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西周的法制
西周法制史
西周法制史
西周法制史是指西周时期(公元前1046年-公元前771年)的法律制度和司法实践。
西周时期是中国古代封建社会的一个重要时期,其法制史对于中国古代法制的发展具有重要的影响。
西周时期的法律制度主要由礼制、刑制和法律条文三部分组成。
礼制是西周法制的核心,它是一种以道德、礼仪和家族关系为基础的社会规范和行为准则。
西周时期的礼制主要包括宗法制度、礼乐制度和家族制度等,这些制度对于维护社会秩序和家族关系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刑制是西周法制的另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主要包括刑法和司法制度。
西周时期的刑法主要包括五刑制度和连坐等,而司法制度则包括审判制度、刑罚执行制度和监狱制度等。
法律条文是西周法制的重要补充,它主要包括《周礼》、《尚书》、《周易》等经典中的法律条文,以及各种官方文件和法令等。
总的来说,西周法制史是中国古代法制史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对于中国古代法制的发展和演变具有重要的影响。
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中国法制史》讲义:第二章西周的法律制度
第二章西周的法律制度第一节西周的法制指导思想敬天保民、明德慎罚西周认为天命是可转移的,天命总是归属于有“德”者,“皇天无亲,惟德是辅”。
“敬天保民、明德慎罚”的提出,解决了西周统治的合理性的问题。
“德”表现于社会生活中:即“敬天保民”。
敬天保民要求统治者尊敬上天,“怀保小民”。
标榜“敬天”,最终落实到“保民”上。
“敬天保民”在最高统治者与最下层的老百姓之间搭建起紧密的联系,最高统治者再也不是绝对高高在上了,他必须关注民生,让老百姓生活得好。
“德”表现于法律上:即“明德慎罚”。
所谓明德,就是提倡尚德、敬德,它是慎罚的指导思想和保证。
所谓慎罚,就是刑罚适中,不乱罚无罪,不乱杀无辜,由此形成了一系列定罪量刑的刑法适用原则。
礼治思想周礼,“周公制礼”,以夏、商的礼为基础,发展出一整套以维护宗法等级制为核心的行为规范以及相应的典章制度、礼节仪式。
“礼”是德的具体化,是“德”落实于实际社会的表现。
礼的核心原则——亲亲、尊尊亲亲:即亲其所亲。
着眼于调整家庭内部的关系。
至亲莫如父,要求父慈、子孝、兄友、弟恭,关键是做到“孝”。
尊尊:即尊其所尊。
主要调整君臣之间、贵族之间、贵族与平民之间的尊卑关系。
至尊莫如君,臣对君要“忠”。
亲亲是尊尊的基础,亲亲是为了尊尊。
礼的基本内容:五礼吉礼:即祭祀之礼,也就是有关祭祀方面的礼节仪式。
凶礼:指丧葬之礼,是对各种不幸事件进行悼念、慰问等方面的礼节仪式。
要求哀痛、忧思,包括丧礼、荒礼、吊礼、禬礼、恤礼等五种形式。
宾礼:即宾客之礼,是天子款待来朝会的四方诸侯和诸侯派遣使臣向周王问安的礼节仪式,称为“以宾礼亲邦国”,要求礼貌。
军礼:即军队之礼,是军事活动方面的礼节仪式。
嘉礼:主要是指冠婚之礼,是饮宴婚冠、节庆活动方面的礼节仪式。
礼与刑的关系1.作用上。
礼“禁于将然”,刑“禁于已然”。
“礼”侧重于从积极层面进行规范,告诉人们行为的准则,用道德教化的方法禁恶于未然。
“刑”侧重于从消极层面对违法行为进行制裁,通过刑罚镇压的方法,纠正违法行为。
第二章西周的法制
九族宗亲
• 宗族是父系社会的产物,是古代宗法 制度的社会基础。有几个概念需要说 说。
家庭
• 家庭是宗族的基本单元。中国传统的家庭 单元是以成年男性为核心,通常的基本成 员还有“我”的妻子、子女、父母及未成 年的兄弟姐妹
家庭
• 姐妹和女儿是不列入族谱编制的,成年后一般要 外嫁到别的家族中去,成为外亲;
• 奴隶。总称为“臣(男奴)妾(女奴)”。 按种族来源有奚、羌、夷等名目,按其服 役内容有隶、鬲(li)、皂、舆、僚、台、 仆、牧等等称呼。主要来源于战俘及奴隶 的后代。
• 奴隶被视为牛马,毫无人身自由。
仆(受刖刑、头部有戒具象形)
妾(头部有戒具)
宗法制
• 宗法制是以祖先崇拜的祭祀活动为纽带、 确立在男权中心的家族中各成员地位和身 份的制度。
• 所有的耕地在理论上都归国王所有,所谓 “溥天之下,莫非王土”。每一里见方的 耕地都以“井”字形的深沟划成相等的9块 100亩地块,中央的一块是“公田”,由8 户人家共同耕种,收成全部归领主;边上 的8块授予每户一块,各自耕种,收成归农 民自己。土地不得买卖。每3年“换土易居” (轮换耕地和住房)。
• 确立嫡长子权利,以嫡长子继承家长权威, 形成宗族的直系“大宗”。
• 其他的儿子为宗族的分支,形成服从“大 宗”的“小宗”。
