员对此促销手段如何进行正确的税会处理存在疑惑,本文拟结合2017年新修订的收入准则(下文简称新收入准则)对此进行分析,期望对你有些许帮助。

一、会计处理新收入准则第四条规定,企业应当在履行了合同中的履约义务,即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确认收入。

新收入准则第五条规定,当企业与客户之间的合同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企业应当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确认收入:合同各方已批准该合同并承诺将履行各自义务;该合同明确了合同各方与所转让商品或提供劳务(以下简称“转让商品”)相关的权利和义务;该合同有明确的与所转让商品相关的支付条款;该合同具有商业实质,即履行该合同将改变企业未来现金流量的风险、时间分布或金额。

新收入准则第十四条规定,企业应当按照分摊至各单项履约义务的交易价格计量收入,交易价格,是指企业因向客户转让商品而预期有权收取的对价金额,企业代第三方收取的款项以及企业预期将退还给客户的款项,应当作为负债进行会计处理,不计入交易价格。

按照以上规定,分期收款销售合同满足条件,企业应当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即企业交付商品时,依据交易价格确认收入。

改变了原准则按“公允价值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的规定,规避了“公允价值”不易把握的困境,体现了会计核算的可靠性要求。

在确定交易价格时,新收入准则第十五条强调,企业应当根据合同条款,并结合其以往的习惯做法确定交易价格。

在确定交易价格时,企业应当考虑可变对价、合同中存在的重大融资成分、非现金对价、应付客户对价等因素的影响。

对于分期收款销售合同来说,在确定交易价格时,就需要考虑合同中是否存在重大融资成分。

新收入准则第十七条规定,合同中存在重大融资成分的,企业应当按照假定客户在取得商品控制权时即以现金支付的应付金额确定交易价格。

新会计准则下分期收款销售方式的会计处理及纳税影响

新会计准则下分期收款销售方式的会计处理及纳税影响
16 0 0 16 0 0 13 6 8 2 .8 10 2 1 3 O 7 39 1 .5 3 05 7 .7 1 68 2 8 1 52 O _2 8 5 18 5 .2 66 2 .3 94 4 0 0 4 0 0 4 0 0 4 0 0 4 0 0 2 31 7 2 2 47 9 8 3 81 1 .5 3 33 4 .8 3 05 7 7
确 认 是 不 同 的 。 主 要 表 现 在 以下 几 个 方 面 :
2差额作融资收益处理 。 例 如 :0 5年 1 1日 , 20 月 X公 司采取分 散 收款方 式 向 光华公司销售一套大型设备 , 同约定 的销售价 格为 20 0 合 0
( ) 一 对收入总额的确认不 同 《 法》 税 不仅包 括企 业的基 本收入 ( 日常活动 形成 )还 , 涵盖各种利得 , 这些都 作收入处理。
特 点
《 业会计 准则》 中华人民共和 国企业所 得税法》 企 与《 及实施 收入的实现 。” 二者对收入确 认 明显存在 时间上 的差异 , 这
1以合 同或协议约定 的金 额在某一 时点上 的现值 作为
收入确认。
得的收入 , 为收入 总额” 。显然 ,税 法》 准 则》 “ 《 与《 对 收入” 的
所 有权相联 系的继续管理权 ,也没 有对已售 出的商 品实施
可 能 流 入 企 业 ;相 关 的 已 发 生 或 将 发 生 的 成 本 能 够 可 靠 地
有效控制 ; 收入的金额 能够 可靠地计量 ; 有关 的经济 利益很 本冲减压财务费用 , 其计算过程和会计处理 如下 : 计 量。而《 税法》 则没有这些限制条件。
计 准则下分期收款销售方式的会计处理与税 法的差异进行 比较分析 , 并对其存在 的不足提 出了自己的看法。

会计实务:分期收款销售业务的会计核算

会计实务:分期收款销售业务的会计核算

分期收款销售业务的会计核算分期收款销售,是指商品已经交付,但货款分期收回的一种销售方式。

采用这种销售方式,核算销售业务时,要增设“分期收款发出商品”账户。

该账户的借方登记发出商品的原进价;分期分批结转商品销售成本时,登记在贷方。

余额在借方,表示分期收发出商品尚未转入商品销售成本的金额。

根据《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在分期收款销售方式下,企业应按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分期确认收入。

