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辽宁省规划审批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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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审批
第一条建设单位或个人使用土地和进行建设,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必须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一)新建、迁建项目需要使用土地的;
(二)原址扩建需要使用本单位原有土地以外土地的;(三)需要改变本单位土地使用性质的。
第二条建设单位或个人申请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必须提供以下材料:
(一)《辽宁省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申请表》;
(二)经批准的项目建议书(指政府投资和由政府担保的银行贷款投资项目)或计划部门立项计划;
(三)土地权属证明或者相关土地协议;
(四)现状地形图、规划定线图(含地上、地下管线情况)、总平面规划图;
(五)工业项目须附环评报告;
(六)重大项目须有选址可研报告。
第三条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在接到建设项目选址申请后,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建设单位或个人提出选址申请,规划部门在8个工作日内进行现场调查,对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建设项目,告知建设单位选址不当的主要原因或提出调整意见;对符合规划要
求的建设项目,勘定建设项目的具体用地位置和界线,提出规划设计条件;
(二)建设单位和个人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规划编制单位根据规划设计条件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
(三)规划主管部门审查规划设计方案,对相关项目进行公示,公示时间结束后,5日内下达规划设计批复;
(四)对材料齐备的建设单位或个人,8个工作日内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第四条开发经营性项目可根据总体规划、近期建设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制定土地收购储备计划,对拟收购土地进行规划审查,提出规划设计条件。
第二章《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审批
第五条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申请使用建设土地,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须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一)新建、扩建、迁建需要使用本单位以外土地的;(二)需要改变本单位土地使用性质进行建设的;
(三)调整、交换用地进行建设的;
(四)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的;
(五)因建设需要临时使用土地的。
第六条建设单位或个人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须提供以下材料:
(一)、《辽宁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表》;(二)、土地权属证明或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合同;(三)、可研报告批准文件(指政府投资和由政府担保的银行贷款投资项目)或计划部门批准文件;
(四)、地形图、规划定线图;
(五)、控制性或修建性详细规划图及规划批复
第七条《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按照以下程序进行审批:(一)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在受理合格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材料后,根据建设项目的用地性质、规模等,按照城市规划和选址意见书的要求,勘定建设项目的用地位置和拆迁范围;
(二)根据建设工程所在地段城市规划和已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提出建设工程设计要点,8个工作日内向建设单位或个人核发设计要点通知书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第八条招、拍、挂的各类建设用地必须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有关的土地出让合同必须附有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发的规划设计条件。
土地使用权转让时,不得改变原有的规划设计条件,受让方在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前,必须持转让合同、转让地块的原《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变更《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九条临时建设用地必须严格控制,确需使用土地的,必须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用地的使用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期满后,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予以拆除。确需延长使用期限的,应提前一个月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延期手续。
第三章《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审批
第十条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和改建建筑物、构筑物、码头、铁路和其他工程设施,必须持有关文件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或个人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须提供以下材料:
(一)《辽宁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表》;
(二)基建计划;
(三)土地使用证或土地批复;
(四)消防审核意见;
(五)缴费通知;
(六)人防工程审批表;
(七)开工报告;
(八)扩初批复;
(九)工程设计方案审核意见单;
(十)档案馆意见;
(十一)属于加层或改建的,必须提供产权证明或结构、基础鉴定报告;
(十二)建筑施工图(平、立、剖)。
第十二条《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办理程序:
(一)、建设单位或个人按照建筑工程设计要求通知单的要求,委托设计部门进行方案设计;
(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到设计方案后,根据规划设计条件和工程设计要求,对方案进行审查,对审查合格的建筑设计方案,7个工作日内下达方案批复;
(三)、建设工程涉及消防、环保、人防、收费等相关部门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征求相关主管部门意见;(四)、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在收到合格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材料后,应对建设工程的性质、规模等是否符合城市规划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规定要求进行审查,对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提出修改意见并书面告知建设单位或个人;对符合要求的,7个工作日内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十三条临时性建(构)筑物的建设必须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核定其用地位置、界线和使用期限,并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审查要求
和程序进行审查同意后,核发《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临时性建(构)筑物的建设必须严格控制,临时性建(构)筑物不得超过二层,使用期限不得超过二年,确需延长使用期限的,应提前一个月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延期。第四章市政和管线工程的审批
第十四条修建市政和管线工程及其附属工程,必须取得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附图。
第十五条市政和管线工程规划审批,可按以下程序办理。(一)申请《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
1.建设单位或个人持有关批准文件和相关资料,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选址申请;
2.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8个工作日内提出处理意见或下达测绘任务通知单;
3.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划路径红线或核发《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及其附件、附图,或提供相应的文字说明。(二)进行市政、管线工程设计。建设单位或个人根据路径红线或《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要求,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工程设计。
(三)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1.建设单位或个人向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书面申请,并报送市政、管线设计方案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