婚姻制度:目的与基本原则
• 婚姻的目的:“将合二姓之好,上以事宗 庙,而下以继后世也”——联系两大家族、 延续能够祭祀祖先的男性后代。
• 一夫一妻多妾制。
婚姻制度:结婚要件
宗族
• 古代人认为“姐妹”们(出嫁后)是“别 家”的人(外亲),虽也用父姓,但通常 不算在本宗族之内;
• 各代“媳妇”们是“自家”的人,随丈夫 列入本宗族,甚至结婚后可以在其娘家父 姓前冠以夫姓。
法制史学习考点大总结:古代部分
古代部分 ⽴法 ⼀、西周的⽴法 西周的⽴法活动主要是“制礼做乐”,其指导思想是“以德配天,明德慎罚”这⾥的德包括三个⽅⾯德内容:敬天、敬祖、保民。
明德慎罚的具体要求为:实施德教,⽤刑宽缓。
汉代的“德主刑辅,礼刑并⽤”就是从这⾥演化⽽来。
礼的内容表现在两个⽅⾯:⼀是抽象的精神原则:亲亲尊尊;⼆是礼仪形式:“五礼”。
礼与刑的关系可以概括为两句话:a、出礼⼊刑;b、刑不上⼤夫,礼不下庶⼈。
⼆、春秋战国时期的⽴法 春秋时期的⽴法主要注意成⽂法的公布:铸刑书(中国历第⼀次公布成⽂法的活动)、⽵刑、铸刑⿍(中国法制第⼆次公布成⽂法的活动)。
战国时期主要掌握《法经》:a、作者是魏国的李悝b、是中国历第⼀部⽐较系统的封建成⽂法典。
c、共有六篇:盗、贼、、捕、杂、具。
战国时期还应该注意的是“商鞅变法”:a、改法为律,扩充法律b、运⽤法律的⼿段推⾏“富国强兵”的措施。
c、运⽤法律的⼿段剥夺旧贵族的特权。
d、全⾯贯彻法家主张:以法治国、亲罪重刑、不赦不宥、⿎励告、实⾏连坐。
三、秦汉:主要掌握汉代法律的儒家化:上请;恤刑;亲亲得相⾸匿。
(汉律儒家化在司法⽅⾯的表现是春秋决狱。
) 四、魏晋南北朝时期:这个时期是中国传统法典结构演变定型时期,主要注意以下⼏部法典: 1、《魏律》,魏明帝时候制定,共有18篇。
这部律典有三个⽅⾯应该引起注意:a、将《法经》中的具律改为“刑名”,置于律⾸。
b、“⼋议”⼊律。
c、进⼀步调整法典的结构与内容。
2、《晋律》⼜称《泰始律》,20篇602条。
在刑名后增加了法例律,丰富了刑法总则的内容。
刑宽禁简是这部法典的特⾊。
张斐和杜预对之进⾏了注释,注释后的律典称“张杜律”。
3、《北魏律》,20篇,其特⾊是采诸家之长,取精⽤宏。
4、《北齐律》,12篇,将刑名与法例合为名例律,其余11篇为:禁卫、户婚、擅兴、违制、诈伪、⽃讼、贼盗、捕断、毁损、厩牧、杂律。
五、唐代的⽴法1、《武德律》,唐代⾸部法典,12篇500条。
西周法制
第三节 身份法律制度
社会等级 宗法制 婚姻制度 继承制度
一、社会等级
• 贵族阶层 • 以国王姬姓贵族为核心,分公、侯、伯、子、 男五级爵位,封国,统称“诸侯” 卿大夫:诸侯家族的分支亲属总称,授予领 地“采邑” 士:卿大夫家族的分支亲属。任低级职务, 是军队主力,享“食田”收入 • 平民阶层 • 国人:周部族的成员以及建立封国的各部族 成员。按“乡”编户,居住在国或采邑内,有 一定的政治权利。
3、宗法制与亲族关系
亲属按照父系计算 直 系 为 大 宗 , 旁 系 为 小 宗
同高祖的五代为亲属,分为五个等 级,以该亲属去世时应为他所穿的 丧服定名 — 五服:斩衰、齐衰( zi cui)、大功、小功、缌麻
三、婚姻制度
1、婚姻的目的:为子嗣而非情爱 “将合二姓之好,上以事宗庙,而 下以继后世也” —— 联系两大家族、 繁衍能够祭祀祖先的男性后代 婚姻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并非 特别值得关注
• 礼仪:为贯彻礼仪而应该遵守的具体程序和方式等。 最低层次。如成年礼、婚礼、丧礼、敬师礼等
二、成文法
刑 一是指主要适用于外族的成文法律, 以规定犯罪和刑罚的内容为主。主要 有《九刑》和《吕刑》 二是指各种具体的刑罚。主体为死刑 和各种肉刑,也称为“九刑”
西周刑的特点是以刑统罪:将各种犯 罪分别附列在其应该判处的刑罚后面
第二章 西周的法制 (公元前11世纪—公元前771年)
第一节 法制指导思想 一、敬天保民、明德慎罚 “天”取代“帝”成为最高神 统治者只有尽心地侍奉上天,才能得到保佑 。 除祭祀外,还必须遵守道德准则 二、亲亲、尊尊、有别 亲属关系中强调对于尊亲属的尊敬和侍奉 社会关系中强调对地位尊贵者的尊敬 核心为“有别”,一切社会关系都要划分出等 级 三、礼乐政刑综合为治 社会秩序综合治理,四者各有其作用
西周的法律制度
西周的法律制度一、周初法制的指导思想(一) “敬天保民”,“明德慎罚”周初统治者从夺取政权和巩固政权的严峻斗争中深刻意识到天命虽然难料,但有规律可循:“天唯时求民主”,天总是寻求能够为民作主的统治者。
周初对周人贵族内部的文告中反复出现强调“保民”、“安民”以及类似的提法,可见他们标榜“敬天”,却落实在“保民”上。
另一条规律:天命总是归属于有德者并以“德”严格要求统治者内部,将德落实在国家活动的各个方面。
