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包装用纸和纸板材料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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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用纸包装容器等制品生产许可实施细则

食品用纸包装容器等制品生产许可实施细则

食品用纸包装、容器等制品生产许可实施细则1 总则1.1 为了做好食品用纸包装、容器等制品生产许可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1.2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列入生产许可管理的食品用纸包装、容器等制品,适用本实施细则。

任何企业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不得生产列入生产许可管理的食品用纸包装、容器等制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列入生产许可管理的食品用纸包装、容器等制品。

1.3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包装、盛放食品或者食品添加剂的纸制品和复合纸制品以及食品或者食品添加剂生产、流通、使用过程中直接接触食品或者食品添加剂的纸容器、用具、餐具等制品。

第一批实施市场准入制度管理的食品用纸包装、容器等制品产品包括2类21个产品(详见表1),增补品种时将另行发布目录。

表1 第一批实施市场准入制度管理的食品用纸包装、容器等制品目录注:上表中带“*”为适用于包装、盛放食品的纸制品。

2 工作机构2.1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 统一管理食品用纸包装、容器等制品生产许可工作。

2.2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中心(以下简称审查中心)是国家质检总局食品用纸包装、容器等制品生产许可管理工作的办事机构。

2.3 国家质检总局指定的审查机构负责组织或配合组织起草食品用纸包装、容器等制品生产许可实施细则;跟踪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技术要求的变化,及时提出修订、补充实施细则的意见和建议;组织培训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企业宣贯师资、生产许可审查员和审查组长;配合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对生产企业进行实施细则的宣贯;生产许可工作的抽查;汇总审查上报材料等工作。

审查机构承担单位另文公布。

食品用纸包装容器等制品生产许可实施细则

食品用纸包装容器等制品生产许可实施细则

食品用纸包装、容器等制品生产许可实施细则1 总则1.1 为了做好食品用纸包装、容器等制品生产许可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1.2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列入生产许可管理的食品用纸包装、容器等制品,适用本实施细则。

任何企业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不得生产列入生产许可管理的食品用纸包装、容器等制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列入生产许可管理的食品用纸包装、容器等制品。

1.3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包装、盛放食品或者食品添加剂的纸制品和复合纸制品以及食品或者食品添加剂生产、流通、使用过程中直接接触食品或者食品添加剂的纸容器、用具、餐具等制品。

第一批实施市场准入制度管理的食品用纸包装、容器等制品产品包括2类21个产品(详见表1),增补品种时将另行发布目录。

表1 第一批实施市场准入制度管理的食品用纸包装、容器等制品目录注:上表中带“*”为适用于包装、盛放食品的纸制品。

2 工作机构2.1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 统一管理食品用纸包装、容器等制品生产许可工作。

2.2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中心(以下简称审查中心)是国家质检总局食品用纸包装、容器等制品生产许可管理工作的办事机构。

2.3 国家质检总局指定的审查机构负责组织或配合组织起草食品用纸包装、容器等制品生产许可实施细则;跟踪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技术要求的变化,及时提出修订、补充实施细则的意见和建议;组织培训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企业宣贯师资、生产许可审查员和审查组长;配合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对生产企业进行实施细则的宣贯;生产许可工作的抽查;汇总审查上报材料等工作。

审查机构承担单位另文公布。

食品用纸包装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食品用纸包装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食品用纸包装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1 抽样方法在生产者的待销产品中随机抽取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或者以其他形式表明合格的、近期生产的产品。

抽查样品基数满足抽样数量即可。

从同一生产者按照同一标准生产的同一商标、同一规格型号、同一批次的产品中抽取,抽取样品24m2,其中16m2作为检验样品,8m2作为备用样品。

随机数抽样,随机数一般可使用随机数表、随机数骰子或扑克牌等方法产生。

2 检验依据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细则。

3 判定规则3.1依据标准GB 4806.8-20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用纸和纸板材料及制品QB/T 1014-2010食品包装纸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3.2判定原则经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所检项目未发现不合格;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或包含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应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但应在检验报告备注中进行说明。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该项目不参与判定,但应在检验报告备注中进行说明。

