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行招标管理办法
学校自主招标采购管理办法
学校自主招标采购管理办法1. 引言学校自主招标采购是指学校依据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以自行编制招标文件、自行组织评标、自行签订合同的方式进行采购活动。
为了规范学校自主招标采购活动,提高采购效率和公平性,制定本《学校自主招标采购管理办法》。
2. 目的和范围本办法的目的是为了规范学校自主招标采购活动的管理,保证采购公正、公平、公开,并最大限度地确保学校采购活动的合法性和效益。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自主招标采购活动的所有阶段。
3. 主要职责与义务3.1 采购管理部门学校应设立专门的采购管理部门,负责学校自主招标采购活动的组织和管理。
采购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项:•制定学校自主招标采购的管理办法和规范;•编制采购计划,对采购需求进行评估和预算;•编制招标文件和合同范本;•组织评标和中标工作;•监督采购合同执行情况;•对采购活动的风险进行评估和预警;•定期向学校上级主管部门和相关方面报送采购活动情况;•对学校采购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
3.2 采购人员学校应聘用经过专业培训和考核合格的采购人员,具体职责如下:•参与编制采购计划和需求评估;•参与编制招标文件和评标办法;•建立供应商库并保持更新;•参与评标工作,并提供评标结果;•签订采购合同并监督执行情况;•参与采购活动的结算和支付;•参与采购风险评估和管理。
3.3 供应商供应商应按照学校制定的招标文件和要求,参与学校自主招标采购活动。
供应商应具备以下条件:•具有合法的经营资质和良好的商业信誉;•在过去的业务中没有违法违规行为;•具备满足学校采购需求的能力和资源;•遵守合同约定,保证提供的产品或服务符合质量要求。
4. 招标采购流程学校自主招标采购应按照以下流程进行:1.采购计划编制:采购管理部门根据学校的需求,制定采购计划,并评估采购需求的合理性和可行性。
2.招标文件编制:采购管理部门根据采购需求,编制招标文件,包括招标公告、招标文件、合同范本等。
3.招标公告发布:采购管理部门通过学校指定的媒体或采购平台发布招标公告,向潜在供应商发布采购需求信息。
工程建设项目自行招标试行办法(国家计委5号令)
5工程建设项目自行招标试行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自行招标行为,加强对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4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经国家计委审批(含经国家计委初审后报国务院审批)的工程建设项目的自行招标活动。
前款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适用《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国家计委第3号令)。
第三条招标人是指依照法律规定进行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招标的法人。
第四条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应当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能力,具体包括:(一) 具有项目法人资格(或者法人资格);(二) 具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工程技术、概预算、财务和工程管理等方面专业技术力量;(三) 有从事同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的经验;(四) 设有专门的招标机构或者拥有3名以上专职招标业务人员;(五) 熟悉和掌握招标投标法及有关法规规章。
第五条招标人自行招标的,项目法人或者组建中的项目法人应当在国家计委上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一并报送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书面材料。
书面材料应当至少包括:(一) 项目法人营业执照、法人证书或者项目法人组建文件;(二) 与招标项目相适应的专业技术力量情况;(三) 内设的招标机构或者专职招标业务人员的基本情况;(四) 拟使用的专家库情况;(五) 以往编制的同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文件和评标报告,以及招标业绩的证明材料;(六) 其他材料。
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前,招标人确需通过招标方式或者其他方式确定勘察、设计单位开展前期工作的,应当在前款规定的书面材料中说明。
第六条国家计委审查招标人报送的书面材料,核准招标人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自行招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限制其自行办理招标事宜,也不得拒绝办理工程建设有关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7号——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7号——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17.07.11•【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7号•【施行日期】2017.10.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7号财政部对《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已经部务会议审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部长肖捷2017年7月11日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采购当事人的采购行为,加强对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政府采购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以下简称货物服务)招标投标活动。
第三条货物服务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公开招标,是指采购人依法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非特定的供应商参加投标的采购方式。
邀请招标,是指采购人依法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中随机抽取3家以上供应商,并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其参加投标的采购方式。
第四条属于地方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以确定分别适用于本行政区域省级、设区的市级、县级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第五条采购人应当在货物服务招标投标活动中落实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政府采购政策。
