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外交部、教育部关于允许优秀外籍高校毕业生
高等学校接受外国留学生管理规定
高等学校接受外国留学生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增进我国与世界各国人民之间的了解和友谊,促进高等学校的国际交流与合作,加强对接受和培养外国留学生工作的规范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高等学校,系指经教育部批准的实施全日制高等学历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本规定所称外国留学生是指持外国护照在我国高等学校注册接受学历教育或非学历教育的外国公民。
第三条高等学校接受和培养外国留学生的工作,应当遵循"深化改革,加强管理,保证质量,积极稳妥发展"的方针。
第四条接受外国留学生的高等学校,应当具有必备的教学和生活条件,以及相应的教学科研水平和管理水平。
第五条高等学校接受和培养外国留学生,应当遵循国家外交方针,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二章管理体制第六条教育部统筹管理全国来华留学工作,负责制定接受外国留学生的方针、政策,归口管理"中国政府奖学金",协调、指导各地区和学校接受外国留学生工作,并对各地区和学校的外国留学生管理工作和教育质量进行评估。
教育部委托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负责国家计划内外国留学生的招生及具体管理工作。
第七条高等学校接受外国留学生,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同级外事和公安部门审批,并报教育部备案。
高等学校接受享受中国政府奖学金的外国留学生,由教育部审批。
第八条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地区高等学校接受外国留学生工作的协调管理。
外事、公安等有关部门协助教育行政部门和高等学校做好外国留学生的管理工作。
第九条高等学校具体负责外国留学生的招生、教育教学及日常管理工作。
学校应当有校级领导分管本校的外国留学生工作;学校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建立外国留学生管理制度,并设有外国留学生事务的归口管理机构或管理人员。
第三章外国留学生的类别、招生和录取第十条高等学校可以为外国留学生提供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聘用外籍专业人员管理办法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聘用外籍专业人员管理办法前言随着我国与世界各国的交流不断加强,许多高等院校和其他教育机构纷纷聘请外籍专业人才,来为学校提供更高水平的教育资源。
外籍专业人才的到来,不仅可以提升我国学校的教育水平,还可以促进国际文化的交流与合作。
然而,外籍专业人才在我国学校工作中会面临一些管理问题,因此需要出台相应的管理办法进行规范。
本文就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聘用外籍专业人员的管理办法进行探讨。
一、外籍专业人员的资格要求1.当外籍专业人员在我国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工作时,必须具备一定的学历和专业知识,并符合相应聘用工作的要求。
2.外籍专业人员必须具有相关的工作经验和能力,能够胜任相应的工作岗位。
3.外籍专业人员在工作期间应当诚实守信,依法遵纪遵法,不得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违法犯罪活动。
二、外籍专业人员的招聘途径1.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可以通过招聘网站、报纸、学术期刊等途径发布职位招聘信息,同时可以委托招聘机构、留学中介等专业机构进行招聘。
2.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也可以通过专业社团、学术团体等途径邀请外籍专业人员来我国工作。
3.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在招聘外籍专业人员时,应当遵守相关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内部的招聘规定,严禁任何形式的违法操作。
三、外籍专业人员的管理1.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在聘用外籍专业人员时,签署合同并依法缴纳相应的社会保险费用。
2.外籍专业人员在工作期间应当严格遵守工作规定和学校管理制度,不得利用职务之便从事违法违规活动,遵守我国法律法规。
3.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对外籍专业人员进行考核,对考核不合格或者不符合聘用条件的人员,应当纠正或者解聘。
四、外籍专业人员的福利待遇1.外籍专业人员在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工作期间,应当符合我国相关的工资和福利待遇标准。
2.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应当给予外籍专业人员身体健康、教育培训、住房等方面的保障和支持。
3.外籍专业人员在工作期间,享有符合我国法律法规的假期权利。
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印发《关于支持留学人员回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印发《关于支持留学人员回国创业意见》的通知【标 签】创业意见,回国,支持留学人员【颁布单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文 号】人社部发﹝2011﹞23号【发文日期】2011-02-23【实施时间】2011-02-23【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其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组织部、人事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加大海外留学人才引进工作力度,加强对留学人员回国创业的支持,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同教育部、科技部、财政部、外交部、发展改革委、公安部、国土资源部、商务部、人口计生委、人民银行、国资委、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工商总局、侨办、中科院、外专局、外汇局等有关部门研究制定了《关于支持留学人员回国创业的意见》,经中央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贯彻落实。
