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西周的法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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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西周的法制

周朝 (公元前1066 -前256)周朝存在约8O0年.从公元前11世纪中期到公元前256年,共传30代37王.可分为西周和东周两个时期。西周建都镐京(今陕西西安附近),到公元前771年结束。第二年,周平王迁都洛邑(今河南洛阳),开始了东周的历史。周朝和各诸侯国的统治范围包括今黄河、长江流域和东北、华北的大部。

本章重点:

立法思想、宗法制、婚姻制度、司法程序

第一节立法指导思想

一、“天讨、天罚” →→敬天保民、明德慎罚:天视自我民视,天听自我民听,民之所欲,天必从之 ;皇天无亲,惟德是辅 ; 所谓明德,就是提倡尚德、敬德,它是慎罚的指导思想和保证。所谓慎罚,就是刑罚适中,不乱罚无罪,不乱杀无辜。

二、亲亲、尊尊和有别

亲其亲属,尊其尊贵,男女有别;

“父慈、子孝、兄良、弟悌、夫义、妇听、长惠、幼顺、君仁、臣忠”

孔子说“其为人也孝悌而好犯上者鲜矣,不好犯上而好作乱者,未之有也”;

三、礼与刑的关系:

1、“出礼而入刑”

相辅相成,互为表里。凡是礼所允许的,就是刑所不禁止的,凡是礼所不许的,就是刑所严禁的。

2、正确理解“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

第二节法律形式

一、礼→→精神原则和具体仪式(见28页解说)

1、渊源:“殷因于夏礼,所损益可知也;周因于殷礼,所损益可知也。” 《周礼》内容:大至天下九州,天文历象;小至沟洫道路,草木虫鱼。凡邦国建制,政法文教,礼乐兵刑,赋税度支,膳食衣饰,寝庙车马,农商医卜,工艺制作,各种名物、典章、制度,无所不包。

2、作用:“礼,经国家,定社稷,序民人,利后嗣者也。”

“道德仁义,非礼不成;教训正俗,非礼不备;分争辨讼,非礼不决;君臣上下,父子兄弟,非礼不定;宦学事师,非礼不亲;班朝治军,涖官行法,非礼威严不行。”

3、礼仪形式:五礼之说

吉礼,是祭祀方面的礼节仪式。(天神、地祗、人鬼)

凶礼,是对各种不幸事件进行悼念、慰问方面的礼节仪式。

宾礼,用于款待来朝会的诸侯及其使臣向周王问安的礼节仪式。

军礼,用于征伐,是军事活动方面的礼节仪式。

嘉礼,是饮宴婚冠、节庆活动方面的礼节仪式。

二、成文法规:《九刑》、《吕刑》

周公在发布《誓命》时曾提到“九刑”,可能并不是指法规,而是指九种刑罚。《左传·昭公六年》说“周有乱政而作《九刑》”。

《尚书·吕刑》说处墨刑的有关犯罪规定有一千条,劓刑一千条,刖刑五百,宫刑三百,大辟二百,总共是“五刑之属三千”。

三、单行规范:

1、誓,是针对军队发布的动员令。

夏启攻败有扈氏前发布的《甘誓》和商汤伐夏桀前的《汤誓》周武王伐殷纣前的《牧誓》和伯禽伐淮夷时的《费誓》等,主要是出征前的动员令及对军队的纪律约束。

2、诰。是针对臣民所发布的文告。《大诰》、《酒诰》、《康诰》、《洛诰》。

3、“遗训”、“殷彝”

“遗训”是指前代、先王留下的规则、习惯。

“殷彝”是指商朝的某些法规和习惯。

第三节身份法律制度

一、宗法制

1、社会等级

西周的礼制将社会划分为贵族、平民、贱民三大阶层。

贵族阶层:卿大夫阶层

王,在周王朝辖区内,王是指周天子而言;

公,身居高位的天子重臣称公;