同时,按商品全部销售成本与全部销售收入的比率计算出本期应结转的销售成本。

企业采用分期收款方式销售商品,商品发出时,按商品的实际成本(或进价),借记“分期收款发出商品”科目,贷记“库存商品”科目。

采用计划成本(或售价)核算的企业,还应当分摊实际成本与计划成本(或进价与售价)的差额。

在每期销售实现(包括第一次收取货款)时,按本期应收的货款金额,借记“应收账款”、“银行存款”等科目,按实现的营业收入,贷记本科目,按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同时,按商品全部销售成本与全部销售收入的比率,计算出本期应结转的营业成本,借记“主营业务成本”等科目,贷记“分期收款发出商品”科目。

例如:光明公司2002年4月30采用分期收款发出商品销售方式,售给广利商场电视机200台,每台单位成本4000元,售价5000元,增值税税率17%,共计货款1170000元。

双方合同规定,广利商场分三个月支付全部款项,每月30日付款,付款比例分别为:30%、30%、40%。

①2002年4月30发出200台电视机时,作如下分录:借:分期收款发出商品——广利商场800000贷:库存商品800000②5月3日收到第一批30%的货款时,作如下分录:借:银行存款351000贷:主营业务收入300000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51000同时,结转已销商品的销售成本:借:主营业务成本240000贷:分期收款发出商品——广利商场240000③6月30日收到30%的货款时,作相同的分录。

会计经验:新准则下分期收款销售实务处理

会计经验:新准则下分期收款销售实务处理

会计经验:新准则下分期收款销售实务处理
新准则下分期收款销售实务处理
分期收款销售是指商品已经售出,但货款分期收回的一种销售方式。

它属于现代企业运用的一种重要促销手段,一般适合于具有金额大、收款期限长、款项收回风险大等特点的重大商品交易,如房产、汽车、重型设备等。

从某种意义上说,它相当于出售商品企业给购货方提供了一笔长期无息贷款。

从理论上讲,企业对这种销售方式形成收入确认应充分考虑倾向时间价值,将总价款采用推算利率进行贴现,折现值在销售日确认为收入。

至于贴现利率的选定,可以是具有相似的信用等级的公司改造的相似证券的现行利率,也可以是用于对证券的名义金额折现为商品或劳务的贴现销价的利率。

但从现实条件上讲,由于现值确定比较复杂,其中包括诸多不确定性,如折现率、未来现金流量以及风险因素等。

「例」甲公司在2007年10月以分期收款的方式向某企业销售产品40件,价款共计400000元。

合同约定分四次等额收款。

该产品成本合计为300000元。

甲公司为此项业务所编制的会计分录为:发出商品时:
借:发出商品300000
贷:库存商品300000。

【税会实务】分期收款销售商品的会计核算

【税会实务】分期收款销售商品的会计核算

【税会实务】分期收款销售商品的会计核算摘要:企业分期收款销售商品是一种新兴的销售形式, 在新、旧《企业会计准则》中对这种销售形式的会计核算方法存在一些差异, 笔者通过两种会计核算方法的比较, 发现这两种会计核算均存在一些不足, 笔者认为应对分期收款销售商品会计核算方法再作一些调整, 以达到很好的核算效果。

关键词:分期收款销售商品;账务处理;改进一、旧《企业会计准则》对分期收款销售商品的相关规定旧《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在分期收款销售商品方式下, 企业应按合同或协议约定的收款日期分期确认收入, 同时按商品的全部销售成本与当期的收入占全部销售收入的比重的乘积, 计算出本期应结转的销售成本。

二、现行《企业会计准则》对分期收款销售商品的相关规定现行《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分期收款销售商品, 实质上具有融资性质的, 应当按照应收的合同或者协议价款的公允价值确定收入金额。

应收合同或协议价款的公允价值, 通常应当按照其未来现金流量现值或商品现值之间的差额, 应当在合同或者协议期间内, 按照应收款项的摊余成本与实际利率计算确定的金额进行摊销, 冲减财务费用。

”即企业按应收合同或者协议的价款, 借记“长期收款”科目, 按应收合同或者协议价款的公允价值(折现值), 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科目, 按其差额, 贷记“未实现融资收益”科目。

