剖析深圳城市化转地
深圳市宝安龙岗两区城市化集体土地转为国有土地适当补偿标准
深圳市宝安龙岗两区城市化集体土地转为国有土地适当补偿标准为依法推进宝安、龙岗两区城市化进程,根据《深圳市宝安龙岗两区城市化土地管理办法》的规定,宝安、龙岗两区城市化集体土地转为国有土地适当补偿执行下列标准:一、地补偿费标准二、青苗补偿费标准(青苗补偿特殊个案由两区政府酌情处理;同一地块内套种两种以上作物的,只对其中一种作物进行补偿)(一)水田、菜地、旱地、茶园,以及菠萝、葡萄、火龙果等青苗和杂林木、鱼塘的补偿标准鱼塘只补偿2800元/亩开发费及搬迁费(二)荔枝补偿标准25度以上陡坡地种植的果树,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施行之日起至《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严禁在陡坡毁林种果的通知》(深府[1998]24号)公告施行之日期间(即1991年6月29日至1998年1月12日)种植的,只按本标准的50%补偿;在1998年1月12日后种植的不予补偿在2003年10月29日宣布城市化后抢种的果树不予补偿,并依法予以处罚说明:1.荔枝的优质品种指糯米糍、桂味,其他为一般品种。
2.龙眼按荔枝一般品种的标准进行补偿。
3.根据树冠直径确定级别,并按种植面积核算补偿。
零星种植的按其单株实际占地面积核算。
(三)其他杂果补偿标准芒果、番石榴、番木瓜、番荔枝、柿子、沙梨、柚子、橄榄、树菠萝、杨桃、枇杷、杨梅、莲雾等25度以上陡坡地种植的果树,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施行之日起至《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严禁在陡坡毁林种果的通知》(深府[1998]24号)公告施行之日期间(即1991年6月29日至1998年1月12日)种植的,只按本标准的50%补偿;在1998年1月12日后种植的不予补偿在2003年10月29日宣布城市化后抢种的果树不予补偿,并依法予以处罚说明:按表中所列每亩最高补偿棵数核算,超出的不予补偿,不足的按实际棵数补偿。
三、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地上附着物按重置成本价评估后予以补偿。
涉及搬迁的,应补偿搬迁费用;涉及经营损失的,可补偿直接经营损失。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宝安龙岗两区城市化转为国有土地交接与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宝安龙岗两区城市化转为国有土地交接与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3.15•【字号】深府[2006]43号•【施行日期】2006.03.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宝安龙岗两区城市化转为国有土地交接与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2006年3月15日深府〔2006〕43号) 《深圳市宝安龙岗两区城市化转为国有土地交接与管理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深圳市宝安龙岗两区城市化转为国有土地交接与管理实施方案为切实做好宝安、龙岗两区城市化转为国有土地的交接和管理工作,根据《关于印发深圳市宝安龙岗两区城市化土地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府〔2004〕102号)、《关于印发深圳市宝安龙岗两区城市化转地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深府〔2005〕63号)和《关于印发深圳市宝安龙岗两区城市化土地储备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深府〔2005〕64号),制定本方案。
第一条宝安、龙岗两区城市化转为国有的土地,按照“国土统一储备、部门依法监管、属地委托管理”的原则,由国土部门实行统一储备管理;市农林渔业、水务、城管等部门依职责进行行业监督管理;市农林渔业、水务、城管、市土地储备机构等部门和宝安、龙岗区政府(以下简称区政府)相关部门按现行管理体制进行日常管理。
第二条对适当补偿范围外的土地,由国土部门依据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下简称规划)划定管理范围,市农林渔业、水务、城管等部门和区政府按照国土部门划定的管理范围依各自职责实施相应管理。
第三条对适当补偿范围内的土地,区政府应按市政府有关规定及时向国土部门进行资料移交和现场移交。
(一)资料移交。
区政府在与补偿对象签订城市化转地补偿协议书或作出补偿决定之日起10日内,将城市化转地相关资料移交国土部门。
移交的资料包括:土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的测绘报告(含地类图斑图和权属界线图斑图)、清点表、查丈报告、评估报告、补偿公告各2份,补偿协议书或补偿决定书6份。
深圳城市更新的蝶变——解读深圳城市更新的可持续发展路径
深圳城市更新的蝶变——解读深圳城市更新的可持续发展路径摘要:城市更新,是城市化快速扩张之后,城市发展寻求再生空间的必要手段,是城市化发展进程中的必经阶段。
深圳凭借改革开放,成为全国城市化发展领先地区,深圳城市更新为城市发展做出了前所未有的巨大贡献,同时也逐步显现出一系列问题。
2016年深圳市政府施行“强区放权”改革,2019年国务院推进“大部制”行政体制改革,客观上为深圳城市更新工作打开了新的局面。
可以说,目前深圳城市更新面临的困境是长期积累的结果,需要从顶层制度上做出变革。
本文将结合深圳城市更新发展的特有历史进程,通过“三个阶段”梳理当前困扰深圳城市更新发展的主要问题,针对性地挖掘内在逻辑,通过“五个转变”深入解读下一阶段深圳城市更新工作的重点,并以“四个持续”提炼深圳城市更新实现蝶变的可持续路径。
关键词:蝶变;政府主导;市场运行;片区统筹;有机更新。
一、深圳城市更新已经走过的三个阶段特区成立以来,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快速推进,深圳城市建设很快由快速扩张阶段进入到存量发展阶段,城市更新在历史舞台上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经过近40年酝酿发展,深圳积累了大量城市更新实践经验,已将城市更新常态化、制度化,并成为国内城市更新发展的引领者。
总的来说,深圳城市更新大致经历了三个阶段:1980-2008年的起步探索阶段、2009-2016年的成熟完善阶段、2017年以后的重组升级阶段。
(一)起步探索阶段(1980-2008)改革开放以来,伴随着两次城市化转地,深圳迎来城市建设的快速发展期,城市建设用地由1979年的3平方公里增加到2006年的729.08平方公里,且头一个五年的年均增长率一度高达88.8%,后期逐年下降,至2006年下降到3.7%。