第六条采购人应当按照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要求,建立健全本单位政府采购内部控制制度,在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和实施计划、确定采购需求、组织采购活动、履约验收、答复询问质疑、配合投诉处理及监督检查等重点环节加强内部控制管理。
自行招标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国有公司)
A公司自行招标管理办法(修订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招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集团公司《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自行办理的招投标活动,依法必须招标或公司委托招标的招标活动的管理按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具体流程按集团公司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或A公司占主导地位的子公司,应按照本办法制定内部自行招标管理办法,并接受公司招标管理部门、纪监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四条招标投标活动应遵循公平、公正和成本效益的原则,涉密项目应符合保密规定。
第二章组织和管理第五条公司成立招投标委员会,统一组织和管理招投标工作。
(一)审定公司招投标制度和重大招投标项目(招标估价100万元以上项目);(二)协调、处理、决定招投标工作中需要解决的问题;(三)审定公司评标专家库成员,确定重大招投标项目评标专家组的组成。
第六条招投标委员会下设招投标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招标办), 作为招投标日常管理机构(配备专职或兼职专业人员),负责组织实施招投标活动。
(一)制订公司自行招标管理办法;(二)负责评标专家的资格初审,负责评标专家库的更新管理,负责确定一般项目评标专家组的组成,推荐重大招投标项目评标专家组成员;(三)负责审查标底、审核招标文件;(四)发布招标公告或招标邀请书;(五)向意向投标单位发送招标文件,接受投标文件;(六)组织招标答疑;(七)对投标单位资质进行审核以及参与询标、调研;(八)确定参加投标单位,组织开标及评标;(九)负责评标会议记录。
填制《开标记录表》、编制评标纪要、填列《招标项目评审表》,按批准权限报批;(十)向业务部门签发《中标通知书》;(十一)向投标单位通报评标结果,收集用户对中标项目的反馈意见;(十二)负责招标文件归档;(十三)负责委托招标项目招标委托事宜,并向招标委员会书面报告下列内容:(1)招标方式和发布招标公告的媒介;(2)招标文件中投标人须知、技术规格、评标标准和方法、合同主要条款等内容;(3)评标组的组成和评标报告;(4)中标结果。
公司自行招标办法(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招标工作,提高招标效率,确保招标活动的公平、公正、公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内部招标活动,包括货物、工程和服务采购。
第三条公司自行招标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二)诚实信用原则;(三)依法合规原则;(四)高效、便捷原则。
第二章招标组织第四条公司设立招标领导小组,负责招标活动的组织、监督和管理。
第五条招标领导小组由以下人员组成:(一)公司主要负责人或授权代表;(二)相关部门负责人;(三)招标专家;(四)法律顾问。
第六条招标领导小组职责:(一)制定招标方案;(二)确定招标方式;(三)审核招标文件;(四)组织招标活动;(五)监督招标过程;(六)处理招标异议和投诉。
第三章招标程序第七条招标项目立项(一)招标项目立项应当由相关部门提出,经公司批准后方可进行招标。
(二)招标项目立项应当明确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时间、招标预算等内容。
第八条招标文件编制(一)招标文件应当包括招标公告、招标须知、投标人须知、评标办法、合同条款等。
(二)招标文件应当明确招标项目的需求、技术规格、质量标准、价格要求、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等。
(三)招标文件应当根据项目特点,合理设置评标标准和评标方法。
第九条招标公告(一)招标公告应当通过公司内部网站、公告栏、电子邮件等方式发布。
(二)招标公告应当包括招标项目名称、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投标截止时间、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
第十条投标人报名(一)投标人应当在招标公告规定的报名时间内,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报名材料。
(二)投标人报名材料应当包括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资质证书、相关业绩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等。
第十一条投标文件递交(一)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递交至招标地点。
(二)投标文件应当密封,并注明项目名称、投标人名称、递交日期等。
自行招标管理办法
自行招标管理办法(一)(ZJYH/ZH23)1 目的为规范公司司(简称公司)的自行招标活动,保护公司利益和投标人的合法权益,保证项目质量,依照《招标投标法》,结合公司运营管理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2 适用范围适用于公司基础设施建设、公路养护工程、大宗物资采购等的自行招标活动。
3 职责经营开发部负责招标活动的管理和招标各项事务的组织实施,相关部门负责配合相关工作。
4 管理规定4.1 招标工作原则4.1.1 招标活动必须执行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以及行业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必须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4.1.2 坚持办事,不受干扰的原则。
4.2 招标工作流程图4.3 招标项目及范围的确定4.3.1 根据《委托招标管理办法》,工程建设概算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项目;4.3.2 概算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设备、工程材料等大宗物资采购项目;4.3.3 其他概算金额在20万元以上的项目;4.3.4 公司领导认为需要自行招标的。
4.3.5 对于4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养护工程项目由经营开发部组织实施招标。
4.4 招备工作4.4.1 需要招标时,公司成立由公司领导、项目主办部门、经营开发部和计划财务部、公司等相关部门人员组成的项目招标工作小组。
4.4.2 经营开发部负责人形成招标工作计划报公司审批,其中主要包括工作阶段划分、招标时间安排、职责分工等。
4.4.3 主办部门负责将项目技术要求、对投标人资质、资信要求等相关资料提交经营开发部。
