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违法建筑测绘操作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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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经济特区处理历史遗留生产经营性违法建筑若干规定-

深圳经济特区处理历史遗留生产经营性违法建筑若干规定-

深圳经济特区处理历史遗留生产经营性违法建筑若干规定正文:---------------------------------------------------------------------------------------------------------------------------------------------------- 深圳经济特区处理历史遗留生产经营性违法建筑若干规定(2001年10月17日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19年10月31日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人体器官捐献移植条例〉等四十五项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一条为了处理历史遗留生产经营性违法建筑问题,制止违法建筑行为,保障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和政策规定,结合深圳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历史遗留生产经营性违法建筑(以下简称违法建筑),是指《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坚决查处违法建筑的决定》公布实施以前,即1999年3月5日以前违反规划、土地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经规划国土资源部门批准,未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非法占用土地兴建的工业、交通、能源等项目的建筑物及生活配套设施。

第三条区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违法建筑清查、处理的统一组织和协调工作。

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主管违法建筑问题的处理工作;住房建设部门、消防救援机构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违法建筑的处理工作;生态环境、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卫生健康、市场监管、人口和房屋综合管理及其他有关部门和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参与处理违法建筑工作。

第四条下列违法建筑不予确认产权:(一)占用道路、广场、绿地、高压供电走廊和压占地下管线或者其他严重影响城市规划又不能采取改正措施的;(二)占用农业保护区用地的;(三)占用一级水源保护区用地的;(四)非法占用国家所有的土地或者原农村用地红线外其他土地的。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产业类和公共配套类违法建筑的处理办法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产业类和公共配套类违法建筑的处理办法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产业类和公共配套类违法建筑的处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城市规划实施,拓展产业发展空间,完善城市公共配套,根据《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违法建筑的处理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产业类违法建筑(以下简称产业类历史违建)和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公共配套类违法建筑(以下简称公配类历史违建)的安全纳管、处理确认、依法拆除或者没收。

本办法所称产业类历史违建,包括生产经营性和商业、办公类历史违建。

生产经营性历史违建,是指厂房、仓库等实际用于工业生产或者货物储藏等用途的建筑物及生活配套设施。

商业、办公类历史违建,是指实际用于商业批发与零售、商业性办公、服务(含餐饮、娱乐)、旅馆、商业性文教体卫等营利性用途的建筑物及生活配套设施。

本办法所称公配类历史违建,是指实际用于非商业性文教体卫、行政办公及社区服务等非营利性用途的建筑物及生活配套设施。

第三条市查违办负责历史违建处理工作的统筹、协调和指导,规范处理程序、操作流程,统一格式文书,完善历史违建处理系统。

第四条区政府(含新区管理机构,下同)负责统筹辖区内历史违建的处理,组织开展辖区历史违建安全纳管、规划土地审查、基本生态控制线内历史违建核查、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其继受单位认定等相关工作,规划土地审查部门由各区自行确定。

区政府应当保障处理工作的组织领导、机构人员以及工作经费。

各区可以结合辖区实际,就历史违建处理工作制定实施细则,实施细则应当报市查违办备案。

街道办事处(含新区设立的办事处,下同)负责历史违建初审,实施历史违建安全纳管,开展宣传工作。

社区工作站负责配合街道办事处开展历史违建处理相关工作。

区查违办负责组织开展历史违建分类审查及简易处理,核发处理文书。

区规划土地监察机构负责依法对历史违建实施行政处罚。

第五条规划国土部门负责组织制定历史违建规划土地审查操作指引,指导、监督历史违建的测量、地质灾害安全隐患排查与治理、规划土地审查和基本生态控制线内历史违建核查。

深圳市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违法建筑测绘操作指引

深圳市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违法建筑测绘操作指引

深圳市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违法建筑测绘操作指引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产业类和公共配套类违法建筑的处理办法》(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312号),结合产权登记和地籍管理等相关工作要求,确保历史违建处理各项测绘成果测绘数据准确、内容完整、格式规范统一,制定本测绘操作指引。

