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通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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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养老保险待遇申领表》(部申字3-4-1表)主要填写指标说明

《机关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养老保险待遇申领表》(部申字3-4-1表)主要填写指标说明

《机关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养老保险待遇申领表》(部申字3-4-1表)主要填写指标说明1、本表用于机关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申领养老保险待遇,由机关单位申报填写。

2、“养老金享受起始时间”:单位至社保经办机构申报办理参保人员领取基本养老金的次月。

3、“退休时间”:按现行人事管理权限审批的退休时间。

4、“首次参加工作时间”:根据国家和本市规定确认的首次参加工作时间。

5、“全部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累计参保缴费年限与按国家和本市规定认定的视同缴费年限及92年底前连续工龄之和。

6、“视同缴费指数”:根据本人退休时的职务职级与级别档次(技术等级与岗位)确定。

7、“申办业务类型”:申领基本养老金的选择“养老金”。

8、退休时人员情况:(1)“□职级公务员按领导职务确定工资”:属于此类情形的,则在方框内打“√”;非此类情形的,不必勾选。

按规定退休时保留原任领导职务工资的人员填报。

(2)“□军转干部”:属于军转干部身份的,则在方框内打“√”;非军转干部身份的,不必勾选。

9、“退休时职务职级”:按退休时所任职务职级填写。

对于任领导职务的公务员,按所任领导职务与职级就高填写;“退休时级别档次”:按退休时的级别档次填写。

对于员额内法官、检察官、人民警察,按对应综合管理类的级别档次填写。

10、“退休前最后一次职务职级升降时间”:对于过渡期内(2014年10月1日至2024年9月30日,下同)退休且期间本人职务职级发生升降的人员,需填写退休前最后一次职务职级升降变动时间。

如未发生升降变动的,则用“—”表示。

11、“养老金补贴”:根据《关于本市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沪人社养发[2016]43号)规定,符合改革前原可提高退休待遇的,应根据相应栏目填报;无对应情形的,不必填写。

其中:(1)“职务工资(对应2014年9月工资标准)”、“级别工资(对应2014年9月工资标准)”:按本人退休时职务职级对应的2014年9月基本工资标准填写。

图一参保登记、缴费业务流程图

图一参保登记、缴费业务流程图
4、相关材料归档备案。
提供材料
1、死亡证明、火化证明 和注销户口证明 2、相关材料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注销 登记表》和相关材料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注销 登记表》和相关材料
转入地县区社保 经办机构
1、复审相关材料,对相关信息进行系统确认。 2、填写《保险关系转入接收函》,并邮寄到转出地县区社保 经办机构。
3、实收处理转入的个人账户储存额,记录个人账户基金明细 情况。
参保登记等相关材料复印件 《参保登记表》 《转入申请表》
参保登记等相关材料复印件 《参保登记表》 《转入申请表》
填写《参保登记表》,并签字、留指纹确认。
村/社区协办员
1、检查参保人员相关材料。 2、在《参保登记表》上签字,并加盖村(社区)委员会公章。 3、对符合条件参保人员进行公示。 4、上报相关材料。
乡镇/街道事务所 县(区)级经办机构
1、进行材料初审,在《参保登记表》上加盖公章。 2、将参保登记信息录入信息系统。 3、每月5日前上报初审材料。 4、每月5日前上报人员的增减变动表及相关手续。
《保险关系转入接收函》
转出地县区社保 经办机构
1、核实《保险关系接收函》中相关信息。 2、转移参保人个人账户储存额。 3、注销转移人参保信息。
个人账户转账支票
图四:信息变更业务流程图
单位
工作事项
参保对象
填写《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变更登记表》。
村/社区协办员 乡镇/街道事务所
1、检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变更登记表》 2、汇总本村当期《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变更登记表》及 相关材料。 3、上报相关材料。
1、对相关材料进行复审,确认其待遇领取资格。 2、计算养老金领取标准,生成《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核定表》。 3、编制《基金支付审批表》,送区级财政部门。 4、财政划转资金到帐后,将支付明细清单、资金转账凭证等提供给金融机构 5、核对金融机构反馈的支付明细,将支付信息录入信息系统,进行支付确 认处理,实现相应个人账户记录额。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流程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流程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流程一、工作职责:1、新增参保、信息变更、关系转移、待遇领取、人员注销等日常工作。