4.5 招标4.5.1 招标工作小组负责组织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包括以下内容:1)投标邀请书;2)投标须知;3)技术文件和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4)对投标人资格审查的(公开招标时采用)。
内容包括:a)资格预审通告(包括招标人名称地址、招标项目性质、数量,获取文件的办法、时间、地点等)。
b) 资格预审申请人须知,包括资格预审申请的提交地点、截止日期、资质要求、主要证明文件、项目说明、项目资金来源、工期、是否可联合投标,特别要求等。
XX单位自行采购管理办法
XX单位自行采购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单位对自行采购(以下简称自采)工作的统一领导,规范自采工作的组织程序,完善监督制约机制,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证投资项目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经政府采购管理部门依法批准为自采,或未达到政府采购目录及标准规定的标准要求,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畴以外,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允许单位自采的货物类和工程类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货物类,包括通用设备、专用设备、图书档案、家具用具、被服装具、纸、纸制品及印刷品(含书籍、报刊)、办公消耗品及类似物品、建筑材料、医药品、农林牧渔业产品、矿与矿物、食品及其他货物等;工程类包括建筑物施工、构筑物施工、预制构件组装和装配、专业施工、建筑安装工程、装修工程、修缮工程及其他工程等;服务类是指信息技术服务、电信和其他信息传输服务、租赁服务、维修和保养服务,会议和展览服务、住宿和餐饮服务、专业技术服务、公共设施管理服务、交通运输服务、教育服务及其他服务等。
第四条我单位自采工作应在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范围之内,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诚信的原则,维护我单位利益,保证采购工作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
第五条我单位自采工作实行统一管理,未经批准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私自进行采购。
第二章工作机构及职责第六条我单位主要领导负责自采工作的审批与监察,办公室负责自采工作的组织与实施。
第七条工作职责采购部门(办公室):制订自采操作规程;审查采购项目是否符合自采要求;确定采购方式,修订、完善采购实施方案;审查备选供货商(投标人)的资质;组织实施采购工作;解决采购过程中需要解决的事宜;参与现场开评标等活动;主管财务负责审查项目是否符合预算安排和自采标准,项目资金是否符合财务制度标准等。
采购需求部门:提供采购项目的技术需求和服务要求;负责采购项目合同草拟与初审工作;参与现场开评标等活动;配合办公室签订合同及后期项目验收工作。
业主自行招标规定
工程建设项目自行招标试行办法(2000年7月1日国家计委发布第5号令)第一条为了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自行招标行为,加强对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4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经国家计委审批(含经国家计委初审后报国务院审批)的工程建设项目的自行招标活动。
前款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适用《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国家计委令第3号)。
第三条招标人是指依照法律规定进行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招标的法人。
第四条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应当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能力,具体包括:(一)具有项目法人资格(或者法人资格);(二)具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工程技术、概预算、财务和工程管理等方面专业技术力量;(三)有从事同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的经验;(四)设有专门的招标机构或者拥有3名以上专职招标业务人员;(五)熟悉和掌握招标投标法及有关法规规章。
第五条招标人自行招标的,项目法人或者组建中的项目法人应当在国家计委上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一并报送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书面材料。
书面材料应当至少包括:(一)项目法人营业执照、法人证书或者项目法人组建文件;(二)与招标项目相适应的专业技术力量情况;(三)内设的招标机构或者专职招标业务人员的基本情况;(四)拟使用的专家库情况;(五)以往编制的同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文件和评标报告,以及招标业绩的证明材料;(六)其他材料。
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前,招标人确需通过招标方式或者其他方式确定勘察、设计单位开展前期工作的,应当在前款规定的书面材料中说明。
第六条国家计委审查招标人报送的书面材料,核准招标人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自行招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
第5号令《工程建设项目自行招标试行办法》(2013年5月修订)
工程建设项目自行招标试行办法第5号令(2013年修订)《工程建设项目自行招标试行办法》已经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该办法试行取得经验后,国家计委将依据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适用于所有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自行招标办法。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主任曾培炎二○○○年七月一日工程建设项目自行招标试行应用范围条例第一条为了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自行招标行为,加强对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4 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经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核准(含经国家发展改革委初审后报国务院审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自行招标活动。