微生物项目(大肠菌群、沙门氏菌、霉菌)不合格不进行复检。

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食品用纸包装纸容器等制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食品用纸包装纸容器等制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食品用纸包装纸容器等制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1抽样方法按产品种类规定的、同一型号、同一规格、同一批次企业出厂检验合格(或以任何方式证明合格)的产品。

食品用塑料包装膜袋(非复合膜):抽样基数应不少于IOOo平方米或40卷。

在流通领域抽样时,抽样基数满足抽样数量即可。

同一批次合格产品中抽取15平方米【整包装产品不拆分最小销售包装进行抽样,抽取的(最小销售包装数X每包装平方数)应能覆盖抽样数量】或5卷,其中10平方米(3卷)作为检验样品,5平方米(2卷)作为备用样品。

食品用塑料包装膜袋(非复合袋):抽样基数应不少于IOOO个。

在流通领域抽样时,抽样基数满足抽样数量即可。

同一批次合格产品中抽取200个袋子【整包装产品不拆分最小销售包装进行抽样,抽取的(最小销售包装数X每包装个数)应能覆盖抽样数量工其中100个作为检验样品,100个作为备用样品。

复合膜:抽样基数不少于50卷,每批膜不超过50000平方米。

同一批次合格产品中抽取15平方米【整包装产品不拆分最小销售包装进行抽样,抽取的(最小销售包装数X每包装平方数)应能覆盖抽样数量】,其中10平方米作为检验样品,5平方米作为备用样品。

复合袋:抽样基数不少于500只,每批袋不多于只。

同一批次合格产品中抽取200个袋子【整包装产品不拆分最小销售包装进行抽样,抽取的(最小销售包装数X每包装个数)应能覆盖抽样数量】,其中100个作为检验样品,100个作为备用样品。

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瓶及瓶坯):瓶:抽样基数不少于500个,每批不超过50万个。

同一批次合格产品中抽取50只(其中30只作为检验样品,20只作为备用样品),并配套同等数量瓶盖。

瓶坏:抽样基数不少于150个,每批不超过200万个。

同一批次合格产品中抽取50只(其中30只作为检验样品,20只作为备用样品),并配套该规格瓶坯吹塑成型的瓶子30只。

塑料工具抽样基数不少于IOOO个,每批不超过10万个,抽样数量为100个。

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实施细则

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实施细则

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实施细则一、适用范围本实施细则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

所有食品,包括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现场制售食品等,均应接受本细则规定的抽检程序和要求。

二、产品种类抽检产品应涵盖所有食品类别,包括但不限于粮食加工品、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调味品、肉制品、乳制品、饮料、方便食品、饼干、罐头、冷冻饮品、速冻食品、薯类和膨化食品、糖果制品、茶叶及相关制品、酒类、蔬菜制品、水果制品、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蛋制品、可可及焙烤咖啡产品、食糖、水产制品、淀粉及淀粉制品、糕点、豆制品、蜂产品、保健食品、特殊膳食食品、其他食品等。

三、检验依据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执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计划。

抽检工作应遵循科学、公正、透明、可追溯的原则。

四、抽样方法抽样应确保样品的代表性、均匀性和一致性。

抽样方法应根据食品类别和特性进行选择,包括随机抽样、分层抽样等。

抽样过程中应避免样品受到污染或变质。

五、抽样数量抽样数量应根据食品类别、批量大小以及检验项目的要求确定。

抽样数量应足够进行所有规定的检验项目,同时保证检验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六、抽样单抽样时应填写抽样单,详细记录被抽样单位的名称、地址、联系人、联系方式、食品名称、规格、生产日期、批号、抽样日期、抽样人、抽样数量等信息。

抽样单应一式两份,一份由抽样单位保存,一份交被抽样单位。

七、封样与运输抽样后应立即对样品进行封样,确保样品的完整性和可追溯性。

封样后的样品应按照规定的运输条件及时送达检验机构。

运输过程中应避免样品受到损坏或污染。

八、检验要求检验机构应按照相关标准和检验方法进行检验,确保检验结果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检验过程中应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规范,确保检验过程不会对人员和环境造成危害。

九、判定原则检验结果的判定应依据相关标准和法律法规进行。

判定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两种。

食品用纸检验管理制度

食品用纸检验管理制度

食品用纸检验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食品用纸的检验管理,保障食品包装材料的质量和安全,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食品用纸的检验管理工作。