2、保险集中续费收缴工作。

3、定期整理、汇总业务台帐信息,并及时、准确、完整上报统计信息。

4、受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业务咨询、查询和举报工作。

5、政策宣传和贯彻落实工作。

6、参保缴费和待遇领取资格等情况公示。

7、档案管理工作。

8、新老农保制度的衔接、合并发放工作。

9、协助办理异地参保人员养老金领取资格认证。

二、工作流程:(一)新增参保办理范围:16周岁以上,非在校学生、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本户籍地居民。

提供材料:户口簿索引页、目录页、本人页及身份证复印件4份。

办理程序:1、参保人在户籍所在的村办理参保申报,填写《参保登记表》一式四份。

参保人自主选择缴费档次,按年缴费。

个人缴费标准分为每年100元、300元、500元、8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3000元8个档次。

一、二级重度残疾人,市政府按照缴费最低标准(100元)每年为其代缴养老保险费,同时享受缴费补贴。

新农保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不用缴费,可以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但其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应当参保缴费。

在制度实施时年龄45周岁以上的,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按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

在制度实施时年龄45周岁以下的,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

缴费人员填写《缴费明细表》一式三份、补缴人员人员填写《补缴申请表》一式四份。

2、村协办员每月5日前将本村当月参保人员的《参保登记表》、《缴费明细表》、补缴人员的《补缴申请表》及相关材料集中报镇(街)人社所审核。

3、人社所初审后,每月10日前将《参保登记表》、《缴费明细表》、《补缴申请表》报市社保处审核,市社保处复核后,将符合参保缴费及补缴条件的参保人员人员信息、缴费信息通知人社所。

4、人社所凭市社保处反馈的《缴费明细表》、《补缴申请表》,进行基本信息、缴费申报信息录入,并开据专用收据。

渭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渭南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的通知

渭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渭南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的通知

渭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渭南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渭南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7.20•【字号】渭政发[2011]36号•【施行日期】2011.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养老保险正文渭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渭南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的通知(渭政发[2011]3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渭南高新区、经开区、卤阳湖、华山景区管委会:《渭南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已经2011年市政府第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日渭南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我市社会养老保障体系,统筹城乡社会发展,保障城乡居民年老后的基本生活,实现老有所养的目标,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全覆盖的意见》(陕政发【2011】28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具有我市户籍,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纳入行政事业单位编制管理或未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及未享受城镇集体企业未参保超龄人员和未参保超龄原“五七工”、“家属工”基本生活保障等社会保险制度的城乡居民,应当在本人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第三条按照“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的基本原则,建立健全从我市实际出发,低水平起步,筹资标准和待遇水平与经济发展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个人(家庭)和政府合理承担责任,权利与义务相对应;政府主导和居民自愿相结合,引导居民普遍参保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第四条城市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行个人账户与基础养老金相结合,个人缴费、集体补贴和政府补贴相结合的制度模式。

第五条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行全市统一政策规定、统一缴费档次、统一补贴标准的管理模式。

第六条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由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并列入年度目标考核范围。

2009年度城乡居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问答

2009年度城乡居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问答

2009年度城乡居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问答一、政策依据是什么?《泰州市城乡居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办法(试行)》(泰政发[[2008]192号)文件及《实施细则》、《关于执行城乡居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相关基数的通知》(兴劳社发[[2009]35号)。

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与新农保有何主要区别?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是对新农保制度的改进和完善,主要区别有:(1)由参保时给予财政补贴改为领取养老金时给予财政补贴。

(2)提高了补贴标准。

如2009年,按新农保制度对参保人员补贴是168元,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每月对养老金领取人员补贴27.37元,全年共补贴328.44元。

(3)城镇居民也纳入了高龄补贴享受范围。

(4)对低保家庭参保人员给予参保补贴。

三、哪些人可以参保?本市16—70周岁的城乡居民,未参加政府主办的其它社会养老保险的,均可参保。

四、每年需要缴多少钱?城乡居民个人每年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标准以上年省在岗职工社会平均工资的10%-60%为缴费基数,缴费比例为20%,(2009年缴费标准为550元—3285元)。