前款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适用《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第3号令)。
工程建设项目自行招标试行招标条件条例第三条招标人是指依照法律规定进行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招标的法人。
第四条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应当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能力,具体包括:(一)具有项目法人资格(或者法人资格);(二)具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工程技术、概预算、财务和工程管理等方面专业技术力量;(三)有从事同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的经验;(四)拥有3名以上取得招标职业资格的专职招标业务人员;(五)熟悉和掌握招标投标法及有关法规规章。
工程建设项目自行招标试行自行招标申请条例第五条招标人自行招标的,项目法人或者组建中的项目法人应当在向国家发展改革委上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资金申请报告、项目申请报告时,一并报送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书面材料。
书面材料应当至少包括:(一)项目法人营业执照、法人证书或者项目法人组建文件;(二)与招标项目相适应的专业技术力量情况;(三)取得招标职业资格的专职招标业务人员的基本情况;(四)拟使用的专家库情况;(五)以往编制的同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文件和评标报告,以及招标业绩的证明材料;(六)其他材料。
工程自行招标管理办法(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工程自行招标活动,提高招标效率,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我国境内进行的各类工程项目的自行招标活动。
第三条工程自行招标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确保招标活动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第四条工程自行招标活动应当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招标人及招标条件第五条招标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依法成立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三)有明确的招标项目;(四)有符合招标项目要求的资金或者资金来源;(五)有从事招标工作的专职或者兼职人员。
第六条招标项目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项目已批准立项;(二)项目资金已经落实;(三)项目实施方案已经编制完成;(四)项目招标文件已经编制完成。
第七条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招标项目的具体要求、技术规范、质量标准、合同条款等。
第三章招标文件的编制与发布第八条招标人应当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招标公告;(二)投标人须知;(三)投标文件格式;(四)评标办法;(五)合同条款;(六)其他需要投标人了解的事项。
第九条招标文件发布应当通过以下方式:(一)在政府指定的招标公告媒体上发布;(二)在招标人单位网站或者公告栏上发布;(三)通过其他合法途径发布。
第十条招标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招标项目的名称、地点、规模;(二)招标人的名称、地址;(三)招标文件的获取时间、地点;(四)投标截止时间;(五)联系方式。
第四章投标人资格与投标文件的提交第十一条投标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者营业执照;(二)具有相应的资质证书;(三)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四)具备履行合同的能力。
第十二条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投标文件。
第十三条投标文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投标函;(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者授权委托书;(三)企业资质证书、营业执照副本;(四)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五)投标报价;(六)施工组织设计或者实施方案;(七)其他招标文件要求提交的文件。
工程建设项目自行招标试行办法(国家计委5号令)
工程建设项目自行招标试行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自行招标行为,加强对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4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经国家计委审批(含经国家计委初审后报国务院审批)的工程建设项目的自行招标活动。
前款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适用《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国家计委第3号令)。
第三条招标人是指依照法律规定进行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招标的法人。
第四条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应当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能力,具体包括:(一) 具有项目法人资格(或者法人资格);(二) 具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工程技术、概预算、财务和工程管理等方面专业技术力量;(三) 有从事同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的经验;(四) 设有专门的招标机构或者拥有3名以上专职招标业务人员;(五) 熟悉和掌握招标投标法及有关法规规章。
第五条招标人自行招标的,项目法人或者组建中的项目法人应当在国家计委上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一并报送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书面材料。
书面材料应当至少包括:(一) 项目法人营业执照、法人证书或者项目法人组建文件;(二) 与招标项目相适应的专业技术力量情况;(三) 内设的招标机构或者专职招标业务人员的基本情况;(四) 拟使用的专家库情况;(五) 以往编制的同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文件和评标报告,以及招标业绩的证明材料;(六) 其他材料。
