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民法的基本原则与环境保护(一)
浅析民法与环境法的理念碰撞与融合
浅析民法与环境法的理念碰撞与融合我国现阶段所制定和实施的民法制度,是为了能够建立高质量的中国特色市场经济。
同时也是实现我国经济的持续发展、科技的进步以及文化繁荣的有效保证。
而环境法则是根据中国的市场经济而制定的,它的实际意义是将民法中关于环境法规的“力”与“利”进行重构。
在环境法律制度的保障、政府与市场共同作用下才能使“环境保护”不再成为一纸空谈,而民法与环境法在沟通和协调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存在一些问题,这就需要我们要能够对民法和环境法的各种制度进行充分了解,从而能够寻求两者之间的平衡点。
标签:民法;环境法;环境权引言中国民法制度是国家经济和社会生活的一项基本法律制度,在我国的经济学界和法学界一直受到很多人的关注。
在现代化的社会经济发展中,环境法的相继出台给环境整治工作带来很大的好处,同时也应该看到其许多重要的理论与民法同根溯源。
民法和环境法在很大程度上是相互依存的关系。
尤其是受到传统观念的影响,人们都普遍认为环境法本应隶属于公法领域,所以,在环境问题上只能进行公法手段。
以往的调整模式过于狭窄,内部存在着权利失效、方案成本过高及内部人员不重视等各类问题。
而相较于民法的意义,将相关的权利本位和社会本位进行有效融合,能够加强当事人对责任意识和义务意识觉悟的提高。
同时也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实现民法和环境法相互融合。
从另外一方面看,对于民法和环境的问题上没有进行有效探讨,这样既不能满足社会问题的调整,也造成人力、物力资源等方面造成不必要的浪费。
而可持续发展战略的提出,可以很好地解决这个问题。
这是民法和环境法遵循的基本原则之一,在环境法不断趋向成熟的形势下,民法在一定程度上为其借鉴了成熟案例,而新形势下的环境法也为民法注入新颖的发展思路。
二者的有效融合有助于消除之间的矛盾与分歧,也成为经济发展的一大助力。
一、民法和环境法的互动发展(一)环境问题中的民事法律研究在我国早期的民法体系中,关于环境问题的解决是从环境侵权的救济私法性质上进行分析的,但是,随着我国环境问题逐渐暴露出来,环境问题的公益性目标和民事权利两者之间特征的矛盾性也就更加体现出来了。
论民法的基本原则与环境保护
论民法的基本原则与环境保护近年来,环境问题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各种环保法规也越来越完善。
然而,对于频繁出现的环境污染事件,环境法律惩罚不利,受害人的维权也常常遭遇挑战。
那么,在环境问题与民法之间,如何建立联系?本文就论民法的基本原则与环境保护问题进行探讨。
一、环境保护在民法中的地位民法是国家民事关系的总规则,是规范公民之间的法律关系的基本法律。
而环境保护问题,则是公民之间关系的一种体现。
因此,环境保护问题理所当然地应该在民法中占据一定的地位。
从法律的角度来看,民法的一项重要原则就是公平原则。
这意味着在民法中,所有公民都应该受到公平和正义的对待,不论其身份地位如何。
因此,环境问题不应仅仅被视为一种某些公民的私事,而应视为一种公共问题,任何一个公民都有责任为此贡献自己的力量。
二、民法原则如何支持环境保护1.民法中的善意原则民法管辖的是个体之间的法律关系,有关环境问题的个案往往涉及到多个个体的利益。
而在这些个体之间,如果能够遵循善意原则,那么对于环境保护来说,将会起到重要的支持作用。
具体来说,这意味着公民在处理与环境有关的问题时,应该以环境保护为出发点,从维护环境的角度出发,兼顾各方利益。
2.民法中的损害赔偿原则对于环境问题来说,损害赔偿原则显得尤为重要。
环境的污染或破坏,不仅对人类和其他生物造成伤害,也会对公共财产造成损失。
民法中规定,造成他人损害的一方应该对受害方进行赔偿。
因此,如果对环境造成了损害,那么就应该在民法的规定下,赔偿受害者的一切损失,以弥补损失造成的影响。
3.民法中的公共秩序原则环境保护是国家的重要任务,因此在保障公共利益的同时,也保障民众的健康和安全。
这就需要在民法中明确规定公共秩序原则,引导人们遵守有关的环保法律法规,并惩罚违规行为。
只有在全社会共同努力下,才能够真正实现环境保护的目标。
三、民法如何针对环境案件进行改进尽管现有的民法体系已经为环境问题提供了一定的支持,但是针对环境案件的律师管理体系表现不佳,很多环境案件的赔偿问题久拖不决,甚至没有得到任何结果。
环境保护法关于环境保护的基本原则
环境保护法关于环境保护的基本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于1989年正式颁布,该法规定了环境保护的基本原则,旨在保障我国环境的健康与可持续发展。
本文将重点探讨其基本原则。
一、预防为主,防治结合预防为主、防治结合是环境保护的基本原则之一。
预防为主意味着环境保护工作应该事先预防污染和损害造成的危害,而不是单纯地依赖事后处理。
防治结合强调环境保护工作中预防与治理的有机结合。
预防是遏制污染形成及其危害的发展,治理则是对已经产生的环境污染采取有效的手段进行治理。
本原则的核心,在于对环境质量的重视和环境保护行为的侧重。
因为不预防则难以提高环境质量,也难以实现可持续发展目标,因此预防性环境保护理念是环境保护工作的基础。
同时,防治结合的理念强调综合治理和分级管理,要求行业部门采用适宜的技术和措施,遏制污染、治理并行。
这一原则的落实需要加强对环境科技的研究,寻求切实可行的环境保护方案。
二、综合治理,污染者付费综合治理、污染者付费是环境保护的另一个基本原则。
综合治理要求对污染环境的物质、能量、信息等方面全面管理,增强环境保护的系统性、全局性和综合性。
土地、空气、水源等环境生态系统是相互关联的,不可能通过单一的部门、单一的措施来传导和管理,综合治理的重要性就在于此。
污染者付费是一种环境治理方式,指由污染者承担治理所需的经济成本。
这一原则的实施能够很好地促使污染者主动治理污染,从而减轻政府的财政压力。
同时,这也是让污染者主动治理的重要纽带,由此让污染者对污染行为负责,激发其环保主动性。
三、公开透明,参与共治公开透明、参与共治是环境保护的最后一个基本原则。
公开透明要求环境信息公开,增强社会公众对环境的认知和参与。
参与共治则需要广大公民积极参与环境保护,贡献自己的力量。
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的《环境保护法》完善了对公民环境权利的保障,要求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和参与社会组织依法开展环境保护活动,并且要通过多种手段加强居民和企业的环境权益意识,引导公众参与环境管理。
民法与环境保护的法律规范
民法与环境保护的法律规范在当今社会,环境问题日益突出,对于环境保护的法律规范也越来越重要。
民法作为国家法律体系中的一部分,对于环境保护也有其一定的法律规范。