参保人可以在最低标准和最高标准之间自主选择缴费。

五、向前补缴年限如何计算?男46周岁(1963年出生)、女41周岁(1968年出生)以下人员参保不向前补缴。

大龄人员(女42-70周岁、男47-70周岁)在2010年12月31日前参保,可以补缴至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年龄时缴费不足15年的差额缴费年限,差多少年可补多少年,当年缴费和向前补缴年限不得超过15年。

2011年1月1日之后任何人(包括已参加老农保人员)参保均不得向前补缴,只能向后延长缴费,推延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时间,超过70周岁的,按70周岁的计发月数执行。

2009年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补缴一览表单位:元六、如何办理参保缴费手续?符合首次参保条件的人员携带本人身份证或户口簿原件到所在地乡镇劳动保障服务所申请参保,领取《缴费证》和《缴款通知书》第二联(缴款联)后到市农村合作银行任意一家支行(部)缴纳保险费,由银行将缴费信息输入计算机系统,打印《缴费证》缴费信息,同时向参保人出具《泰州市农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专用票据》第二联(收据联)。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2.03.01•【字号】京人社居发[2012]44号•【施行日期】2012.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京人社居发﹝2012﹞44号)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进一步做好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管理服务工作,规范和统一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业务操作程序,根据《北京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办法》(京政发[2008]49号)、《北京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办法实施细则》(京劳社农发[2009]13号)和《关于印发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规程(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161号),我局制定了《北京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北京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规程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二〇一二年三月一日附件:北京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的顺利实施,规范和统一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业务操作程序,根据《北京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办法》(京政发[2008]49号)、《北京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办法实施细则》(京劳社农发[2009]13号)和《关于印发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规程(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161号)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业务由市、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乡镇(街道)社会保障事务所等(以下简称“社保所”)具体经办,村(居)委员会协助办理。

第三条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工作包括参保缴费、个人账户管理、保险金支付、基金管理、保险关系转移衔接、统计管理、档案管理、信息系统管理、稽核与内控管理、生存认证及举报受理等环节。

第四条经办机构的职责(一)市、区(县)级经办机构设置收缴岗、支付岗、审核岗、财务岗、统计岗、档案管理岗、信息系统管理岗、稽核内控岗及需要设立的相关岗位。

鄂人社规〔2011〕5号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规程

鄂人社规〔2011〕5号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规程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文件鄂人社规…2011‟5号关于印发湖北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确保我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顺利实施,规范和统一居民养老保险业务操作程序,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9‟32号)、《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11‟18号)和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鄂政发…2011‟40号)的有关规定,依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规程(试行)》(人社部发…2009‟161号)和《关于做好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74号),省厅制定了《湖北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现印发你们。

请各地结合当地实际,认真贯彻落实,确保经办管理服务工作的规范化、科学化、信息化。

各地在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加强研究,提出意见和建议报省养老保险局。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二○一一年九月七日主题词:养老保险城乡居民经办规程通知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2011年9月7日共印300份湖北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全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顺利实施,规范和统一居民养老保险业务操作程序,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规程(试行)》、《关于做好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以及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居民养老保险业务由社会养老保险(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保机构”)、乡镇和街道办事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乡镇人社服务中心”)具体经办,村民委员会和社区居民委员会协办人员(以下简称“协办员”)协助办理,实行属地化管理。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登记表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登记表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登记表所属村委会(社区):登记日期:年月日填表说明:本表原则上由参保人员填写,若本人无法填写,可由亲属或村委会(社区)经办人员代填,但须本人签字、签章或留指纹确认。

选择性项目,请在“□”内打“√”。

特殊参保群体参保登记,同时需要提供特殊群体人员相关证明材料原件。

制度实施时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或其他养老保险待遇的城乡居民填写此表时,“个人缴费额”栏不填。

本表一式三份,参保人员、乡镇服务中心、市农保局各留存一份。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变更登记表填报单位(村):变更时间:年月村(社区)协办员:年月日(签章)乡(镇)经办人;年月日(签章)市农保局:年月日(签章)填表说明:若参保人“公民身份号码”和“姓名”发生变更,“公民身份号码”和“姓名”栏应填写变更前的“公民身份号码”和“姓名”。

