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银行贷记卡现金分期付款业务条款及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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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金分期细则

中国农业银行贷记卡现金分期付款业务条款及细则

中国农业银行(以下简称“我行”)贷记卡个人卡持卡人(以下简称“持卡人”)申请我行贷记卡现金分期付款业务,即表示其已阅读并同意遵守本条款及细则。

一、业务定义

贷记卡现金分期付款业务(以下简称“现金分期”)是指我行对持卡人申请支取并划至其指定收款账户的资金提供分期偿还服务的业务。

二、业务规则及约定条款

(一)申请条件。

1.现金分期限贷记卡个人卡主卡持卡人申请,持卡人可通过我行营业网点等渠道申请办理。

2.现金分期币种仅限人民币,持卡人可多次申请支取现金并分期偿还。现金分期的最低单笔交易金额为人民币2000元,现金分期余额和取现透支余额之和不超过5万元,且不超过信用卡账户取现额度。

3.现金分期不能办理展期。

(二)费率。

我行为申请现金分期的持卡人提供3期、6期、9期、12期等多种期数选择。具体分期期数及对应手续费率标准以持卡人申请支取现金时的我行网站公告为准。

(三)资金用途。

持卡人办理现金分期所得资金不得进入投资领域(包括但不限于房产、证券及其他权益性投资)。

(四)约定条款。

1.持卡人向我行申请办理现金分期,视同持卡人接受该业务的所有条款,我行有权依据内部业务规定及商业判断,独立决定是否同意现金分期申请。

2.每期应还分期本金等于申请分期的金额(下称“分期付款金额”)除以期数,分期手续费在首个账单日收取。每期应还分期付款本金及手续费计入账户当期最低还款额,须一次性全额偿还。

3.现金分期一经申请成功,持卡人不得申请撤销。

4.由现金分期产生的超限费、滞纳金等其他费用均以《中国农业银行金穗信用卡章程》及《金穗贷记卡领用合约(个人卡)》为依据收取。

5.持卡人在到期还款日前全额归还账单列示的当期应还款额时,当期分期付款本金及手续费享受免息期;如持卡人未按时还款,我行有权按贷记卡的息费计收规则计收相应利息和费用。

6.提前还款分为部分金额提前还款和全部金额提前还款,其中部分金额提前还款的,还款金额须为每期分期本金的整数倍,申请后期数自动减少;全部金额提前还款的,还款金额为全部未到期分期本金,申请成功后分期自动结束。办理提前还款应由持卡人通过我行客服中心等渠道申请,申请时间为分期申请成功当日至该笔分期倒数第二期分期付款账单生成前。我行有权依据内部业务规定及商业判断,决定是否接受同意现金分期提前还款申请。提前还款申请成功后,持卡人须一次性偿还提前还款金额,已计账的分期手续费不予退还。

7.办理提前还款业务前,账户已存在溢缴款的,该款项不自动偿还未到期分期本金和手续费。如持卡人需要将溢缴款提前偿还未到期分期本金和手续费的,须按提前还款办理流程主动申请。

8.当持卡人出现信用情况发生恶化、不能履行债务或我行认定的其他高风险情况,我行有权提前终止其分期业务。

9.分期业务提前终止后,分期未偿还本金全部记入下期最低还款额,已记账的分期手续费不予退还。

10.持卡人在分期存续期内若注销卡片,需首先提前清偿分期付款未还部分金额,再申请注销。持卡人卡片到期不终止其分期付款业务。

11.本条款未尽事宜均依据我行信用卡章程及领用合约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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