关于支持留学人员回国创业的意见 留学人员是我国人才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
吸引广大留学人员回国工作、创业或为国服务,是我国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建设创新型国家的重要途径,也是新形势下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和人才强国战略的重要内容。
近年来,回国创业逐渐成为留学人员报效祖国、服务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方式。
支持广大留学人员回国创办企业,参与创新型国家建设,有利于学习国外先进的科学技术、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有利于推动我国企业自主创新、提高我国自主创新能力,有利于以创业带动就业,对于推动我国现代化建设事业具有重要意义。
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精神,按照中央人才工作协调小组的要求,结合新时期留学人员回国创业的特点,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大力支持留学人员回国创业 1、留学人员回国创业是指海外留学人员以专利、科研成果、专有技术等回国创办企业。
退休后加入外籍退休金的相关规定是什么
退休后加⼊外籍退休⾦的相关规定是什么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缴费年满15年,加⼊外籍后可以享受国内退休待遇,按⽉领取基本养⽼⾦。
国务院侨办侨政司、劳动⼈事部保险福利局。
现在有很多的劳动者以后都是因为⾃⼰的⼦⼥在外国⼯作,所以说可能结合实际的原因也直接加⼊了外国的国籍。
不过在退休以前,当事⼈也是⼀直作为中国公民,勤勤恳恳的在⾃⼰的⼯作岗位上做好了该做的事情,并且在此之前也⼀直有按时的缴纳⾦,那么,退休后加⼊外籍的相关规定是什么?⼀、退休后加⼊外籍退休⾦的相关规定是什么?外籍华⼈可领退休⾦”的政策早在1985年就出台了。
当年国务院侨务办公室侨政司、劳动⼈事部保险福利局就已经发布过《关于获准出国定居的退休⼈员加⼊外国国籍后仍可享受退休待遇的规定》。
其中提到,“已获准出国定居的退休⼈员,加⼊外国国籍后,根据‘凡在实⾏劳动保险的企业内⼯作的⼯⼈与职员(包括学徒),不分民族、年龄、性别和国籍,均适⽤本条例’的精神,可以继续享受国家对获准出国定居的退休⼈员规定的退休待遇。
”也就是说,只要持有离明以及相关单位开具的本⼈⽣存证明⽂件,就可以享受到相应的国内待遇。
⽇前,外籍华⼈领取退休⾦的⽅式进⾏了⼀些调整。
根据外交部、财政部、⼈⼒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颁布的《关于在境外居住⼈员领取资格审核表有关问题的通知》(领外函[2015]660号)规定,⾃2015年7⽉1⽇起,中国领事馆可根据海外当事⼈的申请,为其出具“在境外居住⼈员领取养⽼⾦资格审核表”;免收领事规费。
他们在国内⼯作期间也是为社会创造了价值的,有⾃⼰的社会贡献,退休后领取国内的养⽼⾦是合法的。
”⼆、领取养⽼⾦的条件是什么?职⼯按⽉领取基本养⽼⾦必须具备三个条件:(1)达到法定,并已办理了退休⼿续;(2)所在单位和个⼈依法参加养⽼保险并履⾏了养⽼保险缴费义务;(3)个⼈缴费⾄少满15年(过渡期内缴费年限包括视同缴费年限)。
⽬前,我国的企业职⼯法定退休年龄为:男职⼯60岁;从事管理和科研⼯作的55岁;从事⽣产和⼯勤辅助⼯作的⼥职⼯50岁。
浅谈专业化留学生辅导员的能力素质及职责定位
收稿日期:2019-09-23作者简介:高敏(1977),女,江苏南通人,讲师,研究方向为高等教育及留学生教育管理;吴佳进(1979),男,江苏泰州人,副教授,研究方向为职业教育。
浅谈专业化留学生辅导员的能力素质及职责定位高敏1,吴佳进2(1.扬州大学海外教育学院,江苏扬州225009;2.江苏旅游职业学院,江苏扬州225000)摘要:快速增长的来华留学规模对我国面向留学生的教育管理及服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留学生辅导员长期存在的管理职责模糊、队伍构成多元等成为制约来华留学规模发展和质量提升的瓶颈。
为此应在思想理论教育和价值引领、班级、学风建设、日常事务管理、心理健康教育、网络思想教育、校园危机事件应对、职业规划与就业创业指导等方面发挥职能作用,打造专业化留学生辅导员队伍。
关键词:留学生;辅导员;专业化中图分类号:G647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6-3769(2020)02-090-04教育部于2010年出台的《留学中国计划》指出,“到2020年,使我国成为亚洲最大的留学目的地国家;建立与我国国际地位、教育规模和水平相适应的来华留学工作与服务体系;培养一大批知华、友华的高素质来华留学毕业生;当年接受高等学历教育的留学生要达到15万人,来华留学人员生源国别和层次类别更加均衡合理。
”[1]为配合计划的落实,各省市纷纷出台《留学行动计划》,大力推动来华留学教育蓬勃有序发展。
自2016年,我国已成为亚洲最大的留学目的国,来华留学吸引力与国家经济实力和综合实力的匹配度进一步提升。
[2]根据教育部发布的数据,2018年来华留学生人数超过49万人,其中学历生人数将近26万人,占来华留学生总数的52.44%。
[3]一、建设留学生辅导员专业化队伍势在必行快速增长并日益庞大的来华留学群体对我国面向留学生的教育管理及服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然而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大多数高校留学生的教育和管理依然属于“特区”。