本文将从多个方面探讨民法在环境保护中的作用。
首先,民法对于环境保护的法律规范主要体现在责任方面。
根据我国的民法,任何个人或单位都应对自己的环境行为负有相应的法律责任。
这意味着,如果个人或单位的行为对环境产生了损害,他们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进行相应的赔偿。
这样的法律规范能够有效地推动个人和单位在环境保护方面承担起自己的责任,遵守环境法律法规,减少对环境的破坏。
其次,在环境保护方面,民法还规定了环境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的原则。
这就要求人们在利用环境资源时,必须遵循合理利用的原则,并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
例如,对于水资源的开发和利用,民法规定应当遵守节约用水、保护水源地的原则,以及防治水污染的规定。
对于土地资源的利用,民法规定应当遵守土地的合理利用原则,并保护农用地和生态环境。
这些规定对于环境保护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再次,民法还规定了环境侵权责任的法律规范。
在环境保护中,如果某个个人或单位的行为对他人的环境权益造成了侵害,那么他们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这就是环境侵权责任,其依据是民法中的侵权责任制度。
根据这一规范,受侵害的一方可以提起诉讼,要求侵权方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包括赔偿损失、修复环境等。
这样的规范能够有效地保护公众的环境权益,维护公众的环境利益。
此外,民法还规定了环境合同的法律规范。
环境合同是指在环境保护方面,各方之间达成的约定和协议。
根据民法,环境合同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各方必须履行合同中所约定的环境保护义务。
如果一方没有履行合同义务,导致环境受到损害,那么受损害方可以要求违约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进行赔偿。
这一规范有利于促进各方在环境保护方面的积极行动,形成共同的环保意识和责任感。
综上所述,民法在环境保护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它通过责任规范、合理利用与保护原则、环境侵权责任和环境合同的法律规范等方面,推动个人和单位在环境保护中承担起自己的责任,促进环境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保护公众的环境权益,维护公共环境的稳定与可持续发展。
-我国法律规定的保护环境的基本原则
我国法律规定的保护环境的基本原则我国法律规定的保护环境的基本原则引言保护环境是当代社会的重要课题,不仅关乎人类的生存和发展,也涉及到各国的长远利益。
作为世界上人口最多的国家,中国对环境保护问题尤为重视。
我国法律体系中包含了一系列保护环境的法律法规,这些法律法规旨在规范和保障环境的可持续发展,并确保人民群众的生态环境权益。
本文将介绍我国法律规定的保护环境的基本原则。
1. 生态环境保护基本国策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明确规定了我国的生态环境保护基本国策。
根据该法,我国坚持实行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和社会进步。
这一基本国策强调了经济和环境的协调发展,确保了生态环境的可持续性。
2. 环境污染防治的基本原则我国法律对环境污染的防治也制定了一系列的基本原则。
首先是预防为主原则,即通过科学规划和技术手段,防止环境污染的发生。
其次是综合治理原则,要求综合运用各种手段和措施,全面治理环境污染。
此外,还包括了污染者付费原则,即污染者应承担相应的环境治理成本;公众参与原则,鼓励公众对环境污染防治工作的参与和监督;优先发展环保产业原则,推动环保产业的发展,为环境污染防治提供支持。
3. 生态保护的基本原则生态保护是环境保护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法律对生态保护也作出了明确规定。
首先是保护优先原则,即对生态环境特别是生态系统和生物多样性进行重点保护。
其次是修复和补偿原则,要求修复和补偿被破坏的生态资源。
此外,还包括了可持续利用原则,要求在保护生态环境的前提下,合理利用生态资源。
4. 法律责任和监督的基本原则为了确保环境保护法律的有效实施,我国法律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和监督的基本原则。
首先是依法治理原则,要求所有相关行为必须依法进行。
其次是责任追究原则,对环境违法行为要严格追究责任。
此外,还包括了信息公开原则,要求对环境信息进行公开,以提高监督的透明度。
5. 环境教育和科学研究的基本原则为了增强公众对环境保护的意识,我国法律强调了环境教育和科学研究的重要性,并制定了相应的基本原则。
论民法三大原则——在环境保护领域的反思
譬 如 我们 以土 地 资 源 所 有 权 为 标 的 设 定 合 同 就 显 得 太 荒 谬 , 意 思 自治 的空 间 需 要 一 定 的 限 定 。 人 们 若 都 以 契 约 自 由 为 由 , 为 取得 权 利 、 担 义 务 均 取 决 于 个人 自由 意志 , 么 , 认 负 那 大 多 只会 考 虑 到 眼前 的 小 利 益 , 意 挥 霍 地 球 有 限 的 资 源 , 肆 纵 情破 坏 我 们 的 生 存 家 园 , 致 环 境 问题 的 恶 化 。 导 契 约 自由 、 思 自治 , 给 了 鼠 目 寸 光 的 大 多 数 人 一 个 意 也 自欺 欺 人 的 借 口 , 为 仅 靠 良知 道 德 来 迫 使 自 我 限 制 意 思 因 自治 是 不 可行 的 , 瞻 远 瞩 的 理 性 人 毕 竟 仅 是 部 分 少 数 人 , 高 大多 数 人 都将 自 己 纵 欲 之 后 的 负 面 影 响 ( 体 到 环 境 领 域 具 即环 境 污 染 、 坏 ) 逃 避 的方 式 给 忽 略 了 。 破 以
作 者 简 介 : 传 良( 9 5 ) 男 , 东 泰 安 人 , 安 建 筑 科 技 大 学人 文 学 院 环 境 法 硕 士 , 究 方 向 : 际 环 境 法 ; 留 营 ( 9 4 王 18一 , 山 西 研 国 张 1 8 ) 男 , 南周 口人 , 州 交 通职 业 学 院基 础 教 学部 教 师 , 学 助教 。 , 河 郑 法
这 些 原 则 有 时 会 有 失公 正 , 以矫 正 传 统 民 法 的 这 些 原 则 是 我 们 实 现 环 境 保 护 目标 的 根 本 所 在 。 所
关 键 词 : 法基 本 原 则 ; 境 保 护 民 环
中 图分 类 号 : 9 D
