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才选拔应兼顾形式公平与实质公平_汉代察举制的启示 - 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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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汉代察举制解读 汉代初年,任官并无定制,入仕者不外乎“荫任”(子 孙获得世袭官爵)和“赀选”(汉代称凭财产资格为官的 途径,即捐官)两途,所以官职大多操纵在大官僚和富户 手中,其后才出现察举制和征辟制。 察举制是一种由下而上推选人才为官的制度,是中 央大臣或地方长官考察乡党舆论,将人才推荐到中央, 循一定的程序选任官员的方式,这也是两汉选举制度中 最主要的选官方式。 察举制强调以德行、才学为主,由丞相、列侯、刺史 等甄别人才,推荐给朝廷,经考核合格后授予官职。汉 高祖刘邦下诏求才,开西汉察举制之先河,后来汉文帝 两下诏书,寻求“贤良方正,能直言极谏之士”(《汉书·文 帝纪》),但高祖、文帝的选士活动都属于偶尔为之,不仅 规模小,而且范围窄,仅限于官吏,没有发展成为完善的 仕进制度。汉武帝采纳董仲舒的建议,于元光元年(公 元前 134 年)开始,下诏“令郡国举孝廉各一人”,并成为 汉 代 察 举 制 中 最 为 重 要 的 岁 举 科 目 ,“ 名 公 巨 卿 多 出 之”,是汉代政府官员的重要来源。公元前 106 年,汉武 帝规定每州每年“各举秀才一人”,作为常规性的选官制 度,这是察举取士制度化的最重要标志。 汉代实行的察举制与魏晋实行的荐举制(九品中正 制)及隋唐以后实行的科举制在选拔途径、选拔标准等 方面存在较大差异(见表一)。 汉代察举制度类似于现代的人才推荐制度,虽对当 时及后世产生过重要影响,但由于其主要是通过推荐与 聘任方式任官,尚未采取公开竞争的考试方式,因此,其 弊端也十分明显,最主要的是“察者不明而举非其人”。 察举制名义上是为朝廷选拔人才,实际上成为达官贵人 奖励贤士、罗致天下名士的手段。
地域倾斜。为协调地区间的和谐发展,人才选拔应 向老少边穷地区倾斜,以实现规则公平和对弱者的保 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录用 担任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 公务员,采取公开考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严格考察、平等竞争、择优录取 的办法。民族自治地方依照前款规定录用公务员时,依 照法律和有关规定对少数民族报考者予以适当照顾。
表一:察举制、荐举制、科举制比较
时期 两汉时期
魏晋南北朝时期
隋唐以后
制度 察举制
荐举制(九品中正制) 科举制
选拔 途径
自下而上推荐
自上而下推荐
采用考试 方式选拔
西汉和东汉前
选拔 标准
期主要根据品 德 和 才 能 ;东 汉后期主要依
主要依据门第族望
据门第族望
主要依据 考试成绩 (才能)
二、察举制的重要特征 1“. 以德取人”的价值取向 汉代实行察举制的目的是“进贤”,即招纳贤能之士 为朝廷效力;举荐形式是“贡士”,即由地方官员推荐贤 能给天子。《后汉书·左雄传》有言:“郡国孝廉,古之贡 士。”而取士的标准史称“四科”:一曰德行高妙,志节清 白;二曰学通行修,经中博士;三曰明达法令,足以决疑, 能按章覆问,文中御史;四曰刚毅多略,遭事不惑,明足 以决,才任三辅令,皆有孝弟廉公之行(《后汉书·百官 志》注引应劭《汉官仪》)。也就是说,第一要品德绝伦, 清正廉洁;第二要精通经文古典;第三要对法令条例了 然于胸,能严格按章办事;第四要能多谋善断、遇事不 惑,能善事父母、善待兄弟,办事清廉正直。 