第三条食品用纸检验管理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法律法规的要求,确保符合食品卫生安全的要求。

第四条食品用纸检验管理应遵循科学、公正、严谨的原则,确保食品包装材料质量的准确检验和评估。

第五条食品用纸检验管理应采取预防为主、综合施策的原则,确保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

第二章检验机构第六条食品用纸的检验由专门的检验机构进行,具备相应的检验资质和能力。

第七条检验机构应当定期组织检验人员进行培训,不断提高检验人员的技能和素质水平。

第八条检验机构应建立完善的检验记录档案,保留检验样品和结果,并保证检验数据真实有效。

第九条检验机构应当定期进行自查自评,并接受监督检查,确保其检验工作的规范性和可靠性。

第三章检验流程第十条食品用纸的检验应按照相关标准和法规的要求进行。

第十一条食品用纸的检验流程包括样品接收、检验准备、实验检验、数据分析、报告编制等环节。

第十二条样品接收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做好样品登记和样品保存等工作。

第十三条检验准备应当对检验设备和器具进行检查和校准,确保检验可靠性。

第十四条实验检验应当按照标准方法进行,操作人员应当经过专门培训和考核。

第十五条数据分析应当对检验结果进行统计和分析,确保检验数据的真实和可靠。

第十六条报告编制应当对检验结果进行准确描述,由专业人员进行审核和签发。

第四章检验标准第十七条食品用纸的检验应当按照国家和行业标准进行。

第十八条食品用纸的检验标准包括外观质量、物理性能、化学性能、微生物指标等。

第十九条外观质量的检验主要包括包装纸张的表面光泽、平整度、色泽等。

第二十条物理性能的检验主要包括张力、撕裂强度、透气性等。

第二十一条化学性能的检验主要包括纸张的pH值、水溶性重金属、有害物质等。

第二十二条微生物指标的检验主要包括细菌总数、霉菌总数等。

第五章检验记录和结果第二十三条检验记录应当真实、完整、规范、准确,确保检验数据的可追溯性。

06 2023年云南省食品相关产品(食品接触用纸包装)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06 2023年云南省食品相关产品(食品接触用纸包装)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2023年云南省食品相关产品(食品接触用纸包装)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1适用范围本细则适用于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的2023年云南省食品相关产品(食品接触用纸包装)质量监督抽查。

监督抽查产品范围为生产、流通领域的食品接触用纸包装(包括食品包装纸、食品包装用淋膜纸和纸板、普洱茶包装用棉纸、及特定食品包装用纸和纸板)。

本细则内容包括术语和定义、产品分类、检验依据、抽样、检验要求、判定原则及异议处理等。

2术语和定义2.1食品包装纸是指用于包装、盛放食品或者食品添加剂的纸制品和复合纸制品以及食品或者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过程中直接接触食品或者食品添加剂的包装纸。

2.2普洱茶包装用棉纸是指用于包装茶叶的食品接触用特定包装棉纸。

2.3食品包装用淋膜纸和纸板指以纸为基材,单面或双面淋PE(PP或PET)膜后加工而成的用于食品包装的淋膜纸和纸板。

2.4本细则中未列出的术语和定义同相关引用标准。

3产品分类本细则产品种类包括:食品包装纸、食品包装用淋膜纸和纸板、普洱茶包装用棉纸、特定食品包装用纸和纸板。

4检验依据凡是注明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细则。

凡是不注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

GB/T451.2-2002纸和纸板定量的测定增白剂的测定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制度经公示的企业标准、团体标准或明示质量要求5抽样1.1 抽样方法、基数和数量5 .1.1抽样方法抽样人员由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的抽样机构组成,抽样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出示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的监督抽查通知书、抽样人员身份证明,同时还应当出示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的相关任务文件。

抽样人员应当告知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抽查产品范围、抽样方法等。

样品应当由抽样人员在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待销的具有质量合格证明或者以其他形式表明合格的产品中随机抽取,不得由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自行抽样。