一、测量机构开展测绘工作时,房屋建筑面积测绘执行《房屋建筑面积测绘技术规范》(SZJG22-2015),成果内容和文本格式按照现状测绘报告出具,文本格式详见附件1;权属调查和分宗定界参照《深圳市地籍调查技术规程》(试行 2015-11-10发布),形成《权属调查和预分宗定界表》,文本格式详见附件2;测绘成果电子数据格式标准执行《深圳市房产测绘数据格式标准及制图规范》,详见附件3。

测绘工作完成后出具的成果统称为历史违建处理测绘成果。

二、根据《房产测绘管理办法》和《市规划国土委关于规范房产测绘成果提交工作的通知(暂行)》(深规土[2017]572号)的相关要求,测绘成果统一由深圳市地籍测绘大队(以下简称测绘大队)进行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

审核内容包括:测绘成果格式的规范性、内容的完整性、界址点坐标准确性、面积测算依据与方法等。

三、街道办委托的测量机构完成测绘工作后,由测量机构将《权属调查和预分宗定界表》中的地界坐标及分宗定界示意图上传至不动产籍信息平台与在库数据进行比对、核查,不存在与合同产权宗地、方案宗地、地籍调查宗地相交情形的,通过核查,由街道办事处或街道办事处委托的相关机构将测绘成果提交测绘大队进行审核。

四、测量机构须提交《房屋建筑面积测绘报告》《房屋建筑面积分栋分类汇总表》《权属调查和预分宗定界表》的纸质测绘成果和电子测绘成果各一套,统一交由测绘大队进行成果审核,其中,福田区、罗湖区、盐田区、南山区测绘成果提交测绘大队第一中队审核,宝安区、龙华区、光明区测绘成果提交测绘大队第二中队审核,龙岗区、坪山区、大鹏新区测绘成果提交测绘大队第三中队审核。

深圳市城市更新项目实操系列(二)——工业用地历史遗留问题解决思路

深圳市城市更新项目实操系列(二)——工业用地历史遗留问题解决思路

深圳市城市更新项⽬实操系列(⼆)——⼯业⽤地历史遗留问题解决思路深圳市城市更新项⽬实操系列(⼆)——⼯业⽤地历史遗留问题解决思路原创 2017-02-08 李⼄帆邓伟强导读为了给经济发展提供⼟地资源,深圳市政府先后在1992年、2004年进⾏了两次“国有化”⾏动,但因⼟地补偿不到位以及由此带来的“违建”、“抢建”现象,⽆形中造成了长期以来困扰深圳社会发展的历史遗留问题,⽽这在⼯业⽤地改造项⽬中影响尤甚。

如何妥善解决项⽬⽤地及地上建筑物的历史遗留问题,往往成为⼯业⽤地升级改造项⽬能否顺利推进的关键。

在实际操作中,借助城市更新解决历史遗留问题是深圳地区⼯业⽤地升级改造项⽬的主要途径;不过,随着商业竞争的⽩热化,不少⼯业⽤地项⽬的投资者正试图通过“引⼊产业农地⼊市”等⾮城市更新的⽅式,寻找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的其他路径。

叶⼦分割线⼀、深圳⾮农建设⽤地历史遗留问题概述(⼀)两次“⼟地国有化”的补偿未到位为了给城市发展提供⽤地保障,深圳市政府在1992年出台了《关于深圳经济特区农村城市化的暂⾏规定》,对原特区内的集体⼟地实⾏“统征”,转为国有⽤地;2003年,深圳市委、市政府发布《关于加快宝安龙岗两区城市化进程的意见》,把特区外的⼟地全部“转”为市政府发展储备⽤地。

然⽽,由于对村集体、村民的补偿标准过低、不到位,上述“征地”、“转地”⾏动事实上并未得到当时的村集体及村民的承认。

在性质上,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属⼟地名义上虽为“国有⼟地”,但要真正实现流转,则需要完成对⼟地及地上建筑物、构筑物的补偿⼿续。