深圳市政府于1991年5月24日成立了旧村改造领导小组,推进了一批旧村改造项目实施,其中以泥岗村、赤尾村、上步旧村、渔民村、蔡屋围等为典型案例。
2004年10月,深圳市城中村改造工作办公室设立,《深圳城中村(旧村)改造暂行规定》出台,改造对象拓展至城中村、旧城、旧工业区三种类型,方式拓展至全面改造(拆除重建)和综合整治两种。
城市化进程中的深圳速度表现与分析
城市化进程中的深圳速度表现与分析深圳作为中国改革开放的先行区和特区实验区,在城市化进程中展现出了令人瞩目的速度和表现。
本文将从深圳城市化的历史背景、发展阶段、速度表现和分析等方面展开论述,探讨深圳城市化进程中的特点和影响。
一、深圳城市化的历史背景及发展阶段深圳位于中国广东省,1979年被确定为中国改革开放的四个经济特区之一,从而开启了深圳城市化进程的新纪元。
此前的深圳是一个边陲小渔村,人口规模较小,经济基础薄弱。
随着改革政策的逐步放开,外资投资进入深圳,吸引了大量的人口涌入,城市化进程得以迅猛发展。
深圳的城市化可以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个阶段是1979年至1990年,这个阶段主要是外商投资和引进技术,推动了深圳与国际接轨。
大量的外资投资进入深圳,工业化进程加速,城市人口迅猛增加。
第二个阶段是1990年至2000年,这一时期深圳进一步加强了对高技术产业的引进和培育,特别是电子、信息技术和金融业方面,使得深圳成为中国经济的重要支撑。
第三个阶段是2000年至今,深圳进一步深化改革,加强了基础设施建设、环境保护和城市规划,提升了城市形象和品质,吸引了更多的人才和企业落户。
二、深圳城市化的速度表现深圳城市化的速度表现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城市化率的快速提升:城市化率是衡量城市化程度的重要指标,而深圳的城市化率在短短几十年间实现了迅猛提升。
根据数据显示,1990年深圳的城市化率仅为21.7%,而到了2019年已经达到了85.8%。
这一数字表明,深圳的城市化进程速度之快是非常惊人的。
2. 人口增长的迅猛:深圳作为中国改革开放的窗口和特区实验区,吸引了大量的人口涌入。
根据数据统计,1979年深圳只有30多万人口,而到了2020年已经超过了1300万人口,人口增长迅猛。
这也意味着深圳城市化进程的推动力量非常强大。
3. 城市建设和基础设施建设的迅速发展:深圳在城市化进程中注重先进的城市规划和建设,着眼于改善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
深圳市 征转地历史问题 案例
深圳市征转地历史问题案例深圳市是中国改革开放的先行示范区,经历了短短几十年间的快速发展与城市转型。
然而,随着城市建设的进展和发展,深圳市面临各种征转地历史问题,这些问题对深圳市的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一、历史背景深圳市的迅速发展始于1979年,当时中国政府实施了改革开放政策,将深圳市确定为中国第一个经济特区。
自那时起,深圳市开始了从一个小渔村到一个全球经济中心的转型。
二、征转地历史问题1.土地流转问题深圳市的土地资源极为有限,而人口密度却很高。
为了满足城市发展的需要,当地政府实施了大规模征转地的政策。
然而,征转地过程中出现了许多问题,比如补偿不公、土地利用率低等。
这些问题导致了社会矛盾的加剧和大量群众的不满情绪。
2.历史遗留问题深圳市的发展过程中,很多历史建筑物和文化遗产不可避免地被拆除或改建。
这些历史遗留问题引起了众多人们的关注。
一方面,拆迁过程中的不公平待遇使得许多历史建筑物难以得到保护;另一方面,拆迁过程中对于历史文化的保护缺乏有效监管和管理,导致许多具有历史价值的建筑物被破坏或者失去原有的历史风貌。
3.农村土地问题深圳市在发展的过程中,涉及到大量的农村土地征转。
经济发展的需要使得很多农民被迫失去了土地和生计。
虽然征转地政策为农民提供了补偿,但是这些补偿并不能真正解决农民的生活和就业问题。
另外,农村土地征转也导致了很多农民的盲目转产和失业问题,为农民带来了生活困难。
4.城市化问题深圳市的城市化进程非常迅速,这给城市的发展和管理带来了许多困难。
城市化过程中的问题包括基础设施建设不完善、交通拥堵、住房问题等。
这些问题使得城市的发展进程受到了限制,并对城市居民的生活产生了很大的影响。
三、解决办法1.加强土地流转政策的监管当地政府应该加强对土地征转过程中的补偿和利益分配的监管,保障农民及其他受征转影响者的合法权益,避免不公平的土地流转情况发生。
2.加强历史文化保护对于深圳市的历史建筑物和文化遗产,应该加强保护,采取多种措施让历史遗留问题得到妥善处理,同时加强对历史保护区域的监管和管理,防止不当的城市发展破坏了历史文化的连续性和完整性。
城市化对深圳地区的影响
•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城市 规划术语》的定义,城市化是“人类 生产与生活方式由农村型向城市型转 化的历史过程,主要表现为农村人口 转化为城市人口以及城市不断发展完 善的过程。”这一定义更为准确和全 面地反映了城市化的本质特征,表现 在: (1).揭示了城市化产生和发展的深层 原因。 (2)突出了城市化的经济特征 (3).说明了城市化是一个自然历史过 程。
2.5特殊政策
深圳市是我国最早、最大的经济特区,自1980年成立起, 一直实行特殊的市场经济体制,其市场经济下的特殊政策 成为深圳市城市化快速发展的主要原因之一。特区成立伊 始,政府便相继出台了一系列优惠政策,比如:在企业经 营管理、税收、土地使用、外汇管理和产品销售方面给予 优惠,从而吸引了大量的人才和外资,为经济腾飞创造了 机遇,加速了城市化进程。
3.城市交通建设未能与城市发展功能良好结合 城市交通是城市的血脉。深圳市建市以来,城市 交通得到了长足的发展。但与其城市化的快速发 展水平相比,城市交通建设未能与城市发展功能 良好结合。深圳市城市化的快速发展,引起城市 机动车辆增长迅速、人们机动化出行程度大幅提 高,由此导致城市交通日趋拥挤,城市环境质量 恶化,原有的城市交通规划建设显得标准偏低。
城市化的本质特征
1.以人口转移和集中为前提 城市化首先表现为人口的大规模迁移和集中的过程,即人 口从平面无限分散向有限空间集聚的过程.具体地说,就 是农村人口转变为城市人口的过程。它是随着经济发展和 社会进步自发形成的、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过程, 是农村的强大“推力”和城市的强大“拉力”共同作用的 结果。 2.以经济活动的集聚为主要内容 城市化是一个经济活动和资源要素集聚的过程。主要表现 在四个方面:一是要素的集聚,无论是人力资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还是物 质资本,都会不断地集聚于城市;二是生产的集聚,首先 是第二产业的集聚,随后是第三产业的集聚;三是交换的 集聚,城市不仅能为人们的交换提供功能完备的市场体系 和各种中介服务机构,还能提供便利的交通、信息条件: 四是消费的集聚,人口集中、产业集聚和交换集聚必然导 致消费活动集聚。