与留学生有关的事务由于界限不清、事务繁杂、对象特殊或相关部门人员语言沟通不畅等,最终汇集在海外教育学院或国际交流学院,使这些本应起到统筹协调留学生相关事务的工作机构成为具体事务的执行部门,疲于应付各种问题,无暇从根本上谋划本校来华留学事业的发展、结构的调整和质量的提升,同时还面临着规模越大,管理效能越低的窘境。
教育部、外交部、公安部关于安排外国留学生专业实习和实践活动的试行办法-[79]教外字170号
教育部、外交部、公安部关于安排外国留学生专业实习和实践活动的试行办法正文:---------------------------------------------------------------------------------------------------------------------------------------------------- 教育部、外交部、公安部关于安排外国留学生专业实习和实践活动的试行办法((79)教外字170号1979年4月10日)一、为了保证教学质量,各有关学校对学习理工农医的外国留学生(以下简称留学生),应按教学计划组织他们参加专业实习。
文科的实践活动,除组织参观访问外,还应根据教学需要组织留学生短期到工厂、农村去,了解与专业学习有关的情况。
各有关部门、地方、单位,对留学生专业实习和实践活动,应认真负责地加以安排。
二、学校应尽可能安排留学生同中国学生一起进行专业实习和实践活动。
由于保密或其他原因,确不能一起安排的,可单独组织。
三、留学生的专业实习和实践活动,一般安排在开放地区,如确属专业学习必需,在开放地区又无法安排的,也可安排在非开放地区。
学习一般专业的留学生,一般只安排在非保密的单位,学习机密专业或学习一般专业由于学习上的需要必须去保密单位进行专业实习和实践活动者,也可予以安排,但必须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由有关单位采取措施,使其接触的机密,严格限制在其所学的专业范围以内。
四、国务院有关部委和有关地方,应选定一些条件较好、地区适宜的厂矿、企业、医院、学校、农场和公社,作为留学生进行专业学习和实践活动的固定场所。
这些固定场所应该创设必要的生活条件,制订必要的规章制度,并注意培养一批能够带领留学生实习的专业人员。
五、留学生的实习计划,由学校于每学年初(十月)一次提出,或分两次于每学期初(三月及十月)提出,报学校的上级主管部门审查(同时抄报教育部),由学校的上级主管部门予以联系安排。
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引进海外优秀留学人才工作的若干意见
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引进海外优秀留学人才工作的若干意见【法规类别】出国留学与回国工作【发文字号】教外留[2007]8号【发布部门】教育部【发布日期】2007.03.02【实施日期】2007.03.0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引进海外优秀留学人才工作的若干意见(教外留[2007]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有关高等学校,有关科研机构,有关留学人员创业园,驻外使(领)馆教育处(组):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加快推进科教兴国战略和人才强国战略,加大海外优秀留学人才引进力度,促进我国技术创新和学科发展,建设适应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需要的高素质人才队伍,现就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和留学人员创业园等国内用人单位(下称“国内用人单位”)引进海外优秀留学人才工作提出以下若干意见。
一、“海外优秀留学人才”的界定“海外优秀留学人才”包括以下三个层次:第一层次:着眼于吸引一批具有国际领先水平的学科带头人,形成一批优秀创新团队。
第二层次:着眼于吸引一大批学术基础扎实、具有突出的创新能力和发展潜力的优秀学术带头人,促进技术创新和学科发展。
第三层次:着眼于吸引大量青年骨干教师和科研骨干人员,带动教师队伍和科研队伍整体素质的提升。
二、编制海外优秀留学人才需求目录,建立和完善海外优秀留学人才信息库我部根据教育发展、科技发展、产业发展、区域发展等对人才的实际需要,建立对海外留学人才需求预测和需求信息发布制度,全面掌握国内各类用人单位的人才需求信息,构建和完善国内用人单位对海外优秀留学人才的需求信息库,汇制国家和地方吸引留学人才的政策和措施信息库,为海外优秀留学人才回国工作提供方便、快捷、准确、及时的国内人才需求信息查询和咨询服务。
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我驻外使(领)馆教育处(组)留学人员管理信息系统的建设,在此基础上建立有回国意向海外优秀留学人才信息库,加强我驻外使(领)馆教育处(组)对海外留学人员的管理和服务工作,了解、联系、推荐国内急需的学科带头人、学术带头人和学术骨干。
全国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考试介绍及相关信息1
全国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考试介绍及相关信息一、考试性质全国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考试(China Accreditation Test for Translators and Interpreters -- CA TTI)是受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委托,由中国外文出版发行事业局(China Foreign Languages Publishing Administration)负责实施与管理的一项国家级职业资格考试,已纳入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是一项在全国实行的、统一的、面向全社会的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认证,是对参试人员口译或笔译方面双语互译能力和水平的评价与认定。
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考试,是我国翻译系列职称评审制度的重大改革。