(⼆)违法建筑的泛滥深圳地区的快速发展,催⽣了巨⼤的⽤地、⽤房需求。

⼤多数集体经济组织出于招商、创收等考虑,与村外个⼈或企业签订⽤地协议,使⽤年限50年甚⾄更久——事实上成了“以租代售”。

⼟地实际使⽤⼈在取得“⼟地使⽤权”之后,多数未经合法报建⼿续就建起了各类建筑。

这些违法建筑不但数量众多,⽽且承载着⼤量的产业。

【建设】深圳市非原村民所建住宅类历史遗留违法建设临时使用办法试行草案

【建设】深圳市非原村民所建住宅类历史遗留违法建设临时使用办法试行草案

【关键字】建设《深圳市非原村民所建住宅类历史遗留违法建筑临时使用管理办法(试行)》(草案)第一条【立法目的和依据】为规范本市非原村民对其所建住宅类历史遗留违法建筑的临时使用活动,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根据《<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违法建筑的处理决定>试点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第四十条第三款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违法建筑试点区域内非原村民对其所建住宅类历史遗留违法建筑的临时使用备案。

属于房地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范围的建筑,不适用本办法,依照《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房地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处理工作的若干意见》(深府〔2010〕66号)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条【定义】本办法所称“本市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违法建筑试点区域”,根据《实施办法》及其试点工作方案予以确定。

本办法所称“非原村民”,不包括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继受单位和其他企业单位,包括:(一)不具备《深圳市原村民非商品住宅建设暂行办法》(深府〔2006〕105号)第四条规定原村民身份的个人;(二)虽具备《深圳市原村民非商品住宅建设暂行办法》第四条规定的原村民身份,但其所建住宅类历史遗留违法建筑不在其原籍所在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也不在区政府(新区管委会)或者街道办事处在其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外安排的用地范围的个人。

非原村民所建住宅类历史遗留违法建筑,不包括之前已建成、且已按照《深圳经济特区处理历史遗留违法私房若干规定》申报的情形。

非原村民所建历史遗留违法建筑的住宅类用途,依据当事人普查记录的申报用途确定。

第四条【基本管理要求】前条规定范围内的非原村民所建住宅类历史遗留违法建筑经普查记录后依法处理前,符合《实施办法》规定条件的,应当办理临时使用备案,但根据《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规定处理的情形除外。

非原村民所建住宅类历史遗留违法建筑未办理临时使用备案的,不得出租;已经办理临时使用备案的,不得进行经营性活动,但已就一楼、二楼临街部分办理了商事登记、符合消防等法律法规规定开业经营条件且维持经营现状的除外。

深圳市处理历史遗留违法私房和生产经营性违法建筑工作程序-深府办[2002]41号

深圳市处理历史遗留违法私房和生产经营性违法建筑工作程序-深府办[2002]41号

深圳市处理历史遗留违法私房和生产经营性违法建筑工作程序正文:---------------------------------------------------------------------------------------------------------------------------------------------------- 深圳市处理历史遗留违法私房和生产经营性违法建筑工作程序(深府办[2002]41号)现将深圳市处理违法私房和生产经营性违法建筑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深圳市处理历史遗留违法私房和生产经营性违法建筑工作程序》予以转发,请遵照执行。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处理历史遗留违法私房若干规定》和《深圳经济特区处理历史遗留生产经营性违法建筑若干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的要求,制订本工作程序。

本工作程序在全市范围内适用,各区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必须严格按本工作程序执行;执行过程中需修改或调整本工作程序的,必须报市处理违法私房和生产经营性违法建筑领导小组批准后执行。

一、受理(一)受理主体:区政府处理历史遗留违法私房和生产经营性违法建筑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

领导小组办公室内设:受理小组、组织消防验收小组、组织建筑质量验收小组、综合协调小组、审核小组。

(二)受理时间:自2002年3月1日至2003年3月1日止。

(三)应提交的材料:1.受理违法私房应提交下列材料(1)申报表;(2)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截止1993年1月1日公安机关登记在册的原村民身份证明书;(3)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截止1993年1月1日公安机关登记在册的户籍证明书;(4)侨务部门出具的华侨及港、澳、台同胞身份证明书;(5)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1999年3月5日前新建、改建、扩建的建房时间证明。