深圳转地来龙去脉
深圳转地的来龙去脉作者:曹叠云2003年10月30日,深圳市政府下发了《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宝安龙岗两区城市化进程的通告》(深府[2003]192号),宣布从即日起,“在宝安、龙岗两区全面推进城市化工作”。
由此,宝安、龙岗两区27万农民全部转为城市户口,深圳成为全国第一个无农村无农民的城市。
在城市化中最为敏感的土地国有化问题上,深圳这次没有依循征地的旧路,而是开创性地采用了“转地”方式,因而备受争议。
嗣后,由于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国土资源部的“解释意见”,“深圳转地”成为中国土地制度和法律框架下名副其实的“特例”。
作为当时的深圳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室法律事务处处长,我亲自参与了深圳宝安、龙岗两区土地国有化有关政策的法律顾问与文件草拟工作。
在此,我很荣幸地与各位分享深圳转地的来龙去脉。
一、市委、市政府联手推进城市化当时,深圳宝安、龙岗两区历经十余年的发展早已在城市基础设施、户籍人口的生产、生活方式等方面具备了城市化的经济基础。
区内的面貌不但与城市毫无二致,而且绝大部分户籍居民靠经商、出租房屋,或农村集体企业的股份分红为生,过着城里人的生活。
两区内的村已经不再是传统意义上的村,村民也不再是传统意义上的农民。
虽然经济基础已经彻底变了,但是两区在管理体制和机制上仍保留着城市和农村两种管理模式。
这种状况造成两区在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等方面存在诸多问题,不但严重制约和束缚了两区的发展,也在相当程度上拖累了深圳的现代化步伐。
深圳市委、市政府果断下发了《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宝安龙岗两区城市化进程的通告》等(深府[2003]192号)。
2003年10月29日,《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宝安、龙岗两区城市化进程的意见》(深发[2003]15号)出台,为深圳城市化奠定了实际法律基础,并制定时间表。
随后,深圳市政府印发了一系列的配套文件,包括《深圳市教育局关于加快推进宝安龙岗两区教育城市化的暂行意见》、《深圳市城管办关于加快宝安龙岗两区城市化进程中加强城市管理工作的暂行意见》、《深圳市计生办关于宝安龙岗两区城市化计划生育衔接工作的暂行意见》(深城办[2003]03号)等等,分别涉及教育、城管、计生、民政、组织、宣传、国资、工商、公安、农林、人事。
深圳市 征转地历史问题 案例
深圳市征转地历史问题案例在深圳市,征转地历史问题是一个长期存在且备受争议的话题。
随着深圳市的城市化进程和经济发展,征转地成为了推动城市扩张和发展的必要手段之一。
然而,征转地政策也带来了一系列的历史问题和社会矛盾。
征转地,即政府通过合法手段将土地所有权从农民手中转移至国家或其他组织的行为。
在深圳市,这一政策最早出现在1980年代,就是在深圳经济特区成立之初。
当时,为了推动经济发展和吸引外资,政府采取了大规模的土地征转。
这一政策成功地推动了深圳市的经济快速增长,使之成为中国改革开放的成功典范之一。
然而,随着征转地政策的持续深化和实施,一些历史问题逐渐浮出水面。
首先,征转地导致了大量的土地流失。
在城市化的进程中,政府通过征地的方式将农民手中的土地转为城市建设用地。
这种转换使得原本用于农田种植的土地被城市化建设所取代,使得土地资源被浪费,农民失去了土地经营的资源和生计来源。
其次,征转地带来了房地产泡沫和高昂的房价。
深圳作为中国著名的特区,房地产行业成为了当地的支柱产业之一。
然而,由于土地供应量不足和征转地政策的存在,深圳的房地产市场供不应求,导致房价居高不下。
这使得许多人无法负担得起房屋,特别是低收入家庭和年轻人。
此外,征转地也带来了大量的强拆和赔偿不公的问题。
在土地征转的过程中,政府会强制性地拆迁居民的房屋,以便进行城市建设。
然而,很多居民因为赔偿标准不合理或未按照规定及时支付赔偿款,导致出现了大量的赔偿纠纷。
这些纠纷不仅对个人造成了经济和生活上的困扰,也对社会秩序和稳定造成了一定的负面影响。
对于解决深圳市征转地历史问题,政府需要采取一系列的措施。
首先,政府应加强对土地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利用,避免浪费和过度开发。
其次,政府应加强土地计划和管理,确保土地征转的过程公平、公正,并提高赔偿标准和赔偿的及时性。
此外,政府还应加强农民土地产权保护,为农民提供更多的土地保障和发展机会。
随着深圳市不断向前发展,征转地问题也在逐渐解决和改善。
深圳城市更新情况调研报告
关于深圳城市更新情况调研报告中煤南方能源有限公司王有华一、深圳城市更新概况深圳的城市更新最早始于2004年,当时叫旧村改造,2009年后称为城市更新,其实质就是土地资源的再利用,通过综合整治、改变功能、拆除重建等措施,达到改善环境、完善基础设施配套、消除安全隐患之目的,深圳城市发展已进入到以城市更新为主的发展阶段。
(一)城市更新的必然性1.土地资源稀缺据2011年相关统计资料显示,深圳市国土面积为1993平方千米,除去农用地面积906平方千米外,建设用地面积已达934平方千米,占全部国土面积的47%,接近城市规划要求建设用地总规模不能突破50%的红线。
预计到2020年,深圳可新增建设用地仅为42平方千米,既无外扩的空间,也无大幅度增加建设用地的可能,唯有提高土地利用效率.2.人口密度大深圳建市之初,规划人口为600万,据深圳市出租屋综管办统计,截止2011年10月底,深圳登记在册的非户籍人口1280万人,户籍人口274 万人,全市实际居住人口已超过1500万,是中国人口密度最大的城市,城市配套滞后,迫切需要通过城市更新,拓展空间,完善相关基础设施,提升城市质量。
3.产业升级快深圳过去许多单纯的工业用地或厂房,基本上都是为配套早期的“三来一补”加工制造业的,经过产业转型和升级,已不适应当前以金融、高科技、服务业为主导的新兴产业的发展。
通过参与城市更新改造,转变经营发展模式,发挥产业聚集效应,释放土地最大价值。
4.历史遗留问题多1992年之后,深圳经济进入高速发展的轨道,随着大量移民及务工人员的涌入,深圳的房屋租赁需求急剧攀升。
村级股份公司及村民违规加建、抢建房屋现象屡禁不止,虽然经过1992年、2004年两次农村城市化改造,全市农村集体土地均已转为国有土地,但城中村房屋的确权问题一直是困扰城中村改造的核心问题。
截至2013年底,深圳历史遗留违法建筑有38万栋,建筑面积约4亿平方米,约占深圳市总建筑面积50%,通过城市更新部分可以理清产权。
从观澜看深圳市特区外土地利用转型的必然性