本表一式二份,乡镇服务中心和市农保局各留存一份。

3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注销登记表所属村委会(社区):登记时间:年月日申请人签字:年月日填表说明:本表由参保人员或其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填写,若本人或其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无法填写,可由亲属或村委会(社区)经办人员代填,但须本人签字、签章或留指纹确认。

填写“注销原因”一栏时,请在相关选项后的()内打“√”。

本表一式三份,申请人、乡镇服务中心、市农保局各留存一份。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档次变更申请表填报单位(村、社区):变更时间:年月村(社区)协办员:年月日(签章)乡(镇)经办人:年月日(签章)市农保局:年月日(签章)填表说明:参保人员应于当年年度缴费前申报变更缴费档次,一年只能申报变更一次。

未申报变更的按上年缴费档次执行。

5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零星缴费申请表所属村委会(社区):申请日期:年月日填表说明:本表由乡镇服务中心或市农保局根据本人申请打印。

申请人须选择缴纳类型中的年限和档次,原则上本人填写,若本人无法填写,可由亲属或村、社区协办员代填,但须本人签字、签章或留指纹确认。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障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障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障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09.07.21•【字号】津人社局发[2009]22号•【施行日期】2009.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障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09〕22号)各区、县劳动保障局,各委、局(集团总公司)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各有关单位:现将《天津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障规定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天津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审核表2.天津市城乡老年人生活补助费申请表3.天津市城乡老年人生活补助费花名册二OO九年七月二十一日天津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障规定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本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障工作的顺利实施,根据《天津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障规定》(津政发〔2009〕22号,以下简称《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障工作,负责政策的制定和业务指导;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障的政策宣传、养老待遇审核、组织指导所辖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开展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障工作;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负责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障的缴费结算、待遇发放、基金管理,对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办理基本养老保障登记和缴费核定等经办业务进行指导和检查。

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负责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登记、审核参保资格、核定缴费和养老保障待遇申报,老年人生活补助费基础信息采集,《天津市社会保障卡》发放等工作;行政村或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以下简称:行政村或工作站)负责辖区内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障参保申报和受理申请领取待遇工作,并按年度向辖区城乡居民公示享受老年人生活补助费的情况。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规程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规程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顺利实施,规范和统一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业务操作程序,根据《歙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实施办法》,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业务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保机构”)、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等(以下简称“乡镇事务所”)具体经办,村(社区)工作人员(以下村工作人员简称“村信息员”、社区工作人员简称“专管员”)协助办理,实行属地化管理。

第三条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工作包括参保登记、保险费收缴、基金划拨、个人账户管理、待遇支付、基金管理、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统计管理、内控稽核、宣传咨询、举报受理等环节。

县级社保机构负责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参保登记、保险费收缴、基金划拨、基金管理、个人账户建立与管理、待遇核定与支付、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档案管理、制发卡证、统计管理、受理咨询、查询和举报等工作,并对乡镇事务所的业务经办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考核。

乡镇事务所负责对参保人员的参保资格、基本信息、缴费信息、待遇领取资格及关系转移资格等进行初审,录入有关信息,并负责受理咨询、查询和举报、政策宣传、情况公示等工作。

村(社区)工作人员具体负责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登记、缴费档次选定、待遇领取、关系转移接续等业务环节所需材料的收集与上报,负责向参保人员发放有关材料,提醒参保人员按时缴费,通知参保人员办理待遇领取手续,并协助做好政策宣传与解释、待遇领取资格认证、摸底调查、城乡居民基本信息采集、情况公示等工作。

第四条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单独设立银行账户,单独记账、核算,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基金,基金结余按国家有关规定实现保值增值。

第二章参保登记第五条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具有本县户籍、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需携带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原件,到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提出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申请,选择缴费档次,填写《歙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登记表》(附表一,以下简称《参保表》)。

陕人社发[2011]178号文件(附认定表)

陕人社发[2011]178号文件(附认定表)

《关于对按计划招用的曾在我省国有、集体企业工作过的农业户籍人员发放养老补助有关问题的通知》(陕人社发[2011]178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杨凌示范区管委会,省级各有关厅、局,中央驻陕有关单位:为了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努力解决民生问题,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经省政府同意,决定对按计划招用的曾在我省国有、集体企业工作过的农业户籍人员发放养老补助,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适用范围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人员,适用本通知。