2.受理生产经营性违法建筑应提交下列材料(1)申报表;(2)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1999年3月5日前新建、改建、扩建的建房时间证明;(3)法人证明书、授权委托书、委托人身份证明及营业执照。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违法建筑房屋安全检测鉴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违法建筑房屋安全检测鉴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违法建筑房屋安全检测鉴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公布日期】2014.08.01•【字号】深建规[2014]5号•【施行日期】2014.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文物及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正文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违法建筑房屋安全检测鉴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深建规〔2014〕5号)各区住房和建设局、宝安区建设局、各新区城建局,各房屋安全检测鉴定机构,各有关单位:为加强深圳市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违法建筑房屋安全检测鉴定工作管理,依据《〈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违法建筑的处理决定〉试点实施办法》《深圳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我局制定了《深圳市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违法建筑房屋安全检测鉴定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2014年8月1日深圳市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违法建筑房屋安全检测鉴定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深圳市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违法建筑房屋安全检测鉴定工作管理,依据《〈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违法建筑的处理决定〉试点实施办法》《深圳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深圳市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违法建筑房屋安全检测鉴定活动(以下简称检测鉴定活动)及其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称检测鉴定活动,是指房屋安全检测鉴定机构(以下简称鉴定机构)接受委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对深圳市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违法建筑及其附属构筑物进行检查、检测、验算、综合分析判断、出具房屋安全检测鉴定报告(以下简称鉴定报告)的活动。

第三条检测鉴定活动应当遵循准确、公正、科学的原则。

鉴定机构应当独立开展检测鉴定活动,并依法对检测数据和鉴定报告承担技术责任。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违法建筑的处理决定》试点实施办法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违法建筑的处理决定》试点实施办法

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61号)《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违法建筑的处理决定》试点实施办法文号:第261号[内容纠错]《〈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违法建筑的处理决定〉试点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4年4月1日起施行。

市长许勤2013年12月30日《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违法建筑的处理决定》试点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违法建筑的处理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结合《深圳市土地管理制度改革总体方案》,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市政府确定的试点区域内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违法建筑的处理。

对非原村民所建住宅类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违法建筑、对以房地产开发为目的未经批准建设的住宅类违法建筑(包括建成后已实际分割转让的情形),不予处理确认。

第三条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违法建筑的处理试点工作,应当遵循《决定》第一条规定“全面摸底、区别情况、尊重历史、实事求是、甄别主体、宽严相济、依法处理、逐步解决”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市查处违法建筑和处理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问题领导小组负责对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违法建筑处理试点工作进行统筹、协调和指导,强化问责机制,并向各试点区域派驻历史遗留违法建筑处理工作特派员。

试点区域所在区政府(含新区管理机构,下同)设立的查处违法建筑和处理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问题领导小组负责统一组织协调处理工作,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区查违办)开展具体工作并核发处理文书。

第五条市规划国土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规划国土部门)负责历史遗留违法建筑的规划土地审查,核定历史遗留违法建筑的用地面积、土地用途、建筑面积、使用功能及期限、权属性质等指标及地价补缴金额。

第六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历史遗留违法建筑安全鉴定工作,组织制订历史遗留违法建筑安全鉴定及委托相关程序规则,通过招标等公开方式建立历史遗留违法建筑房屋安全鉴定机构目录。

深圳处理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违法建筑知识问答

深圳处理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违法建筑知识问答

深圳处理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违法建筑知识问答发布日期:2009-10-26文号:《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违法建筑的处理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于2009年6月2日正式颁布实施。

《决定》是我市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特区内外一体化发展,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示范市的重大举措,对我市加强城市管理、提高城市规划建设水平具有重要意义,是我市深入开展查违工作,处理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违法建筑的法规性文件。

《决定》立足于一揽子解决所有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违法建筑,将不同时期、不同类型的违法建筑全部纳入处理范畴。

主要思路是,在《决定》颁布之日起一年内对所有违法建筑进行普查,然后对经普查记录的违法建筑区别其违法程度分类处理。

违法建筑信息普查工作是落实《决定》的基础工作,时间紧,任务重,要求高。

为认真贯彻实施《决定》,推动信息普查工作如期、高效、优质完成,我们编撰了100条知识问答,针对《决定》的精神实质、主要内容以及当事人在信息普查工作中可能遇到的问题进行解释答疑,引导当事人正确理解、主动申报,积极配合信息普查工作。