R fr a d p nn P lyT e a igo h a c ue a i od nd jnn ot a dn uars uose v me , eo n O e i oc. h p rw h s a s d d c rat io l g f el , ̄ rl o Fe ,n i m g i r d t s s iJ h n e  ̄n n t a dp p l i . a l n x mp fh n o gi utad v l me tut us eS e z e . h n h n tr n o u t n Gu n ns a l o eo g i d sr le e p njso ti h n h n S e z e ’f ue ao a ia e e t n n i o d s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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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城市化统征(转)地制度演变历程和解析
条路径 ,但各 自的适用对象、条件设置、产权属性以及实施程序 等均不尽相同。集体土地的整体转制属于特殊 隋形 ,并不是所有 的地区均可以达到相应的条件。
在高度城市化 背景下,深圳经过 1992年和20O4年两次城市化
1 深圳市城市化统征 (转 )地的制度设计 1.1城市化统征土地政策演变及思考
定》规定 : “农村人口全部转为城市人 口,农村管理体制改为城 缺的瓶颈制约 ,一方面又饱受特区外集体土地肆意乱建的局面。
市管理体制 ,已划给原农村 的集体工业企业用地和私人宅基地所 为了有效控制特区外集体土地被非法侵 占、集体和农民肆意修建
有权归国家 ,使用权仍属于原使用者 。
厂房和私宅出租的现象 ,有效进行土地管理 ,保障城市的发展
我 国实行世 界上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 ,土地所有权区分 统征 (转)实现 了全部土地的国有化 ,并通过土地返还、现金补
为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根据 《土地管理法》的规定 ,城市土地 偿、多项土地政策激励等多元化的补偿方式满足了集体和农 民的 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 需要,但也遗留了众多土地历史遗留问题。深圳此举在法律界、
特区内城市化统征工作 ,极大地保障了特 区经济的发展 , 需要 ,2003年 ,市政府开始进行城市化转地工作 。2003年1O月 ,
促进了原集体经济组织股份公司的转型和发展 ,使股份公司通过 《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宝安、龙 岗两区城市
土地入股 或者 自行发展实业分红等方式充分参与 了城市化 的进 化进程的意见》出台 ,深 圳正式启动城市化转地工作 ,涉及宝
地的转变 ,必须经过土地征收程序 ;并且集体所有土地变为国家 所有土地是一种单 向不可逆的行为 ,需要严格遵守土地利用总体 规划、年度土地利用计划、农转用审批手续和用途管制制度等规
深圳城市更新项目之非农建设用地问题系列研究(四)——非农建设用地基础政策解读
深圳城市更新项目之非农建设用地问题系列研究(四)——非农建设用地基础政策解读QQ空间QQ好友新浪微博推荐给朋友前言:继深圳城市更新项目之非农建设用地问题系列研究(一)、(二)、(三)推送后,很多读者来访及咨询,希望对非农建设用地基础政策有个相对全面的了解,为此,笔者在此前推送专题系列文章的基础上,对非农建设用地法规政策及项目法律服务要点进行归纳及提示,供读者了解。
一、规范性法律文件二、概述(一)何为“非农”非农建设用地,是指在深圳城市化进程中,集体土地转为国有土地后,政府为满足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继受单位(简称“村股份合作公司”)生产和生活需要,保障其经济可持续发展,根据深圳市城市规划和土地管理相关规定,按照一定标准确定的补偿给村股份合作公司和个人的非农建设用地面积,主要指根据《深圳市宝安、龙岗区规划、国土管理暂行办法》(简称“深府[1993]283号文”)、《深圳市宝安龙岗两区城市化土地管理办法》(简称“深府[2004]102号文”)和《深圳市宝安龙岗两区城市化非农建设用地划定办法》(简称“深府[2005]65号文”)规定所确定、划定的非农建设用地。
(二)“非农”类型非农建设用地按照用地性质划分为工商用地、居民住宅用地和公共设施用地:1、工商用地:指用途为工业、居住、商业或办公的土地。
根据深府[2004]102号文规定,此类用地可以进行合作开发或转让土地使用权,但应当与国土管理部门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按规定缴交地价款,办理相关手续。
2、居民住宅用地:包含一户一栋住宅用地、统建楼用地。
根据《深圳市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非农建设用地和征地返还用地土地使用权交易若干规定》(简称“深府[2011]198号文”)规定,此类用地不得进行土地使用权交易。
3、公共设施用地:指用途为道路、市政、绿地、文化、卫生、体育活动场所等土地。
根据深府[2011]198号文规定,此类用地不得进行土地使用权交易,市政府有特别规定的除外,另根据深府[2004]102号文规定,幼儿园、学校、医院等公共设施用地可进入市场转让,但应当按规定补交地价款,并办理相关手续。
深圳市城市更新制度解析——基于产权重构和利益共享视角
用 地成 为存 量 用地 挖 潜 的 重 心 , 但 这 类 用地 权 属 混
乱, 历 史遗 留 问题 多 , 政 府 名 义 所 有 和原 农 村 实 际 控 制 之 间形 成 较 大利 益 冲 突 , 陷入 “ 政 府拿 不 走 、 村
民用不 好 、 市场 难作 为 ” 的 困境 ¨ , 严 重 阻 碍 了 极 其
益主体的利益诉 求, 而 且 将 现 状 不 能 明确 认 定 的 土 地 权 属 关 系捆 绑 市 场 和 利 益 分 享 机 制 后 , 转换 为清晰 的土地产权 关 系, 突
破 了权 利 难 以认 定 和 交 换 的 法 律 空 间 困局 。
【 关键词 】 城市更新 ; 开发权 ; 产权 的利 益 集 团 ; 利 益 博 弈
与开 发控 制权 分离 , 通 过 权 利 转 换 和 剩余 索 取 权 分
配实 现产 权 重 构 和 不 同参 与者 利 益 保 障 问题 。 借 鉴 台湾等 地 的经验 , 深圳于 2 0 0 9年 出 台了 《 深 圳 市
城市 更新 办 法 》 , 成 为 目前 国 内 唯 一 一 个 全 面 推 进
【 文章编号】 1 0 0 6 — 3 8 6 2 ( 2 0 1 5 ) 0 2 — 0 0 2 5 — 0 6
l 谶 蕊
深 圳 市 城 市 更 新 制 度 解 析
— —
基 于 产权 重构 和 利 益共 享视 角
刘 芳 张 宇 , 。 ( 1 . 深圳市规划国土发展研究中心, 广东 深圳, 5 1 8 0 4 0 ; 2 . 南京农业大学 市 层次 提 升 的 需要 , 必须 对 既定 土地 利用 空 间格 局 进 一 步优 化 , 通 过 城 市 再 开
深圳土地城市化进程及土地问题探析
