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三区人才支持计划科技人员教程文件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宁夏“三区”人才支持计划科技人员

专项计划管理办法(暂行)

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科技人员选派服务与培养管理工作,提高《宁夏“三区”人才支持计划科技人员专项计划》(以下简称“计划”)实施成效,根据科技部、中央组织部等5部委制定的《边远贫困地区、边疆民族地区和革命老区人才支持计划科技人员专项计划实施方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计划”实施范围包括:原州区、彭阳县、隆德县、西吉县、泾源县、同心县、海原县、盐池县、红寺堡区、沙坡头区、中宁县、灵武市、兴庆区、平罗县等14个县(市、区),以及各县(市、区)生态移民村。

第三条计划按照自治区科技厅总协调,委托管理单位(宁夏农村科技发展中心)、派出单位、受援单位、接收培养单位、受援县(市、区)科技部门分工负责的模式进行管理。

第四条选派工作经费按照每人每年2万元标准补助,培养工作经费按照每人每天120元标准补助,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负担。自治区财政、科技部门负责专项经费使用的监督和管理。

人员选派

第五条选派对象:宁夏大学、宁夏农林科学院、北方民族大学、宁夏职业技术学院、宁夏师范学院、固原市农业学校、宁夏水利科学研究院等自治区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中的专业技术人员,自治区科技特派员,自治区、地级市优秀农技推广人员等。优先考虑正在基层开展科技扶贫工作及创新创业的科技人员和科技特派员。

第六条选派条件:能够解决受援县(市、区)科技需求,具有相当于中级以上的专业技术职称,具有一定的基层工作经验,具有较强的责任心和组织协调能力,自愿到受援地(受援单位)从事科技创新创业及科技服务工作的农业、工业、服务业以及农村环保、信息化等领域科技人员。

第七条选派方式:根据受援县(市、区)科技需求,由县(市、区)科技(农科)局组织填报需求,自治区科技厅委托相关管理单位统一选派。围绕重点贫困村、重点产业及重点园区(基地),鼓励开展区县联动、服务对接,由受援县(市、区)提出“点单服务”,明确具体选派单位及技术、人员需求,促进选派人员服务与当地产业技术示范、园区(基地)建设相结合。鼓励以团队形式围绕当地脱贫致富支柱产业开展技术整装服务。同时,自治区科技厅按照实际需求联合基层组织开展科技人员与受援单位集中对接和服务活动,有计划的集中围绕当地扶贫支柱产业选派科技人员开展科技服务和本地化人才培训。

第八条服务时间:协议服务时间不少于1年,累计在受援地(受援单位)蹲点服务不少于2个月。

第九条主要职责:围绕受援地主导产业、特色优势产业发展的科技需求,提供公益的专业技术服务;与农民结成利益共同体、创办领办各类农村合作组织、企业等,实现人才、资金、技术、信息、管理和农村特色资源的有机结合;带着科研项目和成果开展创新创业服务,带动农民增收和民生改善;组织开展科技培训,为受援地培养本土科技人才;依托现有农村信息化建设成果,通过短信、电话、远程视频诊断等方式为农民提供技术、管理、销售、政策等各方面的信息服务。

第十条选派程序:按照“制定计划—分配指标—选派到位—开展服务—考核验收—总结评价”的程序选派科技人员到受援地(受援单位)开展科技服务。

人员培养

第十一条受培人员:包括14个县(市、区)及生态移民村科技人员、科技示范户、科技特派员、大学生村官、“三支一扶”专业技术人员,农村经济合作组织、产业协会及专业合作社负责人,中小型科技企业负责人及技术人员,国家农业科技园区、自治区科技特派员创业基地暨科技园区的科技人员等。

第十二条培训期限:一是长期培养,组织受培人员到自治区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参加3个月以上的脱产培训或岗位锻炼。二是短期培训,由培训机构组织专家开展集中培训,

培训时间不少于5天。本计划采取短期为主,长短结合的方式开展。

第十三条培训机构:根据受培人员特点和培训工作需求,由宁夏大学新农村发展研究院牵头,自治区科技特派员创新创业协会、国家农业科技园区、宁夏科技特派员培训基地配合。

第十四条接收单位:自治区范围内的科技人员选派单位。

第十五条培养程序:按照“制定计划—分配任务—组织培训(接收培养)—评估考核—总结验收”的程序开展科技人员培养工作。

经费管理

第十六条经费使用范围:选派工作经费按照每人每年2万元标准补助,主要用于支付选派人员到受援地(受援单位)开展科技服务工作的补助、交通差旅费用、保险和培训费用等。培训工作经费按照每人每天120元标准补助,主要用于开展教育培训和参训人员食宿补贴。

第十七条经费拨付方式:自治区财政将专项经费统一拨付到宁夏农村科技发展中心,由宁夏农村科技发展中心分别拨付给选派人员的派出单位。

(一)选派工作经费。选派工作经费由2部分组成,其中:1.2万元用于选派人员工作补贴,0.8万元用于在受援地

(受援单位)提供科技服务、开展创新创业过程中产生的各类交通差旅费、保险及相关培训费用等。发放方法是:1.2万元直接打入选派科技人员个人账户;0.8万元提供在科技服务、创新创业过程中产生的符合财务规定的相关票据,在派出单位报销。选派工作经费支出范围主要包括交通费、食宿费、培训费、保险费等。选派科技人员的保险可由派出单位统一购买。

(二)培养工作经费。按照培训(培养)工作协议,由宁夏农村科技发展中心将培训(培养)工作经费一次性拨付给牵头培训机构或接收培养单位。培训工作经费主要用于开展教育培训和受培人员食宿补助,其支出范围主要包括食宿补助、专家培训费、教材费、实训组织费等。

(三)严格专项经费监管。自治区科技管理部门联合财政部门制定专项经费绩效考核办法,每三年接受一次独立第三方的专项经费绩效考核与评价。自治区财政、科技部门负责专项经费监管,接受审计部门定期审计。

组织管理

第十八条自治区科技厅负责制定计划实施方案及考核管理办法。会同派出单位和相关县(市、区)政府,召开协调推进会议。派出单位负责划拨经费、督促落实选派人员各项任务、开展工作绩效考核等。同时,为选派人员到受援地服务创造必要条件,建立专项信息管理系统,实行信息化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