(一)经原县以上劳动行政部门或有关行政部门下达计划指标招用,曾与我省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建立劳动关系,或招用手续不全、但有明确档案记载或原始资料能证明其在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工作经历的人员。

(二)工作满3年以上,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或曾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但未达到按月领取养老金条件,截止2011年12月31日年满60周岁的人员。

(三)具有我省农业户籍。

今后达到规定年龄的此类人员,从到龄的次月起按规定领取养老补助。

二、审核认定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县(市、区,下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组织认定。

曾在我省国有、集体企业工作过的农业户籍人员(含符合条件的中央、省属企业的农业户籍人员),由原企业或企业主管部门初审后,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认定。

认定后,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并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备案。

属异地工作的农业户籍人员,由企业或企业主管部门初审后,报企业所在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认定,并将符合条件的人员通知其户籍所在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上述程序批准和备案后,由户籍所在地负责发放。

三、待遇标准对上述人员在发给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的基础上,再加发工龄补助。

已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地区,基础养老金按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有关规定执行;未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地区,基础养老金按每人每月55元标准执行。

工龄补助标准每满一年(不满一年按一年计算)每月发给4元,其中,1958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上世纪60年代初精简人员每满一年每月发给6元。

青岛市城乡居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政策解读

青岛市城乡居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政策解读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青岛市城乡居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政策解读来源:青岛日报日期:2011-02-24 分享 |2011年1月21日,市政府召开了全市城乡居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全覆盖工作动员大会。

决定在2010年市内四区和纳入国家新农保试点的城阳区、即墨市进行试点并取得圆满成功的基础上,从今年1月1日起,将崂山区、黄岛区、胶州市、胶南市、平度市、莱西市纳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范围,实现制度的全覆盖。

我市实现全覆盖后,预计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适龄总参保人数达到350万人左右,其中60周岁及以上待遇领取人员将达到88万人左右。

届时,我市将构建起完整的“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基本实现“人人享有社会保障”的目标,对提高全市广大城乡居民生活水平、解除养老后顾之忧、实现社会和谐稳定将发挥巨大作用。

1、全覆盖工作的总体部署和时间安排是什么?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全覆盖工作,将其列入了2011年市办实事之一。

总体上,全覆盖工作分四个阶段推进:(一)宣传发动阶段。

2011年1-3月,制定出台实施方案,完成调查摸底和宣传发动工作。

按照国家、省“金保工程”和“核心平台三版”要求,建立完善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信息管理系统。

(二)参保登记阶段。

2011年4月底以前,完成参保登记和信息录入工作。

(三)保费收缴阶段。

2011年5月底以前,完成第一批养老保险费收缴工作。

(四)首次待遇发放时间。

胶州市在2月份前进行首次待遇发放,按照国家规定的计发养老金时间为2010年10月1日;崂山区、黄岛区、胶南市、平度市、莱西市于6月份开始首次待遇发放,6月20日将首次待遇发放到位,计发养老金时间为2011年1月1日。

2、哪些人员可以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年满16周岁及以上(不含在校学生),具有青岛市户籍,未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或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未按月享受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的城乡居民,可在户籍地自愿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上海市机关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养老保险待遇申领表(部申字3-4-1表)

上海市机关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养老保险待遇申领表(部申字3-4-1表)

部申字3-4-1表 机关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养老保险待遇申领表《机关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养老保险待遇申领表》(部申字3-4-1表)主要填写指标说明1、“养老金享受起始时间”:单位至社保经办机构申报办理参保人员领取基本养老金的次月。

2、“退休时间”:按现行人事管理权限审批的退休时间。

3、“参加工作时间”:根据国家和本市规定确认的首次参加工作时间。

4、“视同缴费指数”:根据本人退休时的职务与级别档次(技术等级与岗位)确定。

5、“全部工作年限”: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确定的工作年限。

6、“退休时职务”:退休时的职务;“退休时级别”:退休时的级别。

7、“职务工资(对应2014年9月标准)”、“级别工资(对应2014年9月标准)”:按本人退休时职务职级对应的2014年9月基本工资标准填写;8、“领导职务□”:担任行政领导职务的,则在方框内打“√”;非担任行政领导的,不必勾选。