阎步克在其著作《察举制度变迁史稿》里,评价察举 作为制度的特殊性,“在于儒生参政与‘为政以德’政治 理念的实际运用,贤良、孝廉设科名目上体现的‘进贤’ 意图,以及举荐形式上的‘贡士’色彩,使察举制度从根 本上有别于先前的官员举荐方法,充分体现了儒家的为 政以德、教民以德,以及由恪守德义的君子贤人任官以 ‘轨德立化’的思想,体现了一种在选官上‘以德取人’的 原则”。 2“. 员额分配”的地域倾斜 所谓“员额分配”的地域倾斜,即按人口的多少、地 域的不同决定举才的人数。汉武帝时规定:“自今郡国 率二十万口,岁举孝廉一人,四十万二人,六十万三人, 八十万四人,百万五人,百二十万六人。不满二十万二 岁一人,不满十万三岁一人。”然而,北方、西北及东北边 郡,虽然人口少、经济不发达,但面临周边民族内进的严
平。而实质上的公平,则超然于权利行使之上,直接关 注利益实现过程的公平,是有利于效益最大化的公平, 即是机会均等之上的过程公平。每个个体都有社会时 空上的差异,先天条件和后天生活环境的差异,使得每 个社会成员所能拥有和获得的机会和条件是不可能相 等同的。实质层面上的公平即在承认个体在资源和个 人禀赋等方面存在差异的前提下,在机会公平的基础 上,以过程公平来追求社会整体公平,体现为规则公平、 程序公平和弱者保护”(蓝寿荣、董灵娟:《从起点公平到 过程公平——公平价值的经济法解读及对“十一五”规 划实施的启示》,《经济法论丛(第 13 卷)》,中国方正 出版社 2007 年版)。所以,绝对的数量上的公平并不是 真正的公平。在人才选拔上对女性、老少边穷地区等适 度倾斜,是既合理又合法的制度安排。
汉代察举制因为历史时代的限制,固然有其流弊, 然而,“可以说,古今中外一切制度都是这样,否则一项 好制度,若能永远好下去,便将使政治窒息,不需后代人 在政治上再作努力了。惟其一切制度都不会永久好下 去,才使我们在政治上要继续努力,永久改进”(钱穆: 《汉代的制度》,《天涯》2002 年第 6 期)。因此,取其精 华,剔其糟粕,古为今用,才是我们今天讨论汉代察举制 的价值所在。
用人之道
人才选拔应兼顾形式公平与实质公平
——汉代察举制的启示
●陈荣香 杨月坤
我国封建时代选拔官员的方式主要有三种:察举、荐 举和科举。察举是由地方官员首先考察,发现人才后向朝 廷举荐,即先察后举;荐举是由专门负责官吏人事工作的 中正官将各地推荐的人才分为三六九等,然后向朝廷举 荐,即荐而后举;科举是通过分科考试,将考试合格人才向 朝廷举荐,即科考而后举。察举制是汉代选拔人才的重要 制度,为朝廷选拔和输送了大批德才兼备的人才,不仅对 维护当时的封建统治起到了重大作用,也对后世产生了极 其深远的影响,对现代人才选拔也有重要的启示。
44 领导科学 2009·7 月中
重压力,这些地区局势的稳定关系到国家安危,如果适 当加以调整,不仅有利于边地的安定,也有利于增强边 地对于国家的向心力。因此,永元十三年,汉和帝对少 数民族杂居地区的举才员额给予了优待,规定:“幽、并、 凉州,户口率少,边役众剧,束修良吏,进仕路狭。抚接 夷狄,以人为本。其令缘边郡,口十万以上,岁举孝廉一 人;不满十万,二岁举一人;五万以下,三岁举一人。” (《和帝纪·永元十三年诏》)
汉代孝廉察举员额分配的变化,充分体现了人才选 拔公正性的要求。
三、察举制对现代人才选拔的启示 1.德为先,能者上 历代选拔人才的要求都是德才学识兼备,任人唯 贤,只是德贤内容在不同的年代有不同的含义。汉代察 举制奉行“以德取人”的价值取向,希望实现儒家的为政 以德、教民以德,以及由深仁厚泽的君子贤人任官,是一 种非常理想的境界。 德为立身之本、立业之根,因此,现代的人才选拔, 同样要求以德为本、德才兼备。近些年,我国相继颁布 实施了一系列的条例法规,以保证人才选拔以德为主。 这里的“德”主要是指政治思想与道德品质,具体来说, 应包括以下三点:首先是具备社会公德,具有爱国主义 和民族精神、奉献精神。