运用于法制便是“明德慎罚”,无论立法、司法都必须崇德,慎重从事,制定法规,任用法官,审理案件,施用刑罚,都必须反复思考,不可轻率。
(二) “亲亲”、“尊尊”鉴于统治者的内部关系是事关国家命运和政局稳定的决定条件之一,周初统治者十分重视在贵族内部提倡和贯彻“亲亲”、“尊尊”,即亲其亲者,尊其尊者的原则。
“亲亲”指维护家族内部秩序,“尊尊”指维护社会及家族内部的尊卑关系。
在“敬天保民”、“明德慎罚”的前提下,将“亲亲”、“尊尊”原则制度化、法律化,落到实处,是西周法制的基本特点。
(三)“刑罚世轻世重”西周初期,统治者们在政治上、法律上更加成熟,在总结前代立法用刑经验的基础上提出了著名的“刑罚世轻世重”理论,并以此来指导周王朝的法律实践。
“刑罚世轻世重”是指应根据时世的变化来确定用刑的宽与严、轻与重,即惩罚犯罪应根据犯罪者的主观情节与当时的客观形势,进行权衡,强调具体适用法律时的灵活性。
二、宗法制、礼与刑(一)宗法制周王采取“封建诸侯,以藩屏周”的国策,实行统治。
鉴于商朝属国时服时叛而最后反戈相击,以及历史上因王位继承问题带来的扰乱,为了加强王室对诸侯国及其下属封邑的控制,为了解决权位继承问题,周初统治者系统地确立了宗法制。
宗法制是以宗族血缘关系为纽带,与国家制度相结合,维护贵族世袭统治的制度。
周王为周族之王,自称天子,奉祀周族的始祖,称“大宗”,由嫡长子继承王位。
其余庶子和庶兄弟大多分封为诸侯,对天子是“小宗”。
法制史(西周)
3、五世而迁。 庶出的小宗,祭祀同宗的祖先,止于五代, 五代之后,则把祖宗迁出氏族宗庙,自立一宗,在 自立一宗之后,庶出的小宗也要在第五代以后,也 要迁出祖庙以此类推。所谓“君子之泽,五世而 斩”。 “继宗为祖,别祖为宗”。
第二节 西周时期的主要法律形式及礼刑关系 一、西周时期的法律形式 (一)礼 周公制礼的背景: 周原是一个以农业为主的小诸侯国,社会发 展程度不如商,遗留有较多氏族社会习惯。周 人灭商后,需要解决如何对天下进行统治的问 题,周统治者将原来残留的礼加以整理并使之 完备,作为统治社会的重要规则。
(三)礼的性质与作用 礼是中国古代社会长期存在的、旨在维护宗 法 血缘关系和宗法等级制度的一系列精神原则和 言行规范的总称。 周礼具有很强的规范性、国家意志性、国家 强制性,具有法的性质和作用,是与刑并列的一 种重要的社会行为规则体系。《礼记· 曲礼上》认 为礼是“定亲疏,决嫌疑,别同异,明是非”的 依据,《左传》隐公十一年则说,礼起着“经国 家,定社稷,序人民,利后嗣”的重要作用。
以德配天理论在法律方面的要求就是 “明德慎罚”。 明德:统治者要注重教化,以身作则, 敬天地鬼神,爱护百姓。 慎罚:统治者在适用法律,实施刑罚时 应该审慎宽缓。
慎罚的思想体现在法律方面,主要有以 下几点:
第一,刑罚世轻世重。在适用法律时, 要根据不同邦国的实际情况和时代特点,施 行不同的法律制度,即“刑新国用轻典,刑 平国用中典,刑乱国用重典。”
第二, “用中罚”。中:恰当,罪刑相 当。“刑罚中”的思想是“明德慎罚”的思 想在刑事法律制度中最基本的指导原则。
第三,“惟良折狱”。“惟良折狱”是 指要选用正直公允,道德淳朴的人来担任司 法长官,从司法以及诉讼制度方面,来保证 “用中罚”指导原则的实现。
法制史第二章西周时期的法律制度习题及答案(可编辑修改word版)
第二章西周的法律制度 1、西周的民事诉讼叫(D)。
A质剂B傅别C狱D讼 2、《吕刑》的作者是(D )。
A李俚B商鞅 C邓析D吕侯 3、西周的买卖契约叫(B)。
A傅别B质剂 C券书D朋 4、周穆王是曾命(B)作刑。
A周公B吕侯 C李悝D邓析 5、西周时期,中央直辖地区的司法机关为(C)。
A遂士B士师 C大司寇D小司寇 6、西周时期,刑事案件的书状叫(C)。
A均金B束矢 C质剂D傅别 7、西周的(B )为周公所作,即在五刑的基础上加四刑。
A 九章律B九刑 C 吕刑 D 法经 8、西周的刑事立法指导思想是(A )。
A明德慎罚B法令由一统 C德刑并用D法网严密 9、西周将故意称为( A)。
A Error!B非眚 C非终D惟终 10、西周规定了“寇攘与杀越人于货罪”,即后世的(D )。
A窃盗罪B强盗罪 C大逆罪D抢劫罪 11西周的拘役来于(C)。
A女徒顾山B龙凤合挥 C坐嘉石D田里不鬻 12、西周的诸侯和臣属对土地只有占用、使用权而无处分权,不许买卖,所谓“(D )”。
A女徒顾山B龙凤合挥 C坐嘉石D田里不鬻 13、西周的债物契约称作(C ) 。
A红契B券书 C傅别D质剂 14、西周在中央设( A),为全国最高司法机关。
A大司寇B小司寇 C士师D乡士 15、西周把刑事诉讼叫做(B )。
A傅别B 狱 C讼D钧金 16、“以五声听狱讼”中的“五听”西周时期的(C)。
A 司法原则B审判地点 C审讯方法D审判工具 17、在有关西周的文献资料中,有"惟终"的法律概念,它是指(C)。
A故意B过失 C惯犯D偶犯 18、我国对上诉期限作出规定,始于(A)。