9、“军转干部□”:属于军转干部身份的,则在方框内打“√”;非军转干部身份的,不必勾选。

10、“非领导职务按领导职务确定工资□”,属于此类情形的,则在方框内打“√”;非此类情形的,不必勾选。

按规定退休时保留原任领导职级的人员填报。

11、“职务与职级并行□”,属于职务与职级并行的,则在方框内打“√”;不属于此类情形的,不必勾选。

“退休时职级:”职务与职级并行人员需填写退休时的职级,如科员级、副科级、正科级、副处级、正处级。

按沪公局发[2015]51号文规定的执行职务职级并行制度的人员填报。

12、“养老金补贴”:根据《关于本市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沪人社养发[2016]43号)规定,符合改革前原可提高退休待遇的,应根据相应栏目填报;无对应情形的,不必填写。

其中:(1)“西藏地区工作”:改革前曾在西藏海拔3500米以上地区工作,符合原规定提高基本退休费计发比例的人员申报。

其中,“原提高计发比例”按原规定填报;“补贴金额”以“职务工资(对应2014年9月标准)”、“级别工资(对应2014年9月标准)”之和为基数乘以提高比例确定(计算结果见分进角)。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知识简介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知识简介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知识简介尊敬的各位领导、各位同事:大家下午好。

根据局里的安排,下面就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处的职责、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主要政策及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的开展情况给大家做一汇报和交流.一、农村养老保险处的主要工作职责拟定全市农村养老保险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险政策并组织实施,拟定全市农村养老保险社会化管理服务办法,拟定农村养老保险费筹集、养老金支付标准,拟定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管理法和经办机构管理规则。

根据上级的要求和局里的安排,2011年,农村养老保险处还承担了城镇居民养老保险政策的制定和组织实施工作。

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发展过程及基本情况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由农村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组成。

农村养老保险又经历了“老农保”和“新农保”两个阶段。

1992年,我市根据民政部颁发的《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试行)的通知》精神,开展了农村养老保险试点(俗称“老农保”),由于“老农保”实行的是“个人自愿缴费储蓄积累”的养老保险模式(即通过农民个人自愿参保缴费,到领取年龄后,以个人的缴费储蓄积累来计算应享受的养老金待遇标准的方式)来达到解决农民的养老问题。

由于当时农民普遍收入水平不高,普遍选择的缴费档次比较低,个人缴费积累不多,到龄享受的养老金待遇非常低,大部分到龄农民月领取养老金在1—5元之间,根本不能保障农村老年人的基本生活,因此,“老农保”农民参保积极性不高。

1998年国家将“老农保”列入金融清理整顿范围后,就再无得到发展。

2009年,国务院印发《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点意见》,我市尖草坪区、古交市、清徐县被列为国家新农保试点县,从此我市开展了新农保试点工作。

2010年,市政府制定出台《关于全面建立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新农保),在全省率先实现了新农保制度全覆盖。

截止2013年8月,全市新农保参保人数达到58.98万人,参保率达到96%,有14.54万名农村老年人领取了养老金。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0.11.04•【字号】青人社厅函〔2020〕559号•【施行日期】2021.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养老保险正文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各市、自治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为进一步优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服务,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9〕84号)要求,我厅对《青海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20年11月4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参保登记第三章养老保险费收缴衔接第四章个人账户管理第五章养老金待遇核定与支付第六章领取养老保险待遇资格认证第七章注销登记第八章关系转续第九章基金管理第十章统计管理第十一章档案管理第十二章稽核内控第十三章附则青海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我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管理服务工作顺利实施,实现业务操作规范、方便、快捷,根据《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2019〕84号)和《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青政〔2014〕46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保机构)、乡镇(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中心、站)(以下简称乡镇(街道)事务所)、行政村、牧委会、居委会(社区)协办人员(以下简称村(居)协办员)办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事务适用本规程。

第三条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行属地化管理,社保机构、乡镇(街道)事务所具体经办,村(居)协办员协助办理。

省级社保机构负责组织指导和监督考核全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管理服务工作,配合财政部门做好财政补助资金的结算和划拨工作;制定全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内部控制和稽核制度,组织开展内部控制和稽核工作;规范、督导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发放和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编制、汇总、上报全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预算和决算、财务和统计报表;推进建设全省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业务经办管理信息系统,负责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管理和数据应用分析工作;组织开展人员培训;负责个人账户结余基金归集和上解等工作。