民法典的生态环境保护原则
民法典的生态环境保护原则作者:袁征来源:《环境》2021年第11期《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已正式施行了11个月。
这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为民事主体的各类民事活动设定了行为规范和基本遵循,确定和保护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成为我国调整民事社会关系的基本法。
民法典的一个鲜明特点就是创制了生态环境保护的法律原则,把生态环境保护列入了民事主体的法律责任和法定义务,充分体现了我国生态文明的法治理念和生态环境保护的坚强决心,也为全球的生态环境治理提供了中国方案。
绿色原则总则第9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
生态环境保护原则,也被称为“绿色原则”。
它既是民法的基本原则,也是所有民事活动的法律约束。
物权的行使、合同的履行以及其他权益的保障都必须以生态环境保护为前提,否则都将视作违法或不受法律保护。
绿色原则作为一项基本的法律原则,贯穿于民法的全部,并着重在物权编、合同编和侵权责任编等分则中转化为具体规则,发挥其实际作用。
物权行使的绿色限制传统意义上的物权,是指权利人在法定的范围内,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即物权行使不受其他阻碍。
包括自物权与用益物权等,是一种绝对权。
民法典在物权领域引入绿色原则,是对传统物权的限制。
要求物权或用益物权行使的行为人必须履行节约资源和保护生态环境的法定义务,不得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和损害环境公共利益。
否则就是违法而不受法律保护,并将依法追究侵权责任。
第294条不动产权利人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弃置固体废物,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土壤污染物、噪声、光辐射、电磁辐射等有害物质。
第326条用益物权人行使权利,应当遵守法律有关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规定。
所有权人不得干涉用益物权人行使权力。
第346条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应当符合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要求,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关于土地用途的规定,不得损害已经设立的用益物权。
第286条业主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相关行为应当符合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要求。
论《民法总则》中的生态环境保护原则
法律经纬法制博览2019年07月(上)论《民法总则》中的生态环境保护原则王辉吉林大学,吉林长春130012摘要:生态环境保护原则是我国民法典的一个创新,《民法总则》赋予其基本原则的地位,意味着该原则的精神可以覆盖民法的各个领域。
生态环境保护原则的建立,必然对我国的生态环境提供进一步的保护。
关键词:民法总则;绿色原则;生态保护中图分类号:D92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9)19-0257-01作者简介:王辉(1991-),男,汉族,宁夏固原人,吉林大学,硕士研究生在读,研究方向:法律(非法学)。
“生态环境保护原则”,又被称为“绿色原则”,“绿色环保原则”,“生态文明原则”等,规定在《民法总则》第九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
”一、生态环境保护原则在《民法总则》中的演化过程生态环境保护原则在民法总则的制定过程中受到的阻力较大,制定过程可谓一波三折。
《民法总则(草案)》征求意见稿》(2016年5月20日修改稿),《民法总则(草案)》(一审稿)第7条,(二审稿)第7条均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保护环境,节约资源,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
”《民法总则(草案)》(三审稿)第133条规定,民事主体行使民事权利,应当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
如上所述,在二审稿和之前的草案中,“环境”之前没有“生态”作为限定,但有“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目标要求。
三审稿将本条移出“基本原则”章,规定在“民事权利”章,作为行使权利的一般规则。
同时删去了“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在环境前增加了“生态”作为限定。
《民法总则》除了恢复生态环境保护原则作为民法基本原则的法律地位,基本维持了三审稿的表述。
二、生态环境保护原则在实践中应用必须注意的几点首先,“生态环境保护原则”是民法的基本原则。
《民法总则》改变《民法总则(草案)》(三审稿)将本条规定在“民事权利”一章的权力行使部分的体例,给予本条以基本原则的地位。
论民法的基本原则与环境保护
论民法的基本原则与环境保护作者:杨占岭李慧刘玮琪来源:《文艺生活·文艺理论》2013年第07期摘要:环境问题的产生与人类的环境观是分不开的,现代环境观要求民法在环境问题面前采取积极应对的态度。
民法的私法属性反映出民法应对环境问题的局限性,而民法基本原则的功能可以弥补这一局限。
无论是民事立法还是民事司法,都应当体现出作为民法基本原则的政策性原则与公理性原则的要求,使可持续发展观和环境道德作为民法基本原则的新内涵,保障在立法不够完善的情况下,私法规范同样能够使环境问题迎刃冰解,私法秩序得以维护,并促进良好生态环境的实现。
关键词:民法;基本原则;环境保护中图分类号:D9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5312(2013)20-0288-01一、现代环境观对民法的新要求所谓环境问题,就是指由于人类活动作用于周围环境所引起的环境质量变化,以及这种变化对人类的生产、生活和健康造成的影响。
人类与环境不断地相互影响和作用,产生环境问题,它与人类的环境观是分不开的。
人类的环境观是人们对自然界的看法、观点、观念的总和。