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前,招标人确需通过招标方式或者其他方式确定勘察、设计单位开展前期工作的,应当在前款规定的书面材料中说明。
第六条国家计委审查招标人报送的书面材料,核准招标人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自行招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限制其自行办理招标事宜,也不得拒绝办理工程建设有关手续。
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招标投标活动及其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有关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设区的市XX级人民政府对其所属部门有关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职责分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招标人是依法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招标投标活动的责任主体,对招标过程和结果负责。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不得违法限制或者排斥其他地区、其他行业潜在投标人参加本地区、本行业的招标投标活动,不得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不得非法干涉招标人、投标人在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自主权。
第七条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负责依法为市场主体、社会公众、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等提供招标投标综合服务,不得与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存在隶属关系,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进入依法设立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全过程招标投标活动。
第八条依法设立的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应当符合国家电子招标投标系统的有关规定和技术规范,为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按各自职责和注册权限登录使用交易平台提供必要条件。
鼓励利用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进行招标投标。
数据电文形式与纸质形式的招标投标活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章招标与投标第九条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医院自行招标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医院自行招标工作,提高招标效率,确保招标活动的公开、公平、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医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医院所有自行招标的项目,包括但不限于设备采购、工程建设、药品及耗材采购、服务外包等。
第三条医院自行招标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公开、公平、公正;(二)竞争、择优;(三)合法、合规;(四)科学、合理。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第四条医院设立招标领导小组,负责招标工作的决策、监督和管理。
第五条招标领导小组职责:(一)制定招标管理制度和招标工作流程;(二)审批招标方案;(三)监督招标过程,确保招标活动合法、合规;(四)处理招标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五)对招标结果进行审核和公示。
第六条招标办公室负责招标工作的具体实施,其主要职责包括:(一)编制招标文件;(二)发布招标公告;(三)组织招标活动;(四)对投标文件进行审核;(五)协助招标领导小组处理招标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第三章招标程序第七条招标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二)具有明确的采购需求和预算;(三)已编制招标文件。
第八条招标程序:(一)编制招标文件;(二)发布招标公告;(三)接收投标文件;(四)对投标文件进行审核;(五)组织开标、评标;(六)确定中标人;(七)签订合同;(八)招标领导小组审核、公示招标结果。
第四章招标文件第九条招标文件应包括以下内容:(一)招标公告;(二)招标文件;(三)投标须知;(四)投标文件格式;(五)评标办法;(六)合同范本。
第十条招标文件应当明确投标人的资格要求、投标文件要求、评标标准、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等内容。
第五章评标办法第十一条评标办法应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选择合适的评标方法,如最低投标价法、综合评分法等。
第十二条评标委员会由招标领导小组指定的专家组成,负责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
第十三条评标委员会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客观、公正;(二)保密;(三)严格按照评标办法进行评审。
自行采购管理办法机关事业单位自行采购管理办法
自行采购管理办法机关事业单位自行采购管理办法导读:就爱阅读网友为您分享以下“机关事业单位自行采购管理办法”资讯,希望对您有所帮助,感谢您对 的支持!机关事业单位自行采购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机关事业单位的自行采购活动,维护国家利益,提高工作效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以下简称《采购条例》、《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及《2016年深圳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相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单位采购各项工作应严格执行《采购条例》和《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落实规范采购行为,确保集体决策、充分研讨、书面记录、有迹可查、公开透明,并对上述资料做好相应的档案保管工作,以便检查。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采购,是指本单位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雇用等。
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