A西周B秦 C汉D唐 19、以下程序属于西周时期婚姻制度上的六礼的是abcd( )。
A纳采 B 请期 C纳吉D亲迎 20、“以五声听狱讼”中的“五听”,包括有(ABCD )。
A目听B耳听 C气听D色听 21、西周的主要立法有(CD)。
论西周法制思想及其对中国古代法制的影响
论西周法制思想及其对中国古代法制的影响论西周法制思想及其对中国古代法制的影响中国历史上的西周时期始于公元前十一世纪,终结于公元前八世纪。
在这三百年的历史长河中,西周时期的礼乐刑罚对中国后世的法律体系及政治制度有很多的指引意义。
西周凭借其独有的文明底蕴在中国的上古文明中达到繁荣时期,因此西周时期的法制指导思想对后世的古代法制有较为深刻的影响。
一、西周时期的法制思想内涵西周承继夏商时期的“天罚”、“天讨”的神权法思想,在此基础上西周统治者提出了“君权神授”、“明德慎罚”的政治主张,是后世汉代“德主刑辅”的思想源泉,同时也预示着对神权法思想的某种动摇和革新。
西周法制指导思想可以概括为以“宗法”为核心的“礼治”,宗法思想是夏、商、西周时代与神权思想并行的另一维护奴隶主统治的精神支柱。
所谓宗法,这是以血缘为纽带调整家族内部关系,维护家长、族长的统治地位和世袭特权的行为规范,源于氏族社会末期父系家长制。
而宗法制是“礼治”的基础,其核心有二:一是以血缘为纽带确定尊卑贵贱的等级。
血缘与王室越近者在国家与社会中的地位就越高。
身份也就越尊贵。
二是以嫡长子为核心。
即天子、诸侯、大夫、士等,身份皆传予嫡长子。
在宗族中,嫡子尊,庶子卑;在嫡子中又以嫡长子的地位最尊。
在这种政治与血缘双重关系的统治模式下,国家官吏与各级行政结构的选拔和设立,完全采用“任人唯亲”的原则,依照血缘关系的亲疏远近及与上一级领主的关系等因素来确定。
因此,宗法制度的实质在于保护拥有政权的整个家族对于全社会实行家长制的专制统治。
这种统治方式也为中国古代后世各个朝代所沿用及推崇。
谈到西周时期的“礼治”就不得不说“周公制礼”。
据记载,周公在摄政期间,曾将夏、商两代的礼制进行了整理、补充,修订成了一套以维护宗法等级制为中心的行为规范以及相应的典章制度、礼仪仪式。
与这些礼治相对应的,西周的统治者在政治及其法律制度上也实行“亲亲也,尊尊也,长长也,男女有别,此其不可得与民变革者也”的基本礼治原则。
中国法制史(全)
中国法制史第一章中国法律的起源和夏商法律制度(约公元前21世纪—前16世纪-前11世纪)学习要求:1、掌握中国法的起源。
2、了解夏、商两朝法制的基本情况。
一、中国法的起源二、夏商的立法指导思想三、夏商的立法概况四、夏商法律的基本内容五、夏商的司法制度一、中国法的起源夏朝有了地域上的划分和居民,如将国家划分为九州等。
夏朝有公共权力机关设立,如作为行政机关的六卿、九牧,作为司法机关的士等。
原始的礼由习惯演化成法。
刑起于兵。
中国法的起源的特色:法的起源与战争的关系特别密切:《汉书·刑法志》记载:“大刑用甲兵,其次用斧钺;中刑用刀锯,其次用钻凿;薄刑用鞭扑。
”二、夏商的立法指导思想奉天罚罪的法制观。
《甘誓》中有两段话:启宣布有扈氏的罪状有两条:首先就是“威侮五行”,所以“天用剿绝其命”。
“左不攻于左,汝不恭命;右不攻于右,汝不恭命;御非其马之正,汝不恭命。
用命赏于祖,不用命戮于社,予则孥戮汝。
”《尚书·汤誓》:“有夏多罪,天命殛之……尔尚辅予一人,改天立罚。
”三、夏商的立法概况1、《禹刑》夏朝法律的总称。
《左传·昭公六年》说:“夏有乱政,而作禹刑”。
以禹为名表示对夏族杰出祖先和开国之君的崇敬,是中国最早的奴隶制法。
2、《汤刑》商朝法律的总称。
《左传·昭公六年》说:“商有乱政,而作汤刑”。
以汤为名也是表示对开国之君汤的崇敬。
四、夏商法律的基本内容(一)刑事法制1、定罪量刑的原则(1)罪及本人,刑不株连的原则(2)疑罪从轻的原则(3)不杀无辜的恤刑原则(4)过失从轻的原则2、刑罚(1)奴隶制五刑:墨、劓、髌、宫、大辟(2)法外酷刑:炮烙、醢、脯、剖心、劓殄、孥戮等。
3、罪名(1)不孝罪(2)不从王命罪(3)不事农业罪(4)弃灰于公道罪四、夏商法律的基本内容(二)(二)行政法制1、国王是国家的最高统治者。
2、商朝实行内服、外服制度。
(三)经济法制1、土地管理:有内服外服之分其余为自己阅读材料五、夏商的司法制度(一)司法官1、夏商埋藏的司法官为“司寇”、“大理”、“士”或“理”等。
一. 总结西周的法律制度(包括法制指导思想、立法概况、刑事法律制度、民事法律制度)
一.总结西周的法律制度(包括法制指导思想、立法概况、刑事法律制度、民事法律制度)(一) 法制指导思想1.以德配天2.明德慎罚3.刑罚世轻世重4.西周法制指导思想的影响:它不仅对西周各种具体法律制度及其宏观法制特色的形成与发展起了决定性的作用,而且深深扎根于中国传统政治和法律理论中,被后世奉为法律制度的原则和标本,对于后世封建帝王的立法用刑有着深远的影响。
