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煤集团升华分公司队干以上人员生产安全问责暂行规定通用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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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编号:AN-QP-HT638

版本/ 修改状态:01 / 00 In A Group Or Social Organization, It Is Necessary T o Abide By The Rules Or Rules Of Action And Require Its

Members To Abide By Them. Different Industries Have Their Own Specific Rules Of Action, So As To Achieve The Expected Goals According T o The Plan And Requiremen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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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煤集团升华分公司队干以上人员生产安全问责暂行规定通用范本

阳煤集团升华分公司队干以上人员生产安全问责暂行规定通用范本

使用指引:本管理制度文件可用于团体或社会组织中,需共同遵守的办事规程或行动准则并要求其成员共同遵守,不同的行业不同的部门不同的岗位都有其具体的做事规则,目的是使各项工作按计划按要求达到预计目标。资料下载后可以进行自定义修改,可按照所需进行删减和使用。

一、为强化公司各级领导干部安全责任意识,有效传递安全压力,落实队干以上人员的安全责任,预防和减少各类事故的发生,确保企业健康、和谐、快速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暂行办法》、《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党政领导干部辞职暂行规定》、《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阳煤集团矿处级领导干部生产安全问责暂行规定》等文件精神,结合公司自身工作实际,制定本规

定。

二、生产安全问责是队干以上管理干部因失误、失职、渎职或工作能力低下,造成安全工作被动和人身伤亡事故,而对其进行责任追究的制度。其主要内容是:在生产安全管理与生产作业、经营服务过程中,发生轻伤事故、重伤事故、死亡事故以及重大安全、消防隐患、重大未遂事故等,都要对负有责任的队干以上人员实施问责。

三、为确保安全问责追究的公开、公正、公平,公司成立生产安全问责领导组:

组长:高富海冯仁钰

副组长:李忠书许言高

成员:赖如辉岳勤王鸿君马天东张智张玉珍王志平

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公司安全生产技术部,负责安全责任事故的调查、分析,并将事故调查分析结论上报领导组。

四、安全问责的追究,根据事实、情节、后果以及应承担责任的轻重,给予以下处理:

1、经济处罚;

2、诫勉谈话或通报批评;

3、党纪政纪处分;

4、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包括集体免职)。

上述四种处理形式可单独适用,也可几种处理形式并行适用。

五、发生轻伤事故或由于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反劳动纪律等原因造成停水、停电、停止供热等服务4小时以上事故,由公司分管

领导组织,安全生产技术部、党群部负责追究和实施问责处罚。

六、发生重伤、重大设备事故或重大隐患(集团公司认定),升华分公司要成立事故调查组,公司分管安全工作的领导任调查组组长,分管干部、纪监工作的领导、工会主席分别担任副组长,成员由安全生产技术部、党群部、纪监委、人力资源部、工会及相关业务部门人员组成。安全生产技术部负责对事故调查的牵头组织工作。事故调查组负责对事故或重大隐患进行调查分析、责任认定。在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分和处罚的同时,依据升华分公司安全1号文件和安全生产责任制等有关规定,对责任单位负有责任的队干以上领导实施问责,提出责任追究意见。

七、根据责任追究意见,对照有关规定、条例,由以下部门按相关程序对责任领导实施问责:

1、对应给予经济处罚处理的,按照事故调查组的意见,由安全生产技术部开具罚款通知书。被问责领导在事故分析已给予罚款的,结合本规定执行较高罚款标准,不进行重复处罚;

2、对应给予诫勉谈话处罚的,按照事故调查组的处理意见,由公司党群部组织协调,责任单位党政正职由公司党政正职谈话,副职由公司党政副职谈话。对应给予通报批评处理的,在诫勉谈话的基础上由党群部实施通报;

3、对应追究党纪政纪处分的,根据事故调查组的建议,按照党纪政纪处分程序,由公司

纪监委给予党纪政纪处分。被问责领导在事故分析中已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要结合本规定执行较重的处分,不进行重复处分;

4、按规定应当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的,由生产安全问责领导组提出建议,按照干部任免管理程序研究决定;

八、发生下列情形之一,对负有领导责任的队干以上管理干部罚款500元。

1、职工未按规定培训,或经过培训而未取得相关资格证书而从事特殊工种作业,造成后果的(被上级检查发现受处罚或通报批评);

2、施工作业现场未按规定设置专(兼)职安全员,造成后果的;

3、设施、设备、系统大修,未制定安全技术措施,或已制定并审批,但未经贯彻落实、

做到人人签字,便开始施工作业造成后果的;

4、在组织现场检查或日常巡查中,发现个别职工有违章操作行为没有及时制止或发现事故隐患未进行有效处理,造成上级检查发现对企业处罚或通报批评的;

5、特种设备或安全附件、安全仪表未按规定进行强制性定检或选用没有资质的单位进行检定而造成不良后果的;

6、各类原材料采购未按规定选用有安全质量标志的产品而造成不良后果的;

7、各类井(坑)盖不完好或由于封闭不严,导致他人掉入井(坑)内受伤并造成影响的;

8、使用明令禁止淘汰的设备、设施、工具、工艺而造成后果的;

9、违反规定擅自改变生产安全费用计划或将生产安全费用挪作它用的;

九、发生下列情形之一,对负有领导责任的队干以上管理干部罚款1000元,情节严重的,罚款2000元。

1、因个人违章指挥、强令员工违章操作造成1人轻伤或发生一般火灾,或发生轻微交通事故的;

2、因个人失误、失职等行为造成大面积停水、停电、停止供热4小时以上(含4小时);

3、发生突发性事故不履行职责,不到现场组织指挥,造成事故影响范围扩大或造成员工意外伤害的;

十、发生下列情形之一,对负有领导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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