三、对旧《企业会计准则》对分期收款销售商品账务处理的分析(一)旧《企业会计准则》的合理性1.旧《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比新《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处理更加符合“收入”确定的条件。

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 分期收款销售方式中, 虽然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在商品交付时已经发生转移, 但是从商品交付到合同或协议约定的收款日这段时期内, 付款方的财务状况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

时间逾长, 款项收回的不确定性逾大。

因此, 若在较长的收款期限条件下, 收款方在发出商品时, 是很难确定在下一个或下几个约定收款日是否满足“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的收入确定条件。

分期收款销售确认收入在会计和税务上的处理

分期收款销售确认收入在会计和税务上的处理

分期收款销售确认收入在会计和税务上的处理会计处理规定,《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以下简称《准则》)规定,合同或协议价款采取递延方式,实际上具有融资性质的,应当按照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的公允价值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

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与其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当在合同或协议期间内采用实际利率法进行摊销,计入当期损益。

依据《准则》,分期收款方式销售商品,收入金额按合同或协议价款的公允价值计量,并按其计算应交纳的增值税,同时结转相应成本。

合同或协议价款与其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按应收款项的摊余成本和实际利率,计算确定的金额进行摊销,作为财务费用抵减处理。

税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依据企业所得税法,企业应当按照从购货方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确定销售货物收入金额,也就是说,税法不对采用递延方式实质上具有融资性质的商品销售收入进行折现处理。

例:某公司于2009年1月1日采用分期收款方式销售大型设备,合同约定的销售价格为1 000万元,分5年于每年年末收取。

该设备的成本为780万元,假定该大型设备不采用分期收款方式时的销售价格为800万元,不考虑增值税。

根据1元年金现值系数表,可计算得出年金200万元、期数5年、现值800万元的折现率为7.93%,即为该笔应收款项的实际利率。

该笔应收款项账面余额,减去未实现融资收益账面余额后的差额,即为应收款项的摊余成本,摊余成本和实际利率7.93%的乘积即为当期应冲减的财务费用。

各年应摊销的未实现融资收益计算如下:第1年=(1 000-200)×7.93%=63.44(万元)第2年=[(1 000-200)-(200-63.44)]×7.93%=52.61(万元)第3年=[(1 000-200×2)-(200-63.44-52.61)]×7.93%=40.92(万元)第4年=[(1 000-200×3)-(200-63.44-52.61-40.92)]×7.93%=28.31(万元)第5年=200-63.44-52.61-40.92-28.31=14.72(万元)根据以上计算摊销的结果,该公司每年的会计及税务处理如下:一、第一年会计及税务处理1.会计处理(1)第一年销售实现时借:长期应收款l 000贷:主营业务收入800未实现融资收益200借:主营业务成本780贷:库存商品780(2)第一年末借:银行存款200贷:长期应收款200借:未实现融资收益63.44贷:财务费用63.442.税务处理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商品的,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所以第一年只确认收入200万元,同时确认成本780/5=156万元,等于调增应纳税所得额200-156=4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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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准则下分期收款销售实务处理
分期收款销售是指商品已经售出,但货款分期收回的一种销售方式。

它属于现代企业运用的一种重要促销手段,一般适合于具有金额大、收款期限长、款项收回风险大等特点的重大商品交易,如房产、汽车、重型设备等。

从某种意义上说,它相当于出售商品企业给购货方提供了一笔长期无息贷款。

 从理论上讲,企业对这种销售方式形成收入确认应充分考虑倾向时间价值,将总价款采用推算利率进行贴现,折现值在销售日确认为收入。

至于贴现利率的选定,可以是具有相似的信用等级的公司改造的相似证券的现行利率,也可以是用于对证券的名义金额折现为商品或劳务的贴现销价的利率。

但从现实条件上讲,由于现值确定比较复杂,其中包括诸多不确定性,如折现率、未来现金流量以及风险因素等。

 「例」甲公司在2007年10月以分期收款的方式向某企业销售产品40件,价款共计400000元。

合同约定分四次等额收款。

该产品成本合计为300000元。

甲公司为此项业务所编制的会计分录为:
 发出商品时:
 借:发出商品300000
 贷:库存商品3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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