食品用纸包装容器等制品生产许可实施细则-图文

食品用纸包装容器等制品生产许可实施细则-图文

食品用纸包装容器等制品生产许可实施细则-图文
食品用纸包装容器等制品是指用于包装、贮存和输送食品的纸质制品,如食品盒、饮料杯、纸巾等。

为了确保食品安全和健康,我国制定了《食
品用纸包装容器等制品生产许可实施细则》,对从事食品用纸包装制品生
产的企业进行规范管理。

实施细则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许可证申请要求
企业在获得食品用纸包装容器等制品生产许可证之前需满足一定的条件。

首先,企业必须拥有符合卫生要求的生产场所和设施,如恒温恒湿的
车间、防尘防虫的储存室等。

其次,企业必须具备生产规模和技术能力,
满足市场需求。

最后,企业必须建立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确保产品的质
量和安全。

2.产品标识要求
3.原料选择和加工要求
4.生产环境卫生要求
5.质量检测要求
企业在生产过程中必须进行质量检测,确保产品的合格率和安全性。

检测项目包括外观质量、物理性能、食品接触材料的安全性等。

企业必须
定期进行自行检测,并配合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进行抽检和监督检查。

6.违法行为处理
如果企业违反了相关规定,如使用不符合要求的原料、虚假标识产品等,将面临处罚和行政处罚。

严重的违法行为可能造成企业的许可证被吊销、产品下架等后果。

总之,《食品用纸包装容器等制品生产许可实施细则》的出台,对食品用纸包装容器等制品行业起到了规范和监管作用。

通过逐项实施细则的要求,可以确保食品用纸包装容器等制品的质量和安全,保护消费者的健康权益。

企业应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加强生产过程的质量控制和食品安全管理,为市场提供更加安全可靠的食品用纸包装容器等制品。

纸杯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年版)

纸杯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年版)

纸杯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年版)1 抽样方法以随机抽样的方式在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的待销产品中抽取。

随机数一般可使用随机数表等方法产生。

每批次产品抽取样品100只,其中50只作为检验样品,50只作为备用样品。

若产品最小销售包装为密封包装且每包数量不是50只,为避免抽样时破坏原包装,可按采样数折算所需的最少包装数抽取样品,保证检验样品不少于50只,备用样品不少于50只。

若样品过小,应调整抽样量满足样品总质量不小于0.25kg,其中检样、备样按比例2:1抽取。

2 检验依据执行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的产品,检验项目参照上述内容执行。

3 判定规则3.1依据标准GB 4806.7—20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GB 4806.8—20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用纸和纸板材料及制品GB 4806.8—202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用纸和纸板材料及制品GB/T 27590—2011 纸杯及第1号修改单GB/T 27590—2022 纸杯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3.2判定原则经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所检项目未发现不合格;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或包含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应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该项目不参与判定。

食品用纸包装、容器等制品生产许可实施细则[2007-06实施]

食品用纸包装、容器等制品生产许可实施细则[2007-06实施]

食品用纸包装、容器等制品生产许可实施细则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二〇〇七年六月目录1 总则 (6)2 工作机构 (7)3 生产许可程序 (8)3.1申请和受理 (8)3.2试生产 (9)3.3实地核查 (9)3.4 产品抽样与检验 (10)3.5 审定和发证 (10)4 审查要求 (11)4.1 基本生产流程和关键工艺控制 (11)4.1.1 食品用纸包装基本生产流程 (11)4.1.2食品用纸容器基本生产流程 (12)4.1.3食品用纸包装关键工艺控制 (14)4.1.4食品用纸容器关键工艺控制 (15)4.2 企业必备的生产设备和检验设备 (16)4.2.1企业必备的生产设备 (16)4.2.1.1食品用纸包装产品生产企业必备的生产设备 (16)4.2.1.2食品用纸容器产品生产企业必备的生产设备 (16)4.2.2企业必备的检验设备 (17)4.2.2.1食品用纸包装产品生产企业必备的检验设备 (17)4.2.2.2食品用纸容产品生产器企业必备的检验设备 (17)4.3 食品用纸包装、容器等制品生产许可企业实地核查办法 (18)4.4 食品用纸包装、容器等制品生产许可检验规则 (18)4.4.1食品用纸包装、容器等制品生产许可抽样方法 (18)4.4.1.1食品用纸包装生产许可抽样方法 (18)44.4.1.2食品用纸容器生产许可抽样方法 (19)4.4.2检验项目及判定标准 (20)4.4.2.1食品用纸包装检验项目及判定标准 (20)4.4.2.2食品用纸容器检验项目及判定标准 (25)5 生产许可证书 (30)6生产许可标志和编号 (31)7集团公司的生产许可 (31)8 监督检查 (32)9违法处理 (33)10收费 (33)11工作人员守则 (33)12对许可工作的监督 (34)13附则 (34)附件食品用纸包装、容器等制品生产许可企业实地核查办法 (35)— 5 —食品用纸包装、容器等制品生产许可实施细则1 总则1.1 为了做好食品用纸包装、容器等制品生产许可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一、抽查对象食品接触用纸包装及容器等制品是与食品直接接触的包装和容器,包括但不限于食品纸袋、餐盒、纸碟、纸杯等。