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考试与原有翻译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制度相比,更体现了科学、客观、公平、公正的原则,报名参加考试人员不受学历、资历和所从事专业的限制。
取得各级别证书并符合翻译专业职务任职条件的人员,用人单位可根据需要聘任相应职务。
在资格考试体系尚未完全建立之前,新旧体系会有一个并存期。
翻译专业资格考试将分语种、分级别地逐步推开,随着考试逐步推向全国,旧有的翻译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制度将逐渐退出历史舞台。
二、考试目的设立这一考试的目的是为适应我国经济发展和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需要,加强我国外语翻译专业人才队伍建设,科学、客观、公正地评价翻译专业人才水平和能力,同时进一步规范翻译市场,加强对翻译行业的管理,使之更好地与国际接轨,从而为我国的对外开放服务。
三、考试报名条件该考试是一项面向全社会的职业资格考试,凡是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恪守职业道德,具有一定外语水平的人员,不分年龄、学历、资历和身份,均可报名参加相应语种二、三级的考试。
获准在华就业的外籍人员及港、澳、台地区的专业人员,也可参加报名。
四、考试语种考试分7个语种,分别是英、日、法、阿拉伯、俄、德、西班牙等语种;四个等级,即:资深翻译;一级口译、笔译翻译;二级口译、笔译翻译;三级口译、笔译翻译;两大类别,即:笔译、口译,口译又分交替传译和同声传译两个专业类别。
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暂行办法
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暂行办法中组发[2008]28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央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关于实施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的意见》(中办发[2008]25号),组织实施“千人计划”,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央人才工作协调小组指导下,成立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工作小组”),负责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
工作小组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会同教育部、科技部、人民银行、国务院国资委、中国科学院和中央统战部、外交部、国家发改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财政部、中国工程院、自然科学基金委、外专局、共青团中央、中国科协等单位分管领导及相关司局负责同志组成。
在中央组织部设立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工作专项办公室(以下简称“专项办”),作为工作小组的日常办事机构。
第三条“千人计划”围绕国家发展战略目标,从2008年开始,用5-10年,在国家重点创新项目、重点学科和重点实验室、中央企业和国有商业金融机构、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为主的各类园区等,引进并有重点地支持2000名左右海外高层次人才回国(来华)创新创业。
第四条实施“千人计划”的基本原则是:(一)突出重点。
围绕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急需紧缺开展人才引进工作,重点引进具有世界一流水平的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及团队。
(二)重在使用。
创新体制机制,搭建事业平台,营造良好环境,充分发挥海外高层次人才的作用。
(三)特事特办。
针对高层次人才引进和使用的特点,采取特殊政策措施,成熟一个、引进一个。
(四)统筹实施。
工作小组、牵头组织单位和用人单位各负其责,形成协调有力、办事高效的工作机制。
第五条引进的海外高层次科技创新人才和经营管理人才,作为特聘专家,享受为其提供的相应工作条件和特殊生活待遇。
第二章工作体制第六条工作小组负责审定人才引进目录和年度工作计划,制定和落实特殊政策措施,协调解决引才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专项办负责“千人计划”的具体实施工作。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外交部、教育部关于允许优秀外籍高校毕业生在华就业有关事项的通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外交部、教育部关于允许优秀外籍高校毕业生在华就业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外交部,教育部•【公布日期】2017.01.06•【文号】人社部发〔2017〕3号•【施行日期】2017.01.0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外交部教育部关于允许优秀外籍高校毕业生在华就业有关事项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外事办公室、教育厅(教委):为贯彻落实《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9号),拟允许部分无工作经历的优秀外籍高校毕业生在华就业。
按照《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人员范围外籍高校毕业生包括在中国境内高校取得硕士及以上学位且毕业一年以内的外国留学生,以及在境外知名高校取得硕士及以上学位且毕业一年以内的外籍毕业生。