深圳土地城市化进程及土地问题探析谢涤湘;牛通【摘要】改革开放以来,深圳通过一系列卓有成效的土地政策创新,开启了土地快速城市化之路,然而率先冲破僵硬体制的深圳也较早遇到了土地问题的羁绊.文章首先根据深圳不同时期土地政策的特点,将深圳土地城市化进程划分为四个阶段:初步探索阶段、逐步完善阶段、城市化加速阶段及城市发展瓶颈阶段.其次梳理了快速城市化带来的土地问题:建设用地资源紧张、历史遗留问题突出及违法建筑的困扰等.最后针对产生的土地问题,认为有效盘活历史用地及挖潜存量土地是深圳破除城市发展障碍的关键,并在明晰土地产权、优化土地格局及土地立体化探索等方面提出了相关建议.【期刊名称】《城市观察》【年(卷),期】2017(000)004【总页数】10页(P50-59)【关键词】土地城市化;改革创新;新二元格局;产权制度改革【作者】谢涤湘;牛通【作者单位】广东工业大学建筑与城市规划学院;广东工业大学建筑与城市规划学院【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F299.2土地是人类必不可少的地域空间载体。
在当代社会,土地已不仅仅是一种资源,也具有资产、资本的属性。
高效、合理地利用土地,关系到国家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
在这种背景下,土地制度作为国家的基础性制度,不仅与人民的生存息息相关,也事关国家和社会的现代化进程,因此对土地制度的改革成为推动社会进步发展的重要手段。
改革开放以来,国家逐渐放开了对土地的管控,允许一部分地区通过土地制度的改革来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求。
深圳由一个南方边陲小镇跃身为为国内一线城市,与改革开放政策指引下的持续创新是密不可分的,而土地管理改革“当之无愧”是深圳改革创新业绩史中的重要组成部分[1]。
然而率先冲破僵硬体制的深圳,由于改革尚未完全到位,也更早碰到了改革突破带来的种种摩擦与矛盾[2],特别是在土地改革方面,深圳经过早期的土地探索,在1992年至2004年对土地“统征统转”实现了“全域土地国有化”,为土地进入市场奠定了基础,但同时也带来了大量土地历史遗留问题。
关于赴深圳考察城市更新项目的调研报告
关于赴深圳考察城市更新项目的调研报告我们赴深圳考察了该市的城市更新工作,颇有收获,现系统地介绍该项目推进模式的背景、政策流程、特点和优势。
一、深圳市城市更新工作政策出台的背景深圳特区建立30年来,已发展成为一座现代化城市,成为高度城市化地区,可利用土地资源有限已成为该地区发展的一大瓶颈。
要实现城市转型发展,必须建立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与土地资源利用相协调的土地管理制度。
前三十年,深圳土地管理制度改革主要围绕土地有偿使用及市场化配置和统征统转确保新增建设用地供应两条主线展开,其核心是确保工业化和城市化进程中土地建设占用的高速和高效。
但在当前高度城市化、土地全部国有、增量空间极为有限、用地供需矛盾极为尖锐的条件下,如何围绕存量土地的盘活利用来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如何在坚持市场经济的基础上更加注重社会公平和正义的维护以及更加注重对公民土地权利的保护、如何使土地管理工作由被动适应经济发展转变为主动促进协调城市科学发展等,已成为当今和未来深圳土地改革的主旋律。
据统计,未来深圳全市需要进行城市更新的总用地面积约为240平方公里,占到深圳陆地总面积的12.3%。
而目前深圳未利用地仅4360公顷,仅占全市陆地总面积(1952平方公里)的2.23%。
可见,城市更新总用地面积是深圳未利用地面积的5.5倍,如果能够通过城市更新计划将这部分土地妥善利用,步入而立之年的深圳,将再次焕发出新的青春与生机。
二、城市更新工作政策概况2009年10月,深圳通过《深圳城市更新办法》,简称《更新办法》。
《更新办法》在积累旧改以来的经验基础上,实现了较大突破。
首先,《更新办法》提出了城市更新的概念,其适用范围覆盖了各类旧区,并首次设立了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制度,提出了多种改造模式和改造方式,让深圳困难重重的旧改工作,得以改头换面以一种全新的方式推进。
其次,明确原权利人可作为更新改造实施主体,改造项目无需由“发展商”实施,同时政府鼓励权利人自行改造;最后,《更新办法》可覆盖该市范围各类更新改造类型,是深圳城市更新的重大突破,标志着深圳由重点推进城中村改造迈向全面城市历史性新阶段。
深圳城市化转地是非之辩
18 年 1 f . 省委 决 定恢复 1 o j广东 9
维普资讯
表1
深圳 城 市化 转地 的土 地补偿 费标 准
资料来源 :深圳市宝安龙岗两区城市化土地管理办法》 《 。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表2
转地 政策 制定 的法律 法规 依据 一 览表
开始 了城市化最 核心 环节——土地所
特 区 ” 。
18年 8 . 国人大 常委会 通过 0 月 全 9 颁发 了《 广东 省经 济特 区条例》 对 外 . 宣布 “ 在深圳 、 珠海 、 汕头 三市 . 分别划
出一 定 区域 . 置经 济特 区 ” 设 。
2 0 年4 . 召开 宝安 , 岗 0 5 月 深圳 龙 两 区城 市化 转地 工作 动 员大会 , 正式
征 地 主要 是依 据 华人 民共 和 中
城市化 转地 工作 为例 , 5K 将9 6 m 集体 所有 土地 转 为国有 , 是启 动征地 程 若 序 , 是一个漫长 而艰难 的过程 将 而借
有制转换工作。 按照计划, 市政府将筹
集 137 用于转地 中的土地补 偿费 {元 6 , 和集 体所 得 的各项 补偿 费 , 补偿 转地
范 围约2 5 m 。 3k
国土地管理法》 以下简称《 ( 土地管理
法》第 五章 相关条 款 ; 深圳城市 化 ) 而 转地主要依 据《 土地管 理法实施 条例 》
第二 条第 五项规 定 和 圳市 宝 安龙 深
转地程序 , 05 月底的前期准备 从20 年3
 ̄2 0 年8 J0 5 月底 支付补 偿款并移 交土 地 之间所 涉及 的6 个阶 段 , 只用 了5 - 4
县 ) 。
圳市在国家计划中包括财政计划实行
深圳土地制度变迁
深圳建立了土地市场,通过公开竞拍和招标等方式,将土地使用权出售给开发商 和个人。这不仅增加了政府的财政收入,也促进了市场竞争和土地资源的优化配 置。
当前土地制度面临的主要问题
土地资源紧张
随着深圳城市化的快速发展,土地资源变得越来越紧张。为 了满足不断增长的需求,深圳需要更加高效和合理地利用土 地资源。
住房保障体系
土地制度改革也为住房保障体系的完善提供了契机,政府加大了对 保障性住房的投入,改善了居民的居住条件。
对人口与产业布局的影响
人口集聚
深圳土地制度变迁为人口集聚提供了更好的条件,吸 引了大量人口涌入深圳。
产业升级
土地制度改革推动了深圳产业的升级和转型,加速了 高新技术产业、现代服务业等新兴产业的发展。
详细描述:这一阶段,深圳土地制度改革进入全面推进 和创新阶段。在完善土地市场的基础上,开始尝试进行 土地制度创新,推动城市可持续发展。