工程,是指建设工程以及信息化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
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
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政府采购对象。
第二章实施细则第四条(一)依据《2016年深圳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规定,单位自行采购实施范围如下:1、集中采购目录以外且在集中采购限额以下的项目(货物类、服务类和信息化工程限额在50万元以下,工程类在100万元以下的);2、2016年深圳市暂不纳入集中采购范围的项目;3、属于集中采购范围,符合《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经财政部门批准同意转为自行采购的项目。
(二)注意事项:1、自行采购项目应当严格落实政府采购责任制,做到货比三家、集体决策、公开透明,并留存书面记录。
行政事业单位自行采购管理办法
行政事业单位自行采购管理办法一、总则为规范行政事业单位的自行采购行为,维护财务秩序,保证采购活动的合法、公平、透明,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二、适用范围本管理办法适用于行政事业单位自行进行的货物、服务和工程等采购活动。
三、采购方式行政事业单位的自行采购活动可以采用以下方式进行:1.竞争性磋商:指行政事业单位向多个供应商询价,并在基于价格、质量、服务等因素的比较后进行选择。
2.邀请招标:指行政事业单位在经过预审合格的供应商名单中,邀请特定供应商进行招标。
3.单一来源采购:指行政事业单位基于特殊原因无法通过竞争性选择或招标或询价等方式,直接与特定供应商进行合作。
四、采购程序1.需求确定:行政事业单位通过内部会议、调研和申请等方式确定具体采购需求。
2.编制采购计划:行政事业单位根据需求确定采购计划,并经相关部门审核通过后,向上级机构备案。
3.发布采购公告:对于竞争性磋商和邀请招标的采购方式,行政事业单位应在内部网站或指定媒体上发布采购公告,并向潜在供应商发放采购文件。
4.接收投标文件:行政事业单位按照规定的截止日期和时间接收投标文件,并进行密封存档。
5.评审和比较:行政事业单位组织采购评审委员会对接收到的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确定中标候选人或中标供应商。
6.经办人员核准:行政事业单位将评审结果报经办人员核准,并最终确定中标候选人或中标供应商。
7.中标公示和合同签订:行政事业单位将中标结果在内部网站或指定媒体上进行公示,并与中标候选人或中标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
8.履约情况监督:行政事业单位应密切关注采购合同的履约情况,对供应商的服务和产品质量进行监督和评估。
五、采购文件管理行政事业单位的自行采购活动涉及的采购文件应妥善保管,采购文件包括但不限于采购计划、采购公告、投标文件、评标报告、中标通知书和采购合同等。
六、采购合同管理行政事业单位与供应商签订的采购合同应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合同内容应详细、准确,并经过双方的签字盖章确认。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自行招标管理暂行办法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自行招标管理暂行办法(草案)第一条为了确保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招标投标规范化、制度化、程序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工程建设项目自行招标试行办法》、《工程建设项目自行招标试行应用范围条例》及《四川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本级规划和建设项目实行自行招标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市本级规划和建设项目中的下列内容应实行自行招标:(一)按程序审定实行代建的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的勘察设计单位、施工监理单位和项目管理公司的确定;(二)城乡规划设计、景观设计、专项设计等;(三)其他经有关行政监管部门审批备案实行自主招标的建设项目。
第四条经业主单位委托负责实施自行招标的南充市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代建中心或其他经审定的自行招标人应当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能力,具体包括:(一)具有项目法人资格(或者法人资格);(二)具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和中级职称以上的工程技术、概预算(造价员)、财务和工程管理等方面专业技术人员5名以上,其中应有3名以上的专职招标业务人员。
(三)有从事同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的经验;(四)设有专门的招标机构和招投标监督机构;(五)熟悉和掌握招标法及有关法律规章。
第五条招标人办理自行招标事宜时,应按项目填报相关资料送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审核备案。
第六条自行招标组织程序:(一)向相应的招投标管理机构报送《建设工程招标备案表》;(二)编制招标文件并备案;(三)发布招标信息;(四)受理投标报名,发送资格预审资料;(五)确定投标人,发送招标文件及相关资料;(六)组织踏勘现场和招标文件答疑并备案(书面);(七)抽取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八)签收投标文件,组织开标;(九)评标委员会评标,推荐中标候选人;(十)确定中标单位,发送《中标通知书》;(十一)提交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
第七条自行招标投标活动应当按照规定,到指定的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进行,接受招投标管理机构和有关监督部门的监督。
自行采购管理暂行办法
自行采购管理暂行办法 Company number:【WTUT-WT88Y-W8BBGB-BWYTT-19998】靖江市广播电视台自行采购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台采购行为,加强对自行采购项目的监督管理,提高小型工程、设备器材、公共服务的采购质量,抵制不正当竞争,促进内部管理规范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结合我台财务、设备物资管理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自行采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台所需要采购的物资、服务,均须按规定办理政府采购申报手续,经采购办同意由台自行采购的项目,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管理机构和职责第三条台成立招标采购领导小组,由分管台领导、办公室、监察室、财务资产科、技术保障中心等有关科室中心负责人组成。
职责为负责全台采购招标工作的监督、审核、组织和指导工作。
第四条按具体项目成立采购项目小组,成员人数为3人以上单数,成员按需要由领导小组成员及相关部门组成。