侯,周初始封的周姓诸侯、称侯的异姓国君、前代帝王之后;

伯,小国之君;

子、男作为爵位的较少见。

平民阶层:“民不迁,农不移,工贾不变”

“国人” ,原来周部族的成员以及建立封国的各部族成员;

“庶人”,主要是指居住在封国郊外的农民。

贱民阶层:臣(男奴)妾(女奴)

《左传.昭公七年》:“天有十日,人有十等。下所以事上,上所以共神也。故王臣公,公臣大夫,大夫臣台。马有圉,牛有牧,以待百事。”

隶,古代称一种服杂役的奴隶。是获罪的奴隶,有官家隶和私家隶。后指供人使唤、趋走的差役,身分低下,为贱民之一。鬲,亦作“献民”、“献臣”。西周灭殷时所俘获的罪人,亦即奴隶。

皂,古代对养马奴隶的称谓。皂为马厩而有员额者,因其衣皂色得名。后泛指从事贱役地位低下的人。

舆,古代奴隶之一种。“皁”、“舆”是看家护院的奴隶,“有员额者”(正式的)为“皁”,“无员额者”(非正式的)为“舆”。

僚,是罪人罚做苦役的奴隶。孔颖达疏:“僚,劳也。共劳事也。”

仆,是世代为奴的奴隶,帮助主人驾车的“仆”,又称之为“驭”。

台,罪人逃亡复为奴的奴隶。

2、宗法制

概念:是以祖先崇拜的祭祀活动为纽带、确立在男权中心的家族中各成员地位和身份的制度。

功能:是解决下辈对上辈家族成员的继承问题以及同辈亲族之间的关系问题,形成以嫡长子继承为基础、大宗率小宗、小宗率群弟、共存共荣的庞大宗族网络。

内容:嫡长子继承制(主祭权、财产处分权)

小宗服从大宗,诸弟服从长兄

意义:家国一体(宗族结构与国家政权结构合一)

二、婚姻制度

《易·序卦》称:“有天地,然后有万物;有万物,然后有男女;有男女,然后有夫妇;有夫妇,然后有父子;有父子,然后有君臣;有君臣,然后有上下;有上下,然后礼义有所错(措)。”

《礼记·昏义》则说:“婚礼者,礼之本也。”而婚姻的目的则被认为是“将合二姓之好,上以事宗庙,而下以继后世也”。

(一)基本制度:一夫一妻多妾制(妻妾有分,嫡庶有别,继承有序。)

(二)缔结婚姻

1、条件:

同姓不婚—优生、联姻、伦理;(“男女同姓,其生不蕃”;“同姓不婚,惧不殖也”;“取于异姓,所以附远厚别也”;“男女授受不亲” )

五不娶:女方家族中有近亲属叛逆朝廷、淫乱、因罪受刑、恶性疾病等情况以及身为长女、早年失母;

年龄:男子20岁“冠而列丈夫” ,女子则15岁为“及笄”

2.缔结婚姻的程序(六礼)

纳采,男方备礼请媒人去女方提亲

问名,是与纳采同时进行的,是男方询问女方姓氏及女子生母的姓氏

纳吉,男方占卜后得吉兆备礼请媒人通知女方准备缔结婚姻

纳征(纳币),男方向女家送聘礼

请期,男方定下婚期,备礼到女方商定婚期(请求女方同意婚期);

亲迎,婚期之日,新郎亲自到女方迎娶。

(三)婚姻关系的终止

七出:不顺父母(逆德)、无子(绝后)、淫(乱族)、妒(乱家)、有恶疾(不可与共粢盛)、多言(离亲)和窃盗(反义);三不去:有所娶无所归、与更三年丧和前贫贱后富贵

“七出” “三不去”到唐朝时入律。

三、继承制度

王位继承:嫡长继承制,王位有王妻所生的长子继承的制度。原则是“立嫡以长不以贤,立子以贵不以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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