抽查对象应包括市场上销售的各类食品接触用纸包装及容器等制品。

二、抽查内容1.包装标识:抽查包装上是否标注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必要标识信息,如产品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许可证号等;2.材质检测:抽查材质是否符合国家标准,是否存在重金属、有害物质等安全隐患;3.物理性能:抽查产品的抗脱层性能、抗渗透性能、耐压性能等;4.规格尺寸:抽查产品的规格尺寸是否符合标准要求;5.食品接触安全性:抽查产品的食品接触安全性,是否满足国家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6.包装印刷:抽查包装的印刷质量、文字清晰度、色彩是否符合标准要求;7.包装卫生:抽查包装的卫生状况和卫生管理是否符合相关要求。

三、抽查程序1.抽取样本:根据抽查计划,从市场上购买一定数量的食品接触用纸包装及容器等制品作为样品;2.实施检验:对所抽取的样品进行相关检验,包括材质检测、物理性能测试、安全性检测等;3.结果评定:根据检验结果对样品进行评定,判断是否符合国家标准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4.处理结果:对于符合要求的样品给予合格评定,对于不符合要求的样品,根据情况可以采取多种方式,如责令停止销售、罚款或者下架等。

四、抽查频率1.定期抽查:根据抽查计划,定期对市场上销售的食品接触用纸包装及容器等制品进行抽查,确保产品质量的稳定性和合规性;2.不定期抽查:根据市场监测情况和投诉举报,对重点产品、疑似问题产品进行不定期抽查,加强对风险产品的监督管控。

五、抽查结果的发布抽查结果应当及时发布,公示在相关政府部门的网站上,向社会公众公开披露。

抽查结果可以包括样品名称、批号、生产企业、抽检省市、检验结论等信息,提供给消费者参考,增加市场透明度。

六、法律责任对于生产、销售的食品接触用纸包装及容器等制品,如果被检验评定为不合格,相关生产企业应承担法律责任,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进行整改和处罚。

《纸杯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年版)》(征求意见稿)

《纸杯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年版)》(征求意见稿)

纸杯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年版)(征求意见稿)1 抽样方法以随机抽样的方式在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的待销产品中抽取。

随机数一般可使用随机数表等方法产生。

每批次产品抽取样品100只,其中50只作为检验样品,50只作为备用样品。

若产品最小销售包装为密封包装且每包数量不是50只,为避免抽样时破坏原包装,可按采样数折算所需的最少包装数抽取样品,保证检验样品不少于50只,备用样品不少于50只。

若样品过小,应调整抽样量满足样品总质量不小于0.25kg,其中检样、备样按比例2:1抽取。

2 检验依据执行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的产品,检验项目参照上述内容执行。

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细则。

凡是不注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

3 判定规则3.1依据标准GB 4806.7—20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GB 4806.8—20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用纸和纸板材料及制品GB 4806.8—202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用纸和纸板材料及制品GB/T 27590—2022 纸杯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3.2判定原则经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所检项目未发现不合格;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或包含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应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该项目不参与判定。

食品包装用淋膜纸和纸板-最新国标

食品包装用淋膜纸和纸板-最新国标

食品包装用淋膜纸和纸板1 范围本文件规定了食品包装用淋膜纸和纸板的要求、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描述了相应的试验方法,给出了便于分类的信息。

本文件适用于以纸为基材,单面或双面淋PE(PP、PET、PLA或PBS)膜后加工而成的用于食品包装的淋膜纸和纸板,其他淋膜纸和纸板参照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