二、审批条件外籍高校毕业生在中国就业,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二)无犯罪记录;(三)学习成绩优秀,平均成绩不低于80分(百分制,其他分制换算成百分制处理)或B+/B(等级制)以上,在校期间无不良行为记录;(四)取得相应的学历与学位;(五)有确定的聘用单位,从事工作岗位与所学专业对口。
薪酬原则上不低于当地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具体标准由各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就业市场实际和引进人才工作的需要合理确定;(六)持有有效护照或能代替护照的其他国际旅行证件。
三、办理程序用人单位聘用符合条件的外籍高校毕业生,应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外国专家归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一)拟聘用者履历证明;(二)聘用意向书(包括意向薪酬);(三)聘用原因报告(包括当地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面向国内劳动者公开发布招聘信息满30天的证明);(四)拟聘用者健康状况证明;(五)拟聘用者无犯罪记录证明;(六)拟聘用者所取得的学历学位证明材料;(七)拟聘用者所就读学校出具的在校期间无不良行为记录(境外高校外籍毕业生可免除)和成绩证明材料;(八)拟聘用者6个月内正面免冠照片。
外交部定向培养计划
外交部定向培养计划
外交部定向培养计划旨在选拔和培养具有外交潜质的优秀人才,为我国外交事业输送新鲜血液。
这一计划是外交部为了适应国际形势变化和外交工作需要而推出的一项重要举措,旨在培养一批具有国际视野、外语能力和专业知识的外交精英。
外交部定向培养计划的实施对象主要是高校毕业生,包括本科生和研究生。
通过选拔和培养,使其具备从事外交工作的基本素质和能力。
在培养过程中,重点培养学员的外语能力、国际视野、跨文化沟通能力、外交技巧和专业知识,使其成为具有良好外交素质的外交人才。
外交部定向培养计划的培养内容主要包括政治理论、外交知识、外语能力、专业知识和外交技能等方面。
学员将接受系统的外交理论和实务培训,参与外交实践活动,了解国际形势和外交工作的最新动态,提高自身综合素质和外交能力。
外交部定向培养计划的实施目的是培养一批具有国际视野和国际竞争力的外交人才,为我国外交事业的发展提供有力支持。
通过这一计划,外交部将选拔和培养一批具有潜力和能力的外交精英,为我国外交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人才保障。
外交部定向培养计划的实施将有利于我国外交人才队伍的建设和发展,提高我国在国际事务中的影响力和话语权,推动我国外交事业
的全面发展。
外交部将继续加大对定向培养计划的支持力度,不断优化培训机制,提高培养质量,为培养一支高素质、专业化的外交队伍做出贡献。
外交部定向培养计划的实施对于我国外交事业的长远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培养一批具有国际视野和专业素养的外交人才,我国将能够更好地应对国际挑战和机遇,推动我国外交事业走向更加广阔的未来。
外交部定向培养计划将继续发挥重要作用,为我国外交事业的发展注入新的活力和动力。
中国引入外籍劳动力的政策
中国引入外籍劳动力的政策
中国引入外籍劳动力的政策主要是为了促进经济发展和填补国内劳动力短缺的缺口。
该政策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放宽外籍人才引进条件。
中国对外籍人才的引进条件进行了放宽,包括降低学历要求、缩短工作经验时间等,以吸引更多的外籍人才来华工作。
二、优化外籍人才服务环境。
中国政府加强对外籍人才的服务和管理,提供更加便利的工作签证、居留许可等手续,同时加强对外籍人才的社会保障和福利待遇。
三、鼓励外籍人才参与创新创业。
中国政府鼓励外籍人才在华开展创新创业活动,提供创业资金、技术指导等方面的支持,以推动经济发展和科技进步。
四、加强外籍人才管理和保护。
中国政府加强对外籍人才的管理和保护,制定相关法律法规,保障外籍人才的合法权益和人身安全。
中国引入外籍劳动力的政策旨在促进经济发展和吸引高端人才来华工作,同时也需要加强对外籍人才的管理和服务,保障其合法权益和人身安全。
外籍人口管理新规定(3篇)
第1篇随着全球化的深入发展,我国对外籍人口的管理工作日益重要。
为了更好地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秩序,促进外籍人口的健康有序流动,我国政府近期出台了新的外籍人口管理规定。
以下是对这些新规定的详细解读。
一、背景与目的1. 背景近年来,我国经济持续快速发展,国际影响力不断提升,吸引了大量外籍人士来华工作、学习、投资和旅游。
与此同时,外籍人口的管理工作也面临着新的挑战,如非法入境、非法居留、非法就业等问题日益突出。
2. 目的为了更好地管理外籍人口,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促进外籍人口的有序流动,我国政府出台了新的外籍人口管理规定。
新规定旨在:(1)加强对外籍人口的登记、管理和服务;(2)规范外籍人口的入境、居留和就业;(3)保障外籍人口的合法权益;(4)提高外籍人口管理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水平。
二、新规定的主要内容1. 入境管理(1)简化入境手续:对于符合条件的外籍人士,可以享受更加便捷的入境手续。
(2)加强入境审查:对入境的外籍人士进行严格的审查,防止非法入境。
(3)实行电子签证:推广电子签证,提高签证申请效率。
2. 居留管理(1)实行居留许可制度:外籍人士在中国境内居留,必须依法申请居留许可。
(2)居留期限:根据外籍人士的签证类型和居留事由,合理设定居留期限。
(3)居留变更:外籍人士在居留期间,如需变更居留事由,应依法办理变更手续。
3. 就业管理(1)就业许可制度:外籍人士在中国境内就业,必须依法申请就业许可。
(2)就业岗位限制:对外籍人士就业岗位进行限制,优先保障我国公民就业。
(3)就业中介服务:规范外籍人士就业中介服务,维护外籍人士合法权益。
4. 服务与管理(1)建立外籍人口信息库:收集、整理外籍人口信息,实现信息化管理。
(2)加强外籍人口服务:为外籍人士提供便利的服务,如医疗、教育、法律咨询等。
(3)加强外籍人口管理:对外籍人士进行定期检查,确保其遵守我国法律法规。