1. 1998年,深圳市政府开始进行土地使用制度综合改 革试点,探索新型的土地使用模式。
3. 2004年,深圳市政府开始实行“双合同”制度,将 土地使用权和房屋产权分开管理。
土地市场活跃度提高
随着深圳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城市化的不断推进,土地市场 需求将持续增加。预计未来深圳土地市场将更加活跃,土 地价格也将随之上涨。
城市更新成为发展重点
为了提高城市品质和竞争力,深圳将加大城市更新的力度 。未来,城市更新将成为深圳发展的重要方向,将有更多 的旧城区和工业区被改造和升级。
生态用地保护得到重视
社会因素
人口增长
随着深圳人口的增长,人们对住房的需求越来越大,土地资源变得越来越紧张。为了满足人们的住房 需求,深圳的土地制度发生了变迁。
深圳市“两规”建设用地差异分析及建议
南方国土资源 2018.0532TS探 索[作者简介] 赖权有 (1985-),男,广东高州人,2007年毕业于广州大学,地理信息系统专业,主要从事土地利用规划与管理工作,工程师。
经过1992年和2004年两次城市化统征(转)地工作,深圳成为全国第一个没有农村的城市[1];经过2004 年规划与国土分家和 2008 年重新合并成立深圳市规划和国土委员会[2],深圳市规划与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又一次合二为一;1980年(深圳特区成立)至2016年深圳现状建设用地达到986km 2,约占全域土地总面积的49%,土地开发强度位居全国各大城市之首;2009年开始的控规(深圳实际为法定图则)大会战,使深圳实现了全域范围内的法定图则全覆盖。
土地全部国有、规划国土行政合一、土地开发强度高、全覆盖的详细规划等,为深圳“两规”协调提供了先天的优势。
然而,“两规”存在一定的差异,即使在深圳这样一个高度城市化的地区,“两规”建设用地仍然未能达到完全的协调与统一。
深圳2015年开展的“两规”空间整合工作显示,“两规”建设用地布局吻合程度达到85%以上,仍然剩余约15%的差异(见图1),这些差异给规划实施管理带来很大的困扰。
关于“两规”问题的探讨,众多学者从法律制度、规划方法、技术标准、实施管理等方面进行了大量宏观概述或理论总结[3-5],但相关文献中均较少涉及具体实例分析,操作性不强,难以深入分析问题的深层原因。
笔者以深圳为例,通过具体实例分析,深入探究“两规”用地差异的根源,并提出有针对性的建议。
为方便表述,城市总体规划简称“城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简称“土规”。
1 深圳“两规”差异典型实例及成因分析从技术上讲,“两规”用地差异本质上是规划布局的差异,不同规划对同一空间范围规定了不一深圳市“两规”建设用地差异分析及建议● 赖权有,钱 竞,张吉康(深圳市规划国土发展研究中心,广东 深圳 518040)[摘 要 ] 文章采取面向实例的方式,分别从深圳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下简称“两规”)的角度,剖析“两规”用地差异的原因。
深圳市城市更新问题总结与典型案例分析报告
深圳市城市更新问题总结与典型案例分析报告深圳市城市更新问题总结及典型案例分析报告2016-11-16⽬录⼀、深圳城市更新问题梳理 (3)(⼀)价值导向:忽略了对城市更新本质的思考,缺乏⼈⽂关怀 (3)1、当前城市更新处于“ 见物不见⼈”的状态32、以⼤拆⼤建为主导的城市更新建设对历史记忆与⽂化遗传传承重视不够33、市场与政府的关系定位不清晰,缺乏有效协同3(⼆)管理机制:职能配置不清,政策设计滞后 (4)1、职能配置:纵向职责定位不清,横向权责边界模糊42、制度设计:制度零碎、缺失、缺乏有效协同43、操作流程:现⾏零散、复杂的操作流程给城市更新项⽬实施增添压⼒9⼆、深圳城市更新典型模式及评价 (11)(⼀)特区内城中村改造模式—拆除重建类 (11)1、蔡屋围旧改模式112、岗厦旧改模式123、渔农村改造模式134、⼤冲旧改模式145、⿅丹村旧改模式156、模式特征总结18(⼆)原集体经济组⾃改模式——传统旧改类 (19)(三)⼯改商更新改造模式——功能改变类 (20)1、集体合法⽤地的旧改:西乡劳动村202、制度边界上的预期:未经批准改变功能22(四)旧⼯业区升级改造模式——综合整治类 (22)1、沙浦国际艺展中⼼模式232、笋岗艺展中⼼综合整治233、华侨城创意⽂化园三期项⽬244、葵涌鸿华印染⼚综合整治项⽬255、模式特征总结26⼀、深圳城市更新问题梳理(⼀)价值导向:忽略了对城市更新本质的思考,缺乏⼈⽂关怀1、当前城市更新处于“见物不见⼈”的状态城市更新是为了实现城市整体功能的优化,基础设施的完善,以最终实现城市的可持续发展及新型城镇化建设。
⽽当前所谓“绅⼠化运动”的城市更新建设⼀直是物的视⾓,缺乏⼈的考虑,忽略了城市的⽣命主体——⼈,尤其是城市中的低收⼊⼈群。
在城市更新的过程中,城市的⽣活质量是提⾼了,但与此也带来了不断增⾼的⽣活成本,导致城市中不可缺少的低收⼊外来⼈群如农民⼯等⽆法在城市⽴⾜,⽽他们是城市组成中不可或缺的⼀个重要部分。
由_增量扩张_转向_存量优化_深圳市城市总体规划转型的动因与路径_邹兵
□ 邹 兵由“增量扩张”转向“存量优化”—深圳市城市总体规划转型的动因与路径[摘 要]《深圳市城市总体规划(2010—2020)》探索了由“增量扩张”向“存量优化”的发展模式转型,这既是资源紧约束的客观现实条件作用下的结果,又是落实国家科学发展要求、主动转变发展理念的积极应对。
如何以不同于增量规划的路径来实现与增量规划一样的经济、社会、环境协调发展的目标,是一个十分艰巨的挑战,必须在规划编制思路及技术方法上有显著的创新和突破。
基于此,研究结合《深圳市城市总体规划(2010—2020)》,从确定城市发展规模、统筹新增和改造用地、调整用地功能和结构布局、创新城市更新的模式和政策机制等方面进行探索,以新的资源观探寻城市的可持续发展之路。
[关键词]增量;存量;转型;城市总体规划;城市更新[文章编号]1006-0022(2013)05-0005-06 [中图分类号]TU984.11 [文献标识码]BFrom Physical Expansion T o Built-up Area Improvement: Shenzhen Master Plan Transition Forces AndPaths/Zou Bing[Abstract] Shenzhen master plan (2010-2020) studies urban development transition from physical expansion to built-up area improvement. This is a practical result of current conditions and an active response to national policy requirement. A different approach from new development area planning to realize the same social, economic, and environmental visions is a great challenge. Planning compilation innovation and breakthrough is inevitable. Shenzhen master plan (2010-2020) speci fi es land scale, integrates new and renovation land, adjusts function and structure, reforms urban renewal model and policy mechanism, and explores new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with new resources.