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450 纸和纸板试样的采取及试样纵横向、正反面的测定GB/T 451.1 纸和纸板尺寸及偏斜度的测定GB/T 451.2 纸和纸板第2部分:定量的测定GB/T 451.3 纸和纸板厚度的测定GB/T 462 纸、纸板和纸浆分析试样水分的测定GB/T 2828.1 计数抽样检验程序第1部分:按接收质量限(AQL)检索的逐批检验抽样计划GB/T 10342 纸张的包装和标志GB/T 10739 纸、纸板和纸浆试样处理和试验的标准大气条件GB/T 31905 纸和纸板边渗透的测定GB/T 39951 一次性纸制品降解性能评价方法3 术语与定义本文件没有需要界定的术语和定义。

4 缩略语下列缩略语适用于本文件。

PE ——聚乙烯(Polyethylene)PP ——聚丙烯(Polypropylene)PET——聚对苯二甲酸乙二醇酯(Polyethylene terephthalate)PBS——聚丁二酸丁二醇酯[Poly (butylene succinate)]PLA——聚乳酸(Polylactic acid)5 分类5.1 食品包装用淋膜纸和纸板按用途不同分为Ⅰ型、Ⅱ型、Ⅲ型。

Ⅰ型为包汉堡、糕点等的低定量淋膜纸;Ⅱ型为用来加工盛装干果类纸袋、饮水纸袋或其他即食食品纸袋等的淋膜纸;Ⅲ型为用来加工纸杯、纸碗、纸餐盒等的高定量淋膜纸和纸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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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包装用纸和纸板材料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2023年版)
1 抽样方法
➢以随机抽样的方式在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的待销产品中抽取。

➢随机数一般可使用随机数表等方法产生。

➢对于食品包装用纸和纸板,每批次产品抽取约13m2,其中8m2作为检验样品,5m2作为备用样品。

➢对于食品包装用纸和纸板制成的成型品,每批次产品抽取150张(片、只),其中100张(片、只)作为检验样品,50只作为备用样品。

若产品最小销售包装为密封包装且每包数量不是50张(片、只),为避免抽样时破坏原包装,可适当调整抽样数量,保证检样不少于100张(片、只),备样不少于50张(片、只)。

每批次产品抽查样品总质量应不少于300g,其中检样、备样按比例2:1抽取。

2 检验依据
表1半透明纸产品检验项目
表2 食品包装用羊皮纸产品检验项目
表3 精细过滤纸板和支撑过滤纸板产品检验项目
表5非热封型茶叶滤纸产品检验项目
表6食品包装纸板产品检验项目
表10纸杯原纸产品检验项目
表11 餐盒原纸产品检验项目
表12 食品包装用淋膜纸和纸板产品检验项目
表14真空镀铝原纸及真空镀铝纸产品检验项目
表15特定食品包装用纸和纸板产品检验项目
执行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的产品,检验项目参照上述内容执行。

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细则。

凡是不注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

3 判定规则
3.1依据标准
GB 4806.7—20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
GB 4806.8—20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用纸和纸板材料及制品
GB 4806.8—202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用纸和纸板材料及制品
GB/T 22812—2008 半透明纸
GB/T 24696—2009 食品包装用羊皮纸
GB/T 25436—2010 热封型茶叶滤纸
GB/T 28121—2011 非热封型茶叶滤纸
GB/T 31122—2014 液体食品包装用纸板
GB/T 31123—2014 固体食品包装用纸板
GB/T 36392—2018 食品包装用淋膜纸和纸板
QB/T 1014—2010 食品包装纸
QB/T 1016—2006 鸡皮纸
QB/T 1704—2010 铝箔衬纸
QB/T 4032—2010 纸杯原纸
QB/T 4032—2022 纸杯原纸
QB/T 4033—2010 餐盒原纸
QB/T 5050—2017 咖啡袋滤纸
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3.2判定原则
经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所检项目未发现不合格;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或包含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应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该项目不参与判定。

依据GB 4789.1—20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总则》第7.3条规定“检验结果报告后,剩余样品和同批产品不进行微生物项目的复检”,微生物指标不合格不进行复检。

4 附则
本细则代替《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发布童车等76种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实施细则的公告》(2022年第19号)中的《食品包装用纸和纸板材料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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