其次是遵守职业道德,忠于职 守,对自己所从事的工作认真负责、兢兢业业、敬业无 私,而不是朝三暮四、怨天尤人、拈轻怕重。再次是遵纪 守法,诚实守信。百德诚为先,百事信为本。如果一个 人不诚实守信、遵纪守法,那么他就没有个人信誉,在职 业生涯或人生道路上,也就没有多大作为。 然而,不管有多少条例法规的约束和限制,事实上 结党营私、任人唯亲的现象仍普遍存在,有时甚至泛滥 成灾。如此,国家官员的素质不高、官德低下,必将给社 会造成恶劣的影响。 在德的基础上,汉代察举制还提出了对人才的能力 要求。汉代察举制里的“四科”充分体现了察举制因能 授任、量才取人的倾向。东汉察举制还明确规定“务授 试以职”,要求被察举者必须在州郡做过低级佐吏,即被 举荐之人应当具有实践经验与行政技能。 2.人才选拔的适度倾斜 汉代察举制中的“员额分配”制度,对现代人才选拔 具有借鉴意义。人才选拔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 原则,并适度对弱势群体进行倾斜,实行弱者保护,这才 是实质上的公平,而不是形式上的公平。“所谓形式上的 公平,即着眼于个体在法律地位上的平等,而不问行为 的结果,是一种机会公平、个体公平。这种公平以实现 抽象的人格平等和个人自由为条件,将人视为完全相同 的理性人,而忽视客观存在的人所处的环境和自身所具 备的一切具体特征,强调在对资源、社会合作利益及负 担进行分配的时候,所有主体机会均等,都能通过自己 的 努 力 各 取 所 求 ,是 一 种 起 跑 线 的 公 平 、出 发 点 的 公
性别倾斜。妇女参与政治生活不仅有助于加强民 主,有助于充分利用人力资源,有助于性别平等原则的 落实,也有助于丰富以平等、合作和尊重差异为基础的、 具有不同利益和价值体系的政治文化,因此,人才选拔 应适度向女性倾斜。为了使女性达到实质上的平等,人 们制定了一系列的保护性政策和措施,如世界上有许多 国家把“最低比例制”的条文明确地写进宪法或其他国 家法律。“最低比例制”是指妇女在政治机构中必须占有 一定的比例数,这些政治机构包括议会及议会内的各种 委员会、政府、政党的内部机构等。广泛意义上的“最低 比例制”不仅适用于女性,而且适用于少数民族或特殊 职业人员的参政。为使妇女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的决 策和管理,《中国妇女发展纲要(2001—2010)》明确规 定:各级政府领导班子要有 1 名以上女性,国家机关部 (委)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市、盟、州)政府工作部门 要有一半以上的领导班子配备女干部。
(作者单位:江苏工业学院)
责任编辑 王秀芳 E-mail:ldkxwxf@163.com 电 话:0371 - 639262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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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域倾斜。为协调地区间的和谐发展,人才选拔应 向老少边穷地区倾斜,以实现规则公平和对弱者的保 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录用 担任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 公务员,采取公开考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严格考察、平等竞争、择优录取 的办法。民族自治地方依照前款规定录用公务员时,依 照法律和有关规定对少数民族报考者予以适当照顾。
表一:察举制、荐举制、科举制比较
时期 两汉时期
魏晋南北朝时期