迄今为止,人类的环境观大致经历了三个历史阶段和三种观念形态:第一阶段是人类畏惧自然、崇拜自然的阶段;第二阶段是人类无视自然、主宰自然的阶段;第三阶段是重视自然,与自然和睦相处、协调发展的阶段。
人类环境观的历史发展表明,人类对自然的认识经历了一个由崇拜自然到否定自然(即无视自然),再到重视自然的过程,这也是人类环境观从不科学到科学的发展过程。
“民法的私权神圣、意思自治、平等、公平、诚实信用和禁止权利滥用等原则是规范市场活动的基本法律准则,民法作为市场经济基本法的性质也就由此而表现出来”。
可以说,在环境问题面前过多地反省民法、批判民法是不恰当的,要知道,“权利本位”始终是私法的根本价值取向,而环境保护的根本出路在于国家行政权力、经济权力的行使,在于环境资源法律作用的充分发挥,所以,在提出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观的情况下,民法应对环境问题仍要以私权神圣原则为基础,而此时,私法正在经历由“权利本位”之单一价值取向转至“以权利为前提、兼顾社会公共利益”之双重本位的价值取向,在充分尊重私权、保护私权的基础上兼顾社会公共利益。
论民法的基本原则与环境保护
论民法的基本原则与环境保护论民法的基本原则与环境保护1. 引言环境保护作为当代社会中重要的议题之一,受到了全球范围内的广泛关注。
随着环境问题的日益严重化,为了实现可持续发展,各国纷纷加大力度制定和完善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
而民法作为国家法律体系中的基本法律,也扮演着环境保护的重要角色。
本文将从民法的基本原则角度出发,探讨民法对环境保护的意义和作用。
2. 民法的基本原则民法是一国民事关系的基本规范,旨在调整私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它以保护人们的权益、调整社会关系为出发点,构建了一整套完备的法律体系。
而民法的基本原则包括法律平等、自由意思自治、善良信用原则等,这些原则为环境保护提供了坚实的法律基础。
2.1 法律平等原则法律平等原则是指法律对所有人具有平等效力,不分贵贱、贫富、国籍、种族等差别对待。
在环境保护中,法律平等原则保障了每个公民都有权受到同等的法律保护。
这意味着无论个人还是企业,在环境保护法律面前都应该受到同等的限制和责任。
只有通过共同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我们才能够实现全社会的环境友好发展。
2.2 自由意思自治原则自由意思自治原则是指个体享有自由选择的权利,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来规定自己的法律地位。
在环境保护中,自由意思自治原则鼓励个人和企业主动承担环境保护责任,并进行环境友好行为。
例如,个人可以选择购买环保产品,企业可以自愿采取环境保护措施,以减少对环境的负面影响。
这种自主性的做法可以有效提升整个社会的环境保护水平。
2.3 善良信用原则善良信用原则是指法律要求公民应持有善意、信用良好的态度,诚实守信地履行他们的法律义务。
在环境保护中,善良信用原则要求个人和企业不得故意破坏和污染环境,并积极采取措施保护环境资源。
对于违反善良信用原则的行为,法律将会给予相应的处罚,以保护环境的整体利益。
3. 民法对环境保护的作用民法在环境保护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3.1 确定环境权益民法作为一门权益法,赋予了个人和组织保护环境权益的法律依据。
法律规定的保护环境的基本原则
法律规定的保护环境的基本原则保护环境的基本原则一、引言保护环境是人类共同的责任,也是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基础。
为了保护和改善环境质量,并确保人民的健康和生存权益,法律对保护环境采取了一系列的规定和措施。
本文档将介绍法律规定的保护环境的基本原则。
二、环境保护的法律原则2.1 生态保护原则生态保护原则是环境保护的基础。
根据法律的规定,任何人不得破坏生态系统的稳定和完整性,不得破坏生态平衡,不得侵害生物多样性。
生态保护原则还要求采取措施恢复和建设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生境。
2.2 环境污染防治原则环境污染防治原则要求预防环境污染的发生。
法律规定了各类污染的排放标准和限值,并规定了相关企业和个人需采取合理的措施减少污染物的排放。
同时,对于已经存在的环境污染问题,法律要求进行治理和修复。
2.3 自然资源保护原则自然资源保护原则要求对自然资源进行合理的利用和保护。
法律规定了自然资源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对于重要的自然资源,法律还规定了特殊的保护措施。
同时,法律还规定了对自然资源进行调查和监测,确保其合理利用和可持续发展。
2.4 环境信息公开原则环境信息公开原则要求部门和相关机构主动公开环境信息,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环境信息给公众。
公众对环境信息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得到法律的保护。
法律还规定了环境信息公开的程序和要求。
2.5 罚款与行政处罚原则罚款与行政处罚原则是对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有效制裁手段。
法律规定了违法行为和相应的罚款金额、行政处罚措施。
同时,法律还规定了环境保护行政处罚的程序和具体规定。
三、附件本文档涉及附件如下:1.相关法律法规的全文2.环境保护目标和指标的具体规定3.相关政策和措施的说明文件四、法律名词及注释1.生态系统:指生物和非生物因素相互作用形成的具有一定结构和功能的动态系统。
2.生态平衡:指生态系统内各种生物和环境之间达成的相对稳定的动态平衡状态。
3.生物多样性:指生态系统内物种、基因和生态系统的多样性。
探析民法的基本原则与环境保护
探析民法的基本原则与环境保护范本一:一、引言1.1 背景介绍在环境问题日益凸显的当今社会,环境保护成为了全球的共同关切重点。
而在法律层面,民法作为其中的重要一部分,对于环境保护也有着不可忽视的作用。
本文旨在探析民法的基本原则与环境保护之间的关系,以期为环境保护法律的制定和实施提供参考。
二、民法的基本原则2.1 法律平等原则法律平等原则是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它要求法律在适用于不同主体时,不对个体进行歧视,保护各方的合法权益。
2.2 自由意志原则自由意志原则认为个体有权自主决定其权益的归属和行为的约定,这一原则在环境保护领域也发挥了重要作用,例如在环境治理中可以通过私权救济保护个体的环境权益。
2.3 公平原则公平原则要求法律在保护个体权益的同时,维护社会的整体利益。
在环境保护中,公平原则可以体现在对环境侵害的赔偿或补偿中。