三、新规定的亮点1. 提高效率新规定简化了外籍人口管理流程,提高了签证申请、居留许可和就业许可的审批效率。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优秀外籍高校毕业生来沪工作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优秀外籍高校毕业生来沪工作等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20.07.07•【字号】沪人社规〔2020〕16号•【施行日期】2020.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优秀外籍高校毕业生来沪工作等有关事项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吸引全球优秀青年人才,强化上海国际人才集聚功能,根据《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劳部发〔1996〕29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外交部、教育部关于允许优秀外籍高校毕业生在华就业有关事项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3号)、《关于进一步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加快推进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建设的实施意见》(沪委发〔2016〕19号)、《国家外专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外交部、公安部关于全面实施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制度的通知》(外专发〔2017〕40号)以及人社部出台的双边实习协议等,在平衡本地就业市场的前提下,现就做好优秀外籍高校毕业生等外籍青年人才来沪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人员范围(一)国际学生1.在上海地区高校取得本科及以上学历的国际学生可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虹桥商务区、张江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以及“上海科技创新职业清单”内用人单位工作。
2.在中国境内高校取得硕士及以上学位的优秀国际学生可在本市直接工作。
(二)国(境)外高水平大学优秀外籍高校毕业生1.在国(境)外高水平大学取得本科及以上学历的优秀外籍高校毕业生,可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虹桥商务区、张江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以及“上海科技创新职业清单”内用人单位工作。
2.在国(境)外高水平大学取得硕士及以上学位的优秀外籍高校毕业生可在本市直接工作。
(三)外籍博士后40周岁及以下在国(境)外高水平大学或中国境内高校从事博士后研究的外籍青年人才可在本市直接工作。
国内博士后派出专项实施方案
国内博士后派出专项实施方案国内博士后派出专项实施方案一、背景为了促进博士后的学术交流和国际化发展,加强国内博士后的国际视野和国际竞争力,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科技部、外交部、财政部等五部委联合发布了《关于印发国内博士后派出专项实施方案的通知》。
二、目标该方案的目标是通过派出国内博士后到国外高水平科研机构进行学术交流和合作研究,提高博士后的学术水平和国际竞争力,促进国内博士后的国际化发展。
三、实施内容1. 派出对象该专项适用于在国内已经获得博士学位并完成博士后研究工作的博士2. 派出方式博士后可以通过以下两种方式进行派出:(1)自愿申请:博士后可以根据自身的研究方向和需求,自愿申请到国外高水平科研机构进行学术交流和合作研究。
(2)推荐派出:国内高校、科研机构和企业可以根据自身需求和博士后的研究方向,向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科技部、外交部、财政部等五部委推荐博士后进行派出。
3. 派出期限博士后派出期限为6个月至2年不等,根据派出机构和博士后的需求和协商确定。
4. 派出资助博士后派出期间,国家将给予博士后一定的派出资助,包括:(1)派出补贴:根据派出期限和派出地点的不同,给予博士后一定的(2)交通费用:根据派出地点的不同,给予博士后一定的交通费用补贴。
(3)住宿费用:根据派出地点的不同,给予博士后一定的住宿费用补贴。
(4)医疗保险:为博士后提供医疗保险。
5. 派出机构博士后可以派出到国外高水平科研机构进行学术交流和合作研究,包括:(1)世界著名大学和科研机构。
(2)国际知名企业和研究机构。
(3)国际组织和非政府组织。
6. 派出管理博士后派出期间,由派出机构和接收机构共同管理和监督,确保博士后的学术交流和合作研究顺利进行。
四、实施效果该专项的实施将有助于提高国内博士后的学术水平和国际竞争力,促进国内博士后的国际化发展,推动国内高水平科研机构和国际知名机构的合作交流,促进国际科技创新和人才流动,提高我国在国际科技领域的影响力和竞争力。
国务院批转教育部、公安部、外交部、劳动人事部制定的《自费出国留学的规定》的通知
国务院批转教育部、公安部、外交部、劳动人事部制定的《自费出国留学的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1982.07.16•【文号】国发(1982)101号•【施行日期】1982.07.1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留学管理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务院关于自费出国留学的暂行规定》(发布日期:1984年12月26日实施日期:1984年12月26日)废止国务院批转教育部、公安部、外交部、劳动人事部制定的《自费出国留学的规定》的通知(国发[1982]101号1982年7月16日)国务院同意教育部、公安部、外交部、劳动人事部制定的《自费出国留学的规定》,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教育部、公安部、外交部、劳动人事部关于自费出国留学的规定自费出国留学,是培养人才的一条渠道。