[Key words] New development area, Built-up area, Transition, Urban master plan, Urban renewal《深圳市城市总体规划(2010—2020)》(以下简称《深圳总规》)自获得国务院批准后,实施至今已近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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剖析深圳城市化转地2007-062007-06-05作者:■彭卫/文一、深圳城市化演变进程及城市化转地相关背景1979年1月23日,广东省下文,成立深圳市和珠海市,两市受省委和地委的双重领导,称为县级市(撤销宝安县)。
1979年2月,国务院发布38号文件,提出在若干年内把深圳建设成为相当水平的工农业结合的出口商品生产基地;建设成为吸引港澳游客的旅游区;建设成为新型的边境城市。
1979年11月,中共广东省委决定,将深圳市改为地区一级的省辖市,直属省领导。
1980年5月,中共中央和国务院发出41号文件,明确指出要积极稳妥搞好特区建设,并将“出口特区”改为“经济特区”。
从此,深圳正式被定为“经济特区”。
1980年8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颁发了《广东省经济特区条例》,对外宣布“在深圳、珠海、汕头三市,分别划出一定区域,设置经济特区”。
1981年10月,广东省委决定恢复宝安县建制,同时深圳的待遇升格与广州相同。
1988年11月,国务院正式批准深圳市在国家计划中包括财政计划实行单列,并赋予其相当于省一级的经济管理权限。
1990年1月20日,经国务院批准,深圳市改为三区一县建制。
1992年11月11日,国务院批准深圳市撤销宝安县建制,设置5个行政区,并在特区内实施农村城市化的“农转非”计划。
1997年10月,深圳特区增设盐田区。
至此,深圳设置6个市辖行政区。
2003年10月31日,深圳召开宝安、龙岗两区加快城市化工作动员大会,抛出《关于加快宝安、龙岗两区城市化进程的意见》,决定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部成员转化为城市居民,原属于其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转为国家所有,并将城市化变革分拆为10大工作重心。
2005年4月,深圳召开宝安、龙岗两区城市化转地工作动员大会,正式开始了城市化最核心环节——土地所有制转换工作。
按照计划,市政府将筹集163亿元用于转地中的土地补偿费和集体所得的各项补偿费,转地补偿范围约235平方公里。
二、城市化转地释义——转地和征地的异同转地,是深圳市政府为了深圳城市化进程中土地所有制转换工作的需要而新近提出的一个名词。
目前与土地流转相关的政策文件并没有对这一词作出明确的定义和解释,再说学术界对其争论也颇多,认为转地是深圳市政府打的一个“擦边球”。
那么究竟什么是转地,它有什么特点?这里仅从它与征地的比较中得出一些结论。
首先,征地和转地都是国家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将集体所有的土地转变为国有的方式,这是显而易见的。
然而,征地和转地由于其一字之差而又存在这许多不同之处:(一)法律依据不同征地主要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第五章相关条款;而深圳城市化转地主要依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条第五项规定和《深圳市宝安、龙岗两区城市化土地管理办法》。
(二)范围不同征地是指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将一个特定区域的土地通过相关程序征为国有;而城市化转地则是将农村集体所有土地全部转化为国有。
(三)用途不同在征地之前,所征用的土地往往已经被确定了明确的用途,比如用作工业厂房的建设、商业地产的开发等等;而城市化转地只是先把土地转化为国有,而其用途尚未明确,处于规划之中。
(四)城市化程度不同征地工作程序比较复杂,且城市化进程是渐进的、不彻底;而城市化转地工作程度相对较简单,且城市化进程迅速、彻底。
以深圳宝安、龙岗两区城市化转地工作为例,将956平方公里集体所有土地转为国有,若是启动征地程序,将是一个漫长而艰难的过程;而借转地程序,从2005年3月底的前期准备到2005年8月底支付补偿款并移交土地之间所涉及的六个阶段,只用了5个月时间。
(五)居民身份的不同当集体所有制土地采用征地方式转化为国有后,其农村居民的身份不发生变化;但是集体所有制土地若采用转地方式转化为国有后,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部成员却转为城镇居民。
(六)补偿的标准不同补偿标准是最被广泛关注的话题。
《土地管理法》第五章第四十七条规定:“征用土地的,按照被征用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用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的青苗补偿费。
”而《深圳市宝安、龙岗两区城市化土地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费、青苗补偿费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而且补偿的费额差别也很大,拿土地补偿费为例,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而深圳城市化转地的土地补偿费则根据土地类别的不同而有差异(见表1)。
(七)补偿受益主体不同征地的所有补偿费用归被征用前的所有权人所有。
而转地的土地补偿费归继受单位所有,继受单位应当将补偿所得费用主要用于发展经济或用于其成员的医疗、养老保险等公益事业,不得列为受益分配给个人。
青苗补偿费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归其所有权人所有。
