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士后工作站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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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士后工作站管理实施细则
为加强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建设,规范博士后管理工作,加快高层次创新人才队伍建设的进程,根据国家人事部和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的有关精神,结合基地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博士后科研工作站
1、北京大学香港科技大学深圳研修院(又称“深港产学研基地”,以下简称“基地”)博士后科研工作站(以下简称"工作站")是指经国家人事部和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全国博管会)批准,按国家规定设立的具有招收和培养博士后研究人员(以下简称"博士后")组织。
2、基地实验室及企业分站根据自身经费等情况,结合各单位科研工作的实际需要,经基地博士后工作领导办公室研究确定,每年度博士后名额直接下拨到各所在单位。
3、博士后名额优先向基础研究领域、急需扶持发展的学科倾斜,并重点支持承担重大科研任务且科研经费充足的课题组。凡不具备科研条件或无科研经费的单位均不得招收博士后。
第二条博士后研究人员
1、博士后研究人员是指获得博士学位,进入博士后科研工作站从事研究工作的人员。
2、博士后系国家正式职工,为基地不入编的定期聘任的正式人员,享受在职人员的同等待遇,其行政、工资、组织等关系均按规定接受基地的统一管理。
第三条博士后申请资格
1、凡在国内外已取得博士学位,品学兼优,身体健康,年龄在40岁以下者,均可申请做博士后。
2、在职人员不得兼职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
第四条博士后的选拔
1、实行公开招聘,平等竞争,择优录用,保证质量的选拔原则。
2、各单位认真审核申请者学术水平、科研能力,以确定本年度拟招收的博士后候选人。
3、每一专业至少保证有三位博士后候选人。
第五条博士后进站审批程序
1、基地博士后进站时间为每年1月、4月、7月、10月月初共计4次,各单位确定博士后人选及其进站时间后,应在12月、3月、6月、9月各月15日前上报进站材料,逾期不予办理。
2、申请进站材料为一式三份(含原件),包括:
①《博士后申请表》及两封推荐信(含本人博士导师一份);
②博士学位证书复印件或博士学位论文答辩通过证明(博士毕业学校研究生院学位办出具);
③体检合格证明(市级以上医院提供);
④思想鉴定(由博士生所在党委或党支部出具并盖章);
⑤博士阶段身份证明(指博士生类别,包括国家统招统分、定向、在职、委托代培、现役军人等。其中为国家统招统分者,由毕业院校学生就业指导中心或研究生院学籍管理部门出具统招统分证明。非统分者,由其档案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出具同意脱产专职做博士后证明,并注明出站时是否可以双向选择);
⑥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⑦留学博士需提交我驻外使馆教育处出具的推荐意见或留学经历证明。
⑧《项目立项表》
⑨《博士后科研共走站研究项目指导小组考核意见表》
⑩三方合作培养协议书
3、进站材料经基地综合部审核后,深圳市人事局审核备案。
4、批准后,基地博士后领导小组向本人提供《录用通知书》等进站材料。
5、博士后工作站必须与博士后流动站合作,共同培养博士后研究人员。目前基地已与北京大学签订了合作协议。若实验室或企业单位要招收与其他高校博士后流动站合作培养的博士后,需提前说明,并自行联系相关专业的合作老师,基地负责办理后续相关手续(主要包括基地、流动站和企业三方签定的合作协议)。
第六条博士后进站报到
1、批准进站者应按"博士后进站报到程序"逐项办理有关手续,签订"博士后科研工作协议书"和"博士后岗位目标责任书",按时将工资、组织、户口、档案等手续转入基地。
2、被录用者应按时进站。逾期不报到者,以自动放弃处理,不予保留资格。
第七条博士后工作期限
1、博士后在站工作期限一般为两年,期满后按时出站。
2、如科研工作需要,由个人提出书面申请,所在单位落实住房和日常经费后,由博士后办公室审批是否延期。但在站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年,期满出站。
3、一般不受理提前出站申请。
第八条博士后考核工作
1、博士后在站研究课题应与所在单位科研工作紧密联系,与课题组承担的重大项目相结合。同时亦可自拟课题,鼓励博士后在良好的学术环境中,在公平竞争的气氛下独立开展创新性研究工作。
2、进站满一年时,基地博士后工作领导办公室邀请5名以上专家对博士后进行中期考核,填写《深港产学研基地博士后研究人员中期考核表》。考核结果分优、良、合格、不合格,其中获得优、良者享受全额岗位津贴,结果为合格者岗位津贴减半,考核结果为不合格者以退站处理。
3、进站第23个月末,博士后应提交研究工作书面报告。填写"博士后研究人员期满出站登记表",基地博士后工作领导办公室邀请5名以上专家对博士后出站报告进行评审,并检查验收其成果是否达到"博士后科研工作协议书"、"岗位目标责任书"的要求,同时对博士后在站期间敬业精神、科研能力、完成科研工作等情况作全面评定。评审结果分优、良、合格、不合格,结果为不合格者,按退站处理,不发博士后证书。
4、博士后在站期间完成的科研工作、科研成果等属基地及所在研究单位所有。
5、在站期间,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作退站处理:
①违反学术纪律;
②伪造出具假证明或受记过及以上行政处分;
③因病连续请假3个月或无故旷工15天以上;
④出国参加会议等逾期不归;
⑤中期考核不合格;
⑥不能履行协议所规定的各项任务,以及出站科研工作评审不合格;
⑦在站工作期满,未经同意仍滞留不办手续;
⑧其它。
凡退站处理的人员,必须偿还已使用的日常经费,并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经济赔偿,办理离校手续后,人事档案和户口转至校外,不予享受博士后的相关待遇。
第九条博士后日常经费管理
1、深圳市政府资助博士后日常经费是深圳市财政局划拨的专项事业经费,现行标准为每人两年十万元,该经费用于补助科研工作和生活费用。
2、在站博士后实行月薪制,每月工资2000元,岗位津贴1000元。
3、实验室或企业单位可以根据自身情况给博士后发放奖金等其他补贴。
4、博士后日常经费的管理归基地财务部负责,由各实验室及企业单位会计负责报账。
第十条博士后住房
1、基地的博士后公寓仅提供给基地实验室招收的博士后租住,不得挪作它用。博士后进站时与基地签订《租赁契约》后,方可入住。出站时,必须按时交还住房。对逾期不交还者,将严格按照《租赁契约》的有关条款承担违约责任。
2、公寓内配备家具、天然气炉灶、热水器、排油烟机等,房租标准按有关规定,水、电、天然气、电话、卫生、治安等费用由博士后支付。
第十一条博士后户口迁移及其配偶、子女的随迁
1、博士后进站报到后,凭公安局介绍信在基地办理集体户口。配偶及其未成年子女可随其流动,按有关规定到高新办派出所办理暂住户口。
2、博士后期满出站后,凭国家人事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司的介绍信和其它有效证明材料,到当地公安户政管理部门办理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的户口迁出和落户手续。
3、博士后在站期间,其子女入托、入学有关事宜,基地协助办理。
4、单身或配偶不随流动的博士后,可享受探亲假,按基地正式员工的规定,探亲时间应安排在寒暑假期间。往返旅费由博士后个人科研补助金中支付。
第十二条博士后出国交流
1、博士后在站期间因科研工作需要可出国参加学术会议;为鼓励博士后专心工作,多出成果,在站期间一般不得出国做博士后或短期合作科研。
2、出国参加学术会议逾期一个月未归者,按自动退站处理。
3、因出国退站,个人必须偿还已使用的日常经费,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经济赔偿,并办理离校手续,人事档案和户口转至校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