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轨道交通站点换乘设施配套规划规范标准》(标准修改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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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轨道交通站点换乘设施规划标准1总则

1.1为更好的完善公共交通一体化,充分发挥轨道交通在城市中的骨干运输作用,扩大其吸引客流的范围,指导轨道交通换乘设施的规划、设计工作,提高轨道交通与其他出行方式(步行、非机动车、有轨电车、公交车、出租车、小汽车)以及各交通方式之间的换乘效率,制定本标准(以下简称标准)。

1.2本标准用于指导城市轨道交通站点周边交通换乘设施的规划及城市设计相关内容的编制,指导轨道站点及周边地区规划要点相关内容的拟定,指导轨道站点及周边地区规划、城市设计、建筑方案的审查。

1.3轨道交通换乘设施规划应贯彻“安全、舒适、便捷、高效、集约”的规划原则。

1.4若轨道线路位于新区,在进行具体的管理建设时,应按编制的轨道交通线网沿线土地控制规划和本标准控制和预留用地,保证交通接驳设施的建设。若轨道线路位于已建成的老城区,可利用老城区进行更新改造的时机,参照本标准对轨道站点周边用地进行预留控制;或采取与周边土地经营者合作等手段,尽可能优化完善轨道站点的接驳交通设施,保证设施接驳的标准和服务水平,对设施的布局形式不做硬性要求。

1.5在具体的规划编制和建设管理中应用本标准时,应综合考虑用地规模、现状及周边用地情况、地形地貌、周边交通设施条件、行政管理要求等因素的制约和影响,在保障换乘功能合理布局的前提下站点周边的换乘设施的配套方式可适当调整。

1.6轨道交通站点换乘设施规划及相关设计除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2轨道站点交通换乘设施一体化衔接规划编制

2.1轨道交通线网规划或轨道交通建设规划编制完成后应及时开展轨道交通站点换乘设施一体化衔接规划,并随着轨道交通工程规划的深入,不断深化与优化。规划成果应及时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等法定规划。

2.2轨道站点交通换乘设施一体化衔接规划应与轨道交通规划各阶段相对应。

2.2.1在轨道交通线网规划阶段,即完成轨道线网规划或轨道线网建设规划后,控制

性详细规划在编制过程中应依据本标准,控制和预留大型交通换乘设施

规划用地,并考虑联合开发等综合建设可能性,这将成为后期编制轨道站点交通换乘设施一体化衔接规划的基础之一。

2.2.2在轨道线路工程可行性研究阶段,针对确定的轨道线位与车站站位,开展轨道线路交通换乘设施一体化衔接规划,通过站点分类,分近远期进行需求

预测,确定各项接驳方式需求及各项换乘接驳设施的规模。

2.2.3在轨道线路初步设计阶段,依据轨道车站平面布局以及各站口分向客流预测,完成各项换乘接驳设施布局方案,同时对车站平面布局设计提出反馈意见。

2.2.4在轨道工程进入施工图阶段或轨道车站周边进行城市设计、建筑方案时,根据交通换乘设施一体化衔接规划,将换乘设施用地作为轨道工程设计的一部分或作为轨道站点周边建筑方案的一部分,严格控制下来,确定责任主体,确

保换乘设施与轨道交通同步建成、同步使用。

图1轨道站点交通换乘设施一体化衔接各阶段对应工作内容图

2.3轨道站点交通换乘设施一体化衔接规划应以轨道交通全网为研究对象,综合考虑换乘设施的配置;在进行具体站点的交通接驳设施规划时,研究范围则控制在以轨道车站主体为中心半径500米内。

2.4轨道交通站点换乘设施接驳规划主要内容包括:(1 )线路总体情况;

(2)沿线交通与土地利用现状情况;(3)全网大型交通接驳设施规划及现状情

况;(4)交通接驳需求预测;(5)换乘设施规划方案;(6)换乘设施交通组织;(7)政策保障。具体编制要求参见附录A。

3轨道站点分类

3.1轨道站点的分类依据轨道站点在城市中所处的位置、建设程度及其周边地区开发功能进行划分。

3.2轨道站点所处地区按地域可分为:(1)主城区及外围核心区(江北新区核心区、仙林副城核心区和片区中心区、东山副城核心区、六合中心区,六合雄州老城、江宁东山老城、浦口珠江老城);(2)市区范围内除一类区以外的其他地区。

3.3轨道站点所处地区建设程度可分为:(1)建成区,指已开发建设完成的区域;(2)新区,大部分地区处于开发状态的区域。

3.4轨道站点所处地区按周边地区开发功能可分为:市级综合换乘枢纽、公共中心型、交通枢纽型和一般型。

表1轨道交通站点按周边地区开发功能分类

4站点换乘设施组成及配置要求

4.1轨道交通换乘设施主要包括:步行换乘设施、临时停车换乘设施(公

交停靠站、出租车接送+汽车(P+R)停靠站)以及停车换乘设施(非机动车停车场、公交首末站、小汽车停车场(P+R)、出租车停车场)。

4.2轨道交通相对于其他交通方式的换乘范围不同,可分为内层、中层、

外层三个换乘服务圈。内层换乘服务圈服务半径约为0.5~1.0km,主要包括步行、非机动车等交通方式的换乘;中层换乘服务圈服务半径约为1~3km,主要包括

非机动车、公交车等交通方式的换乘;外层换乘服务圈服务半径为3km以上,

主要包括公交车、出租车、私家车等交通方式的换乘。

4.3站点换乘设施配置准则

表3站点换乘设施配置准则

注:★表示必须设置,☆表示尽可能设置,一表示可设置,表示不单独设置

4.3.1市级综合客运枢纽换乘设施接驳设计由综合交通枢纽设计统一考虑,

本指南不作详细规定。

432小汽车停车场需要较大规模的场地设施,主城区试条件设置,外围地区尽可能设置。

433建成区用地条件紧张,停车场设施可视情况设置,本着集约原则,尽可能整合至周边建筑内。尚未开发或正在开发的新区,要预留足够的换乘设施用地。

4.3.4线网未完全形成前应适当加大非机动车与小汽车换乘设施的规模,以提高轨道交通的吸引力,并做好近远期衔接工作。

4.4轨道交通接驳方式考虑的优先顺序为步行、非机动车、公交、出租车、小汽车接送及停车换乘,在市中心商业区由于建筑、人流密集,城市、道路空间狭小,需要适当控制非机动车停车位。

5换乘设施规模

5.1 换乘设施规模测算流程

图2换乘设施规模测算流程图

5.2换乘客流量预测包括轨道交通乘客和站点附近建筑物的吸发客流两部分。轨道交通乘客是指通过各种换乘设施上下的乘客,不含在轨道系统内部的换

乘客流。站点附近建筑物的吸发客流是指利用轨道站点换乘设施进出周边建筑物的乘客。

5.3交通换乘需求预测应以轨道交通线路客流预测为基础,在此基础上确定各类换乘方式分担率,再通过附录B确定各类换乘设施规模。

5.4设施规模推算关键在于确定各类换乘方式分担率,对于无法进行实地调查新建车站,可参照现有所属地域和周边开发功能较为相似车站的调查特征。

5.5交通换乘需求预测应以满足近期需求为前提条件,并为远期发展预留条件。

6换乘设施布局与设计

6.1各类换乘设施与车站出入口的最远距离:(1)非机动车换乘设施距离轨道交通车站出入口不宜大于50m;(2)公交换乘设施距轨道交通车站出入口不宜大于100m;(3)临时停车换乘设施距离轨道车站出入口的最远步行距离不宜超过180m;(4)停车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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