三、民法对环境保护的影响3.1 环境侵权责任根据民法的相关规定,环境侵权行为将会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和法律责任。
这对于保护受到环境污染和破坏的个体具有重要作用。
3.2 合同与环境保护民法中关于合同的约定,对于环境保护的履行和违约行为,提供了明确的规范。
这在环境保护合同的制定和履行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四、结论由上述分析可知,民法的基本原则为环境保护提供了法律支持,同时在具体的法律规定中也体现了对环境保护的重视和保护。
对于进一步完善环境保护法律体系,加强环境保护工作具有重要意义。
五、附件请参见附件《民法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条款》。
六、法律名词及注释1. 环境侵权责任:指在环境保护领域中,对环境造成破坏或污染的行为所产生的法律责任。
2. 公平原则:民法中强调维护社会整体利益,公平对待各方当事人的原则。
3. 合同约定:指合同中当事人就保护环境的权利与义务进行的约定。
范本二:一、引言1.1 背景介绍民法作为法律的一个重要分支,对于社会生活中的各种问题进行了系统规范和处理。
环境保护作为全球面临的重要课题,涉及到民法的基本原则的适用和运用。
论民法的基本原则与环境保护
论民法的基本原则与环境保护在现代社会,环境保护已成为全球共同关注的重要议题。
民法作为调整平等主体之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基本法律,其基本原则与环境保护之间存在着紧密的联系。
理解和探讨这种联系,对于在法律框架内更好地实现环境保护目标具有重要意义。
民法的基本原则包括平等原则、自愿原则、公平原则、诚信原则、守法与公序良俗原则以及绿色原则等。
这些原则在不同程度上为环境保护提供了法律基础和指导。
平等原则意味着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
在环境保护领域,这一原则要求无论是个人、企业还是政府,在环境资源的利用和保护方面都应享有平等的权利和承担平等的义务。
不能因为某些主体的经济实力或社会地位而赋予其更多的环境破坏权或者更少的环境保护责任。
例如,在污染排放的控制上,所有企业都应当遵循相同的标准,不能因为大企业的影响力而放宽要求。
自愿原则强调民事主体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然而,在涉及环境保护时,个人和企业的自愿行为不能以损害环境公共利益为代价。
比如,企业不能自愿选择排放超标污染物,因为这种行为侵犯了社会公众的环境权益。
公平原则要求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秉持公平理念,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在环境领域,公平原则体现在环境利益的分配和环境责任的承担上。
那些从环境资源开发中获得巨大经济利益的主体,应当承担更多的环境保护成本和责任,以补偿环境所遭受的损害。
同时,对于因环境保护而受到限制发展的地区和人群,应当给予公平的补偿和支持。
诚信原则要求民事主体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在环境保护中,企业和个人都应当如实披露环境信息,不得隐瞒或谎报环境违法行为。
例如,企业在进行项目建设时,应当按照承诺采取有效的环境保护措施,而不是为了追求短期利益而违背当初的环保承诺。
守法与公序良俗原则要求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环境保护作为现代社会的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的重要组成部分,任何民事主体都有遵守环境法律法规、保护生态环境的义务。
法律规定的保护环境的基本原则
法律规定的保护环境的基本原则法律规定的保护环境的基本原则简介保护环境是人类社会的共同责任,为了保护环境,维护生态平衡,各国纷纷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以保障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本文将介绍法律规定的保护环境的基本原则,以加深人们对环境保护的认识和理解。
1. 可持续发展原则可持续发展原则是环境保护的核心理念之一。
法律要求在实现经济发展的,必须保护环境资源,以保证世代的生存和发展。
这一原则要求在环境决策中充分考虑社会、经济和环境三个方面的平衡,以促进资源的合理利用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2. 预防原则预防原则是环境保护的基本原则之一。
根据法律规定,人们应该在环境污染事故等发生之前,采取适当的预防措施,以减少潜在的环境风险。
这一原则要求积极主动地预防环境问题的发生,通过技术手段和管理措施,降低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风险。
3. 回收利用原则回收利用原则是环境保护的重要原则之一。
法律规定,人们应该最大限度地回收和利用废弃物和资源,以减少对环境的影响,并实现资源的循环利用。
这一原则要求通过科学技术手段和管理政策,促进废弃物的再利用和资源的有效利用,达到减少浪费、减少污染的目的。
4. 合作共治原则合作共治原则是国际环境保护的基本原则之一。
根据法律规定,各国应加强合作,共同应对全球环境问题。
这一原则要求各国之间加强交流与合作,共同制定环境保护的国际准则和标准,共同治理全球环境问题,共同推动环境可持续发展。
5. 公众参与原则公众参与原则是民主环境治理的重要原则之一。
法律规定,公众有权参与环境决策的过程,以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这一原则要求保障公众参与环境决策的合法权益,促进政府与公众之间的信息沟通和合作,实现环境决策的透明、公正和科学。
6. 责任追究原则责任追究原则是环境保护的必要原则之一。
法律规定,环境污染责任主体应当对环境污染行为承担法律责任,并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这一原则要求加强对环境犯罪和违法行为的查处和处罚,实现环境保护责任的追究和环境污染成本的内部化。
论民法的基本原则与环境保护
论民法的基本原则与环境保护论民法的基本原则与环境保护一、引言本文旨在探讨民法的基本原则与环境保护之间的关系。
民法是一种重要的法律制度,它规范了公民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而环境保护是现代社会发展中的重要课题。
正确理解和应用民法的基本原则可以为环境保护提供法律支持,促进可持续发展。