(二) 立法概况1.法律规范的表现形式:誓;诰;命;不公开的刑书;以礼为具体表现形式的周族习惯法2.礼:周礼是西周时期的法律规范的重要表现形式之一。
“礼”是指中国古代社会中长期存在的,维护血缘宗法关系和宗法等级制度的一系列精神原则和言行规范的总称。
礼起源于夏朝,到西周时期已发展为法律形式,到春秋、战国时期又失去了其规范社会的作用。
礼分为抽象的精神原则和具体的礼仪形式两个方面。
其中,抽象的精神原则又分为亲亲和尊尊两个方面。
亲亲是维护封建家族秩序的,而尊尊是维护封建宗法制度的。
亲亲和尊尊下面又形成了“忠孝节义”等具体的精神规范。
具体的礼仪形式分为“吉礼、凶礼、军礼、宾礼、嘉礼”五个方面。
周礼已经具有法的性质和作用,完全具有法的三大特征:规范性、国家意志性、强制性。
周礼渗透到社会的各个领域,起着广泛的调整作用。
3.吕刑(甫刑):记载了穆王命周王朝司寇吕侯进行法律改革的大致情况。
《尚书》中“吕刑”不是成文法,而是对这次法制改革的一次记录。
4.九刑:一是指周朝的刑书;二是指周朝的刑罚。
5.遗训、殷彝:遗训是指先王留下的遗制。
殷彝是指商朝习惯法。
(三) 刑事法律制度1.罪名(1)政治性犯罪:违抗王命罪;贼(破坏礼法);芷(隐匿贼);(2)破坏社会秩序、侵犯人身、财产罪:冠攘奸尻罪(聚众抢劫罪);盗(窃取财物);奸(盗用国家宝器)(3)渎职罪:惟官(畏权势)、惟反(徇私枉法)、惟内(为亲属徇私枉法)、惟货(贪赃枉法)、惟来(受人请托枉法——斡旋受贿罪)2.刑罚(1)五刑:墨、劓、非、宫、大辟。
西周法制
7、刑罚的执行 1、公开行刑,奴隶主贵族也享有特殊 公开行刑, 待遇。 待遇。 2、秋冬行刑 监狱管理制度:圜土、 人有小罪 , 非眚 , 乃惟 尚书· 康诰》 人有小罪, 非眚, 自作不典, 式尔, 有厥罪小, 终 , 自作不典 , 式尔 , 有厥罪小 , 乃不可 不杀; 乃有大罪, 非终, 乃惟眚灾, 适尔, 不杀 ; 乃有大罪 , 非终 , 乃惟眚灾 , 适尔 , 既道极厥辜,时乃不可杀。 既道极厥辜,时乃不可杀。” 过失; 非眚: 故意。 非终: 偶犯; 眚 : 过失 ; 非眚 : 故意 。 非终 : 偶犯 ; 惟 惯犯。 终:惯犯。
第四节 民事法制
一、土地所有权制度:分封制 土地所有权制度: 二、契约制度 (1)买卖契约:质、剂 买卖契约: “质”长,买卖奴隶、牛马使用。 买卖奴隶、牛马使用。 “剂”短,买卖兵器、珍玩使用。 买卖兵器、珍玩使用。
(2)借贷契约:傅别 借贷契约: “傅”把债的标的和双方权利义务等写 在契券上; 在契券上; “别”在简札中间写字,然后一分为二, 在简札中间写字,然后一分为二, 双方各执一半,札上的字为半文。 双方各执一半,札上的字为半文。
⑤ 婚姻的解除:七出、三不去 婚姻的解除:七出、 七出:无子、淫佚、不事舅姑、口舌、 七出:无子、淫佚、不事舅姑、口舌、 窃盗、妒忌、恶疾 窃盗、妒忌、 三不去:有所娶无所归、与更三年丧、 三不去:有所娶无所归、与更三年丧、 前贫贱后富贵
(2)家庭制度: 家庭制度: 父母对子女的权利, 父母对子女的权利,丈夫对妻子的权利 教令权、主婚权、财产权、 教令权、主婚权、财产权、立嗣权 ( 3 ) 继承制度 ( 宗祧继承 、 爵位继承 、 继承制度( 宗祧继承、爵位继承、 财产继承) 财产继承): 嫡长子继承制 “立子以贵不以长,立嫡以长不以贤” 立子以贵不以长,立嫡以长不以贤”
司考法制史经典资料:西周时期的法制
司考法制史经典资料:西周时期的法制
司考法制史经典资料:西周时期的法制。
西周时期的法制是司法考试法制史的重要考点,考生应当重点复习,小编将这一考点的主要内容进行了整理,希望能够对考生的复习有所帮助。
精彩链接:
司考法制史要点:美国法
2014年司法考试法制史:清代律例的编撰
2014司法考试法制史:唐代的会审制度
2014司法考试法制史:商鞅变法
西周时期(前1066-前771)——以德(礼)治国
(一)西周的“以德配天,明德慎罚”思想和“出礼入刑”的礼法关系
西周的法制思想与礼刑关系
(二)西周时期主要民事法制内容
1.西周契约制度
【例题·单选题】西周时,格伯以良马四匹折价,购买倗生三十田。
双方签订买卖契约,刻写竹简之上,中破为两半,双方各执一半。
依西周礼法,该契约的称谓是下列哪一种?()(2008/1/8)法律敎育网
A.傅别
B.质剂
C.券书
D.书券
【答案】B
【解析】本题考核西周契约制度。
西周的买卖契约称为“质剂”,这种契约写在简牍上,一分为二,双方各执一份。
实际上“质”和“剂”是有区别的,“质”是买卖奴隶、牛马所用的较长的契券:“剂”是买卖兵器、珍异之物所适用的较短的契券。
“质”“剂”由官府制作,并由“质人”专门管理。
2.西周婚姻、继承制度
(三)西周时期的司法制度
1.西周的司法机关
2.西周的诉讼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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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西周的法律制度