为了进一步做好自费出国留学人员的审批和管理工作,现作如下规定:一、自费出国留学,必须有定居国外的可靠亲友或国内亲属提供全部的学习和生活费用(包括通过定居国外的可靠亲友取得国外学习期间的全部资助或奖学金的),办好入学许可证件,到国外上大学本科、大专(含入大学前的外语补习学校)或者当研究生以及到国外进修的,才能申请,并按公安部有关规定办理。
二、申请自费出国留学,必须呈报国外定居亲友经过公证和认证或国内亲属经过公证的全部经费保证书。
三、自费出国留学人员,到国外上大学或者当研究生的,年龄不得超过三十五周岁;到国外进修的人员,年龄不得超过四十五周岁,并应选学国家建设需要的专业。
四、申请自费出国留学,必须持有高中、大学毕业证书,或经学校出具的同等学力证件。
如需要向所去国家提供成绩单、体格检查表的,有关单位应协助办理。
五、为保证国家培养人才计划的完成,高等学校的在校本科生、专科生以及高等学校(含科研机构)的在校研究生(包括在职研究生),不准自费出国留学;高等学校毕业生,必须服从国家统一分配,工作两年后,经组织批准,才能对外联系自费出国留学。
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2010修正)
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2010修正)【法规类别】外国人入境出境招工与就业【修改依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的决定(2017)【发布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发布日期】2010.11.12【实施日期】2010.11.12【时效性】已被修改【效力级别】部门规章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1996年1月22日由劳动部、公安部、外交部、外经贸部以劳部发[1996]29号公布根据2010年11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7号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的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外国人,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规定不具有中国国籍的人员。
本规定所称外国人在中国就业,指没有取得定居权的外国人在中国境内依法从事社会劳动并获取劳动报酬的行为。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和聘用外国人的用人单位。
本规定不适用于外国驻华使、领馆和联合国驻华代表机构、其他国际组织中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的人员。
第四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及其授权的地市级劳动行政部门负责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的管理。
第二章就业许可第五条用人单位聘用外国人须为该外国人申请就业许可,经获准并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以下简称许可证书)后方可聘用。
第六条用人单位聘用外国人从事的岗位应是有特殊需要,国内暂缺适当人选,且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岗位。
用人单位不得聘用外国人从事营业性文艺演出,但符合本规定第九条第三项规定的人员除外。
第七条外国人在中国就业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二)具有从事其工作所必须的专业技能和相应的工作经历;(三)无犯罪记录;(四)有确定的聘用单位;(五)持有有效护照或能代替护照的其他国际旅行证件(以下简称代替护照的证件)。
第八条在中国就业的外国人应持职业签证入境(有互免签证协议的,按协议办理),入境后取得《外国人就业证》(以下简称就业证)和外国人居留证件,方可在中国境内就业。
文化部关于印发《文化部优秀海外留学归国人才专项专业技术职务岗位限额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化部关于印发《文化部优秀海外留学归国人才专项专业技术职务岗位限额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文化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96.06.13•【文号】文人发[1996]58号•【施行日期】1996.06.1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文化部关于印发《文化部优秀海外留学归国人才专项专业技术职务岗位限额管理办法》的通知(1996年6月13日文人发(1996)58号)现将《文化部优秀海外留学归国人才专项专业技术职务岗位限额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按照文件规定,认真执行。
文化部优秀海外留学归国人才专项专业技术职务岗位限额管理办法一、为吸引更多的优秀海外留学人才归国服务,加速培养一批优秀留学人才充实到跨世纪人才行列中,从而繁荣我国的文艺事业。
特制定本办法。
二、文化部在国家下达的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数内,按一定比例设置专项专业技术职务岗位限额,用以优秀海外留学归国人才聘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三、适用范围:凡在国外学习或工作期间取得优异成绩,近年来积极回国报效祖国,回国后在我部所属事业单位从事教学、科研、图书资料、工程技术、医疗卫生及艺术创作等专业工作,年龄在45岁以下晋升正高、40岁以下晋升副高;或从事艺术表演专业年龄在35岁以下晋升正高的优秀海外留学归国人才均适用于本办法。
四、申请条件:(一)热爱祖国,遵纪守法,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二)有严谨的治学态度和科学的工作方法,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和组织工作能力,在海外学习或工作期间取得优异成绩,或突出成就。
