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定时工时制申请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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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定
(一)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二)受理条件:1.用人单位依法建立健全劳动合同制度、集体合同制度和考勤制度,劳动用工规范,劳动考勤记录完整,劳动定额科学合理; 2.用人单位依法建立健全工资分配与支付制度,执行国家和《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有关规定,能够依法支付劳动报酬;3.用人单位依法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和条件符合国家规定标准,执行国家有关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的规定;4.用人单位维护职工人格尊严和安全健康、休息休假的权利,禁止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5.使用劳动力派遣单位人员,所在岗位确需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应由实际用人企业负责申请,但申请前应征得劳动力派遣单位的同意。*不定时工作制适用范围。不定时工作制是针对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或需要机动作业的职工所采用的工时制度。适用范围包括:(1)国有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指企业领导班子成员);(2)非国有企业中经营管理人员事先约定实行年薪制的;(3)从事下列工种或者岗位的职工: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外勤人员;实行工作量与工资挂钩的推销人员、长途运输人员、押运人员;实行工作量与工资挂钩的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实行承包经营出租车的驾驶员;非生产性值班人员。*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适用范围。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是针对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或受季节及自然条件限制的企业的部分职工,采用的以周、月、季、年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工时制度,但在周期内职工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适用范围包括:(1)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中需要连续作业的职工;(2)地质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职工;(3)受市场因素影响生产任务不均衡企业的职工;(4)因工作地点较远需要集中安排工作、休息的职工;(5)法律、法规或国家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所需材料:1.用人单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请示和申报表;2.企业营业执照(或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副本及复印件;3.用人单位实施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方案,其内容包括:实行不定时工
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具体工种或岗位、涉及职工人数、实施周期、实行期限、工资支付和休息休假办法、劳动保护和安全卫生条件措施等; 4.用人单位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工会组织对实施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方案的书面意见以及公示情况的报告;5.实行期限期满单位再次申请的,应当书面报告此前实施方案的执行情况;6.使用劳动力派遣单位人员的,应当提供劳务派遣单位的资质情况及双方的书面约定内容。
(四)办理程序:
1.劳动关系处受理并进行审查;
2.审查情况报分管局长审定。符合实施条件的,由劳动关系处出具审定意见。(劳动关系处负责于每月月初汇总上月审定情况,报分管局长、局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