第二章西周的法律制度【学习建议】:本章是学习中国早期法律制度的重点,通过本章的学习,要明晰西周法制指导思想的沿革、发展,以及在此指导思想影响下,对西周法律制度的确定所产生作用。
要结合西周分封制与西周礼制两方面的因素,考察西周家国一体的国家政治模式。
对西周的法制指导原则和司法制度要做重点学习,这些内容通过以后儒家的改造之后,对中国整个封建王朝的法制都产生过影响。
【本章知识点】:1.西周法制指导思想形成的原因以及主要指导原则。
2.西周宗法制度的结构。
3.《周礼》与《吕刑》所代表的西周时期礼与刑间的关系。
4.西周刑事法律的主要内容。
5.西周民事法律的主要内容。
6.西周在婚姻、家庭、继承方面的主要特点。
7.西周司法制度的主要内容。
第一节周初法制的指导思想【基本内容】:一、本节内容主要涉及周王朝建立时,在借鉴商王朝覆灭的教训下,就王朝政治与法律思想所做出的调整与发展。
其所确立的原则是“敬天保民”、“明德神罚”及“亲亲”、“尊尊”。
二、西周在全面借鉴、吸收商代文化的基础上,将西周部落有特色的宗法家族原则上升到国家指导原则上,即将维系宗法家族血缘、亲缘关系的尊卑等级扩展至整个国家范围,将体现这种关系的“亲亲”、“尊尊”原则作为国家法制的指导原则。
【概念辨析】:【难点分析】:如何理解西周法制指导思想形成的原因?1.历史原因:西周代商而取天下,要解决的首要问题是向本部落、和西周联盟的部落、被打败的商部落做出周取代商的合理解释,既要解决王朝权利、权威来源合法性的问题。
2.对商重神权的反思:比较商代重神权的指导思想,西周将“人”的地位提高。
在“天命在王”的基础上,西周要求王要敬重天,以天命来保民;王要有德行,将德落实在国家的各种活动中。
4.周自身在宗族关系上确立的原则:将“亲亲”、“尊尊”上升到国家政治、法制原则的高度。
第二节宗法制、礼与刑【基本内容】:一、宗法制宗法制是指以宗族血缘关系为纽带,与国家制度相结合,以维护贵族世袭统治的制度。
关于西周法制的表述
西周法制是指中国历史上的西周时期(公元前1046年-公元前771年)的法律制度和法治体系。
在这个时期,中国政权由周朝统治,其法律制度对于后来的封建社会和法律发展具有重要影响。
1.周礼制度:周朝实行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是周礼制度。
周礼分为三部分:大礼、大宗伯、
大司寇。
大礼规定了君臣、父子、兄弟等家庭和社会关系的义务和责任。
大宗伯负责掌握土地和领导地方政权。
大司寇则负责执法和司法事务。
2.封建制度:西周建立了封建制度,将国家划分为多个诸侯国。
诸侯国在封号的基础上享
有一定的自治权和土地所有权。
君主通过授予土地和封号来维持统治,而诸侯则需要向君主效忠,并按照君主的法令治理本国。
3.宪政制度:西周时期形成了一套比较完善的宪政制度,以保证君主的权力得到限制和平
衡。
君主需要依据礼仪、法律和传统来决策,并在重要事务上征求诸侯的意见。
同时,君主还设立了官职和官员来管理国家事务。
4.九族皆有罪:西周法制强调家族责任和集体责任。
若有一人犯罪,整个家族都要负责。
这也是为了鼓励家族成员互相监督,以维护社会秩序和稳定。
5.罪行与刑罚:西周时期对于犯罪行为有一定的刑罚措施。
常见的刑罚包括流放、杀戮、
腰斩等。
不同的犯罪行为对应不同的刑罚。
需要注意的是,西周法制是根据历史文献和考古发现所得出的结论,因此对于具体的法律内容和实施细节有一定的推测。
另外,随着时间的推移,中国的法律制度在后来的历史时期有所变化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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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西周的法制周朝 (公元前1066 -前256)周朝存在约8O0年.从公元前11世纪中期到公元前256年,共传30代37王.可分为西周和东周两个时期。
西周建都镐京(今陕西西安附近),到公元前771年结束。
第二年,周平王迁都洛邑(今河南洛阳),开始了东周的历史。
周朝和各诸侯国的统治范围包括今黄河、长江流域和东北、华北的大部。
本章重点:立法思想、宗法制、婚姻制度、司法程序第一节立法指导思想一、“天讨、天罚” →→敬天保民、明德慎罚:天视自我民视,天听自我民听,民之所欲,天必从之 ;皇天无亲,惟德是辅 ; 所谓明德,就是提倡尚德、敬德,它是慎罚的指导思想和保证。
所谓慎罚,就是刑罚适中,不乱罚无罪,不乱杀无辜。