1、如何理解农村城市化?答:农村城市化是指农业为主的传统乡村社会向以工业和服务业为主的现代城市社会逐渐转变的历史过程。

具体包括人口职业的转变、产业结构的转变、土地及地域空间的变化。

2、深圳实现了农村城市化吗?答:深圳经过1992、2003年两次农村城市化改造,2005年底全市原农业户口人员已全部转为城市居民,农村集体土地已转为国有,土地所有权实现了从国家所有和农村集体所有的二元结构到国家所有的一元结构的转变。

3、深圳的两次农村城市化改造是怎样进行的?答:1992年6月18日,中共深圳市委、市人民政府发布《关于深圳经济特区农村城市化的暂行规定》,特区内土地转为国有、村民转为居民,为深圳建设成外向型、多功能的国际性城市奠定了基础。

2003年10月29日,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发布了《关于加快宝安龙岗两区城市化进程的意见》,对宝安、龙岗两区进行城市化改造,实现深圳经济特区内外一体化全面快速发展。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处理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权属遗留问题的若干规定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处理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权属遗留问题的若干规定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处理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权属遗留问题的若干规定【法规类别】房产地产权属管理【发布部门】深圳市政府【发布日期】1993.11.09【实施日期】1993.11.0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处理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权属遗留问题的若干规定(1993年11月9日)第一条为加快房地产权登记发证工作,妥善处理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范围内的房地产权属遗留问题,依据《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登记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深圳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已划给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工商用地及私人住宅用地,原农村集体及村民在旧村的房地产不予登记发证,待市政府实施旧村改造时,按照旧村改造的有关规定办理,但本规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经市政府划定的原农村用地红线范围内的工商用地,土地所有权转为国家所有,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属企业拥用土地使用权,视为有偿受让用地,经办理房地产权登记手续后可用于出租、转让、抵押,按甲种收费标准征收土地使用费。

第四条原农村用地红线划定后,原农村集体在红线范围外非法占用的工商用地,该建筑物影响城市规划的,不予登记,待后依法处理;不影响城市规划且属自用的,工业用地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处以100元罚款;商业用地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处500元罚款后,予以登记发证。

第五条农村规划红线划定前,原农村集体非法占用的工商用地,现处于红线范围外的,该建筑物影响城市规划的,不予登记发证,待后处理,不影响城市规划且属自用的,工业用地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处以50元罚款;商业用地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处以300元罚款后,予以登记发证。

第六条深圳市规划国土局(以下简称市规划国土局)在征地时,为帮助原农村经济而划回给被征地单位的工商用地,继续保留。

土地使用权如发生转让的(包括与地方合作建房),由转让方按转让当年的协议地价标准补交地价款、承认双方的转让或合作合同。

第七条用地单位征地时,未经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批准私自回扣给原农村集体的土地或房产,对用地单位及被征地单位各处以土地面积每平方米20元罚款,予以登记发证。

05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违法建筑的处理决定2009

05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违法建筑的处理决定2009

关于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违法建筑的处理决定信息来源: 发布日期: 2009年06月02日打印本页关闭本页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违法建筑的处理决定(2009年5月21日深圳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为了全面清理、甄别处理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违法建筑,强化土地资源管理,推进城市化进程,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我市实际,作如下决定:一、市、区政府应当认真贯彻实施处理违法建筑的有关法律、法规,按照全面摸底、区别情况、尊重历史、实事求是、甄别主体、宽严相济、依法处理、逐步解决的原则,全面推进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违法建筑的处理工作。

二、本决定所称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违法建筑(以下简称违法建筑)是指:(一)原村民非商品住宅超批准面积的违法建筑(二)1999年3月5日之前所建的符合《深圳经济特区处理历史遗留违法私房若干规定》和《深圳经济特区处理历史遗留生产经营性违法建筑若干规定》(以下简称“两规”)处理条件,尚未接受处理的违法建筑;(三)1999年3月5日之前所建不符合“两规”处理条件的违法建筑;(四)1999年3月5日之后至2004年10月28日之前所建的各类违法建筑;(五)2004年10月28日之后至本决定实施之前所建的除经区政府批准复工或者同意建设外的各类违法建筑。