二、民法的基本原则1. 平等原则平等原则是民法的基石,它要求法律对待每一个公民都应平等对待,不论其社会地位、性别、种族等。
在环境保护中,平等原则意味着法律对待每一个人都应一视同仁,不论其经济能力或者社会地位,都应享有同等的环境权益。
2. 自由原则自由原则是民法的重要内容,它强调公民的自由行动和自由选择。
在环境保护方面,自由原则意味着每一个人都有权参预、提供意见和参预环境保护决策,并有权根据自己的意愿选择环境友好的生活方式。
3. 效力原则效力原则是民法的基本特征之一,它要求法律具有约束力和可执行性。
在环境保护中,效力原则意味着法律应能够有效地保护环境,并对违法行为予以惩罚和补救。
4. 公正原则公正原则是民法的核心要求,它要求法律对公民的权益进行公正的保护和司法审判。
在环境保护方面,公正原则意味着法律应保护每一个人的环境权益,并为受到环境污染伤害的人提供赔偿和补偿。
三、环境保护与民法的关系1. 环境权益的保护环境保护与民法的关系密切,民法通过确立权益保护机制,保护每一个人的环境权益。
例如,民法规定土地所有权,保护公民对土地环境的控制权;民法规定违法行为的民事责任,保护受到环境污染伤害的人的权益。
2. 环境责任的追究民法对环境责任的追究起到了重要作用。
民法规定了环境污染行为的违法责任,强调环境保护的法律后果。
同时,民法还规定了环境伤害的赔偿方式和责任承担。
3. 合同与环境保护合同法作为民法的重要组成部份,在环境保护中也起到了重要作用。
例如,企业与环境保护机构签订的合同,规定了企业应承担的环境保护责任和义务。
四、附件本文涉及的附件如下:附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附件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附件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五、法律名词及注释1. 平等原则:即法律对待每一个公民都应平等对待,不论其社会地位、性别、种族等。
我国法律规定保护环境的基本原则
我国法律规定保护环境的基本原则在当今世界,环境保护已成为各国共同关注的重要议题之一。
作为一个拥有众多资源的大国,中国更加意识到环境保护的重要性。
为了确保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发展,我国法律体系中设置了多项专门法律和法规,以保护环境资源。
本文将介绍我国法律规定的保护环境的基本原则和其实施情况。
一、生态环境的综合保护原则我国法律规定,保护生态环境是国家的基本国策。
生态环境综合保护原则是保护环境的基础和核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条的规定,生态环境综合保护是指维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保障人民群众健康的活动。
为了实施综合保护原则,我国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和规划文件,并加大了对环境保护的监管力度。
例如,设立了环保部门,负责环境保护的组织和管理工作;加强环境监测和排污许可的管理,以确保企业和个人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不造成严重的污染和破坏等。
二、预防为主和综合治理原则我国法律规定环境保护工作要坚持预防为主和综合治理相结合的原则。
这是因为环境污染的治理成本通常较高,且难以彻底修复。
因此,更加注重预防,防止环境污染的发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规定,预防为主原则要求在规划、设计、建设、生产、经营和日常生活中,预先采取措施,减少或避免对环境的污染和破坏。
综合治理原则要求对环境问题进行综合、整体和协调的管理,通过多种手段和措施解决环境问题。
目前,我国已建立了环境影响评价制度,要求对开展涉及环境的项目进行评价。
同时,也制定了一系列法规和标准,对污染物排放、土壤污染、水质保护等方面进行了明确的管理和控制。
三、公众参与和信息公开原则我国法律规定,环境保护工作要充分发挥公众作用,重视公众参与和信息公开。
这是通过公众参与,加强舆论监督,促进政府、企业和公众共同参与环境保护活动,形成全社会的环境保护共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规定,政府和企事业单位要及时向公众公开环境保护信息,接受公众的监督。
我国法律规定的保护环境的基本原则
我国法律规定的保护环境的基本原则前言保护环境是我国法律体系中的一个重要方面,对于保障人民的生存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实现生态文明建设的目标,我国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包括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等。
这些法律法规中都包含了保护环境的基本原则,本文将介绍我国法律规定的保护环境的基本原则。
1. 生态优先生态优先是我国法律对环境保护的基本原则之一。
这一原则强调了保护生态环境的重要性,要求在经济发展中优先考虑生态环境的保护。
按照这一原则,各级政府和企事业单位在制定发展计划和项目时,必须充分考虑生态环境保护的需要,采取相应的措施保护生态系统的完整性和稳定性。
在实践中,生态优先的原则体现在多个方面。
例如,国家鼓励发展生态旅游、生态农业等绿色产业,提倡可持续发展的经济模式。
同时,各地政府也会采取措施限制开发、保护生态环境,例如设立生态保护区、禁止砍伐植被等。
2. 预防为主预防为主是我国法律对环境保护的另一个基本原则。
这一原则表明,在保护环境方面,预防污染和环境破坏比事后治理更重要。
法律规定了各级政府和企事业单位应当采取预防措施,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发生。
从立法层面来看,我国制定了多项法规要求企业、机构在生产经营中必须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在其生产过程中应用环保设施和技术,以减少对环境的不良影响。
此外,法律还规定了一系列的环境标准和排污标准,对各项排放物的含量进行了限制。
3. 治理与修复治理与修复是我国法律对环境保护的另一个基本原则。
这一原则强调了对环境污染和破坏进行治理和修复的重要性,以恢复生态系统的健康。
根据法律规定,各级政府和企事业单位应当采取措施治理环境污染和破坏,修复受损的生态系统。
这包括修复受污染的土壤、水体和空气,恢复植被、动物等生态资源,以及对环境破坏行为进行修正和补救。
在实践中,治理与修复的原则体现在多个方面。
例如,对于环境污染源,政府要求企业进行污染治理,限制和控制污染物的排放。
保护环境原则民法总则中是怎么规定的
