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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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管理规定

1.目的

为建立公司的合同管理制度,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合同的签订程序,防止不应有的纠纷,控制公司风险,特制定本规定。

2.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湖南原子九洲光电工程有限公司、湖南原子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以及联名合作公司对外签订的所有合同。

3.定义

3.1 本规定所指的合同,是指公司在经营活动中以法人及联名合作公司名义对外签订的各种合同(包括具有合同性质的各种订单、协议书等)。

3.2 公司合同的种类包括各类采购合同、工程合同、产品合同、联名公司合同、等经营活动中产生的各种有名和无名合同。

3.3 合同管理是指对公司合同的审核、监督和管理,包括合同的评审、合同格式的提供,合同履行的监督以及合同纠纷处理等全过程的管理。

4. 合同管理部门与职责

4.1 公司财务部是公司合同的归口管理部门,各主要业务部门应指定专人负责合同的管理和合同事务承办。

4.2 公司财务部负责对公司的合同统一进行监督管理并行使以下职责:

(一)制订完善合同管理制度,提高公司合同管理水平;

(二)评审公司对外签订的所有合同;

(三)制订公司需对外签订的各种合同格式,并在履行过程中不断修改完善;

(四)监督合同履行情况,并对存在问题提出整改意见;

(五)参与公司重大合同的谈判;

(六)配合有关部门办理相关合同的公证、登记、备案等事项;

(七)对公司业务部门和相关人员进行合同法律常识方面的培训,提高业务素质。

4.3 公司各部门合同主办人员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在权限内负责办理与本人业务有关的合同签订、变更、解除等有关事宜;

(二)起草本人业务过程中需要的各种合同文本并与财务、财务审核后确认;

(三)认真执行其本人业务往来中所签合同;

(四)对合同履行中发生的问题和纠纷采取必要措施,并及时汇报,协助有关部门积极的解决问题和有关纠纷,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

(五)负责将其本人签订的合同文件整理形成档案,交由所在部门统一保存;

(六)配合公司财务,对合同的日常管理工作提供必要的协助。

5. 合同的订立与资信调查

5.1 公司对外交易活动,除能即时结清、无风险的小金额交易外,必须签订书面合同,无风险的口头订单参照本规定执行。无需签订书面合同的口头订单是指合同金额在2000元以下且能即时结清,公司没有风险(主要是不涉及后续的产品质量保证和售后服务事宜)的一般商品买卖交易。

5.2 与所签订合同有关的补充协议、往来文书、图纸、表格、信函、传真、数据电文(电子邮件)等均为合同的组成部分。

5.3 合同签订之前的风险调查:公司相关部门在选定合作对象之后,合同签订之前,应当根据情况调查对方的资信状况和履约能力,尤其是对欲建立长期合作关

系和涉及食品安全、工程安全的供货商、销售商,必须派人调查其详细的经营状况,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审查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生产许可证、卫生许可证、安装资质、安全许可等资质证明文件的真实性以及年检情

况;审查个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等。通过此项审查确定对方当事

人是否具有签订合同的主体资格和经营资质;

(二)调查对方以往产品、安装工程的质量情况、货源渠道和售后服务情况,通过此项调查确认对方的业务能力和诚信状况;

(三)考察对方的地址、经营状况、人员情况等,以此确定对方的实际履约能力。

5.4 各部门合同主办人员应当将调查了解的对方资信、经营状况形成书面文件,并提出合同签订意见由该部门负责人签字后,作为附件,随合同一起评审。

6.合同评审及流程

6.1 合同的起草

6.1.1 统一合同文本的制定。公司财务统计各业务部门的合同签订需求,经过与业务部门协商,在公司现有的各种合同文本基础上进行修改或重新起草修订,制定公司统一的合同文本格式,以便于在后续业务活动中采用。

6.1.2 其他临时性合同或专业性较强的合同文本由公司财务会同相关业务部门共同起草修订。

6.2 合同的评审

6.2.1 合同经办人将整理好的合同文本(含公司统一的合同文本或其他公司提供的合同文本)随合同审批表一起送交与该项业务相关的其他部门审核传阅,并对各部门提出的意见进行筛选,完善合同事项,形成合同评审意见稿。

6.2.2 合同经办人将合同评审意见稿发送对方进行商谈,将对方提出的修改意见进行反馈,由该业务部门负责人与公司财务共同确定合同内容。公司与合同有关的保底性条款不得更改。

6.2.3 合同经办人将确定好的合同文本、合同审批表经部门负责人签字后提交总经理审批。合同经办人或部门负责人应当在合同审批表中注明需要总经理审批或关注的特殊事项(如合同的价格、付款条件、特殊质量要求等相关条款)。

6.3 合同经总经理审核完毕签字批准后,合同经办人负责合同签订具体事务的办理。

6.4 合同经办人在最终签订合同时,不得对已经评审确认好的合同进行任何的添加或修改,如确需修改合同时,应当经部门负责人与公司财务共同确认后方可更改,但关于合同价款、特殊工艺质量要求、付款方式的更改仍需总经理批准。

7.合同的履行

7.1 合同签订生效后,各部门合同经办人应当注意合同的每个履行阶段,监督合同对方的履约情况;并确保公司按照约定履行合同义务,避免出现违约情况。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遇履约困难或争议,应及时向部门负责人汇报。

7.2 合同付款

7.2.1 合同付款的一般要求:

(一)除能即时结清金额在2000元以内合同外,一般不得采用现金付款;

(二)采用银行电汇方式付款时,原则上应支付至合同对方的户名和账号,如对方要求我公司将款项支付至其他银行账户,必须在合同中特别注明或由合同对方向我公司出具收款账户证明,否则不得将款项支付至其他账户;

(三)合同付款种类分为定金(或预付款)、货前款、货后款、安装验收(或调试验收)后款、质保金。公司业务部门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在进行合同谈判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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