三、深圳城市化转地是非之辩(一)转地的有法可依与法律依据不足为了稳妥解决城市化土地转制问题,深圳市政府依据《宪法》、《土地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森林法》和《水土保持法》等(见表2),制定了《深圳市宝安、龙岗两区城市化土地管理办法》(深政[2004]102号),对两区城市化转地过程中的工作组织、补偿原则、非农建设用的问题等作出了明确规定。
但是在学术界,有的专家指出深圳城市化转地的法律依据不足,认为根据《宪法》规定,我国土地所有权的转化只有一种途径——即征地制度。
农民户籍的变化不能改变财产关系,不能因为户口由农民变为城镇居民,就不循征地程序而直接变更农村土地的所有权性质。
还有专家指出深圳城市化转地的做法实质上避开了《土地管理条例》对征地的规定,转以《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条第五项为主要依据,钻了法律的空子并且依据不足。
因为其规定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部成员转为城镇居民的,原属于其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属于全民即国家所有”是指经过多次征地已经基本城市化的地区,而深圳市政府将其反过来解释并运用了。
(二)保证深圳发展空间与破坏乡村社会生态有关城市化方面的专家认为,转地之前掌握在深圳市政府手中的土地十分有限,而掌握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土地过多,如果不扭转这种局面,土地市场将非常混乱。
再者,实施城市化转地可以使深圳的发展空间得到保证,深圳发展到现阶段,必须树立“大深圳”的观念,特区外要发展,实现与特区内的一体化,如果没有成片的土地掌握在政府手中,是难以满足深圳发展需要的。
但是宝安、龙岗两区的许多居民都认为深圳城市化进程来得过于迅猛了,让他们不知所措。
有的专家也认为深圳城市化转地以摧枯拉朽之势破坏了原有的乡村社会生态,虽然有些农民在转地的过程中一夜暴富,但这种暴富是以出卖祖祖辈辈赖以生存的土地为代价的,随之而来的,便是其经济生产方式的破产。
因此,得出的结论是,深圳此轮转地将急剧地激化社会矛盾,不利于和谐社会的构建。
(三)深圳模式与广东省模式、国家模式就在深圳城市化转地工作即将完成,保安、龙岗两区即将彻底告别乡村体制时,广东省政府出台的一个关于处理土地流转问题的文件摆在了深圳人面前,这就是2005年10月1日起实施的《广东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
此办法规定,广东省内的农地可以直接进入市场交易,自由出让、转让、出租和抵押,并与国有土地“同地、同价、同权”。
这是中国农地第一次赢得合法直接入市的权利,其改革探索的意义与价值不亚于当年的联产承包责任制。
此外,2006年3月底,国土资源部对外正式发布了《关于坚持依法依规管理节约集约用地,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通知》,其中提出的“稳步推进城镇建设用地增加和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试点、集体非农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试点”两个试点工作无疑也是农村集体土地直接入市政策的前兆。
因此,深圳城市化过程中在处理土地流转问题、实现和谐过度等方面究竟是利大于弊、还是弊大于利呢?由于深圳模式和广东省模式、国家模式相抵触,致使深圳农民都认为城市化转地是由深圳市政府来独揽城市化进程中的全部资源配置,是以牺牲农民的利益为代价,结果会造成全社会极大的资源浪费。
农民也应该分享城市化的成果,而不应当当作国家的包袱丢掉。
四、对城市化转地的评价及后续需要解决的若干问题(一)对深圳城市化转地的评价与世界平均水平相比我国城市化水平偏低,至1999年,我国城市化水平只有30.9%,低于世界47%平均水平,低于发展中国家平均的37%,更低于发达国家平均的75%。
因此,我国应该逐步加强城镇化建设。
2000年6月13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出台的《关于促进小城镇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对解决现阶段农村一系列深层次矛盾,优化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增加农民收入,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发展小城镇,是实现中国农业现代化的必由之路。
深圳城市化道路一定程度上是在这一宏观背景下提出并实行的。
笔者认为深圳的城市化理念,对于深圳特区内外的协调发展、城市功能的进一步完善、土地等资源利用效益的提高都具有积极重要的作用,是深化拓展区域合作、提升区域中心城市竞争力和辐射力必要前提,是实现紧约束条件下城市和谐健康发展的必由之路。
而转地工作又是城市化进程中的一项必不可少的前期工作,深圳市政府大刀阔斧的转地工作的开展,既走在其它大城市的前面,又是深圳自身独有的特征所决定的。
谈及转地工作的公平问题,虽然各界人士或多或少的在申饬着深圳市政府的不是,在为深圳农民鸣不平,但是仅仅从现象的表面、以挖法律的空子来找申饬的理由,未免也太牵强了。
深圳从七八十年代蛋丸的小渔村变成了现在国际性的大都市,说到底,是小平同志的高瞻远瞩,是国家政策对它的倾斜,使之走向了先富的道路。
深圳伴随着资源和政策的优惠政策腾飞,其农民们原本贫瘠的小渔村也变为了当今寸土寸金的商业宝地。
但是,这种资源和政策的倾斜、这种先富的道路并不是深圳农民与生俱来的。
现在国家和政府出于城市发展的需要,进行转地工作,目的是为了把资源进行重组,达到更好的配置效果,使更多的人走向富裕的道路,达到效率和公平的统一。
在深圳城市化转地的进程中,政府发放给农民的青苗补偿费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完全可以让他们这一代人富足,政府也给各农村集体股份公司留下了备用发展用地,允许其作为商业出租或短期租赁,使其实现小康生活是完全没有问题的。
根据《深圳市宝安龙岗两区城市化土地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继受单位和个人非农建设用地的按下列标准予以确定:工商用地,按100平方米/人计算;居住用地,按100平方米/户计算;道路、市政、绿地、文化、卫生、体育活动场所等公共设施用地,按200平方米/户计算。
”美国1797年就开始征收遗产税,后来虽时征时停,但1916年成为了固定税种并一直征收至今。
2001年美国总统签署了一项法案,从法案生效日起,遗产税逐步递减,到2010年全部取消。
然而,令人震撼的是,当美国一些富豪听说遗产税要废除时,却异口同声地表示“抗议”——2001年,120名美国富翁联名在《纽约时报》上发表声明,呼吁政府不要取消遗产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