隋唐以后
制度 察举制
荐举制(九品中正制) 科举制
选拔 途径
自下而上推荐
自上而下推荐
采用考试 方式选拔
西汉和东汉前
选拔 标准
期主要根据品 德 和 才 能 ;东 汉后期主要依
主要依据门第族望
据门第族望
主要依据 考试成绩 (才能)
二、察举制的重要特征 1“. 以德取人”的价值取向 汉代实行察举制的目的是“进贤”,即招纳贤能之士 为朝廷效力;举荐形式是“贡士”,即由地方官员推荐贤 能给天子。《后汉书·左雄传》有言:“郡国孝廉,古之贡 士。”而取士的标准史称“四科”:一曰德行高妙,志节清 白;二曰学通行修,经中博士;三曰明达法令,足以决疑, 能按章覆问,文中御史;四曰刚毅多略,遭事不惑,明足 以决,才任三辅令,皆有孝弟廉公之行(《后汉书·百官 志》注引应劭《汉官仪》)。也就是说,第一要品德绝伦, 清正廉洁;第二要精通经文古典;第三要对法令条例了 然于胸,能严格按章办事;第四要能多谋善断、遇事不 惑,能善事父母、善待兄弟,办事清廉正直。 阎步克在其著作《察举制度变迁史稿》里,评价察举 作为制度的特殊性,“在于儒生参政与‘为政以德’政治 理念的实际运用,贤良、孝廉设科名目上体现的‘进贤’ 意图,以及举荐形式上的‘贡士’色彩,使察举制度从根 本上有别于先前的官员举荐方法,充分体现了儒家的为 政以德、教民以德,以及由恪守德义的君子贤人任官以 ‘轨德立化’的思想,体现了一种在选官上‘以德取人’的 原则”。 2“. 员额分配”的地域倾斜 所谓“员额分配”的地域倾斜,即按人口的多少、地 域的不同决定举才的人数。汉武帝时规定:“自今郡国 率二十万口,岁举孝廉一人,四十万二人,六十万三人, 八十万四人,百万五人,百二十万六人。不满二十万二 岁一人,不满十万三岁一人。”然而,北方、西北及东北边 郡,虽然人口少、经济不发达,但面临周边民族内进的严
平。而实质上的公平,则超然于权利行使之上,直接关 注利益实现过程的公平,是有利于效益最大化的公平, 即是机会均等之上的过程公平。每个个体都有社会时 空上的差异,先天条件和后天生活环境的差异,使得每 个社会成员所能拥有和获得的机会和条件是不可能相 等同的。实质层面上的公平即在承认个体在资源和个 人禀赋等方面存在差异的前提下,在机会公平的基础 上,以过程公平来追求社会整体公平,体现为规则公平、 程序公平和弱者保护”(蓝寿荣、董灵娟:《从起点公平到 过程公平——公平价值的经济法解读及对“十一五”规 划实施的启示》,《经济法论丛(第 13 卷)》,中国方正 出版社 2007 年版)。所以,绝对的数量上的公平并不是 真正的公平。在人才选拔上对女性、老少边穷地区等适 度倾斜,是既合理又合法的制度安排。
汉代察举制因为历史时代的限制,固然有其流弊, 然而,“可以说,古今中外一切制度都是这样,否则一项 好制度,若能永远好下去,便将使政治窒息,不需后代人 在政治上再作努力了。惟其一切制度都不会永久好下 去,才使我们在政治上要继续努力,永久改进”(钱穆: 《汉代的制度》,《天涯》2002 年第 6 期)。因此,取其精 华,剔其糟粕,古为今用,才是我们今天讨论汉代察举制 的价值所在。
用人之道
人才选拔应兼顾形式公平与实质公平
——汉代察举制的启示
●陈荣香 杨月坤
我国封建时代选拔官员的方式主要有三种:察举、荐 举和科举。察举是由地方官员首先考察,发现人才后向朝 廷举荐,即先察后举;荐举是由专门负责官吏人事工作的 中正官将各地推荐的人才分为三六九等,然后向朝廷举 荐,即荐而后举;科举是通过分科考试,将考试合格人才向 朝廷举荐,即科考而后举。察举制是汉代选拔人才的重要 制度,为朝廷选拔和输送了大批德才兼备的人才,不仅对 维护当时的封建统治起到了重大作用,也对后世产生了极 其深远的影响,对现代人才选拔也有重要的启示。
44 领导科学 2009·7 月中