Don't forget the original intention, always have to go.同学互助一起进步(页眉可删)保护环境原则民法总则中是怎么规定的对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的优化结构管理现在早就已经提上了国家的议事日程,因为良好的环境才是我们得以在地球上生存和发展的基本前提条件的。
并且,保护环境原则民法总则中也是有着相关的法条的,实际上民法总则就要求保护环境应该是在民事活动的原则范围内,要利用到环境资源是必须要尽最大的努力去节约使用的。
对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的优化结构管理现在早就已经提上了国家的议事日程,因为良好的环境才是我们得以在地球上生存和发展的基本前提条件的。
并且,保护环境原则民法总则中也是有着相关的法条的,实际上民法总则就要求保护环境应该是在民事活动的原则范围内,要利用到环境资源是必须要尽最大的努力去节约使用的。
一、保护环境原则民法总则中是怎么规定的?民法总则第九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
关于生态环境保护原则的理解,具有一定的复杂性,具体如下:1、注意其为民事活动的原则,应该适用于民事活动的全部领域。
也就是说,不像过去只是在侵权法、物权法领域作为局部规范发挥作用,也不是三审稿规定那样作为下位原则仅适用于民事权利行使范畴,而是作为上位原则覆盖于民法所有活动的原则。
2、应注意这一原则性质上为限制性原则,它和公平原则、诚实信用、权利义务一致等原则一样,从不同角度体现了社会化的要求,所以本身都不是民法的基本体制原则。
它和那些具有社会化倾向的原则共同构成对于民法体制的限制原则,对于那些决定民法最一般体制价值的平等原则、自愿原则、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原则等,形成一种或多或少属于外部性质的限制。
可见,关于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生态环境保护的理解,不能泛解成一种体制要求,而只是在民法和生态环境保护之间建立了一种价值关联而已。
这意味着民法不能因为这一原则规定而沦为自然生态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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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法的基本原则与环境保护(一)论文关键词:民法基本原则环境保护论文摘要:环境问题的产生与人类的环境观是分不开的,现代环境观要求民法在环境问题面前采取积极应对的态度。
民法的私法属性反映出民法应对环境问题的局限性,而民法基本原则的功能可以弥补这一局限。
无论是民事立法还是民事司法,都应当体现出作为民法基本原则的政策性原则与公理性原则的要求,使可持续发展观和环境道德作为民法基本原则的新内涵,保障在立法始终不够完善的情况下,私法规范能够承受环境问题的冲击,私法秩序能够得以维护,良好的生态环境也能有助于实现。
当法律没有对民事主体的行为赋予保护环境的相应规定时,法官不能因为没有规定而做出不利于环境保护的裁判。
借助民法基本原则的功能,民法可以发挥环境保护的规制作用。
近年来,学界出于对环境问题的关切,在学术上展开了反思传统理念、进行制度变革以应对环境问题的讨论。
在民法上,关于如何将环境问题纳入到奉行私法自治理念的民法中进行规制,学者们进行了积极的探讨,但民法基本原则的制度价值还鲜有人认真地发掘,笔者不揣浅陋,在此略陈管见。
一、现代环境观对民法的新要求通常认为,环境问题是指“因自然变化或人类活动而引起的环境破坏和环境质量变化,以及由此给人类的生存和发展带来的不利影响”1](P2)。
环境问题的产生与人类的环境观是分不开的,人类的环境观是人们对自然界的看法、观点、观念的总和。
它对人类的环境意识、社会发展和环境法治建设都具有重要意义。
学界认为,迄今为止,人类的环境观大致经历了三个历史阶段和三种观念形态:第一阶段是人类畏惧自然、崇拜自然的阶段;第二阶段是人类无视自然、主宰自然的阶段;第三阶段是重视自然,与自然和睦相处、协调发展的阶段。
1](P9—11)人类环境观的历史发展表明,人类对自然的认识经历了一个由肯定自然(或崇拜自然)到否定自然(即无视自然),再到新的肯定自然(即重视自然)的否定之否定过程,这也是人类环境观由不科学到科学的发展过程。
由此体现出现代环境观与传统环境观的不同。
传统环境观是一种功利主义的环境观,它以人类中心主义为价值取向,以人统治自然为指导思想。
在传统的环境观下,人们认为自然资源是无限的,取之不尽,用之不竭,因而可以不受限制地、无偿地使用;自然界消化废物的能力也是无限的,可以随意地把废弃物排向环境,造成环境的污染和破坏也认为无关紧要。
在这种功利主义的环境观下,自然资源只要是对人们有用的,人们便可以无限制地作用于自然和改变自然,拼命地向自然索取,由此便不断加剧人与自然的冲突和对立,直至出现全球性的生态危机。
可以说,环境问题的出现是人类长期奉行传统的价值观所导致的必然结果,在这样的价值观下,环境问题不可能获得解决而只会加剧发展。
现代环境观建立在对自然环境与人类社会的全新认识之上,它认为地球资源和环境容量都是有限的,必须尊重自然、保护环境。
从这一基本观点出发,其价值取向是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
这种尊重自然和自然规律的思想要求人类转变环境观念,转换社会经济发展模式,由“人类中心主义”转向“生态—人类中心主义”,由以牺牲环境为代价的社会经济发展模式转换到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经济增长与环境保护相协调,经济建设与环境建设同步发展的社会经济发展模式,保障经济、社会发展的可持续性。
因此,我们应当在遵循自然规律的前提下,行使利用环境的权利,承担保护环境的义务,应当从经济、社会和自然的同一性上来认识人在自然界中的位置以及人与自然的关系。
从民法的角度看,这种“同一性”的认识超越了传统私法对个体利益的关注与保护,它要求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时不能有害于环境利益和其他社会公共利益,即把环境问题作为“社会公共利益”的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进行考量和规制。
可持续的发展观还要求人们不仅关注当代人的利益,还要关注后代人的利益;不仅要关注人类自身的生存和发展,也要关注动物、植物乃至生态环境的良性循环;不仅要关注环境的经济价值,更要关注其生态价值,甚至后者比前者更重要。
由此产生出“代际公平”、“生态正义”、“环境道德”等新思想、新理念,它们超越了传统民法公平正义、公序良俗等原则对现实社会人类自身利益指引的局限,是对社会公共利益内容的新要求,人类社会不可能无视环境保护这个日益重要的社会公共利益而获得可持续发展。