三、市政府应当对全市违法建筑进行全面普查,建立违法建筑台账和数据库,逐项列明建设当事人或者管理人、区位坐标、用地属性、建筑面积、建设时间、类别和用途等内容。

违法建筑普查工作应当在本决定实施之日起一年内完成。

进行普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四、违法建筑建设当事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在本决定实施之日起六个月内,按照普查工作要求向违法建筑所在街道办事处申报。

逾期不申报的,由街道办事处在建筑物所处社区、辖区主要公共场所以及市、区政府网站公告三个月;公告期满仍不申报的,由街道办事处临时管理,并在普查工作结束时,依法予以拆除或者没收。

《深圳市宝安区处理历史遗留产业类和公共配套类违法建筑实

《深圳市宝安区处理历史遗留产业类和公共配套类违法建筑实

《深圳市宝安区处理历史遗留产业类和公共配套类违法建筑实《深圳市宝安区处理历史遗留产业类和公共配套类违法建筑实施细则》起草说明2018年9月4日,深圳市人民政府正式发布《关于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产业类和公共配套类违法建筑的处理办法》(下称《处理办法》),对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产业类和公共配套类违法建筑(以下简称“历史违建”)进行处理,《处理办法》于10月10日正式施行。

《处理办法》历经近10年才出台,做了大量的调研论证,总体上对历史违建处理流程规定较为全面。

但是,现实情况错综复杂,且历史违建的区域性差异比较显著,就实操而言,《处理办法》的规定还不足以应对实践中形形色色的问题。

为此,《处理办法》第四条也授权各区可以结合辖区实际,就历史违建处理工作制定实施细则。

《处理办法》颁布后,宝安区查违办在全面研读历史违建处理政策的基础上起草了实施细则初稿,经反复调研论证并广泛征求各街道办事处、区相关部门意见后,修改形成了《深圳市宝安区处理历史遗留产业类和公共配套类违法建筑实施细则(试行)(修订稿)》(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现就有关情况说明如下:一、制定细则的必要性(一)《处理办法》不足以应对实际处理工作的复杂性亟待细化《处理办法》部分条款比较原则,如未明确区级层面各部门的具体职责;未明确补申报阶段需提交的具体申请材料;未明确初审阶段街道办审查的具体程序和审查标准;未明确承诺书出具的具体操作流程;涉及城市更新、土地整备项目历史违建的简易处理具体程序不够完善。

有必要对前述诸多环节的原则规定进行细化,以对历史违建处理工作进行更好地指导。

(二)各区历史违建成因差异及实践情况不同《处理办法》是针对全市的普适性规定,但是各区的历史违建成因和类型各有特色,历史违建的数量也有较大区别,《处理办法》无法全面予以有效指导,根据区域特点制定《实施细则》,更有利于本区历史违建处理工作的开展。

(三)提高工作效率,加快推进历史违建处理工作历史违建处理任务重、压力大、风险高,而历史违建处理工作人员的数量和素质可能难以满足处理实际需要。

深圳市龙华区城市更新区域内历史遗留违法建筑简易处理工作细则工作流程图

深圳市龙华区城市更新区域内历史遗留违法建筑简易处理工作细则工作流程图


制作地价罚 款方案
街道办提出处罚方案和补缴地价方案 (5个工作日内)
规划土地监察局核查处罚方案 规土委核查补缴地价方案

查违小组会 议审议
符合简易处理条件
符合简易处理条件 并处于下列条件 (一)宗地面积大于3万(不含3万)平方米、容积率小于 1.0(不含1.0)的违法建筑; (二)两规申报后期补录的违法建筑; (三)因特殊情况(如死亡继承、解除挂靠关系、国有企业 划拨等 )需理顺权属关系的违法建筑; (四)其他需区查违领导小组会议审定的疑难项目。

缴交地价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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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城市更新局不定期向区查违办抄送项 目情况
深圳市龙华区城市更新区域内历史遗留违法建筑简易 处理工作细则工作流程图