重压力,这些地区局势的稳定关系到国家安危,如果适 当加以调整,不仅有利于边地的安定,也有利于增强边 地对于国家的向心力。因此,永元十三年,汉和帝对少 数民族杂居地区的举才员额给予了优待,规定:“幽、并、 凉州,户口率少,边役众剧,束修良吏,进仕路狭。抚接 夷狄,以人为本。其令缘边郡,口十万以上,岁举孝廉一 人;不满十万,二岁举一人;五万以下,三岁举一人。” (《和帝纪·永元十三年诏》)
汉代孝廉察举员额分配的变化,充分体现了人才选 拔公正性的要求。
三、察举制对现代人才选拔的启示 1.德为先,能者上 历代选拔人才的要求都是德才学识兼备,任人唯 贤,只是德贤内容在不同的年代有不同的含义。汉代察 举制奉行“以德取人”的价值取向,希望实现儒家的为政 以德、教民以德,以及由深仁厚泽的君子贤人任官,是一 种非常理想的境界。 德为立身之本、立业之根,因此,现代的人才选拔, 同样要求以德为本、德才兼备。近些年,我国相继颁布 实施了一系列的条例法规,以保证人才选拔以德为主。 这里的“德”主要是指政治思想与道德品质,具体来说, 应包括以下三点:首先是具备社会公德,具有爱国主义 和民族精神、奉献精神。其次是遵守职业道德,忠于职 守,对自己所从事的工作认真负责、兢兢业业、敬业无 私,而不是朝三暮四、怨天尤人、拈轻怕重。再次是遵纪 守法,诚实守信。百德诚为先,百事信为本。如果一个 人不诚实守信、遵纪守法,那么他就没有个人信誉,在职 业生涯或人生道路上,也就没有多大作为。 然而,不管有多少条例法规的约束和限制,事实上 结党营私、任人唯亲的现象仍普遍存在,有时甚至泛滥 成灾。如此,国家官员的素质不高、官德低下,必将给社 会造成恶劣的影响。 在德的基础上,汉代察举制还提出了对人才的能力 要求。汉代察举制里的“四科”充分体现了察举制因能 授任、量才取人的倾向。东汉察举制还明确规定“务授 试以职”,要求被察举者必须在州郡做过低级佐吏,即被 举荐之人应当具有实践经验与行政技能。 2.人才选拔的适度倾斜 汉代察举制中的“员额分配”制度,对现代人才选拔 具有借鉴意义。人才选拔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 原则,并适度对弱势群体进行倾斜,实行弱者保护,这才 是实质上的公平,而不是形式上的公平。“所谓形式上的 公平,即着眼于个体在法律地位上的平等,而不问行为 的结果,是一种机会公平、个体公平。这种公平以实现 抽象的人格平等和个人自由为条件,将人视为完全相同 的理性人,而忽视客观存在的人所处的环境和自身所具 备的一切具体特征,强调在对资源、社会合作利益及负 担进行分配的时候,所有主体机会均等,都能通过自己 的 努 力 各 取 所 求 ,是 一 种 起 跑 线 的 公 平 、出 发 点 的 公
性别倾斜。妇女参与政治生活不仅有助于加强民 主,有助于充分利用人力资源,有助于性别平等原则的 落实,也有助于丰富以平等、合作和尊重差异为基础的、 具有不同利益和价值体系的政治文化,因此,人才选拔 应适度向女性倾斜。为了使女性达到实质上的平等,人 们制定了一系列的保护性政策和措施,如世界上有许多 国家把“最低比例制”的条文明确地写进宪法或其他国 家法律。“最低比例制”是指妇女在政治机构中必须占有 一定的比例数,这些政治机构包括议会及议会内的各种 委员会、政府、政党的内部机构等。广泛意义上的“最低 比例制”不仅适用于女性,而且适用于少数民族或特殊 职业人员的参政。为使妇女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的决 策和管理,《中国妇女发展纲要(2001—2010)》明确规 定:各级政府领导班子要有 1 名以上女性,国家机关部 (委)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市、盟、州)政府工作部门 要有一半以上的领导班子配备女干部。
(作者单位:江苏工业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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