二、亲亲、尊尊和有别亲其亲属,尊其尊贵,男女有别;“父慈、子孝、兄良、弟悌、夫义、妇听、长惠、幼顺、君仁、臣忠”孔子说“其为人也孝悌而好犯上者鲜矣,不好犯上而好作乱者,未之有也”;三、礼与刑的关系:1、“出礼而入刑”相辅相成,互为表里。
凡是礼所允许的,就是刑所不禁止的,凡是礼所不许的,就是刑所严禁的。
2、正确理解“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第二节法律形式一、礼→→精神原则和具体仪式(见28页解说)1、渊源:“殷因于夏礼,所损益可知也;周因于殷礼,所损益可知也。
” 《周礼》内容:大至天下九州,天文历象;小至沟洫道路,草木虫鱼。
凡邦国建制,政法文教,礼乐兵刑,赋税度支,膳食衣饰,寝庙车马,农商医卜,工艺制作,各种名物、典章、制度,无所不包。
2、作用:“礼,经国家,定社稷,序民人,利后嗣者也。
”“道德仁义,非礼不成;教训正俗,非礼不备;分争辨讼,非礼不决;君臣上下,父子兄弟,非礼不定;宦学事师,非礼不亲;班朝治军,涖官行法,非礼威严不行。
”3、礼仪形式:五礼之说吉礼,是祭祀方面的礼节仪式。
(天神、地祗、人鬼)凶礼,是对各种不幸事件进行悼念、慰问方面的礼节仪式。
宾礼,用于款待来朝会的诸侯及其使臣向周王问安的礼节仪式。
军礼,用于征伐,是军事活动方面的礼节仪式。
嘉礼,是饮宴婚冠、节庆活动方面的礼节仪式。
二、成文法规:《九刑》、《吕刑》周公在发布《誓命》时曾提到“九刑”,可能并不是指法规,而是指九种刑罚。
《左传·昭公六年》说“周有乱政而作《九刑》”。
《尚书·吕刑》说处墨刑的有关犯罪规定有一千条,劓刑一千条,刖刑五百,宫刑三百,大辟二百,总共是“五刑之属三千”。
三、单行规范:1、誓,是针对军队发布的动员令。
夏启攻败有扈氏前发布的《甘誓》和商汤伐夏桀前的《汤誓》周武王伐殷纣前的《牧誓》和伯禽伐淮夷时的《费誓》等,主要是出征前的动员令及对军队的纪律约束。
2、诰。
是针对臣民所发布的文告。
《大诰》、《酒诰》、《康诰》、《洛诰》。
3、“遗训”、“殷彝”“遗训”是指前代、先王留下的规则、习惯。
“殷彝”是指商朝的某些法规和习惯。
第三节身份法律制度一、宗法制1、社会等级西周的礼制将社会划分为贵族、平民、贱民三大阶层。
贵族阶层:卿大夫阶层王,在周王朝辖区内,王是指周天子而言;公,身居高位的天子重臣称公;侯,周初始封的周姓诸侯、称侯的异姓国君、前代帝王之后;伯,小国之君;子、男作为爵位的较少见。
平民阶层:“民不迁,农不移,工贾不变”“国人” ,原来周部族的成员以及建立封国的各部族成员;“庶人”,主要是指居住在封国郊外的农民。
贱民阶层:臣(男奴)妾(女奴)《左传.昭公七年》:“天有十日,人有十等。
下所以事上,上所以共神也。
故王臣公,公臣大夫,大夫臣台。
马有圉,牛有牧,以待百事。
”隶,古代称一种服杂役的奴隶。
是获罪的奴隶,有官家隶和私家隶。
后指供人使唤、趋走的差役,身分低下,为贱民之一。
鬲,亦作“献民”、“献臣”。
西周灭殷时所俘获的罪人,亦即奴隶。
皂,古代对养马奴隶的称谓。
皂为马厩而有员额者,因其衣皂色得名。
后泛指从事贱役地位低下的人。
舆,古代奴隶之一种。
“皁”、“舆”是看家护院的奴隶,“有员额者”(正式的)为“皁”,“无员额者”(非正式的)为“舆”。
僚,是罪人罚做苦役的奴隶。
孔颖达疏:“僚,劳也。
共劳事也。
”仆,是世代为奴的奴隶,帮助主人驾车的“仆”,又称之为“驭”。
台,罪人逃亡复为奴的奴隶。
2、宗法制概念:是以祖先崇拜的祭祀活动为纽带、确立在男权中心的家族中各成员地位和身份的制度。
功能:是解决下辈对上辈家族成员的继承问题以及同辈亲族之间的关系问题,形成以嫡长子继承为基础、大宗率小宗、小宗率群弟、共存共荣的庞大宗族网络。
内容:嫡长子继承制(主祭权、财产处分权)小宗服从大宗,诸弟服从长兄意义:家国一体(宗族结构与国家政权结构合一)二、婚姻制度《易·序卦》称:“有天地,然后有万物;有万物,然后有男女;有男女,然后有夫妇;有夫妇,然后有父子;有父子,然后有君臣;有君臣,然后有上下;有上下,然后礼义有所错(措)。
”《礼记·昏义》则说:“婚礼者,礼之本也。
”而婚姻的目的则被认为是“将合二姓之好,上以事宗庙,而下以继后世也”。
(一)基本制度:一夫一妻多妾制(妻妾有分,嫡庶有别,继承有序。
)(二)缔结婚姻1、条件:同姓不婚—优生、联姻、伦理;(“男女同姓,其生不蕃”;“同姓不婚,惧不殖也”;“取于异姓,所以附远厚别也”;“男女授受不亲” )五不娶:女方家族中有近亲属叛逆朝廷、淫乱、因罪受刑、恶性疾病等情况以及身为长女、早年失母;年龄:男子20岁“冠而列丈夫” ,女子则15岁为“及笄”2.缔结婚姻的程序(六礼)纳采,男方备礼请媒人去女方提亲问名,是与纳采同时进行的,是男方询问女方姓氏及女子生母的姓氏纳吉,男方占卜后得吉兆备礼请媒人通知女方准备缔结婚姻纳征(纳币),男方向女家送聘礼请期,男方定下婚期,备礼到女方商定婚期(请求女方同意婚期);亲迎,婚期之日,新郎亲自到女方迎娶。