从事艺术表演专业的,在海外有一定影响和知名度,或者在重要国际比赛中获奖;(三)一般应取得硕士以上学位。
从事艺术表演专业的一般应取得学士以上学位;(四)在单位规定的试用期内能够胜任本职工作;五、审批程序:(一)由优秀海外留学归国人才填写文化部《专项专业技术职务岗位限额审批表》(一式两份);(二)两名以上本专业具有正高级职称专家的推荐意见;(三)单位签署意见;(四)部审核同意后可参加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五)评审通过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后,报部审批专项专业技术职务岗位限额,以聘任其相应专业技术职务。
高校来华留学生日常管理工作机制探析
52海外文摘随着我国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增强国际间合作与交流,高校来华留学生的培养和管理工作成为了一项能够推动我国发展和国际交流的有力支撑。
随着“一带一路”倡议的提出,我国高校来华留学生的数量在逐年增长,截止2017年已经接近50万,随之而来的是来华留学生管理上的机遇和挑战。
当前我国高校面向留学生管理机制尚未成熟,组织强度不够,留学生管理主体多,功能有重叠,互相协助困难,面对问题互相推诿也时有发生。
[1]留学生的管理工作涵盖了方方面面,包括日常事务管理,教学教务管理,后勤服务管理等等。
本文拟从日常管理入手,建立来华留学生的管理机制,不断丰富和建立健全来华留学生工作职责和职能,为培养知华爱华友华的国际化人才做好服务。
要做好来华留学生的日常管理工作,须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1 建立健全基本事务管理机制1.1 建立留学生信息化管理平台目前高校均有办公自动化系统/财务系统/教务管理系统/研究生管理系统,并实现了各个系统间的数据共享。
来华留学学历生的数据管理应当借助信息化管理平台,随时可以在以上系统中进行查询和管理。
同时高校应当不断完善完成英文系统,以适应来华留学生,特别是英文授课学生的需要,如英文留学生在线招生及管理系统,留学生教学管理系统和留学研究生管理系统。
所有留学生学籍管理,课程管理、培养计划管理、排课、选课、考试安排、成绩查询、毕业审核均可以借助信息化管理。
随着全英文教务管理系统的应用与完善,可实现英文授课留学生在线成绩查询/在线自助选课。
高校应当加强教务平台手机客户端的开发,开发出“掌上教务”APP,实现留学生利用手机进行成绩查询,考试安排查询、选课及评教等事项。
1.2 指导并协助留学生办理签证根据《公安部外国人签证和居留许可工作规范》有关规定,在新生报道时留学生管理部门应当邀请南京市出入境管理中心相关警官为留学生讲解办理签证及居留许可的政策和注意事项,此外,可以在新生必修课《大学学习导论》中应当再次强调在华留学签证及居留许可的相关事项。
Eric:北大国合的外籍员工
Eric:北大国合的外籍员工张晓【期刊名称】《国际人才交流》【年(卷),期】2017(000)002【总页数】2页(P14-15)【作者】张晓【作者单位】【正文语种】中文阳光帅气的美国小伙Eric有个响亮的中文名肖锐,是北京大学国际合作部唯一的一位外籍员工。
从留学北大到成为北大国际合作部的员工,Eric的经历在众多外国留学生中显得尤为独特。
2008年,Eric从加州大学伯克利分校毕业,学政治的他仅仅在加州工作了一年,就来到了中国。
“我大学毕业就在一家律师事务所做律师助理,那时正逢经济危机,我处理的案子主要是关于破产方面的事务,很多人贷款买房,但无力承担月供,银行就要把房子收回去。
这种感觉很糟,我觉得这个工作不适合我,所以,2009年,我来到南京财经大学教英文。
”这并不是Eric第一次来中国,但这次来中国,Eric萌生了在中国的长远打算。
“我第一次来中国是2006年到香港大学做交换生,一个学期在港大学习的期间,我趁了机会去了深圳、厦门和上海旅游。
在南京财经大学,我主要教英语语法、修辞和文化有关的一些课。
南京财经大学很重视英语口语方面的外教,待遇也很好。
当时我觉得英文授课有意思,不过,我是想来中国融入到这个环境里,我希望在中国学习,有工作,有提升,所以就想在中国读一个硕士学位。
而且,那时候我的中文不太好,我得先学中文。
”这就是Eric给自己做的五年计划:学中文,学一个硕士学位。
后来,Eric从朋友那里了解到中国政府奖学金,“我觉得这是一个非常好的机会,就在北京语言大学申请了中国政府奖学金学中文。
” Eric笑称自己比较笨,学中文一直学了三年,还是非学位的,但好在HSK(汉语水平考试)五级考了210分。
“我很幸运,当时北大国际关系学院HSK五级就要求210分,于是我申请后顺利被北大录取了,2013年开始在国际关系学院读硕士。
”“我在北大读硕士的时候,经常去留学生办公室帮忙。
比如,北大留办每年录取新生,我会去帮忙;一些通知,我就会帮忙修改或者翻译成英文;如果有其他的需要,我也会尽力去帮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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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外交部、教育部关于允许优秀外籍高校毕业生在华就业有关事项的通知
【法规类别】教育综合规定招工与就业
【发文字号】人社部发[2017]3号
【发布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外交部教育部
【发布日期】2017.01.06
【实施日期】2017.01.0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外交部、教育部关于允许优秀外籍高校毕业生在华就业有关事项
的通知
(人社部发〔2017〕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外事办公室、教育厅(教委):
为贯彻落实《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9号),拟允许部分无工作经历的优秀外籍高校毕业生在华就业。
按照《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人员范围
外籍高校毕业生包括在中国境内高校取得硕士及以上学位且毕业一年以内的外国留学生,以及在境外知名高校取得硕士及以上学位且毕业一年以内的外籍毕业生。
二、审批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