榆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榆林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办法的通知

榆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榆林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办法的通知

榆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榆林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榆林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12.29•【字号】榆政发〔2014〕31号•【施行日期】2015.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养老保险正文榆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榆林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办法的通知榆政发〔2014〕31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榆林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榆林市人民政府2014年12月29日榆林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省有关规定,进一步完善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具有本市各县区户籍,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可以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第三条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由政府组织实施,坚持政府引导、居民自愿和“全覆盖、保基本、有弹性、可持续”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坚持和完善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制度模式,巩固和拓宽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资金筹集渠道,完善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相结合的待遇支付政策,强化长缴多得、多缴多得制度的激励机制,建立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健全服务网络,提高管理水平,为参保居民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

第五条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行县区级统筹。

县区人民政府要统一安排部署本地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将其列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目标管理考核体系,督促各有关单位做好各自职责范围内的工作。

第六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的统筹规划和政策的制定、统一管理、综合协调、监督检查工作;财政部门负责筹集、划拨政府补贴资金,落实工作经费,建立健全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财务、会计制度,检查审核基金收支预决算执行情况,设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专户,做好财政补贴资金的审核和拨付;城乡居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建立健全统计报表制度,做好参保登记、个人账户管理、待遇发放和基金收支预算管理等工作。

广州市《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申请表》-空白表 一式四份,需加盖单位公章

广州市《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申请表》-空白表   一式四份,需加盖单位公章

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申请表
填报单位(盖章):单位社保编号:
退休类别: □正常退休;□特殊工种提前退休;□非因工伤病提前退休;□因工伤病提前退休;□军队转业干部提前退休;□其他:。

1、请按表逐栏认真、据实、准确填写。

其中,“户籍地址”填写本人详细户籍地址,即户口本上记录地址,港澳台及外籍人士该栏不用填;“证件号码”栏,有居民身份证的,选择“身份证”并填写身份证号码,港澳台人员选择并填写往来大陆的通行证号码,其它人员选择“其它”,填写护照、军官证、文职干部证等有效证件的号码;“居住地址”栏,填写个人的真实居住地址,作为审核结果通知书或告知书、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单等社保业务文书或单据的邮寄送达地址。

2、本表一式四份,市(区、县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区、县级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填报单位或主管部门、申请人各一份。

3、“单位审核意见”栏,申请人属在职人员的,由申请人现在用人单位填写意见,有主管部门的,再送主管部门填写意见;属于在退管部门管理的失业人员和无单位办理需自行到社保经办机构申请退休的失业人员,无须填写。

“(区、县)人社局意见”栏,适用于需区县人社局审批的正常退休人群,提前退休类别无需在此栏填写意见。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印制(2014版本)。

英德市人民政府印发英德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方案的通知

英德市人民政府印发英德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方案的通知

英德市人民政府印发英德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英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4.28•【字号】英府[2012]50号•【施行日期】2012.04.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养老保险正文英德市人民政府印发英德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方案的通知(英府[2012]50号)各镇人民政府、英城街道办事处,各有关单位:《英德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方案》业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八日英德市开展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方案为健全社会养老保险体系,保障农村和城镇无保障居民年老后的基本生活,根据国务院、省政府、清远市政府有关社会保险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现制定我市农村和城镇无保障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方案(以下简称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工作目标(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按照统筹城乡协调发展、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要求,探索建立与我市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使城乡居民逐步享有基本养老保障。

(二)基本原则1、以保障参保人年老后的基本生活为目标,缴费及保障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原则;2、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坚持自愿参保,实行个人账户完全积累加政府补贴相结合的制度,采取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社会捐助等多渠道筹集资金的原则;3、权利和义务相对应、激励与约束相一致的原则;4、低起点、广覆盖、有差异、多层次、可持续的原则。

(三)工作目标根据《关于印发清远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三年全覆盖工作方案的通知》(清府办[2011]6号)和《印发清远市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清府办[2011]51号)规定,2012年建立起与我市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确保当年完成上级下达的城乡居民参保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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