(三)婚姻关系的终止七出:不顺父母(逆德)、无子(绝后)、淫(乱族)、妒(乱家)、有恶疾(不可与共粢盛)、多言(离亲)和窃盗(反义);三不去:有所娶无所归、与更三年丧和前贫贱后富贵“七出” “三不去”到唐朝时入律。
三、继承制度王位继承:嫡长继承制,王位有王妻所生的长子继承的制度。
原则是“立嫡以长不以贤,立子以贵不以长”“天子建国,诸侯立家,卿置侧室,大夫有贰宗,士有隶子弟”嫡长子继承为基础,大宗率小宗、小宗率群弟.四、财产法律制度(一)“井田制”世袭制“田里不鬻”;土地制度;经营方式有公田和私田的界限。
公田上的产品全部归贵族所有。
私田是指公社农民的份地,定期重新分配。
农民只有使用权而没有所有权,产品归农民所有。
(二)动产的私有权私有制随动产出现而出现;赏赐和上贡是来源;有限的先占原则。
(三)契约制度(第44页)《周礼·天官·小宰》:“听称责(债)以傅别、听取予以书契、听卖买以质剂。
”1、买卖契约称之为“质剂”。
郑玄注:“质剂者,为之券,藏之也。
大市人民、牛马用长券,小市兵器、珍异之物用短券。
”2、借贷契约称之为“傅别”。
东汉郑众注:“傅别,谓券书也”,傅即附,指附著并约束于文书;别指分别,即将文书分别为二,当事人双方各执一半。
第四节一刑法的基本原则1、灵活权衡:世轻世重的原则---工具性“刑新国,用轻典;刑平国,用中典;刑乱国,用重典” “上刑适轻下服,下刑适重上服” “轻重诸罚有权,刑罚世轻世重,惟齐非齐,有伦有要。
”2、区分故意与过失、惯犯与偶犯的原则《尚书·康诰》“人有小罪,非眚,乃惟终,自作不典,式尔,有厥罪小,乃不可不杀;乃有大罪,非终,乃惟眚灭,适尔,既道极厥辜,时乃不可杀。
”三宥之法:“弗知、过失、遗忘”3、矜老恤幼与正当防卫原则。
《礼记·曲礼上》说:“八十、九十曰耄,七年曰悼,悼与耄,虽有罪,不加刑焉。
” “三赦之法”:幼弱、老耄、蠢愚。
“盗贼军乡邑及家人,杀之无罪。
”4、“罚弗及嗣”罪不相及原则。
“父子兄弟,罪不相及” “奸宄杀人,历人宥”(孥戮、罪人以族)二、刑罚制度1、五刑制度开始系统化2、圜土之制“以圜土聚教罢民,凡害人者,置之圜土而施职事焉,以明刑耻之。
其能改者,反于中国,不齿三年;其不能改而出圜土者,杀。
”有期徒刑:“其能改者,上罪三年而舍,中罪二年而舍,下罪一年而舍”终身劳役:《周礼·秋官·掌戮》称:“墨者使守门,劓者使守关,宫者使守内,别者使守囿,髡者使守积。
”3、嘉石之制“大司寇以嘉石平罢民,凡万民之有罪过而末丽于法而害于州里者,桎梏而坐于嘉石,役诸司空。
”嘉石,乃石上刻有“嘉言”,即教育人改恶从善的语录。
坐诸嘉石的时间,亦有具体规定。
“重垂罪旬有三日坐,期役;其次九日坐,九月役;其次七日坐,七月役;其次五日坐,五月役;其下罪三日坐,三月役;使州里任之,则宥而舍之。
” 。
4、“鞭、扑、流、赎”5、耻辱刑髡刑第五节司法制度一、司法机构(一)中央司法机关:周天子是西周的最高统治者,也是国家最高的司法官,掌握着最后的审判和裁决权。
“大司寇以狱之成告于王,王命三公参听之;三公以狱之成告于王,王三宥然后制刑。
”中央的专职司法机构是司寇。
最高的卿级官员是大司寇,职责主要是辅佐周天子全面行使司法权,即“掌建邦之三典,以佐王刑邦国诘四方” “以五刑纠万民”“以两造禁民讼,以两剂禁民狱”“以圜土聚教罢民”“以嘉石平罢民”“以肺石达穷民”二、诉讼审判制度(一)起诉1、刑民案件区分。
以罪名相告称狱,即刑事诉讼;以财货相告称讼。
形式要件:司法文书。
起诉一般要求有诉状,刑事诉状称为“剂”,有“剂”官府才受理;民事诉讼必须有傅别。
起诉限制:子告父(宗法制的维护)下告上(上下之别)2、诉讼费。
诉讼双方还必须交纳一定数量的诉讼费,刑事诉讼中称“入钧金”,即交纳三十斤铜的诉讼费,民事诉讼中称“束矢”,即交纳一百支箭的诉讼费。
“以两剂禁民狱,入钧金三日,然后致于朝,然后听之;以两造禁民讼,入束矢于朝,然后听之。
”(二)证据1、盟誓 (取代神示)2.口供。
“两造具备” “听狱之两辞”,“五听决疑”一是“辞听”(观其出言,不直则烦);二是“色听”(观其颜色,不直则赧然);三是“气听”(观其气息,不直则喘);四是“耳听”(观其听聆,不直则惑);五是“目听”(观其眸子,不直则眊然)。
简议:虽偏于形而上学,较神判有进步,是心理分析在司法领域中的具体运用,对后续影响甚大。
3.物证、书证、人证。
“凡民讼,以地比正之;地讼,以图正之” “凡以财狱讼者,正之以傅别约剂” “盗贼之任器货贿”(三)审判制度1、慎罚原则:第一,专设“司刺”官掌管“三刺”、“三宥”、“三赦”之法。
“三刺”,“一曰讯群臣,二曰讯群吏,三曰讯万民”;“三宥”,“一曰宥不识,再宥曰过失,三宥曰遗忘” ;“三赦”,“一曰赦幼弱,再赦曰老耄,三赦曰蠢愚”第二,在审理和判决之间,规定五六天至十天的斟酌思索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