街道办初审 申报主体递交申请至街道办 申报主体身份证明、更新局合法用地比例情 况意见文件、简易处理申请书 当事人身份确认、建设时间核查、权属调查、 分宗定界、建筑物现状用途核查
街道办初审(20个工作日内) 社区公示7日 街道办将申报材料移交至区查违办 (3个工作日内)

区查违办复审
区查违办向规土委发出征询处理意见函 (5个工作日内)
若材料齐全,区查违办需设立卷宗,建立台账

规土委审查
出具规划土地审查意见书 (10个工作日内)
核查内容: (一)非法占用已完成征转地补偿手续的国有土地; (二)占用基本农田; (三)占用一级水源保护区用地; (四)占用规划高速路、快速路、主干路、广场、城市公园 绿地、高压走廊及现状市、区级公共设施等用地; (五)压占原水管渠蓝线; (六)不符合橙线管理要求; (七)位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的禁止建设区内; (八)与非农建设用地重叠
街道办查违领导小 组会议审议

深圳市宝安区处理历史遗留生产经营性违法建筑实施办法

深圳市宝安区处理历史遗留生产经营性违法建筑实施办法

深圳市宝安区处理历史遗留生产经营性违法建筑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妥善处理宝安区历史遗留生产经营性违法建筑问题,制止违法建筑行为,保障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处理历史遗留生产经营性违法建筑若干规定》结合宝安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处理宝安区历史遗留生产经营性违法建筑问题,应本着“尊重历史、实事求是”的原则,简化行政办事程序,提高我区处理历史遗留生产经营性违法建筑问题的工作效率。

第二章历史遗留生产经营性违法建筑范围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历史遗留生产经营性违法建筑(以下简称违法建筑),是指《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坚决查处违法建筑的决定》公布实施以前,即1999年3月5日以前违反规划、土地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经规划国土资源部门批准,未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非法占用土地兴建工业、交通、能源等项目的建筑物及生活配套设施。

第四条下列违法建筑不予确认产权:(一)违反城市规划,占用道路、广场、绿地、高压供电走廊和压占地下管线,或者其他严重影响城市规划又不能采取改正措施的;(二)占用农业保护区用地的;(三)占用一级水源保护区用地的;(四)非法占用政府已征国有土地的。

第三章机构设置与职责第五条区人民政府负责全区范围内违法建筑清查、处理的统一组织和协调工作。

第六条区人民政府成立宝安区处理历史遗留违法私房及历史遗留生产经营性违法建筑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

成员由区人民政府、规划与国土资源、建设、城管、公安、消防、环保、工商、文化、卫生、租赁及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等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

领导小组下设深圳市宝安区处理历史遗留违法私房及生产经营性违法建筑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处理办),办公地点设在规划与国土资源局宝安分局,成员由上述相关职能部门派出人员组成。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相应设立处理历史遗留违法私房及生产经营性违法建筑办公室(以下简称镇(街道)处理办),办公地点设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成员由镇(街道)相关职能部门派出人员组成。

资深两规处理专家带你了解历史遗留违法处理的流程

资深两规处理专家带你了解历史遗留违法处理的流程

资深两规处理专家带你了解历史遗留违法处理的流程✕✕2018年7月27日,深圳市政府向社会征求关于《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产业类和公共配套类违法建筑的处理办法》的意见(以下简称“处理办法”)。

估计大家已经留意到了,产业类和公共配套类的处理,同时文件名中”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为”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因为按人大的决定,历史违法建筑应包含住宅类,而本次只针对产业类和公配类的处理,因此并没有完全实施人大的决定的内容,故改为由人民政府。

现就该处理办法梳理分析如下:✕✕一、历史违法建筑处理政策沿革(一)1999年人大决定1、时间:1999年3月5日,《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坚决查处违法建筑的决定》(通称99.3.5)开始施行。

2、内容:99.3.5《决定》对违法建筑进行了定义,列举了具体的情形,并对规划、土地、消防、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查违职能进行了划分。

