门诊急诊留观病历书写规范及其要求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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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观病历书写要求
重点记录:病情变化、诊疗措施、患者去向 1、急诊病历可作留观病历 2、病志内容同住院病志 3、由普通门诊转到急诊科,应更换急诊病历;
急诊科接诊医生必须重新书写急诊病历 4、应执行三级医师查房制度(要有记录)
留观病历书写要求
5、每天要有病情记录,病情变化时要随时 记录;
6、疑难病历会诊要写会诊记录; 7、病人转住院,要有医务人员护送,并需
阴性体征; 辅助检查结果不要求写详细内容,可只写
结论或诊断;
门诊病历
“处理与建议”栏,建议:除写明“随诊” 外,尽可能写明什么时候、什么情况下随 诊
避免“定期复查”,要写明何时复查
门诊病历
(二)复诊格式 病史重点记录上次诊治后的改变; 主要记录变化的阳性体征和新发现的体征; 诊断无改变时,不必再写诊断,有改变时
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 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特殊检查、特殊治疗是指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诊断、治疗活动:
1、有一定危险性,可能产生不良后果的检查 和治疗;
2、由于患者体质特殊或者病情危笃,可能对 患者产生不良后果和危险的检查和治疗;
3、临床试验性检查和治疗; 4、收费可能对患者造成较大经济负担的检查
床头交班; 8、留观时间不超过72小时;出院带药量不
超过3天;病假休息不超过7天。
几点注意事项
1、现病史中诊治经过涉及其它医疗机构的, 应记录其它医疗机构名称及诊疗经过。
2、对患者拒绝的检查或治疗应予以说明,必 要时可要求患者签名。如病人拒绝签名, 应写明。应注明是否需复诊及复诊要求。
3、特殊检查(治疗)及门(急)诊手术知情 同意书(签字同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于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七章 医疗损害责任
第五十五条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 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 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 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 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 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
强调保护性告知的签署原则:近亲属-法定 代理人-关系人
纠错方式:时限内、划双线、签名、签时 间
门诊病历
内容及要求 1、封面填写完整 2、首诊与复诊书写要求不同 3、文字通顺,字迹清晰,不随意涂改
门诊病历
(一)初诊格式 要求写出“主诉”、“现病史”、“既往
史”等; 体格检查:主要记录阳性体征和有意义的
门诊、急诊(留观)病历 书写规范及其要求
.
新规范的基本要求
病历的四个种类:门诊、急诊、留观、Fra Baidu bibliotek院 病历书写的10字原则:客观、真实、准确、
及时、完整 病历书写的时间表达方式:24小时制
新规范的基本要求
知情同意的签署原则:本人-法定代理人-授 权人-医疗机构负责人或授权的负责人(患者 入院应常规填写授权委托书,医院法人也 应有授权委托书)
和治疗。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于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七章 医疗损害责任
第五十六条 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 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 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 应的医疗措施。
谢谢!
应该再写,有新的诊断应该及时补充; 签名一定要清晰
急诊(留观)病历
病历要求 必须是专用病历本 封面填写清楚、完整、清晰,必要时分诊
护士协助完成 三无患者一定要记录护送者详细情况
急诊病历
急诊病历书写就诊时间应当具体到分钟。 初诊病历记录书写内容应当包括就诊时间、科别、
主诉、现病史、既往史,阳性体征、必要的阴性 体征和辅助检查结果,诊断及治疗意见和医师签 名等。 复诊病历记录书写内容应当包括就诊时间、科别、 主诉、病史、必要的体格检查和辅助检查结果、 诊断、治疗处理意见和医师签名等。
急诊病历
急诊病历记录由接诊医师于患者就诊时完成; 抢救记录、死亡记录严格按《病历书写规范》的
规定书写; 急诊病历本去向:①自行保管(复诊用);②交
病房医生(住院时);③如果患者死亡,必须留 急诊科保存,不得外借和擅自带出。
急诊留观记录
急诊留观记录是急诊患者因病情需要 留院观察期间的记录,重点记录观察期间 病情变化和诊疗措施,记录简明扼要,并 注明患者去向。抢救危重患者时,应当书 写抢救记录。门(急)诊抢救记录书写内 容及要求按照住院病历抢救记录书写内容 及要求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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