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公务员录用面试考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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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公务员录用面试考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职位职称
【发文字号】津人社局发[2011]32号
【发布部门】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日期】2011.05.10
【实施日期】2011.05.1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公务员录用面试考官管理办法(试
行)》的通知
(津人社局发〔2011〕32号)
各区县委组织部、区县人力社保局、公务员局,市委各部委干部处,市级国家机关、市级审判检察机关、市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机关、人民团体及有关单位干部(人事)部门:
现将《天津市公务员录用面试考官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一一年五月十日
天津市公务员录用面试考官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务员录用面试考官管理,逐步建立高素质、专业化的面试考官队伍,提高面试工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公务员录用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务员录用面试考官(以下简称面试考官)是指在公务员录用面试工作中,对应试人员进行测评的实施者,应由通过本办法规定的程序获得面试考官资格的人员担任。
第三条市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全市面试考官的综合管理工作。具体包括:(一)制定面试考官管理具体政策措施;
(二)制定面试考官培训规划并组织实施;
(三)负责面试考官资格认定、资格证书的审核、发放工作;
(四)负责面试考官的定期考核和评价工作;
(五)负责面试考官的选派和调剂等工作;
(六)负责市级机关面试考官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区县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面试考官的管理工作。具体包括:
(一)负责本辖区内面试考官的组织推荐、资格初审和报批工作;
(二)负责召集本辖区内面试考官参加市公务员主管部门组织的培训;
(三)承办市公务员主管部门交办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面试考官所在单位按照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的要求,承担本机关(单位)面试考官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资格条件
第六条面试考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品行端正,公道正派,遵纪守法,严守工作秘密;
(三)具有较强的分析判断能力、概括能力和语言文字表达能力;
(四)一般应具有5年以上干部人事管理、相关业务管理或人才测评等方面的工作经历;
(五)熟悉公务员法和公务员考试录用有关政策规定,掌握面试测评技术,并有较丰富的选人用人经验;
(六)一般应具有大学本科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