3、问题:由于规定比较原则,没有提出具体的处理办法,因此99.3.5《决定》存在操作性不强等问题。

(二)两规1、时间: 2002年3月1日,市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深圳经济特区处理历史遗留违法私房若干规定》、《深圳经济特区处理历史遗留生产经营性违法建筑若干规定》(通称“两规”)开始施行。

2、内容:(1)在处理主体上,包括原村民、原村集体、非原村民和其他企业;(2)在处理范围上,包括违法私房和生产经营性违法建筑两种类型;(3)在处理时间节点上,明确为1999年3月5日之前建设的违法建筑。

(三)2004年市委市政府决定1、时间: 2004年10月28日,市委市政府发布了《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坚决查处违法建筑和违法用地的决定》(深发〔2004〕13号)。

2、内容:进一步强化了违法建筑处理的组织领导,进一步细化了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在查处违法建筑工作中的具体职责,确保实现违法建筑在04.10.28后“零增量”,要求在建的违法建筑一律停建等待处理,对此后违法抢建的“建一栋、拆一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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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违法建筑测绘
操作指引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产业类和公共配套类违法建筑的处理办法》(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312号),结合产权登记和地籍管理等相关工作要求,确保历史违建处理各项测绘成果测绘数据准确、内容完整、格式规范统一,制定本测绘操作指引。

一、测量机构开展测绘工作时,房屋建筑面积测绘执行《房屋建筑面积测绘技术规范》(SZJG22-2015),成果内容和文本格式按照现状测绘报告出具,文本格式详见附件1;权属调查和分宗定界参照《深圳市地籍调查技术规程》(试行 2015-11-10发布),形成《权属调查和预分宗定界表》,文本格式详见附件2;测绘成果电子数据格式标准执行《深圳市房产测绘数据格式标准及制图规范》,详见附件3。

测绘工作完成后出具的成果统称为历史违建处理测绘成果。

二、根据《房产测绘管理办法》和《市规划国土委关于规范房产测绘成果提交工作的通知(暂行)》(深规土[2017]572号)的相关要求,测绘成果统一由深圳市地籍测绘大队(以下简称测绘大队)进行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

审核内容包括:测绘成果格式的规范性、内容的完整性、界址点坐标准确性、面积测算依据与方法等。

三、街道办委托的测量机构完成测绘工作后,由测量机构将《权属调查和预分宗定界表》中的地界坐标及分宗定界示意图上传至不动产籍信息平台与在库数据进行比对、核
查,不存在与合同产权宗地、方案宗地、地籍调查宗地相交情形的,通过核查,由街道办事处或街道办事处委托的相关机构将测绘成果提交测绘大队进行审核。

四、测量机构须提交《房屋建筑面积测绘报告》《房屋建筑面积分栋分类汇总表》《权属调查和预分宗定界表》的纸质测绘成果和电子测绘成果各一套,统一交由测绘大队进行成果审核,其中,福田区、罗湖区、盐田区、南山区测绘成果提交测绘大队第一中队审核,宝安区、龙华区、光明区测绘成果提交测绘大队第二中队审核,龙岗区、坪山区、大鹏新区测绘成果提交测绘大队第三中队审核。

测绘大队原则上在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对于情形复杂的测绘成果审核,可延长至10个工作日。

测绘大队根据经审核通过的《房屋建筑面积测绘报告》及《权属调查和预分宗定界表》用地范围坐标在地籍信息系统内生成宗地信息,出具《测绘成果审核意见书》一式3份,1份大队存档,2份移交街道办,审核意见书注明正式宗地号和宗地代码,样式详见附件4。

五、经规划土地审查部门审查后,历史违建项目用地范围有调整的,其相应的测绘成果内容应变更并重新提交测绘大队进行成果审核。

六、历史违建当事人缴纳地价后,测绘大队协助管理局完成宗地图制作,协助不动产登记部门完成不动产权证附图制作、“落图落宗落号”等工作,以满足产权登记工作需要。

附件:1-1.房屋建筑面积测绘报告格式样本
1-2.房屋建筑面积分栋分类汇总表格式样本
2.权属调查和预分宗定界表格式样本
3.深圳市房产测绘数据格式标准及制图规范
4.测绘成果审核意见书格式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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