其职责是具体负责单一采购项目招标的实施,并对项目的验收进行监督检查,同时完成整个招标资料的建档备案工作。
第三章招标采购的范围第五条招标采购的范围主要是指台生产经营活动中所需要小型工程、设备器材、社会服务等项目。
上述物资的采购必须由采购项目小组负责执行,参照法定的招标办法和程序统一组织招标采购,任何人都不得私自进行物资采购,否则将追究经办人的责任。
第六条对小型低值零星的物资采购,可不再需要履行招投标程序,但招标工作小组要深入市场调查,依据采购计划,经台分管领导批准后,按“比质、比价、比运距、比信誉”,核算成本择优定点采购,所有市场调查资料应形成书面材料备案。
用料单位要有专人验收,并且推行采购和付款两条线的采购方式,严禁采购付款一人包办,付款须经单位主管签批。
第四章招标采购原则第七条物资采购招标应遵循公开、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招标者和投标者不得相互勾结,循私舞弊,努力营造公平竞争的招投标环境。
招标人设有的标的应密封保存,在开标前任何人不得泄密。
自行采购管理暂行办法
自行采购管理暂行办法(总4页)本页仅作为文档封面,使用时可以删除This document is for reference only-rar21year.March法定的招标办法和程序统一组织招标采购,任何人都不得私自进行物资采购,否则将追究经办人的责任。
第六条对小型低值零星的物资采购,可不再需要履行招投标程序,但招标工作小组要深入市场调查,依据采购计划,经台分管领导批准后,按“比质、比价、比运距、比信誉”,核算成本择优定点采购,所有市场调查资料应形成书面材料备案。
用料单位要有专人验收,并且推行采购和付款两条线的采购方式,严禁采购付款一人包办,付款须经单位主管签批。
第四章招标采购原则第七条物资采购招标应遵循公开、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招标者和投标者不得相互勾结,循私舞弊,努力营造公平竞争的招投标环境。
招标人设有的标的应密封保存,在开标前任何人不得泄密。
第八条投标人应具有法人资格,具有合格的资信证明,有完善的产品检测设备和专业检测人员,有相当的生产能力,能够提供满足招标要求的产品,质量可靠、信誉良好,并能确保完善的售后服务。
第五章自行采购招标程序第九条采购部门应依据实际需要,按所购物资的最佳经济订购批量及型号、规格、质量要求、到货日期后编制招标采购物资计划,经分管领导批准后,交采购项目小组实施招标采购。
第十条采购项目小组应根据招标采购计划,根据市场调查、采购资源信息等,确定合适的采购方式,如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和询价等。
第十一条对符合要求的合格供应商,应向其发放招标邀请通知书。
通知书的内容应包括1、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2、招标人的资格;3、招标采购物资的名称数量;4、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和时间;5、投标的实施时间和地点;6、其它应说明的事项。
第十二条投标单位在索取招标文件时应提供证明其资格的有关文件,采购项目小组应对其投标资格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投标单位应根据招标文件编制投标文件。
第十三条投标单位按招标文件的要求,应以书面形式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对企业概况以及企业业绩进行简要的、真实的描述,并对招标物资的技术性能、质量标准、售后服务等情况进行承诺和报价。
机关事业单位自行采购管理办法
机关事业单位自行采购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机关事业单位的自行采购活动,维护国家利益,提高工作效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以下简称《采购条例》、《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及《2016年深圳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相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单位采购各项工作应严格执行《采购条例》和《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落实规范采购行为,确保集体决策、充分研讨、书面记录、有迹可查、公开透明,并对上述资料做好相应的档案保管工作,以便检查。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采购,是指本单位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雇用等。
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
工程,是指建设工程以及信息化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
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
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政府采购对象。
第二章实施细则第四条(一)依据《2016年深圳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规定,单位自行采购实施范围如下:1、集中采购目录以外且在集中采购限额以下的项目(货物类、服务类和信息化工程限额在50万元以下,工程类在100万元以下的);2、2016年深圳市暂不纳入集中采购范围的项目;3、属于集中采购范围,符合《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经财政部门批准同意转为自行采购的项目。
(二)注意事项:1、自行采购项目应当严格落实政府采购责任制,做到货比三家、集体决策、公开透明,并留存书面记录。
2、属于上述第三种情形的自行采购项目申请,采购人应当在虚拟指标下达后,采购任务施行前提出,并按照《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的规定提交相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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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行招标管理办法
(ZJYH/ZH23)
1 目的
为规范公司司(简称公司)的自行招标活动,保护公司利益和投标人的合法权益,保证项目质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结合公司运营管理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2 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基础设施建设、公路养护工程、大宗物资采购等的自行招标活动。
3 职责
经营开发部负责招标活动的管理和招标各项事务的组织实施,相关部门负责配合相关工作。
4 管理规定
4.1 招标工作原则
4.1.1 招标活动必须执行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以及行业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必须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4.1.2 坚持独立办事,不受干扰的原则。