社会公共利益对整个私法秩序所起的作用越来越重要,以致于“现在和未来的法律秩序的‘理想图景’是强调社会利益和社会调和,而不再是17至19世纪那种以竞争的个人主义和自由主义为基础的对个人利益的强调”2](P1)。
这种新的社会公共利益的出现需要民法采取积极应对的态度。
建立在人类中心主义价值观之上的传统民法奉行所有权绝对、契约自由、过失责任等理念,在日益加剧的环境问题面前,暴露出很多缺陷,甚至在某种程度上成了环境问题加剧的一个法律制度因素。
在这种情况下,就需要对传统民法的相关制度加以改造,使之有利于保护环境。
许多人也从不同角度反思民法,提出了变革民法的物权制度、侵权行为制度甚至人格权制度等方案,对民法进行全方位的“生态化”的拓展,使民法适应当前环境保护的需要。
笔者认为,这种积极的探索是十分必要的,但同时认为,在民法中纳入诸多的环境保护的强制性条款是不合理的,因为这从根本上违反了民法的私法属性。
民法的私法属性在于把政治国家对市民社会生活的干预限制在维护市民社会的秩序、安全、公平、正义之必要范围内,防止政治国家对市民社会的侵扰,以此维护市场经济及市民社会的活力。
由此也就决定了民法的权利法性质,即在规范方法上,民法必然以私权神圣为原则,以权利为中心来展开它的规范体系,在规范形式上多采用授权性规范与任意性规范。
“民法的私权神圣、意思自治、平等、公平、诚实信用和禁止权利滥用等原则是规范市场活动的基本法律准则,民法作为市场经济基本法的性质也就由此而表现出来”3](P46—51)。
可以说,在环境问题面前过多地反省民法、批判民法是不恰当的,环境保护的根本出路在于国家行政权力、经济权力的行使,在于环境资源法律作用的充分发挥,当然,更离不开国家经济增长方式和社会发展模式的更新与改良。
在这种情况下,民法应对环境问题仍然要以私法自治、私权保护为基础,在充分尊重私权、保护私权的基础上兼顾社会公共利益,就像有学者论述的那样:“我们强调对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自始至终也没有抛开私权这一前提,反而总是从权利限制这一角度来论及这一问题的。
所以,‘权利本位’始终是私法的根本价值取向。
”4](P13)当环境问题引发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这一人类社会的重大问题时,私法正在经历由“权利本位”之单一价值取向转至“以权利为前提、兼顾社会公共利益”之双重本位的价值取向。
在此情况下,面对环境问题的冲击,除了对民法的具体规范进行有针对性的调整、变革之外(如限制所有权的行使,在环境侵害中适用特殊的侵权行为规则等),民法作用的发挥也离不开民法基本原则这一重要的价值尺度和裁判准则,对其进行生态化的解释与适用同样显得必要。
二、民法基本原则的特性适应了环境保护的需要在不同的部门法中,以及在同一部门法的立法、司法、守法和法律监督等不同环节中,都离不开对法的原则的探索与运用。
民法基本原则属于民法学理论研究的基本范畴,它集中体现了民法的根本价值和基本原理。
按照学界通说,民法基本原则是“其效力贯穿于整个民事法律制度和规范之中的民法根本规则,是指导民事立法、民事司法和进行民事活动的带有普遍指导意义的基本行为准则。
它是民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本质和规律的反映”5](P32)。
从其特征来看,民法基本原则是非规范性规定,是不确定(模糊)性规定,是衡平性规定,是强行性规定,同时还是强制补充性规定。
6](P19—41)在民事领域,立法者既要鼓励民事活动当事人的自主性与能动性,又要对民事活动保持一定的控制,使之在一定的秩序内进行。
为达到此目的,在诸多的民法规定中,既设置任意性规定,又设置强行性规定。
这里的强行性规定,是不能由当事人自由选择,而必须无条件地一体遵循的规定,民法基本原则即为强行性规定,强行性规定体现了社会的根本价值,对这些价值的不尊重或破坏,将危害该社会赖以存在的社会根基。
因此,强行性规定的强行性来自于其负载价值的根本性。
民法基本原则还是强制补充性规定,不论当事人有无特别约定,其有关部分都当然地成为每一法律关系的补充内容,每一民事法律关系都必须遵循民法基本原则,否则无效。
6](P40)因此,每一民事法律关系都必须以有关的民法基本原则作为自己的当然内容。
作为民法指导思想的民法基本原则包含了政策性原则和公理性原则。
政策性原则体现出国家特定时期社会发展的指导思想,如近年来得到广泛认同的可持续发展思想。
公理性原则体现出社会生活的一般要求,如民事主体必须遵循诚实信用、公序良俗等民事生活规则,必须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在民事活动中,公理性原则还要求民事主体在享有自身权利的同时不能有害于环境。
无论是政策性原则还是公理性原则都是民法的基本原则,都要发挥立法准则和司法解释准则的作用。
在环境危机日益加剧的今天,可持续发展观和生态伦理思想已经作为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指导思想,并被规定到法律法规和社会发展的政策中,保护环境、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理念日渐深入人心,民法典的制定和民事单行法的修订、颁布与实施应当反映这一思想,以此指导民事立法和民事司法活动。
同时,由于法律的不周延性和法典的巨大惯性,法律在快速变化的社会生活面前表现出它的滞后性。
一方面,要根据现行法律对社会进行治理、调整;另一方面,法律必须与前进的社会生活相适应,不断把新的社会要求补充到法律中去。
在这种背景下,为克服由于环境问题的冲击所导致的私法不周延问题,当立法者需要制定新的私法规范以弥补因社会进步而产生的私法调整的空白时,民法基本原则就是立法者进行取舍所必须遵循的标准。
无论是一般的民事立法还是作为法律渊源的立法解释与司法解释,制定者都要遵循民法的基本原则,体现出政策性原则与公理性原则的要求,司法机关也应当按照这一原则的要求司法,否则就是逆社会发展的潮流而动。
民法基本原则的思想渊源于自然法的善意与公平的理念,是道德的法律化,或者说是法律的道德化。
4](P19)正是因为民法基本原则是道德观念的法律化,其具体内容是民事行为的善意和利益衡平的观念,而且,这种观念是变化的,不同时代的规范要求其内容和作用也不同。
所以,无论环境问题如何发展,私法都要调整市民社会中私人利益之间的衡平以及私人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之间的衡平,私法必需对环境问题做出反应,以适应调整新的利益关系的需要,而民法基本原则正是私法作此反应、调整的准则,是对私法具体制度的价值取向的约束和引导。
换言之,私法创新总是围绕着善意与公平的理念而展开的。
在环境问题冲击下,“环境友好”、“生态正义”、“代际公平”不但是环境资源法的核心价值,而且也是民法善意与公平理念中不可回避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