4.2 招标工作流程图
4.3 招标项目及范围的确定
4.3.1 根据《委托招标管理办法》,工程建设概算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项目;
4.3.2 概算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设备、工程材料等大宗物资采购项目;
4.3.3 其他概算金额在20万元以上的项目;
4.3.4 公司领导认为需要自行招标的。
4.3.5 对于4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养护工程项目由经营开发部组织实施招标。
4.4 招标准备工作
4.4.1 需要招标时,公司成立由公司领导、项目主办部门、经营开发部和计划财务部、公司纪委等相关部门人员组成的项目招标工作小组。
4.4.2 经营开发部负责人形成招标工作计划报公司审批,其中主要包括工作阶段划分、招标时间安排、职责分工等。
4.4.3 主办部门负责将项目技术要求、对投标人资质、资信要求等相关资料提交经营开发部。
4.5 招标
4.5.1 招标工作小组负责组织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包括以下内容:
1)投标邀请书;
2)投标须知;
3)技术文件和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
4)对投标人资格审查的标准(公开招标时采用)。
内容包括:
a)资格预审通告(包括招标人名称地址、招标项目性质、数量,获取文件的办法、时间、地点等)。
b) 资格预审申请人须知,包括资格预审申请的提交地点、截止日期、资质要求、主要证明文件、项目说明、项目资金来源、工期、是否可联合投标,特别要求等。
c) 资格预审申请表,包括企业名称、组织机构、财务状况、人员、设备、业绩,拟投入本项目的主要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及设备。
d) 投标书格式及记录
e) 投标报价要求和评标标准等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以及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
f) 评标办法
4.5.2 经营开发部负责编制招标文件的商务部分内容,项目主办部门负责编制招标文件的技术部门,最后由公司领导、经营开发部、项目主办部门再次进行集中会审,并在《招标文件审批表》(ZH22-B01)上签字,将审核完的文件交由经营开发部印制装订。
4.5.3 发布招标邀请书
根据项目主办部门提供的资质较好的潜在投标人名单,由经营开发部向三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
4.5.3 发售招标文件时,经营开发部应做好发售记录。
4.5.4 接收投标文件
1) 发出招标文件到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应不少于15天,对技术要求低,或时间紧的项目,可适当缩短时间。
2) 经营开发部专人签收、保管文件,严格保密措施。
3) 在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经营开发部收到投标人书面通知,投标人对投标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
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组成的部分。
4.5.5 根据需要由项目主办部门组织投标人勘察现场,针对投标人的询问解释招标文件中的疑点和难点,项目主办部门负责提供书面解答,由经营开发部发出补遗书通知所有投标人。
4.5.6 组织编制标底和制定评标办法
1) 每个项目只允许有一个标底。
标底在开标前严格保密。
2) 标底由招标工作小组组织编制,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泄露。
3) 一般采用综合评价法或采用合理低价法选择中标人,评标办法由招标工作小组负责人确定。
4.6 开标
4.6.1 按招标文件规定,经营开发部组织开标各项事宜,并邀请有关纪检部门人员参加。
4.6.2 开标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
4.6.3 在投标人和纪检人员对投标文件确认无误后,由招标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招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含截止前补充的所有文件。
4.6.4 开标过程由经营开发部专人记录,并存档备案。
4.7 评标
4.7.1 根据招标项目特点组建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的组建原则是:
1) 成员人数为五人(含)以上单数;
2) 由外请专家(专业技术人员、监理单位)、项目主办部门、经营开发部、计划财务部等人员组成,其中专家和技术人员所占比例要超过三分之二。
3) 与招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进入相关项目的评标委员会;
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应采取必要的措施,保
证评标委员会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
4.7.2 评标委员会成员对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资格预审、符合性审查、报价算术性修正、投标报价等技术资料评分,并填写《投标文件资格审查表》、《投标文件符合性审查表》、《投标报价算术性修正表》、《投标报价评分表》、《评审打分表》。
4.7.3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向招标工作小组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
4.8 定标
招标工作小组根据评委委员会的推荐结果,讨论确定中标人, 由经营开发部报公司批准。
4.9 签订项目合同
4.9.1 招标工作小组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4.9.2 项目主办部门和中标人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7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
4.9.3 招标工作小组对中标人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按时签订合同的,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
4.9.4 经营开发部负责收集、整理、保管项目招标的资料,需归档的移交归档。
5 相关文件
5.1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5.2 《委托招标管理办法》(ZJYH/ZH22)
6 记录
6.1 投标邀请书(ZH23-B01)
6.2 开标文件格式资料(ZH23-B02)
6.3评标报告格式及评标资料(ZH23-B03)
6.4投标文件资格审查表(ZH23-B04)
6.5投标文件符合性审查表(ZH23-B05)
6.6投标报价算术性修正表(ZH23-B06)
6.7投标报价评分表(ZH23-B07)
6.8评审打分表(ZH23-B08)
6.9评审汇总表(ZH23-B09)
6.10中标单位推荐表(ZH23-B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